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訓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劉訓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劉訓宏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