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碧雲
黃建源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律師
黃郁婷律師被 告 劉啟德
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廖紹鈞上列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被 告 許連水
黃大陣被 告 陳勁國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陳郁鈴
黃珮禎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517號、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102年度偵字第10606號、102年度偵字第12207號、102年度偵字第13212號、102年度偵字第14919號、103年度偵字第1719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胡碧雲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啟德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65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議鎂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0至32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智霖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77至113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寶添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徐憶婷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許連水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郁鈴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66至76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珮禎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記事簿壹包,均沒收。
黃大陣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8至130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勁國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14至127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紹鈞幫助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建源幫助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及黃珮禎均明知其等所加入之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純資本運作」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該組織大致分為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等5個階級,並為規避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外觀,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除取得所謂的「載體」(棉被或電話卡)外,並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且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及黃珮禎見有利可圖,除繳交入會金額,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外,明知「純資本運作」係以違法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所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竟各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犯行:
㈠吳寶添於民國99年3月間,經其朋友綽號小白菜之女子招攬
,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安排、招攬胡碧雲、陳振義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並由其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告以上開「純資本運作」之階級、獎金分配方式及投資內容,並宣稱獲利甚豐,其等於同意加入後,各自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而成為投資會員;吳寶添並以其妻婁雲琴名義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並因順利發展3名下線而升任主任。嗣因其所招攬之胡碧雲廣招下線,因而在100年9月間先晉升為老總,綽號「寶師」,最後晉升至第四代老總。㈡胡碧雲於99年11月間受吳寶添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劉議鎂、徐憶婷、陳郁鈴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劉議鎂、徐憶婷、陳郁鈴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或借名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胡碧雲以其夫黃清全名義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
嗣於101年2、3月間取得老總資格,綽號「黃金果」,最後晉升至第四代老總。胡碧雲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吳張素蘭、程淑冠、劉黃挽、江金茂、吳香蘭、黃郁蓁、蘇清林、林嬌等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胡碧雲並自101年2、3月起迄遭查獲之日為止,擔任該組織內記帳及分配獎金之工作,並由黃建源為其製作獎金分配表,藉為該組織記帳而收取每一人次人民幣14元記帳費,胡碧雲則於每月在臺南市○○區○○路由劉啟德承租之住處,發放獎金分配表及支付獎金予各老總及各體系之下線成員,再向各老總收取獎金之3%作為「公關費」之費用。
㈢劉議鎂於99年11月間受胡碧雲之招攬,以其本人及配偶鄧政
忠、女兒鄧涵心、友人陳美津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林秀玉、曾巧玫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林秀玉、曾巧玫等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劉議鎂於100年3、4月間晉升為四代老總,綽號「美琪老總」。劉議鎂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卓榮茂、莊瑞珠、楊文在、吳香蘭、范禮炎、許晉瑋、林玫秀、鄭麗珠、侯誌錕、陳南良、鄭宇志、宋忠勳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㈣徐憶婷於99年底100年初受胡碧雲招攬而以其本人及子女陳
禹碩、陳禹帆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許連水、徐裕峰、黃麗娜、李佩娟、林美玉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許連水、徐裕峰、黃麗娜、李佩娟、林美玉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於成為胡碧雲的直接下線後1年後,升為老總,晉升為老總後,約1個月左右,即晉升為第四代老總。徐憶婷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王涂秋香、陳桂秋等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㈤劉啟德於100年4、5月間受劉議鎂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
」,並經安排成為劉議鎂直接下線陳美津、劉嘉謨之下線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王智霖、石青華、陳蔡玉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王智霖、石青華、陳蔡玉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最後晉升至第四代老總,綽號「易成老總」,劉啟德並自102年1月起承接胡碧雲體系下所有組織運作相關事宜。劉啟德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張偉哲、楊正鴻、周宇蕎、范禮炎等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㈥陳郁鈴於100年5月間受劉議鎂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黃郁蓁、洪承均、陳春香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黃郁蓁、洪承均、陳春香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嗣於101年6月間取得老總資格,綽號「婉鈴」,於101年12月晉升至第四代老總。陳郁鈴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楊文在、吳香蘭、董登輝、黃郁蓁等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㈦王智霖於100年3月間受劉啟德招攬,以其本人及友人朴芝燕
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荊凱城(原名荊昌威)、江謝政達、王俐婷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荊昌威、江謝政達、王俐婷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於100年10月晉升老總,最後晉升至第四代老總,綽號「東海、天助」)。王智霖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陳姵榕、黃國瑋、蔡璨伊、冷靖文、鄭妤喬、林羣強、溫芷昕、詹璦綸等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㈧許連水於100年2、3月間受徐憶婷招攬,以其本人及其子許
佳銘名義加入「純資本運作」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黃大陣、黃金池、周守宛、黃正宏、辜朝榮、葉南成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黃大陣、黃金池、周守宛、黃正宏、辜朝榮、葉南成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於100年10月晉升老總,最後晉升至第四代老總,綽號「阿水」。許連水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黃啟崇、林燦杰、郭和元、張明田、石順良、葉南成(此人部分業據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㈨黃大陣於100年10月間受許連水招攬而加入「純資本運作」
後,並經許連水班排成為許佳銘之下線,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李艷、黃永招、曾金生、黃啟崇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李艷、黃永招、曾金生、黃啟崇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最後晉升至第二代老總。
㈩陳勁國於100年6月間受許連水之下線周黛黛招攬而加入「純
資本運作」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洪寶田、李瑩雅及李瑩暖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洪寶田、李瑩雅及李瑩暖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於101年4月晉升老總,最後晉升至第二代老總,綽號「維大力」。陳勁國為增加其提成獎金收入,陸續與其所招攬之下線繼續往下招攬王永清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
黃珮禎於99年4月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誠龍」之
人及弟媳陳小紅招攬,以其本人及子女吳泳鋐(原名吳楠偉)、吳諭瑄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為獲取提成獎金,明知該行業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先後安排、招攬黃湘鈞、黃再添、王珠香等多人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宣傳上開「純資本運作」制度及投資內容,而黃湘鈞、黃再添、王珠香等多人雖均知悉該「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仍各決定以自己名義或借名加入而投入人民幣6萬9,800元,並取得投資會員資格。黃珮禎自100年5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後,由其本人或該組織體系其他下線投資者,繼續招攬陳秋諭、吳垂玲、莊志成、范禮炎、王梅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黃珮禎自100年5月晉升老總階級起迄遭查獲之日為止,均擔任該組織內記帳及分配獎金之工作,並提供新進投資人、體系組織圖供「陳誠龍」製作獎金分配表,再由黃珮禎負責於每月在大陸廣西南寧怡景苑1棟1單306號其所承租之住處,發放獎金分配表及支付獎金予各老總及各體系之下線成員。黃珮禎最後晉升至第四代老總。
廖紹鈞(原名廖航豐)於99年9月1日在廣西南寧,自一位叫
黃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臺灣籍男子收受「純資本運作」計算獎金的excel程式之隨身碟,並由該名男子示範及教導,習得該資本運作體系之記帳方法(即新人繳交入會費時,各階級成員如何分配該入會費之比例)後,基於幫助胡碧雲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故意,為渠等負責記帳,以此方式幫助胡碧雲共同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且廖紹鈞每記帳分配新人一人之入會費,即可抽取人民幣14元之記帳費用,至101年2、3月始將記帳之工作交給胡碧雲之子黃建源。
黃建源為胡碧雲之子,因胡碧雲有意將組織記帳及獎金分配
等工作由其一人承擔,乃要求廖紹鈞將此記帳之方法傳授胡碧雲之子黃建源。黃建源習得記帳之方法後,基於幫助胡碧雲之故意,而為其製作獎金分配表。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於102年4月29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在胡碧雲、劉議鎂、劉啟德、吳寶添、陳郁鈴、王智霖、陳勁國、黃大陣等人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新臺幣計607萬8371元、人民幣計13萬500元、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存摺、組織圖及獎金分配表等,而查知上情。
四、案經陳秋諭、吳垂玲、莊志成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及蘇清林、林燦杰、張明田、石順良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調查後移送,及葉南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送,及郭和元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及江金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吳張素蘭、張偉哲、程淑冠、楊正鴻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胡碧雲之選任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劉議鎂、劉啟德、
徐憶婷、陳郁鈴、許連水、陳勁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證人蘇清林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江金茂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程淑冠、吳張素蘭、朱依瑄、荊昌威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上揭共同被告劉啟德、徐憶婷、陳郁鈴、許連水於警詢及偵訊中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以及證人蘇清林、江金茂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對於被告胡碧雲而言,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胡碧雲之選任辯護人既不同意做為證據使用,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上揭供述證據均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認定被告胡碧雲犯罪事實之證據。告訴人程淑冠、吳張素蘭於偵查中以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係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朱依瑄、荊昌威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對被告胡碧雲而言,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做為證據。
㈡被告陳勁國之選任辯護人主張:王永清警詢所為之指訴為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其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亦無證據能力。經查,證人王永清於警詢所為之證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勁國之選任辯護人既爭執其證據能力,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王永清於警詢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認定被告陳勁國犯罪事實之證據。另證人王永清102年7月24日於偵查中檢察官面前所為之證據,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證人王永清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在有證人結文之憑信性的擔保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例外規定,且該證人王永清在本院105年2月17日審理庭亦經傳喚到庭令被告陳勁國行使對質詰問權,其上揭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得做為認定被告陳勁國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被告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廖紹鈞等
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曾巧玫、林美玉、卓榮茂、林羣強、莊瑞珠、王涂秋香、溫芷昕、楊文在、陳桂秋、周宇蕎、許晉瑋、林玫秀、鄭麗珠、詹璦綸、侯誌錕、陳南良、鄭宇志、宋忠勳、黃麗娜等人之警詢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經查,上揭證人曾巧玫、林美玉、卓榮茂、林羣強、莊瑞珠、王涂秋香、溫芷昕、楊文在、陳桂秋、周宇蕎、許晉瑋、林玫秀、鄭麗珠、詹璦綸、侯誌錕、陳南良、鄭宇志、宋忠勳、黃麗娜等人於警詢所為之證述,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廖紹鈞等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既爭執其證據能力,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認定被告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廖紹鈞等人犯罪事實之證據。另黃麗娜於偵查中以告訴人身分在檢察事務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合於得具證據能力之例外規定,不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其餘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全體固不否認有上揭客觀事實存在,惟均否認犯罪,㈠被告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廖紹鈞之共同選任辯護人並為被告等人辯護稱:純資本運作不是多層次傳銷,依照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的規定,有兩個要件,第一個是你給付一定的代價,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以及介紹他人參加的權利。本案沒有商品,棉被大家就買一買,要蓋的就蓋,不要的就算了,有的人甚至沒有拿,所以沒有人在本案中會去推銷那個寢具,也就是那個棉被,所以在本案內確實是沒有商品的。高雄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在審理相同的案子時,曾分別去函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會回函說在這個制度內,確定沒有銷售商品或推廣勞務的話,就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定義的多層次傳銷是不符的,從而就沒有該法第23條及第35條的適用。本案參加之人都知道,唯一的收入來源就是要拉下線,而且拉一個人多少錢,他或許無法每個人都記得,可是他知道,他也知道23個人的時候可以成為老總,四代就出局等等這些基本的概念及框架,他們都是清楚的,所以在這樣清楚的狀況下,不應該有詐欺犯罪的情形。而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我們認為依照罪刑法定主義,不應該有擴張解釋、立法解釋等解釋,固然我們認為純資本運作這個行為不當,但事實上就沒有違法,請全部諭知無罪的判決。㈡被告胡碧雲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胡碧雲辯護稱:被告胡碧雲僅被動依組織架構模式分配,自告訴人吳張素蘭取得47,000元之利益,被告胡碧雲並未自程淑冠、江金茂、吳香蘭、黃郁蓁、蘇清林、林嬌取得任何利益以及未自劉黃挽取得現金。公平交易法在法律上,如果沒有推廣銷售商品跟勞務,單純是介紹他人,類似老鼠會的方法,沒有公平交易法的適用,這是法律上的論述。關於事實的部分,很多的招攬都不是胡碧雲親自所為的,所以在事實上縱認為本件的廣西南寧該當公平交易法,事實也無法涵攝,就公平交易法的部分也應該給予無罪的判決。㈢被告黃建源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黃建源辯護稱:黃建源並未參與廣西南寧資本運作,只是為被告胡碧雲繕打獎金分配表,實際上黃建源對於該獎金分配表之用途及目的均一無所知。黃建源單純就是做一個電腦紀錄的人,他沒有參與其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或是任何一個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檢察官起訴認定黃建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及詐欺的部分,構成要件不該當,請求為無罪的諭知。㈣被告陳勁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陳勁國辯護稱:純資本運作計畫並非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對象,被告陳勁國只是介紹此投資機會,並未銷售商品,且絕大多數之下線均為被告陳勁國自己以配偶等人名義由被告自己陳勁國出資,故被告陳勁國並未涉犯本罪,請為無罪之諭知。㈤被告黃珮禎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黃珮禎辯護稱:觀諸公平交易法這個名稱,一定要有交易,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秩序,所以一定是在規範一個所謂的交易行為,本件純資本運作的部分,根本不是交易的行為,所以沒有適用公平交易法的餘地。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歷來實務有正反兩說,一說這個是老鼠會,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一是解釋了一大套理論,然後說這個違反公平交易法,連唸法律的人都搞不清楚,何況這些老百姓,有的沒唸過書的,他哪知道這個是違反公平交易法,從罪責理論不法意識的問題,被告到底有無不法意識,連法律人都搞不清楚了,不法意識有沒有錯誤的可能、有無預見的可能性,我們自己都搞不清楚了,何況有些沒唸書的人,所以就罪責的部分,公平交易法的不法意識確實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求為無罪之諭知。㈥被告許連水辯稱:我很早之前就沒做了,本案還沒發生我就都沒做了,我跟黃大陣都切割了,我說你們自己負責去做。我有借鄭仲榮75萬元,他那天來作證也有說,他說75萬元是我借他的,他到現在也都沒有還。我賺的錢都有提出資料,收的錢都是交給上線,獎金拿給我之後,我再發給下線,我都替他們服務,本身這個體系是怎樣我也不知道,我很早之前就都沒做了,他們所述都不實在等語。㈦被告黃大陣否認犯行,並辯稱只有招攬黃啟崇及曾金生,其他人都不是伊招攬的。㈧被告陳郁鈴否認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詐騙他們,是他們自己心甘情願加入的,雖然他們是我直推的,但他們下線的人比我還多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吳寶添於上開時間經其友人綽號小白菜之招攬加入「純
