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貴雄選任辯護人 劉展光律師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65號、104年度偵字第10095號、104年度偵字第10132號、104年度偵字第11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柯貴雄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貴雄係址設台中市○○區○○路○段00號1樓之「大統茶莊」(下稱台中大統)商號之負責人,並以其配偶許秋梅名義分別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即柯貴雄設籍地)設立「大統茶莊」商號(下稱高雄大統)、在高雄市○○區○○○路○○○號設立「貴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雄公司),貴雄公司之實際營業處所則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而柯貴雄實為貴雄公司、台中大統及高雄大統之實際負責人,貴雄公司營運模式係自國外進口茶葉,之後再依照台中大統及高雄大統之業務需求出貨予台中大統及高雄大統,再由台中大統及高雄大統銷售至各地茶飲商店。另「斯托那威有限公司」(下稱斯托那威公司),登記地為臺南市○○區○○○路○○巷○○號1樓,以「英國藍」品牌茶飲,透過全國95家加盟店對外經營茶飲零售,而斯托那威公司則長期向台中大統訂購「阿薩姆紅茶」、「烏龍茶」及「翡翠綠茶」等茶葉製作成茶類飲品販售予消費者。緣貴雄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自越南共和國以每公斤1.2美元(折合新臺幣為36元)之價格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20.052公噸,柯貴雄於到貨後取樣委請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該實驗室於同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顯示該批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高達0.007ppm,超過國家安全容許量0.002ppm3.5倍之多,詎柯貴雄為牟取高額利潤,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食品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即不得販賣,卻仍隱匿上情照常出貨予台中大統,再由台中大統出貨予斯托那威旗下之「英國藍」加盟店製作茶飲販售予消費者,如有加盟店需要SGS實驗室之檢驗報告,柯貴雄便交付先前不同批茶葉曾檢驗合格之檢驗報告予斯托那威公司,致斯托那威公司及旗下之「英國藍」加盟店誤信其販售之茶葉均通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而於104年間以每台斤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價格向台中大統購買「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進而使不知情加盟店之工作人員以上開原物料製成茶飲而銷售予遍及全國之消費者,致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甚鉅,柯貴雄並以此方式共詐得金額約新臺幣100萬元(貴雄公司自104年1月4日起至同年4月5日止,共出貨「綠茶」至台中大統共計3000公斤,換算成台斤約為5000台斤,乘以200元)。嗣斯托那威公司因所販售之玫瑰花茶飲,經抽檢驗出含有不合格農業DDT殘留,而斯托那威公司為避免其他原物料供應商所提供原物料亦有問題,遂自行將台中大統所供貨之「茉莉綠茶」茶葉送驗後,發現芬普尼含量高達0.009ppm,遠逾國家容許標準值0.002ppm,隨即通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分別會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台中大統、高雄大統及貴雄公司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第2項之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高雄大統經理柯貴寶之證述、證人即貴雄公司會計沈玉貞之證述、證人即被告配偶許秋梅之證述、證人即高雄大統會計高夙嬅之證述、證人即高雄大統員工張惠珍之證述、證人即高雄大統業務陳宗林之證述、證人即台中大統經理柯進成之證述、證人即台中大統包裝員工胡素幸之證述、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東寧總店店長陳明雄之證述、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之證述、證人即台中大統會計蔡年桂之證述、證人即台中大統業務胡智源之證述、貴雄公司進口報單(104偵6965卷第33頁)、貴雄公司自行送請SGS實驗室檢驗之檢驗報告19份(104偵6965卷第34至55頁)、附件六所示斯托那威公司送SGS實驗室檢驗之翡翠綠茶報告(104偵6459卷第94頁)、高雄大統扣押物配方手冊(104偵6459卷第64至68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月20日第FDZ0000000000號函(104交查1018卷第39至40頁)、104年4月22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貴雄公司大統茶莊陳述意見表(104交查1018卷第14至16頁)、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及附件三所示抽驗物品收據(104偵6965卷第56至63頁)、進口報單1紙(104他1907卷第162頁)、貴雄公司外帳(銷貨憑單日報表,104他1907卷第50至57頁)