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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02號

104年度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合堯選任辯護人 陳佩琪律師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營偵字第1336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4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合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行政助理受理欄偽造「蕭○○」印文壹枚;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行政助理受理欄偽造「蕭○○」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偽造「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印文各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七所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八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行政助理受理欄偽造「蕭○○」印文壹枚;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行政助理受理欄偽造「蕭○○」印文壹枚,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偽造「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印文各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七所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八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壹枚,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壹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李合堯明知其母李林英花向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蘇黎世保險公司,於民國93年7月間,將其公司所有人身保險保單及該等保單相關資產負債讓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保險公司),嗣於95年4月14日經經濟部撤回認許並清算完畢】投保之人身傷害保險即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契約【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記載投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繳別:月繳、保險費月繳718元】已於93年5月17日,經李林英花填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變造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為以下犯行:

㈠於102年1月21日(遠雄保險公司於102年1月21日經經濟部核

准遷址至台北市○○區○○路○號28樓)至同年6月19日(李合堯擔任李林英花訴訟代理人,於102年6月19日對遠雄保險公司,提起請求給付上開保險契約保險金之訴)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所載【投保金額500萬元、「繳別:月繳」、保險費「月繳718元」】部分塗改為如附表三所示【投保金額500萬元、「繳別:年繳」、保險費「年繳718元」】而變造要保書。

㈡於102年1月21日至同年6月19日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遠

雄保險公司於102年1月21日後設計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日期為99年10月30日,復於該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要保人由李林英花變更為李合堯,又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蕭○○」名義之印章1枚(未扣案),而在該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而偽造「蕭○○」印文1枚,表示遠雄保險公司收受申請書送達之意,足生損害於遠雄保險公司。

㈢嗣於102年6月19日,李合堯擔任李林英花訴訟代理人,具狀

並檢附如附表三所示變造要保書、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李林英花於100年1月15日發生交通事故,遠雄保險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殘廢保險金500萬元、傷殘補償保險金50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3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20萬元,計保險金1050萬元。後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遠雄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葉張基律師以102年10月17日書狀質疑李合堯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及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變更申請書之真正,李合堯竟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2日(李合堯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提出102年11月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間某日,在遠雄保險公司舊式(即102年1月21日遷址前之版本)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日期為99年10月30日,復於該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要保人由李林英花變更為李合堯,又持上開偽造「蕭○○」名義之印章1枚,在該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而偽造「蕭○○」之印文1枚,表示遠雄保險公司收受申請書送達之意,足生損害於遠雄保險公司,復於102年11月2日提出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而行使之。最終本院以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李林英花之訴駁回,李合堯始未詐得上揭請求之保險金。

二、李合堯及不知情之李信儒均為不知情之李林英花之子。緣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下簡稱厚德基金會)於93年12月10日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一年定期團體保險,保險種類為全球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全球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保險及全球團體一年定期防癌保險,保險費由厚德基金會員工以年繳方式繳納。李林英花於94年4月27日,以厚德基金會學員身分,向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於94年4月28日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上開團體保險,保險期間自94年4月28日至95年4月27日止,年繳保險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次年即95年4月28日,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依李信儒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自李信儒安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扣款繳納李林英花該年度之保險費,並寄發團體保險證及保險費收據予李林英花,團體保險證保單號碼載為0000000000號、保險期間載為自加保日95年4月28日起至被保險人退保日或契約終止日停止。嗣厚德基金會於95年8月1日,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通知荷蘭商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10日0時,終止上開團體保險契約,惟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李林英花投保部分仍續保至96年4月28日止。再於98年8月21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荷蘭商愛康臺灣股份私有有限公司申請將其投資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27億1000萬股轉讓予中瑋一股份有限公司,並撤銷荷蘭商愛康臺灣股份私有有限公司投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核准。自此,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對外文書將原加註之荷蘭商(AEGON)字樣予以取消。

李合堯明知李林英花參加上開團體保險契約業於96年4月28日已屆期終止,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為以下犯行:

㈠於100年1月15日(李合堯母親李林英花於100年1月15日發生

交通事故)至同年月25日(李合堯於100年1月25日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間某日,在不詳處所,於全球人壽公司取消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專用)倒填申請日期為96年3月25日,並在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復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及「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之印章各1枚(未扣案),而在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蓋印「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而偽造上揭印文各1枚,偽造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如附表六所示「變更要保人專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上開團體保險之要保人由「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變更為李合堯,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並手寫為96年3月27日),表示全球人壽公司收受送達之意,足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

㈡再接續於全球人壽公司已取消加註荷蘭商字樣之變更前核保

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倒填日期為99年10月18日,並在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而偽造該告知書(如附表七所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表示上開團體保險之要保人李合堯向全球人壽公司告知被保險人李林英花曾罹患中耳炎,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告知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表示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收受送達之意,足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

㈢又接續於全球人壽公司已取消加註荷蘭商字樣之保險契約內

容變更申請書倒填申請日期為99年10月18日,並在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而偽造該申請書(如附表八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上開團體保險之要保人李合堯為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身故受益人,並加保傷害保險附約500萬元、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約20萬元、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約1500元之意,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表示全球人壽公司收受送達之意,足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於100年1月25日,李合堯檢具如附表六所示偽造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偽造告知書、附表八所示偽造申請書,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而行使之。

㈣嗣全球人壽公司拒絕理賠後,李合堯遂於102年6月24日,以

原告身分及自任為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如附表六所示偽造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偽造告知書、附表八所示偽造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全球人壽公司應歸還李合堯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及契變後保險單契約正本,並應給付李林英花2758萬6000元。李合堯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6月24日至102年8月30日(李合堯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提出102年8月30日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以變更訴之聲明)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於全球人壽公司已取消加註荷蘭商字樣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申請日期為96年4月26日,並在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而偽造該申請書(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上開團體保險之要保人李合堯為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身故受益人,及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加保1000萬元之意,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表示全球人壽公司收受送達之意,足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復於102年8月30日提出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以變更訴之聲明(本院民事庭於102年9月2日收狀),具狀並檢具如附表九所示偽造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聲明變更訴之聲明而行使之,請求全球人壽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1億2856萬292元。

㈤後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全球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質疑李

合堯所提出如附表六所示申請書之真正,李合堯竟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全球人壽公司舊式【即尚有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版本】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申請日期為96年3月25日,並在該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申請書(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上開團體保險之要保人由「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變更為李合堯,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表示全球人壽公司收受送達之意,並持附表十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行使,足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

㈥後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全球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質疑李

合堯所提出如附表九所示申請書之真正,李合堯竟承前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全球人壽公司舊式【即尚有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版本】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申請日期為96年4月26日,並在該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申請書(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表示上開團體保險之要保人李合堯為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身故受益人,及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加保1000萬元之意,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並手寫為96年4月26日),表示全球人壽公司收受送達之意,並持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行使,足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最終本院以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判決,判決原告即李合堯、李林英花之訴駁回,李合堯始未詐得上揭請求之保險金。

三、案經遠雄保險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全球人壽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雖否認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9頁)及遠雄保險公司李林英花歷次繳費紀錄查詢(103交查字第667號卷第62至64頁)之證據能力(103年度審訴字第91號卷第33頁)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案件審理中,以103年1月25日民事辯論狀,表示其同意以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為該民事案件審理保險單契約文書,此有撰狀人李合堯之該次民事辯論狀(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一第131頁,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54頁)附卷可稽;則被告既於上揭民事案件審理中,已同意引用附表一所示要保書為證,其再於本案空言否認附表一所示要保書之真正,即難採信;又遠雄保險公司李林英花歷次繳費紀錄查詢(103交查字第667號卷第62至64頁),實繳保費方式係按月為578元,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中所載「繳別:月繳」、保險費「月繳718元」相符,被告空言否認此部分歷次繳費紀錄查詢之真正,亦無理由。故本院認附表一所示要保書及遠雄保險公司李林英花歷次繳費紀錄查詢(103交查字第667號卷第62至64頁),均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又否認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11頁)及如附表十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審查表(103營他字第4號第11頁背面)之證據能力(103年度審訴字第91號卷第33頁)云云。然查:㈠李林英花於90年1月5日有填載如附表十五所示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一第91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案件卷宗第35頁)向蘇黎世人壽公司申請終止傷害醫療附約3萬元等情,此據被告於該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確有由李林英花本人親自簽名書寫附表十五所示變更申請書終止傷害醫療附約(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一第95頁背面),故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另附表十五所示申請書上之「李林英花」簽名真正,亦堪認定。㈡經本院核對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欄上之「李林英花」簽名,其書寫字體、運筆順序及方式、型態等,與被告自承為真正之如附表十五所示申請書上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章欄位之「李林英花」四字之簽名均屬相符,尤其「李」「花」之書寫方式明顯相同,此有如附表二、附表十五所示兩份申請書在卷可供比對,應係由相同之人所書寫,堪予認定,被告空言否認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及如附表十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審查表之真正,本院依上開簽名字跡比對結果,尚難採信。故本院認此部分書證,均具證據能力。

三、本件其他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103年度審訴字第91號卷第33頁,104年度訴字第43號卷第37頁背面),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貳、犯罪事實一(告訴人遠雄保險公司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02年6月19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申請(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於該民事案件審理中,再提出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聲明請求遠雄保險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殘廢保險金500萬元、傷殘補償保險金50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3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20萬元,計保險金1050萬元等情(103訴802卷一第40頁背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沒有偽造文書,也沒有詐欺,都是依照遠雄保險公司所寄之文件做請求,文件上被塗銷的部分都是遠雄保險公司自己的行政人員所為云云。經查:

一、被告母親李林英花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即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契約,而蘇黎世保險公司於民國93年7月間,將其公司所有人身保險保單及該等保單相關資產負債讓與遠雄保險公司,於95年4月14日經經濟部撤回認許並清算完畢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6日金管保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主旨:遠雄保險公司受讓蘇黎世保險公司所有人身保險保單及與該等保單相關之資產及負債,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40頁)、蘇黎世保險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外國公司認許基本資料(撤回認許已清算完結,95年4月14日北院錦民金94司字第147號,103營偵1336號卷第10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母親李林英花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已於93年5月17日,經李林英花填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乙節。此據:

㈠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影本(右上角傳真時

間為93年5月17日下午1時5分),其上記載申請日期為93年5月17日,終止內容為「本人茲因經濟緣故,請貴公司終止下列保險契約之效力,保單號碼000000000,被保險人李林英花,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此致蘇黎世保險公司」,且有要保人李林英花、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簽名,並有蘇黎世保險公司於93年5月17日收訖章,及經辦人員傅夢曲職戳章(日期93年5月19日)、覆核人員甘文綺職戳章(日期93年5月20日)、核定人員Dianl職戳章;又如附表十二所示終止契約審查表,其上記載保單號碼000000000,要保人李林英花,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作業日期為93年5月19日,並有蘇黎世保險公司經辦人員傅夢曲職戳章(日期93年5月19日)、甘瓊芬職戳章(日期93年5月20日)及核准人員甘文綺職戳章(日期93年5月20日)、Dianl職戳章。經核對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影本及附表十二所示終止契約審查表,兩份文件上之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經辦人員、核定人員、職戳章所押時間均吻合,已足認定被告母親李林英花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已於93年5月17日,經李林英花填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

㈡被告就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契約相關爭議,曾自任李林英花代

理人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遠雄保險公司於上開評議案中已有提出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並將副本寄送被告在案,被告於上開評議案件中未曾否認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係由李林英花所書寫,且另於101年7月26日向財政部申訴並提出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正本一份載明「特此取消今日930517傳真誤寫的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等語,經財政部以101年8月3日台財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被告101年7月26日申訴信函暨被告所提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資料,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理(副本通知被告,地址:高雄市○○區○○街○○○號00樓),再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101年8月22日保局(壽)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財政部函轉民眾李合堯101年7月26日申訴信函暨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資料,移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併入101年評字第957號案件辦理,此有被告於101年7月26日向財政部申訴信函(102保險字第24號所附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卷第79頁)、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上揭評議卷第80頁)、財政部101年8月3日函文(上揭評議卷第78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1年8月22日函文(上揭評議卷第77頁)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於上開評議案件就李林英花曾書寫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之事實並不爭執,此由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內容,亦可認定。又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係由李林英花所書寫,被告提出予財政部等情,業經被告自行於101年7月26日申訴書中書寫明確,有其上揭申訴書附於上開評議案卷(上揭評議卷第79頁)可查,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係由李林英花所書寫,自可認定,被告空言否認該切結書之真正,自無可採,故被告於上開評議案件中既有自承李林英花曾書立如附表二所示終止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及遠雄保險公司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影印傳真終止申請書上簽名亦確與李林英花如附表十五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簽名(被告自承此份契約為李林英花簽名,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一第95頁背面)字跡相同,故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自屬真正,被告母親李林英花於93年5月17日已有向蘇黎世保險公司為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自屬可採。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1年評字第957號評議書,亦認定李林英花先於90年1月5日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住院醫療附約3萬元,此有如附表十五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可參,又於93年5月17日自行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主約,此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如附表十二所示終止契約審查表可參,故李林英花所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之效力於93年5月17日業已全部終止,此有該評議書(上揭評議卷第205至208頁)附卷可佐。

