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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家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4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谷鴻【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 毒品分級 │數量│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981公克,檢驗後淨重1.969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參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偵查卷宗第3頁、第18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幸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