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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政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0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一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二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三0八三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寅○○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三、編號七、附表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六、編號八至編號十一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寅○○前於民國九十六年至一00年間,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④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確定;⑤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確定;⑥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⑦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⑧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⑨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確定;⑩傷害、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一月十五日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⑪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罪、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⑫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⑬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⑭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五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確定;⑮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九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⑰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簡字第六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一0二年七月二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悔改,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其並無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可供販售,或縱使有該商品亦無販售交付之意願,而係訛詐購買者匯入之商品款項,仍分別於附表一所列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乙○○、庚○○、癸○○、己○○、辛○○、丑○○、丁○○、丙○○、子○○、甲○○、卯○○等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向寅○○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並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嗣後寅○○並未交付商品即將款項花用殆盡,而乙○○等人因遲未收到所購買物品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寅○○明知其並無資力可購買臺南市○○區○○街○○○號店面,復明知其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七千元購得之發票人為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面額五十六萬元、票號HD0000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支票一紙,為無法兌現俗稱芭樂票之支票,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所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壬○○佯稱其有足夠現金得以二百七十萬元之價格購買臺南市○○區○○街○○○號店面及生財器具,並交付上開支票一紙作為訂金,致壬○○陷於錯誤,誤以為寅○○經濟狀況良好有能力支付價金,而同意以二百七十萬元價格將上開店面及店內生財器具一併販售移轉與寅○○,嗣後壬○○因上開支票並未兌現查覺有異,因此尚未將該店面及店內生財器具交與寅○○,寅○○始未能得逞。

二、程序部分

(一)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新證據,亦有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三九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該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故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自得再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關於被告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詐欺罪嫌部分,雖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罪嫌不足,而於一0四年九月七日以一0四年度偵緝字第五二0、五二一、五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然於不起訴處分後,被告既於偵查機關偵辦被告另涉如附表一編號八至十一列詐欺案件時,被告始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則被告自白既未曾於前案經檢察官審酌,檢察官因其所為上開自白並參酌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犯罪嫌疑而再行起訴,核無不合。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一、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

四、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業經修正,並增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規定,上開條文經總統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0九三七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增訂,於同年六月二十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就法定刑度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於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增訂加重詐欺罪,上開修正、增訂對於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已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屬刑法第二條之法律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所示各罪,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故核被告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

