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宇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宇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宇宸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除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05.02.26」(原記載為「105.02.15」)外,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鈺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