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6號聲明異議人 曾粲原即 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粲原因犯97年度訴字第134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發之初遭扣案現金新臺幣(下同)78萬4200元,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其中53萬元為販毒所得應予沒收,其餘25萬4200元,因採認被告於羈押庭訊之供述,曾言「在房間扣到的現金,有想要用來買毒品」等語,而遭法院認係被告意圖販賣毒品而販入毒品罪中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實於法有違,聲明異議人尚未著手將此筆扣案款項聯繫並告知販毒者,未為購買毒品之預備購毒行為,尚未發生具體侵害法益之結果,不能僅憑羈押庭訊憑空之言,就認定該筆扣案現金要沒收。實際上扣案現金大部分均向聲明異議人之母親支借,另一部分是與哥哥經營服飾店之資金,並非全為犯罪所得,原審如此認定使母親及哥哥遭受無端波及,造成聲明異議人與家人間之隔閡,而對母親及哥哥深感愧疚。為此,原審認定扣案現金中25萬4200元係預備供犯罪所用,實過於偏頗,爰聲明異議,聲請發還該筆扣案現金與聲明異議人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惟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抗字第662 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裁判之執行,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6 條前段、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定有明文。故裁判一經確定,除該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267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36 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宣告扣案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現金沒收,及諭知部分被訴部分無罪(詳見判決書)。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6 號判決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宣告扣案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現金沒收(於主文中有諭知25萬4200元沒收),及諭知被訴於民國96年6 月20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無罪確定等情,有該二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準此,檢察官所據以執行者,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6 號之確定判決,諭知沒收25萬4200元裁判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

㈡、退步言,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觀諸聲明異議事由,異議人實係對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判決不服,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或違法而為指摘,然就原判決之內容,揆諸前揭說明,並非檢察官得再行審查,亦非檢察官所得過問,自不得作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執行者,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76 號確定判決所為之沒收諭知,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再者,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既係依確定判決內容據以核發執行命令,亦難認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不當或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理由亦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