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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秋寶指定辯護人 李玲瑩律師具 保 人 胡振興上列被告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振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秋寶因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胡振興出具現金2萬元保證後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在卷可按。茲被告經本院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到庭,均因住所遷移而無法送達;被告無一定之居所,且經拘提無著,復無在監在押之情,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可參,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說明,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