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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王維銘受 刑 人 簡吉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維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吉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王維銘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同時囑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