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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澤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5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澤文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高澤文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3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業經減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日期: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