資本運作」後,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招攬之下線再往下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吳寶添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陳俊吉於調查處之證述、共同被告胡碧雲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被告吳寶添招攬胡碧雲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共同被告劉啟德於本院聲押庭之供述(被告吳寶添為胡碧雲之上線)、共同被告劉議鎂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被告吳寶添為胡碧雲之上線)、共同被告許連水在調查處及本院之供述(被告吳寶添為更高級的上線)、共同被告黃大陣在調查處、偵訊中及本院之供述(被告吳寶添綽號寶師,為胡碧雲之上線)、共同被告陳郁鈴在調查處之供述(被告吳寶添為伊從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招攬之夥伴)大致相符,復有本院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1871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胡碧雲)(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卷,下稱警1卷,第122-127頁)、蘇品璇等人BST表11頁(扣自黃清全)(見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2宗,下稱偵2卷,第18-19頁)、黃國瑋等人業績表10頁(黃清全扣押物編號A-1-4)(見偵2卷,第20-21頁)、被告胡碧雲(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哥(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卷,第221-223頁)、胡碧雲101年2月總B獎金分配表1張(胡碧雲扣押物編號A-2-10,見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3宗,下稱偵3卷,第105-106頁)、組織圖4張(胡碧雲扣押物編號A-2-09,見偵3卷,第134頁至第138頁)、「許連水組四月」檔案列印資料(見偵6卷,第85至99頁)、「朱依瑄10月」獎金分配表(見偵6卷,第100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見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7宗,下稱偵7卷,第106頁至第107頁)、獎金分配表(見偵7卷第109頁至第114頁)、「胡碧雲7月總A」、「荊昌威7月」、「劉議鎂03月總A」獎金分配表各1張(見偵7卷第235頁至第237頁)、胡碧雲經營「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組織體系1份(見102年度偵字第13212號卷,下稱偵10卷,第11頁至第12之1頁)、「劉議鎂03月總A」(招攬47人加入)、「徐憶婷10月總B」(招攬19人加入)等獎金分配表共2頁(見偵10卷,第13頁、第14頁)、告訴人吳張素蘭提出投資文宣1紙(見102年度他字第2018號卷,下稱他8卷,第7頁至第18頁)、告訴人吳張素蘭提出匯款單據1紙(見他8卷第19頁)、被告胡碧雲、黃清全住處扣得劉啟德等人BTS表(見扣押物編號2(A-1- 5):蘇品璇等人BTS表11頁(見扣案物卷第4頁至第10頁)、被告胡碧雲、黃清全住處扣得之SONY牌隨身碟1支(扣押物編號5(A-1-8)暨檔案內容資料(見扣案物卷第11頁至第50頁)等在卷可稽,被告吳寶添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胡碧雲於上開時間經吳寶添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胡碧雲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嬌於調查處所為之證述、證人陳俊吉於調查處、偵訊中及本院之證述、證人吳香蘭於偵訊中及證人程淑冠、江金茂、劉黃挽於本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與共同被告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廖紹鈞、黃建源等人於偵查中及本院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本院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1871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胡碧雲)(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偵查卷,下稱警1卷,第122-127頁)、蘇品璇等人BST表11頁(扣自黃清全,見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2宗,下稱偵2卷,第18-19頁)、黃國瑋等人業績表10頁(黃清全扣押物編號A-1-4,見偵2卷,第20-21頁)、被告胡碧雲(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哥(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卷,第221-223頁)、胡碧雲101年2月總B獎金分配表1張(胡碧雲扣押物編號A-2-10,見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3宗,下稱偵3卷,第105-106頁)、組織圖4張(胡碧雲扣押物編號A-2-09,見偵3卷,第134至第138頁)、「許連水組四月」檔案列印資料(見偵6卷,第85至99頁)、「朱依瑄10月」獎金分配表(見偵6卷,第100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見102年度偵字第6161號卷第7宗,下稱偵7卷,第106頁至第107頁)、獎金分配表(見偵7卷第109頁至第114頁)、「胡碧雲7月總A」、「荊昌威7月」、「劉議鎂03月總A」獎金分配表各1張(見偵7卷第235頁至第237頁)、胡碧雲經營「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組織體系1份(見102年度偵字第13212號卷,下稱偵10卷,第11頁至第12之1頁)、「劉議鎂03月總A」(招攬47人加入)、「徐憶婷10月總B」(招攬19人加入)等獎金分配表共2頁(見偵10卷,第13頁、第14頁)、告訴人吳張素蘭提出投資文宣1紙(見102年度他字第2018號卷,下稱他8卷,第7頁至第18頁)、告訴人吳張素蘭提出匯款單據1紙(見他8卷第19頁)、被告胡碧雲、黃清全住處扣得劉啟德等人BTS表(見扣押物編號2(A-1-5):蘇品璇等人BTS表11頁(見扣案物卷第4頁至第10頁)、被告胡碧雲、黃清全住處扣得之SONY牌隨身碟1支(扣押物編號5(A-1-8)暨檔案內容資料(見扣案物卷第11頁至第50頁)等在卷可稽,被告胡碧雲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劉議鎂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劉議鎂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香蘭於偵訊中之證述(上過被告劉議鎂的課)、曾巧玫於偵訊中之證述(林秀玉帶被告劉議鎂至伊家中招攬伊去大陸,伊加入純資本運作的錢是匯入被告劉議鎂的帳戶)、證人莊瑞珠於偵訊中之證述(被告劉議鎂招攬伊去大陸南寧,並遊說伊加入純資本運作)、證人楊文在偵訊中之證述(被告劉議鎂與朱依瑄招攬伊去大陸投資純資本運作,加入後每月五日在被告劉議鎂家中領獎金)、證人林玫秀在偵訊中之證述(伊加入時借款,於領獎金時是透過被告劉議鎂扣款,並有自被告劉議鎂處領去獎金)、證人許晉瑋於偵訊中之證述(被告劉議鎂是他的上線的上線)、證人鄭麗珠偵訊中之證述(有被招攬至被告劉議鎂家中聽廣西南寧投資案)、證人陳南良於偵訊中之證述(錢是匯入被告劉議鎂帳戶,因為她是負責這區塊的人,是管理他們匯過去投資款項的人)、證人鄭宇志於偵訊中之證述(投資款是回臺灣後拿給被告劉議鎂)、證人宋忠勳偵訊中之證述(投資款被告劉議鎂要我先借別人的票,後來我有錢後再交給借我票的人,最後錢都是交給被告劉議鎂)、證人莊芳玲於偵訊中之證述(是被告劉議鎂夫婦招攬伊加入純資本運作)、證人陳郁鈴偵訊中之證述(加入純資本運作的投資款是直接拿給被告劉議鎂,被告劉議鎂是伊的直接上線)以及共同被告胡碧雲、劉啟德、王智霖、陳郁鈴調查處、偵訊以及本院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商會商務運作、五象廣場、資本運作投資文宣資料(偵1卷第205頁至第210頁)、投資人款項匯入劉議鎂永康網寮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統計(偵1卷第239頁反面)、曾巧玫提出之匯款單1份(偵2卷第118頁)、曾巧玫提出之簡體版「幸福的港灣、投資的搖籃」之書籍1本(偵2卷第124-153頁)、被告劉議鎂於102年3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見偵2卷第210頁至第211頁、第240頁反面至第243頁)、體系及資金分配表(劉議鎂扣押物號C-7,見偵4卷第119頁、第12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劉議鎂永康網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交易明細(自99年1月1日至102年4月29日,見偵5卷第4頁至第15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593號)(劉議鎂扣押物部分,見偵10卷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反面)、「廣西防城港純資本運作」組織-錄音譯文摘要(被告劉議鎂、陳郁鈴於101年5月31日錄音譯文,見他3卷第9頁至第15頁、第54頁至第60頁)、102年3月4日被告陳郁鈴與劉議鎂通訊監察譯文(偵四卷第113頁)、102年4月1日被告劉議鎂手機與黃香蘭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被告劉議鎂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㈣被告徐憶婷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徐憶婷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美玉於偵訊中之證述(伊投資款中有三口的錢是匯入被告徐憶婷帳戶)、證人王涂秋香於偵訊中之證述(是被告徐憶婷招攬伊去南寧,上線是徐憶婷,錢也是交給徐憶婷)、證人陳桂秋於偵訊中之證述(上線是徐憶婷,錢是交給徐憶婷)、共同被告胡碧雲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及證述、共同被告劉議鎂、許連水調查處之供述、共同被告黃大陣調查處及偵訊中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害人林美玉提出之匯款單(警1卷第56頁)、徐憶婷體系組織圖(偵1卷第2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03年3月31日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徐憶婷成功路郵局帳戶(帳戶申請人:徐憶婷、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5卷第325頁至第334頁)、被告徐憶婷所使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戶申請人:陳禹帆、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5卷第335頁至第343頁)、「徐憶婷8月總A」獎金分配表(偵7卷第164頁)、告訴人黃麗娜提出匯款收據2紙及說明匯款情形(他11卷第4頁)、告訴人黃麗娜提出簡訊翻拍照片10張(他11卷第7頁至第16頁)等在卷可稽,被告徐憶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㈤被告劉啟德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劉啟德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宇蕎、蔡明昌、楊正鴻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張偉哲偵查中之指訴、共同被告胡碧雲於調查處、真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證述、共同被告劉議鎂、王智霖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共同被告吳寶添調查處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1893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劉啟德,警1卷第106頁至第11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南院刑搜字第011896號)、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劉啟德,警1卷第112頁至第117頁)、利益分配表1份(劉啟德扣押物編號D-1-7,偵4卷第95頁至第99頁)、華南銀行東臺南分行支票影本1紙(本院1卷第216頁)等在卷可稽,被告劉啟德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㈥被告陳郁鈴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陳郁鈴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郁蓁在調查處之供述、證人楊文在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董登輝在調查處及本院之證述、證人朱依瑄在偵訊中之供述、共同被告胡碧雲、劉議鎂調查處、偵訊中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陳郁鈴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1卷第111頁至第113頁反面)、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593號陳郁鈴扣押物部分,偵10卷第52頁至第68頁反面)、被告陳郁鈴住處扣得獎金分配表(100年6-11月,扣押物編號95(E-15):投資下線分紅資料9張,扣案物卷第64-71頁)、廣西防城港純資本運作組織-錄音譯文摘要(101他4486號卷第9頁至第15頁)等在卷可稽,被告陳郁鈴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㈦被告王智霖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王智霖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詹璦綸、溫芷昕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荊昌威、黃國瑋調查處、偵訊中之供述、共同被告胡碧雲調查處之供述、共同被告劉啟德調查處、偵訊及本院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獎金分配總表1份(扣自王智霖,偵1卷第74頁)、「江謝政達6月」獎金分配表(偵1卷第75頁)、「胡碧雲6月總A」獎金分配表(偵1卷第76頁)、學習資料1份、自願加入連鎖經營(商會商務)作業申請書空白表格1張、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操作模式及說明2紙(扣自王智霖,偵1卷第77頁至第80頁)、教戰手冊1一本(扣自王智霖,偵1卷第81頁至第82頁、扣案物卷第77頁至第82頁)、教戰手冊2一本(扣自王智霖,偵1卷第83頁至第85頁)、教戰手冊3一本(扣自王智霖,扣案物卷第77頁至第8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3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被告王智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99年1月1日至102年4月29日、101年11月30日至102年5月2日,偵5卷第18頁、第20頁至第36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062號)(王智霖扣押物部分,偵10卷第51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593號)(王智霖扣押物部分,偵10卷第58頁反面至第63頁)、被告王智霖住處扣得之學習資料(扣押物編號153(G-4-6)):學習資料1份(扣案物卷第83頁至第89頁)、被告王智霖住處扣得之獎金分配總表(101年4月至102年3月)(扣押物編號155(G-4-8)):獎金分配總表1份,扣案物卷第90頁至第105頁)、告訴人鄭妤喬匯款單據(併案偵2卷第4頁)等在卷可稽,被告王智霖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㈧被告許連水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許連水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黛黛偵訊中之供述及證述、證人林燦杰、張明田、石順良、葉南成調查處及本院之證述、郭和元、黃啟崇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證述與共同被告胡碧雲、徐憶婷、黃大陣、陳勁國等人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胡碧雲(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與許連水(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譯文(偵2卷第217頁、第220頁、第221頁)、許連水105年3月2日提出與林燦杰間收款收據等資料、臺南地檢103偵字第15801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被告許連水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㈨被告黃大陣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黃大陣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啟崇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證述、共同被告胡碧雲、劉議鎂、許連水、陳郁鈴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黃大陣體系組織圖(偵1卷第25頁)、「胡碧表總B」獎金分配表(黃大陣扣押物編號J-1-1,偵4卷第186頁)、被告陳郁鈴與黃大陣102年1月16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等在卷可稽,被告黃大陣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㈩被告陳勁國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陳勁國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永清於偵訊中及本院之證述、共同被告胡碧雲、徐憶婷、許連水於調查處、偵訊中以及本院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胡碧雲(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勁國(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偵2卷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23頁至第224頁)、大陸地區老總名單(陳勁國扣押物編號L-8,偵4卷第211頁)、組織獎金分配表(胡碧雲100年10月)(陳勁國扣押物編號L-2-2,偵7卷第196頁至第200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593號,偵10卷第66頁至第68頁)、被告陳勁國住處扣得會員組織表(扣押物編號209(L-1-1):會員組織表,扣案物卷第118頁至第123頁)、被告陳勁國住處扣得組織分配獎金(100年10月,扣押物編號211(L-2-2):會員組織表,扣案物卷第124頁至第132頁)、被告陳勁國住處組織運作交接事宜聲明書(扣押物編號214(L-4):組織運作交接事宜聲明書,扣案物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被告陳勁國住處扣得教戰手則(扣押物編號219(L-9):教戰守則,扣案物卷第153頁至第156頁)、扣繳憑單二紙(本院1卷第241頁至第242頁)等在卷可稽,被告陳勁國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被告黃珮禎於上開時間經胡碧雲招攬加入「純資本運作」後
,於上開時間升上老總,且為獲取提成獎金,先後招攬、安排事實欄所載之下線或由其直接下線往下再招攬其他人士至廣西南寧市參訪,並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於說明會中宣傳該組織之5種階級及若以人民幣6萬9,800元加入「純資本運作」者(於加入後之次月退還人民幣1萬9,000元),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每人可招攬3位直屬下線,成功招攬即可分紅(直接提成),若每位直屬下線再招攬下線,亦可獲得分紅(間接提成),如未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以此類推,直到成為老總,階級越高、所分得之獎金越多,若在該體制內升至最高等級即第4代老總後則脫離該「純資本運作」,若欲重新加入,必須從頭自最底層開始做起等內容,而各該下線雖然知悉「純資本運作」獎金之取得,純粹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來,並非有何投資標的或商品、勞務之存在,仍各自繳交入會金加入「純資本運作」以及有收受下線及其繼續招攬之下線交付之入會款,並依組織制度分配獎金之事實,業據被告黃珮禎於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珠香、陳秋諭、吳垂玲、范禮炎於調查處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莊志成調查處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投資人款項匯入吳楠偉華南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金額統計(偵1卷第239頁)、被告黃珮禎所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戶申請人:吳諭瑄、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5卷第143頁至第146頁)、被告黃珮禎所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戶申請人:吳楠偉、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偵5卷第146頁至第15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03年度保管字第0277號,偵7卷第67頁至第6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2年度保管字第1593號)(黃珮禎、王梅、馬素珠、范禮炎等人之扣押物部分,偵10卷第66頁反面至第68頁反面)、「黃湘鈞8月」獎金分配表、「黃鎂惠8月」獎金分配表(扣押物編號233,交查3卷第11頁至第12頁)、扣押物編號233手寫字條(交查3卷第13頁至第14頁)、扣押物編號234分類電話本1本(交查3卷第21頁至第22頁)、扣押物編號233證件、組織圖影本(交查3卷第36頁至第46頁)、物編號234菱形格封面筆記本(交查3卷第47頁至第61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吳垂玲匯投資款)、吳垂玲於中國工商銀行南寧仙葫支行帳戶存摺影本(本院1卷第118頁至第121頁)、陳秋諭於中國工商銀行南寧仙葫支行帳戶存摺影本(本院1卷第127頁至第130頁)等在卷可稽,被告黃珮禎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被告廖紹鈞雖否認有參與違法多層次傳銷之犯行,然依共同
被告胡碧雲於本院羈押庭中供稱:「(法官問:關於大陸地區組織體系的整理及紅利計算分配等事項,是由何人幫你整理?)本來在大陸,我是臺灣人,綽號大船這個人是吳寶添的外甥,大陸的部分是由何人負責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接洽的是大船」;於偵訊中供稱:「(提示組織架構表,關於林秀玉部分,問:這個你有看過?)有,這是"大船"做的,看"大船"人在台灣或大陸,我們會將BTS表給"大船"」;另於調查處供稱:我都稱大陸方面那位聯繫人叫「大船」(男性,約30幾歲)他是臺灣人,是我上線吳寶添胞姐的孩子,即吳寶添之親姪,我不曉得他的真實姓名。我體系下的「老總」在有新進人員加入體系時,就會製作「BST表」,該表上列有「直接經理(B)」、「推薦人(T)」、及「新進人員(S)」,然後由「老總」交給我或他們直接交給「大船」,再由「大船」據以製作每月業績表,我們再根據業績表分配獎金,而這份業績表我會交給我的直屬下線劉議鎂及徐憶婷,由她們再交給每位「老總」人手1份;相關的帳務都是「大船」處理;約自101年2、3月起,我具備「老總」身分後開始有資格處理帳務,有關帳務上的問題,我都是交給「大船」幫我處理計算帳務,而他是以每月新加入體系運作的份額,每份額收取人民幣14元的帳務費用,這筆帳務費用會在每位「老總」的業績表上以「帳管」的名義列出,如劉議鎂的下線在102年3月份共新加入47人,共有987份額,每份額的帳管費用是人民幣14元,故我必須支付人民幣1萬3818元的帳管費用給「大船」,由於每張業績表上都列有帳管費用,而「大船」也都是按照帳管的金額來向我收費,這些帳管費用若我有前往大陸時,我會在南寧以人民幣直接支付給「大船」,若我人在臺灣而「大船」剛好返臺,我在臺灣會以家裡庫存的人民幣現金交付給「大船」;因為我每次都是按「大船」所製作的業績表上的帳管費用付款,我總共付款多少我也沒有去記憶;我只知道「大船」是根據各「老總」提報的「BST表」去輸入並由電腦程式自動計算,詳細計算方式我也不是很清楚;這些業績表都是「大船」所計算的,我也不清楚為何「產+3+帳」要獨立出來計算,而其中帳管費用既然是「大船」所算的,我也必須如數將款項交給「大船」,我並沒有上下其手的空間;「大船」最近一次幫我所經營的「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組織計算帳務約是在去(101)年11、12月間,至於他是在哪裡計算帳務我已經忘了,從101年2、3月我接手處理我下線體系的帳務作業開始,一直到同年11、12月間,都是「大船」來幫我的體系算帳及製作獎金分配表,後來因為我想要把劉議鎂的體系及帳務交給劉啟德接手,便在去年11、12月間向「大船」取得算帳軟體,但劉啟德當時還沒準備好要接手,所以從101年11、12月起一直到102年3月間就由我自行處理帳務,但因為我不會使用電腦,便請我兒子黃建源依照我的指示操作該算帳軟體,並將獎金分配表製作出來,我再依照獎金分配表把錢分給各老總;廖紹鈞住在桃園,他有時會南下到我家來幫我算帳,有時則是我把投資人申購的資料傳真給廖紹鈞,廖紹鈞再使用算帳軟體製作獎金分配表,再將獎金分配表傳真回來給我;我都是以人民幣現金當面交給他或是委託他舅舅吳寶添交給他,也曾經在郵局匯款給他;廖紹鈞確實是在101年11、12月間才把算帳軟體交給我,也是從那時候開始我才叫黃建源依照那個軟體計算帳務等語。是以,依上揭被告胡碧雲自調查處以及偵訊中之供述,自101年2、3月起,被告胡碧雲具備「老總」身分後開始有資格處理帳務,有關帳務上的問題,都是交給綽號「大船」之被告廖紹鈞處理計算帳務,並且依每月新加入體系運作的份額,每份額收取人民幣14元的帳務費用。另被告吳寶添亦供稱:「(問:該獎金分配表先後曾由"黃龍"及你外甥廖紹鈞負責製作,是否由你所安排?)不是,在我加入該體系運作時,就是由"黃龍"負責作帳,我見過他1、2次而已,年約40、50歲左右,他都是操國語口音,但我無法確認他是大陸人還是臺灣人,之後改由我外甥廖紹鈞作帳,但並非我所安排,我也是與胡碧雲在聊天時才知道廖紹鈞有在幫胡碧雲作帳,並領取帳管費用,至於廖紹鈞如何接手「黃龍」的業務,我不清楚,也非我所安排」等語。是以,依上揭共同被告胡碧雲以及吳寶添之供述,可知被告廖紹鈞確實有為被告胡碧雲所經營之多層次傳銷體系處理帳務作業並製作獎金分配表。參以被告廖紹鈞於調查處調查筆錄中供承:我沒有參與「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但我有與胡碧雲等人以討論的方式溝通該純資本運作「框架」的意義,另我有協助胡碧雲等人製作獎金分配表,並依當月新加入該體系之投資人人數及份額,向胡碧雲等人抽取「帳管」費用,顯見被告廖紹鈞事前知悉被告胡碧雲在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純資本運作,並進而協助製作獎金分配表,其幫助胡碧雲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純資本運作之犯行已可認定。
被告黃建源固否認有何幫助胡碧雲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純資
本運作罪之犯行,僅辯稱是伊母親胡碧雲不會電腦,故請他幫忙打資料云云。然查,依共同被告胡碧雲所供述,從101年11、12月起一直到102年3月間就由我自行處理帳務,但因為我不會使用電腦,便請我兒子黃建源依照我的指示操作該算帳軟體,並將獎金分配表製作出來,我再依照獎金分配表把錢分給各老總等語。足見,被告胡碧雲確實有將其所經營純資本運作之帳務工作交給被告黃建源操作。另依被告廖紹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剛才那份筆錄你說101年1月之後,你就沒有再幫胡碧雲記了,你交接給誰?這個程式及軟體你有無交接給胡碧雲?)就是她拿回去做,連隨身碟也一起給她」、「(問:是否給胡碧雲本人?)對」、「(問:胡碧雲有無再請誰跟你學如何操作這些軟體?)有,她兒子有跟我學」、「(問:在哪裡跟你學?)胡碧雲家」、「(問:是否你親自使用電腦操作給胡碧雲的兒子看?)是」、「(問:有無跟胡碧雲的兒子講解?)有大概說一下」、「(審判長問:是否胡碧雲主動說要拿回去做的?)對,因為那時候她就說要拿回去做,之後我就回臺灣了」、「(問:你是否再教胡碧雲的兒子?)對」、「(問:是胡碧雲要求你教她兒子,還是你主動教她兒子的?)因為他們也要打那個表格,所以他們也要學」、「(問:是他們要求還是你主動教的?)是他們要求的,因為我也不可能無緣無故教他們」等語。是以,依共同被告廖紹鈞之供述,他是依共同被告胡碧雲的要求,教授被告黃建源操作該算帳軟體,並製作獎金分配表,參以被告黃建源與被告胡碧雲之通聯譯文所示:
⑴102年3月4日通聯譯文:
B(即被告黃建源):那個陳建欽喔?陳連欽吧!A(即被告胡碧雲):陳連欽喔?按呢喔?他在朱孟澤...
B:在施文雄的(線)對啊。
A:施文雄底下那個朱孟澤,朱孟澤推薦1個啊!叫陳什麼欽的,朱孟澤有沒有推薦1個人?有嘛?
B:我看一下喔...朱澤孟吧!
A:喔朱澤孟啦!朱澤孟推薦1個陳什麼欽?
B:陳連(欽 ),連在一起的連。
A:哇,那我寫錯了,那他推薦1個唐什麼...
B:康志展啦。
A:對對對 ,他推薦的 。
B:就這2個而已嘛 。
A:還有一個葉武彥下面那個老總,我跟你講,你現在他2張的老總單,你都要拆開喔,那不同人的喔!
B:嗯。
A:組織的單也都要拆開,不能連在一起,各人的各一張。
B:我知道 。⑵102年3月15日11:04:12通聯譯文:
B:媽,我直接用一個新的(組織圖)給他(黃大陣)就好了。
A:大陣跟吳漢卿那邊做在一起,你注意看一下,從停停下來,阿水他們的體系,裡面有黃申宏(音譯)、鄧老師,有好幾個啦,你拿他們的體系給他們就好。
B:嗯 。
A:再給他co—下(印製)。
B:大陣他們這邊就沒有了嘛?大陣下來的這些人都沒了嘛?
A:對,有機會拿去給大陣看一下,才不會又爭議。
B:好 。⑶102年3月15日22:39:54通聯譯文
A:阿源,你組織的(資料)現在有嗎…大陣的組織有在你那裡嗎?
B:(電腦)開起來看就有了。
A:之前他們有一個謝友楣(音譯)轉換,謝友楣在他老婆黃什麼昭,謝友楣本來在他老婆的第2條線麻,後來把他排在張太和的上面,現在要把他排回去,阿水要求再看組織,大陣的意思是說沒關係,給他看,但是謝友楣要再移回來…阿源你之前他們的「軟體」你有黑白動手腳嗎?
B:動什麼手腳?
A:動手腳就是說把他們的人黑白排(亂排),有嗎?
B:幾個而已啊。
A:你知道那幾個是誰嗎?
B:我知道 。
A:你不記得了喔。
B:嗯 。
A:他們有在說組織好像不一樣啦。
B:那他們就是全部(體系)都有看到,怎麼可能只有看到貴妃(陳勁國)的!
A:我也不知道啦,我人在大陸,他們人在台灣講,我也不知道什麼代諸。你現在再CO給他們的會一樣嗎?
B:不一樣啊。
A:我看我跟大陣講,叫他們的「軟體!再拿回來,你乾脆co「正版」的給他們啦。
B:嗯 。
A:你「份額」那個不要給他,其他組織整個都…(給他們),因為組織他們自己排的,他們稍微知道,我們調換的話,他們會亂掉,我看不要(隨便調換)啦,「軟體」叫大陣再拿回來。
B:嗯。
A:你調(換)誰啊?
B:我阿哉!
A:應該不要做(調換),他們自己的組織,他們自己知道,像我的下面排誰、你的下面排誰、爸爸的下面排誰,自己知道嘛,咱黑白調,他們會說咱正港就是亂排球嘛!
B:嗯。
A:不然叫他們再把那張「軟體」拿過來,沒co進去的通通co給他們,不然你現在co出來跟他們那張「軟體」不一樣,因為你沒有留起來啊,不一樣,按呢怎麼會通!按呢變成咱作帳的人有問題啦!
B:嗯 。
