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慧鈴上列上訴人因侵害屍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105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慧鈴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僅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