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鴻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鴻祐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依規定申請,即恣意輸入帶附著土壤之植物10株,對植物疫病蟲害之防疫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犯後復一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具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境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附著土壤之山竹10株,業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沒入(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455號卷第21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