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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春仁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5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春仁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鈞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67號判決有罪,受處分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受處分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以100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復經鈞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83號裁定受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17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於民國101年8月5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茲據執行機關檢送資料,認為再犯危險明顯降低,爰依刑法第91條之1、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1條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之1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5年度第6次依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為再犯危險明顯降低,決議通過結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5年6月22日中監教字第10561006050號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