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献堂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6633號、執聲字第11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献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献堂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