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貴雄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自越南共和國以每公斤1.2美元(折合新臺幣為36元)之價格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20.052公噸,「英國藍」加盟店於104年間以每台斤200元之價格向台中大統購買「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貴雄公司自104年1月4日起至同年4月5日止,共出貨「綠茶」至台中大統共計3000公斤,換算成台斤約為5000台斤等情(院卷一第36頁背面),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犯行,其辯稱:貴雄公司之營運模式係由國外廠商先將茶葉樣品從越南寄送來,經送驗後若不符合政府標準,就不會下單進口進來,附件二所示103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係貴雄公司之茶葉「樣品」,經檢驗後芬普尼超標,就沒有進口這批「樣品」,而103年11月11日所進口之翡翠綠茶茶葉,是早在103年6月4日就先以越南寄來的樣品去送驗,即附件八所示103年6月10日檢驗報告合格後才進口,伊並無明知食品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仍隱匿此情,照常出貨販售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民國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四、經查:㈠貴雄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自越南共和國以每公斤1.2美元
(折合新臺幣為36元)之價格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20.052公噸,「英國藍」加盟店於104年間以每台斤200元之價格向台中大統購買「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貴雄公司自104年1月4日起至同年4月5日止,共出貨「綠茶」至台中大統共計3000公斤,換算成台斤約為5000台斤等情,此為被告所供承(院卷一第36頁背面),並有貴雄公司進口報單(104偵6965卷第33頁)、104年4月22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貴雄公司大統茶莊陳述意見表(104交查1018卷第14至16頁)、貴雄公司外帳(銷貨憑單日報表,104他1907卷第50至57頁)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公訴意旨固認貴雄公司委請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如附
件二所示該實驗室於103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顯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高達0.007ppm,超過國家安全容許量0.002 ppm3.5倍之多,被告明知綠茶茶葉殘留農藥已超過安全容許量,卻仍隱匿上情照常出貨予台中大統,再由台中大統出貨予斯托那威公司旗下之「英國藍」加盟店製作茶飲販售予消費者,嗣經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將台中大統所供貨之「茉莉綠茶」茶葉送驗後,發現芬普尼含量高達
0.010ppm(檢察官誤載為0.009ppm)云云,並以如附件二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3年11月27日初示報告(申請廠商:貴雄公司,產品名稱:綠茶,測試結果:芬普尼達0.007ppm,104他1907卷第194頁)、附件六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4年4月21日初示報告(申請廠商:斯托那威公司,產品名稱:翡翠綠茶,測試結果:芬普尼達0.010ppm,104偵6459卷第94頁)、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0020293號函(茶葉之農藥芬普尼檢出限量為0.002ppmm,審訴卷第47頁)為證。惟被告否認有將附件二所示檢驗報告標的之綠茶茶葉售出,經查:
⑴貴雄公司委請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如附件二所示該實
驗室於103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顯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為0.007ppm;斯托那威公司委請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如附件六所示該實驗室於104年4月21日之檢驗報告顯示翡翠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為0.010ppm;經核上開二份SGS食品實驗室報告之綠茶所殘留農藥「芬普尼」測試結果各為0.007ppm、0.010ppm,並不一致,已難認該二份報告所檢測之綠茶茶葉為同一批。
⑵有關附件六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4年4月21日初示報告(申