㈢參以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影本,其右上角

傳真時間為93年5月17日「下午1時5分」,而被告於101年7月26日向財政部申訴並提出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正本一份載明「特此取消今日930517傳真誤寫的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等語,該切結書所書立時間為93年5月17日「上午11時」;則對照如附表二所示終止申請書之傳真時間及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之書立時間,以該切結書之內容載明「特此取消今日930517傳真誤寫的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然李林英花於書立如表十三所示切結書時(93年5月17日「上午11時」),其尚未將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何來取消所謂93年05月17日傳真誤寫的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呢?況遠雄保險公司受讓蘇黎世保險公司所有人身保險保單及與該等保單相關之資產及負債,自始至終均否認有收受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直至被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被告於101年7月26日向財政部申訴並檢附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經轉送至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參辦,遠雄保險公司方初次見到此份切結書,益見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憑空出現,難以據此即認李林英花有撤銷於93年5月17日向蘇黎世保險公司為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

㈣至被告雖要求遠雄保險公司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

約申請書之正本,惟遠雄保險公司係承受蘇黎世保險公司相關權利義務,蘇黎世保險公司並未交付遠雄保險公司如附表二所示終止申請書正本;且如前述,被告於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時,被告並不否認李林英花係以傳真方式送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此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影本可查,故遠雄保險公司雖未能提出如附表二所示終止申請書正本,仍難歸責遠雄保險公司,自無從據此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被告另辯稱: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其上記載

李林英花地址為高雄市○○區○○街○○○號00樓,但李林英花未曾居住該址,而否認該份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之真正云云,固有臺南市○○區戶政事務所104年6月12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103訴802號卷一第67頁),檢附李林英花戶籍資料兩份(戶籍地址均位於臺南市○○區,103訴802號卷一第

68、69頁)為佐。然依如附表十三所示李林英花出具切結書,其地址填寫「高雄市○○區○○街○○○號00樓」;且被告於101年7月26日向財政部申訴並提出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正本一份載明「特此取消今日930517傳真誤寫的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等語,經財政部以101年8月3日台財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被告101年7月26日申訴信函暨被告所提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資料,移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處理(副本通知被告,地址:高雄市○○區○○街○○○號00樓),有上開評議卷宗可參,財政部以副本通知被告後續處置流程,亦寄送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號00樓之址;故如附表十三所示切結書地址既同於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上所載李林英花地址,而如附表二所示終止申請書上有關要保人地址僅供聯絡要保人之用,未必是戶籍地,是被告執此為辯,仍無可採。

三、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㈠被告於102年6月19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

附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申請(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聲明請求遠雄保險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殘廢保險金500萬元、傷殘補償保險金50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3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20萬元,計保險金105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3訴802卷一第40頁背面),且有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其內容記載【投保金額50

0萬元、「繳別:年繳」、保險費「年繳718元」】;然遠雄保險公司所留存上開人身傷害保險要保書如附表一所示,其內容記載【投保金額500萬元、「繳別:月繳」、保險費「月繳718元」】;故比較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被告提出版本)、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遠雄保險公司版本),確有保險費繳款方式之差異。

㈢又依遠雄保險公司李林英花歷次繳費紀錄查詢(103交查字

第667號卷第62至64頁),實繳保費方式係按月為578元,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中所載「繳別:月繳」、保險費「月繳718元」相符;再被告於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案件審理中,以103年1月25日民事辯論狀,表示其同意以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遠雄保險公司版本)為該民事案件審理保險契約文書,並請本院民事庭不予考慮其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此有撰狀人李合堯之該次民事辯論狀(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一第131頁,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54頁)附卷可稽;則被告既於上揭民事案件審理中,經遠雄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葉張基律師以102年10月17日書狀質疑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之真正,有遠雄保險公司該份書狀(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一第82至84頁)可參,被告即改以103年1月25日民事辯論狀陳稱請民事庭法官不予考慮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被告版本),足見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中所載【「繳別:年繳」、保險費「年繳718元」】等語,確為被告所變造,否則被告何以嗣後改請本院民事庭不予考慮如附表三所示要保書(被告版本),蓋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之要保書僅存在一個版本,被告如此反覆態度,益見其確有將上揭人身傷害保險要保書之繳費方式變造如附表三所示。

四、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㈠被告於102年6月19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

附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申請(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聲明請求遠雄保險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殘廢保險金500萬元、傷殘補償保險金50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3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20萬元,計保險金105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3訴802卷一第40頁背面),且有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四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

請書,其左上角記載「台北總公司:11073台北市○○區○○路○號0樓,台中分公司:40759台中市○○區○○○道○段○○○號0樓」,此經檢察事務官於103年4月15日當庭勘驗在卷(103交查667號卷第24頁背面),且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有李林英花簽名1次,而在該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印文1枚。然查:

⑴台中市○○路、中港路及中棲路於101年7月10日始更名為

台灣大道,此有中央廣播電台網路新聞1紙(103營他4號卷第34頁)可參;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2年1月11日金管保壽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遠雄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台中分公司遷移,並請遠雄保險公司依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理第6條規定,辦理後續申請煥發營業執照事宜,此有該管理委員會函文(103交查667號卷第55頁)可憑;遠雄保險公司原址設台北市○○路○段○○○號0樓,於102年1月21日始經經濟部核准遷址至台北市○○區○○路○號0樓,此有遠雄保險公司因公司所在地變更而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所出具102年1月18日(102)遠雄壽字第106號函(103交查667號卷第56頁),及經濟部以102年1月21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許遠雄保險公司遷址之函文(103營他4號卷第33頁)附卷可稽。

⑵遠雄保險公司之台北總公司於102年1月21日始經經濟部核

准遷址至台北市○○區○○路○號0樓,其台中分公司所在於101年7月10日始更名為台灣大道;而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填載日期為「99年10月30日」,可見如附表四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左上角竟記載「台北總公司:11073台北市○○區○○路○號0樓,台中分公司:40759台中市○○區○○○道○段000號0樓」等字樣,明顯係遭人將102年1月21日以後方能取得之遠雄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日期」為99年10月30日。

⑶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四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因其左上角所載遠雄保險公司台北總公司及台中分公司地址,於99年10月30日尚不存在,遠雄保險公司自無可能收受該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行政人員亦更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職戳章,可見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印文1枚,應係遭人偽刻印章後蓋印。

㈢被告於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案件102年10月9日

審理時供稱:當初是遠雄保險公司將內容均空白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所示)寄給被告本人,被告與李林英花一起填寫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變更事項部分是被告寫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是李林英花自己簽名,寫完後,在99年10月30日將附表四所示變更申請書郵寄給遠雄保險公司,遠雄保險公司最後再將如附表四所示申請書寄還被告等語(102保險24卷一第75頁、第75頁背面、103營他4卷第32頁、第32頁背面)。經查:

⑴被告母親李林英花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

保險已於93年5月17日,經李林英花填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李林英花既於93年5月17日已向蘇黎世保險公司為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李林英花自無可能會再以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通知遠雄保險公司欲將要保人由李林英花變更為被告。而被告既前於民事案件中曾自承其與李林英花共同填寫如附表四所示變更申請書,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⑵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四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因其左上角所載遠雄保險公司台北總公司及台中分公司地址,於99年10月30日尚不存在,遠雄保險公司自無可能收受該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行政人員亦更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職戳章;而被告既前於民事案件中曾自承其在99年10月30日將附表四所示變更申請書郵寄給遠雄保險公司,遠雄保險公司最後又將附表四所示變更申請書寄回來等情,自足認定被告應係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蕭○○」名義之印章1枚,而在如附表四所示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而偽造「蕭○○」印文1枚,表示遠雄保險公司收受申請書送達之意。

五、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㈠被告於102年6月19日擔任李林英花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

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李林英花於100年1月15日發生交通事故,遠雄保險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殘廢保險金500萬元、傷殘補償保險金50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3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20萬元,計保險金1050萬元。後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遠雄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葉張基律師以102年10月17日書狀質疑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真正,被告遂提出102年11月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檢具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3訴802卷一第40頁背面),且有遠雄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葉張基律師102年10月17日書狀(103營他4號卷第35至36頁,102保險24卷一第82至84頁)、被告102年11月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暨所附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103營他4號卷第37至39頁,102保險24卷一第97至99頁)在卷可查;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五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

請書,其左上角記載「台北總公司:110台北市○○路○段○○○號0樓,台中分公司:403台中市○區○○路○段00號0樓A座」,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有李林英花簽名1次,而在該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印文1枚。經查:

⑴比較被告於102年6月19日提起民事訴訟時檢附如附表四所

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被告遭遠雄保險公司質疑後,以102年11月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附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該兩份申請書均同為被告一人提出,卻有如下差異:申請書左上角之遠雄保險公司台北總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不同,變更聲明事項均手寫,但文字用語不同。可見被告於遭遠雄保險公司質疑附表四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所載地址有誤後,竟憑空再提出附表五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而地址已變成99年當時遠雄保險公司台北總公司、台中分公司之舊址,被告卻無法交代何以均係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竟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兩份不同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所為已大有可疑。

⑵李林英花先於90年1月5日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住院醫療

附約3萬元,此有如附表十五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可參,又於93年5月17日自行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主約,此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如附表十二所示終止契約審查表可參,故李林英花所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之效力於93年5月17日業已全部終止;故遠雄保險公司自無可能再收受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行政人員亦更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職戳章,可見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印文1枚,應係遭人偽刻印章後蓋印。

㈢被告於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案件中,提出102年

11月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於該狀改稱: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以附表五所示為主,且日期皆是遠雄保險公司服務員填上,被告只寫(變更事項及加保內容)契變書與申訴函,當日即郵寄給遠雄保險公司等語,有被告所提102年11月2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103營他4號卷第37頁,102保險24號卷一第97頁)附卷可稽。經查:

⑴被告母親李林英花向蘇黎世保險公司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

保險已於93年5月17日,經李林英花填載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傳真予蘇黎世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李林英花既於93年5月17日已向蘇黎世保險公司為終止上開人身傷害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李林英花自無可能會再以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通知遠雄保險公司欲將要保人由李林英花變更為被告。而被告既前於民事案件中曾自承其有填寫如附表五所示變更申請書,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況被告前於民事案件中自承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以附表五所示為主(103營他4號卷第37頁,102保險24號卷一第97頁),益徵被告等同自認其所出具如附表四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真實性有疑,而被告卻無法交代何以均係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竟有附表四、附表五所示兩份不同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更足資佐證被告在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的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而偽造該兩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⑵因李林英花所投保之上開人身傷害保險之效力於93年5月1

7日業已全部終止,故遠雄保險公司自無可能再收受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行政人員亦更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職戳章;而被告既前於民事案件中曾自承其在99年10月30日將附表五所示變更申請書郵寄給遠雄保險公司等情,自足認定被告應係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蕭○○」名義之印章1枚,而在如附表五所示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蓋印「蕭○○」(名字部分已遭塗銷)而偽造「蕭○○」印文1枚,表示遠雄保險公司收受申請書送達之意。

