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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被 告 許智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智堯解除限制住居,並於遷移住所時,具狀向本院陳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堯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具保並限制住居,現因從事消防工程之工作關係,需視工程所在地而移動駐所,爰聲請解除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據被告於本院104年12月26日訊問時陳明在卷(審易卷第37頁),本院審酌被告以消防工程為業,限制住居將使其無法繼續營業,影響其謀生能力,並斟酌其業已提出保證金30000元(審易卷第38至39頁),本院認命其於遷移住所時隨時具狀向本院陳報,應足以擔保其到庭接受審判,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