請廠商:斯托那威公司,產品名稱:翡翠綠茶,測試結果:芬普尼達0.010ppm,104偵6459卷第94頁)部分,據證人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服務部行銷副主任李一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與林佳潔是SGS的行銷人員,負責拜訪客戶,給一些風險管理的建議,伊知道英國藍事件後,有跟英國藍的相關人員聯繫,英國藍的陳玉惠就請伊過去斯托那威公司一趟,104年4月15日(取樣日期)到達斯托那威公司辦公室時,還沒有任何的樣品,陳玉惠也還沒有決定要取哪些樣品檢驗,經過討論後,陳玉惠覺得有檢驗必要,便打電話委託英國藍的同仁去一間分店把樣品取回來,取樣樣品是散裝約200公克左右,用夾鍊袋封起來,並非真空包裝,之後由林佳潔帶回去五股的SGS公司進行後續動作,至於這個送檢驗樣品從那邊採樣出來,伊沒有親眼看到,是斯托那威公司自己人員才知道等語(院一卷第150、152至153頁、155至156頁),證人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林佳潔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是因為新聞報導英國藍事件,伊與李一興一起去拜訪斯托那威公司,104年4月15日抵達該公司辦公室時,還沒有看到送驗樣品,伊與李一興在辦公室等斯托那威公司人員把樣品從附近門市準備好帶過來,當時伊與李一興拿到的是裝好在夾鍊袋裡的樣品,之後由伊將該樣品帶回五股,至於裝在夾鍊袋裡的樣品從哪邊來的,伊沒有看到等語(院一卷第156頁背面至157頁、第158頁背面至159頁),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英國藍玫瑰花事件爆發後,便聯繫SGS人員來公司取樣送驗,將洲界公司、還有大統的茶葉都驗一驗,104年4月15日伊打電話請英國藍開封店員工「馬欣銘」將綠茶拿過來斯托那威公司辦公室,再交與SGS人員帶回檢驗等語(院一卷第159頁背面、161頁);且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27日台檢(食)字第104112701號函表示附件六檢驗報告之收樣人員為李一興、林佳潔(院一卷第128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5日台檢(食)字第105022501號函表示附件六檢驗報告當初廠商送驗茶葉樣品外觀為「夾鍊袋包裝」暨所附該樣品散裝照片(院二卷第171、172頁)、證人陳玉惠所出具無法提供「馬欣銘」聯繫方式之陳報狀(院三卷第138頁)附卷為憑。則附件六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4年4月21日初示報告之送驗樣品,既為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以電話聯繫員工「馬欣銘」至英國藍分店採樣,並將散裝茶葉置於夾鍊袋內交與SGS人員李一興、林佳潔送驗,復無「馬欣銘」之聯繫方式以供查證,自難認附件六檢驗報告之檢測茶葉來源係被告,且亦無法排除該送驗散裝茶葉有摻混其他公司茶葉之可能。故檢察官以附件二、附件六所示檢驗報告,即認被告故意隱匿附件二檢驗報告結果,涉犯詐欺及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犯行云云,尚嫌率斷。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於104年5月2日偵查中已自白其明知於103
年11月11日,自越南共和國進口「翡翠綠茶」,經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結果如附件二檢驗報告顯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為0.007ppm,被告仍隱匿上情照常出貨云云。然查:
⑴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被告104年5月2日偵訊光碟,
勘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此有本院106年8月17日勘驗筆錄(院三卷第112頁背面至117頁)可稽。
⑵依附表一所示勘驗結果:
檢:所以喔,我們去SGS調到的資料,總共有從2012年9月13
號開始到今年的3月30號,從2012年9月3,9月13至今年3月30日止,貴雄公司總共送驗,送給SGS19次(如附件一所示檢驗報告匯整)喔。
柯:是。
檢:那其中綠茶驗出芬普尼的就有八次,有八次喔。
柯:是。
檢:這八次的檢驗報告你都有看到對不對?柯:對。但是有一部分是沒有進來的,不是每一次進來。
檢:有一部分,喔,你是說樣品。
柯:是樣品。
檢:sample,你拿去驗。
柯:對。
檢:沒有過你就沒有進?柯:沒有過就沒有進了。
檢:好。
柯:那像去年8月我人在,我就8月份9月份在國外,那是我沒有驗就進來了。
檢:那如果拿這八張給你看,你有辦法分辨出哪一些有進哪
一些沒進嗎?因為我們必須要確定,我們要寫起訴書或法官寫判決書,要很確定犯罪事實喔,幾年幾月幾日然後數量多少。
柯:是。
檢:我們必須要特定。你有辦法分辨的出來嗎?柯:太長,時間太長的,..記不得了。
是依此部分檢察官與被告之對話,被告已表示SGS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僅係貴雄公司之茶葉「樣品」,若檢測結果殘留農藥超標,後續即未進口,故檢察官以貴雄公司103年11月1日進口報單(104偵6965卷第33頁),即認附件二所示103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係103年11月11日所進口之翡翠綠茶茶葉云云,亦有率斷。
⑶被告於104年5月2日偵查中自承: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
標,要賣給客人前,要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等語,且經本院勘驗被告此部分供述屬實;而依附表一所示勘驗結果:
檢:你11月的喔,11月的芬普尼是0.005,還有0.007(附件
二檢驗報告),那這個數字比英國藍那邊扣到的還低0.015(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還低阿,懂我意思嗎?一半而已阿。
柯:聽懂。
檢:所以不可能,不可能是這批吧,因為這一批的數字已經
0.005了阿,英國藍扣到的這麼高,你如果有再稀釋的話,不可能越稀釋越高嘛。
柯:英國藍,英國藍的多高?檢:英國藍,英國藍的是0.015阿。
柯:0.015。
檢:對阿,0.015欸,可是11月份的你進關進來去送驗只有
0.005還有0.0007,所以不可能是這一次的啦,如果你有稀釋的話。
柯:報告檢察官,那個茶有時候驗的時候喔,很難說,....
