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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瑞銀上列被告因停止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衛生福利部嘉義療養院」、「嘉義療養院」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嘉南療養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衛生福利部嘉義療養院」、「嘉義療養院」之記載,分別係「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嘉南療養院」之誤植,有卷附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04年3月6日嘉南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