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孝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孝煦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孝煦因犯違反部屬職責等罪,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以103年軍簡上字第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2年,於103年12月11日確定(102年度偵緝字第18號)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於103年3月14日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70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4年11月16日確定;再於104年9月25日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已於104年12月21日確定(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10號),聲請人以其分別於緩刑前及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