六、被告雖以其於103年11月10日上午11時30分,撥打遠雄保險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由分機0000蔡先生接線,蔡先生表示終止契約之流程,需提出身分證明及原契約始可辦理,不接受以傳真方式辦理終止契約云云(103訴802卷一第55頁);而遠雄保險公司陳報103年11月10日上午11時30分,遠雄保險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係由分機0000蔡赫接線,有遠雄保險公司書函暨所附蔡赫錄音檔光碟(103訴802卷一第74、75頁)在卷;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上揭蔡赫錄音檔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表十六勘驗紀錄中三之㈣所示(103訴802卷一第162頁背面至第163頁背面),被告稱「那如果不是用郵寄的,如果是用傳真的呢?」,蔡赫答「嗯,因為終止的話,公司是比較謹慎,要收到正本,所以傳真的話,可能沒有辦法幫,幫您做辦理這樣子」(103訴802卷一第163頁),固有此部分勘驗紀錄在卷。然查,綜觀如附表十六勘驗紀錄中三之㈣所示「蔡赫錄音檔」全文(103訴802卷一第162頁背面至第163頁背面),被告一再以「如果是辦解約…」、「如果沒有…」、「比如說打個比方…」之假設語氣詢問蔡赫,被告根本未提供保單號碼予蔡赫查詢;再蔡赫於該通電話中提及終止契約需收受正本,係指該通話時間103年11月10日遠雄保險公司之規定,因被告並未詢問蔡赫與附表二所示93年5月17日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相關問題,故蔡赫於上開錄音檔中所述,實與93年5月間蘇黎世保險公司當時終止保險契約之程序無關,自無從據此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被告雖以其於103年11月10日上午11時45分、中午12時21分,撥打遠雄保險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由分機0000鄭小姐接線,被告詢問遠雄保險公司有無收到被告提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鄭小姐回覆已由專責人員辦理中云云(103訴802卷一第55頁)。然查,遠雄保險公司陳報103年11月10日上午11時45分、中午12時21分,遠雄保險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0,係由分機0000鄭玉萍接線,有遠雄保險公司書函暨所附鄭玉萍錄音檔光碟(103訴802卷一第74、75頁)在卷;經本院以當庭播放方式,勘驗上揭鄭玉萍錄音檔光碟,其勘驗結果如附表十六勘驗紀錄中三之㈡㈢所示(103訴802卷一第154頁背面至第162頁背面);於附表十六勘驗紀錄中三之㈡所示「玉萍第一通錄音檔」,被告一再以「假設…」方式詢問鄭玉萍,鄭玉萍則一再要求被告提供保單號碼以便調查被告所詢問保單爭議問題;於附表十六勘驗紀錄中三之㈢所示「玉萍第二通錄音檔」,鄭玉萍向被告表示上揭人身傷害保險之要保人為李林英花,一再表示要與要保人李林英花確認人別資料,但被告於該通話過程中則一再表示其才為要保人,並拒絕遠雄保險公司與李林英花接觸,否則要「告你騷擾」,鄭玉萍與被告間一再為確認要保人個人資料之對話,鄭玉萍並明確向被告表示上揭人身傷害保險業已終止,核與如附表二所示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如附表十二所示終止契約審查表相符,故鄭玉萍於上開錄音檔中所述,益見上揭人身傷害保險業已於93年5月17日終止。被告所稱:鄭小姐當時回覆已由專責人員辦理收受其所提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云云,與客觀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八、參以遠雄保險公司以104年10月13日陳報狀(103訴802卷一第166頁),說明:「遠雄保險公司於收受保戶郵寄之契約變更申請書(下稱契變書)時,僅蓋『自寄章』,不會蓋經辦人員印章;之後將契變書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於系統上由經辦人員進行審核,如有超過審核授權時再交由覆核、主管核准;作業完成後,契變書留存於陳報人公司,並不郵寄給保戶,故無於收受該契變書後,將承辦人(即收受契約變更申請書之人)之姓名抹去影印後,再將該契變書寄還保戶之情形」等情;足見被告所稱: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係遠雄保險公司寄回來的云云,並無可採;益足資佐證被告憑空提出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確係被告所偽造,至為顯明。另被告雖請求傳喚遠雄保險公司職員鄭玉萍作證,以釐清鄭玉萍與被告之對話真意及遠雄保險公司收受保險相關文書之處理流程云云,然鄭玉萍與被告之對話內容業經本院勘驗結果詳如附表十六所示,已無再行確認之必要,至於遠雄保險公司收受保險相關文書之處理流程,業經該公司以104年10月13日陳報狀(103訴802卷一第166頁)說明如上,亦無再行傳喚鄭玉萍說明之必要。被告又聲請傳喚遠雄保險公司客服人員洪小姐(分機0000),以釐清遠雄保險公司收受保險相關文書之處理流程云云,因遠雄保險公司收受保險相關文書之處理流程,業經該公司以104年10月13日陳報狀(103訴802卷一第166頁)說明如上,亦無再行傳喚洪小姐說明之必要。

九、綜上,被告自任李林英花訴訟代理人,持附表三所示變造要保書、附表四所示偽造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表五所示偽造99年10月30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李林英花於100年1月15日發生交通事故,遠雄保險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殘廢保險金500萬元、傷殘補償保險金500萬元、住院醫療保險金30萬元及醫療保險金20萬元,計保險金1050萬元,顯意圖以此向遠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最終本院以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李林英花之訴駁回,被告始未詐得上揭請求之保險金,亦有上揭民事判決附卷可參。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確有上揭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

參、犯罪事實二(告訴人全球人壽公司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02年6月24日,以原告身分及自任為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如附表六所示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告知書、附表八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全球人壽公司應歸還被告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及契變後保險單契約正本,並應給付李林英花2758萬6000元(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於該民事案件審理中,再提出102年8月30日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以變更訴之聲明,並檢附如附表九、

十、十一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聲明變更訴之聲明,請求全球人壽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1億2856萬292元等情(104訴43卷第137頁、第137頁背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沒有偽造文書,也沒有詐欺,都是依照全球人壽公司所寄之文件做請求云云。經查:

一、被告、李信儒均為李林英花之子。緣厚德基金會於93年12月10日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一年定期團體保險,保險種類為全球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全球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日額保險及全球團體一年定期防癌保險,保險費由厚德基金會員工以年繳方式繳納。李林英花於94年4月27日,以厚德基金會學員身分,向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保,於94年4月28日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上開團體保險,保險期間自94年4月28日至95年4月27日止,年繳保險費5000元。次年即95年4月28日,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再依李信儒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自李信儒安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扣款繳納李林英花該年度之保險費,並寄發團體保險證及保險費收據予李林英花,團體保險證保單號碼載為000000000號、保險期間載為自加保日95年4月28日起至被保險人退保日或契約終止日停止等情,此為被告供承在卷(104訴43號卷第137頁),且有厚德基金會於93年12月10日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一年定期團體保險要保書(103他814號卷第6頁)、厚德基金會學員李林英花於94年4月27日參加上開團體保險所填寫個人資料(103他814號卷第7頁)、李信儒之保險費付款授權書(自李信儒安信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扣款繳納李林英花上開團體保險保險費,103他814號卷第7頁)、李林英花團體保險證(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保險期間載為自加保日95年4月28日起至被保險人退保日或契約終止日停止,103他814號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厚德基金會於95年8月1日,填載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通知荷蘭商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10日0時,終止上開團體保險契約,惟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李林英花投保部分仍續保至96年4月28日止等節,此據:㈠厚德基金會以要保人之身分,向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投保上開團體保險(即團體1年定期人壽保險),李林英花於94年4月27日加入該團保,而為被保險人,並於95年4月28日續保,厚德基金會嗣於95年12月10日終止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團保契約,但因李林英花續保日為95年4月28日,故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李林英花保險期間延長1年至96年4月28日止等情,有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原要保單位係厚德基金會,申請日期為95年8月1日,變更原因為本要保契約於95年12月10日零時終止,103他814號卷第11頁)、李林英花團體保險證(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保險期間載為自加保日95年4月28日起至被保險人退保日或契約終止日停止,103他814號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團保條約第2條規定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本契約所稱之「團體」是指具有5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第23條關於契約之續保,「要保人」得在保險契約屆滿日的2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零時為準。此有上開團體保險契約條款(103他814號卷第54頁背面、第56頁背面)附卷可查。再李林英花之上開團體保險注意事項第9點記載:「本專案主被保險人需為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之學員」(103他814號卷第8頁)。由上可知,上開團體保險要保人僅限於5人以上單位團體,個人不得為該團體保險要保人。且若契約期滿後,欲續保,僅原要保人之單位團體可以申請續保,亦非個人可以續保。

㈢故此,雖李林英花參加之上開團體保險,有效期間至96年4

月28日止,但厚德基金會已於95年12月10日終止上開團保契約且不再續約,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應於96年4月28日終止。依上開團保契約第2條、第23條之規定,李林英花無從以個人名義申請續保,亦無從將上開團保變更為個人保險,先予敘明。

三、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㈠被告於100年1月25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

附如附表六所示「變更要保人專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4訴43卷第137頁),且有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所示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

請書,其左上角記載「全球人壽」,並無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且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有李林英花簽名1次,而在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蓋印「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印文各1枚,在該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然查:

⑴於98年8月21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荷蘭商愛康

臺灣股份私有有限公司申請將其投資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27億1000萬股轉讓予中瑋一股份有限公司,並撤銷荷蘭商愛康臺灣股份私有有限公司投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核准。自此,全球人壽公司對外文書將原加註之荷蘭商(AEGON)字樣予以取消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104訴43卷第137頁),並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8年8月21日經審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3他字814卷第21頁)附卷可查。故而全球人壽公司於98年之前,其對外文書均有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並有全球人壽公司所提出94年10月版空白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左上角有AEGON字樣)、95年10月版空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左上角有AEGON字樣)、96年5月版空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左上角有AEGON字樣)附卷可佐(103他字814卷第22至24頁)。

⑵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如附表十四所示97年1月1

6日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戶以保險單申請借款時,應將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交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審閱;故而全球人壽公司於97年以後,始將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加註「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等字樣,並有全球人壽公司所提出100年3月版空白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加註「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100年7月版空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加註「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附卷可佐(103他字814卷第28至29頁)。⑶全球人壽公司於98年之後,始將對外文書原加註之荷蘭商

(AEGON)字樣予以取消,且於97年以後,始將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加註「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等字樣;而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填載日期為「96年3月25日」,可見如附表六所示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左上角竟無AEGON字樣,且竟有加註「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等字樣,明顯係遭人將98年以後方能取得之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日期」為96年3月25日。⑷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所示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因其左上角並無AEGON字樣,並非全球人壽公司當時之申請書版本,全球人壽公司自無可能收受該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全球人壽公司行政人員更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收訖職戳章;且厚德基金會既如前述早於95年8月1日,即通知荷蘭商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10日0時,終止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亦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蓋印;可見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團體行政收訖」等印文,應係遭人偽刻印章後蓋印。

㈢被告既於100年1月25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

檢附如附表六所示「變更要保人專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又證人李林英花於偵查中結證稱:教育程度未唸過書,不認識字,不會書寫自己名字,不知道被告有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相關保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這些事等語(103他字814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且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團體保險契約已於96年4月28日終止,李林英花已無必要在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簽名。而附表六所示「變更要保人專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既填載新要保人為被告,被告亦不否認為其所親自填寫,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如附表六申請書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復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造「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及「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之印章各1枚,而在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蓋印「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而偽造上揭印文各1枚,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並手寫為96年3月27日)。

四、犯罪事實二之㈡部分被告既於100年1月25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如附表七所示99年10月18日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4訴43卷第137頁),且有如附表七所示告知書附卷可稽;又證人李林英花於偵查中結證稱:教育程度未唸過書,不認識字,不會書寫自己名字,不知道被告有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相關保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這些事等語(103他字814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且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團體保險契約已於96年4月28日終止,李林英花已無必要在如附表七所示告知書之被保險人欄簽名,全球人壽公司亦無可能收受與已經終止之上開團體保險相關之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全球人壽公司行政人員更無可能在該告知書上蓋印收訖職戳章。而附表七所示告知書,既填載要保人為被告,被告亦不否認為其所親自填寫,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如附表七所示告知書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該告知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告知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

五、犯罪事實二之㈢部分被告既於100年1月25日自任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如附表八所示99年10月18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4訴43卷第137頁),且有如附表八所示申請書附卷可稽;又證人李林英花於偵查中結證稱:教育程度未唸過書,不認識字,不會書寫自己名字,不知道被告有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相關保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這些事等語(103他字814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且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團體保險契約已於96年4月28日終止,李林英花已無必要在如附表八所示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簽名,全球人壽公司亦無可能收受與已經終止之上開團體保險相關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全球人壽公司行政人員更無可能在該申請書上蓋印收訖職戳章。而附表八所示申請書,既填載要保人為被告,並於變更事項以手寫註記被告為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身故受益人,並加保傷害保險附約500萬元、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約20萬元、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約1500元,被告亦不否認為其所親自填寫,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如附表八所示申請書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該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冒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

