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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訴訟代理人 楊士軍被 告 林郅紘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郅紘被訴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