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32號

105年度訴字第565號105年度訴字第628號105年度訴字第697號106年度訴字第16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冠宏

李耀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546、12157、12748號)、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11639、12345、14387、13086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106年度偵字第1402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少連偵字第81號),本院合併審理後,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郭冠宏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郭冠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中旬前某時,加入由「印度阿三」等人所組成至少三人以上人數不詳之詐騙集團,郭冠宏並邀少年侯○益(000年0月00日生,其餘年籍詳卷,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甲○○等人加入上開集團,由侯○益負責至超商收受裝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之包裏,少年侯○益領取包裹可自郭冠宏處獲得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不法報酬;甲○○則擔任該集團之車手,由甲○○持少年侯○益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依郭冠宏之指示在大臺南地區之提款機提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後,即可獲得每日五千之不法報酬,事前少年侯○益、甲○○均接受郭冠宏監督、指導收取人頭提款卡及領款。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一0五年三月間陸續撥打電話予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詹惠如等人,施以「網路購物付款設定程式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方得解除」、「佯稱為親友借款」等詐術,致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或匯款至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郭冠宏接獲上游成員之通知詹惠如等人已轉帳或匯款後,隨即指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款項依「印度阿三」指示,分交其所指派取款之人或至銀行轉存指定帳戶,上開集團並給予少年侯○益、甲○○上揭報酬,而郭冠宏則取得每次二萬元,共二次四萬元之報酬。(二)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其他至少三人以上人數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受真實姓名不詳、微信帳號為「甲組」之男子之指揮,先由上開詐騙集團某一成員分別取得人頭提款卡,交甲○○後,上開詐騙集團某一成員再撥打電話予趙彥鈞訛稱網路購物付款設定程式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方得解除之詐術;撥打電話予曾錫章,佯稱為親友借款週轉之詐術,致渠等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金額,「甲組」之男子於接獲上游成員詐騙成功之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十四、二十五所示之時、地領款,得款後再將該款項交付予「甲組」所派往另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如附表編號二十五部分甲○○因而分得一千元之報酬(附表編號二十四部分則未獲報酬)。(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趙彥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曾錫章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移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郭冠宏、甲○○均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一0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報案三聯單、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彙整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提款機或超商監視器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一0五0三三九0五二號警卷第三十三至三十五頁、第四十六至四十八頁、第五十二至五十四頁、第五十七至五十九頁、第六十三至六十五頁、第六十八至七0頁、第七十三至七十四頁、第七十七至七十九頁、第八0至八十一頁、第八十八至九0頁、第九十九至一0一頁、第一0五至一0六頁、第一一0至一一一頁、第一一四至一一五頁、第一一八至一一九頁、第一二三至一二五頁、第一三0至一三二頁、第一四二至一四四頁、第一四九至二四六頁);被告甲○○之自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0000000000第一至十二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一0五四六號偵查卷第十至十三頁、第五十三至五十六頁、第七十六至八十頁、第八十二-二頁、第一一三至一一五頁、本院卷第十至十三頁、第二十六頁、第八十九頁);被害人詹惠如、陳婉瑜、許郁庭、唐國紘、蔡佩娟、陳佩宜、乙○○、張瓊方、張嘉蓉、吳岱紜、林俐廷、劉育典、楊凱曄、田錚儒、方嘉慧、宋婉婷、陳佩珊、高睿毅之指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一0五0三三一三三九號第一四六至一四八頁、第一五八至一六一頁、第一六五至一六七頁、第一六九至一七六頁、第一七九頁、第一八0頁、第一八四頁、第一八五頁、第一八九、一九0頁、第一九六至一九八頁、第一九九至二0一頁、第二0七頁、第二0八頁、第二一四至二一六頁、第二一九至二二0頁、第二二三至二二五頁、第二二八頁、第二二九頁、第二三二頁、第二三三頁、第二三六至二三八頁、第二四二至二四五頁、第二五三至二五七頁)。

(二)【一0五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戶印鑑、交易明細、儲金人紀要資料與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領款影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一0五0四五一一八三號警卷第七至九頁、第十六至十八頁、第二十三頁);被告甲○○之自白(同上警卷第一至三頁、本院卷第十二頁、第三十二頁);告訴人曾錫章於警詢時之指述(同上警卷第二十四、二十五頁)。

