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文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文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假釋後更定其應執行刑,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來函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文全前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以99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已於105年9月19日假釋出監,嗣再因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01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采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附表 │├──┬───┬──────────┬────────┬────────┤│編號│案由 │ 案號 │判 決 結 果 │是否變更判決結果│├──┼───┼──────────┼────────┼────────┤│ 1 │毒品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有期徒刑9月(4 │否,同左 ││ │ │98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罪)、4月(4罪)│ ││ │ │判決 │ │ │├──┼───┼──────────┼────────┼────────┤│ 2 │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70│有期徒刑8月(2罪│是,經最高法院10││ │ │號判決 │)、4月(2罪) │5年度台非字第122││ │ │ │ │號判決4罪均免訴 │├──┼───┼──────────┼────────┼────────┤│ 3 │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17│有期徒刑1年 │否,同左 ││ │ │號 │ │ │├──┼───┼──────────┼────────┼────────┤│ 4 │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36│有期徒刑1年 │否,同左 ││ │ │號 │ │ │├──┼───┼──────────┼────────┼────────┤│ 5 │毒品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5│有期徒刑1年1月、│否,同左 ││ │ │號 │1年1月、5月 │ │├──┴───┴──────────┼────────┼────────┤│本院99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7年5月 │ │├─────────────────┼────────┼────────┤│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 │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6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