A:大陣的組織我這樣講你聽懂嗎?還是我要叫人家打簡訊給你?因為我那本「舊簿子」放在臺灣,那本我記得我沒帶過來(大陸)啦。
B:我現在還在看啦…
A:我現在打給大傳(音譯)都不通,他們現要大陣2011年10月加入,他要看這些組織。
A:有謝友楣這個人嗎?
B:我沒看到謝友楣耶。
A:你要去看我那本薄子,才看的清楚啦。
A:我忘記謝友楣原本放在哪裡…你要回去翻我那本「舊簿子」,我那本「舊薄子」翻就會知道啦,我現在人在這裡,我「舊簿子」沒帶來也沒辦法看。
B:嗯 。
A:我有做「內帳」那本啦!那本我放在我們家裡冷氣腳的下面,我用東西壓著,一個紙袋裝著,在冷氣的旁邊,咱1樓那台冷氣,要看那本才知道。
從上揭被告黃建源與其母親即共同被告胡碧雲之通聯譯文可知,被告黃建源知道上下線的關係,也知道所謂的推薦,也知道老總,更清楚所謂的組織圖。另外共同被告胡碧雲告訴被告黃建源不要亂給人家調整,不然會「變成咱作帳的人有問題」,顯見被告黃建源清楚知道是在幫胡碧雲做帳。由此可知,被告黃建源辯稱,只是依胡碧雲之指示,在電腦軟體輸入人名,並不知道胡碧雲從事之純資本運作等辯詞,均非事實。被告黃建源既知悉共同被告胡碧雲是在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純資本運作,又助其作帳及製作獎金分配表,其幫助被告胡碧雲共同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純資本運作之犯行已可認定。
三、按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新舊法比較部分,詳下述)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事業體系,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即事業體)給付佣金,惟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卻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即業務員或經銷商)須先行支付他方(即事業體)權利金,始取得媒介他人加入營利事業體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乃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
2、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經查:
㈠首揭事實欄所載「純資本運作」之階級、獎金制度及投資內
容,業據被告13人所是認,復經本院認定如前,可知「純資本運作」之內容及制度目的顯在使參加人經由介紹他人參加以取得獎金之方式,獲取利潤,並藉由此可能之巨額利潤吸引下線加入,使「純資本運作」組織不斷發展而獲取利益,而依其投資模式及獎金制度,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參加人,均須給付人民幣6萬9,800元後,始得成為「純資本運作」之參加人,且參加人之收入來源,必須藉由組織不斷有人加入,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是參加人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勞務之合理市價,其招募方式必須由已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會員介紹,才能加入成為「純資本運作」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且成員給付加入投資費用與取得前揭獎金間有因果關係。是前揭「純資本運作」案及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已堪認定。
㈡又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
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而將多層次傳銷列入我國法制規範中,且因正常多層次傳銷目的在推廣或銷售商品,而針對多層次傳銷變質而來之「老鼠會」則在吸金,是為了在組織中「搶位子」坐領奬金,其收入只靠不斷介紹下線來繳交「權利金」,做為上線的酬勞,所以上線是藉著介紹下線加入而獲得報酬,一旦傳銷組織解體,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同法第23條第1項將一般通稱「老鼠會」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定義,並賦予刑事責任明示禁止。而前揭「純資本運作」之運作模式既係由欲加入之人給付一定代價而成為會員後,取得推廣、銷售該投資資格及介紹新會員加入之權利,並據以獲得前揭獎金等經濟利益,則由於其制度設計使然,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自於任何商品之行銷服務,而係必須藉由投資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前揭投資款,亦即其加入之投資人所取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既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而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將愈益增加,如此一來,前開「純資本運作」之發展,終將因加入多層次傳銷體系的人數漸多、可開發加入之族群漸少,因而賺取獎金之機會漸少,終將難以再募集他人加入而無以為繼,故「純資本運作」非但構成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範,應可認定。雖被告辯護人為上開被告等人辯稱:純資本運作並無推廣或銷售商品,而非多層次傳銷云云,惟查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人於調查處筆錄以及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均有供稱,加入純資本運作的人民幣69,800元中包含「載體」的費用人民幣500元在內,而載體依全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受命法官問被告胡碧雲:「載體」是什麼東西?)棉被」、「(問:是否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大家都要買一個「載體」?)新加入的人才有」、「(問:是否每個人加入都要買一個「載體」?)對」、「(問:「載體」是多少錢?)好像是500元人民幣」、「(問:「載體」的錢是包括在6萬9800元裡面,還是要另外繳?)就在裡面」、「(問:是否包括在6萬9800元裡面?)是」、「(問:其他人是否也都如此?)除被告胡碧雲外其餘被告均答:是」、「(問:可否不買「載體」?)被告胡碧雲答:不可以,都要買」等語。是以,被告等人即是以所謂的「載體」作為純資本運作此一多層次傳銷所推廣之商品,亦即「純資本運作」之參加者於繳費加入後,可取得推廣、銷售該投資資格(不限於對己身下線,亦包括對其他組織新人之推廣、銷售)及介紹新會員加入成為己身下線(不限於直接下線)以賺取獎金之權利,自與多層次傳銷之要件無違。
㈢而上開被告之辯護人雖有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係
規定給付一定代價,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文句既然使用「及」而非「或」,即必須同時符合前、後之條件,方屬違法,而加入「純資本運作」後僅係取得得以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無推廣或銷售商品,自無違法云云,惟修正前公平交易法之所以為上開規範,係為杜絕違法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如「老鼠會」等,其重點應在於「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單純銷售商品或勞務斷無違法之可能,即法文本來就必須以「及」字連結前、後二構成要件。而推廣、銷售純資本運作,其主要目的並不在於推廣或銷售其商品「載體」,而是推廣「會員資格」,正常合法之多層次傳銷主要在於推廣及銷售商品,而違法多層次傳銷所著重的並非商品推廣及銷售,而是「會員資格」的推廣,亦即主要在於拉人頭。本案「純資本運作」正是這種以拉人頭為主要業務,足見「純資本運作」確係違法之多層次傳銷行為,辯護人上開辯稱,自無足採。
㈣末查,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
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人於調查處、偵查及準備程序時自承,渠等在「純資本運作」組織中分別擔任第四代或第二代老總,工作內容就是安排吃、住,跟新人聊天,向他們介紹「純資本運作」;其有帶新人去廣西南寧市參訪,要去之前有介紹投資的發展性、市場等等,也有跟新人聊天、吃飯;其也有向新人介紹「純資本運作」的內容,包括組織體系以及獎金分配方式,這部分參加的成員都知道;而被招攬至廣西南寧市的潛在投資人,其在廣西南寧所參加的說明會中,講師是直接招攬人以外之不固定的人,大多為自己體系中或其他體系已升上老總之人,藉著所謂經驗的分享,目的係要拉更多人交錢加入體系,宣傳「純資本運作」,這樣就可以獲取更多利益;本案很多所謂的被害人自己本身也是老總,基本上誰介紹的人就由誰負責照顧,但渠等都會幫忙照顧團隊招來的新人;被招攬到大陸廣西南寧的投資人,到大陸的時候有人向他們介紹「純資本運作」的事情,大陸的人也會安排他們上課,告知其等「純資本運作」就是靠拉取下線來獲取利益,也會告知「純資本運作」加入後的次月就可以退款人民幣1萬9,000元,再佐以卷內所附課表所示,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徐憶婷、黃大陣、陳勁國、許連水、廖紹鈞均擔任純資本運作體系的課程講師,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金錢或交由直接上線,或透過直接上線再往上繳交,除直接招攬之上線可以獲得獎金之外,其餘間接上線依純資本運作體系之獎金分配制度亦可間接獲利之事實,足見參與「純資本運作」之人係將向下線所收取之款項,作為組織分配之利潤,並依據獎金制度分配予上線及下線,而透過獎金之誘因不斷擴大組織,且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人均有參與帶同潛在之參加人(即新人)至廣西南寧市參加「純資本運作」之說明會,並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指導、協助下線以多層次傳銷之講解宣傳方式吸引會員加入,藉以發展純資本運作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組織,並獲取制度獎金;加諸上開被告11人皆為老總階級,下線均至少有23人以上,顯然被告等11人各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積極參與「純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之擴散,對「純資本運作」違法多層次傳銷之快速發展均具有重大作用,亦可認定。是以,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所抗辯,與本案很多告訴人均不認識,或辯稱那是離他們很遠的下線的下線云云。然依上所述,被告等人身為純資本運作組織之一員,既有透過協助下線成員繼續招攬下線,並因此間接獲取獎金利益,故在一開始彼此之犯意連絡中,即有以他人之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之意思,以此共同賺取獎金之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故被告等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從而,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上開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犯行以及被告廖紹鈞及黃建源均幫助胡碧雲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犯行,均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為本件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及被告廖紹鈞、黃建源等2人為幫助非法多層次傳銷後,立法院已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總統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該法第39條並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而公平交易法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嗣已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刪除,並自公布日起施行;又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犯行,均已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依該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再其等所為,亦違反新制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而應依該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顯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為高,是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被告廖紹鈞及黃建源二人,均是幫助被告胡碧雲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犯行,同前之新舊法比較,亦以適用行為時即刑法第30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廖紹鈞及黃建源。
二、是核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被告廖紹鈞及黃建源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幫助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三、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等10人彼此間以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黃珮禎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更正。又檢察官原認被告廖紹鈞及黃建源均係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之正犯,然如上所示,被告廖紹鈞及黃建源均否認有參與純資本運作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招攬,被告黃建源雖係純資本運作體系之成員,然依據被告胡碧雲所供述,乃被告胡碧雲自行以被告黃建源名義加入,被告黃建源並不知情,參以被告廖紹鈞以及黃建源所為,均是在被告胡碧雲及其下線成員招攬會員後,為其製作各該月份的獎金分配表,所從事者非構成要件行為,應僅屬幫助被告胡碧雲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惟本院上開認定被告廖紹鈞與黃建源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用應適用之法條,併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四、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13人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前揭規定之行為,核其等行為性質,顯均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均應僅成立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等11人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均加入「純資本運作」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組織成員共同以違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下線,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且其等既係「老總」,下線均至少有23人,獲利自屬非微。惟念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陳勁國、陳郁鈴等8人前均無犯罪前科,許連水、黃大陣、黃珮禎近5年內亦無犯罪紀錄,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其等加入「純資本運作」之時間長短及在組織中之地位,如吳寶添係胡碧雲之上線,胡碧雲在本件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中居於主要地位、除黃大陣以及陳勁國為二代老總外,其餘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陳郁鈴、黃珮禎等人均為四代老總;被告廖紹鈞為貪圖作帳及製作獎金分配表每份額人民幣14元之利益,而幫助被告胡碧雲操持帳務工作、被告黃建源受其母親即被告胡碧雲所託,為被告胡碧雲擔任純資本運作非法多層次傳銷操持帳務工作並製作獎金分配表,被告13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渠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黃大陣、陳勁國、廖紹鈞、黃建源等4人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物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記事簿,為被告黃珮禎所有,係用
以記載是被告黃珮禎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下線組織圖,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黃珮禎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吳寶添所有,係用以
供被告吳寶添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吳寶添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9所示之物,為被告胡碧雲所有,係用
以供被告胡碧雲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以及操持帳務及製作獎金分配表所用,為供犯作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胡碧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20至32所示之物,為被告劉議鎂所有,係用
以供被告劉議鎂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劉議鎂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33至65所示之物,為被告劉啟德所有,係用
以供被告劉啟德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劉啟德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66至7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郁鈴所有,係用
以供被告陳郁鈴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陳郁鈴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㈦扣案如附表編號77至113所示之物,為被告王智霖所有,係
用以供被告王智霖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王智霖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㈧扣案如附表編號114至127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勁國所有,係
用以供被告陳勁國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陳勁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㈨扣案如附表編號128至130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大陣所有,係
用以供被告黃大陣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招攬下線所用,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黃大陣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㈩本案扣押之物,除上揭項次㈠至㈨,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本
件犯作所用之物,依法應予以宣告沒收外,其餘均屬非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亦有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除本院上開認定有罪之部分外,公訴意旨另以:㈠胡碧雲、吳寶添、劉議鎂、徐憶婷、劉啟德、王智霖、許連
水、陳勁國、陳郁鈴、黃大陣、黃珮禎等11人自99年3月至100年10月間加入之大陸地區廣西南寧市(下稱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或稱商務商會運作、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資本運作),係先假借旅遊名義,以投資人僅需支付機票費用,其餘食宿全免之誘因,邀約投資人至廣西南寧參訪,進行數天考察,嗣投資人至廣西南寧後,先將投資人帶至當地市區參覽,佯稱當地諸多建設,均係廣西南寧市政府默許廣西南寧投資團隊從事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而誆以該地繁榮之景象係廣西南寧投資團隊所導致,再安排投資人每日至身分不詳之「老總」階級會員住處聽課程,向投資人佯稱:「投資人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之投資款需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中,透過中國工商銀行之官方性質進行運作,以投資當地政府各類重大建設」、「該『資本運作』行業係廣西南寧地方政府默許之行業,獎金超過3500元人民幣免稅額部分才需繳交10%之稅金予大陸地區政府」、「於夜市、新華書局各地均可購買『資本運作』書籍,可與說明會上『老總』所講授之內容相互印證」、「投資後若不斷吸收下線,可獲利高達人民幣600萬元(折合約新臺幣3000萬元)之高額獎金」云云,使投資人將廣西南寧投資團隊與公權力及當地繁榮景象為不當想像之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待投資人決定申購後,該集團成員為強化投資人錯誤觀念,除必須前往當地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辦理開戶外,亦會安排「現場申購儀式」(即由投資人需填寫『自願加入連鎖經營資本運作行業切結申請書』,並繳交台胞證影本、投資人大頭照片正本等資料,再由在場老總對投資人之投資意願進行最後確認之流程)相關新人進行之教育訓練課程,待投資人返臺後再收取新臺幣投資款,以消弭投資人之防衛心。
㈡然投資人付出之投資款項,實際上並無投資於當地政府建設
,實係全數用於上線會員之獎金分配之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即集團內成員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單純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並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係以該「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高額獎金為誘因,在臺灣臺南、臺北等地招攬多數投資人,入會門檻為:有意申購之投資人須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術語:
21份、1粒、1球,折合新臺幣約35萬元)成為會員,並須另外加購「載體」(即床組寢具或電話預付卡,以規避公平交易法無銷售任何商品之規定),次月退回招攬他人加入之補助費用人民幣1萬9,000元,新人成為該資本運作組織會員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而資本運作組織採「五級三晉」制,五級分別是:1-2份為業務員級、3-9份為業務組長級、10-54份為主任級、55-479份為經理級、480份以上為「老總」級;三晉內容則為:只要份數累計到10份以上,就可以直接晉升為主任,主任晉升至經理之條件,除累計份數應達55份以上外,必須發展有2名直接下線為主任;經理晉升老總之條件,除累計份數達到480份以上外,必須發展有3名直接下線為經理;而「老總」分為1-4代,首任老總時係第1代,若直接下線有人晉升老總,則原老總成為第2代,以此類推至第4代老總後,若直接下線再有人晉升老總,則該第4代老總即從這條線上「出局」,而「4代老總」為避免成為「出局老總」,會以親友人頭方式繼續留在組織中,以分得該支線後續之獎金;若在3條下線支線均出局,則稱為「成功出局」,惟出局老總仍會在組織內繼續協助組織成員拓展純資本運作投資業務。
㈢胡碧雲等人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嗣於起訴書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晉升為「老總」階級後,均明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所收受投資人之資金,實際均作為組織內各階層人員獎金分配或記帳費用,並未實際作為投資廣西南寧當地建設之用,且該資金既無實際投資即無法產生任何獲利,投資報酬亦非來自大陸官方或銀行,竟於知悉上開情事後,猶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自100年5月起,分別以胡碧雲、黃珮禎為首,對於不知情之下線或其他知情老總以上開詐術邀約他人加入時,或漠視容認不予澄清、或施以相同詐術,藉此共同詐取財物,繼續向下招攬新投資人至大陸廣西南寧,而投入資金加入「資本運作」行業,該資金分別由胡碧雲、黃珮禎依各層級獎金之分配比例,進行各層級人員獎金之分配,而未將該等資金進行實際投資;又胡碧雲、黃珮禎為使新投資人誤信資本運作確實為大陸許可,明知並無繳稅事實,仍向體系內新投資人及成員詐稱:主任、經理的提成分紅扣除3,500元人民幣之免稅額後,應繳稅10%給大陸政府云云,實則將10%「稅」作為第四代老總之提成,且為合理化大陸、臺灣均有查緝措施,復謊稱官方雖有查緝之舉,但僅為「調控」,只是要避免太多人爭著加入此行業,分散獲利云云,藉以掩飾大陸從無默許資本運作之情,並藉機自1代老總至3代老總之獎金內再提撥3%作為「公關費」,由胡碧雲、黃珮禎收取後納入私用,致如陳秋諭、卓榮茂等投資人共43人誤信胡碧雲等人所述為真,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交付新臺幣25萬元(預先扣除退佣10萬元)至35萬元不等之入會金予胡碧雲、黃珮禎等人,以胡碧雲體系現存名單下線736人,以及黃珮禎體系名單下線428人計算,此資本運作集團詐騙之總額已逾新台幣3億元,而胡碧雲、黃珮禎等人應分別就其渠知悉真相後加入之新人共同負詐欺之責。渠等行為分列於下:
⑴黃珮禎部分:
黃珮禎於99年4月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誠龍」之人及弟媳陳小紅招攬,以其本人及子女吳泳鋐(原名吳楠偉)、吳諭瑄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陸續招攬黃湘鈞、黃再添、王珠香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黃珮禎自100年5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陳秋諭、吳垂玲、莊志成、范禮炎、王梅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黃珮禎自100年5月晉升老總階級起迄遭查獲之日為止,均擔任該組織內記帳及分配獎金之工作,並提供新進投資人、體系組織圖供「陳誠龍」製作獎金分配表,再由黃珮禎負責於每月在大陸廣西南寧怡景苑1棟1單306號其所承租之住處,發放獎金分配表及支付獎金予各老總及各體系之下線成員。
⑵胡碧雲、吳寶添、廖紹鈞、黃建源部分:吳寶添於99年3月
間透過真實年籍不詳自稱「小白菜」之人介紹,以其配偶婁雲琴名義加入上開「資本運作」體系後,即於99年11月間招攬胡碧雲,胡碧雲以本人及其配偶黃清全名義加入,胡碧雲再先後招攬劉議鎂、徐憶婷、陳郁鈴等人成為其下線,吳寶添、胡碧雲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分別為:阿寶師、黃金果)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林嬌、蘇清林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吳寶添另自組織內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黃龍」之人處傳承該資本運作體系之記帳方法(即新人繳交入會費時,各階級成員如何分配該入會費之比例),並交由廖紹鈞(原名廖航豐)負責記帳,且每記帳分配新人一人之入會費,即可抽取人民幣14元之記帳費用,嗣廖紹鈞另將此記帳之方法傳授胡碧雲。胡碧雲自101年2、3月起迄遭查獲之日為止,均擔任該組織內記帳及分配獎金之工作,並由黃建源為其製作獎金分配表,藉為該組織記帳而收取每一人次人民幣14元記帳費,胡碧雲則於每月在臺南市○○區○○路由劉啟德承租之住處,發放獎金分配表及支付獎金予各老總及各體系之下線成員,再向各老總收取獎金之3%作為「公關費」之費用。
⑶劉議鎂部分:
