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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審交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梁金桃附民被告 黃政宗

品超企業有限公司前 開法定代理人 莊戊群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