五、犯罪事實二之㈣部分㈠被告於100年1月25日持附表六所示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告知

書、附表八所示申請書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後,被告遂於102年6月24日,以原告身分及自任為李林英花之訴訟代理人,具狀並檢附如附表六所示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告知書、附表八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全球人壽公司應歸還被告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單及契變後保險單契約正本,並應給付李林英花2758萬6000元(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被告於102年8月30日提出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以變更訴之聲明(本院民事庭於102年9月2日收狀),具狀並檢具如附表九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聲明變更訴之聲明而行使之,請求全球人壽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1億2856萬292元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04訴43卷第137頁),且有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被告102年6月24日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103他814號卷第51至54頁)、被告102年8月30日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103他814號卷第76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九所示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

請書,其左上角記載「全球人壽」,並無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且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有李林英花簽名1次,在該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然查:

⑴全球人壽公司於98年之後,始將對外文書原加註之荷蘭商

(AEGON)字樣予以取消,業如前述;而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填載日期為「96年4月26日」,可見如附表九所示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左上角竟無AEGON字樣,明顯係遭人將98年以後方能取得之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倒填日期」為96年4月26日。

⑵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九所示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因其左上角並無AEGON字樣,並非全球人壽公司當時之申請書版本,全球人壽公司自無可能收受該份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全球人壽公司行政人員更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收訖職戳章;可見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應係遭人偽刻印章後蓋印。

㈢被告既於102年8月30日提出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

以變更訴之聲明,具狀並檢具如附表九所示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聲明變更訴之聲明而行使之;又證人李林英花於偵查中結證稱:教育程度未唸過書,不認識字,不會書寫自己名字,不知道被告有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相關保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這些事等語(103他字814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且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團體保險契約已於96年4月28日終止,李林英花已無必要在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簽名。而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既填載要保人為被告,且加註被告為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身故受益人,及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加保1000萬元,被告亦不否認為其所親自填寫,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如附表九所示申請書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次,復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

六、犯罪事實二之㈤部分㈠被告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全

球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質疑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所示申請書之真正,被告遂提出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行使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卷可稽。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十所示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

請書,其左上角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該申請書之內文中並無出現「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等字樣,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簽章欄有李林英花簽名1次,而在該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職戳章。經比較被告於102年6月24日提起民事訴訟時檢附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被告遭全球人壽公司質疑後,始提出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該兩份申請書均同為被告一人提出,卻有如下差異:申請書左上角是否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契約內文是否出現「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等字樣。可見被告於遭全球人壽公司質疑附表六所示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版本有誤後,竟憑空再提出附表十所示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而格式已變成96年當時尚有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及契約內文尚未出現「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則被告既未能交代何以均係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竟有附表六、附表十所示兩份不同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所為已大有可疑。

㈢被告既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因全球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

質疑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所示申請書之真正,遂提出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又證人李林英花於偵查中結證稱:教育程度未唸過書,不認識字,不會書寫自己名字,不知道被告有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相關保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這些事等語(103他字814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且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團體保險契約已於96年4月28日終止,李林英花已無必要在如附表十所示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簽名,全球人壽公司亦無可能收受與已經終止之上開團體保險相關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全球人壽公司行政人員更無可能在該申請書上蓋印收訖職戳章。而附表十所示申請書,既填載新要保人為被告,被告亦不否認為其所親自填寫,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如附表十所示申請書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該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

七、犯罪事實二之㈥部分㈠被告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全

球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質疑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九所示申請書之真正,被告遂提出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民事庭行使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卷可稽。

㈡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十一所示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

申請書,其左上角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該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被保險人簽章欄有李林英花簽名1次,而在該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職戳章。經比較被告於102年8月30日提出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補正聲請狀以變更訴之聲明,所檢附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及被告遭全球人壽公司質疑後,始提出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該兩份申請書均同為被告一人提出,卻有如下差異:申請書左上角是否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變更事項均手寫,用語卻不一致。可見被告於遭全球人壽公司質疑附表九所示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之版本有誤後,竟憑空再提出附表十一所示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而格式已變成96年當時尚有加註荷蘭商(AEGON)字樣;則被告既未能交代何以均係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竟有附表

九、附表十一所示兩份不同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其所為已大有可疑。

㈢被告既於該民事案件訴訟期間,因全球人壽公司訴訟代理人

質疑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九所示申請書之真正,遂提出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又證人李林英花於偵查中結證稱:教育程度未唸過書,不認識字,不會書寫自己名字,不知道被告有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相關保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這些事等語(103他字814卷第128頁、第128頁背面);且李林英花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團體保險契約已於96年4月28日終止,李林英花已無必要在如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被保險人欄簽名,全球人壽公司亦無可能收受與已經終止之上開團體保險相關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全球人壽公司行政人員更無可能在該申請書上蓋印收訖職戳章。而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既填載新要保人為被告,並加註被告為被保險人李林英花之受益人,被告亦不否認為其所親自填寫,因已排除李林英花填寫如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可能性,自足認定被告在該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之署名1次,又持上揭偽造之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名義印章1枚,在該偽造之申請書右下角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而偽造印文1枚(日期經塗銷手寫為96年4月26日)。

八、被告雖辯稱:全球人壽公司於陳報狀中已承認若該公司同意契約變更內容,會再寄回保險契約變更申請資料影本予保戶,故本案被告所提出之契約變更申請書,都是全球人壽公司寄回給被告收執,被告母親再概括授權被告代為簽名,被告並未偽造云云(104訴43卷第139頁)。然查,全球人壽公司104年10月29日全球壽(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本院之說明內容為「如保戶以郵寄方式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本公司於收受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後,均立即蓋用含印文日期之團體行政收訖章,並無將印文日期抹去再以手寫方式填載日期之情形。經審核後,同意變更與否分別處理如下:1.若本公司同意契約變更內容,將於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上填上生效日,並由承辦同仁及主管簽章後,再寄交保險契約變更申請資料影本予保戶。2.若本公司不同意契約變更內容,將寄發照會文件請保戶補全資料或退還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等文件」等語(104訴43卷第99頁);又依被告所提出如附表

六、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被告所主張者乃將上開團體保險欲申請變更要保人為被告個人保險,並陸續加保各種保險,惟如前述,上開團體保險契約第2條、第23條既已明文規定團體保險契約不能變更為個人保險契約,全球人壽公司自無從同意將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變更為新要保人即被告之個人保險;再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該等文件之右下角所蓋印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職戳章,日期均被塗銷成空白或改為手寫;故對照全球人壽公司上開函文說明、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規定及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紕漏,益徵被告確有偽造如附表六、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犯行。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

九、被告雖聲請鑑定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上之「嵇志勇」印文,與厚德基金會學員李林英花於94年4月27日參加上開團體保險所填寫個人資料上「嵇志勇」印文(103他814號卷第7頁),兩者是否相符;及聲請傳喚嵇志勇,以證明嵇志勇是否經辦過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云云(104訴43卷第139頁)。然查,厚德基金會既如前述早於95年8月1日,即通知荷蘭商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10日0時,終止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自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蓋印;被告此部分聲請,因事證已明,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十、被告雖聲請鑑定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上之「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印文,與厚德基金會於93年12月10日與荷蘭商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一年定期團體保險要保書上「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印文(103他814號卷第6頁),兩者是否相符;及聲請函詢厚德基金會是否曾經辦理過如附表六所示申請書並於其上用印,及函請厚德基金會提出附表六所示申請書供參云云(104訴43卷第139頁、第140頁)。然查,厚德基金會既如前述早於95年8月1日,即通知荷蘭商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10日0時,終止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自無可能在該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蓋印;被告此部分聲請,因事證已明,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十一、被告另聲請命全球人壽公司提出被告於101年3月26日電洽該公司客服人員曹玉正之電話錄音,並加以勘驗,及聲請傳喚曹玉正,以證明全球人壽公司有收受被告郵寄之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云云(104訴43卷第140頁)。然依全球人壽公司上開函文說明(104訴43卷第99頁)、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規定及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紕漏,全球人壽公司無從同意將上開團體保險契約變更為新要保人即被告之個人保險,亦無可能收受與已經終止之上開團體保險相關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至為顯明;被告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亦無必要。

十二、被告另聲請命全球人壽公司提出自90年至96年間契約變更申請書之版本,並說明是否各保險經紀人公司均可能有多份空白契約變更申請書供必要時使用云云(104訴43卷第140頁)。然全球人壽公司已提出與本案相關之空白契約變更申請書版本,業如前述;至各保險經紀人公司是否留存多份空白契約變更申請書,與本案並無相關。被告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

十三、被告另聲請命全球人壽公司提出前開被告申請的全部契約變更申請書到院云云(104訴43卷第140頁)。然全球人壽公司既否認被告所提出如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

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文書之真正,且經本院如前認定均係偽造私文書,全球人壽公司自當無從提出此部分書證,被告此部分聲請,亦無理由。

十四、綜上,被告以原告身分及自任李林英花訴訟代理人,持附表六所示偽造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偽造99年10月18日告知書、附表八所示偽造99年10月18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表九所示偽造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表十所示偽造96年3月25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附表十一所示偽造96年4月26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行使之,聲明李林英花於100年1月15日發生交通事故,全球人壽公司應給付李林英花1億2856萬292元,顯意圖以此向全球人壽公司詐領保險金;最終本院以102年度保險字第32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李合堯、李林英花之訴駁回,被告始未詐得上揭請求之保險金,亦有上揭民事判決附卷可參。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確有上揭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堪予認定。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李合堯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署押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㈡,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蕭○○」印章,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李林英花之簽名、偽造「蕭○○」印章、印文,用於附表四、附表五所示申請書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於附表四、附表五所示申請書偽造署押及印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行使上揭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遠雄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核被告李合堯就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署押罪;其就犯罪事實二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就犯罪事實二之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之㈠,委請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及「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章,係間接正犯。被告偽造李林英花之簽名、偽造「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及「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章、印文,用於附表六所示申請書、附表七所示告知書、附表八所示申請書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於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所示文件偽造署押及印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行使上揭偽造私文書,請求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之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就犯罪事實二之㈤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就犯罪事實二之㈥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偽造李林英花之簽名、偽造全球人壽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用於附表九所示申請書、附表十所示申請書、附表十一所示申請書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於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文件偽造署押及印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為之,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被告行使上揭偽造私文書,請求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五、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之㈠㈡㈢中,其在100年1月25日行使附表

