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世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世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於96年10月5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62號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5年6 月確定,茲受刑人於94年8 月16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3 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

2 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9 月3 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5 年4 月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檢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