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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2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國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醫偵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志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志國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0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張志國因認其友人葉榮華甫出生之女兒葉○妘(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大安婦幼醫院」嬰兒房照護期間遭到燙傷,而該院兒科醫師楊為傑竟診斷為俗稱「泡泡龍症」之「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英語學名:Hereditary Epidermolysis Bullosa)且未妥善處理(楊為傑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另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遂於103年7月4日14時許,與葉榮華一同至「大安婦幼醫院」與楊為傑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張志國因不滿楊為傑之態度,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大力拍桌後向楊為傑恫稱「你出來」、「你出來」(臺語)等語並走近楊為傑,以右手抓住楊為傑脖子欲將楊為傑拉出座位未果後,旋又左手握拳上舉,並對楊為傑恫稱「我打你」、「我打你怎樣」等語(臺語),而以此等加害身體之言行恐嚇楊為傑,致楊為傑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楊為傑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理由欄所引用之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均知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同意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查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協商過程中不滿告訴人楊為傑之態度,遂大力拍桌後向告訴人稱「你出來」、「你出來」(臺語)等語並走近告訴人,以右手抓住告訴人脖子欲將告訴人拉出座位未果後,旋又左手握拳上舉,並對告訴人稱「我打你」、「我打你怎樣」(臺語)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其當時很氣憤,說完「我打你」、「我打你怎樣」(臺語)後,也有說「我打你做什麼」(臺語)之語,並無恐嚇之意思云云。經查:

(一)被告因認其友人葉榮華甫出生之女兒葉○妘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大安婦幼醫院」嬰兒房照護期間遭到燙傷,而該院兒科醫師即告訴人楊為傑竟診斷為俗稱「泡泡龍症」之「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英語學名:Hereditary Epidermolysis Bullosa)且未妥善處理,遂於103年7月4日14時許,與葉榮華一同至「大安婦幼醫院」與告訴人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之態度,即大力拍桌後向告訴人稱「你出來」、「你出來」(臺語)等語並走近告訴人,以右手抓住告訴人脖子欲將告訴人拉出座位未果後,旋又左手握拳上舉,並對告訴人稱「我打你」、「我打你怎樣」等語(臺語)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陳述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以及被告提出之報紙、對話譯文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可佐,堪可認定。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其通知之方式,是以言語或身體舉動為之,是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5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因與甲欠款涉訟,竟以槍打死等詞,向甲恐嚇。甲因畏懼向法院告訴,是其生命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一行為可能由一個或數個動機所引起;不同行為亦可能起於同一動機;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人仍可能基於不同之動機。又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應以行為時之主觀認知及意欲為判斷依據,倘於行為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仍決意為之,即有犯罪故意。