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 梁金桃附民被告 黃政宗
品超企業有限公司前 開法定代理人 莊戊群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