劉議鎂於99年11月間受吳寶添、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配偶鄧政忠、女兒鄧涵心、友人陳美津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林秀玉、曾巧玫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劉議鎂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美琪)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卓榮茂、莊瑞珠、楊文在、林玫秀、許晉瑋、鄭麗珠、侯誌錕、陳南良、鄭宇志、宋忠勳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⑷徐憶婷部分:
徐憶婷於99年11月間受吳寶添、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子女陳禹碩、陳禹帆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許連水、徐裕峰、黃麗娜、李佩娟、林美玉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徐憶婷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辣媽、如意)後,由其本人或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王涂秋香、陳桂秋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⑸許連水部分:
許連水於100年2、3月間受徐憶婷、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其子許佳銘名義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後,招攬黃大陣、鄭仲榮、周黛黛、陳勁國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許連水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阿水)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林燦杰、郭和元、張明田、石順良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⑹陳郁鈴部分:
陳郁鈴於100年3月間受胡碧雲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嘉鈴),再由其本人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董登輝、黃郁蓁、朱依瑄、楊文在、林進忠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⑺劉啟德部分:
劉啟德於100年3月間受劉議鎂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王智霖、陳蔡玉加入成為其下線。劉啟德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易成)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周宇蕎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劉啟德並自102年1月起承接胡碧雲體系下所有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⑻王智霖部分:
王智霖於100年3月間受劉啟德招攬,以其本人及友人朴芝燕名義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陸續招攬江謝政達、王俐婷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王智霖於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東海、天助)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林羣強、詹璦綸、溫芷昕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⑼陳勁國部分:
陳勁國於100年6月間受許連水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黃永招、曾金生加入成為其下線,陳勁國於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東海、貴妃),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王永清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陳勁國並自102年4月起交接徐憶婷下線組織運作相關事宜。
⑽黃大陣部分:
黃大陣於100年10月間受許連水招攬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後,招攬洪寶田加入成為其下線,黃大陣於101年4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鄒添吉、姚炎明、張小明、張記威(其組織表登記為張紀徵)等人加入「資本運作」體系。
㈣因認被告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
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廖紹鈞、黃建源、黃珮禎,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訊據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廖紹鈞、黃建源、黃珮禎堅詞否認有何詐欺之犯嫌,均辯稱:並沒有向所招攬的下線投資人說,「投資人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之投資款需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中,透過中國工商銀行之官方性質進行運作,以投資當地政府各類重大建設」、「該『資本運作』行業係廣西南寧地方政府默許之行業,獎金超過3500元人民幣免稅額部分才需繳交10%之稅金予大陸地區政府」,每個人都知道的是,一個人可以拉三個下線,拉一個下線可以得到6112元,當下線累積到23個份額,480份到的時候,就可以升為老總,下線若有人加入,一個人可以拿到10500元等,這個所謂「框架」的部分,這個純資本運作唯一的收入來源是要拉下線等語;辯護人並為胡碧雲辯護稱:從這個體系建構出來的體系可以知道,胡碧雲確實從程淑冠、江金茂、吳香蘭、黃郁蓁及林嬌的體系事實上已經出局了,而依照證人劉啟德、劉議鎂、徐憶婷的證詞,他們都表示出局之後是無法領取款項的,所以相反的,胡碧雲也不會因此去招攬下線,事實上也沒有等語;辯護人為黃建源辯護稱:黃建源從頭到尾事實上都是沒有參加的,所以就此部分,我們認為從很多跡證可以看出,黃建源其實根本不瞭解這個組織在做什麼,組織這麼多人,一定要有一個人負責做這樣的電腦紀錄,黃建源很單純就是做一個電腦紀錄的人,他沒有參與其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或是任何一個構成要件的行為,所以我們認為就檢察官起訴認定黃建源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及詐欺的部分,我們認為都與構成要件不該當等語。辯護人為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辯護稱:就本案到底有無詐術的問題,檢察官很聚焦在有無騙人家投資當地政府建設這個點,但針對這個點檢調單位卻都採取一種模糊式的問話,辯護人認為不夠精確,你今天隨便問一個人,他們到南寧去都有聽到,因為事實上這麼多人帶了這麼多錢,到當地來參加這個純資本運作,有人就會有錢,在當地就會有消費、租房子、買房子,當然間接就會帶動當地的繁榮,很多人就會說我們這個行業造成廣西南寧這樣的發達與繁榮,這句話其實是對的;廣西南寧本來是大陸一個小地方,只有跟西南部的越南交界,所以有東盟十三國,是一個門戶,僅止於跟東盟十三國之間的一些貿易上的往來,商業並不發達,只有一些過境的物流業非常發達,可是因為這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在那裡施作之後,在大陸的各機場、書店、風景文化區,到處都在賣所謂的純資本運作,書名不論是「藍海」或「圓夢廣西」等書籍,這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大方的把胡錦濤總理直接印在封面上,然後引述他們說純資本運作不錯,大家要多來投資,因此說這是大陸政府所默許的,其實不是默許,是明許。其實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遊戲規則有一個大家都耳熟能詳、都會背的,叫做你交入的錢是可繼承、可轉讓,不可以退錢,這是每個人在申購書上,老總要你申購時都會問清楚明白的等語。辯護人為陳勁國辯護稱:證人王永清到庭坦承,他是陳勁國20多年的朋友,他本身跟陳勁國是股東的關係,而且證人本身是70幾年就從商,一直都是擔任負責人的角色,他是因為陳勁國告知他南寧這樣的投資機會,所以他跟陳勁國一同前往當地,有關這個上課的課程內容,陳勁國也沒有帶他去,沒有在上課的場合參與,也沒有跟他討論到這些內容,所以陳勁國其實並沒有做任何遊說或施詐術的行為,是這樣一個身分的證人,本身有20幾年經商經驗的一個老闆,自己去參觀完之後,回到臺灣願意投資而參與的,所以我們認為他對他自己的投資行為應該要負責,陳勁國並沒有施用任何詐術等語。辯護人為黃珮禎辯另護稱:純資本運作的本質就是說你這個人來,你繳了人民幣6萬9800元,你拿過來之後,這個錢就給我們了,然後隔了4個月,我們會給你一筆人民幣1萬9000元的補助款,以幫助你去拉下線的費用,這筆錢進來、出去就這樣而已,就沒有了,你丟了這筆錢出來,又拿了1萬多元回去,以後你要有錢的話,就要去拉下線,你才能賺佣金,是拉人去賺錢,那你的下線再去拉,你的等級就升高了,所以可以一直抽下去,都是因為人拉人去抽的那種佣金,你的獲利來源是在這裡,而不是去投資什麼重大建設,然後有回饋或利潤,根本不是這種情形。所以當每個人取得這個會員資格,要來賺這筆錢的時候,他都知道沒有拉人就是沒有錢,一定要去拉人,下面的人還要再去拉人才有錢賺,這是他們非常明確知道的事情,所以在他的觀念裡面,我就是要這樣才有錢,所以他們根本就沒有被詐欺,這個純資本運作的本質在這邊,所以他們根本沒有被詐欺,而把這筆錢交出去,然後不知道怎麼樣回收,所以這筆錢根本不是投資款,是類似一個進來的門票而已,並不是什麼投資款被人家詐欺拿去了等語。經查:
㈠證人王珠香於偵查中就黃珮禎犯行部分具結後證稱「(問:
有無參加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案?)有」、「(問:何時參加?)我是99年7月底,當時是黃珮禎邀我參加,他跟我說要不要去大陸玩,說那邊不錯,說我去了會感恩他一輩子。當初他約我的時候感覺不像單純去玩,好像那邊有一個地方很好。我、我女兒、蔡明晃跟其他我不認識的人約有10多人一起去,黃珮禎有無親自帶我們去我忘了。第一次去機票我們自己付,吃、住是蔡明晃幫我跟我女兒付。我們去廣西南寧他們都帶我們去聽課,說一些投資的事情,內容先說這個體制是純資本運作,他說一個人參加後要投資69,800元(人民幣),還要邀約三個人,這樣發展下去,跟我們介紹課程的人是所謂的老總,我不認識。如果邀約一個人,就等於是你的下線,就可以領紅利,邀約越多人紅利就越多,我記得每邀約一個人的紅利是3,000元出頭的人民幣。第二個月就會退1萬9,000元的人民幣,用意是讓參加的人還有錢去廣西,帶下面的下線一起去廣西,帶動那邊的食衣住行」等語(見偵2卷第193頁及其背面)。依證人王珠香於偵查中之上揭證述內容,即可知黃珮禎縱有邀約她到廣西南寧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然並無施用詐術詐騙證人王珠香,在上課過程中已告知證人王珠香,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王珠香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㈡證人陳秋諭於偵查中具結後就黃珮禎部分證稱:「(問;本
件被告5人,有沒有跟你在台灣或是大陸解說資本的運作?)在台灣是黃再添及陳龍雄、董月霞三人來找我說的。在大陸則有黃再添、黃佩禎、黃湘君三人一直遊說我,說是這個是由中國政府背後推動的並且與台灣政府有合作,說大陸的資本運作,只要我加入6萬9800元人民幣成為會員,我只要找一個下線就會有6,612元人民幣。所以後來我就有加入了」等語(見他13卷第57頁背面)。依證人陳秋諭於偵查中之上揭證述內容,即可知黃珮禎雖有邀約她到廣西南寧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然並無施用詐術詐騙證人陳秋諭,因渠等已告知加入成為會員後,要繼續找下線才會獲得獎金,由此可知,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陳秋諭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㈢證人吳垂玲偵查中具結後就黃珮禎部分證稱:「(問:你參
加大陸廣西南寧投資案你投資了多少金錢?)6萬9800元人民幣,之後對方有退1萬9000元的人民幣」、「(問:當初是何人邀集你前往大陸參與該投資案?)一開始是陳秋諭遊說我,說黃再添(大家稱呼他為五叔)的親戚因為參加該投資案還了1000、2000萬元的債務,所以後來我就跟陳秋諭及黃再添一起到廣西去了解這個投資案,陳秋諭有跟我說這個投資案在台灣沒有資料可以看,一定要到大陸去,這個投資案是大陸政府與台灣政府合作的,後來我們到了廣西之後,是住在黃再添的租屋處」、「(問:你將6萬9800元人民幣交給何人?)我是匯了34萬的新台幣到陳秋諭的帳戶,陳秋諭再轉給黃佩禎先生的帳戶,這是陳秋諭跟我說的。黃佩禎先生名字我不知道」、「(問:投資該投資案利潤如何計算?)我找第1個投資人,可以得到6612元人民幣,找第2個投資人可以得到7904元人民幣,找了4位投資人就可以得到老總的資格,可以獲利1萬4000元多的人民幣」等語(見他13卷第56頁背面)。依證人吳垂玲於偵查中之上揭證述內容,即可知黃珮禎或其下線陳秋諭雖有邀約她到廣西南寧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然並無施用詐術詐騙證人吳垂玲,因渠等已告知投資利潤的來源就是,要繼續找下線才會獲得獎金,由此可知,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吳垂玲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㈣證人莊志成雖於調查處筆錄中證稱:「100年間經鄰居曾玉
霞介紹,結識黃再添、陳龍雄、董月霞、黃佩禎、黃湘君等5人,當時黃再添與曾玉霞邀請我與陳秋諭、吳垂玲前往大陸廣西省南寧市區考察,宣稱投資於政府建設之"純資本運作,推動西部大開發引擎"開發計晝(下稱純資本運作計畫)獲利豐厚,遊說我等加入投資,惟實際並無如其等所宣稱用作投資政府建設,而投資款項實際上均用於上線會員之獎金分配,經我等要求返還投資款項未果,始知受編」、「投資入會1單位為人民幣69800元,且必須要在大陸當地的工商銀行開立帳戶,投資人成為該純資本運作計畫會員後,會先在隔月收到會員補助費用大約人民幣19000元,但詳細金額要問我太太陳秋諭比較清楚,而入會後即取得招攬他人為下線、發展組織之資格,若有招攬下線會員,招攬他人到一定股數可升經理階級、老總階級,獎金分配方式係投資人(第四代會員)經招攬加入會員投資繳款後,其之直接上線(第三代會員)次月可自第四代會員投資金額中獲取人民幣6612元之獎金,第三代會員之上線(第二代會員)可獲取人民幣8132元之獎金,第二代會員之上線(第一代會員)若已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4516元之獎金,若未達老總階級,則可獲取人民幣10500元之獎金,另推薦加入者則可獲取人民幣6,000元之獎金」、「他們宣稱是投資於廣西南寧市當地之政府建設及與政府合作的住宅建案,例如有防城港、住宅大樓、百貨商圈等」、「我當初也有向黃湘君及黃再添提出質疑,他們當下幾乎回答不出來,而我追問投資款項扣除招攬下線會員的分配獎金後流向為何,黃湘君及黃再添只有回答"獎金歸零",當我追問何謂"獎金歸零",黃湘君及黃再添則叫我不要問那麼多,以後如果我自己當了老總就會知道了。究竟有無用作投資及投資盈虧完全沒有向投資人說明」、「當時我在100年12月底前往大陸廣西南寧市參加該行程時,就對投資內容提出質疑,但我太太陳秋論在我抵達前就已代替我匯入投資款,返台後我再行向黃再添提出質疑,黃再添一直無法回答,所以我與我太太陳秋諭、吳垂玲就向黃再添要求返還投資款項,但黃再添表示必須給他半年時間讓他招攬其他下線來遞補我們的位置,或是我們自己招攬其他人來遞補我們的位置,但後來過了1年也等不到黃再添找人遞補我們的位置,而我們更不可能自己找人遞補,所以迄今都沒有取回投資款項」等語(見他13卷第90頁背面至第92頁背面)。證人雖一再證稱向其招攬之人有向他說明,投資的錢是用作投資政府建設,然證人對於其招攬人所述內容並不相信,亦即證人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而證人莊志成也說,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是他的太太陳秋諭替他參加的,而陳秋諭如前所述,是在明知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為自己也為證人莊志成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從而黃珮禎或其下線成員亦無對證人莊志成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㈤證人范禮炎於偵查中具結後就黃珮禎部分證稱:「(問:如
何得知上開投資案?)是我的上線"果惠師父"楊秋梅介紹我去的」、「(問:楊秋梅聯絡方式?)行動電話0000-000000」、「(問:楊秋梅如何跟你講這個投資案?)楊秋梅約我與另一位我不認識的信眾到廣西的南寧市清秀山禮佛,順便去廣西南寧市的市區考察,我們三人到大陸後,有人接機、接待,在大陸時"老總"黃珮禎有向我推銷該處有一個大陸政府推動的「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資料,投資6萬9千8百元人民幣,過程中有安排上課,我前後去過大陸約8次,只有第一次去大陸6日的行程是黃珮禎負責我在大陸的吃住」、「(問:第一次前往大陸6日行程的內容?)其中兩日是黃珮禎在幫我們上課,上課的內容是如何操作資本、紅利回饋,並教我們一人可以帶三位下線進來,且有解釋如何分紅,只要投資後,到達主任、經理、老總的階級,就有提成獎金,獎金要看職等,若是主任的職等且有一人作為下線就有6612元人民幣,若是經理階級且有一人做為下線就可獲得14516元人民幣,老總階級的提成我不清楚,因為我是主任階級。其他時間就是在看房子、朝山、拜拜」等語(見偵1卷第241頁)。依證人范禮炎於偵查中之上揭證述內容,雖非黃珮禎邀約他到大陸廣西南寧,但他到廣西南寧後有參加黃珮禎上的課,課中黃珮禎即已告知證人范禮炎,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范禮炎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黃珮禎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㈥證人林嬌於偵查中具結後就劉啟德、胡碧雲部分證稱:(問
:過去有無參與"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過去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有,100年10月間是我朋友蔡玉找我及我兒子去南寧市5天旅遊,順便考察當地"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後來我兒子沒有加入投資,只有我加入,後來在101年2月我有帶我姊姊林網過去大陸但她沒有參加,101年11月蔡玉又找我及我兒子再去南寧市玩,順便又再去看當地發展」、「(問:去南寧市機票及住宿等費用,由何人出?)第一次去機票都是自己付,吃住是蔡玉付的,其他幾次都是自己付費」、「(問:簡單描述去廣西省南寧市做何事?)當地的人帶我們去參觀一些南寧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問:你的上線為何人?上線的上線為何人?有無下線?)我上線是蔡玉,她的上線是"啟德"的男子,"啟德"的上線我不清楚。我下線是我兒子陳永盛、女兒陳漱惠」、「(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建行投資計畫?)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拉人進來投資就可以分紅,沒有拉人進來就沒有分紅」、「(問:你既然不知道"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我想說這個應該可以賺錢」等語(見偵6卷第130頁至第131頁)。依證人林嬌於偵查中之上揭證述內容,其雖係胡碧雲下線之劉啟德下線陳蔡玉招攬至大陸廣西南寧,且不知投資的款項有無實際投入當地建設,但證人林嬌明確證稱,只知道拉人進來投資就可以分紅,沒有拉人進來就沒有分紅,由此可見,證人林嬌清楚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且因為想要賺錢才加入這個體系,顯然證人林嬌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劉啟德或是他們的下線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㈦證人蘇清林於本院105年4月27日審理中到庭具結後就胡碧雲
部分證稱:「(受命法官問:你之前在警察局的時候有說你是透過一位朋友才向雲姊投資大陸廣西南寧,你所謂透過一位朋友是否指的就是你妹妹?)是介紹的」、「(問:你妹妹介紹你們認識的?)是」、「(問:當初在臺灣的時候,你為何會聽到廣西南寧這個投資的事情?)就是他們介紹的」、「(問:是否你妹妹先告訴你?)她跟我說她要跟人家去用這個,用這個的時候就在邀我」、「(問:是否就邀你順便一起過去?)是,邀我過去,說不然就當作去玩、去走一走」、「(問:要去大陸之前,在臺灣你跟胡碧雲有無先接觸過?)有,她有去我公司坐」、「(問:胡碧雲去你公司的時候是否就有跟你說廣西南寧這個投資的內容?)是,大概」、「(問:胡碧雲大概如何跟你說的?)就像這樣說,說過去當地有什麼,你投資多少可以怎麼分,有沒有你過去看就知道了」、「(問:他們過去時有無跟你提到加入這個組織若要賺錢就要找人加入才有錢可以賺?)他們也有這樣講,但我是說要我招攬人我沒辦法」、「(問:他們要招攬你過去之前,有無跟你說你要加入這個組織,你只要有招攬人就有錢可以賺?)是到那裡最後才有說到這些,一開始過去他們是叫我去看,就像我說的這樣」、「(問:去到大陸之後,他們有無跟你說有招攬人才有獎金可以賺?)有」、「(問:你的案件比較特殊,你剛才一直強調你去大陸的時候,他們跟你說的你聽不下去,你認為不可能是真的?)是」、「(問:既然你認為不可能是真的,為何回到臺灣之後,胡碧雲找你去投資時,你還願意把25萬元交給她?)因為這中間還有別人的錢,都一起在那裡用的,我會交給她就是如我剛才所說的,因為她說還缺一個人就可以做什麼,我才會投資,她說時間到了她會還我錢,我若不要做,她可以還給我」、「(問:缺一個人就可以做"什麼"?)我不瞭解,我忘記了」、「(問:是何人跟你說缺一個人這件事情?)我忘記了」、「(問:你現在記得的是否就是有一個人跟你說他要升到某個職位,還缺一個人,所以跟你說你一定要加入,他才可以升到這個職位?)是」、「(問:既然如此,那個人應該跟你很熟,不然不可能缺一個人就去找你投資,是否因為你妹妹要升到什麼職位缺一個人而找你的?)不是,有好幾個人在那裡,包括我妹妹也在場,他們就說我可以投資,我有這麼多人脈,我去招攬就可以了」、「(問:是否知道你的直接上線是何人?)不知道」、「(問:你剛才有說你後來願意加入是因為你有跟他們說你把25萬元放進去,之後你若不要的時候,他們要把錢還給你?)對」、「(問:你跟誰說的?)我第一個是跟我妹妹講,第二個我去找胡碧雲講,我跟她說我錢是這樣給妳的,妳說要怎麼還卻都沒做到,我還跑去她家找她,後來我才去五分局報案」、「(問:所以你第一個是先找你妹妹,你跟你妹妹講?)是,我跟她說她不是說要還我,怎麼到現在都沒還」、「(問:你問你妹妹說妳不是說要還我,怎麼到現在都還沒還?)對」、「(問:為何你會找你妹妹談?)因為她都在場,她說她找得到胡碧雲,當然我就要先問她」、「(問:是否你認為當初實際上找你投資的是你妹妹,你投資那份也是為了讓你妹妹升到某個職級,所以你發現被騙之後,你才會第一個去找你妹妹叫她還錢?)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也不知道他們這個體制是怎樣,不過當初就是他們在那裡說,我就加入,還有答應我這樣,是剛好我認識我妹妹,不然當初她叫我投資,我也不會投資,是因為在那裡他們大家都這樣說,我就說好,若真的只缺一人而已,而且他們也會把錢還給我,我還問他要多久,他說3個月」、「(問:誰跟你說3個月要還你?)他們都在那裡,我們大家都在那裡,我妹妹、胡碧雲也都在,他們就都這樣說」、「(問:一定有一個人開口跟你說,不可能大家都有開口跟你說?)我不知道是誰開口直接答應我這件事情,但就是有人跟我這樣說,所以我才會去找她討錢,我把錢交給她,我就去找她討錢」、「(問:你的意思是說當初在場有很多人,但是你現在已經忘記是誰開口跟你說只要你加入,3個月後就會把錢還給你?)對」、「(問:你會找胡碧雲是否因為你錢是直接交給胡碧雲?)對」、「(問:所以其實你不是被騙而認為這個制度有多好,才願意把錢投資進去,只是因為他們跟你說還缺一個人,某人就可以升到某個職位,所以你認為既然還缺一個人,你就先加入,不是實際上你自己願意拉人頭賺獎金才加入這個制度?)對,但這樣不算騙的話,大家都可以拿了錢再說有天會還,也就沒有什麼詐欺了」、「(問: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有人答應你只要你加入,3個月後會把錢還給你,所以你才把錢投進去?)是」、「(問:但是你現在無法確定是誰答應你3個月後會還你錢?)對」、「(審判長問:你投資之後有無從這個制度分到錢?有沒有人分錢給你?)好像都沒有,我才會去找她要錢」、「(問:都不曾分到錢過?)是」、「(問:你當初要加入時,因為跟你妹妹有關係,你妹妹可能缺一個份額,你說當時有很多人跟你說,那你是否知道你加入後,你妹妹可以升到什麼階級?)我對於他們的組織都不瞭解,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9頁背面至第22頁背面)。由證人蘇清林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蘇清林對於向其招攬之人所說的內容並不相信,因此也沒有所謂陷於錯誤之情形,而證人蘇清林願意交錢加入純資本運作,純粹是因為「某人」尚缺1名下線就可以升級,基於幫助這個某人以及在獲得此一「某人」會在3個月內還款之承諾下,始交錢成為純資本運作之一員。就有關那個所謂的「某人」,雖證人蘇清林不願說明,每每推說忘記了,或當時大家都在場云云,然既然會讓證人蘇清林願意交69,800元人民幣,相當於新臺幣34萬元,去讓「某人」升級,足見這個「某人」與證人的關係非比尋常,胡碧雲與證人蘇清林本不認識,是透過蘇清林的妹妹蘇品璇的介紹才認識,而證人蘇清林的妹妹蘇品璇本身也是純資本運作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的成員,證人蘇清林正是受其妹蘇品璇招攬前往大陸廣西南寧,由此可見,證人蘇清林應該是為其妹蘇品璇升級之目的,才加入純資本運作。是以,證人蘇清林並未受胡碧雲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欺騙致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
㈧證人陳俊吉於偵查中具結後就胡碧雲、劉議鎂部分證稱:「
(問:有無參加廣西南寧的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拉過幾個人?)3個,蔡明昌、陳錦明、杜碩欣」、「(問:每人要交多少錢?)人民幣69800元」、「(問:你的上線是誰?)我母親陳蔡玉,我母親的上線是劉啟德」、「(問:投資前有無到大陸看過?)有」、「問:去大陸主要做什麼事?)看東盟十三國,聽他們分析,並且聽他們講述如何拉下線賺錢」、「(問:如何分紅?)職位到哪裡就分多少獎金。我加入時繳69800元人民幣,就是主任,隔月可以退回19000元人民幣,主任拉到第一及第二個人都可以分到6612元人民幣,拉到第二個人就變成經理,如果我是經理的話,我的下線拉到一個人,我可以領7000多元人民幣,如果我已經成為經理然後自己拉到一個下線可以領14000多人民幣。連我自己達到23人,然後我拉到的3個人都成為經理,我就會變成老總,我的下線如果有人變成老總,我就成為二代老總。老總一、二、三代如果有新人加入後可以領10500人民幣,但要扣掉3%稅金。第四代老總如果有新人加入領比較少,但領多少我不清楚」、「(問:你們帶人過去大陸時是如何向下線講?)我們說中國大陸那裡有一個機會,過去看適不適合」、「(問:有無向你們的下線說是要投資?)也是都會講到要投資政府政策」、「(問:是投資什麼樣的政府政策?)說這是一個平台,要找到3個人,如果有找到就會賺到錢」等語(見偵6卷第228頁及其背面);另證人陳俊吉於本院105年3月30日審理庭亦到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要加入、要申請份額之後,才能取得資格、才能再去拉下線?)有」、「(問:你付了多少錢才能夠加入?)那時候是新臺幣30幾萬元,因為時間太久了,所以也記不得實際數字,差不多是32萬多元,因為隔月還有返還,所以實際上好像是投資25萬元左右」、「(問:你認為你交新臺幣30幾萬元是要做何目的使用?)第一次是知道我就是加入了,只要我找三個人就可以了」、「(問:就可以怎樣?)每個人都一樣,就是找三個人發展」、「(問:在你交錢加入之前,劉啟德是否跟你說加入這個運作會讓你有錢可賺?)其實他在大陸帶我們去找那邊的大陸人跟臺灣人時,大家就會講到這些」、「(問:你認為加入這個東西有錢賺,是賺什麼錢?)他那時候是說加入了、那時候聽到的好像是說我們的錢交給第四代老總管理,再下去分發,整個賺的錢會重新再分配,看你的業績就對了,你若努力一點就賺比較多,還有看你的運氣怎麼樣」、「(問:繳這些錢加入之前,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繳的錢會去投資什麼標的?)沒有問」、「(問: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加入只要再找三個人,總共可以賺到多少錢?)就是看你,那個機制有分說我第一個可以領多少錢、我下線再找人我可以領多少錢、如果升到老總可以領多少錢」、「(問:劉啟德有無跟你說你最多可以領到多少錢,然後就從這個體制出去了?)這個有出局制,到第四代後就會出局,但領多少其實要看你底下的發展才能知道,他沒有說保證會賺多少,但如果你有找人的話最起碼是可以賺到錢的」等語(見本院卷㈤第75頁背面至第76頁背面)。依證人陳俊吉上揭證述內容可知,其雖係胡碧雲下線之劉啟德下線陳蔡玉招攬至大陸廣西南寧,但一開始就知道,只知道拉人進來投資才有獎金,沒有拉人進來就沒有獎金,由此可見,證人陳俊吉清楚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且因為想要賺錢才加入這個體系,顯然證人陳俊吉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劉啟德或是他們的下線對他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㈨證人江金茂於警詢中就胡碧雲部分證稱:「因陳俊吉向我招
