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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50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鄭信忠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鄭信忠因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執字第1341號執行指揮而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駁回異議,聲請人不服該裁定,已依法提起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在抗告法院裁定前,裁定停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執字第1341號執行指揮之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但書,固規定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惟係謂停止執行經抗告之原裁定內容之執行,並不及於該原裁定以外其他裁判確定刑罰之執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4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執字第1341號執行,且不准聲請人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聲請人對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不服而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駁回異議,聲請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固有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647號判決、105年度聲字第434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4月22日南檢文戊105執聲他426字第23552號函在卷可稽,惟上開105年度執字第1341號執行指揮係執行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4647號判決,並非執行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105 年度執字第1341號執行指揮,依上開說明,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