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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永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永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 毒品分級 │數量│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336公克,檢驗後淨重1.326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19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25號偵查卷宗第23頁)。 │├──┼──────┼─────┼──┼─────────────────────────┤│ 二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781公克,檢驗後淨重1.771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7頁)。 │├──┼──────┼─────┼──┼─────────────────────────┤│ 三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743公克,檢驗後淨重1.733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7頁)。 │├──┼──────┼─────┼──┼─────────────────────────┤│ 四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0.848公克,檢驗後淨重0.838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7頁)。 │├──┼──────┼─────┼──┼─────────────────────────┤│ 五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0.791公克,檢驗後淨重0.782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7頁)。 │├──┼──────┼─────┼──┼─────────────────────────┤│ 六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761公克,檢驗後淨重1.751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7頁)。 │├──┼──────┼─────┼──┼─────────────────────────┤│ 七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727公克,檢驗後淨重1.711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7頁)。 │├──┼──────┼─────┼──┼─────────────────────────┤│ 八 │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1包│1.白色結晶。 ││ │ │ │ │2.檢驗前淨重1.849公克,檢驗後淨重1.839公克。 ││ │ │ │ │3.含包裝袋1個(因與包裝袋內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刮除析離││ │ │ │ │ 而同屬違禁物)。 ││ │ │ │ │4.參卷內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 389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4年度營毒偵字第327號偵查卷宗第28頁)。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