攬後,說有一個考察團要前往大陸廣西省南寧市考察,所以是陳俊吉帶我去的,共去5天」、「到大陸廣西省南寧市後所有行程均是由胡碧雲安排,也有開投資說明,是由胡碧雲講解的,講解的內容我於第1次筆錄內就有說明了,當初胡碧雲所說的,一個人投資一個單位是以人民幣6萬9800元為一個單位」、「陳俊吉、胡碧雲說我只要再招攬3個人投資,該3個人再以同方式繼續招攬,等我的下線達到23個人,我就可以領到新臺幣3000萬元,但如果招攬的績效不好的話,就會把我的投資權除去,並退還原有投資的金額(需扣除第1筆8萬9000元),黃清全當時是負責收錢的」等語(見警3卷第21頁至第22頁);另證人江金茂於本院105年4月20日審理庭亦到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胡碧雲怎麼講的,關於建設與邀請你們加入這個資本運作有何連結?)那些都有書本」、「(問:但是你剛才說胡碧雲也有用口頭講?)對」、「(問:大概怎麼講?)就是投資6萬9800元,隔月就會返還多少錢,然後讓我們去運作,大陸希望帶臺灣人,運用人拉人,就是有點像老鼠會,運用資本運作拉人過去,加入之後讓錢去滾錢」、「(問:你加入這個組織後,你的上線劉啟德有無跟你說要再繼續拉人進來,才會有業績,你才能分得獎金?)最多就三個人而已,再多也沒辦法」、「(問:是否有一些多的人員可以掛在你的下線當作是你下線的業績?)對,譬如說我有多的人,他如果願意的話,但我的名額已經沒了,我下面的朋友、我的下線現在還有缺,看願不願意過到他的名額下,如果他願意當然是ok的」、「(受命法官問:胡碧雲有無告訴你怎樣可以獲取獎金?)她有一本資本運作的手冊給我們看,叫我們去買資本運作,說剛進來第一個月會返還多少錢,然後拉一個人可以分多少,因為我沒有邀約成功,我朋友沒有加入,我沒有分到錢,所以我就不知道他們可以分到多少錢」、「(問:是否加入這個純資本運作,要賺獎金就要拉人進來才可以?)我今天若帶朋友去參觀就沒有錢,帶人去他們要把32萬元或34萬元,這要看人民幣的匯率,要把大概34萬元投進去、人民幣6萬9800元投進去,才會有錢領」、「(問:所以是要拉人進來投資,你才可以賺到獎金?)對」、「(問:如果沒有拉人進來投資,是否就沒有錢?)對,沒有,只有還款而已,就是你進來之後,會退一筆大約8、9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77頁及其背面、第180頁背面至第181頁)。依證人江金茂於警詢以及本院審理時之上揭證述內容可知,其雖係陳俊吉招攬至大陸廣西南寧,但一開始就知道,在胡碧雲就獎金制度之說明時,即已知道要拉人進來投資才可以賺到獎金,沒有拉人進來投資就沒有獎金,由此可見,證人江金茂清楚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且因為想要賺錢才加入這個體系,顯然證人江金茂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他的下線對他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㈩證人程淑冠於本院105年4月20日審理庭中到庭具結後證稱:
「(檢察官問:胡碧雲如何介紹這個制度?)她說現在他們在投資大陸官方他們這邊的政府建設,都是由政府開始建設,然後要邀我們進去裡面投資,拉我們的人進去,從我們這邊的經濟帶過去那邊,然後由我們從平民,帶我們到階級上去,不要一直坐在平民那裡,然後帶動那邊的經濟繁榮」、「(問:妳說這都是胡碧雲當時上課有講到的內容?)對」、「(問:妳剛才提到胡碧雲是說南寧當地現在正在建設,所以要從臺灣這邊的人加入這個資本運作制度之後,然後把這個錢匯集起來,再資助當地的建設?)是。而且她還強調說大陸人不可以做」、「(問:只有臺灣人可以做?)對」、「(問:他們有無說妳一定要先加入之後才能取得再繼續拉人進來的資格?)一開始他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拉人,一開始我有質疑是否一定要拉人進去做,因為一開始我是質疑是不是老鼠會之類的,我一開始沒有加入,我是去了第三趟之後,他們一直跟我說沒有人進來也沒關係,我沒有人脈也可以做,不用擔心沒有人」、「(問:所以妳三度前往大陸,胡碧雲在這三次裡面是否都有跟妳介紹、上課,並且以妳剛才所說的方式跟妳說這確實是投資當地,即使妳沒有拉人也沒關係?)對」、「(問:他們有無具體告訴妳如果妳後來有拉人,紅利或獎金要如何分配?)這是我加入之後才跟我講的」、「(問:妳決定加入之後才跟妳講的?)對」、「(問:他們跟妳說獎金要如何分配?)他一開始是跟我說,一開始加入30萬元,隔2個月後可以領回2萬多元或3萬多元,算是他們資金運作之後,有一個回饋給我們,後來如果再拉人進來的話,還可以有多少獎金分發給我們」、「(問:妳加入之後有無拿過獎金?)沒有,就只有投資進去30萬元的那一次」、「(受命法官問:妳剛才跟檢察官說錢是妳跟陳蔡玉一起拿去胡碧雲家的部分是指何者?)那一筆是我哥哥的,我第三趟是帶我哥哥去看,因為那時候我也不確定我要不要加入,我是第三趟才確定我要加入,第三趟我帶我哥哥去是因為我不懂事,所以我不知道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我哥哥去的時候覺得應該也還可以,所以我哥哥也有加入,隔天回來後,我哥哥就拿現金給我,然後我和陳俊吉他媽媽一起去交給她先生」、「(問:在妳決定加入所謂的廣西南寧資本運作之前,他們怎麼跟妳說如何獲取獎金的?)他一開始是跟我說妳30萬元進來,這邊會幫妳運作,多少部分會拿給政府,就是他們可能會抽多少進去,再來他們會運作,之後就會有錢賺進來,他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拉人,如果到時候妳不做的話也沒關係,我無義務會讓妳全身而退,妳不會繳到任何錢,或者是說妳賺到錢再還我也可以,他是這樣跟我講」、「(問:誰跟妳講的?)陳俊吉」、「(問:他們有無告訴妳,如果妳不拉人的話,妳如何獲取獎金?)沒有,他們沒有說得很清楚」、「(問:他們是否只跟妳說妳不拉人也可以?)對,我沒人脈也可以,都沒關係」、「(問:他們有無告訴妳如果妳不拉人、沒有人脈,妳能不能拿到獎金?)沒有,是我加入之後才跟我說我最少要加三個人,我進去了之後要拉三個人進來」、「(問:妳已經加入純資本運作交了錢之後,誰跟妳說妳一定要加三個人?)陳俊吉」、「(審判長問:資本運作這個集團當時如何賺錢?)當時以為真的是在政府建設」、「(問:妳收集很多資料,去了三次才加入,妳應該是有審慎分析,妳有很謹慎的分析妳手中的資料,就妳的理解,這個集團用何方式賺錢?)因為他一直遊說,然後又帶我們去參觀當地的發展建設,到處去看各個景點,真的有在建設一些大樓之類的」、「(問:就妳的理解,這個資本運作的集團與這些建設的關係為何?)我的理解是他們應該私底下有很好的關係,所以才會有這麼好的關係把我們拉進去,我當下的理解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6頁至第196頁背面)。證人程淑冠雖證稱在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前並不知道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並稱當時以為真的是在政府建設。按告訴人所為之指述是為使被告受刑事不利益認定為其目的,故其所為之指述難免有故意陷被告入罪之虞,而仍應佐以其他證據以認定之。證人程淑冠證稱,在參加純資本運作前,並不知道獲利之方式,然證人程淑冠所證述之內容除與大多數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所謂的被害人均知悉是以拉人頭賺獎金之證述不同外,證人程淑冠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的目的既是在賺錢,則事前不知所參加之團體如何賺錢,又豈會將錢投入。從而,證人程淑冠所稱,事前不知道純資本運作是透過拉人頭賺獎金乙節,應非事實。參以,證人程淑冠證稱,一開始沒有跟我說一定要拉人,一開始我有質疑是否一定要拉人進去做,因為一開始我是質疑是不是老鼠會之類的云云,若非確有告知證人程淑冠純資本運作就是要拉人頭才能賺獎金,否則何以會提出此一質疑呢?又另依證人程淑冠之證述,她是去第三趟才確定要加入,第三趟是帶她的哥哥去,因為怕不懂事,不知道這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她的哥哥去的時候覺得應該也還可以,所以證人程淑冠才決定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是以,證人程淑冠並非是因為陳俊吉或胡碧雲之遊說,而是因為其兄長親自見聞後覺得可以參加,證人程淑冠始依其兄長之意見決定參加,並非胡碧雲或其下線陳俊吉有何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證人吳張素蘭於偵查中指稱:「林秀玉99年底來台南市○○
區○○路○巷○○號我以前住處,說南寧有一個投資案很好,內容是蓋房子、造鎮,約我參加,一份31萬6000元,要我再約3個人,就可以賺很多錢,我就相信林秀玉,我在100年1月18日用第一麻豆銀行我的帳戶匯款給胡碧雲,因為胡碧雲是林秀玉的上線,林秀玉於100年4月約我去大陸廣西省南寧看,我沒看見公司,也沒看見建案,也沒看見大陸人,去上課也都是台灣人,回台後,我就跟林秀玉講我要退出,上課時也說可以轉讓,結果一拖延就是2年,林秀玉都不理你,所以我102年5月26日我向永康區調解會聲請調解,胡碧雲有承認拿我錢,也願意還錢,我希望快一點。因為去大陸沒看見公司、建案,所以我也不敢找人加入」、「林秀玉於100年1月18日有帶我去胡碧雲,也是講投資的事情,胡碧雲說半年沒約到下線,錢要還我」等語(見他8卷第33頁背面)。依證人上揭偵查中之指訴,胡碧雲之下線林秀玉在招攬之時即已對證人說,要再拉3人,就可以賺很多錢,亦即一開始就已對證人吳張素蘭說明,要拉人進來投資才會賺錢,且證人吳張素蘭亦說,胡碧雲曾答應她,半年沒約到下線,錢要還她云云,益發可見,證人吳張素蘭確實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就是要靠拉人頭來賺獎金,顯然證人吳張素蘭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胡碧雲或是他們的下線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證人劉黃挽前於偵查中指訴稱:「林秀玉以前是做直銷,我
跟他買直銷東西而認識,林秀玉於100年4月14日左右,在台南市○○區○○街○○○巷○○弄○○號約我加入投資南寧,說去大陸賺錢,在南寧建設甚麼,說投資30萬就可以賺千萬,主要約3個人就可以,隔天胡碧雲就來我家,就說投資南寧很好賺,叫我去南寧看,沒多久我就跟其他投資者跟胡碧雲、林秀玉南寧,然後我就相信他們,我就說3個人,我就以我、我先生、我女兒放3個人的錢,1個人32萬,3個人就96萬,回台後陸陸續續,都是由胡碧雲丈夫黃清全來我家拿現金,分3次,每次拿多少忘了,總數是96萬元,結果我先生中風,我沒辦法出去約下線,我向林秀玉說我要退出,結果都沒下文,已經2、3年」等語(見他8卷第5頁背面);另於本院105年3月30日審理時到庭具結後證稱:「(受命法官問:
她們是否跟妳說交的錢是要去投資當地建設、要蓋房子?)是」、「(問:她們有無說要如何賺獎金?)應該有」、「(問:是否記得要如何才能賺獎金?)她們就說還是要找人投資就能賺」、「(問:她們有無跟妳說你們的獎金是因為投資那裡蓋房子,或是投資當地建設所賺的錢來分,還是去找人加入的那些錢來分?)我也不太瞭解,她們沒說得很清楚,她們就說若找人來投資我們就能賺」、「(問:妳若沒找人投資是否就沒有?)我就是都沒有找人,所以我的錢才會卡在那裡都沒退」、「(問:所以在妳去大陸跟她們遊覽遊玩時,妳就知道若要賺獎金就要去找人投資?)是」、「(問:當時妳是否就知道了?)當時我是不知道,當時她們是說若招攬三個人就可以賺,但我很不會說話,我又不會去招攬人,說要招攬三個人,我就把我先生及小孩放進去」、「(問:妳後來是否用妳先生及小孩做妳的下線?)是,我想說三個人放進去就可以賺錢了,結果沒有,沒有招攬就沒有了,三個人放進去就只有三個,這三個人沒有再去招攬,我就沒有錢了」、「(問:妳是招攬妳先生及小孩?)是」等語(見本院卷㈤第98頁至第99頁)。是以,依證人劉黃挽於偵查中以及本院之證述,均可知悉,證人明確知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就是要拉人頭進入才能賺取獎金,而證人劉黃挽因其先生中風,無法出去招攬他人參加,故無法賺取獎金,由此可見,證人劉黃挽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證人吳香蘭於偵查中就胡碧雲、劉議鎂部分具結後證稱:「
(問:何人介紹你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朱依瑄在101年5、6月間就有告訴我,我大約8月份才跟他一起去廣西,當時他只有帶我一個人去廣西。我當時去廣西玩去看看。當時我沒有工作,朱依瑄跟我說他們投資廣西的公共建設都很賺錢,並有帶我去看大使館之類的建築物,說那是經濟自由貿易區或是東協幾國。他是想告訴我那邊發展很有前途,我當時以為那邊很賺錢可以去那邊應徵打掃煮飯,但是去那邊的結果好像要我拿錢出來投資。一個人的投資大約是台幣24萬8000多元,我投資三人份,我用我、我先生蘇慶雄跟我兒子蘇丞曄的名義投資三份。我是用保單借款的方式籌的這些錢投資。因為朱依瑄跟我說回台三天後要將錢交齊。101年8底,朱依瑄跟黃郁蓁開車帶我到胡碧雲大灣的住處交錢給胡碧雲的先生,我當時交三人份就是70多萬元,我有要收據,朱依瑄說沒有收據,也說對岸會傳真東西過來,意思就是台灣這邊都沒有收據,我就相信他,沒有在要收據」、「(問:胡碧雲、劉議鎂這些人有無擔任廣西南寧上課的講師?)我上過胡碧雲跟劉議鎂的課。因為我只去過二次而已。他們二個人說的內容就是資本運作的一些發展,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了」、「(問:要招攬你投資時,是誰跟你提到要投資大陸廣西南寧的公共建設、大陸政府要扣10%的稅、3%的公關費用?)朱依瑄有跟我說過要投資大陸的公共建設,朱依瑄有說過要扣10%的稅,但3%的部分我不知道。劉議鎂跟胡碧雲上課時也是都有提到要投資廣西南寧的公共建設,當時也有說過大陸政府要扣10%的稅,劉議鎂、胡碧雲之後回台灣也是這樣說」等語。依證人吳香蘭上揭證述內容,只有說到朱依瑄告訴他要到大陸投資,就要她交錢,至於獲利如何分配並未說明,她在參加時就已經報了自己的先生以及小孩,所以就成為了經理,並領取經理獎金5,000餘元,由此可見,伊所謂「報自己的先生及小孩」指的就是拉自己的先生及小孩當下線,並因此獲得獎金,顯見證人吳香蘭應該知悉其所參加之純資本運作就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則其以賺錢為目的自願參加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如何能謂受詐欺而被害呢。
證人黃郁蓁就胡碧雲、劉議鎂、陳郁鈴部分於調查處證稱:
「我認識胡碧雲、劉議鎂、劉啟德、陳郁鈴,其餘皆不認識。陳郁鈴是我的老朋友,101年7月間陳郁鈴找我一起去廣西南寧旅遊,回來之後約9月間因為覺得那裡有商機,所以又再去一次,第2次去廣西南寧時才經由陳郁鈴介紹認識胡碧雲、劉議鎂,劉啟德則是回來臺灣後才認識」、「一開始加入就是第1代會員,要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給推薦人轉交給上線的老總,並填寫申購單以辦理加入該投資案的手續,也就是"1股"或"21份額"(每份額人民幣3300元),每張臺胞證只能購買1股,加入後即可直接擔任"主任",加入次月即可領回一筆人民幣1萬9000元的退佣,每人只能介紹3位直接下線,當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3人,即可晉升"經理",若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23人,即可晉升"老總",此時的"老總"稱為"第一代老總",若有下線晉升為"老總",我就變成"第二代老總",依此類推,最高可升到"第四代老總",若下線再有"老總"產生,我就從該體系"出局",無法支領該體系獎金。晉升到"老總"後,若有新人加入,"一代老總"、"二代老總"及"三代老總"約可領到人民幣9000至1萬元左右,詳細金額我不確定」、「我是第2代老總」、「"主任"、"經理"及"老總"之獎金是新加入者所繳的投資款項而來」、「在還沒被偵辦之前我以為該組織的獲利來源是投資廣西南寧市建設而來,直到被偵辦後我才知道每個月的分紅是由投資人的錢重新分配,但我知道"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沒有生產或銷售實體商品」等語(見偵4卷第203頁背面至第204頁背面)。是以,依證人黃郁蓁於調查處之證述,可知證人黃郁蓁明確知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後,要拉人頭進入才能晉升,並獲得獎金,由此可見,證人黃郁蓁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劉議鎂或其下線成員陳郁鈴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證人曾巧玫於偵查中具結後就劉議鎂及其下線部分證稱:「
(問:林秀玉如何跟你介紹本件投資?)她說可以到大陸去投資賺錢,我匯款了32萬5千元,但後來拿回來8萬多元,實際上我只有投資約24萬元,至於如何分紅我不清楚」、「(問:該案投資內容為何?組織運作方式?組織之主要負責人?你擔任職位為何?)當初林秀玉向我說,要投資開發大陸廣西南寧市○○○路建設,若我可以再找到人來投資就會獲得獎金,但是獎金多少她沒有講,至於是什麼具體投資內容我就不知道。我不知道組織運作方式及組織之主要負責人是誰,我只認識林秀玉,但我也不知道林秀玉擔任何職位,我並未擔任任何職位,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問:你的上線林秀玉有無告知你,日後如何分紅?)沒有,她說如果我有找到要投資的人,要說明投資內容的話,林秀玉可以陪我過去她幫我講」、「(問:是否認識劉議鎂?)我只有見過一次面,林秀玉有帶劉議鎂來我們家,劉議鎂、林秀玉都有說可以帶人過去大陸看看,如果我要參加投資,我就把錢匯到劉議鎂的帳號,讓劉議鎂帶過去大陸投資」、「(問:你是否瞭解前述款項匯進劉議鎂帳戶後,資金流向為何?)我不知道」等語(見偵2卷第120頁至第121頁)。由上揭證人曾巧玫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即可知劉議鎂並無邀約證人曾巧玫,而是劉議鎂的下線林秀玉邀約證人曾巧玫到大陸廣西南寧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證人曾巧玫雖證稱林秀玉有告訴他要投資大陸廣西南寧市○○○路建設,但關於獲利部分卻是說要找到人來投資就會獲得獎金,顯然此一體系獲取利潤之方式與所謂投資高速公路建設毫無關係,純粹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則證人曾巧玫在已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體系後,仍願意交錢加入,顯然是基於自己的考量,而非出因劉議鎂或其下線林秀玉對她施用詐術令其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
證人卓榮茂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說明會怎麼說的
?)說那是一個國家政事,跟著政策走就沒有錯,至於多久才能獲利就要看個人的經營,找到比較多人就能獲利比較多」等語(見偵6卷第137頁背面)。依證人卓榮茂上揭證述之內容,可知其所參加之純資本運作是一個靠拉人頭進入投資才能獲利之組織,因此才有所謂「找到比較多人就能獲利比較多」之說法,由此可見,證人卓榮茂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劉議鎂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證人莊瑞珠於偵查中就劉議鎂部分具結後證稱:「問:劉議
美是何時起向你邀約?)一、二年前就開始向我邀約,最後一次是去年12月打電話向我邀約,我才答應跟他一起去大陸南寧看看,我是在今年1月15日跟鄧政忠搭飛機一起過去,當時劉議鎂已經先在南寧了」、「(問:劉議鎂和鄧政忠是怎麼跟你介紹上開南寧開發案?)主要是劉議鎂向我介紹,但是他沒有講得很清楚,只說是參與大陸南寧市的開發案件,他說我投資的金額需要35萬,如果我沒有,可以先拿25萬元,他說只要我有辦法再拉三個下線,這些本錢就可以回本,我有問他如果拉不到下線怎麼辦,他說他會再把本錢還我,他還沒有跟我提過可以在多久以內分得多少獲利的事情」等語(見偵2卷第107頁背面)。是以,依證人莊瑞珠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知證人莊瑞珠明確知道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後,要拉人頭進入才能回本,由此可見,證人莊瑞珠係出於賺錢之考慮才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而非受胡碧雲、劉議鎂或其下線成員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加入。
證人楊文在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有無參與「廣西
南寧開發投資」組織?)有。我在101年02月參加的,在我加入前約兩三個月劉議鎂跟她先生鄧政忠(印象中)到我住處找我,跟我說大陸有一個東南亞最大的開發案,並在我住處播放DVD給我看,想邀請我去大陸廣西南寧看看,後來某日朱依瑄叫鄧政忠打電話給我,鄧政忠打給我之後,朱依瑄才接過來跟我講電話認識一下,後來我與朱依瑄有在臺南約見面,之後是朱依瑄帶我去大陸的」、「(問:你這三趟去廣西省做何事?)第一次去是與朱依瑄、劉議鎂、陳郁鈴他們去,過去那邊都是聽說明會,有人會說明如何投資大陸的開發案」、「(問:該案投內容為何?組織運作方式?組織之主要負責人?你擔任職位為何?)我只知道該案投資內容是要將資金投入南寧市關於東協十加三的建設,是東南亞最大的開發案,至於是什麼具體內容我不太清楚。我不太清楚組織運作方式及組織之主要負責人是誰,我只知道我的上線是朱依瑄,再上去是黃郁蓁及她先生黃丁福,再上去是陳郁鈴,陳郁鈴再上去劉議鎂,我只知道到劉議鎂這一代而已,再上去還有,但我不知道誰。我沒有擔任組織內任何職務,我只是單純投資,我的朋友林進忠是劉議鎂、陳郁鈴去屏東游說他加入組織,後來林進忠就變成我的下線,不過劉議鎂與林進忠原本從事直銷時就認識的,劉議鎂都稱呼林進忠"林經理"。我比較有印象的是在說明會上有說投資新台幣25萬元並拉三個下線進來(他們的術語叫做一帶三),且這三個下線各自再帶三個下線,最後發展起來可以領到3千萬,而且我有聽過有人確實有拿到幾千萬」、「(問:你的上線有無告知你,日後如何分紅?)朱依瑄沒有跟我說過分紅制度,但是她跟我說過如果我三個月內找不到人加入組織的話就會把錢還給我,但迄今都沒有把錢還我,領錢的方式在南寧市有說明會有講解過,就我所知如果我拉一個加入的話可以領人民幣6612元(約新台幣3萬餘元),再來我就不知道了,因為我的下線只有林進忠一個而已,我沒有再招攬其他人了。領錢都是在劉議鎂台南市○○區○○○街租屋處」等語(見偵2卷第206頁至第207頁背面)。依上揭證人楊文在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其在說明會時就已知悉:「投資新台幣25萬元並拉三個下線進來(他們的術語叫做一帶三),且這三個下線各自再帶三個下線,最後發展起來可以領到3千萬,而且我有聽過有人確實有拿到幾千萬」,顯見證人楊文在於說明會時即已獲悉此一純資本運作之體系是一個靠拉人頭才能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其猶願意出錢參加,顯見是出於賺錢獲利之目的,而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證人林玫秀於偵訊中具結證稱:「(問:你前後投資多少錢
?何時交付?如何支付?交給何人?是匯款或現金?)他們邀約我加入時我沒有錢可以投資,上面的人先幫我墊支25萬元,說獎金下來的時候再扣除,我目前已經扣了5萬,他們叫我去找人來加入投資案,是一個劉美琪的幫我扣款的,我是接到傳票才知道劉美琪本名是劉議鎂」、「(問:隔月你有無拿到分紅?多少?何人交付給你?)有,我分到六、七萬元,是劉議鎂交付給我」、「(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是否有銷售實體商品?)沒有」、「(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他們是說投資在中國大陸政府銀行」、「(問:你既然不知道"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我相信中國大陸目前正在建設、發展,且有帶我們去」等語(見偵6卷第115頁及其背面)依證人林玫秀上揭證述內容,雖然證人林玫秀證稱不知道有沒有銷售實體商品、不知道有沒有實際進行投資,但是一加入後就獲得5萬元的獎金。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林玫秀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25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依其證述:「他們叫我去找人來加入投資案」,由此可知欲獲取利潤必須要找人參與投資,此即是所謂拉人頭賺獎金,則證人在知悉必須要靠拉人頭賺獎金後猶願意加入投資,顯係基於個人之考量,要難推說是遭人施用詐術所騙。
證人許晉瑋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西
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鄧政忠、穆慶耀帶我去廣西參加旅遊行程,去廣西的南寧市及一些風景區」、「(問:去南寧市做什麼事?)去看他們的風景區,看國家建設還有聽說明會」、「(問:你有無投資?)有,投資新台幣50萬元,分兩次」、「(問:
你的上線是誰?)穆慶耀」、「(問:穆慶耀的上線是誰?)鄧政忠,鄧政忠的上線是劉議鎂」、「(問:說明會怎麼說的?)說中國國家開始建設,有很多重大建設,如果投資獲利不錯」等語(見偵6卷第147頁及其背面)。依證人許晉瑋上揭證述,鄧政忠等人只有告訴他中國開始建設,有很多重大建設,可以獲利云云,然究竟如何獲利,獲利又將如何分配,則未據告知。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許晉瑋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50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許晉瑋於調查處筆錄中曾供稱:「要招募1人以上的投資人才有拿到分紅,如招募一人就有人民幣6612元約新台幣33000元。我有招募到兩人,一位是我以自家人名義投資的,另一人是我朋友林玫秀,共分紅到新台幣66000元,第一次分紅是劉議鎂交給我的,第二次分紅是穆慶耀老婆拿給我」等語(見偵6卷第146頁),由此可知,證人許晉瑋明確知道參與純資本運作就是要靠拉人頭才能賺獎金,證人許晉瑋因為拉到2人參加,故共獲得新台幣66000獎金,足見證人許晉瑋是為獲獎金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並非是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證人鄭麗珠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過去有無參與"
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過去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我在101年7月與我朋友林玫秀及其他不認識的人共20幾人有去過南寧市遊玩,是林玫秀邀約我去的」、「(問:簡單描述去廣西省南寧市做何事?)就去南寧市玩了五天,還有帶我們去參觀一些建築物,詳細介紹內容我不記得了,晚上有幾人去鄧大哥的住處去泡茶柳天,就有講到這個"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後來我就有投資新台幣25萬元,不過這25萬元是大陸的鄧大哥先幫我出錢,我回台灣後再拿新台幣25萬元去鄧大哥台南市永康區大灣地區的住處給鄧大哥夫妻」、「(問:你剛才提到的劉議鎂是何人?)我現在才知道她名字是劉議鎂,她就是我說的鄧大哥的太太,我之前都稱呼大嫂」、「(問:你的上線為何人?上線的上線為何人?)我上線是林玫秀,她的上線我不知道」、「(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提示警詢筆錄)我抵達廣西省南寧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瞭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間、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南寧市東方廣場、翡翠園、○○○區○○○○道、天池山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等語(見偵6卷第121頁至第122頁)。依證人鄭麗珠上揭證述之內容,證人鄭麗珠是受其友人林玫秀邀約前往大陸廣西南寧遊玩,並在當地受劉議鎂夫妻遊說加入純資本運作,詳細的介紹內容不記得,但經過檢察官提醒後又能清楚記得參觀過那些地方,見過那些事物以及有聽過「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是以證人究竟是真的記得純資本運作投資方案的介紹,還是配合檢警的問話內容而陳述,已非無疑。再者,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鄭麗珠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只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就冒然投入25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參以證人鄭麗珠證稱,她是因為信任林玫秀以及鄧政忠才會投資,並非相信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投資之內容屬實才應允加入投資,從而並非是受他人詐欺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核與詐欺罪之構要件有違。
證人侯誌錕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是否參加"廣西
南寧開發投資"?)有」、「(問:是誰拉你進去參加?)以前的老同事黃東生」、「(問:你總共投資金額?)24萬8仟多元」、「(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組織是怎麼投資?)我只知道加入的話是二十一股,人民幣是五萬多,折合台幣是24萬8仟多元」、「(問:你投資21股,當時約定如何分紅?)我如果找三個投資者,就有人民幣六仟多元,折合新台幣三萬七、八百元的紅利。我找的三個投資者,他們可以再找他們的投資者,如果他們又找到投資者,我又可以分到三萬多元新台幣。我目前是只找到我下線的下線」、「(問:目前你有幾個下線?)兩個。一個是我太太,一個是我的好朋友吳蜜妮」等語(見偵2卷第112頁及其背面)。依證人侯誌錕之證述,其參加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時就已知悉,所謂的分紅方式,就是要找3個投資者,再由他們所找的投資者再去找3個投資者,換言之就是不斷地透過找下線投資者來獲取利益,由此可見,證人侯誌錕是在知悉所參加的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後,猶願意參加,顯見是基於個人意願,是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證人陳南良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在去年9月8日
