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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冠雄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雄因偽造印文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民國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