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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減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惇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5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惇華所犯如附表編號7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8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上開減刑之罪與附表所示其他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徐惇華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分別犯附表編號7及8所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惇華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54號、99年度聲字第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聲請減刑,聲請予以減刑。再依受刑人之聲請,與附表所示其他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