六、附表七、附表八所示偽造私文書,請求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遭拒後,被告於犯罪事實二之㈣㈤㈥,即102年6月24日再度行使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所示偽造私文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因100年1月25日與102年6月24日之間,已間隔逾2年,足認被告係另行起意於102年6月24日為上揭犯行;故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從一重處斷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犯罪事實二之㈠㈡㈢從一重處斷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犯罪事實二之㈣㈤㈥從一重處斷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犯罪事實二之㈤㈥部分,雖未於起訴書中敘及,惟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二之㈣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擴張犯罪事實(104訴43卷第49至53頁),故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明知其母李林英花向遠雄保險公司、全球人壽公司投保之上開保險均早已終止,且其母親李林英花年紀已大,未接受正統教育,自上開保險契約終止後,即未再碰觸上開保險契約,竟偽造其母李林英花簽名,偽造遠雄保險公司、全球人壽公司相關行政人員收受保險文件之收訖章,表示上開保險契約已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之意,及表示遠雄保險公司、全球人壽公司有收受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之意,而偽造上揭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並持上揭偽造私文書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遠雄保險公司、全球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嗣於民事案件訴訟進行中,因被告所提文件版本明顯有疑,經遠雄保險公司、全球人壽公司質疑被告所提文書之真實性,被告竟又再度偽造私文書提出於法院,藉此詐領保險金,目無法紀,實為不該,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託詞狡辯,態度非佳,自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尚未詐得保險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偽造「蕭○○」印文1枚;如附表五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要保人簽章欄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行政助理受理欄偽造「蕭○○」印文1枚;如附表六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及經代簽署人簽章欄偽造「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周香」、「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印文各1枚,該申請書右下角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如附表七所示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告知書右下角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如附表八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右下角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如附表九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右下角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如附表十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右下角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如附表十一所示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被保險人欄偽簽李林英花署名1枚,該申請書右下角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團體行政收訖」印文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9頁)┌───────────────────────────────────────┐│蘇黎世人壽人身傷害保險要保書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 │├────────┬────────┬───────┬─────────────┤│姓名 │李林英花 │女 │已婚 │├────────┼────────┼───────┼─────────────┤│出生 │民國00年00月00日│身分證字號 │0000000000 │├────────┼────────┴───────┴─────────────┤│聯絡地址 │813高市0000000000 │├────────┼────────┬───────┬─────────────┤│公司名稱 │無 │公司營業項目 │無 │├────────┼────────┼───────┼─────────────┤│工作內容 │家庭主婦 │職稱/副業 │無 │├────────┼────────┼───────┼─────────────┤│聯絡電話 │(宅)07-747xxxx │ │ │├────────┼────────┼───────┼─────────────┤│身故受益人姓名 │李○○ │與被保險人關 │母子 ││ │ │係 │ │├────────┼────────┴───────┴─────────────┤│投保金額暨第一類│500萬(人身傷害保險500萬 616+傷害住院醫療日額附約計劃10 51+ ││職業保險費 │傷害醫療附約甲型3萬 51 ││ │繳別:月繳(如遇按月繳,則第一期應繳付第二個月之保費) │├────────┴──────────────────────────────┤│本公司調整後之保險費年繳 元/月繳718元 │├───────────────────────────────────────┤│ 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司台灣分公司直效行銷部 ││ 88.10.30收訖章 │├───────────────────────────────────────┤│信用卡卡號5433xxxxxxxxxxxx 有效期限至西元2001年01月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填寫日期:88年10月 日 ││李林英花署名 │ │├──────────┬──────┴───────────┬─────────┤│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始期自民國88年10月30日午夜12時起│續保日:每年年10月││ │ │30日午夜12時起 │└──────────┴──────────────────┴─────────┘附表二:(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11頁)┌─────────────────────────────┐│ May.00 0000 00:05PM P1 ││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 蘇黎世 ││申請日期:93年5月17日 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 ││ 股份有限公司 ││ May.17 2004 ││ 戶服 ││ 收訖 GO00000000 │├─────────────────────────────┤│一、終止內容 ││ 本人茲因經濟緣故,請貴公司終止下列保險契約之效力,並依││ 保險契約約定給付解約金及其他給付,但如有保單借款、自動││ 墊繳本息或其他任何欠款,得先扣除後再行給付,貴公司就下││ 列保險契約所負之責任,自貴公司收到本申請書之時終止 │├───────┬──────┬──────────────┤│保單號碼 │ 被保險人 │ 身分證字號 │├───────┼──────┼──────────────┤│000000000 │李林英花 │0000000000 │├───────┴──────┴──────────────┤│要保人簽名 ││李林英花署名 │├─────────────────────────────┤│被保險人簽名 ││李林英花署名 │├─────────────────────────────┤│要保人住所 ││高市○○區○○里○○街○○○號0樓 │├─────────────────────────────┤│二、付款方式 ││ 支票 郵寄地址:同住址(同上) │├─────────────────────────────┤│ 核定 ││ 經辦 覆核 核定 ││ 傅夢曲 甘文綺 ││ 93.5.19 93.5.20 Dianl ││ (職戳章) (職戳章) (職戳章) │├─────────────────────────────┤│ 傅夢曲93.5.18 ││ (職戳章) │└─────────────────────────────┘附表三:(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26頁)┌───────────────────────────────────────┐│蘇黎世人壽人身傷害保險要保書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 │├────────┬────────┬───────┬─────────────┤│姓名 │李林英花 │女 │已婚 │├────────┼────────┼───────┼─────────────┤│出生 │民國00年00月00日│身分證字號 │0000000000 │├────────┼────────┴───────┴─────────────┤│聯絡地址 │000高市0000000000 │├────────┼────────┬───────┬─────────────┤│公司名稱 │無 │公司營業項目 │無 │├────────┼────────┼───────┼─────────────┤│工作內容 │家庭主婦 │職稱/副業 │無 │├────────┼────────┼───────┼─────────────┤│聯絡電話 │(宅)00-0000000 │ │ │├────────┼────────┼───────┼─────────────┤│身故受益人姓名 │李○○ │與被保險人關 │母子 ││ │ │係 │ │├────────┼────────┴───────┴─────────────┤│投保金額暨第一類│500萬(人身傷害保險500萬 616+傷害住院醫療日額附約計劃10 51+ ││職業保險費 │傷害醫療附約甲型3萬 51 ││ │繳別:年繳 │├────────┴──────────────────────────────┤│本公司調整後之保險費年繳718元 │├───────────────────────────────────────┤│ 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司台灣分公司直效行銷部 ││ 88.10.30收訖章 │├───────────────────────────────────────┤│信用卡卡號5433xxxxxxxxxxxx 有效期限至西元2001年01月 │├─────────────────┬─────────────────────┤│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填寫日期:88年10月 日 ││李林英花署名 │ │├──────────┬──────┴───────────┬─────────┤│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始期自民國88年10月30日午夜12時起│續保日:每年年10月││ │ │30日午夜12時起 │└──────────┴──────────────────┴─────────┘附表四:(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27頁)┌────────────────────────────────────────────┐│遠雄人壽 行政助理受理欄 ││ 「蕭○○」名字部分已││ 遭塗銷(圓戳印文) ││ ││台北總公司:11073台北市○○區○○路○號0樓 ││台中分公司:40759台中市○○區○○○道○段○○○號0樓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保金變更件 ││保單號碼000000000 │├────────────────────────────────────────────┤│申請事項 │├────────────────────────────────────────────┤│繳別變更為:年繳費 │├────────────────────────────────────────────┤│要保人變更為:李合堯 出生日00年00月00日 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 │├────────────────────────────────────────────┤│與要保人關係為:母子 新要保人簽章式樣:李合堯※本人聲明保單之所有權利、義務本人一併繼受│├────────────────────────────────────────────┤│要保人住所:000臺南市○○區○○路○○○號 手機號碼0000000000 │├────────────────────────────────────────────┤│收費:同上述要保人住所變更 │├────────────────────────────────────────────┤│其他變更或補行聲明事項:增加傷害醫療保險甲型20萬,增加傷害住院為日額計劃30 │├────────────────────────────────────────────┤│要保人簽章 李林英花署名 被保險人簽章 李林英花署名 ││ 中華民國99年10月30日 │└────────────────────────────────────────────┘附表五:(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39頁)┌────────────────────────────────────────────┐│遠雄人壽 行政助理受理欄 ││ 「蕭○○」名字部分已遭 ││ 塗銷(圓戳印文) ││台北總公司:110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台中分公司:403台中市○區○○路○段00號0樓A座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保金變更件 ││保單號碼000000000 │├────────────────────────────────────────────┤│申請事項 │├────────────────────────────────────────────┤│繳別變更為:年繳費 │├────────────────────────────────────────────┤│要保人變更為:李合堯 出生日00年00月00日 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 │├────────────────────────────────────────────┤│與要保人關係為:母子 新要保人簽章式樣:李合堯※本人聲明保單之所有權利、義務本人一併繼受│├────────────────────────────────────────────┤│要保人住所:000臺南市○○區○○路○○○號 手機號碼0000000000 │├────────────────────────────────────────────┤│收費:同上述要保人住所變更 │├────────────────────────────────────────────┤│其他變更或補行聲明事項:加保增加傷害醫療保險甲型20萬,及傷害住院附約日額至計劃30 │├────────────────────────────────────────────┤│要保人簽章 李林英花署名 被保險人簽章 李林英花署名 ││ 中華民國99年10月30日 │└────────────────────────────────────────────┘附表六:(103他字第814號卷第20頁)┌──────────────────────────────────────────────┐│全球人壽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變更要保人專用) │├──────────────────────────────────────────────┤│ 申請日期96年3月25日 │├────┬────────┬────┬───────────────────────────┤│保單號碼│0000000000 │新要保人│李合堯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生日:民國65年3月21日 與被保險人關係:母子 ││住所地址 000臺南市○○區○○里○○○號之0 │├──────────────────────────────────────────────┤│保單線上變更功能:申請 需重設 ││繳費方式:金融機購轉帳 保用卡扣款 ││同意繼續用原帳戶或信用卡扣款 │├───────────────────┬──────────────────────────┤│ 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暨額度查詢 │ 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 ││ 授權書 │ │├───────────────────┴──────────────────────────┤│ (新)要保人簽名 舊要保人簽名 ││ 李合堯署名 「財團法人厚德文教基金會」印文 ││經代簽署人簽章欄 主被保險人簽名 法定代理人簽名 ││「永達經紀簽署人B86-33嵇志勇」印文 李林英花署名 「周香」印文 │├──────────────────────────────────────────────┤│【批註欄】本公司同意上述變更自民國96年 月 日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 團體行政 ││ 96.3.27(日期經塗││ 銷並手寫) ││ 收訖 ││ 圓戳印文 │└──────────────────────────────────────────────┘附表七:(103他字第814卷第34頁)┌─────────────────────────────────────┐│全球人壽 變更前核保申請書暨健康告知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附約加保/保額提高為:500萬意外險 ││要保人 :李合堯 │├─────────────────────────────────────┤│壹、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姓名 │關係│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身高│體重│工作內容 │├────┼──┼──┼────┼─────┼──┼──┼─────────┤│李林英花│本人│女 │00.00.00│0000000000│000 │00 │環境清潔 │├────┴─┬┴──┴───┬┴───┬─┴──┴┬─┴──┬──────┤│被保險人姓名│疾病、意外名稱│就診醫院│是否住院 │是否手術│就診大約日期│├──────┼───────┼────┼─────┼────┼──────┤│李林英花 │中耳炎 │馬偕 │是,約6天 │是 │96年3月12日 │├──────┴───────┴────┴─────┴────┴──────┤│要保人簽名 被保險人簽名 ││李合堯署名 李林英花署名 ││ 填寫日期:99年10月18日 團體行政收訖 ││ (日期經塗銷) ││ 圓戳印文 │└─────────────────────────────────────┘附表八:(103他字第814號卷第35頁)┌──────────────────────────────────────────────┐│全球人壽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申請日期99年10月18日 │├────┬────────┬────┬───────────────────────────┤│保單號碼│0000000000 │要保人 │李合堯 │├────┼────────┴────┴───────────────────────────┤│受益人 │身故 │├────┴─────────────────────────────────────────┤│變更後新保單/退費支票指定由送件業務員轉送,要保人簽名:李合堯 │├──────────────────────────────────────────────┤│其他: ││受益人:李合堯(要保人),母子,順位1。 ││保①傷害保險附約500萬②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約20萬 ││ ③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約1500元 │├──────────────────────────────────────────────┤│ 要保人簽名 ││ 李合堯 │├──────────────────────────────────────────────┤│ 主約被保險人簽名 ││ 李林英花署名 │├──────────────────────────────────────────────┤│【批註欄】本公司同意上述變更自民國99年10月19日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 團體行政收訖 ││ (日期經塗銷) ││ 圓戳印文 │└──────────────────────────────────────────────┘附表九:(103他字第814號卷第79頁)┌──────────────────────────────────────────────┐│全球人壽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申請日期96年4月25日 │├────┬────────┬────┬───────────────────────────┤│保單號碼│0000000000 │要保人 │李合堯 │├────┼────────┴────┴───────────────────────────┤│住所地址│000臺南市○○區○○里○○○0號之0 │├────┼─────────────────────────────────────────┤│要保人資│生日:民國00年00月00日 ││料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受益人 │滿期 生存、還本 身故 │├────┼─────────────────────────────────────────┤│主約變更│增加保額為1500萬元/單位 │├────┼─────────────┬───────────────────────────┤│紅利給付│購買繳清保險 │保費自動墊繳 │├────┼─────────────┴───────────────────────────┤│附約變更│加保 │├────┴─────────────────────────────────────────┤│其他: ││△受益人為李合堯 △請公司將商品以新從優原則辦理。 ││△本件保單約定可向再保險人請求之權益保障保戶權益並不受時間限制。茲保障人權。請公司尊重本陳 ││△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加保1000萬△採10年期主約。原商品全變更為個人型(更約種) ││△保費可自理賠金抵扣,與原信用卡扣款。△請公司1週妥處。 │├──────────────────────────────────────────────┤│ 要保人簽名 ││ 李合堯 │├──────────────────────────────────────────────┤│ 主約被保險人簽名 ││ 李林英花署名 │├──────────────────────────────────────────────┤│【批註欄】本公司同意上述變更自民國96年4月26日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 團體行政收訖 ││ (日期經塗銷) ││ 圓戳印文 │└──────────────────────────────────────────────┘附表十:(104年度訴字第43號卷第51頁)┌──────────────────────────────────────────────┐│AEGON ││全球人壽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申請日期96年3月25日 │├────┬────────┬────┬───────────────────────────┤│保單號碼│0000000000 │新要保人│李合堯 │├────┼────────┴────┴───────────────────────────┤│住所 │新址000臺南市○○區○○里○○○0號之0 ││電話 │新電話0000000000 │├────┼─────────────────────────────────────────┤│要保人 │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李合堯/0000000000/母子 │├────┼─────────────────────────────────────────┤│受益人 │身故 第一順位 │├──────────────────────────────────────────────┤│ 要保人簽章(新)李合堯署名 ││ (舊) 厚德文教基金會署名 ││ 被保險人簽章 ││ 李林英花署名 ││中華民國96年3月25日 │├──────────────────────────────────────────────┤│ 團體行政 ││ (日期經塗銷) ││ 收訖 ││ 圓戳印文 │└──────────────────────────────────────────────┘附表十一:(104年度訴字第43號卷第53頁)┌──────────────────────────────────────────────┐│AEGON ││全球人壽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 申請日期96年4月25日 │├────┬────────┬────┬───────────────────────────┤│保單號碼│0000000000 │要保人 │李合堯 │├────┼────────┴────┴───────────────────────────┤│受益人 │身故 │├────┼─────────────────────────────────────────┤│住所 │新址000臺南市○○區○○里○○○0號之0 │├────┼─────────────────────────────────────────┤│要保人 │姓名/身分證字號/與被保險人關係:李合堯/0000000000/母子 │├────┼─────────────────────────────────────────┤│受益人 │滿期 生存、還本 身故 李合堯 100% 1位 │├────┼─────────────────────────────────────────┤│紅利給付│購買繳清保險 │├────┼─────────────────────────────────────────┤│主約變更│增加保額,保額自500萬元增至2000萬元。 │├────┴─────────────────────────────────────────┤│其他: ││1.身故受益人為李合堯 2.請公司將商品以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3.本件保單約定可向再保險人請求之權益,保障保戶權益,並不受時間限制。雙方皆可申請,茲保障人權││ ,請公司尊重本陳 ││4.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加保1000萬5.採10年期主約。原商品變更後應為個人型保險單(更約權行使)。 ││請自理賠金抵扣,與原信用卡扣款。請公司1週內妥處並復。 │├──────────────────────────────────────────────┤│ 要保人簽章(新):李合堯署名 ││ (舊): │├──────────────────────────────────────────────┤│ 被保險人簽章 ││ 李林英花署名 團體行政 ││ 96.4.26(日期經塗 ││ 銷後手寫) ││ 收訖 ││ 圓戳印文 │├──────────────────────────────────────────────┤│【批註欄】 ││本公司同意上述變更自民國96年4月26日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如須加收保費,則延至繳費 │└──────────────────────────────────────────────┘附表十二:(103營他字第4號卷第11頁背面)┌────────────────────────────────┐│終止契約審查表 ││保單號碼:000000000 ││要保人:李林英花 00 83 年 ││被保險人:李林英花 ││作業日期:93年5月19日 │├────────────────────────────────┤│主約保險種類:IPA 主約保險金額:5,000,000 ││保單狀態:1 繳費方式:3 繳法:01 ││保單生效日:88年10月30日 每期保費:629 ││保單已繳至:93年5月30日 現金價值:0 ││終止日期:93年5月30日 逾期保險費:0 │├────────────────────────────────┤│給付明細: ││ 解約金:0 ││ 繳清額外保解約金:0 ││ 未到期保費:0 ││ 應付紅利:0 ││ 紅利利息:0 ││ 生存保險解約金:0 ││ 保費基金:0 ││ 保費基金利息:0 ││ 還本存金:0 ││ 還本利息:0 ││ 保懸:0 ││ 雜懸:0 ││ 未處理應支款:0 ││ 扣款明細: ││ 清償前期借款本金:0 ││ 清償前期借款利息:0 ││ 清償前期墊繳本金:0 ││ 清償前期墊繳利息:0 ││實付金額新台幣:0 │├────────────────────────────────┤│業務員:超值意外保障 │├────────────────────────────────┤│保戶服務部經辦:傅夢曲93.5.19(職戳章) ││ 甘瓊芬93.5.20(職戳章) ││申請部門核准:Dianl 文綺93.5.20(職戳章) │└────────────────────────────────┘附表十三:(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內所附財團法