就是結果,因為看茶,如果說有芬普尼,假設那個茶,這袋茶裡面,你去抓這次去驗,或許這次會剛好,這一批。
檢:好。我知道你的意思,有時候這一批剛好在茶園的很旁邊,然後剛好農藥噴的很多喔。
柯:對對對。
檢:農藥不一定均勻就對了啦?柯:對對對。
檢:那8月跟11月到底是哪一次出問題阿?英國藍的這一批,我們現在假設說我給你犯罪事實縮到最小。
柯:應該算是10月,因為現在已經4月份嘛。
檢:對。
柯:應該如果是8月份應該早就賣出去了。
檢:11月,11月?柯:應該是11月,判斷應該是11月。
檢:我判斷應該是11月,然後後面寫因為茶葉噴灑農藥不一
定很均勻,不一定,不一定很均勻,所以每一批茶葉抽驗的結果,不代表同一批茶葉也都是一樣的數字,所以,也都是一樣的數字,數值,數值,所以11月進關0.005或0.007,但後來英國藍卻檢驗出0.015,這是有可能的,0.015,這是有可能的。所以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然後你也知道這個不合格,但是你卻出給了台中,出給台中,然後台中再出給英國藍,應該是這樣吧?柯:(點頭)。
檢:大統茶莊,讓大統茶莊台中出貨給英國藍。好吧,那所
以這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部分你有承認嗎?柯:(點頭)是依此部分檢察官與被告之對話,被告既已先供述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售出前,會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則附件二所示檢驗報告之茶葉芬普尼檢驗結果為0.007ppm,又豈會越稀釋濃度越高,此亦經檢察官於上開對話中質疑,益徵附件二所示103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與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4月30日檢驗結果報告(芬普尼0.015ppm)、附件六所示104年4月21日檢驗報告(芬普尼0.010ppm)之檢測綠茶茶葉,應非同一批;是縱被告自我解釋「農業噴灑不均勻」,然檢測單位SGS食品實驗室係採「農藥定量分析」,實不能單憑被告之臆測,即合理化被告此部分與客觀事證不符之自白。
㈣至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東寧總店店長陳明雄固證稱:斯托那
威公司向台中大統進貨「特選綠茶」,經檢驗發現殘留農藥超標等語(104偵6459卷第137至138頁),及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員朱俊穎證稱:於104年4月21日至英國藍紅茶店東寧總店稽查,有查扣一包600公克完整密封包裝的綠茶茶葉等語(院一卷第147頁背面至149頁背面),且有附件三所示抽查人員朱俊穎簽名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抽驗物品收據(抽驗日期:104年4月21日,104偵6965卷第63頁)、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受理日期:104年4月21日,報告日期:104年4月30日,採樣商號:址設臺南市○區○○路○○○號「英國藍紅茶店」,特選綠茶:芬普尼0.015ppm,104偵6965卷第56頁)為證。然查:證人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服務部行銷副主任李一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每一個送驗樣品茶葉至少會需要100公克等語(院一卷第155頁);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104年11月3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40179059號函(院一卷第84頁)檢送附件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抽驗物品收據所載當日抽驗剩餘之「特選綠茶」,再經本院於104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當庭以電子磅秤測量上開抽驗後所餘「特選綠茶」重量為572公克(院一卷第100頁背面),以該特選綠茶原密封包裝每包600公克,可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28公克(000-000=28)茶葉為檢驗,其所採檢測標的之茶葉母數與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所述(至少100公克)差異甚大,已有可疑。況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故意隱匿附件二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3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所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0.007ppm,豈會售出與英國藍紅茶店後竟然芬普尼濃度突暴增2倍高達附件四所示檢驗結果報告之0.015ppm,益徵附件四檢驗結果之採樣或檢測過程中,非無摻雜其他茶葉或被污染之可能。
