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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佳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佳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鴻因違反性侵害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