(三)【一0五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報案三聯單、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提款機或超商監視器翻拍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一一六三九號偵查卷第八十三頁、第九0頁、第九十六頁、第一0二頁、第一0七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六頁、第一三八頁、第一四四頁、第一五七頁、第一六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警聲搜字第五四六號第四十二至四十八頁、第五十七至六十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五號偵查卷第十四至十七頁、第二十一至二十二頁、第三十二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一0五0三三九0五二號警卷第一四九至二四六頁);被告甲○○之自白(同上偵查卷第六十六至七十九頁、本院卷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第四十八頁);被害人庚○○○、己○○、吳亞珉、丁○○、戊○○、乙○○之指述(同上偵查卷第八十五頁、第八十六頁、第九十八至一00頁、第一一0至一一二頁、第一二二至一二五頁、第一四0至一四二頁、第一五八頁、第一五九頁)。

(四)【一0五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部分】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路口監視器、提款機監視器及超商監視器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一0五0三三一三三九號第十九頁、第二十頁、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第二十八至七十二頁);被告郭冠宏之自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一一六三九號偵查卷二第三三六頁、第三三七頁、本院卷第十二頁背面、第九十六頁);證人即共犯甲○○、少年侯○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同上警卷第一至十二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一0五四六號偵查卷第十至十三頁、第五十三至五十六頁、第七十六至八十頁、第一一三至一一五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聲搜字第五四六號偵查卷第十三至十五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一一六三九號偵查卷二第三0九至三一一頁、第三四八至三五一頁);被害人詹惠如、陳婉瑜、許郁庭、唐國紘、許郁庭、蔡佩娟、陳佩宜、乙○○、張瓊方、張嘉蓉、吳岱紜、林俐廷、劉育典、楊凱曄、田錚儒、方嘉慧、宋婉婷、陳佩珊、高睿毅、庚○○○、己○○、吳亞珉、丁○○、戊○○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同上警卷第八十二頁、第八十三頁、第八十八頁、第八十九頁、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第九十三至九十七頁、第九十八至九十九頁、第一0一頁、第一0三頁、第一0四頁、第一0七至一0九頁、第一一二頁、第一一三頁、第一一六至一一九頁、第一二0至一二一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五頁、第一二七頁、第一二八頁、第一三0頁、第一三一頁、第一三五至一三七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一一六三九號偵查卷一第八十五頁、第八十六頁、第九十八至一00頁、第一一0至一一二頁、第一二二至一二五頁、第一四0至一四二頁)。

(五)【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部分】告訴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薛英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及提款機監視器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八字第一0五0七00七三一號警卷第四至十三頁、第十九至二十七頁、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被告甲○○之自白(同上警卷第一頁、第二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字第一四0二號偵查卷第九頁、本院卷第十七頁、第二十三頁);告訴人趙彥鈞於警詢中之指述(同上警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