㈤至證人即大統經理柯貴寶、證人即貴雄公司會計沈玉貞固均
證稱:交給下游客戶之檢驗報告,都是合格的檢驗報告,未曾見過不合格的檢驗報告等語(104偵6459卷第4至17頁、20至29頁、42至50頁),而附件一所示貴雄公司送SGS檢驗報告匯整(送樣日期:00000000~00000000,共19份),其中固有8份檢驗報告係芬普尼超標(逾0.002ppm)。然查:
⑴附件一之檢驗報告匯整中編號12之送樣日期00000000、樣品
名稱綠茶、報告編號VZ0000000000之檢驗結果為「均符合」,此有附件八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3年6月4日報告編號VZ0000000000測試報告(申請廠商:貴雄公司,產品名稱:茉香綠茶,測試結果:符合衛生福利部茶葉農藥殘留標準,104他1907卷第185頁)可稽。
⑵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4年4月21日至台中大統抽驗「特選綠
茶」,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此有附件七所示台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7月3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審訴卷第44頁)可參。
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於104年4月23日至高雄大統抽驗,
測試「綠茶茶葉」殘留農藥,檢測結果為「與規定相符」此有附件五所示104年4月27日申請單編號B104F0886檢驗報告(104交查1018卷第19頁)可稽;再經檢察官聲請函詢該局有關上開函示檢測項目有無包含芬普尼,經該局回覆:檢測項目包含芬普尼,檢驗結果未檢出,此有該局104年11月4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8533900號函(院一卷第87頁)可憑。
⑷依附件五、附件七、附件八所示檢驗結果,被告之貴雄公司
、台中大統、高雄大統之綠茶茶葉,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均「與規定相符」,堪認被告供稱:營運模式係由國外廠商先將茶葉樣品從越南寄送來,經送驗後若不符合政府標準,就不會下單進口進來等語,尚非無據;則在被告之貴雄公司、台中大統、高雄大統之綠茶茶葉,本係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均「與規定相符」,何以於同時期(104年4月間)在英國藍紅茶店所查扣綠茶茶葉竟如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受理日期:104年4月21日,報告日期:104年4月30日,特選綠茶:芬普尼0.015ppm,104偵6965卷第56頁),是否為斯托那威公司或其他加盟店有自行摻混其他茶葉,實屬有疑,故被告所售出之綠茶茶葉,是否殘留農藥「芬普尼」超標,尚難以認定。
㈥至於證人即高雄大統會計高夙嬅、證人即高雄大統員工張惠
珍、證人即高雄大統業務陳宗林、證人即台中大統經理柯進成、證人即台中大統包裝員工胡素幸、證人即台中大統會計蔡年桂、證人即台中大統業務胡智源之證述,均僅能證明被告所經營貴雄公司、高雄大統、台中大統之出貨、進貨情形,並無從據以判斷被告有何詐欺及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犯行,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附件二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3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所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固達0.007ppm,然被告究竟是否明知該批綠茶茶葉殘留農藥已超過安全容許量0.002ppm,仍隱匿此情,照常出貨販售,及被告所售出之綠茶茶葉,是否殘留農藥「芬普尼」超標之部分,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另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14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098號移請併辦,惟本案部分既無法證明犯罪,併辦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思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104年度訴字第448號證據清單被告:柯貴雄案由: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卷證:⒈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00
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1018號卷(下稱104交
