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6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 人 謝昀輝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昀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此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昀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指定提出現金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業經獲釋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請,業據其提出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