人金融消費評議案件卷第80頁)┌────────────────────────────┐│正本 ││ 切結書 ││ ││本人要(被)保人李林英花投保蘇黎世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第0000││00000號已有數年之久,且因風險管理要繼續投保本保單契約, ││以符貴公司保險宗旨。 ││{特此取消今日930517傳真誤寫的終止保險契約申請書影本~此 ││影本變更無效}。 ││請蘇黎世保險台灣分公司保服科參辦本人此函意,保險宗旨本 ││以有利保戶權益解釋為準;特函告知,查照! ││要(被)保人:李林英花(署名) ││身分證字號:R20183xxxx ││地址:高市○○區○○街○○○號00樓 ││中華民國93年05月17日上午11點立. │└────────────────────────────┘附表十四:(103他字第814號卷第31頁)┌────────────────────────────┐│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0000000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6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法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1條(95.09.14) ││要旨:保戶以保險單申請借款時,應將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 書、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交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審閱 ││主旨:所報「保險單借款重要事項告知書」乙案,洽悉,並請轉││ 知各會員公司參辦。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96年8月14日壽會文字第9││ 0000000號函及96年11月29日壽會本字第00000000號 ││ 函辦理。 ││ 二、旨揭重要事項告知書,宜於保戶申請保險單借款時併││ 同保險單借款約定書交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審閱簽署││ ,並由保戶及保險公司各執乙份 │└────────────────────────────┘附表十五:(本院民事庭102年度保險字第24號卷內所附財團法

