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俊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十年確定後,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五○一八七三五六○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等情,有該署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五○一八七三五六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