六、編號八至編號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就附表二犯行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十被害人甲○○、附表一編號十一被害人卯○○部分,均係於緊密之時間內,接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甲○○、卯○○均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多項產品,被害人甲○○並先後二次匯款,被告就上開二位被害人甲○○、卯○○部分,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又侵害手法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各以一罪論。另被告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所為四次修正前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六、編號八至編號十一所為七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次犯行時間均有相當差異,顯係分起犯意,應予分論併罰。

(三)再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就附表二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由其妻照顧扶養,前協助家中務農之生活狀況;被告前已有多次佯稱販售商品詐欺取財之素行紀錄,仍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以相類似之手段詐騙附表一所載被害人,致附表一所載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貨款與被告,侵害附表一所載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復持無法兌現之芭樂票向附表二被害人壬○○購買店面及生財器具,其行為破壞社會治安,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復已賠償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七被害人原詐得之款項,另賠償附表一編號十被害人甲○○三萬元,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前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四00一五三六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二、三十八、四十、五十一條等條文,增訂第三十八之一至三十八之三、四十之二條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之一條條文,另於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八之三條條文,且均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一0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所載各次犯行,固有取得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犯罪所得欄所載之款項,然被告嗣後已將各該款項返還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之被害人,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所載被害人之供述、匯款申請書等在卷可參,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所載各次犯行,因實際上已賠償被害人,就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業已達成,故認就被告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尚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過苛條節條款之規定,就被告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②另附表一編號十被告詐得之犯罪所得雖為七萬五千元,然嗣

後被告委由友人周宜靜還款三萬元與被害人甲○○,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指述相符,故此部分若仍全數諭知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並增加被害人求償困難,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酌減諭知沒收之犯罪所得為被告賠償三萬元後之剩餘所得四萬五千元;另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一犯罪所得欄所載被告詐得之款項,雖均未扣案,惟既係其犯罪所得,且如宣告沒收或追徵,無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又刑法沒收之物,雖指原物,但金錢為代替物,重在兌換價值,而不在原物,自難拘泥於沒收原物之理論(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覆字第二號判例),故並無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問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參照),併予敘明。

(三)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

①扣於另案(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十一號)之APPLE廠牌

、內裝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一支,雖門號登記名義人為周宜靜,然實際上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而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一被害人丙○○、子○○、卯○○均有撥打上開門號電話與被告聯繫購買商品事宜,則該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一支,顯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復屬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就附表一編號八、九、十一之罪諭知沒收上開SIM卡及行動電話,且因已扣於另案,自應無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之問題。

②另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七被害人乙○○、庚○○、癸○

○、丁○○有撥打被告之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繫購買商品事宜,附表一編號四、五、六被害人己○○、辛○○、丑○○有撥打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繫購買商品事宜,業據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七所載被害人於警詢供述明確,且上開二門號登記名義人雖為吳雅雯,實際上係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然上開二行動電話及SIM卡並未扣案,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上開二行動電話及門號均已丟棄,而一般行動電話及門號在市面上容易購得,單獨存在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及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及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現行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被│ 詐 騙 方 式 │賄款之帳戶 │ 證 據 │ 犯 罪 所 得 │主 文 ││號│害│ │ │ │ │ ││ │人│ │ │ │ │ │├─┼─┼────────────────┼──────┼──────────────┼───────┼────────┤│一│朱│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寅○○ │①乙○○103年5月17日調查筆錄│5088元 │寅○○犯詐欺取財││ │門│欺犯意,於103年3月1日13時58分許 │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及│ │罪,累犯,處有期││ │瑋│,在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攝影家手│1421 │ 其反面) │(104年5月11日 │徒刑參月,如易科││ │ │札」拍賣網站,以「陳小蓁」名義,│土地銀行 │②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已還款5088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刊登販賣Nikon廠牌閃光燈(型號SB8│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仟元折算壹日。 ││ │ │00)1顆、售價5800元等訊息,適朱 │ │ ) │ │ ││ │ │門瑋於103年3月2日21時許,在臺北 │ │③寅○○10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 ││ │ │市○○區○○路家中,上網瀏覽上開│ │ (2706號核交卷第23頁及其反 │ │ ││ │ │網頁,因而陷於錯誤,透過e-amil、│ │ 面) │ │ ││ │ │撥打寅○○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④寅○○104年5月11日偵訊筆錄│ │ ││ │ │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聯繫購買,並於│ │ (3308號核交卷第80頁及其反 │ │ ││ │ │同年3月4日於臺北市○○路○段178 │ │ 面) │ │ ││ │ │號台北富邦銀行八德分行ATM匯款新 │ │⑤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臺幣(下同)5088元至右揭帳戶內,│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察覺受騙。 │ │ 其反面) │ │ ││ │ │ │ │⑥乙○○所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 │ │ 行玉成分行存摺內頁及交易明│ │ ││ │ │ │ │ 細翻拍照片2張(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21至22頁) │ │ ││ │ │ │ │⑦寅○○於網頁刊登之拍賣訊息│ │ ││ │ │ │ │ 翻拍照片及Nikon廠牌閃光燈 │ │ ││ │ │ │ │ (型號SB800)照片共6張(10 │ │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23至26頁)│ │ ││ │ │ │ │⑧寅○○所有之土地銀行新營分│ │ ││ │ │ │ │ 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戶時│ │ ││ │ │ │ │ 序往來明查詢1份(000000000│ │ ││ │ │ │ │ 2號警卷第42至57頁) │ │ ││ │ │ │ │⑨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基本│ │ ││ │ │ │ │ 資料1紙及通聯紀錄1份(1030│ │ ││ │ │ │ │ 000000號警卷第58至62頁) │ │ ││ │ │ │ │⑩Yahoo!奇摩公文回覆1份(10│ │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63至65頁)│ │ ││ │ │ │ │⑪乙○○報案資料1份(0000000│ │ ││ │ │ │ │ 202號警卷第113至117頁) │ │ ││ │ │ │ │⑫遠傳電信門號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通聯紀錄1份(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18至20頁) │ │ ││ │ │ │ │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和平分行104年2月12日北富│ │ ││ │ │ │ │ 銀和平字第1040000004號函文│ │ ││ │ │ │ │ 及函附乙○○所有之存摺交易│ │ ││ │ │ │ │ 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1份(270│ │ ││ │ │ │ │ 6號核交卷第36至42頁) │ │ ││ │ │ │ │⑭寅○○104年5月11日郵政跨行│ │ ││ │ │ │ │ 匯款申請書1紙(3308號核交 │ │ ││ │ │ │ │ 卷第82頁) │ │ ││ │ │ │ │⑮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⑯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二│張│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寅○○ │①庚○○103年4月15日調查筆錄│9120元 │寅○○犯詐欺取財││ │文│欺犯意,於103年3月31日前某日,在│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12至13 │ │罪,累犯,處有期││ │博│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露天拍賣」網│1421 │ 頁) │(103年4月16日 │徒刑參月,如易科││ │ │站,以帳號「quaker77」刊登販賣PS│土地銀行 │②庚○○103年6月9日調查筆錄 │已還款912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4遊戲機1部之訊息,適庚○○於103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14至15 │ │仟元折算壹日。 ││ │ │年3月31日上午8時40分許,在臺北市│ │ 頁反面) │ │ ││ │ ○○○區○○路家中,上網瀏覽上開網│ │③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頁,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4分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 │ │許,下標購買,並撥打寅○○使用之│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寅○○確認│ │④寅○○10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 ││ │ │購買事宜,嗣後於同年4月1日8時40 │ │ (2706號核交卷第23頁及其反│ │ ││ │ │分許,在某郵局ATM匯款匯款9120元 │ │ 面) │ │ ││ │ │至右揭帳戶內,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 │⑤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察覺受騙。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 │ │ 其反面) │ │ ││ │ │ │ │⑥庚○○所有之郵局存摺封面及│ │ ││ │ │ │ │ 內頁交易明細、103年4月1日 │ │ ││ │ │ │ │ 轉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 │ 細表影本共2紙(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27至28頁) │ │ ││ │ │ │ │⑦庚○○與寅○○於「露天拍賣│ │ ││ │ │ │ │ 」網站之訊息紀錄2紙(10302│ │ ││ │ │ │ │ 06202號警卷第30至31頁) │ │ ││ │ │ │ │⑧寅○○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新│ │ ││ │ │ │ │ 營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 │ ││ │ │ │ │ 戶時序往來明查詢1份(10302│ │ ││ │ │ │ │ 06202號警卷第38至41頁) │ │ ││ │ │ │ │⑨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基本│ │ ││ │ │ │ │ 資料1紙及通聯紀錄1份(1030│ │ ││ │ │ │ │ 000000號警卷第58至62頁) │ │ ││ │ │ │ │⑩Yahoo!