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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 告 陳世峰被 告 吳頴智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易字第678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吳頴智被訴相姦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