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麗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透明凝膠壹盒,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67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透明凝膠1盒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核屬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