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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重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重慶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76號),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2日上午5時55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於警詢中坦承其於103年7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其住處(地址:臺南市○○區○○路○○○巷○○號)附近某公廁,以將毒品置放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該次施用時間在其執行觀察勒戒前(於103年11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而經檢察官簽結,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確認無訛,檢察官於聲請意旨所述雖與上開事實稍有不符而有誤會(即如附表所示之物非上開經不起訴處分案件所查扣物品),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 毒品分級 │數量│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0.302公克,檢驗後淨重0.292公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