人金融消費評議案件卷第35頁)┌────────────────────────────────────┐│保險契約變更申請書 ZURICH 蘇黎世 ││ 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台灣分公司 90.1.05 ││ 直效行銷部(印文) │├───────┬───┬──────┬────┬────────────┤│保單號碼000000│要保人│李林英花署名│被保險人│李林英花署名 │├───────┴───┴──────┴────┴────────────┤│變更要保人電話:00-0000000 ││變更地址:0000000000 ││變更事項/附約名稱 /保額 ││取消 /傷害醫療保險甲 /3萬 │├────────────────────────────────────┤│此致 ││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台灣分公司 要保人簽章 被保險人簽章 ││中華民國90年1月5日 李林英花署名 李林英花署名 │├────────────────────────────────────┤│主契約/90.1.5$41 ││繳費方式/月繳,保險費合計/$578 │└────────────────────────────────────┘附表十六:(103訴802卷第154頁背面至163頁背面)┌───────────────────────────────┐│勘驗紀錄 ││案號案由:103年度訴字第802號 ││勘驗標的:遠雄人壽提出之客服電話錄音檔光碟 ││勘驗結果: │├───────────────────────────────┤│㈠光碟內共有3個錄音檔案,名稱分別為「玉萍第1通錄音檔」、 ││ 「玉萍第2通錄音檔」、「蔡赫錄音檔」。 ││ ⒈「玉萍第1通錄音檔」檔案全長10分2秒。 ││ ⒉「玉萍第2通錄音檔」檔案全長13分41秒。 ││ ⒊「蔡赫錄音檔」檔案全長2分4秒。 ││㈡「玉萍第1通錄音檔」逐字勘驗如下:(女性客服人員部分以「萍」 ││ 表示,李合堯部分以「李」表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部分以「...」 ││ 表示) ││萍:服務中心你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李:喂你好,小姐您貴姓? ││萍:敝姓鄭。 ││李:鄭?喔,鄭成功的鄭。 ││萍:對。 ││李:鄭小姐你好。敝姓李,李先生喔。跟你請教一下,就是說假設收到││ 你們公司,就是我之前申請契約變更,之後接到你們回寄的契約變││ 更申請書就是當初寫的那一張嘛。 ││萍:喔,是。 ││李:正本已經有寄給你們,你們是把影本寄給我。 ││萍:是。 ││李:那假設,因為,因為我收到那個影本喔,可是那個,那個什麼,你││ 們會蓋章嘛,就是那個受理人員會蓋章嘛。喔那假設那個蓋那個章││ 如果是,是被你們那個塗銷掉,他沒有完整,完整來講,沒有名字││ 來講,那我們要怎麼處理呢?如果要,要問的話。 ││萍:保單號碼嗎?還是有身分證字號? ││李:欸,我。 ││萍:蓋章的部分不清楚嗎? ││李:對,我的意思說,我遇到一個,鄭小姐,我的意思說,我遇到一個││ 現象,我申請了一個契約變更,喔,申請書有給你們了,寄給你們││ ,那之後我,我去追蹤,那請你們說,阿,已經有辦契約變更了,││ 那是不是要,要寄個回文給我,那接下來我收到契約變更的影本,││ 那,那個受理欄那邊你們,就是,上面嘛,上面有蓋章嘛,有蓋個││ 章,可是,可是沒有名字,你們是那個,那個圓形的戳章嘛,對嗎││ ? ││萍:對,是。 ││李:對對對,變成說那個那個日,你們那個的戳章是不是會有個名字?││ 會不會有日期? ││萍:這個我們要跟相關單位確認耶,因為這個文章處理都是由我們的行││ 政部門在做的。 ││李:行政,行政科? ││萍:對對對。所以您是已經有寄了哪一張保單要幫您確認嗎? ││李:(笑)沒有,我先,我先把這個問,把這個問題先釐清楚啦。 ││萍:喔,可是我們沒有辦法這樣釐清,你要跟我講哪個保單,我方便幫││ 您跟經辦確認一下。 ││李:因,因為我不知道經辦是誰阿。 ││萍:那,那有保單號碼我就知道經辦是誰啦。 ││李:它,我跟你講,那一個圓戳戳的章只有看到說就是一個圓戳戳的章││ ,那在你們。 ││萍:因為我們有些資料不是統一的啦,如果你要問到細節部分,我們可││ 能要問行政單位,那可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是不是? ││李:對。 ││萍:那可能要請你提供我資料,我再請單位確認一下好不好? ││李:對阿,因為你們就發生這樣的情況嘛,那他上面只有寫一個字,他││ 的姓而已。 ││萍:那你先,你那個資料。 ││李:就那個圓圈圈裡面有沒有。 ││萍:我我我。 ││李:他上面是他的姓。 ││萍:李先生我知道啦。 ││李:嘿,嘿。 ││萍:我是說你既然有看到這個資料,一定有保單號碼嘛,可不可以把那││ 資料給我,我去問一下經辦好不好? ││李:欸,我是有保單號碼,只是說我,我的意思說,我現在要釐清楚這││ 個問題,那到底是發生什麼事這樣子。 ││萍:那你先給我保單號碼好了,好不好? ││李:欸,可是,可是這一件是別人在處理的阿。別人在處理的。 ││萍:不是您的保單? ││李:是我我我,可能現在比較不方便保單號碼給你。 ││萍:那..。 ││李:因為這件有請別人,就是你們那個業務員處理喔。 ││萍:是是是。 ││李:那接下來就是說,我請他們處理了有一段時間,接下來我是收到這││ 樣的資料,喔,那接下來呢,我覺得好。 ││萍:您說收到這樣的資料,是您的保單嗎? ││李:對阿,是我的保單阿,要保人是我。被保人是我家人阿。 ││萍:那沒關係阿,那您提供資料給我,我幫您確認阿,好不好? ││李:因為這一份保險被你們,被你們這個。 ││萍:李先生那你現在還是,因為您要給我資料我才有辦法去跟單位..要││ 調資料出來看,因為我不曉得您問的是哪一次變更的部分,我們這││ 樣比較不好方便幫你釐清阿。 ││李:嗯。我知道你的意思。 ││萍:對對對。 ││李:我是要搞清楚說,會不會有這樣子的一個問題而造成說一些糾紛?││萍:沒有,這個我們確定是公司出去的,我們絕對是沒問題阿。因為這││ 個我們都有一定辦理的流程阿。 ││李:對阿。 ││萍:對阿。 ││李:因為。 ││萍:因為您要問的這個問題,您至少要先給我資料我才方便幫您跟單位││ 確認,不然我怎麼知道問題出在哪邊? ││李:對阿,因為這也是配合公司的一個辦理的一個。 ││萍:流程。 ││李:流程嘛。 ││萍:對阿。 ││李:對不對? ││萍:嘿。 ││李:那按照這樣的流程,那甚至我又接到你們這一張的影本嘛。 ││萍:嗯嗯。 ││李:那。 ││萍:那我們一般的話,會有一個經辦人員的大名,他有留是誰嗎? ││李:對阿對阿,就是經辦,阿就是那個章阿,這個圓形的章阿。 ││萍:那他其他的資料呢? ││李:那個職,那個你們的那個職章,他上面就是。 ││萍:那其他的資料呢? ││李:他蓋在就是那個行政助理受理欄。他上面有一個四個欄位阿。 ││萍:行政助理?您要問的是申請書嗎?你是到單位去辦的嗎? ││李:之前是寄給你們的阿。是郵寄給你們的。 ││萍:那你是說哪個地方的角落? ││李:我跟你講,他那個格式我看一下,他是右上角喔。 ││萍:行政助理受理欄嗎 ││李:契約變更申請書。 ││萍:嘿,行政助理受理欄嗎? ││李:對。 ││萍:那個只是我。 ││李:他有一個。 ││萍:那你這個一定是去單位辦阿,或是..。 ││李:他有四個欄位就對了。 ││萍:對對對,我就是說。 ││李:嘿。 ││萍:會有行政助理受理欄一定是服務人員或你親自到單位去送件,自己││ 郵寄這個單位不會蓋章阿。 ││李:我們是直接寄給,寄給你們阿,可能你們轉來轉去,文來文去的。││萍:這樣喔,那,那這樣好了。 ││李:可能是這樣子,可能說,好,比如說好,我們寄給你們。 ││萍:那你可以。 ││李:可以看說這個客戶可能是所屬哪個單,你們哪一個單位在負責,可││ 能就轉給他嘛。 ││萍:對阿,對阿,..可能單位那邊受理的阿。受理以後再轉到我們行政││ 單位處理阿。 ││李:對阿。這個是你們,我的意思說對我們客戶來講,我們沒有辦法去││ 了解說你們是轉給你們哪一個行政部門或者業務部門,你了解嗎?││萍:那..可以請你。 ││李:那只是說你們都是稱為行政助理,就比如說我們對你們公司的認識││ 都是行政助理阿,你們都是內部人員嘛,那只是說到底是台北呢?││ 還是還是還是台南,還是高雄呢?喔,因為我這邊是南部,可能你││ 們會找高雄或者。 ││萍:大部分都是高雄接送阿。 ││李:可能,可能啦。 ││萍:對。 ││李:那只是說到最後我是收到這樣的信啦,欸,沒有名字,喔,那他有││ 寫那個申請書最下面右下角那邊有一個申請日期嘛,他有寫日期,││ 可是我意思說,在他右上角他蓋的圓章裡面,一般我們的認識會有││ 所謂的名字跟日期阿。 ││萍:這個不一定,我們要問單位那邊耶。 ││李:不一定嘛。 ││萍:對阿。 ││李:那個不一定會。 ││萍:因為我們助理也有可能會有兩位以上阿。 ││李:對。 ││萍:所以不一定都會蓋助理的名字,只是說助理只是一個收件的窗口。││李:嘿嘿。 ││萍:對,那蓋章以後代表說有單位這邊收件再透過單位這邊來送件。 ││李:嗯嗯。 ││萍:這個不一定阿。 ││李:所以說還是會受理收件,那會不會蓋章也不一定,就對了? ││萍:您說哪個地方有蓋章? ││李:我的意思說,就是說剛剛講說右上角有沒有,右上角比如說我們申││ 請。 ││萍:先生,那您是針對這個部分哪邊有問題,不然你給我保單號碼,我││ 請業務員回覆你電話好嗎? ││李:呵呵呵,鄭小姐我知道,我知道你要看那個保單號碼來,來了解問││ 題這個我知道。 ││萍:對阿對阿。 ││李:我只是說。 ││萍:如果你要針對這個有問題,一定是透過服務單位送件嘛,那我請業││ 務員跟您聯絡啦,好不好? ││李:嘿嘿。 ││萍:..單位有他們單位送件的一個流程,那你這個狀況怎麼樣,我們也││ 是要問單位才比較清楚嘛。 ││李:嗯嗯。 ││萍:對。 ││李:只是說變成說,大家現在在推卸責任啦,我發現好好,兩、三個單││ 位現在在推卸責任這樣子啦,就是我要問說。 ││萍:大概..你的意思。 ││李:這個助理是誰。 ││萍:那你知道是哪個單位嗎? ││李:我不知道阿。我是寄,我跟你講,當。 ││萍:那你給我。 ││李:當初。 ││萍:那你現在,你先給我保單號碼阿。 ││李:這件事情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已經好幾年前的事情,你了解我意思││ 嗎?這件事情是民國99的事情,99年我申請的契約變更的一個。 ││萍:那現在是保單方面。 ││李:的一個流程這樣子。 ││萍:那你先,那保單方面是出了什麼問題,我幫你跟單位反應。 ││ 那你要先給我資料我才有辦法幫你做確認。 ││李:因為事後我去追問的結果,他們跟我講說,欸,他們沒有受理,我││ 說那你們沒有受理怎麼會有蓋章?呵呵。你給我裝孝維。 ││萍:那沒關係阿,那這樣好不好,李先生。你把那個資料傳真過來給我││ 們,然後留下一下您的聯絡電話,我幫你跟單位反應,當時狀況怎││ 麼樣,好不好? ││李:你們的傳真幾號? ││萍:022345。 ││李:2345。 ││萍:9567。 ││李:9567。 ││萍:那你保單號碼幾號我先記錄一下。 ││李:00000000,有,那一張申請書裡面都有寫。 ││萍:都有寫可是我要確認你是不是本人阿。 ││李:裡面有寫保單號碼,我也有簽名。 ││萍:我知道阿。 ││李:我也有留電話。 ││萍:你這樣好不好,不然你傳完之後,你打080,我們要線上先跟你核 ││ 對資料,我們才有辦法幫你跟單位反應,因為我們要確認是不是本││ 人。 ││李:了解,那那個,喔,我知道你的意思。 ││萍:對。 ││李:假設我傳過去你們還要再跟我做確認。 ││萍:對對對。 ││李:了解,那你的分機是幾號? ││萍:我分機3294。 ││李:3294。 ││萍:對。 ││李:OK,了解,謝謝。 ││萍:那您可以方便先給我一下資料嗎? ││李:欸,沒關係,我在上面寫一寫,我在上面寫一下那個我的聯絡電話││ 這樣子。 ││萍:好,沒關係。 ││李:到時候你如果。 ││萍:到時候你來電的話一定要輸入資料,不然我們線上客服人員一定要││ 跟你核對。 ││李:了解。 ││萍:好喔? ││李:假設你們有收到再跟我做聯繫一下。 ││萍:那你傳完馬上來電我們080好不好?好不好? ││李:呵呵呵,了解。了解。 ││萍:因為我怕傳真機會有問題喔,好好。 ││李:所以說簡單講就是說你們有受理收件啦,可是。 ││萍:沒關係啦。 ││李:哪一個單位蓋的也不一定就對了啦。 ││萍:李先生,那你先把...傳進來,我幫您處理一下啦 ││李:不一定會蓋章就對了。 ││萍:我先問看看單位那邊好不好? ││李:對阿,你剛剛寫講也不一定會蓋章,就看他們怎麼去處理。 ││萍:他們..看當時的流程是怎麼樣阿。 ││李:那也是按照你們的,按照你們的流程去處理它就對了。 ││萍:對對對。 ││李:OK,好好,謝謝你喔。 ││萍:好,謝謝。 ││李:拜拜。 │├───────────────────────────────┤│㈢「玉萍第2通錄音檔」逐字勘驗如下:(女客服部分以「萍」表示, ││ 李合堯部分以「李」表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萍:喂,李先生嗎? ││李:是是。 ││萍:李先生,不好意思,我這邊遠雄客服中心喔,您傳真過來的資料我││ 們有收到了,那..。 ││李:鄭小姐嗎? ││萍:對,李先生你那個保單,是保單號碼幾號?我確認一下好不好? ││李:D,ABC的D,00000000。 ││萍:那原本要保人是哪一位? ││李:原來是我媽咪阿,李林英花。 ││萍:所以要保人也是媽媽是不是? ││李:沒有,我。 ││萍:那媽媽有在現場嗎? ││李:沒有,我告訴你喔,這個,這個保險是我買的,錢是我付的,那。││萍:但是名字是寫誰的? ││李:當初我有做契約變更為我,我為要保人,那之後你們公司都沒有處││ 理,應該是說蘇黎士都沒有做處理啦。 ││萍:您這個是什麼時候做申請的?很久以前。 ││李:這很久了。 ││萍:99年是不是? ││李:是,那。 ││萍:99年嗎? ││李:這一份保險是88年買的。那做契約變更有另外再好幾次的變更,那││ 另外有99年。 ││萍:沒有處理的話,欸李先生我先跟你確認一下喔,你說沒有處理是指││ 您用郵寄的還是請櫃檯那邊送件?因為看這個應該是在櫃檯送件阿││ ,不是直接寄阿。 ││李:我是寄給你們的阿,那你們怎麼去處理我不曉得阿。 ││萍:是是。是寄給我們? ││李:你你,我的意。 ││萍:那沒關係,李先生那媽媽。 ││李:我寄給你們有沒有,你們會不會,你們會不會轉給你們哪個單位,││ 哪個櫃檯,哪個去處理,那是你們的自由,跟我沒關係阿。 ││萍:沒關係啦,那李先生我跟你講一下你要問的是這張保單對不對?你││ 那時候99年提出申請,那時候保單已經終止了,沒辦法辦阿。 ││李:沒有阿,這個是你們,這些問題裡面有一個現象就是說,第一,當││ 初沒有辦終止,那是蘇黎士他們搞的,是因為那個時候他們要理賠││ 一筆保險金,應該是說有一些,應該是有二、三筆啦,那他們都沒││ 有處理啦,但沒有處理那個時候我跟他們抗議,跟他們申訴,結果││ 他們竟然在那個時間點就好像把這一張給他終止掉,阿也沒有跟我││ 們講,簡單講,應該要給付保險金,對不對? ││萍:可是李先生您這個保單要申請的是已經辦終止的保單,沒辦法申請││ 阿,..先跟你講..這個保單。 ││李:可能你現在,那個鄭小姐,可能你現在看出來的,可能按照你那個││ 保單號碼看出來好像是終止對不對,那我有跟你講過,當初這個案││ 子,是蘇黎士他們處理的,那也許他們給你的資料,就是轉給你們││ 的,你們是事後去承接嘛。 ││萍:這樣好不好,李先生,我打電話跟媽媽確認啦,好不好,因為要保││ 人都是冠媽媽,我們還是要打電話跟她確認一下,可以嗎? ││李:這個,不可以,沒有必要。 ││萍:這個,那這樣我不方便線上跟您說耶。 ││李:這個我跟你講喔,這件,這件事情的整個,整個處理跟權益上是我││ 在處理的。 ││萍:呃,這我們要跟媽媽確認耶。 ││李:那保險法,保險法規定買保險的人跟繳付保險的人阿,都是我阿。││萍:還是說媽媽有意思要買的話,我幫您照會服務人員過去幫他安排好││ 不好? ││李:沒有必要,呵呵呵呵。 ││萍:那這樣子不好意思。 ││李:沒有必要,沒有必要,沒有必要這樣子。我只是,我只是要跟你講││ 說,這個是你們當初是哪一個單位處理的,你們,你們給人家轉到││ 哪一個單位。 ││萍:是要處理什麼? ││李:哪一個,哪一個人處理的我要跟他CHECK一下。 ││萍:李先生,你是說要處理什麼?要處理什麼? ││李:啥? ││萍:要處理什麼? ││李:我要問你阿。 ││萍:是是,不是,你是要處理什麼。 ││李:我要問你說當初,當初你們99年你們是給人家,給人家轉到哪一個││ 單位去處理阿。 ││萍:沒有阿,你要問的是這張保單嘛,對不對? ││李:對阿。 ││萍:李先生我現在要跟你回歸正題,是要問這張保單嗎? ││李:對阿,本來就是這樣子阿。 ││萍:那現在保單已經辦解約,你要提出申請沒辦法辦阿。 ││李:解約..,你們解約的程序是錯誤的阿。 ││萍:那是媽媽親筆簽名嘛? ││李:解約你需要什麼程序? ││萍:不是,那這是媽媽簽名是不是? ││李:沒有阿。 ││萍:你要保人是簽媽媽,那我打電話跟媽媽確認一下,好不好? ││李:寫,不必。 ││萍:我打電話跟媽媽確認,沒關係。 ││李:你不要騷擾我們家人,我要,否則我會告你,我會告你騷擾。 ││萍:你這個我們要跟,如果你要問這張保單,我還是要跟媽媽確認阿,││ 因為你這個要保人寫。 ││李:這一張保單的權益是我,受益人也是我,繳付保險費從我的信用卡││ 跟我從我的存儲扣款,也,當初買保險的時候是這樣子的處理。 ││萍:嗯嗯嗯。 ││李:那你認為呢?如果你買的保險難道不是你負責嗎?不是你處理嗎?││ 對阿,當然是你,你買的當然是你處理阿,你付的錢當然是你處理││ 阿,一樣的道理嘛,所以鄭小姐我跟你講說,因為當初你們不知道││ 轉到哪邊去了,那我覺得好奇怪,怎麼這件事情,是說我得到一個││ 訊息,就像你剛剛講說,阿這件已經終止了阿,可是我的,我的認││ 知這一件是沒有終止阿,你,鄭小姐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萍:是。 ││李:那為什麼,為什麼我講說沒有終止是因為這個89年跟91年還有93年││ 起碼有這三筆的你們沒有,沒有給付完整的保險金,保險金當時候││ 我跟他們申訴說,好,那我還要繳保費,保險金可以抵繳這個保險││ 費,阿那整個程序都是在蘇黎士他們處理的,結果他們不知道為了││ 什麼樣的問題,反正簡單講就是說喔,他們故意違法,那到最後把││ 這張給人家片面給人家終止掉,阿變成說你們,遠雄你們是事後去││ 接人家的保單,那接了以後,你們的資訊你們現在看到當然是變成││ 是,蘇黎士留給你們的是終止阿,可是這件事情是不合法的,是這││ 個程序是錯誤的阿,怎麼可以這樣子呢?鄭小姐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 ││萍:是。 ││李:一來,有充,充足的那個保險金,喔那個是超過好幾百萬以上的保││ 險金是可以抵繳保費的,那二來只是事後你們概括承受是去承接以││ 後,那你們,簡單講,前面蘇黎士服務不好,製造我們的糾紛,你││ 們接手之後也沒不願意處理,那變成說今天這個問題阿,哈哈哈,││ 鄭小姐,那你懂了唄。對對對對,所以說我的意思說,在回歸一個││ 最簡單的立場,我只是要問說,奇怪了,那我99年申請了,都之後││ 沒有消息,之後跟你們申訴抗議之後,欸,那我在最近二、三年收││ 到,收到這個資料,那我剛有問你阿,你們受理了,收件了,喔,││ 那哪一個單位去處理你們會安排嘛,對不對?那或者說你們哪一個││ ,你們哪一個行政人員,去去去蓋章,去去處理,那個都是你們的││ 自由阿,跟我們,我們是客戶我們沒有辦法去了解阿,也沒有辦法││ 去,去說你們一定要是哪個單位去處理,一定是誰去處理,我們哪││ 知道阿,我們又不是你們公司的人,鄭小姐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就││ 是說,剛剛我是問你奇怪這是哪個單位,這個哪一個人處理的這樣││ 子,呵呵呵,阿你不是請我傳真給你,我也傳真給你了阿,對不對││ ,就是說我現在只是要問你說,那這個是哪一個單位處理的。 ││萍:說哪個部分。 ││李:這這這一份啦,99年這一份。 ││萍:你要問的是處理哪方面的阿? ││李:這個是你們寫的阿,那個日期也是你們寫的,下面那個99年10月30││ 號,因為我有寫申訴函給你們,我說我要。 ││萍:什麼時候寫申訴函阿? ││李:就這一天阿。 ││萍:這一天?這一天。 ││李:所以我把資料郵寄給你們阿。 ││萍:所以這個日期是正確的嘛?對不對? ││李:啥? ││萍:所以這個日期是正確的嗎? ││李:日期是你們寫的阿,因為他可能是按照我。 ││萍:可是你不是說這一天也送申訴函嗎? ││李:對阿,就是連同我。 ││萍:對阿,..所以這個日期是正確的嘛,對不對? ││李:對阿,對阿。 ││萍:對阿,那這樣就沒有錯阿,那你既然承認是99年辦的,那保單已經││ 終止啦。 ││李:呵呵呵,阿你剛剛不是跟我,你剛剛已經跟我講說。 ││萍:我剛剛有跟你講嗎? ││李:你現在看出來是終止,阿我不是跟你講說,欸,不對阿,是我,我││ 的觀念是說這一件還沒有終止是為什麼,對不對,我已經有跟你講││ 說。 ││萍:喔,抱歉,那您可能要跟母親確認一下,那麻煩您先跟媽媽確認一││ 下,好不好。 ││李:不好,沒有必要。 ││萍:這個我們也沒辦法..。 ││李:因為這個整個,因為這個整個程序來講喔,是我在處理的,跟我媽││ 媽沒有關係。 ││萍:那這個。 ││李:那也不要騷擾我家人,我有講了喔。 ││萍:好好,那這個我不方便線上跟你說啦。 ││李:你們不可以越權,越我的權,了解嗎?否則我一定會告你們騷擾,││ 很多,反正很多的內容我,我會去,我會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 ││萍:是是。 ││李:你不要,我的意思說你們不要那麼無聊,沒事找事做,你了解我的││ 意思嗎? ││萍:是是。 ││李:喔,那當然如果你們要胡搞瞎搞,那個是你們的自由,中華民國憲││ 法保障人人自由,你們要怎麼搞那是你們的自由,可是你們自由裡││ 面不可以抵觸到我的自由,那你們的自由假設是違反的,比如說就││ 是抵觸我的權力的時候,致使我的權力來損失就是違法的部分來講││ ,我保留法律追訴權,或者我會提告,這個都是我的權力嘛,所以││ 說簡稱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嘛,喔,鄭小姐你了解嗎?OK?這樣你了││ 解了嗎? ││萍:是是。 ││李:所以說我希望說這個你幫我問一下嘛,看看是你們這個是哪個單位││ 處理的嘛,可以嗎? ││萍:是是。 ││李:對對對,我的意思是這樣,那你可以之後,問一下之後再回個電話││ 給我嘛。 ││萍:要回給,回電你什麼? ││李:回給我阿。 ││萍:是,回..。 ││李:回電給我說,說這這是哪一個單位處理的阿。 ││萍:你不是要保人,我沒辦法跟你說啦,不好意思。 ││李:我是要保人喔,我告訴你喔,我是繳費的人喔。 ││萍:那我們..要確認,好不好。 ││李:沒有必要。 ││萍:是,那我不方便跟你說。 ││李:你要跟原來舊的要保人聯繫,沒有這個必要。 ││萍:李先生,那我們..,對阿,不好意思啦,因為我們這個如果確認已││ 經,現在有個資法問題,所以沒辦法。 ││李:好,那我再告訴你,好,我,我告訴你喔,我依據保險法第三條規││ 定,還有所謂的相對值的幾條有保險利益,我也是當事者,16條也││ 好還是第,第三條我是繳保險費的人,那還有所謂的那個,欸,那││ 個115條,我是受益人,受益人他也是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可以代 ││ 繳,可以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所以說,第3條啦第16條啦,115條││ 的這個保險法裡面講的很清楚,回歸最簡單的一個道理就是說繳保││ 費的人就是要保人,誰繳保費?是我,不是我媽媽,你了解嗎?他││ ,整體來講他只是個被保險人,他不是要保人,所以說在蘇黎士的││ 時候,我89年到93年都有跟他們講說有申請書給他們,我這一件變││ 更我是要保人,並不是他,因為當初買的時候,繳保費的時候,是││ 不是辦契約變更,還有變這個理賠申請都是我辦的,我處理的,當││ 然我是要保人阿,鄭小姐你說是不是?這樣的情況阿,這樣子,你││ 這樣子你了解了嗎?我講的是93年,93年度以前的情況,這樣子你││ 了解嗎?你你們是,你們是93年年底好像8,7月還8月9月給人家接││ 的嘛,我講的是你們在承接以前發生的情況啦,這樣子了解了嗎?││ 鄭小姐你睡著啦?喂?鄭小姐? ││萍:是。 ││李:這樣你知道了喔。 ││萍:是是。 ││李:我跟你講了喔,我今天跟你講很清楚了喔,對,反正你如果有什麼││ 問題你就打電話給我。 ││萍:嗯。 ││李:你不要打電話給我任何的家人,也不用打給我媽媽,都不必,這樣││ 懂了沒。 ││萍:是。 ││李:都是我在處理的,喔,不要刻意去騷擾,了解了嗎? ││萍:好好,是。 ││李:好,我都講清楚了喔,不要,不要,不要那麼,那麼,那麼故意喔││ ,那不好喔,所有的,如果也是所有的糾紛,所有的問題喔,如果││ 假設有一些,一些些法律的層面你們就要去承擔了,如果你們要這││ 麼故意的話,OK? ││萍:嗯哼。 ││李:喔,OK,好,好,謝謝你阿。 ││萍:謝謝。 ││李:麻煩你喔,好,拜拜。 │├───────────────────────────────┤│㈣「蔡赫錄音檔」逐字勘驗如下:(男性客服人員部分以「蔡」表示,││ 李合堯部分以「李」表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蔡:喂,客服中心你好,敝姓。 ││李:喂喂。 ││蔡:是。 ││李:你好,楊先生嗎? ││蔡:敝姓蔡,草頭蔡,不好意思。 ││李:喔喔,蔡先生,剛剛是楊先生,沒關係,蔡先生跟你請教一下喔。││蔡:是。 ││李:就是說,如果是辦解約,契約的那個程序啦。 ││蔡:對。 ││李:那如果沒有,沒有那個所謂的保險單呢? ││蔡:對,喔,那麻煩您在申請書幫我們附註說你保單遺失這樣,或有什││ 麼其他狀況這樣子。 ││李:哦。 ││蔡:對。 ││李:寫一下那一個,那一個情形就對了。 ││蔡:對對對。 ││李:喔喔喔,那如果是,如果解約還有那個金額,比如說打個比方,呃││ ,打個比方還有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的這個。 ││蔡:要退費的部分嗎? ││李:對對對。 ││蔡:他申請書上一樣可以寫那個匯入帳號,那如果有這樣的金額,他會││ 照那個帳號匯。 ││李:欸,你的意思說把這個帳號寫在那個,那個解約申請書裡面。 ││蔡:對對對。 ││李:喔,那欸,另外一個就是說,欸寫這個東西就是寄給你們公司嘛。││蔡:呃對阿,是。 ││李:那如果不是用郵寄的,如果是用傳真的呢? ││蔡:嗯,因為終止的話,公司是比較謹慎,要收到正本,所以傳真的話││ ,可能沒有辦法幫,幫您做辦理這樣子。 ││李:喔,沒有,沒有辦法。傳真件是無法受理辦理這樣子。 ││蔡:對對對,是。 ││李:OK,了解。所以說還是要把資料寫一寫寄給你們就對了。 ││蔡:對,是。 ││李:欸,蔡先生你分機幾號阿? ││蔡:呃,我這邊是3274,可是您撥打這個專線,其實他會就是隨機跳,││ 那如果有問題的話,你可以跟其他同事說有找我這樣子。 ││李:喔,這樣喔,因為之前是楊先生3299他幫我做,做一些答覆跟,跟││ 處理啦。喔,這樣我知道,因為我先,先要搞清楚一些情況這樣子││ ,好,OK,謝謝你喔。 ││蔡:不會。 ││李:好好好,拜拜。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