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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湯沅霖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最初應增列「原判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最初漏未記載「原判決撤銷」,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為之諭知,已異於第一審,且原判決理由欄亦已敘明,因有無法維持第一審判決之原因,故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最初漏載「原判決撤銷。」,而該等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俊彬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裁判日期: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