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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9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金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金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金生因犯傷害尊親屬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金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