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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朱華光被 告 楊智復被 告 楊明輝被 告 黃秀萍上列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易字第2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其書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附帶民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梁淑美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