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鎮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鎮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鎮宇前因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7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