至9月15日有搭機去大陸南寧?)是的」、「(問:與何人前往?)與侯誌錕一起前往,當時還有很多人,但是我都不認識,應該是其他人介紹一起前往的」、「(問:為何會前往南寧?)是侯誌錕在101年7月時在台灣問我要不要投資大陸南寧的方建設,跟我說如果有興趣可以去看一看,我的想法是如果要投資也要過去了解一下,如果不投資也當做去玩,侯誌錕跟我說我去的話,機票錢自己出,其他的食宿費用他會幫我出,實際也是這樣」、「(問:你跟侯誌錕去到南寧之後,是由何人跟你介紹南寧的建設案如何投資?)我們去後,前幾天都是在玩,他們帶我們看南寧境內的一些建設,到了第三、四天,在我們住的地方才有一位階級是"老總"的人,我不知道他是誰,跟我們公開介紹該地投資的方案,說我們前幾天看的建設都是當地政府釋出給投資人投資用的,並且跟我們講這個投資案的階級劃分為何,說一股投資金是35萬元台幣,但隔月可退回10萬元投資金,只要我們每拉一個下線,就可獲得3萬元台幣的報酬。我後來有答應要投資,但是是回到台灣才匯款,因為我不想要隔月才領回10萬元,所以我匯款的金額一開始就是扣掉10萬元,只匯了24萬多元,錢是侯誌錕跟我一起去匯的,當時我有在大陸先開一個戶頭,這是因為他們有說要在大陸開戶,才可以在大陸投資」、「(問:除了你上開所述,每拉一個下線可獲得3萬元報酬外,有無其他獲利來源?)我的下線最多只能拉三個,也就是最多只能獲得9萬元報酬,但我的下線如果再拉人,我也可以抽獎金,但金額多少我不知道,我到現在都沒有拉過任何一個下線,我的上線就是侯誌錕,侯誌錕還有其他的下線,我有見過其中一個是姓吳的女的,他有介紹過,但我不知道那女生的名字及聯絡方式」等語(見偵2卷第200頁及其背面)。依證人陳南良之證述,其參加南寧的投資案時,固然曾受告知,幾天看的建設都是當地政府釋出給投資人投資用的,然就投資內容以及分紅方式,證人陳南良已獲告知,這個投資案的階級劃分為何以及每拉一個下線,就可獲得3萬元台幣的報酬,下線最多只能拉三個,但下線如果再拉人,也可以抽獎金等分紅方式,換言之就是不斷地透過找下線投資者來獲取利益,由此可見,證人陳南良是在知悉所參加的南寧投資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後,猶願意參加,顯見是基於個人意願,是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證人鄭宇志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西
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黃麗懃帶我去的」、「(問:何時去的?)101年10月底」、「(問:去廣西做什麼事?)去南寧考察那邊的環境、建築、東盟,有去南寧萊茵湖畔、怡景苑社區的幾個長輩家說現在政府有的政策,投入的資金會造就那邊的繁榮,之後可以分得一些獎金」等語(見偵6卷第197頁及其背面)。依證人鄭宇志上揭證述內容,證人鄭宇志只是聽到說:說現在政府有的政策,投入的資金會造就那邊的繁榮,之後可以分得一些獎金云云,然究竟是投資什麼以及如何獲利,都沒有說到,稱不知道有沒有銷售實體商品、不知道有沒有實際進行投資,但是一加入後隔月就獲得5萬元的獎金。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鄭宇志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25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者依其於調查處之證述:「(問:你既然不確定"廣西南寧開發投資"並無實際投資,亦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劉議鎂週遭有很多人都說有賺到錢,因此吸引我去投資」等語(見偵6卷第196頁),由此可知,證人鄭宇志明知此一投資方案並沒有銷售實體商品,亦無實際投資,只因為聽見劉議鎂周遭的人說加入後有賺到錢,即同意加入投資,顯係基於個人賺錢之考量而加入,要難推說是遭人施用詐術所騙。
證人宋忠勳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過去有無參與"
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過去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我於101年11月有去大陸廣西省南寧市,是林玫秀找我一起去的,一開始林玫秀帶我去鄧先生、劉議鎂在臺南的住處講"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的事情,後來就帶我們去南寧市,後來102年4月我還有再去一次南寧市,同行的還有綽號牧師、偉哥的人」、「(問:簡單描述去廣西省南寧市做何事?)帶我們去參觀一些南寧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南寧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瞭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間、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南寧市東方廣場、翡翠園、○○○區○○○○道、天池山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等語(見偵6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依證人宋忠勳上揭證述,固然伊在大陸有受到林玫秀、劉議鎂等人之遊說,並告知純資本運作體系與廣西南寧當地之發展有關,然證人宋忠勳證稱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以及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然究竟所參加之投資案實際投資項目為何,將來如何獲利以及獲利如何分配,則未有說明,是以如前所述,證人宋忠勳所證述之內容,亦與常情有違。參以證人宋忠勳於調查處筆錄中證稱:「劉議鎂表示原本第2個月可退回的人民幣1萬9,000元可直接從我要繳的投資金額扣除,所以我只拿給劉議鎂約新臺幣24萬8,000元」、「我沒有拉到任何人,我自己投入的資金迄今都還沒有回本」等語(見偵6卷第151頁及其背面),顯見證人宋忠勳知悉參加純資本運作是需要拉人投資才有獎金,只因為證人宋忠勳沒有拉到人參加投資,故未能賺取到獎金。由此可知,證人宋忠勳是在知悉所參加的純資本運作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的非法多層次傳銷後,猶願意參加,顯見是基於個人意願,是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參加。
證人李佩娟於偵查中指訴稱:「(提示告訴狀,問:你要提
告何人?)我只要告徐憶婷一人而己,我沒有要告陳禹帆」、「(問:徐憶婷犯罪事實為何?)她告訴我廣西南寧投資案很好賺,一個單位是32萬多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徐憶婷說沒有關係,可以跟別人合夥投資,我就與黃麗娜合夥,但登記在黃麗娜名下,我就在l00年l月28日,以我的名義匯15萬元到徐憶婷的臺南市○○路郵局,我損失15萬元,我的匯款單據不見了」、「(為何認為徐憶婷詐欺?)我是先付15萬元之後才到廣西南寧參觀,去到那邊發現都只是住家、唸書、遊玩,與我想像的不同。我希望他們錢還給我」等語(見偵7卷第94頁背面)。由證人李佩娟上揭證述可知,證人李佩娟只因為徐憶婷告訴他廣西南寧投資案很好賺,就同意與黃麗娜合夥,是在交錢投資後,才到廣西南寧參觀,發現與其心中所設想的不同,才認為是被騙,而要求徐憶婷返還投資款,是以證人李佩娟只是聽到廣西南寧投資案很好賺,就決定參與投資,此乃其個人經濟考量,要難認為徐憶婷對其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證人林美玉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你有無參加廣西南寧
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黃金池約我去廣西,是由阿水帶我去的」、「(問:去廣西做什麼事?)去參觀那邊的建設,也有去說明會,但我聽不懂」、「(問:你能否確定他們把你繳的錢拿去投資大陸建設?)我不知道」、「(問:你如果知道你投資的錢都是由上線均分,都沒有拿去投資,你是否仍會投資?)如果我知道就不會投資」、「(問:當初會投資是因為說明會中告知投資款是要投資大陸建設?)是」等語(見偵6卷第218頁及其背面)。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林美玉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只聽到投資款項會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就冒然投入132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然許連水或黃金池究竟是如何向證人林美玉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證人林美玉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證人林美玉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王涂秋香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
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徐憶婷有帶我去」、「(問:去廣西做什麼事?)第1次說要帶我去南寧市去玩去看一看,第2次我是跟我的朋友陳桂秋一起去,但2次我都因為水土不服都沒辦法出門」、「(問:有沒有去參加說明會?)沒有」、「(問:投資後有無於當月或次月退佣給你?)沒有,徐憶婷說我的退佣已經預先扣掉了」、「(問:徐憶婷是如何向你說明這項投資?)她只說是要投資,至於是投資什麼我不知道」、「(問:他們有無銷售商品?)沒有」、「(問:你能否確定他們把你繳的錢拿去投資?)我信賴她,所以想她一定會」等語(見偵6卷第212頁及其背面)。由上揭證人王涂秋香之證述內容,並沒有人向他施用詐術誆稱要如何投資云云,有的只是徐憶婷邀她參與投資,然徐憶婷究竟是如何向證人王涂秋香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證人王涂秋香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證人王涂秋香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陳桂秋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西
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王涂秋香約我去」、「(問:去廣西做什麼事?)去南寧市,行程我也不清楚,我因為剛好感冒所以都沒有出門」、「(問:有沒有去參加說明會?)沒有」、「(問:徐憶婷是如何向你說明這項投資?)我是透過王涂秋香,我很信任她,她說只要找3個人」等語(見偵6卷第207頁及其背面)。由上揭證人陳桂秋之證述內容,並沒有人向他施用詐術誆稱要如何投資云云,有的只是王涂秋香邀她參與投資,至於連投資內容為何都不知道,但知道要找3個投資人,顯見證人陳桂秋即因為信賴王涂秋香而應允投資,顯見並沒有人對證人陳桂秋施用詐術,且證人陳桂秋亦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是需要拉人投資,足見證人陳桂秋知悉純資本運作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其決定參與投資並非因受詐欺而陷於錯誤所致。
證人周黛黛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何時加入廣西南
寧資本運作?)迄今應該有2年,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問:何人招攬你加入?)許連水找我跟我妹妹周守苑,他跟我們說要帶我們去玩,也沒有說是廣西南寧,只說廣西那邊有一個很神奇的事情,我被他誤導以為是神明的事情。我問他什麼事,他堅持要我到當地看才知道,我本來以為那邊有神明是去那邊拜拜。我之前有生意失敗,他說我可以在那邊找回來,我就好奇,想說我也沒去過那邊,我跟我妹妹就答應跟許連水一起過去廣西看」、「(問:後來為何願意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體系?)去的前一天旅行社才將電子機票交給我,當天晚上我因為睡不著,我老公問我你怎麼連要去哪裡都不知道,我老公看到我放在桌上的電子機票,他就說原來你要去廣西南寧,我就上網去查,發現上面有很多負面的消息,因為一開始我以為是神明的事,距離要出發還有一星期的時間,因為我妹妹覺得很奇怪,想跟許連水問清楚是不是老鼠會,如果是老鼠會就不要浪費時間跟機票錢,所以我跟我妹妹就找許連水問是不是老鼠會,許連水說絕對不是,否則在台灣做就好,何必帶我們去廣西。因為出發前睡不著,在網路上查廣西南寧看到都是負面的消息,所以我妹妹就不想去,我跟我妹妹說我們機票都買了,就去也沒關係。凌晨5點,許連水來接我跟我妹妹,我們就問他網路消息是怎麼回事,他就說那是調控。我也聽不懂什麼是調控,當天除了許連水還有一個叫徐憶婷的帶我們去。第一天廣西南寧,我沿路上有問徐憶婷到底是什麼,徐憶婷跟我說那是一個很奇妙的事業,以前沒有碰過的事業。我跟我妹妹私下商量就懷疑可能真得像網路說的老鼠會,我們想說如果真得是這樣,我們就不要參加。到了機場,許連水帶我們去一個台灣人的家,那個台灣人問許連水你有沒有跟這二姊妹說來這裡做什麼,許連水說還沒有說。吃完飯後,那個台灣人跟我們說來這邊就放空平常心,不要亂想。明天會帶我們去看建設、導覽。第二天早上就帶我們去看還帶我們去看五象廣場,說曾經有一個乩童在這邊起乩,意思是這邊有很多財庫。第三天安排我們去聽全面分析,我妹妹一直吵著要回去,我還跟他說看完再決定。第三天我們早上上全面分析,我都聽不懂,我還發簡訊要我先生幫我查廣西南寧,我女兒幫忙查完跟我說那是詐騙集團,要我趕快回來。因為機票已經定好,無法馬上回去。全面分析上完後,我覺得不是我想像中的樣子,我跟我妹妹要回去,許連水安撫我們聽完三天的課程再做決定,所以下午就上框架,就是投資這個行業要多少資金、制度、要找多少人。上課的老師說只要找三個人就可以賺三千萬,因為又說這邊是西部大開發,所以我就心動了,我還記得我跟我先生說好像沒有想像中那樣不好,可以考慮。隔天早上上跟進,所謂跟進就是有三個老總講他們的故事給我們聽,跟我們上課三個老總都是台灣人,中間有穿插大陸人,看起來都很純樸。跟進上完後,確實讓我沒有疑慮,我就跟我妹妹商量我們一輩子也賺不到這麼多錢,我們來做做看。最後一天教我們學習,如何邀約朋友加入。回來之後因為我們沒有錢加入,還是許連水借錢給我加入,我有算利息給許連水。我妹妹也是跟別人借錢加入。我要去大陸前就有跟陳勁國說,陳勁國說如果看到好康的要跟他說,我回來後就馬上找陳勁國並跟他說這個事情,陳勁國也好奇想說去看看,我就帶陳勁國跟洪寶田去廣西南寧看。看完後,因為當時陳勁國的生意也做的不好,我還記得陳勁國私下就加了五個。我自己只有加入我一個。我帶陳勁國、洪寶田去,所以陳勁國、洪寶田算我的下線。但是我跟陳勁國說不行,因為洪寶田是你的經理,所以洪寶田擺在陳勁國的下線,我另外3個下線,一個是我先生,另2個一個姓楊一個姓羅,這三個都是我自己出錢,等於全部架構都是我自己出錢。我兒
子、女兒我弟弟、我媽都有加入也都是我的人頭」(見偵7卷第207頁至第208頁)。由證人周黛黛上揭證述可知,證人周黛黛在前往廣西南寧之前,意即已懷疑這是俗稱老鼠會之非法多層次傳銷,在廣西南寧上課第3天更透過家人幫忙查證,知悉這是詐騙集團,卻猶在許連水等人之安撫下,決定繼續上課,聽完框架,知道投資這個行業要多少資金、制度、要找多少人。上課的老師說只要找三個人就可以賺三千萬,因為又說這邊是西部大開發,因此心動而決定參與投資。足見,證人周黛黛是在知悉純資本運作之獎金制度後,明知這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卻因為其高額獎金而心動,並決定參加,顯見證人周黛黛之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基於個人經濟考量,並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
證人林燦杰於調查處筆錄中證稱:「(問:許連水是以何方
式詐欺你?)是黃正宏及鄭仲榮來遊說我投資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地區建設案,黃正宏及鄭仲榮就帶我們去大陸看那邊的建設,並一直說錢很好賺,經我同意加入該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75萬),我即於101年2月29日親手交給許連水50萬,並再向許連水借25萬,並開立收到資本運作金之證書給我,共投資3個單位,黃正宏跟我說如果投資3個單位就是經理了」、「(你是如何得知遭詐欺?)於102年約4月份,我得知胡碧雲(許連水的上游)他的錢都沒有匯過去大陸,錢都在台灣收,在台灣分完,我的下線(葉先生)他也加入3個單位,他想要退出投資,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等人都置之不理,我才發現他們可能是騙人的投資案」、「(問:你是否有邀人加入該投資案?)我有帶張明田、石順良等人去大陸與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等人會合,並由黃正宏、鄭仲榮等人跟他們上課,他們自願加入投資」、「(問:你投資後或邀人加入投資是否有得利?)我邀1個人加1個單位的投資有3至5萬不等的獎勵金,我共得利約20至30萬元」、「(問:該集團是否有跟你說,你所投資的資金可如何得利?)我要再找人加入該集團才可以從中抽取3萬多的佣金」等語(見他9卷第20頁至第21頁);另證人林燦杰亦於本院105年4月27日審理時到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當時你是否因為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然後認為被他們詐騙而提出告訴的?)對」、「(問:你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是否隸屬於許連水的下線?)是」、「(問:你總共投資幾份?)我是投資還有拉下線」、「(問:你自己當時交給許連水多少錢?)當時他們是叫我交3個單位」、「(問:3個單位是多少錢?)我總共拿50萬元的現金給許連水」、「(問:當時許連水是如何跟你介紹這個投資案?)不是許連水介紹的,是黃正宏介紹的」、「(問:黃正宏如何講這個投資案的?)他是叫我去廣西看一看」、「(問:你後來有沒有去?)有去」、「(問:去看了之後黃正宏如何介紹你加入?)他們就是帶我們去上課」、「(問:有無參觀公共建設?)有」、「(問:有無說這個投資案就是在投資當地的公共建設?)那時候他沒有講這個問題」、「(問:後來在上課或是分享會、說明會時有沒有講到?)早期都沒有講,跟這個沒有關係」、「(問:那你為何會決定要加入?)就是被他們洗腦」、「(問:如何洗腦?)就是帶我們去看廣西一些建設,說要加入會員賺錢,還有叫朋友去,25萬元就能賺3千萬元」、「(問:這是否都是他們在分享會講的?)對」、「(受命法官問:你去廣西南寧的時候,他們有無告訴你加入這個要如何賺獎金?)有」、「(問:他們是怎麼說的?)他們說要帶人過去,要帶3個朋友過去」、「(問:所以在那裡他們就有跟你說加入這個純資本運作體系,你一定要帶人去才有錢可以賺?)他們就說很簡單,我就是要帶3個朋友去,然後3個朋友再複數一直賺錢」、「(問:
若沒有帶朋友去是否就沒有獎金?)他們第一次是沒有講這個,他們是說你就帶三個朋友來就好了,還說你難道真的沒有3個朋友可以帶過來」、「(問:所以當初你加入這個組織之前,你就知道要去找朋友來大陸,才有錢可以賺?)當時是叫我們帶3個朋友去,說這樣就可以賺好幾千萬元」、「(問:後來你是否也有招攬你的朋友去大陸,你朋友也有加入這個組織?)是」、「(問:你帶人過去時,跟當初人家帶你過去時的運作模式是否都一樣?)差不多都一樣」、「(問:是否你帶人過去,你只有帶人去參觀而已,幫他們上課、談話的都不是你,是另外有人跟他們講的?)對」、「(問:但是你的下線若有加入、有付錢,你就有獎金可以領?)是」等語(見本院卷㈥第5頁至第12頁)。依證人林燦杰於偵查中以及本院審理庭之證述,證人林燦杰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之前,即已獲告知而知悉,參加此一組織獲利之方式就是要拉人進來投資,是認為只要找朋友到大陸投資就可以賺錢,因而決定參加,顯見證人林燦杰並非有受人詐騙之情形,而是在明確知悉純資本運作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僅因想要賺錢之個人經濟考量而加入。
證人郭和元於警詢筆錄中指訴稱:「我因去大陸,對方叫我
投資,但我發現對方是在吸金,因為有很多人,所以我要防止這些人遭詐騙才來報案」、「匯新台幣35萬元。我投資新台幣35萬元次月10日該行業會匯款新台幣10萬元到我在大陸所開戶帳戶內,但我是直接拿現金給他,對方也是拿現金給我,所以才沒有匯到我在大陸所開戶帳戶內,之後要我招商3人,再由該3人之每個人再招商3人以此類推。我本來加入就已3人,所以我們就沒有再招商」、「我不知道,因為我已招商2人了,所以隔月份該人『許連水』就拿我招商2人紅利新台幣5至6萬元(實際金額已忘記)」等語(見警2卷第4頁至第5頁背面);又證人郭和元於本院105年3月2日審理庭到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是否有講到你們如何分那個錢的細目?)有」、「(問:此份資料第2頁中間是否有提到純資本運作的行業模式及財富效應?內容是否有講到這個行業怎麼算,入會費是多少、一個月可以拿回多少,你要拉幾個人可以賺到多少?)不是一個月能拿多少,是要去招攬人」、「(問:要去招攬人,才能夠抽獎金的意思?)是分配獎金,不是抽」、「(問:你的意思是說,包括這些資料與其他很多資料,他們有跟你們說你們投資的資金會拿去交給他們的上面,而上面的人跟當地政府有合作?)是」、「(問:當地是否指廣西南寧?)對,這個案子是在廣西推動的,當然就在廣西,但他們是交給誰,我們不知道」、「(問:他們的上面會把錢拿去跟當地政府合作、投資?)對」、「(問:你們為何可以分到錢?)怎麼分,我也搞不清楚,他說了就算」、「(問:上課時有無講到在這個階層內有階層的不同,分配錢的比例也不同?)有」、「(受命法官問:上課的過程中,大概的內容為何?)上課內容大概就如檢察官剛才所問的那些,就是說我們出這筆錢沒有多少,35萬元,他們就交給上手,上手與當地政府有轉投資或是投資一些大建設賺來的暴利」、「(問:有無跟你說你投資35萬元之後,要如何分回來?)他們有一個階層的制度在跑。若是招3個人,紅利就有多少,這3個人下來再招3個人,就有9個人。其實我們回來看報紙就很清楚了,這些錢就是從這裡出來的,後來我們才知道」、「(問:所以你們的獎金就是從後面你們招攬進來的那些人所繳的錢去分配的?)是」、「(問:這不就與我們一般所說的老鼠會一樣?)類似這樣」、「(審判長問:你說你知道獎金是從你介紹的人再去招攬人而來的,若照他們的投資計劃,你知道你每個月可以拿到獎金是因為下手再介紹人進來,你才能分到獎金?)是」、「(問:你知道這一點是你投資以前在大陸就知道了,還是回來臺灣才知道的?)是去聽說明會才知道的」、「(問:是否在大陸聽說明會你就知道了?)是,聽說明會他們的流程是這樣說」、「(問:是否聽說明會時他們有說,你就知道獎金是從你介紹的人再去招攬人而來的?)有,他們在說明會都有提到這些」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0頁至第50頁背面)。依上揭證人郭和元於偵查以及本院審理庭之證述,在其所參加之投資說明會上就已經知道,要拉3個人才會有紅利,每個月的獎金是來自於招攬他人參加,就像是老鼠會一樣,足見證人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因是基於賺錢之個人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張明田於警詢筆錄中指訴稱:「是林燦杰來遊說我投資
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地區案,黃正宏及鄭仲榮就帶我們去大陸看那邊的建設,並一直說錢很好賺,經我同意加入該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下同)25萬),我即於年5月29日親手交給許連水25萬,並開立收到資本運作金之證書給我」、「我不想投資該建設案,透過林燦杰,請他向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拿回我的資金,林燦杰回來說,他們都沒有辦法處理,我才發覺他們是詐欺我的資金」、「我要再找人加入該集團才可以從中抽取3萬多的佣金」等語(見他9卷第23頁);又證人張明田於本院105年3月2日審理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因為透過林燦杰知道廣西南寧資本運作的方案,而認識許連水?)對」、「(問:許連水是不是林燦杰的上線?)對」、「(問:你是否在101年4月份,因為林燦杰的邀約而有接觸到這個廣西南寧投資案?)對」、「(問:當時他們怎麼跟你邀約的,如何講這個投資案可以投資的?)他們當時就說過去,順便去玩,過去看完後要不要投資都沒有關係」、「(問:你們去大陸之後,去看了當地建設,林燦杰或是其他陪你們去的人是怎麼跟你們說可以投資的?)他們說那裡現在發展很好,可以投資。」、「(問:他們有無說你們繳的投資款會拿去用在投資當地建設?)他們那時候是沒有講這個。他們都是說那裡很發達,可以投資」、「(問:可以投資、可以獲利?)對」、「(問:據你所知,這個投資你可不可以分配到錢?)可以」、「(問:你要怎樣才可以分配到錢?)我沒有邀人過去廣西南寧,就不能賺到錢」、「(問:是否要邀人才能繼續賺錢?)對」、「(問:所謂要邀人才能繼續賺錢是否他們跟你講解的組織運作模式?)對,要邀人」、「(問:是否他們告訴你們這個組織運作的方式就是要繼續去招人,才能繼續賺到錢?)對」、「(受命法官問:你會投資這個案子是否為了要幫助林燦杰賺錢?)對,也是有要幫助他,還有我自己如果有招人過去,我多少也會有錢賺」、「(問:所以你在大陸的過程中,你就已經瞭解若要賺錢就要招攬人,若沒招攬人就沒錢?)是,我是知道」、「(問:後來你為何沒有招攬人進去?)當時人也不好招攬,招攬不到人」等語(見本院卷㈣第54頁至第58頁)。依證人張明田於警詢以及本院審理庭之證述,在其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而證人張明田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一則是要幫助林燦杰賺錢,一則是希望自己如果有招人過去也可以賺錢,足見證人張明田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因是基於幫助林燦杰賺錢以及自己想要透過招人過去大陸的方式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石順良於警詢筆錄中指訴稱:「是林燦杰來遊說我投資
中國大陸廣西省南寧地區建設案,林燦杰、黃正宏及鄭仲榮就帶我們去大陸看那邊的建設,並一直說錢很好賺,經我同意加入該投資(一個單位新臺幣25萬),我即於102年5月29日親手交給許連水25萬元,並開立收到資本運作金之證書給我」、「我不想投資該建設案,透過林燦杰,請他向黃正宏、鄭仲榮、許連水拿回我的資金,林燦杰回來說,他們都沒有辦法處理,我才發覺他們是詐欺我的資金」、「林燦杰拉到一個下線(我不知是何人),他就把他所得的佣金3萬元給我,並稱當是我拉的下線」、「我要再找人加入該集團才可以從中抽取3萬多的佣金」等語(見他9卷第25頁至第26頁);又證人石順良於本院105年3月2日審理庭具結後證稱:
「(檢察官問:當時是否林燦杰邀約你去做廣西純資本運作的?)是」、「(問:林燦杰在臺灣有無先跟你說大概的運作狀況?)只說是投資」、「(問:是投資什麼東西?)大概的意思就是說投資他們那邊的開發建設,資本運作的意思」、「(問:資本運作的意思是否就是投資廣西南寧當地的開發建設?)是」、「(問:這樣為何可以賺錢?)他之前是跟我說有很多人參加這個投資,然後都賺取很多錢,大概有一百倍的獲利」、「(問:這些內容除了提到說這個是大陸政府所允許的,而且可能是臺灣人特別的福利之外,是否也有講到這個投資如果獲利的話,在這個資本運作體系內要如何分配?)好像就是有一種組織,好像是他們所講的老鼠會那一類的,怎麼去邀一些人進來一起投資,然後我們就可以抽多少」、「(問:他們也有介紹到這個部分?)是」、「(問:你去邀人進來的話,你自己本身又可以更獲利?)對,就會直接獲利」、「(問:如你所述,你也有帶一些書本或是像這樣的東西回來,那上面都有講到這個投資與當地建設的一些連結,甚至說當地建設有一些其實都隱含這個資本運作的概念,就你現在來看,上面所講的內容是不是真的?)我沒有看得很深入,只是看一些大概而已,大概他所講的就是怎麼去分錢,找幾個人以後就可以分到多少,做到什麼組織上的什麼幹部,就可以領多少」、「(問:所以你知道這算是一個投資,可是他的投資要獲利的方式與一般的股票也不太一樣,他就是有一個所謂的階級制度,像傳銷那樣的概念?)是,像傳直銷這樣」、「(問:等於他是用傳銷的概念去做這個投資?)是」、「(受命法官問:後來上課的時候,他們有無很明確的告訴你說哪一些建設就是他們把錢投資在那裡的?)完全沒有」、「(問:他們有無很明確的告訴你說,你所繳的錢將來也會用在這些建設投資裡面?)大概上是沒有」、「(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之所以會把廣西南寧的建設與你們交的錢連結在一起,是因為他先帶你們去看,然後又告訴你廣西蓬勃發展,有投資的價值,遊說你投資,所以你才把這個東西連結上去,是否如此?)應該是這樣說沒錯。他是說廣西南寧現在已經建設得非常好,等於是要把這些錢拿去運作這些,但是投資哪一個部分,都沒有清楚明確的講」、「(問:在廣西南寧的時候,他們給你上課的過程,是否就已經有告訴你說你的獎金必須要透過拉其他的投資人進來才可以獲得?)是沒有這樣講,但是在我們的想法就是這樣,他也不是說一定要叫我們找下線,問題是我們若沒有找下線就沒有那些獲利」、「(問:你當時在那邊上課時,有無打算要找下線?)我當時在想,如果要找下線才有獲利的話,應該就可能不太容易」、「(審判長問:你剛才說你知道這個是要拉人才能賺錢,但你又不想拉人,那你後來為何又決定要繳25萬元給許連水?當時你繳25萬元的想法是如何?)因為我當時有在買賣股票,股票輸很慘,那時候也是因為一時貪心,想說這個可能會有非常好的獲利,就如他們說的,投資這些可以賺三千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㈣第68頁背面至第74頁)。依證人石順良於警詢以及本院審理庭之證述,在其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而證人石順良加入純資本運作之原因是因其股票輸錢,一時貪心想要藉此賺錢,足見證人石順良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原因是基於一時貪心想要透過招人過去大陸的方式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黃啟崇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過去有無參與"