奇摩公文回覆1份(10│ │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63至65頁)│ │ ││ │ │ │ │⑪庚○○報案資料1份(0000000│ │ ││ │ │ │ │ 202號警卷第100至104頁) │ │ ││ │ │ │ │⑫遠傳電信門號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通聯紀錄1份(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18至20頁) │ │ ││ │ │ │ │⑬露天市場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104年3月19日露安104法字 │ │ ││ │ │ │ │ 第111號函文及函附寅○○所 │ │ ││ │ │ │ │ 有露天帳號「quaker 77」之 │ │ ││ │ │ │ │ 申請人資料1份(2706號核交 │ │ ││ │ │ │ │ 卷第45至46頁) │ │ ││ │ │ │ │⑭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⑮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 │ │ ││ │ │ │ │ 137至155頁反面) │ │ │├─┼─┼────────────────┼──────┼──────────────┼───────┼────────┤│三│陳│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寅○○ │①癸○○103年4月20日調查筆錄│10000元 │寅○○犯詐欺取財││ │炳│欺犯意,於103年4月13日23時16分許│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16至18 │ │罪,累犯,處有期││ │村│,在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露天拍賣│1421 │ 頁) │(已還款10000元│徒刑參月,如易科││ │ │」網站,以帳號「quaker77」刊登販│土地銀行 │②寅○○10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 │ │賣Intel廠牌、型號i5-4670k之CPU、│ │ (2706號核交卷第23頁及其反 │ │仟元折算壹日。 ││ │ │每顆售價5千元之訊息,適癸○○於1│ │ 面) │ │ ││ │ │03年4月14日6時許,在苗栗縣頭屋鄉│ │③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明德村明德路家中,上網瀏覽上開網│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 ││ │ │頁,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上開刊│ │ ) │ │ ││ │ │登之CPU2顆,並於同年月14日17時18│ │④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分許,在苗栗縣○○鄉○○街頭屋鄉│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農會ATM匯款1萬元至右揭帳戶內,並│ │ 其反面) │ │ ││ │ │撥打寅○○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⑤癸○○103年4月14日轉帳之頭│ │ ││ │ │電話與寅○○確認購買事宜,迄未收│ │ 屋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到所購商品而察覺受騙。 │ │ 表1紙(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 │ 32頁) │ │ ││ │ │ │ │⑥寅○○於「露天拍賣」網站刊│ │ ││ │ │ │ │ 登之拍賣網頁4紙及CPU照片1 │ │ ││ │ │ │ │ 張(0000000000號警卷第33至│ │ ││ │ │ │ │ 37頁) │ │ ││ │ │ │ │⑦寅○○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新│ │ ││ │ │ │ │ 營分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客│ │ ││ │ │ │ │ 戶時序往來明查詢1份(10302│ │ ││ │ │ │ │ 06202號警卷第38至41頁) │ │ ││ │ │ │ │⑧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基本│ │ ││ │ │ │ │ 資料1紙及通聯紀錄1份(1030│ │ ││ │ │ │ │ 000000號警卷第58至62頁) │ │ ││ │ │ │ │⑨Yahoo!奇摩公文回覆1份(10│ │ ││ │ │ │ │ 00000000號警卷第63至65頁)│ │ ││ │ │ │ │⑩癸○○報案資料1份(0000000│ │ ││ │ │ │ │ 202號警卷第106至112頁) │ │ ││ │ │ │ │⑪遠傳電信門號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通聯紀錄1份(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18至20頁) │ │ ││ │ │ │ │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 ││ │ │ │ │ 年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 │ ││ │ │ │ │ (2706號核交卷第20頁) │ │ ││ │ │ │ │⑬臺灣銀行苗栗分行104年2月24│ │ ││ │ │ │ │ 日苗栗營字第10450004681號 │ │ ││ │ │ │ │ 函文及函附癸○○所有之開戶│ │ ││ │ │ │ │ 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1份(2706號核交卷第28至36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⑭露天市場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104年3月19日露安104法字 │ │ ││ │ │ │ │ 第111號函文及函附寅○○所 │ │ ││ │ │ │ │ 有露天帳號「quaker 77」之 │ │ ││ │ │ │ │ 申請人資料1份(2706號核交 │ │ ││ │ │ │ │ 卷第45至46頁) │ │ ││ │ │ │ │⑮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⑯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四│唐│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楊榮輝 │①己○○103年11月7日調查筆錄│20000元 │寅○○犯以網際網││ │瑋│欺犯意,於103年10月31日前某日, │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24至26 │ │路,對公眾散布之││ │琪│在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奇摩拍賣」│0000000 │ 頁) │(104年6月16日 │詐欺取財罪,累犯││ │ │網站,以拍賣代號「Z0000000000」 │官田農會 │②楊榮輝103年12月18日調查筆 │已還款20100元)│,處有期徒刑壹年││ │ │刊登販賣蘋果IPhone6手機、售價2萬│ │ 錄(0000000000號警卷第13至│ │壹月。 ││ │ │元之訊息,適己○○於103年10月31 │ │ 16頁) │ │ ││ │ │日13時許,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並撥│ │③楊榮輝104年1月29日偵訊筆錄│ │ ││ │ │打寅○○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353號核交卷第6頁反面) │ │ ││ │ │話與寅○○確認購買事宜,因而陷於│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同日14時35分│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 ││ │ │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 │全家大雅中科店ATM匯款2萬元至右揭│ │⑤寅○○104年1月29日偵訊筆錄│ │ ││ │ │帳戶內,後收到HTC二手手機,楊政 │ │ (353號核交卷第4至5頁反面)│ │ ││ │ │學佯稱寄錯了,會再寄云云,嗣唐瑋│ │⑥寅○○104年6月16日偵訊筆錄│ │ ││ │ │琪將上開HTC二手手機返還並要求退 │ │ (522號偵緝卷第35頁及其反面│ │ ││ │ │款,迄未收到退款而察覺受騙。 │ │ ) │ │ ││ │ │ │ │⑦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 │ │ 其反面) │ │ ││ │ │ │ │⑧己○○報案資料1份(0000000│ │ ││ │ │ │ │ 848號警卷第40至44頁) │ │ ││ │ │ │ │⑨己○○所有之臺灣銀行大雅分│ │ ││ │ │ │ │ 行存摺封面、內頁、提款卡10│ │ ││ │ │ │ │ 3年10月31日轉帳之自動櫃員 │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10306│ │ ││ │ │ │ │ 23848號警卷第45頁反面至第 │ │ ││ │ │ │ │ 46頁反面) │ │ ││ │ │ │ │⑩己○○與寅○○之手機簡訊訊│ │ ││ │ │ │ │ 息翻拍照片2張、台灣宅配通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寄件單據及HTC │ │ ││ │ │ │ │ 二手片2張(0000000000號警 │ │ ││ │ │ │ │ 卷第47至48頁) │ │ ││ │ │ │ │⑪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分公司104年2月13日雅虎│ │ ││ │ │ │ │ 資訊(一○四)字第00214號 │ │ ││ │ │ │ │ 函文及函附寅○○所有雅虎拍│ │ ││ │ │ │ │ 賣代號「Z0000000000」之申 │ │ ││ │ │ │ │ 請人資料1份(353號核交卷第│ │ ││ │ │ │ │ 13至14頁) │ │ ││ │ │ │ │⑫官田區農會104年1月29日官農│ │ ││ │ │ │ │ 信字第1040050020號函文及函│ │ ││ │ │ │ │ 附楊榮輝之開戶基本資料、客│ │ ││ │ │ │ │ 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353號│ │ ││ │ │ │ │ 核交卷第18至20頁) │ │ ││ │ │ │ │⑬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 0000號申登人資料2紙│ │ ││ │ │ │ │ (353號核交卷第40至41頁) │ │ ││ │ │ │ │⑭寅○○104年6月16日郵政跨行│ │ ││ │ │ │ │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522號偵│ │ ││ │ │ │ │ 緝卷36頁) │ │ ││ │ │ │ │⑮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⑯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 │ │ ││ │ │ │ │ 137至155頁反面) │ │ │├─┼─┼────────────────┼──────┼──────────────┼───────┼────────┤│五│莊│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楊榮輝 │①辛○○103年11月15日調查筆 │20000元 │寅○○犯以網際網││ │淳│欺犯意,於103年10月30日前某日, │000-00000000│ 錄(0000000000號警卷第27 │ │路,對公眾散布之││ │傑│在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奇摩拍賣」│0000000 │ 至30頁) │(103年11月10日│詐欺取財罪,累犯││ │ │網站,以拍賣代號「Z0000000000」 │官田農會 │②楊榮輝103年12月18日調查筆 │已還款10000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 │ │刊登販賣蘋果IPhone6手機、售價2萬│ │ 錄(00 00000000號警卷第13 │,另於104年5月│壹月。 ││ │ │元之訊息,適辛○○於103年10月30 │ │ 至16頁) │18日還款10000 │ ││ │ │日23時4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仁化 │ │③楊榮輝104年1月29日偵訊筆錄│元) │ ││ │ │街住處,上網瀏覽上開網頁,於同年│ │ (353號核交卷第6頁反面) │ │ ││ │ │月31日15時6分許,因而陷於錯誤, │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下標購買,並撥打寅○○使用之0905│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 ││ │ │280830號行動電話與寅○○確認購買│ │ ) │ │ ││ │ │事宜,並於同年11月3日9時5分許, │ │⑤寅○○104年1月29日偵訊筆錄│ │ ││ │ │在嘉義縣○○市○○路○段○號長庚 │ │ (353號核交卷第4至5頁反面)│ │ ││ │ │醫院內ATM匯款2萬元至右揭帳戶內,│ │⑥寅○○104年5月21日偵訊筆錄│ │ ││ │ │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察覺受騙。 │ │ (353號核交卷第27頁及其反面│ │ ││ │ │ │ │ ) │ │ ││ │ │ │ │⑦寅○○104年5月11日偵訊筆錄│ │ ││ │ │ │ │ (3308號核交卷第80頁及其反 │ │ ││ │ │ │ │ 面) │ │ ││ │ │ │ │⑧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 │ │ 其反面) │ │ ││ │ │ │ │⑨辛○○報案資料1份(0000000│ │ ││ │ │ │ │ 848號警卷第50至54頁) │ │ ││ │ │ │ │⑩寅○○於「奇摩拍賣」網站以│ │ ││ │ │ │ │ 拍賣代號「Z0000000000」刊 │ │ ││ │ │ │ │ 登之拍賣網頁1紙(000000000│ │ ││ │ │ │ │ 2號警卷第57頁) │ │ ││ │ │ │ │⑪辛○○所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 │ │ 封面影本、103年11月3日轉帳│ │ ││ │ │ │ │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各1紙(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 │ 58至59頁) │ │ ││ │ │ │ │⑫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分公司104年2月13日雅虎│ │ ││ │ │ │ │ 資訊(一○四)字第00214號 │ │ ││ │ │ │ │ 函文及函附寅○○所有雅虎拍│ │ ││ │ │ │ │ 賣代號「Z0000000000」之申 │ │ ││ │ │ │ │ 請人資料1份(353號核交卷第│ │ ││ │ │ │ │ 13至14頁) │ │ ││ │ │ │ │⑬官田區農會104年1月29日官農│ │ ││ │ │ │ │ 信字第1040050020號函文及函│ │ ││ │ │ │ │ 附楊榮輝之開戶基本資料、客│ │ ││ │ │ │ │ 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353號│ │ ││ │ │ │ │ 核交卷第18至20頁) │ │ ││ │ │ │ │⑭寅○○104年5月18日無摺存款│ │ ││ │ │ │ │ 收執聯1紙(353號核交卷第28│ │ ││ │ │ │ │ 頁) │ │ ││ │ │ │ │⑮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 0000號申登人資料2紙│ │ ││ │ │ │ │ (353號核交卷第40至41頁) │ │ ││ │ │ │ │⑯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⑰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六│彭│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辛○○ │①丑○○103年11月15日調查筆 │10000元 │寅○○犯以網際網││ │俊│欺犯意,於103年11月11日8時25分許│000-00000000│ 錄(0000000000號警卷第31至│ │路,對公眾散布之││ │山│,在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DCView二│255161 │ 34頁) │(辛○○於103年│詐欺取財罪,累犯││ │ │手市場」網站,以帳號「taf210」刊│板橋江翠郵局│②辛○○103年11月15日調查筆 │11月15日已將其│,處有期徒刑壹年││ │ │登販賣Canont相機鏡頭之訊息,適彭│ │ 錄(0000000000號警卷第27至│帳戶內之10000 │壹月。 ││ │ │俊山於同日某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 │ 30頁) │元返還) │ ││ │ │三元街住處,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並│ │③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發簡訊至寅○○使用之0000000000號│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 ││ │ │行動電話與寅○○確認購買事宜,因│ │ )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許下標購買│ │④寅○○104年1月29日偵訊筆錄│ │ ││ │ │,並於同日某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 │ (353號核交卷第4至5頁反面)│ │ ││ │ │和平西路二段68號臺北龍口郵局匯款│ │⑤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1萬元至右揭帳戶內,迄未收到所購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商品而察覺受騙。 │ │ 其反面) │ │ ││ │ │ │ │⑥寅○○於「DCView 二手市場 │ │ ││ │ │ │ │ 」網站刊登之拍賣網頁1紙、 │ │ ││ │ │ │ │ 丑○○103年11 月11日網路銀│ │ ││ │ │ │ │ 行交易明細1紙(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55至56頁) │ │ ││ │ │ │ │⑦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2紙 │ │ ││ │ │ │ │ (353號核交卷第40至41頁) │ │ ││ │ │ │ │⑧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⑨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七│阮│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蔡孟勳 │①丁○○103年5月30日調查筆錄│18000元 │寅○○犯詐欺取財││ │氏│犯意,於103年5月14日前某日,在不│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 │ │罪,累犯,處有期││ │孝│詳處所上網連結至「DCView」網站,│8 │②蔡孟勳103年6月22日調查筆錄│(104年6月16日 │徒刑參月,如易科││ │ │刊登販賣二手相機訊息,適丁○○於│京城銀行西港│ (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4頁 │已還款18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 │ │103年5月14日某時許,在新竹地區,│分行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上網瀏覽上開網頁,並撥打寅○○使│ │③蔡孟勳103年9月1日偵訊筆錄 │ │ ││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寅○○│ │ (2706號核交卷第11至12頁) │ │ ││ │ │聯繫後,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許下標購買,並於同日15時18分許,│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至9頁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博愛彰化銀行臨櫃匯│ │ ) │ │ ││ │ │款1萬8千元至右揭帳戶內,迄未收到│ │⑤寅○○103年9月1日偵訊筆錄 │ │ ││ │ │所購商品而察覺受騙。 │ │ (2706號核交卷第12至13頁) │ │ ││ │ │ │ │⑥寅○○104年1月15日偵訊筆錄│ │ ││ │ │ │ │ (2706號核交卷第23頁及其反 │ │ ││ │ │ │ │ 面) │ │ ││ │ │ │ │⑦寅○○104年6月16日偵訊筆錄│ │ ││ │ │ │ │ (522號偵緝卷第35頁及其反面│ │ ││ │ │ │ │ ) │ │ ││ │ │ │ │⑧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 │ │ 其反面) │ │ ││ │ │ │ │⑨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基本│ │ ││ │ │ │ │ 資料1紙及通聯紀錄1份(1030│ │ ││ │ │ │ │ 000000號警卷第58至62頁) │ │ ││ │ │ │ │⑩丁○○報案資料1份及103年5 │ │ ││ │ │ │ │ 月14日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 │ ││ │ │ │ │ 本1紙(0000000000號警卷第8│ │ ││ │ │ │ │ 至14頁) │ │ ││ │ │ │ │⑪遠傳電信門號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通聯紀錄1份(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18至20頁) │ │ ││ │ │ │ │⑫寅○○104年6月16日郵政跨行│ │ ││ │ │ │ │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522號偵│ │ ││ │ │ │ │ 緝卷36頁) │ │ ││ │ │ │ │⑬蔡孟勳所有京城銀行西港分行│ │ ││ │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紙(330│ │ ││ │ │ │ │ 8號核交卷第5至6頁) │ │ ││ │ │ │ │⑭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行104年2│ │ ││ │ │ │ │ 月9日彰八德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文及函附丁○○之彰化銀│ │ ││ │ │ │ │ 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細查詢1紙(3308號核交卷第 │ │ ││ │ │ │ │ 28至30頁) │ │ ││ │ │ │ │⑮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行104年1│ │ ││ │ │ │ │ 月23日(103)京城西港分字 │ │ ││ │ │ │ │ 第009號函文及函附蔡孟勳之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提存紀錄│ │ ││ │ │ │ │ 單1份(3308號核交卷第36至 │ │ ││ │ │ │ │ 39頁) │ │ ││ │ │ │ │⑯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⑰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八│江│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吳雅雯 │①丙○○105年5月24日調查筆錄│寅○○: │寅○○犯以網際網││ │長│欺犯意,於105年4月11日前某日,在│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70至72 │15000元 │路,對公眾散布之││ │嶸│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臉書網站,以「│538439 │ 頁) │ │詐欺取財罪,累犯││ │ │Mario Chau」帳號,登入「SAAB堅若│六甲郵局 │②吳雅雯105年6月20日調查筆錄│ │,處有期徒刑壹年││ │ │磐石快似閃電」群組,自稱周先生,│ │ (0000000000號警卷第92至96 │ │貳月,扣於另案之││ │ │刊登販賣二手汽車避震器一組、售價│ │ 頁) │ │00000000││ │ │2萬3千元之訊息,適丙○○於105年4│ │③丙○○105年8月18日偵訊筆錄│ │三一號行動電話壹││ │ │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南區忠明南│ │ (2005號交查卷第15頁及其反 │ │支(含SIM卡)││ │ │路住處,用手機上網瀏覽上開網頁,│ │ 面)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並用臉書私訊及撥打寅○○使用之09│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寅○○聯繫購│ │ (0000000000號警卷第3至4頁 │ │均沒收。 ││ │ │買事宜後,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0│ │ ) │ │ ││ │ │5年4月20日22時6分許,在臺中市南 │ │⑤寅○○105年6月21日偵訊筆錄│ │ │○ ○ ○區○○路某彰銀ATM匯款1萬元,於同│ │ (13080號偵卷第60至63頁) │ │ ││ │ │年月23日13時27分許,在臺中市南區│ │⑥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復興路某彰銀ATM匯款5000元至右揭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帳戶內,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察覺受│ │ 其反面) │ │ ││ │ │騙。 │ │⑦丙○○與寅○○之臉書私訊聯│ │ ││ │ │ │ │ 繫內容翻拍照片26張及彰化銀│ │ ││ │ │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 │ ││ │ │ │ │ 片2張(0000000000號警卷第 │ │ ││ │ │ │ │ 73至79頁) │ │ ││ │ │ │ │⑧吳雅雯所有之六甲郵局存摺封│ │ ││ │ │ │ │ 面及內頁影本(0000000000號│ │ ││ │ │ │ │ 警卷第97至99頁) │ │ ││ │ │ │ │⑨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⑩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 │ │ │ │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 │ ││ │ │ │ │ 局105年10月11日營字第10500│ │ ││ │ │ │ │ 00735號函文及函附吳雅雯所 │ │ ││ │ │ │ │ 有之六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 8439號帳戶自105年4月20日起│ │ ││ │ │ │ │ 至同年月25日止之交易明細1 │ │ ││ │ │ │ │ 份(本院卷第83至84頁) │ │ ││ │ │ │ │⑫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05 │ │ ││ │ │ │ │ 年5月5日於台南市安平區育平│ │ ││ │ │ │ │ 路68號「寓見海」大樓地下1 │ │ ││ │ │ │ │ 樓停車場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 │ 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 │ │ │├─┼─┼────────────────┼──────┼──────────────┼───────┼────────┤│九│陳│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吳雅雯 │①子○○105年5月10日調查筆錄│寅○○: │寅○○犯以網際網││ │雋│欺犯意,於105年4月23日前某日,在│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18至20 │16000元 │路,對公眾散布之││ │之│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臉書網站,以「│538439 │ 頁) │ │詐欺取財罪,累犯││ │ │Mario Chau」帳號,登入「SAAB堅若│六甲郵局 │②子○○105年8月17日偵訊筆錄│ │,處有期徒刑壹年││ │ │磐石快似閃電」群組,自稱周先生,│ │ (2005號交查卷第6至7頁) │ │貳月,扣於另案之││ │ │刊登販賣二手「MAPTUN雙出中尾段排│ │③吳雅雯105年6月20日調查筆錄│ │00000000││ │ │氣管」一組、售價1萬6千元等訊息,│ │ (0000000000號警卷第92至96 │ │三一號行動電話壹││ │ │適子○○於105年4月23日某時許,在│ │ 頁) │ │支(含SIM卡)││ │ │高雄市○○區○○路住處,用手機上│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未扣案犯罪所得││ │ │網瀏覽上開網頁,並用臉書私訊及撥│ │ (0000000000號警卷第2至3頁 │ │新台幣壹萬陸仟元││ │ │打寅○○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均沒收。 ││ │ │話與寅○○聯繫,詢問排氣管狀況及│ │⑤寅○○105年6月21日偵訊筆錄│ │ ││ │ │運送方式,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05 │ │ (13080號偵卷第60至63頁) │ │ ││ │ │年4月24日9時43分許,在高雄市某郵│ │⑥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局ATM匯款1萬6千元至右揭帳戶內, │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察覺受騙。 │ │ 其反面) │ │ ││ │ │ │ │⑦子○○105年4月24日郵政自動│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紙(105│ │ ││ │ │ │ │ 0000000號警卷第21頁) │ │ ││ │ │ │ │⑧子○○與寅○○之臉書私訊聯│ │ ││ │ │ │ │ 繫翻印資料1份(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22至29頁) │ │ ││ │ │ │ │⑨吳雅雯所有之六甲郵局存摺封│ │ ││ │ │ │ │ 面及內頁影本(0000000000號│ │ ││ │ │ │ │ 警卷第97至99頁) │ │ ││ │ │ │ │⑩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⑪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 │ │ │ │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 │ ││ │ │ │ │ 局105年10月11日營字第10500│ │ ││ │ │ │ │ 00735號函文及函附吳雅雯所 │ │ ││ │ │ │ │ 有之六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 8439號帳戶自105年4月20日起│ │ ││ │ │ │ │ 至同年月25日止之交易明細1 │ │ ││ │ │ │ │ 份(本院卷第83至84頁) │ │ ││ │ │ │ │⑬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05 │ │ ││ │ │ │ │ 年5月5日於台南市安平區育平│ │ ││ │ │ │ │ 路68號「寓見海」大樓地下1 │ │ ││ │ │ │ │ 樓停車場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 │ 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 │ │ │├─┼─┼────────────────┼──────┼──────────────┼───────┼────────┤│十│王│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周宜靜 │①甲○○105年5月25日調查筆錄│寅○○: │寅○○犯以網際網││ │睿│欺犯意,於105年4月28日前某日,在│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80至82 │75000元 │路,對公眾散布之││ │祥│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臉書網站,以「│095192 │ 頁) │ │詐欺取財罪,累犯││ │ │Mario Chau」帳號,登入「SAAB堅若│台新銀行台南│②甲○○105年8月26日偵訊筆錄│(105年5月7日已│,處有期徒刑壹年││ │ │磐石快似閃電」群組,自稱周先生,│分行 │ (2005號交查卷第19頁及其反 │還款30000元) │貳月,未扣案犯罪││ │ │刊登販賣二手「JETEX排氣管」一組 │ │ 面) │ │所得新台幣肆萬伍││ │ │、售價2萬元之訊息,適甲○○於105│ │③周宜靜105年5月8日調查筆錄 │ │仟元均沒收。 ││ │ │年4月28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太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6至89 │ │ ││ ○ ○○區○○路○段住處,用手機上網瀏 │ │ 頁) │ │ ││ │ │覽上開網頁,並用臉書私訊與寅○○│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 ││ │ │聯繫購買後,因而陷於錯誤,於同年│ │ (0000000000號警卷第4至5頁 │ │ ││ │ │月28日23時27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 │ ) │ │ ││ │ │中山路2段住處網路ATM匯款2萬元至 │ │⑤寅○○105年6月21日偵訊筆錄│ │ ││ │ │右揭帳戶內;復於同年月29日某時許│ │ (13080號偵卷第60至63頁) │ │ ││ │ │,寅○○又以臉書私訊聯繫甲○○,│ │⑥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佯以販賣剎車卡鉗一組、售價1萬5千│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元、鋁圈一組、售價4萬元云云,致 │ │ 其反面) │ │ ││ │ │甲○○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於同年│ │⑦甲○○105年4月28日及同年月│ │ ││ │ │月29日23時39分許,匯款5萬5千元至│ │ 29日台中銀行網路交易明細翻│ │ ││ │ │右揭帳戶內,均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 │ 拍照片2張(0000000000號警 │ │ ││ │ │察覺受騙。 │ │ 卷第84頁) │ │ ││ │ │ │ │⑧甲○○與寅○○之臉書私訊聯│ │ ││ │ │ │ │ 繫內容翻拍照片13張(000000│ │ ││ │ │ │ │ 6699號警卷第85頁) │ │ ││ │ │ │ │⑨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⑩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 │ │ │ │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10月4│ │ ││ │ │ │ │ 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6230號函│ │ ││ │ │ │ │ 文及函附周宜靜所有之台新銀│ │ ││ │ │ │ │ 行金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2號帳戶自105年4月1日起至 │ │ ││ │ │ │ │ 同年5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 │ ││ │ │ │ │ (本院卷第70至72頁反面) │ │ │├─┼─┼────────────────┼──────┼──────────────┼───────┼────────┤│十│魏│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周宜靜 │①魏宏睿105年5月25日調查筆錄│寅○○: │寅○○犯以網際網││一│宏│欺犯意,於105年5月2日前某日,在 │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警卷第30至32 │28000元 │路,對公眾散布之││ │叡│不詳處所上網連結至臉書網站,以「│095192 │ 頁) │ │詐欺取財罪,累犯││ │ │Mario Chau」帳號,登入「SAAB堅若│台新銀行台南│②魏宏睿105年8月29日偵訊筆錄│ │,處有期徒刑壹年││ │ │磐石快似閃電」群組,自稱周先生,│分行 │ (2005號交查卷第22頁及其反 │ │貳月,扣於另案之││ │ │刊登販賣二手原廠鋁圈一組、售價1 │ │ 面) │ │00000000││ │ │萬8千元之訊息,適卯○○於105年5 │ │③周宜靜105年5月8日調查筆錄 │ │三一號行動電話壹││ │ │月2日20時許,在苗栗縣銅鑼鄉興隆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6至89 │ │支(含SIM卡)││ │ │村住處,用手機上網瀏覽上開網頁,│ │ 頁) │ │、未扣案犯罪所得││ │ │並用臉書私訊及撥打寅○○使用之09│ │④寅○○105年6月21日調查筆錄│ │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寅○○聯繫購│ │ (0000000000號警卷第5頁) │ │均沒收。 ││ │ │買,復於翌(3)日10時多許,楊政 │ │⑤寅○○105年6月21日偵訊筆錄│ │ ││ │ │學復以臉書私訊及其持用之手機號碼│ │ (13080號偵卷第60至63頁) │ │ ││ │ │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卯○○,│ │⑥寅○○105年10月12日本院準 │ │ ││ │ │向卯○○佯稱要低價販賣KW-V2避震│ │ 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80頁及│ │ ││ │ │器一組、售價1萬元云云,致卯○○ │ │ 其反面) │ │ ││ │ │陷於錯誤,於105年5月4日12時53分 │ │⑦魏宏睿105年5月4日郵政跨行 │ │ ││ │ │許,於苗栗縣○○市○○路○○○號北 │ │ 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0000000│ │ ││ │ │苗郵局臨櫃匯款2萬8千元至右揭帳戶│ │ 699號警卷第33頁) │ │ ││ │ │內,迄未收到所購商品而察覺受騙。│ │⑧魏宏睿與寅○○之臉書私訊聯│ │ ││ │ │ │ │ 繫翻印資料1份(0000000000 │ │ ││ │ │ │ │ 號警卷第34至69頁) │ │ ││ │ │ │ │⑨寅○○之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 │ ││ │ │ │ │ 1份(13080號偵卷第91至131 │ │ ││ │ │ │ │ 頁反面) │ │ ││ │ │ │ │⑩寅○○105年度偵緝字第451號│ │ ││ │ │ │ │ 起訴書1份(13080號偵卷第13│ │ ││ │ │ │ │ 7至155頁反面) │ │ ││ │ │ │ │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10月4│ │ ││ │ │ │ │ 日台新作文字第10526230號函│ │ ││ │ │ │ │ 文及函附周宜靜所有之台新銀│ │ ││ │ │ │ │ 行金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2號帳戶自105年4月1日起至 │ │ ││ │ │ │ │ 同年5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 │ ││ │ │ │ │ (本院卷第70至72頁反面) │ │ ││ │ │ │ │⑪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05 │ │ ││ │ │ │ │ 年5月5日於台南市安平區育平│ │ ││ │ │ │ │ 路68號「寓見海」大樓地下1 │ │ ││ │ │ │ │ 樓停車場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1份(本院卷第 │ │ ││ │ │ │ │ 86頁反面至87頁反面) │ │ │└─┴─┴────────────────┴──────┴──────────────┴───────┴────────┘附表二┌─┬───┬──────────────┬────────┬─────┬───────────┬───────────┐│編│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與方式 │詐騙出示或擔保之│詐得標的 │ 證 據 │ 主 文 ││號│ │ │票據、物件 ├─────┤ │ ││ │ │ │ │轉讓情形 │ │ │├─┼───┼──────────────┼────────┼─────┼───────────┼───────────┤│一│壬○○│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發票人聖紘國際有│臺南市中西│①壬○○105年5月12日調│寅○○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之詐欺犯意,於105年4月4日清 │限公司張英豪○○○區○○街10│ 查筆錄(0000000000號│,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明節過後某日,在壬○○經營之│票日105年4月15日│2號「響道 │ 警卷第85-1至85-3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址設臺南市○○區○○街○○○號 │、面額56萬元、票│本料理店」│②壬○○105年8月17日偵│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響道日本料理店」內,自稱「│號HD0000000號之 │及內附生財│ 訊筆錄(2005號交查卷│ ││ │ │周先生」,佯以新臺幣(下同)│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工具。 │ 第6至7頁) │ ││ │ │270萬元稱向壬○○頂讓上址日 │分行芭樂票 ├─────┤③寅○○105年6月21日調│ ││ │ │本料理店云云,並交付一紙發票│ │因寅○○用│ 查筆錄(0000000000號│ ││ │ │人聖紘國際有限公司、發票日10│ │以支付訂金│ 警卷第5至6頁) │ ││ │ │5年4月15日、面額56萬元、票號│ │支票跳票,│④寅○○105年6月21日偵│ ││ │ │HD0000000號(以七千元向綽號 │ │故尚未為所│ 訊筆錄(13080號偵卷 │ ││ │ │「小陳」之年籍資料不詳成年人│ │有權移轉而│ 第60至63頁) │ ││ │ │購得)無法兌現之華南商業銀行│ │未遂 │⑤寅○○105年10月12日 │ ││ │ │復興分行之芭樂票支票給壬○○│ │ │ 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 │ │,作為訂金,致壬○○陷於錯誤│ │ │ 卷第80頁及其反面) │ ││ │ │,同意將該店盤讓給寅○○。嗣│ │ │⑥發票人聖紘國際有限公│ ││ │ │支票屆期提示遭銀行以存款不足│ │ │ 司張英豪、發票日105 │ ││ │ │退票,壬○○再與寅○○聯繫,│ │ │ 年4月15日、面額56萬 │ ││ │ │寅○○佯稱會再匯現金支付訂金│ │ │ 元、票號HD0000000號 │ ││ │ │,然仍未為支付,嗣後寅○○即│ │ │ 之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 ││ │ │避不見面,壬○○始悉受騙。然│ │ │ 行之芭樂票支票影本1 │ ││ │ │雖雙方成立店面買賣契約,且郭│ │ │ 紙(0000000000號警卷│ ││ │ │鋕傑已收受寅○○所交付用以支│ │ │ 第85-5頁) │ ││ │ │付店面訂金之芭樂票,而陷入錯│ │ │⑦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 ││ │ │誤,惟因尚未移轉房屋所有權而│ │ │ 由單影本1紙(0000000│ ││ │ │未遂。 │ │ │ 699號警卷第85-5頁) │ ││ │ │ │ │ │⑧壬○○105年8月17日提│ ││ │ │ │ │ │ 出之請求撤回告訴狀(│ ││ │ │ │ │ │ 2005號交查卷第8頁) │ ││ │ │ │ │ │⑨寅○○之刑案資料查註│ ││ │ │ │ │ │ 記錄表1份(13080號偵│ ││ │ │ │ │ │ 卷第91至131頁反面) │ ││ │ │ │ │ │⑩寅○○105年度偵緝字 │ ││ │ │ │ │ │ 第451號起訴書1份(13│ ││ │ │ │ │ │ 080號偵卷第137至155 │ ││ │ │ │ │ │ 頁反面)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