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郭晋男受 刑 人 陳玉芬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晋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郭晋男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同時囑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