查1018卷)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1907號卷(下稱104他19
07卷)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1808號卷(下稱104他18
08卷)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1844號卷(下稱104他18
44卷)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6459號卷(下稱104偵64
59卷)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6965號卷(下稱104偵69
65卷)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聲搜27號卷(下稱104聲搜
27卷)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聲搜29號卷(下稱104聲搜
29卷)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同搜2號卷(下稱104同搜2
卷)⒒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同搜3號卷(下稱104同搜3
卷)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111號刑事卷宗(下
稱聲羈卷)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32號刑事卷宗(下
稱審訴卷)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卷宗一(下
稱院一卷)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卷宗二(下
稱院二卷)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卷宗三(下
稱院三卷)附表一:本院106年8月17日勘驗筆錄(院三卷第112頁背面至117
頁)┌─────────────────────────────┐│案號案由:104年度訴字第448號 ││勘驗標的:柯貴雄104年5月2日檢察官訊問錄影檔案 ││勘驗結果: ││㈠以下自該次偵訊筆錄第3頁第3行「所以你拿給沈玉貞去SGS檢驗 ││ 的茶葉不見得都是樣品?」起至同頁第5行「是,有時我不放心 ││ ,會再貨物進口之後,我會抽驗,沒有全部拿去驗。」止,即畫││ 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2015/05/02 01:35:45起至2015/05/02 01:3││ 6:44止(該檔案播放時間第15分9秒起至16分08秒止)逐字勘驗 ││ 如下:(檢察官部分以「檢」表示,柯貴雄部分以「柯」表示,││ 對話內容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檢:所以你拿給沈玉貞去SGS檢驗的茶葉喔? ││ 柯:是。 ││ 檢:不見得都是樣品? ││ 柯:對。 ││ 檢:也有些是進口之後你才去驗的?是不是? ││ 柯:對,因為我不放心他們,如果說是可以,那是如果說驗不過││ ,那就不行,因為我有出口到日本去,所以必須先送驗,才││ 可以,農糧署過關之後才可以。 ││ 檢:會在貨物進口之後,你意思是說因為你不放心越南,所以你││ 在貨物進口之後,你還會拿去送驗? ││ 柯:對,我是抽驗而已。 ││ 檢:抽驗哦? ││ 柯:對。 ││ 檢:沒有全部是不是? ││ 柯:沒有全部。 ││ 檢:我會,我會抽驗,沒有全部拿去驗。 ││㈡以下自該次偵訊筆錄第3頁倒數第12、13行「SGS在2014年8月28 ││ 日有收到你們公司送驗的綠茶,芬普尼是0.036,超過標準18倍 ││ ,你如何解釋?」起至第4頁倒數第3、4行「我承認我有請員工 ││ 拿合格的檢驗報告給他們看,但是我心裡面是覺得那些東西我已││ 經稀釋過了,應該已經合格了。」止,即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 2015/05/02 01:41:50起至2015/05/02 02:01:17止(該檔案播 ││ 放時間第21分13秒起至40分40秒止)逐字勘驗如下:(檢察官部││ 分以「檢」表示,柯貴雄部分以「柯」表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 部分以「...」表示)。 ││ 檢:可是SGS在2014年8月28號有收到一份你們公司送驗的綠茶,││ 檢出的芬普尼,芬普尼是0.036欸。 ││ 柯:0.036。 ││ 檢:對,有驗耶。 ││ 柯:超過1.多阿? ││ 檢:0.002,這樣是超過18倍耶,0.036。 ││ 柯:0.00 ││ 檢:我們標準是0.002,對阿,18倍耶,18倍耶。 ││ 柯:8月份? ││ 檢:對阿,就是8月28號阿,有驗捏,有一張阿,這次有驗耶。 ││ 柯:8月份驗的? ││ 檢:對阿,8月28號送驗的阿。 ││ 柯:那就不是8月份進的,不是8月份進的。8月份進8月份驗。 ││ 檢:應該就是這一批出問題吧? ││ 柯:阿,那一批貨很可能還在公司。 ││ 檢:啥? ││ 柯:公司還留很多,因為我。 ││ 檢:你公司,對阿,所以你,所以衛生局去你公司驗出來也是有││ 阿。 ││ 柯:應該是留在公司,因為我有特別交待我的員工,因為那個芬││ 普尼如果超過的東西,我們要賣給客人的話,就是要稀釋到││ 我們政府所規定合格的。 ││ 檢:你意思是說如果有超標的話,你會要求員工要加茶葉去把它││ 稀釋到說沒有超標是不是? ││ 柯:比如說他如果說,因為我們不記得..多少,檢察官說驗多少││ ?超過18倍? ││ 檢:對阿。 ││ 柯:去年? ││ 檢:去年8月阿。你說如果有超標的話,你會要求員工。 ││ 柯:就是9斤半,就是把他稀釋半斤,那這樣就ok了。 ││ 檢:好,沒有超標。 ││ 柯:那像...。 ││ 檢:等一下等一下,對阿,所以這樣合理,因為這個送驗的時候││ ,剛進關你們去驗0.036,阿後來因為可能你們有稀釋,所 ││ 以到了大統茶莊有沒有,然後到英國藍,0.015。 ││ 柯:那是不是...。 ││ 檢:剩不到一半。 ││ 柯:不,是不是這批我不曉得,因為,是不是...。 ││ 檢:我跟你講啦。 ││ 柯:是不是? ││ 檢:所以,所以不合格的話,其實你知道嘛,對不對? ││ 柯:是。 ││ 檢:你知道不合格你還是你會交待員工摻進去然後賣出去? ││ 柯:對,稀釋到合格以後。 ││ 檢:稀釋,可是你是用什麼茶稀釋阿? ││ 柯:我如果說假設,譬如說。 ││ 檢:喔,他綠茶可能分好幾種等級。 ││ 柯:對。 ││ 檢:這種最高等級的,最低等級的有問題,超標,你就用最高等││ 級的摻一摻? ││ 柯:對,他配只要配半斤就好了。 ││ 檢:啥?你說送驗配半斤。 ││ 柯:對,如果說有超標的話,平均等級,如果配到不超過千分之││ 2,那就是合乎政府的。 ││ 檢:那所以你們配完還會再去送驗嗎? ││ 柯:啥? ││ 檢:配完不會驗了吧?也是大概看那個數字然後去用比例配,對││ 不對? ││ 柯:對對。用那個比例。 ││ 檢:好,我們配完之後不會再送驗,因為我會根據檢驗出的數據││ 喔? ││ 柯:對,是。 ││ 檢:然後依照比例去稀釋,譬如,去稀釋,譬如最低等級的綠茶││ 超標,我再用其他等級的綠茶去混合,等級,不是同級,等││ 級的綠茶去混合,然後如果照我計算的比例的話,應該就不││ 會超標,你的意思是這樣嘛? ││ 柯:對。比如說9斤半配半斤,那消化掉,這樣就不會超過千分 ││ 之2。 ││ 檢:所以即使是檢驗報告不合格的話,你還是會讓這些產品流到││ 市場上去嘛,對不對? ││ 柯:應該是慢慢,慢慢的。 ││ 檢:慢慢。 ││ 柯:因為大部分都在倉庫裡面。 ││ 檢:這些流到市場上去,應該是慢慢的,應該是慢慢的,因為還││ 有很多在倉庫裡面。 ││ 檢:所以喔,我們去SGS調到的資料,總共有從2012年9月13號開││ 始到今年的3月30號,從2012年9月3,9月13至今年3月30日 ││ 止,貴雄公司總共送驗,送給SGS19次喔。 ││ 柯:是。 ││ 檢:那其中綠茶驗出芬普尼的就有八次,有八次喔。 ││ 柯:是。 ││ 檢:這八次的檢驗報告你都有看到對不對? ││ 柯:對。但是有一部分是沒有進來的,不是每一次進來。 ││ 檢:有一部分,喔,你是說樣品。 ││ 柯:是樣品。 ││ 檢:sample,你拿去驗。 ││ 柯:對。 ││ 檢:沒有過你就沒有進? ││ 柯:沒有過就沒有進了。 ││ 檢:好。 ││ 柯:那像去年8月我人在,我就8月份9月份在國外,那是我沒有 ││ 驗就進來了。 ││ 檢:那如果拿這八張給你看,你有辦法分辨出哪一些有進哪一些││ 沒進嗎?因為我們必須要確定,我們要寫起訴書或法官寫判││ 決書,要很確定犯罪事實喔,幾年幾月幾日然後數量多少。││ 柯:是。 ││ 檢:我們必須要特定。你有辦法分辨的出來嗎? ││ 柯:太長,時間太長的,..記不得了。 ││ 檢:好啦,那去年的8月份? ││ 柯:是。 ││ 檢:8月28號這一張,這個你有看過嗎? ││ 柯:可以借我看嗎? ││ 檢:欸,你要看我去拿,好不好,你要看我去拿,我現在沒有帶││ 過來。 ││ 柯:不用不用,因為有些是真的是就那個是時間太長我真的記不││ 得,有些真的是像我說去年9月份、8月份進來,確實沒有檢││ 驗。 ││ 檢:我跟你講啦,我覺得喔,因為我們至少要抓一個犯罪事實。││ 柯:是。 ││ 檢:那英國藍這一批。 ││ 柯:是。 ││ 檢:最近被扣到的嘛。 ││ 柯:是。 ││ 檢:然後你芬普尼有超標的,呃。 ││ 柯:他是千分之? ││ 檢:芬普尼有超標的最近有二次,一次是2014年的8月28號。 ││ 柯:是。 ││ 檢:一次是,喔,還有一次是2014年的11月20號,這次有驗2種 ││ ,藍花綠茶和綠茶2種。 ││ 柯:是,那請問藍花綠茶有通過嗎? ││ 檢:這2種。怎麼樣? ││ 柯:藍花綠茶有通過嗎? ││ 檢:都沒過,我現在跟你講的是都沒過的。 ││ 柯:都沒過。 ││ 檢:對,不過我覺得喔,應該就是828那一次,因為你知道為什 ││ 麼嗎? ││ 柯:是。 ││ 檢:你11月的喔,11月的芬普尼是0.005,還有0.007,那這個數││ 字比英國藍那邊扣到的還低0.015還低阿,懂我意思嗎?一 ││ 半而已阿。 ││ 柯:聽懂。 ││ 檢:所以不可能,不可能是這批吧,因為這一批的數字已經0.00││ 5了阿,英國藍扣到的這麼高,你如果有再稀釋的話,不可 ││ 能越稀釋越高嘛。 ││ 柯:英國藍,英國藍的多高? ││ 檢:英國藍,英國藍的是0.015阿。 ││ 柯:0.015。 ││ 檢:對阿,0.015欸,可是11月份的你進關進來去送驗只有0.005││ 還有0.0007,所以不可能是這一次的啦,如果你有稀釋的話││ 。 ││ 柯:報告檢察官,那個茶有時候驗的時候喔,很難說,....