犯罪動機既係引發行為人實行犯罪之原因,存在於犯罪行為之前,自非犯罪故意之要素(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自附表所示勘驗內容觀之,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態度,遂大力拍桌後向告訴人稱「你出來」、「你出來」(臺語)等語並走近告訴人,以右手抓住告訴人脖子欲將告訴人拉出座位未果後,旋又左手握拳上舉,並對告訴人稱「我打你」、「我打你怎樣」(臺語)等語,客觀上已經由該等粗暴言行明確表達危害告訴人身體之惡害通知。而一般人突遭此等粗暴言行對待,客觀上自會心生畏怖,告訴人既已提出恐嚇告訴,足認被告上開言行足使告訴人擔憂身體受傷而心生畏怖,則被告確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無疑。被告雖辯稱其當時是一時氣憤,其隨即也有表示「我打你做什麼」(臺語)之語,並無恐嚇之意思云云,然其既自承當時處於氣憤狀態,應知其為宣洩不滿,所為之言行難免過激,且此過激言行將使告訴人感到畏怖,竟仍決意為之,自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縱使其之後有對告訴人稱「我打你做什麼」(臺語)之語,然就當時情況整體且連續觀之,亦僅為事後掩飾之語,不影響其先前言行之評價,是被告前開所辯,即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出於單一之恐嚇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以上開言語及動作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犯罪(除前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外)經法院論罪科刑及檢察官緩起訴之前科紀錄,足認其素行非佳,本次又因故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產生相當恐懼,所為顯非可取;兼衡本件起因於被告友人女兒之醫療糾紛,尚非全然無因,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國中學歷)、犯罪動機、犯罪方法、家庭及經濟並職業狀況(自陳:離婚,有3個小孩、其中2位未成年由前妻撫養,從事飲食業、月入約新臺幣10萬元)、與告訴人之關係、犯後未完全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獲告訴人諒解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當庭表示願意向告訴人道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監視錄影勘驗筆錄)┌───────────────────────────┐│畫面一開始為一長方桌,桌子右側有一白衣男子戴口罩,左側││則有6人,左右兩側坐在椅子上面對面。 ││左側黑衣男子:口罩拿下來,有較禮貌性ㄟ啦。 ││右側白衣男子:我在感冒,所以說... ││左側黑衣男子:你在感冒我就沒再怕你了,你在怕我怎樣。 ││右側白衣男子:我不是怕你,我只是在感冒…(咳咳) ││(一白衣裙女子自長桌左側走過進入畫面) ││左側黑衣男子:如果你真的很不愛講話,就不要讓你講話, ││ 不然你就給我試試看,我喉嚨已經....,不然││ 你給我試試看就對!你不要當我吃素食的喔! ││左側黃衣女子:已經兩個月了,快要兩個月了,妹妹快滿兩 ││ 個月了。 ││左側黑衣男子:你若晚上..較那個....我沒在騙你。 ││左側黃衣女子:再幾日...從妹妹回來,他們也都沒有去... ││右側白衣男子:你是想要對我做什麼? ││左側黑衣男子:誰說過要對你做什麼嗎?誰說的? ││左側綠衣男子:誰說的啊?(大吼並大力拍桌並站起來手指 ││ 右側白衣男子)來你出來… ││白衣裙女子 :沒啦沒啦,先不要這樣,先不要這樣。 ││右側白衣男子:你那麼兇是要做什麼? ││左側綠衣男子:想要做什麼?(該男子自畫面下方繞過長桌 ││ 走向右側白衣男子)。 ││白衣裙女子 :沒啦沒啦,我們不要這樣,我們好好談(靠 ││ 近左側綠衣男子) ││左側綠衣男子:沒沒,我要跟他說話。(手指右側白衣男子 ││ )來你出來。 ││白衣裙女子 :沒啦沒啦,大哥,我們不要這樣,大哥.... ││左側綠衣男子:(推擠白衣裙女子)你去旁邊。(對右側白 ││ 衣男子)我有事情要跟你講(右手抓住右側白││ 衣男子右側脖子往自己方向拉)。 ││白衣裙女子 :沒啦,大哥,不要這樣,大哥,大哥,不能 ││ 這樣。 ││右側白衣男子:你打我是要做什麼? ││白衣裙女子 :大哥!大哥!大哥~不能這樣(拉左側綠衣 ││ 男子的右手)。 ││右側白衣男子:你打我是想要怎樣? ││左側綠衣男子:我打你(左手握拳往左側舉起) ││右側白衣男子:你打我... ││左側綠衣男子:(左手放下)我打你怎樣...我何時打你... ││右側白衣男子:你剛剛不是抓著我… ││白衣裙女子 :大哥!大哥!我們好好的講。 ││左側深色上衣男子:你(手比右側白衣男子)剛才不要想說你││ 講兩句話...左側綠衣男子自畫面下方繞 ││ 過長桌走向長桌左側) ││左側黑衣男子:你不要無關緊要喔!我看你的態度真的很差 ││ 。 ││左側深色上衣男子:(手比右側白衣男子)你真的不要裝傻喔││ ! ││左側黑衣男子:你若不要講話就給我小心一點! ││白衣裙女子 :院長到我們再好好的談,好不好?大哥! │└───────────────────────────┘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