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過去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101年2月許連水帶我去廣西省南寧市玩八天,順便聽課,101年6月我還有再去一次」、「(問:簡單描述去廣西省南寧市做何事?)我去旅遊,順便去參觀一些南寧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南寧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南寧市東方廣場、翡翠園、○○○區○○○○道、天池山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是否有銷售實體商品?)沒有」、「(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問:你既然不知道"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我想要增加收入」等語(見偵6卷第182頁至第183頁);另證人黃啟崇於本院105年3月9日審理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你有無上過"全面分析"、"框架"這些課程名稱的課?)沒有」、「(問:你後來有無投資?)有」、「(問:據你所知,這個純資本運作是在投資什麼?)我覺得可以賺錢就投資了」、「(問;投資標的是什麼?)我也不知道」、「(問:據你所知,你交了這筆6萬9800元之後,是買到什麼東西?是不是投資的資格?)是」、「(問:是否買到可以加入純資本運作投資的資格?)對」、「(問:據你所知,可以賺錢是否因為你再去找人加入的話,你就可以獲分配獎金?)應該是這樣」、「(問:你後來有無再去找人加入?)沒有」、「(受命法官問:你怎麼會去投資這個廣西南寧投資案?)就覺得可以賺錢」、「(問:誰做了何事讓你覺得可以賺錢?)他就說可以分獎金」、「(問:誰告訴你可以分獎金?)黃大陣他們」、「(問:有沒有人告訴你投資25萬元要如何分配獎金?)就說要找人」、「(問:一開始在上課的過程裡面就有這樣告訴你嗎?)一開始沒有」、「(問:何時告訴你要找人?)是看那個書本的」、「(問:剛才檢察官問你時,你有提到投資25萬元是買一個投資的資格,是否如此?)是」、「(問:何謂投資的資格?)不知道」、「(問:不知道你就把25萬元丟進去嗎?)他說如果有找到人就可以回收」、「(問:你的意思是說,在大陸幫你上課的人告訴你說你投資25萬元取得一個資格,可以去找人來加入這個投資,是否如此?)是」、「(問:是否找人來加入這個投資,只要有人投資你就可以分錢?)是」、「(問:再跟你確認,你的意思是說,你在那邊上課時就已經知道你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否如此?)是」、「(問:你一開始就知道了?)是」、「(問:你一開始就知道,為何還要把錢丟進去投資?)想說可以找到人」、「(審判長問:你何時才確實知道25萬元進去是要拉人頭才能分獎金?你給錢時是否知道?)給的時候知道」、「(問:已經知道跟投資案沒有任何關係?)是」、「(問:你為何會知道?你本來是認為要去投資的,為何後來會變成是靠拉人頭拿獎金,是誰告訴你的?)也是那次上課的時候說的」、「(問:上課時那些臺灣老總跟你講的?)對」、「(問:你是否知道如何升到經理?)應該要拉幾個人」、「(問:升到經理要拉幾個人?)不知道」、「(問:升到主任至少要拉三個,要升到經理是要拉九個,是否三個要再拉三個?)是」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8頁至第99頁背面)。
證人黃啟崇上揭證述雖稱受招攬到大陸廣西南寧,有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然伊在上課時也明確知悉,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以,證人黃啟崇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自認可以招到人,可以藉此獲利,故而參加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董登輝於調查處筆錄中證稱:「我認識陳郁鈴,她是我
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直接上線,洪丞均則是陳郁鈴的兒子,劉議鎂我知道這個人但沒有往來,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有的,約於101年9月間,我朋友陳郁鈴邀我和我太太林美蕙到廣西南寧去旅遊,到廣西南寧後陳郁鈴帶我們到南寧市四處逛逛,途中向我們介紹當地發展建設且有很多的投資機會,也帶我們到當地的某個民宅中上課,推銷"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資訊,希望我們加入投資開發,每次投資要購買21份額,合計投資金額要人民幣69800元,就可以成為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的會員,可以開始以傳銷方式拉朋友加入會員,每拉一個會員,就可以領一定成數的組織獎金,每個人只能拉三個下線,再由下線去拉三個人加入會員,如此逐層運作下去,就依下線人數晉升為主任、經理及老總等職務,當時我有意參加,所以我依照陳郁鈴指示到中國工商銀行開戶共花費人民幣150元,回臺灣後,我就用我、我太太、我女兒董庭瑄等3人名義申購,並拿新臺幣約75萬元給陳郁鈴,之後我還陸續借用我舅子林永祥及林永通的名義申購,為了快速達到老總的申購,我又有以我二女兒的名字董亭邑及一些朋友的名義申購,但實際上都是我出資的」、「一開始加入就是第1代會員,要繳交人民幣6萬9800元給推薦人轉交給上線的老總,並填寫申購單以辦理加入該投資案的手續,也就是"21份額",每張臺胞證只能購買21份額,加入後即可直接擔任"主任",加入次月即可領回一筆人民幣1萬9000元的退佣,每人只能介紹3位直接下線,當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3人,即可晉升"經理",若各代下線人數及我達23人,即可晉升"老總",此時的"老總"稱為"第一代老總",若有下線晉升為"老總",我就變成"第二代老總",依此類推,最高可升到"第四代老總",若下線再有"老總"產生,我就從該體系"出局",無法支領該體系獎金。一開始每介紹一位"主任",可領到人民幣6612元獎金,晉升到"經理"後,該體系中若有一位新人進來,就可領到人民幣7904元,但僅能在該體系"提成"1次,若後續再有下一代新人加入,則僅能領取人民幣1520元,若"經理"要再領7904元,則要再從不同體系去招攬下一代;晉升到"老總"後,若有新人加入,"一代老總"、"二代老總"、"三代老總"及"四代老總"會有更高的獎金,詳細金額我不確定,可領到的比較少,詳細金額我不清楚」等語(見偵4卷第194頁背面至第195頁);另證人董登輝於本院105年2月17日審理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當時陳郁鈴邀請你去之後,就你印象所及,去到那邊一開始他們大概做了哪些事情?)看當地他們蓋的房子、建設,還有去旅遊」、「(問:看建設的目的為何?)就是要我們投資。他們剛好在開發建設」、「(問:所以很值得你們再投資錢進去?)是,就是這樣而已」、「(問:所以一開始只有講到每個人是投資6萬9800元,這是一個值得投資的專案?)是」、「(問:但是當時是否的確是陳郁鈴跟你講到獎金是從投資獲利而來的?)對」、「(被告陳郁鈴問:去南寧時我都有清楚告訴你說我們獎金的分配,譬如說你進來之後會有一個職位,後來你下面若陸續有人進來,你就可以得到獎金,這我都有清楚告訴你)這些剛才都有問過了,這是你們的制度層次而已,這是你們怎麼去處理的事情,這是你的事情,不是我的」、「(受命法官問:你有提到投資了6萬9800元人民幣之後,就可以成為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會員,可以開始以傳銷方式拉朋友加入會員,每拉一個會員就可以領到一定成數的組織獎金,每一個人只能拉三個下線,再由下線去拉三個人加入會員,如此逐層運作之後可以升主任、經理,升到老總。是否如此?)是」、「(問:是否一開始他們就這樣跟你講?)沒有,我們到大陸,他們在講的時候才這樣講」、「(問:在大陸上課時他們就告訴你透過這種方式來拉會員、來賺取組織獎金?)他們就說如果有幾個人加入的話,你就是什麼級數,他們有提到這個」、「(問;所以從你一開始上課時,你就知道他們這樣的組織架構是透過你先交6萬9800元人民幣取得拉會員的資格,然後就開始透過拉會員的方式來賺組織獎金?)組織獎金的利潤他們是說幾個人進,他們就有算」、「(問:一開始他們在廣西給你上課時,是否就有講到這個部分?)上課有講到」、「(問:所以其實你所有獎金的來源,是否透過拉人頭來賺的?)也不是」、「(問:那你的獎金來源是從何而來?)他們就說他們有幾個人進的話,他們會算。」、「(問:你能夠賺到獎金,是否透過你去拉會員的方式才能夠賺到獎金?)這些大部分都是我自己的」、「(問:你是因為沒有找到其他人,所以你只好用自己的方式。我現在的問題是說,他們上課告訴你的是不是說你拉會員就能夠賺到獎金?)有提到這個」、「(問:是否其實在上課的過程中,他們就已經有讓你知道你唯一賺錢的方法就是要拉會員?)要介紹人家來投資當地」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89頁背面至第196頁背面)。是以,依證人董登輝於調查處之筆錄明確證稱,加入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可以開始以傳銷方式拉朋友加入會員,每拉一個會員,就可以領一定成數的組織獎金,每個人只能拉三個下線,再由下線去拉三個人加入會員,如此逐層運作下去,雖嗣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於檢察官詰問時改口稱是要投資當地開發建設,然嗣後在受命法官補充詢問時,又證稱獲取獎金的方式就是要介紹人家來當地投資,由此可見,證人董登輝在其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足見證人董登輝在參加純資本運作之投資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其參加之原因是基於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朱依瑄於偵查中供稱:「(問:何時起加入廣西南寧資
本運作?何人介紹你加入?)我朋友黃郁蓁於100年11月找我去廣西南寧玩,回來台灣約11月底12月初我才加入,交25萬元給胡碧雲,我都叫她阿雲姐」、「(問:繳交25萬元用途?)我去大陸南寧時,有當地的講師提到這個資本運作,它沒有特別投資標的,是希望招攬台灣人過去促進消費經濟,我也搞不清楚25萬元要幹嘛。25萬元是加入該行業的門檻,25萬元是促進當地建設,大家集資所有的錢,投資地方政府,但是錢是交給老總,讓老總做資金的分配」、「(問:你在體系內之階級為主任、經理或老總?你上線老總何人?)我只有介紹一個,所以我是主任階級。我直接老總是黃郁蓁,再上去有"千喜"老總、"美琪"老總、黃金果老總胡碧雲、嘉鈴老總陳郁鈴等人」(見偵7卷第219頁及其背面);另證人朱依瑄於本院105年4月20日審理庭具結後證稱:「(審判長問:妳在這個組織裡面是否當到一代老總?)對」、「(問:是否一進去是業務員,再來是組長、主任、經理,才能當到老總?)對」、「(問;妳後來拉了幾個人?)因為這個制度是需要拉三個人」、「(問:妳拉了哪三個人?)我沒有拉到三個人,我只有吳香蘭、葉彩雲」、「(問:
就妳的瞭解,廣西南寧資本運作這個集團在大陸是做什麼,憑什麼你們投資這個集團可以拿到錢?)因為他是用制度在分配獎金」、「(問:這個制度怎麼賺錢,是靠拉人,還是他們有投資什麼或做什麼行業?)沒什麼標的物,就是要找人」、「(問:妳認為整個獎金的來源就是拉新人加入繳錢,大家才能分到錢?)對,然後就是把所有的錢全部都分配給主任、經理、老總,全部都分光光了」、「(問:妳的瞭解是如此?)對」、「(問:妳這個瞭解是加入以後自己的體會,還是當時誰跟妳這樣講?)那時候去的時候,上一些我們不認識的人的課,也有大陸人,我們去上課也有上到大陸人士的課」、「(問:這個集團主要靠拉人分獎金這個概念是妳自己看書的,還是當時那些講師跟妳介紹的,還是妳加入以後自己的體會,還是整個綜合起來都有?)都有」、「(問:妳剛開始加入時是否認為這個集團就是這樣,還是相信他們有在投資什麼?)我知道他們沒有投資什麼標的物」、「(問:妳一開始加入就知道他們沒有投資標的物了?)剛開始不是很清楚」、「(問:我是指妳加入的時候?)加入的時候,憑良心說真的不是很清楚這個行業,是後來有看書、朋友這樣講」、「(問:所以妳就確認你們這個集團只是拉人頭分獎金而已?)對」、「(問:這樣妳為何還要再拉其他人加入?)我沒有拉,像吳香蘭是因為她舅舅在廣西南寧已經有一段時間了,那時候我會跟她分享是因為我跟她是朋友,我跟她講的時候,她就說她舅舅也有投資這個行業,也是基於朋友,當時她心情不是很好,我就說不然我邀請她去那邊看看有無什麼樣的機會可以找個工作來做或是怎樣,就是有個機會叫她去考察,順便去散散心,所以吳香蘭那時候我們是基於朋友的關係,她才跟我去,然後她就加入在我的組織裡面」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00頁至第202頁)。
依證人朱依瑄上揭證述,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組織本身就是一個沒有實際投資標的,是靠拉人頭分配獎金之組織,這是一開始就知道的。是以,證人朱依瑄在其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前就已經知道,要招攬人才會有獎金,沒有招攬人就沒有獎金,足見證人朱依瑄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的原因是基於賺錢之經濟考量,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周宇蕎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西
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蔡明洲帶我去廣西參觀建設」、「(問:去廣西做什麼事?)到廣西南寧市參觀建設、聽說明會」、「(問:你有無投資?)有,投資新台幣34萬多元」、「(問:說明會怎麼說的?)說這邊要開始建設,說我們繳的錢就是投入那邊的建設,有說獲利保證,但有說3到5年就會開始獲利」、「(問:投資後有無於當月或次月退佣給你?)有,隔月退新台幣9萬多元給我」、「(問:他們有無銷售商品?)沒有」、「(問:你能否確定他們把你繳的錢拿去投資大陸建設?)我不知道」等語(見偵6卷第126頁及其背面)。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周宇蕎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只聽到投資款項會投入那邊的建設,就冒然投入34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
參以證人周宇蕎證稱,要3至5年才會開始獲利,但卻在投資34萬元後隔月就獲得9萬餘元,顯見其證述之內容有明顯之齟齬。參以證人周宇蕎亦無法確定所繳交的錢是否真的用以投資當地建設,而純資本運作亦無實體商品供銷售,而所謂的投資當地建設又是投資什麼,凡此一切證人之證述均無法說明,從而,實亦無法從證人周宇蕎上開證述,即認定周宇蕎有遭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蔡明昌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西
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的上線是誰?)陳俊吉」、「(問:投資之前有無去過大陸?)有,是陳俊吉帶我去的」、「(問:有無在廣西聽投資的事情?)有,他們帶我去聽我不認識的老總講課,說那是政府的政策,說投資後只要找3個人就可以賺錢」、「(問:投資的69800元人民幣做何用途?)他們都說投資的錢會拿去銀行存,要投資政府」、「(問:你做到何層級?)二代老總」、「(問:每次投資多少錢?)69800元人民幣」、「(問:如何分配獎金?)投資69800元人民幣,第一個月退19000元人民幣,拉第一、第二個人領6612元人民幣,這時就變經理。如果我是經理,我的下線又拉到一個人就可以領7904人民幣,如果我自己拉到第三個人可以領14516元人民幣。如果體系連我達23人,又有3個經理,我就變老總。體系有人變老總,我就成為二代老總。一、二、三代老總,如果有新人加入可領10500元。第四代老總好像只領稅金,這我就不太清楚」、「(問:就你所知,這些投資款是否都由體系內的人分完?)是,是由胡碧雲做分配表」等語(見偵6卷第243頁背面至第244頁)。依證人蔡明昌上揭證述之內容,證人蔡明昌在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以前,即已知悉必須要拉人投資,並依所拉到的投資人數額來決定獎金之多寡,可見證人蔡明昌並非遭人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楊正鴻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蔡明昌於100年8月中旬
,帶我跟我朋友張偉哲去廣西南寧,說要去看投資,有去看,去那邊上課,上講解他們裡面有在做的人,講他們的心得跟過程,就是他們俗稱老總,老總是一個稱號。我是經過張維哲認識蔡明昌,蔡明昌說他有在大陸投資很不錯,如果要去就要投資台幣30萬,可以領台幣3千萬,是慢慢領,你有帶人過去大陸就可以領佣金,最高到3千萬,帶一個人過去可以領佣金,金額分等級不等,我們先去大陸,蔡明昌帶我跟張偉哲去大陸廣西南寧,去那邊上課,他們階級較高的叫老總來上課,老總就是一個稱號,有10幾個老總來跟我們上課,每天會安排課程,跟我們講那邊相關投資,我們上了3天課,上完3天課就回台灣,來回這樣大概5天,總共去了3趟,一個月去一次,我是8、9、10連續3個月去,1次去5天,上課3天,來回2天,去上課就是教你怎麼帶人,剛開始是蔡明昌說要去投資,去到那裡才說是參加他們大陸的陽光溫暖工程,蔡明昌跟老總都有說這是他們大陸國家做的工程,最後就變成要帶3個人過去上課,有帶人過去假如他們有參加投資的話,可以抽佣金,1個人大概3萬塊」、「所有的報酬必須我有帶人去大陸,有投資,才會有佣金的產生,我沒有介紹人去」、「我們先確定是不是真的,真的之後要帶人過去投資,帶人過去就有佣金,你帶的人再帶人,一樣也有抽佣金,就是1帶3,3帶9,9帶27,每一個階級都收到一些錢」等語(見偵6卷第17頁至第18頁)。依證人楊正鴻上揭證述之內容,證人楊正鴻在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以前,即已知悉必須要拉人投資,並依所拉到的投資人數額來決定獎金之多寡,可見證人楊正鴻並非遭人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參加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張偉哲於偵查中指訴稱:「我的上線是蔡明昌,他在20
11年7月間拉我去參加廣西南寧的"純資本運作",我前後去過2、3次。後來我有加入,本來要付新臺幣三十幾萬,錢是交給蔡明昌,有扣掉下個月的分紅,所以應該要付二十三萬多。當時我手頭很緊,先付了15萬元給蔡明昌,給現金,沒有收據或憑證」、「我的上線是蔡明昌,蔡明昌的上線是陳俊吉,陳俊吉的上線是他媽媽,名字我不知道,陳俊吉媽媽的上線就是劉啟德,劉啟德的上線是他阿姑,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她阿姑的上線是胡碧雲」、「以前我們有拿錢給蔡明昌,他說投資可以轉讓,我們不會拿不到錢」等語(見他7卷第3頁及其背面)。證人張偉哲上揭證述固可知悉證人張偉哲有受蔡明昌之邀約前往廣西南寧,並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然蔡明昌或其上線究竟是如何向證人張偉哲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證人張偉哲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證人張偉哲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林羣強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過去有無參與"
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過去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我去過將近10次,第一次去是100年10月間我高中同學江謝政達帶我去南寧市去旅遊、考察」、「(問:簡單描述去廣西省南寧市做何事?)我去旅遊,順便去參觀一些南寧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去聽課,是有關「"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南寧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南寧市東方廣場、翡翠園、○○○區○○○○道、天池山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問:隔月你有無拿到分紅?多少?何人交付給你?)有,隔月江謝政達退給我93100元,我找了下線,找一個下線可以分得6612元人民幣,也是江謝政達給我」、「(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是否有銷售實體商品?)沒有」、「(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問:你既然不知道"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我相信江謝政達」等語(見偵6卷第172頁至第173頁)。依證人林羣強上揭證述內容,只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但究竟實際投資項目為何如何獲利以及獲利如何分配,均未說明。按一般投資人投資之目的不外乎希望藉此獲取利潤,因此如何獲利以及利潤如何分配乃至關重大,證人林羣強既不知將來如何獲得利潤以及利潤如何分配就冒然投入34萬元,其所為之證述顯然違反常情。參以證人林羣強證稱,我找了下線,找一個下線可以分得6612元人民幣,可見證人林羣強應該知悉此一組織是靠拉人頭在賺獎金,又他證稱是因為信任江謝政達才會投資,並非相信向伊介紹純資本運作投資之內容屬實才應允加入投資,從而證人林羣強是知悉所參加之純資本運作組織是一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而猶願意加入,並非是受他人詐欺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核與詐欺罪之構要件有違。
證人詹璦綸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廣西
南寧純資本運作?)有」、「(問:你投資前有無到廣西參觀?)有,江謝政達帶我去的」、「(問:去廣西做什麼事?)去南寧市參觀旅遊,參觀東盟園區、會展中心、雲頂」、「(問:有沒有去參加說明會?)我不確定是不是說明會,但在別人的家裡面」、「(問:你投資的錢何時繳納?)從廣西回來後一個多禮拜,我繳新台幣現金給江謝政達,他再拿給黃金果,我忘記當時的匯率」、「(問:投資後有無於當月或次月退佣給你?)有,次月有退大約8、9萬元新台幣」、「(問:說明會是如何向你說明這項投資?)說南寧市的發展跟一些制度,沒有說要投資什麼標的,只說是資本運作」等語(見偵6卷第162頁及其背面)。證人詹璦綸上揭證述固可知悉證人詹璦綸有受江謝政達之邀約前往廣西南寧,並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然江謝政達或其上線究竟是如何向證人詹璦綸施用詐術以及施用何種詐術,從證人詹璦綸上揭證述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揭證述之內容,即認定證人詹璦綸有受人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入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
證人溫芷昕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是否有投資南寧
純投資運作案?)有」、「(問:投資多少?)1顆球,24萬元。」、「(問:何人招募你投資?)詹璦綸」、「(問:詹璦綸如何招募你?)詹璦綸是我朋友,聊天時,詹璦綸告訴我他在大陸投資,並告訴我可以去看看,我就去南寧,我們到一個社區並住在該處,早上起來上課,接著會帶我們去南寧看一些建築,並稱該些建築是大陸與台灣的投資案」、「(問:詹璦綸及王智霖有無提供你書面資料?)他們有給我一本教戰手冊」、「(問:南寧純投資案如何運作?)我回到台灣3、4天後就交付現金24萬元給詹璦綸,之後詹璦綸有來台北上課,之後我上網查才知道該投資案是詐欺,所以我沒有參與到運作」等語(見他4卷第74頁至第75頁)。
依證人溫芷昕上揭證述內容,只知道她有受詹璦綸之邀約,前往大陸廣西南寧,並在詹璦綸以及王智霖之遊說下應允參與純資本運作組織,然究竟詹璦綸以及王智霖是如何遊說她,則沒有說明,只說是給她一本教戰手冊,實難認定究竟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然參照證人溫芷昕於警詢筆錄中所述:「分為主任、經理、老總。一開始只要投資1顆球就可以擔任組織主任、升經理要招募會員投資3顆球、升為老總要招募會員投資23顆球」、「推下線一顆可以獲取3萬元獎金。
以現金領取」、「間接下線可以獲取1萬元獎金」等語(見他4卷第4頁),可知證人溫芷昕在參加純資本運作組織之前,即已知悉該組織之階級劃分,並瞭解到要靠推薦下線加入才能升級以及獲得獎金。可見證人溫芷昕事前既已知悉純資本運作組織是一個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其猶願意加入,顯見是基於其個人之考量,而非受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所致。
證人荊昌威於偵查中供稱;「(問:何時起加入廣西南寧資
本運作?何人介紹你加入?)100年5、6間透過南港高工同班同學王智霖介紹加入」、「(問:你繳交多少錢加入?繳交給何人?)我拿台幣25萬元給王智霖,當作加入廣西南寧的申購金」、「(問:該筆錢做什麼用途?)繳了以後就可以介紹別人加入,算是取得一個資格,我介紹朋友陳珮容、林秋霞,還有於102年4月用我母親吳亞男、荊永發當人頭掛在我下線,我又拿一筆50萬元給王智霖,過二個禮拜王智霖的家裡就被地檢署搜索,因為當時我在大陸廣西南寧帶新人,所以是哪一個地檢署搜索我不清楚,我也是聽王智霖說的」、「(問:什麼是帶新人?)我會陪要過去廣西南寧考察資本運作行業的新人吃飯、聊天,聊大陸開發廣西南寧的政策,這個政策沒有確切的證明,但是很多小現象,像是當地夜市的書報攤可以買到相關介紹書籍,路上很多小販也會跟你聊」等語(見偵7卷第231頁及其背面)。依證人荊昌威上揭證述可知,證人荊昌威清楚知道,純資本運作組織體系之職級以及如何晉升、獎金之分配,明確知悉,交錢加入組織是要取得介紹別人加入的資格,在這個組織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以,證人荊昌威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個人希望藉此獲利之經濟考量,故而參加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鄭妤喬於偵查中指訴稱:「(問:告何人何事?)我要
告冷靖文及CHERRY詐欺」、「(問:詳情?)冷靖文在102年3月間,在高雄市○○區○○路的茶室,向我說一個投資案,說投入台幣35萬元,3年內可回收600萬至3000萬元,投資內容是大陸城市開發,類似老鼠會,冷靖文要我在找下線,我在102年3月19日匯了20萬元至冷靖文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問:有無簽署契約書等文件?)有簽一張同意書,但同意書在冷靖文那裡。我這裡只有電話紀錄可以提供,在我手機內,我下次開庭再補呈」、「(問:為何認為冷靖文詐欺?)因我在102年5月間向冷靖文要求退股,他才說上線遇到檢調調查,資金凍結,所以我沒辦法退股。
Cherry是冷靖文的上線,出國時,冷靖文有介紹Cherry給我認識,當時有承認是冷靖文的上線。我和冷靖文都是showgirl」、「(問:Cherry有跟你說投資案的內容?)102年3月去大陸時,他們2人有在廣西向我介紹城市開發的內容,說只要我拉3位下線,3年後我就可以賺到3000萬元」等語(見併案偵2卷第2頁及其背面)。依證人鄭妤喬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鄭妤喬在受冷靖文及其上線之邀約以及遊說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證人鄭妤喬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冷靖文或其上線Cherry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證人陳姵榕於調查處指訴稱:「我參加的是別人介紹的純資
本運作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沒有什麼內幕,拉1個下線可以領6301元人民幣,後來我真的沒什麼在做」(見併案偵1卷第88頁及其背面);另於偵查中指訴稱;「大家都是投資69800元,要找三個下線,每一個下線再發展下線,找人進來就會有錢賺」、「他們說這是一個制度的東西,像直銷的方式,找人進來就會有錢」、「有人進來繳了69800元就會分出去」等語(見併案偵3卷第22頁)。依證人陳姵榕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陳姵榕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證人陳姵榕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證人黃國瑋於調查處筆錄中供稱:「我參加的是純資本運作
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我擔任老總的時間非常短,但是知道跟我們當時加入領到的錢不一樣,當時上課的說法是(一代老總)可領到一個下線紅利380X21=7980元人民幣,可是實領卻是10500元人民幣,我有去問為何會這樣,得到的回答是台灣人都這樣,蔡璨伊如果有運作上的問題,我會幫他解決」、「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像股份一樣最高可以買購買21份,這種份額是沒有實質、抽象、虛擬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人民幣(其實每一份都是3300元,只是多加了1個500元叫載體,載體就是1個實體的物品,可以自己選擇購買的實體東西,讓這個純資本運作,會有一個購買實體商品的消費行為),從第2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的元人民幣,即3800X1+3300x20=69800元,交了69800元人民幣申報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當累計份額達到55份以上,就可以成為經理;經理晉升老總累計份額達到480份,下面必須發展有3名直接下線為經理。而"三大獎金"是有直接、間接、銷售補助獎金等,這是有一套公式計算的,而這個行業的規定主要是每個加入的人要發展三個下線加入自已的直接下線,這樣1展3、3發展9、9發展27,呈幾何倍增發展,加入的人愈多,所提成的收益也就愈多。其實這種就是一次性購買,第一次買幾份、以後就固定了,台灣大部分都直接買21份,所以階級直接就是主任做起了」等語(見併案偵1卷第74頁至第75頁背面)。依證人黃國瑋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黃國瑋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證人黃國瑋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證人蔡璨伊於調查處筆錄中供稱:「我參加的是純資本運作
