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進雄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恐嚇得利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238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4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