就是││ 結果,因為看茶,如果說有芬普尼,假設那個茶,這袋茶裡││ 面,你去抓這次去驗,或許這次會剛好,這一批。 ││ 檢:好。我知道你的意思,有時候這一批剛好在茶園的很旁邊,││ 然後剛好農藥噴的很多喔。 ││ 柯:對對對。 ││ 檢:農藥不一定均勻就對了啦? ││ 柯:對對對。 ││ 檢:那8月跟11月到底是哪一次出問題阿?英國藍的這一批,我 ││ 們現在假設說我給你犯罪事實縮到最小。 ││ 柯:應該算是10月,因為現在已經4月份嘛。 ││ 檢:對。 ││ 柯:應該如果是8月份應該早就賣出去了。 ││ 檢:11月,11月? ││ 柯:應該是11月,判斷應該是11月。 ││ 檢:我判斷應該是11月,然後後面寫因為茶葉噴灑農藥不一定很││ 均勻,不一定,不一定很均勻,所以每一批茶葉抽驗的結果││ ,不代表同一批茶葉也都是一樣的數字,所以,也都是一樣││ 的數字,數值,數值,所以11月進關0.005或0.007,但後來││ 英國藍卻檢驗出0.015,這是有可能的,0.015,這是有可能││ 的。所以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然後你也知道這個不合格,││ 但是你卻出給了台中,出給台中,然後台中再出給英國藍,││ 應該是這樣吧? ││ 柯:(點頭)。 ││ 檢:大統茶莊,讓大統茶莊台中出貨給英國藍。好吧,那所以這││ 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部分你有承認嗎? ││ 柯:(點頭) ││ (柯貴雄轉身看著律師。) ││ 檢:好,我再問你,好,我再問你,欸,這些不合格的報告你都││ 自己收起來,會不會給台中或桃園的分公司? ││ 柯:因為是我自己...,因為這個,不好的東西只有我知道。 ││ 檢:你的柯進成、柯貴寶他們不知道嗎? ││ 柯:...。 ││ 檢:我都自己藏起來,收起來,然後柯貴寶、柯進成他們不知道││ 。那,那個沈玉貞知不知道? ││ 柯:他不會知道,她只是收件交給我。 ││ 檢:她不會看裡面的報告? ││ 柯:她不會,應該不會看。 ││ 檢:她不會看我的報告。那下游的廠商就是說你的客戶。 ││ 柯:是。 ││ 檢:會跟你要檢驗報告對不對? ││ 柯:是。 ││ 檢:那你就拿一個合格的檢驗報告給他們看? ││ 柯:對。 ││ 檢:拿以前的,合格檢驗報告是不是? ││ 柯:是,就是最近的。 ││ 檢:就離現在時間點最近的? ││ 柯:對,最近的。 ││ 檢:那這部分也涉犯詐欺罪。 ││ 柯:我沒有..詐欺。 ││ 檢:啥? ││ 柯:我沒有詐欺,我有把他調配到像...。 ││ 檢:不是不是,這個你的律師可以跟你解釋一下,你的客戶之所││ 以跟你要檢驗報告,是為了想要知悉說你這個來源,ok不ok││ ,這個茶葉有沒有問題。 ││ 柯:是。 ││ 檢:那這個事實上是有問題的茶葉,農藥有超標,但是你拿一張││ 合格的給他看,讓他誤以為,誤以為說這個沒問題,然後你││ 看現在英國藍,導致他們有財產上的損害。 ││ 柯:英國藍沒有給他報告。 ││ 檢:欸,他們有的加盟店也會跟他們要,會跟那個柯進成要,要││ 他們就給他一張看,這樣子,這部分是詐欺罪,你問你律師││ 這樣會不會構成詐欺罪。 ││ 柯:我是把他調到最低的,不超過百分比的。 ││ 檢:可是我覺得你調的應該是沒有成功啦,因為他驗出來的還是││ 都有阿,你這種方法能不能夠降低他的那個比例,我覺得還││ 是有問題耶,對不對,因為你不管怎麼調啦,事實上英國藍││ 驗出來就是0.015就是這麼高,而且我現在只問你綠茶而已 ││ 。 ││ 柯:那原始報告...,英國藍自己調配這個問題。 ││ 檢:但是你不用怕啦,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跟詐欺是會合在一起││ 變成一罪的啦,你律師等一下會跟你解釋啦,這個是同一個││ ,一個行為喔,如果一個行為犯了數罪,我同一個行為犯了││ 2個罪名,那我們最後只是抓一個來處斷這樣而已。 ││ 柯:我沒有,沒有那個詐欺的那個心理,所以我平常就是,... ││ 用平常來想說我要用最好的茶...,這是我心裡啦。 ││ 檢:欸,可是你這個心態也不對阿,事實上你知道這個有問題的││ ,你還去隱瞞這個事情,出貨給人家,本來就是有問題阿。││ 柯:那我說我對於這個是我個人想法,如果我配合到就是把它調││ 配到這個合乎標準值。 ││ 檢:可是有沒有合乎標準你也沒有把握對不對? ││ 柯:但是我...。 ││ 檢:照你的比例,阿驗,完成了之後你也沒有再去驗阿,對不對││ ? ││ 柯:對,這是我的錯,這是我的錯誤,如果想說這個比例,9斤 ││ 半配半斤,那個這個比例在我的數字裡面不會超標。 ││ 檢:你剛剛,曾律師你要不要跟他討論看看,看這個詐欺的部分││ 喔,看是要,看是要他的講法去寫筆錄還是就一起承認這樣││ 子? ││ (柯貴雄轉頭看向律師) ││ 檢:因為法律上喔,對你來說其實沒差啦,沒差你聽你律師講。││ (律師向柯貴雄解釋) ││ 柯:我是照事實,我是照事實講,我是照事實講,因為我把它調││ 配。 ││ 檢:ok,好,沒有關係。 ││ 柯:調配到比例是最理想的,我現在不是認罪不認...。 ││ 檢:ok,好,沒有關係。(手指書記官螢幕)沒有沒有,我承認││ 喔,我有請員工,請員工拿合格的檢驗報告給他們看,但是││ 我心裡面是覺得那些東西我已經稀釋過了,稀釋過了,好這││ 樣就好,稀釋過了。 ││ 柯:稀釋到政府的...。 ││ 檢:稀釋過了,好,應該已經合格了。 ││ 柯:對。 ││ 檢:這樣子喔。 ││ 柯: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