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蕭宇傑下線是吳銘哲jensen、徐瑄婕是蔡宜珊的下線,冷靖文的下線就是鄭妤喬。因為他們有下線的話,我可以再多分一些紅利,因每個人進來的時間與階級不同,所以金額會不一樣」、「這個傳銷組織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像股份一樣最高可以買購買21份,這種份額是沒有實質、抽象、虛擬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人民幣(其實每一份都是3300元,只是多加了1個500元叫載體,載體就是1個實體的物品,可以自己選擇購買的實體東西,讓這個純資本運作,會有一個購買實體商品的消費行為),從第2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元人民幣,即3800X1+3300x20=69800元,交了69800元人民幣申報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當累計份額達到55份以上,就可以成為經理;經理晉升老總累計份額達到480份,下面必須發展有3名直接下線為經理。而"三大獎金"是有直接、間接、銷售補助獎金等,這是有一套公式計算的,而這個行業的規定主要是每個加入的人要發展三個下線加入自已的直接下線,這樣1展3、3發展9、9發展27,呈幾何倍增發展,加入的人愈多,所提成的收益也就愈多。其實這種就是一次性購買,第一次買幾份、以後就固定了,台灣大部分都直接買21份,所以階級直接就是主任以上」(見併案偵1卷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另證人於偵訊中亦供稱;「(問:據你瞭解南寧投資是什麼樣的規則?)找朋友去那邊看那邊的發展,然後認同的話他們可以加入賺錢,找人去的時候就有算介紹費」等語(見併案偵3卷第21頁背面)。依證人蔡璨伊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蔡璨伊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證人蔡璨伊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證人冷靖文於調查處筆錄中供稱:「我參加的是純資本運作
或商務商會運作,除了這兩種名稱外,沒有其他的名稱」、「這個傳銷組織凡加入者都必須交錢申購一種叫做"份額"的東西,像股份一樣最高可以買購買21份,這種份額是沒有實質、抽象、虛擬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人民幣(其實每一份都是3300元,只是多加了1個500元叫載體,載體就是1個實體的物品,可以自己選擇購買的實體東西,讓這個純資本運作,會有一個購買實體商品的消費行為),從第2份以後都是每份3300元人民幣,即3800X1+3300x20=69800元,交了69800元人民幣申報1份額,下個月即可得到19000元人民幣的返還。他那時候有說,拉人加入的話,就是只要找3個志同道合的事業夥伴,他們再每個人再找3個人,反正1個人最多只能找3個人,上限是總獲利達台幣3千萬(人民幣600萬)時,就必須退出,或者重新再申購」(見併案偵1卷第48頁至第49頁)。依證人冷靖文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冷靖文在加入純資本運作前,即已知悉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是需要去拉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足見證人冷靖文係在明知需要拉人參加投資才有獎金之認知下,還願意出錢參與投資,顯係基於其個人經濟的考量,並非受他人施用詐術受騙所致。
證人王永清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過去有無參與"
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過去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我有去過南寧市6至7次,第一次去是100年12月間,是陳勁國邀我去廣西省南寧市考察,後來陸續去了幾次」、「(問:簡單描述去廣西省南寧市做何事?)我去旅遊,順便去參觀一些南寧市的建設,我記得有帶我去聽課,是有關"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的」、「(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南寧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南寧市東方廣場、翡翠園、○○○區○○○○道、天池山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是否有銷售實體商品?)沒有」、「(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問:你既然不知道"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陳勁國跟我說可以賺錢」等語「(見偵6卷第192頁至第193頁);又證人王永清於本院105年2月17日審理庭具結後證稱:
「(檢察官問:你當時會願意加入並給付這些錢的原因是否因為你認為他們會把你的錢拿去投資南寧的建設?)對」、「(問:陳勁國是否這樣跟你講的?)對」、「(問:陳勁國是否跟你說這些錢會拿去投資你看到的這些建設?)在那邊投資是那邊的老總講的,回來拿錢給陳勁國就直接拿給他、匯給他,就這樣而已,也沒有講什麼了,陳勁國本身也沒有對我,拿錢的時候我們也沒有碰面」、「(問:所以就整個旅程下來,陳勁國和那些「老總」這個組織給你的概念,你拿給他的這些錢是否是要拿去投資當地的建設?)對」、「(問:那你為何會賺到錢?)也沒有賺到錢」、「(問:他們一開始應該是有講到可以賺到錢?)對」、「(問:他們的意思是否把大家的錢集資起來,然後一起去投資建設之後,由「老總」來分配或是由誰來分配,然後每個人就可以賺到一些利潤,是否如此?)對」、「(問:可否解釋他們當時大概是如何說的?)他們有一個制度表」、「(問:你有無看過那個制度表?)有」、「問:大概是怎樣的制度表?那個制度表是否說每個階層的人可以領到多少錢?)對」、「(問:就你所知,這個組織內是否有主任、經理、老總,老總還有分一、二、三代?)對」、「(問:是否每一代之後,因為再有拉新的人進來,大家集資之後,那些人的錢有一部分會變成這些老總或主任、經理的獎金,算法就是依照類似這張表?)對」、「(問:在你的認知內,你的投資款或下線所繳進去的錢,是否有一部分上面的人會拿去投資,但有一部分拿來當大家的獎金,是否如此?)對」、「(受命法官問:照這樣來看,他們只跟你說你投資多少錢,你招攬人進來可以分到多少,你招攬的人若有招攬到其他人,你可以再分多少這些事情,只有說這些事情而已嗎?)整個面來看是都很好,重點是他們也有制度表,一個人就負責三個人,在你的體系內若有21個人就可以晉升老總,包括自己,我記得的就是這樣」、「、(問:在你上課的過程中只有說這些而已?)對」、「(問:照這樣聽起來,你會不會覺得這就是在拉人頭,就像我們俗語說的老鼠會,拉人頭賺獎金?)起初是沒有這樣想,因為他們也有很多實際的書,就讓我們自己看,還有包括這些老總說的,當然他們是沒有說我們的錢是投資在哪個款項」、「(問:他們有無跟你們說你們的獎金從何而來?)有,就有制度表」、「(問:再找幾個人進來,你可以再分多少?)對」、「(問:他們有無跟你說你們所分的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沒有說,就說招攬人來就有」、「(問:他們有無跟你說他們所投資的工程可以獲利多少,獲利拿到的錢再分給你們多少?)沒有」、「(問:純粹只說你招攬人進來就可以分多少?)對」、「(問:你不會覺得這樣怪怪的?還是心裡想說這麼好賺,有一個貪念,所以你沒想那麼多就加入了?)起初是覺得整個實體不錯,也覺得這個遊戲規則不錯,就這樣去投資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4頁至第172頁)。依證人王永清上揭證述雖稱受招攬到大陸廣西南寧,有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然證人王永清亦清楚,純資本運作組織體系之職級以及如何晉升、獎金之分配,明確知悉,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是以,證人王永清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認為整個實體不錯,也覺得這個遊戲規則不錯,可以藉此獲利,故而參加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證人洪寶田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問:過去有無參與"
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有、「(問:請說明投資前有無去過廣西省?是南寧市或其他地區?幾次?時間?何人邀約?)是一名鄒黛黛在100年3、4月間邀約我及董事長陳勁國一起過去南寧市遊玩。順便去了解廣西省南寧市"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投資案,101年、6月間我還有帶我朋友過去南寧市遊玩、考察」、「(問:該群人對投資人所稱之投資內容為何?有無提到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或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有,我抵達廣西省南寧市後,他們先將我們帶往當地市區參觀導覽,佯稱當地之東盟商業園區、五象廣場、巴馬長壽村等處均係廣西省南寧市政府默許"純資本運作"行業所建設(如:以五象廣場旁之7座石門代表暸解"純資本運作"行業需7天時、旁之21棵樹表示一次性投資須認購21份股權等),誆稱當地繁榮景象均係"純資本運作"行業所致,並加以安排每日分別至南寧市東方廣場、翡翠園、○○○區○○○○道、天池山等"老總"階級之會員住所,由其他老總分別講授(又稱"講班")"框架"、"前(錢)保"、"全面分析"、"宏觀調控"及"走學習"等"純資本運作"操作模式、合法性及經驗分享課程以進行洗腦,並於課程中佯稱:"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投資項目包括陽光溫暖工程、北部灣投資開發等"、"投資所得政府會扣稅10%"、"投資3年可獲利上千萬元"等言論,使投資人將"純資本運作"行業與大陸國家政策、政府公權力及當地繁榮之景象為不當連結,因而陷於錯誤加入申購投資」、」、(問:隔月你有無拿到分紅?多少?何人交付給你?)有,隔月我與我太太各拿回9萬元,鄒黛黛也是拿現金到我們新市區公司交給我。我找下線進來也是有獎金,金額是人民幣6613元」、「(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是否有銷售實體商品?)沒有」、「(問:"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投資人之投資資金是否確實有進行投資計晝?)我不知道」、「(問:你既然不知道"廣西南寧開發投資"有無實際投資,有無實體產品,為何還願意投資?)因為我看我認識的人去投資都有賺錢」等語(見偵6卷第187頁至第188頁)。依證人洪寶田上揭證述雖稱受招攬到大陸廣西南寧,有聽到投資款項45%係投入廣西省南寧市政府之建設以及一些公共建設所代表的象徵性意義,然證人洪寶田亦清楚,在這個投資案裡面想要獲得獎金,就必須要去找人來投資,此所以證人洪寶田證稱找下線進來也是有獎金等語。是以,證人洪寶田在加入純資本運作組織前即已知悉這是一個專靠拉人頭賺獎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是因為其認為他所認識的人加入投資都有賺錢,因此可以藉此獲利,故而參加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而非受詐欺陷於錯誤加入。
綜上所述,本案所謂的被害人,實際上在參加「廣西南寧純
資本運作」此一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之前,即已知悉所參加者是一個靠拉人頭才能賺獎金之組織,核與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上開所辯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參與純資本運作之非法多層次傳銷係基於個人經濟考量或其他個人因素,要難認為有遭受詐欺。
四、綜上所述,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黃珮禎此部分所為,難認有何詐欺犯嫌。廖紹鈞、黃建源2人涉案之部分,已如有罪部分所述,渠等並未參與純資本運作組織下線之招攬,所從事者均屬非構成要件之記帳以及製作獎金分配表等工作,渠等此部分所為亦難認有何詐欺罪嫌,參以卷內又無其餘積極證據足資審認,胡碧雲、劉啟德、劉議鎂、王智霖、吳寶添、徐憶婷、許連水、黃大陣、陳勁國、陳郁鈴、廖紹鈞、黃建源、黃珮禎等人此部分所為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除本院上開認定有罪之部分以及不另為無罪部分外,公訴意旨另以:許連水於100年2、3月間受徐憶婷、胡碧雲招攬,以其本人及其子許佳銘名義加入廣西南寧「資本運作」行業後,招攬黃大陣、鄭仲榮、周黛黛、陳勁國等人加入成為其下線。許連水自100年10月起晉升該組織之「老總」(行業代名:阿水)後,再利用該組織體系尚未知悉實情之投資者,繼續招攬葉南成加入「資本運作」體系,因認許連水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定有明文規定。經查,告訴人葉南成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其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燦杰與告訴人葉南成係朋友關係,於民國101年7月間,被告林燦杰、許連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林燦杰邀約告訴人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旅遊,期間向告訴人佯稱可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只須招攬投資人,擴展下線即可抽成,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認購3股,共計新臺幣(下同)75萬元(每股25萬元),遂於101年7月30日,前往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中樞元帥廟,將75萬元現金交付予被告許連水,嗣因媒體報導上開資本運作組織涉嫌非法吸金,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罪證不足,對林燦杰及許連水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80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08頁以下)。許連水本案遭檢察官以許連水與其下線共同招攬葉南成參加「廣西南寧純資本運作」之投資案之犯罪事實,核與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相同,而檢察官並未有說明本案就許連水部分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何得為再審之原因,故其就許連水詐欺葉南成部分之起訴,明顯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惟此一部分與上揭本院認定許連水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孫淑玉法 官 鄭銘仁附表:沒收物一欄表┌──┬──────────┬────┬───┬───┬────┬───────┬───┐│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扣押物品│ 用途說明 │備註 ││ │ │ │ │ │清單編號│ │ │├──┼──────────┼────┼───┼───┼────┼───────┼───┤│1 │記事簿 │1包 │黃珮禎│吳泳鋐│貳 │其中紅色封面的│ ││ │ │ │ │ │ │記事本是電話簿│ ││ │ │ │ │ │ │;「凱發汽車有│ ││ │ │ │ │ │ │限公司」的記事│ ││ │ │ │ │ │ │本是用來記錄下│ ││ │ │ │ │ │ │線的基本資料、│ ││ │ │ │ │ │ │投資金額及組織│ ││ │ │ │ │ │ │圖;剩下2本記 │ ││ │ │ │ │ │ │事本則是黃珮禎│ ││ │ │ │ │ │ │參加「廣西南 │ ││ │ │ │ │ │ │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的下線組織圖 │ │├──┼──────────┼────┼───┼───┼────┼───────┼───┤│2 │廣西防城港資料 │1包 │吳寶添│ │M01 │是吳寶添在大陸│ ││ │ │ │ │ │ │投資房地產買房│ ││ │ │ │ │ │ │子的資料 │ │├──┼──────────┼────┼───┼───┼────┼───────┼───┤│3 │營運資料 │1包 │吳寶添│ │M02 │係吳寶添下線陳│ ││ │ │ │ │ │ │振義所拉卻未成│ ││ │ │ │ │ │ │功之下線資料及│ ││ │ │ │ │ │ │申請書 │ │├──┼──────────┼────┼───┼───┼────┼───────┼───┤│4 │隨身碟 │1支 │吳寶添│ │M04 │是大陸帳戶資金│ ││ │ │ │ │ │ │往來資料 │ │├──┼──────────┼────┼───┼───┼────┼───────┼───┤│5 │黃國瑋等人業績表 │10張 │胡碧雲│ │A-1-4 │計算胡碧雲名下│ ││ │ │ │ │ │ │體系的獎金分配│ │├──┼──────────┼────┼───┼───┼────┼───────┼───┤│6 │蘇品璇等人BST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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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戰手冊1 │1本 │王智霖│ │G-4-1 │王智霖在大陸聽│ ││ │ │ │ │ │ │老總級人士經驗│ ││ │ │ │ │ │ │分享時所做的筆│ ││ │ │ │ │ │ │記,裡面有邀約│ ││ │ │ │ │ │ │及學習方法 │ │├──┼──────────┼────┼───┼───┼────┼───────┼───┤│91 │教戰手冊2 │1本 │王智霖│ │G-4-2 │是整個「廣西南│ ││ │ │ │ │ │ │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的完整資料,裡│ ││ │ │ │ │ │ │面包括所有的教│ ││ │ │ │ │ │ │戰守則、注意事│ ││ │ │ │ │ │ │項、環境介紹、│ ││ │ │ │ │ │ │各式申請表格、│ ││ │ │ │ │ │ │獎金分配計算方│ ││ │ │ │ │ │ │式等資料 │ │├──┼──────────┼────┼───┼───┼────┼───────┼───┤│92 │筆記資料2 │1本 │王智霖│ │G-4-4 │是王智霖紀錄一│ ││ │ │ │ │ │ │些人的手機聯絡│ ││ │ │ │ │ │ │方式和邀約注意│ ││ │ │ │ │ │ │事項 │ │├──┼──────────┼────┼───┼───┼────┼───────┼───┤│93 │申購筆記 │1本 │王智霖│ │G-4-5 │紀錄申購人與其│ ││ │ │ │ │ │ │上線的關係(即│ ││ │ │ │ │ │ │俗稱的BTS表) │ │├──┼──────────┼────┼───┼───┼────┼───────┼───┤│94 │學習資料 │1本 │王智霖│ │G-4-6 │提供給已加入的│ ││ │ │ │ │ │ │人學習參考「廣│ ││ │ │ │ │ │ │西南寧純資本運│ ││ │ │ │ │ │ │作」及招攬新人│ ││ │ │ │ │ │ │到大陸參訪學習│ ││ │ │ │ │ │ │時的注意事項 │ │├──┼──────────┼────┼───┼───┼────┼───────┼───┤│95 │各老總及大陸人員聯絡│1本 │王智霖│ │G-4-7 │是推薦人要帶人│ ││ │方式資料 │ │ │ │ │去大陸參觀學習│ ││ │ │ │ │ │ │時,可以向該表│ ││ │ │ │ │ │ │內所列的各老總│ ││ │ │ │ │ │ │「訂班」上課,│ ││ │ │ │ │ │ │該表同時也列出│ ││ │ │ │ │ │ │哪些老總可以上│ ││ │ │ │ │ │ │哪些課程及他們│ ││ │ │ │ │ │ │在大陸使用的行│ ││ │ │ │ │ │ │動電話號碼,也│ ││ │ │ │ │ │ │列出該些老總有│ ││ │ │ │ │ │ │些先前的職業。│ │├──┼──────────┼────┼───┼───┼────┼───────┼───┤│96 │獎金分配總表 │1本 │王智霖│ │G-4-8 │劉啟德傳給王智│ ││ │ │ │ │ │ │霖的老總階級「│ ││ │ │ │ │ │ │總表」和「體系│ ││ │ │ │ │ │ │獎金分配表 │ │├──┼──────────┼────┼───┼───┼────┼───────┼───┤│97 │申購人台胞證影本 │1本 │王智霖│ │G-4-9 │是有意瞭解「廣│ ││ │ │ │ │ │ │西南寧純資本運│ ││ │ │ │ │ │ │作」的民眾(70│ ││ │ │ │ │ │ │)被其他推薦人│ ││ │ │ │ │ │ │帶去大陸參觀時│ ││ │ │ │ │ │ │所填寫的 │ │├──┼──────────┼────┼───┼───┼────┼───────┼───┤│98 │自我檢討報告 │1本 │王智霖│ │G-4-10 │王智霖要求其下│ ││ │ │ │ │ │ │線體系的人(俗│ ││ │ │ │ │ │ │稱:傘下)所寫│ ││ │ │ │ │ │ │的 │ │├──┼──────────┼────┼───┼───┼────┼───────┼───┤│99 │牛皮紙袋 │1個 │王智霖│ │G-4-17 │是王智霖下線曾│ ││ │ │ │ │ │ │士玲用來包裝加│ ││ │ │ │ │ │ │入「廣西南寧純│ ││ │ │ │ │ │ │資本運作」的申│ ││ │ │ │ │ │ │購金 │ │├──┼──────────┼────┼───┼───┼────┼───────┼───┤│100 │手寫資料 │2張 │王智霖│ │G-4-32 │ │ │├──┼──────────┼────┼───┼───┼────┼───────┼───┤│101 │商業本票 │2張 │王智霖│ │G-4-36 │是荊昌威及王揚│ ││ │ │ │ │ │ │福向王智霖借款│ ││ │ │ │ │ │ │時所簽立的商業│ ││ │ │ │ │ │ │本票 │ │├──┼──────────┼────┼───┼───┼────┼───────┼───┤│102 │點鈔機 │1台 │王智霖│ │G-4-37 │是王智霖用來點│ ││ │ │ │ │ │ │算民眾加入「廣│ ││ │ │ │ │ │ │西南寧純資本運│ ││ │ │ │ │ │ │作」繳納申購金│ ││ │ │ │ │ │ │之用 │ │├──┼──────────┼────┼───┼───┼────┼───────┼───┤│103 │現金新台幣 │3萬元 │王智霖│ │G-4-19 │謝政達轉交他傘│ ││ │ │ │ │ │ │下加入「廣西南│ ││ │ │ │ │ │ │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的申購款項 │ │├──┼──────────┼────┼───┼───┼────┼───────┼───┤│104 │現金新台幣 │37580 元│王智霖│ │G-4-22 │是上線劉啟德交│ ││ │ │ │ │ │ │給王智霖,要王│ ││ │ │ │ │ │ │智霖轉交給其傘│ ││ │ │ │ │ │ │下江謝嘉芬(江│ ││ │ │ │ │ │ │謝政達的姐姐)│ ││ │ │ │ │ │ │的獎金。 │ │├──┼──────────┼────┼───┼───┼────┼───────┼───┤│105 │現金新台幣 │342020元│王智霖│ │G-4-24 │是王智霖傘下李│ ││ │ │ │ │ │ │雲鳳加入「廣西│ ││ │ │ │ │ │ │南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的申購金 │ │├──┼──────────┼────┼───┼───┼────┼───────┼───┤│106 │現金新台幣 │342020元│王智霖│ │G-4-25 │是王智霖傘下莊│ ││ │ │ │ │ │ │偉泰加入「廣西│ ││ │ │ │ │ │ │南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的申購金 │ │├──┼──────────┼────┼───┼───┼────┼───────┼───┤│107 │現金新台幣 │342020元│王智霖│ │G-4-26 │是王智霖傘下荊│ ││ │ │ │ │ │ │昌威的下線許錦│ ││ │ │ │ │ │ │漢加入「廣西南│ ││ │ │ │ │ │ │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之申購金 │ │├──┼──────────┼────┼───┼───┼────┼───────┼───┤│108 │現金新台幣 │342020元│王智霖│ │G-4-27 │是王智霖傘下江│ ││ │ │ │ │ │ │謝政達的下線鄧│ ││ │ │ │ │ │ │惠貞加入「廣西│ ││ │ │ │ │ │ │南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之申購金 │ │├──┼──────────┼────┼───┼───┼────┼───────┼───┤│109 │現金新台幣 │742000元│王智霖│ │G-4-28 │是王智霖傘下江│ ││ │ │ │ │ │ │謝政達的下線張│ ││ │ │ │ │ │ │依琤)加入「廣│ ││ │ │ │ │ │ │西南寧純資本運│ ││ │ │ │ │ │ │作」之申購金 │ │├──┼──────────┼────┼───┼───┼────┼───────┼───┤│110 │現金新台幣 │26347元 │王智霖│ │G-4-30 │是我傘下江謝政│ ││ │ │ │ │ │ │達傘下蔡易珊的│ ││ │ │ │ │ │ │獎金 │ │├──┼──────────┼────┼───┼───┼────┼───────┼───┤│111 │現金新台幣 │22950元 │王智霖│ │G-4-31 │是王智霖的上線│ ││ │ │ │ │ │ │劉啟德交給王智│ ││ │ │ │ │ │ │霖,要王智霖去│ ││ │ │ │ │ │ │買91套「宅體」│ ││ │ │ │ │ │ │,發給王智霖今│ ││ │ │ │ │ │ │年1月和3月新加│ ││ │ │ │ │ │ │入傘下用的 │ │├──┼──────────┼────┼───┼───┼────┼───────┼───┤│112 │王智霖手寫資料 │ │王智霖│ │G-4-32 │是劉啟德交給王│ ││ │ │ │ │ │ │智霖,上面記載│ ││ │ │ │ │ │ │101年發放「宅 │ ││ │ │ │ │ │ │體」給老總的情│ ││ │ │ │ │ │ │形,另1張小紙 │ ││ │ │ │ │ │ │條則是劉啟德要│ ││ │ │ │ │ │ │王智霖去購買前│ ││ │ │ │ │ │ │述91「宅體」的│ ││ │ │ │ │ │ │紀錄。 │ │├──┼──────────┼────┼───┼───┼────┼───────┼───┤│113 │現金新台幣 │746760元│王智霖│ │G-4-33 │是江謝政達交給│ ││ │ │ │ │ │ │王智霖的,是劉│ ││ │ │ │ │ │ │啟德傘下陳浩延│ ││ │ │ │ │ │ │、李賢輝還有某│ ││ │ │ │ │ │ │人要加入「廣西│ ││ │ │ │ │ │ │南寧純資本運作│ ││ │ │ │ │ │ │」之申購金 │ │├──┼──────────┼────┼───┼───┼────┼───────┼───┤│114 │會員組織表 │1本 │陳勁國│ │L-1-1 │組織表是胡碧雲│ ││ │ │ │ │ │ │製作給陳勁國的│ ││ │ │ │ │ │ │,這些都是胡碧│ ││ │ │ │ │ │ │雲的組織下線 │ │├──┼──────────┼────┼───┼───┼────┼───────┼───┤│115 │組織獎金表(胡碧雲 │1本 │陳勁國│ │L-2-1 │該表是胡碧雲製│ ││ │2013年1月) │ │ │ │ │作拿給陳勁國,│ ││ │ │ │ │ │ │要轉交給許連水│ ││ │ │ │ │ │ │的 │ │├──┼──────────┼────┼───┼───┼────┼───────┼───┤│116 │組織獎金表(胡碧雲 │1本 │陳勁國│ │L-2-2 │ │ ││ │2011年) │ │ │ │ │ │ │├──┼──────────┼────┼───┼───┼────┼───────┼───┤│117 │組織獎金表(胡碧雲 │1本 │陳勁國│ │L-2-3 │ │ ││ │2012年) │ │ │ │ │ │ │├──┼──────────┼────┼───┼───┼────┼───────┼───┤│118 │中國工商銀行存摺及提│1本 │陳勁國│ │L-3 │ │ ││ │款卡 │ │ │ │ │ │ │├──┼──────────┼────┼───┼───┼────┼───────┼───┤│119 │組織運作交接聲明書 │1本 │陳勁國│ │L-4 │ │ │├──┼──────────┼────┼───┼───┼────┼───────┼───┤│120 │大陸廣西省南寧市旅遊│1本 │陳勁國│ │L-5 │ │ ││ │行程 │ │ │ │ │ │ │├──┼──────────┼────┼───┼───┼────┼───────┼───┤│121 │會員申請書 │1本 │陳勁國│ │L-6 │ │ │├──┼──────────┼────┼───┼───┼────┼───────┼───┤│122 │大陸地區老總名單 │1本 │陳勁國│ │L-8 │ │ │├──┼──────────┼────┼───┼───┼────┼───────┼───┤│123 │教戰守則 │1本 │陳勁國│ │L-9 │ │ │├──┼──────────┼────┼───┼───┼────┼───────┼───┤│124 │大陸房屋租賃合約書 │1本 │陳勁國│ │L-10 │ │ │├──┼──────────┼────┼───┼───┼────┼───────┼───┤│125 │組織教材(陳勁國) │1本 │陳勁國│ │L-12-2 │ │ │├──┼──────────┼────┼───┼───┼────┼───────┼───┤│126 │組織教材(陳勁國) │1本 │陳勁國│ │L-12-3 │ │ │├──┼──────────┼────┼───┼───┼────┼───────┼───┤│127 │大陸排課程雜記 │1本 │陳勁國│ │L-13 │ │ │├──┼──────────┼────┼───┼───┼────┼───────┼───┤│128 │獎金分配資料 │1本 │黃大陣│ │J-1-1 │是胡碧雲從事「│ ││ │ │ │ │ │ │廣西南寧純資本│ ││ │ │ │ │ │ │運作」的下線體│ ││ │ │ │ │ │ │系中所有「老總│ ││ │ │ │ │ │ │」階級可分配的│ ││ │ │ │ │ │ │獎金明細所製作│ ││ │ │ │ │ │ │的表 │ │├──┼──────────┼────┼───┼───┼────┼───────┼───┤│129 │記事本 │3本 │黃大陣│ │J-1-2 │大多紀錄黃大陣│ ││ │ │ │ │ │ │及太太黃永招之│ ││ │ │ │ │ │ │親友電話及「廣│ ││ │ │ │ │ │ │西南寧開發投資│ ││ │ │ │ │ │ │」成員或下線之│ ││ │ │ │ │ │ │電話,部分內容│ ││ │ │ │ │ │ │是黃永招之札記│ │├──┼──────────┼────┼───┼───┼────┼───────┼───┤│130 │南寧旅遊資料 │1本 │黃大陣│ │J-1-3 │係黃大陣前往南│ ││ │ │ │ │ │ │寧市相關風景區│ ││ │ │ │ │ │ │門票、旅行社收│ ││ │ │ │ │ │ │費明細等相關資│ ││ │ │ │ │ │ │料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獨占、聯合、仿冒行為之處罰)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