四、按現行電話詐騙集團之運作模式,除上層為首分子外,另需有成員①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行騙;②蒐集人頭通訊門號或金融機構帳戶;③提領詐得款項(俗稱「車手」);④收集「車手」所領款項並轉給酬金⑤其他管理帳務、訓練甫加入集團之新手或擔任居間聯絡之後勤等等,基本上均有三人以上始能遂行集團式詐騙,本案被告郭冠宏、甲○○參與之詐騙集團亦為相同模式之運作,且自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金額與被告甲○○所提領金額部分不一,或溢領或未足領,顯見同一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仍續使用人頭帳戶詐騙本案以外之被害人,以及同一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亦於其他提款機進行領款,足證集團內多人交叉進行電話施詐、分頭領款,益徵本案非三人以上難以完成犯罪,核被告郭冠宏、甲○○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郭冠宏與甲○○、少年侯○益、「印度阿三」者、不詳姓名之收款或給付酬金者等詐騙集團份子間就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被告甲○○與「甲組」之成年男子及詐騙集團份子間就附表編號二十四、二十五,彼此均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應就其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均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害人就同一次詐騙,接續數次所為之付款,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惟附表所示之各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郭冠宏為成年人,其與未成年之少年侯○益共同實施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三所示之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郭冠宏、甲○○年輕體健不循正途工作賺錢,而貪圖己利參與本件詐欺犯行,致附表所示被害人不同輕重之財產損害,尚未賠償被害人或達成民事和解、各於本案中之分工、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渠自陳之學經歷、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告甲○○前後參與不同詐騙集團進行提領被害人被詐款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一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之修正後刑法,將沒收改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適用裁判時法律,關於犯罪所得,除有特別規定,或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而得不宣告沒收者外,應為相對義務沒收,自一0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且新修正之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係採總額原則,不扣除成本、利潤,又按關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改採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被告郭冠宏於本件犯行所得財物為四萬元;被告甲○○於本件所得財物為現金三萬一千元(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七日,共六日,每日報酬五千元;附表編號二十五報酬一千元),據渠供明在卷,縱未扣案,為免被告坐享犯罪成果,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至於檢察官對被告甲○○移送併辦部分(一0五年度少連偵字第八十一號部分),與本案附表編號七、十九至二十三所示之部分為相同之犯罪事實,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被詐金額及被告甲○○領款數額,均據附表所示被害人警詢之指述、匯款資料、被告甲○○之供述,更正如附表所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 │詐欺行為態樣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論罪科刑 ││ │ │ │ │ ││ │ │ │ │ │├──┼────┼─────────┼────────────┼───────────┤│ 1 │詹惠如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0日16時41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臺南市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ATM提領20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0日│②同日同時43分在上開地點│ ││ │ │16時36分匯款新臺幣│提領10000元。 │ ││ │ │(下同)29985元至004│ │ ││ │ │-000000000000之人 │ │ ││ │ │頭帳戶。 │ │ │├──┼────┼─────────┼────────────┼───────────┤│ 2 │陳婉瑜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4日21時21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全家便利商店永康新長億店│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ATM提領20000元。 │年肆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4日│②同日同時同分在上開地點│ ││ │ │21時17分至40分匯款│提領20000元。 │ ││ │ │149317元至000-0000│③同日同時22分在上開地點│ ││ │ │0000000000之人頭帳│提領20000元。 │ ││ │ │戶。 │④同日同時23分在上開地點│ ││ │ │ │提領20000元。 │ ││ │ │ │⑤同日同時23分在上開地點│ ││ │ │ │提領19000元。 │ ││ │ │ │⑥同日同時27分在臺中商業│ ││ │ │ │銀行永康分行之ATM提領200│ ││ │ │ │00元。 │ ││ │ │ │⑦同日同時28分在上開地點│ ││ │ │ │提領18000元。 │ │├──┼────┼─────────┼────────────┼───────────┤│ 3 │許郁庭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6日18時06分在兆│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豐商業銀行中華電信台南服│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務中心之ATM提領11000元。│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 │ ││ │ │17時56分匯款11385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1551之人頭帳戶。 │ │ ││ │ │ │ │ │├──┼────┼─────────┼────────────┼───────────┤│ 4 │唐國紘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6日18時34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忠義店之│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ATM提領20000元。 │年貳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②同日同時同分在上開地點│ ││ │ │18時32分匯款56112 │提領20000元。 │ ││ │ │元至000-0000000000│③同日同時35分在上開地點│ ││ │ │1551之人頭帳戶。 │提領16000元。 │ ││ │ │ │④同日同時41分在臺灣企銀│ ││ │ │ │臺電臺南營業處之ATM提領 │ ││ │ │ │20000元。 │ ││ │ │ │ │ │├──┼────┼─────────┼────────────┼───────────┤│ 5 │蔡佩娟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6日20時31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康樂一店│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ATM提領20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②同日同時同分在上開地點│ ││ │ │20時24分匯款29988 │提領20000元。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866之人頭帳戶。 │ │ ││ │ │ │ │ │├──┼────┼─────────┼────────────┼───────────┤│ 6 │陳佩宜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6日21時36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康樂三店│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ATM提領20000元。 │年貳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②同日同時同分在上開地點│ ││ │ │21時31分匯款59970 │提領5000元。 │ ││ │ │元至000-0000000000│③同日同時37分在上開地點│ ││ │ │866之人頭帳戶。 │提領5000元。 │ │├──┼────┼─────────┼────────────┼───────────┤│ 7 │乙○○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7日17時30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華南銀行金華分行之ATM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領20000元。 │年貳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②同日同時31分在上開地點│ ││ │ │17時19分匯款30000 │提領19000元。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8444之人頭帳戶。同│ │ ││ │ │日17時56分匯款3000├────────────┤ ││ │ │0元至000-000000000│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 ││ │ │01210之人頭帳戶。 │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 ││ │ │ │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 ││ │ │ │105年3月27日17時56分後之│ ││ │ │ │某時在臺南市區某超商之 │ ││ │ │ │ATM提領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張瓊方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7日17時36分在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家便利商店臺南金華店之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ATM提領20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 │ ││ │ │17時30分後之某時匯│ │ ││ │ │款13456元至700-004│ │ ││ │ │0000000 0000之人頭│ │ ││ │ │帳戶。 │ │ │├──┼────┼─────────┼────────────┼───────────┤│ 9 │張嘉蓉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7日18時20分在臺│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南金華郵局之ATM提領58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 │ ││ │ │18時12分匯款28985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8002之人頭帳戶。 │ │ │├──┼────┼─────────┼────────────┼───────────┤│ 10 │吳岱紜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4日19時35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中國信託中華分行之ATM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領20000元。 │年貳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4日│②同日同時36分在上開地點│ ││ │ │19時27分至33分匯款│提領9800元。 │ ││ │ │40424元至000-00000│③同日同時43分在合作金庫│ ││ │ │00000000之人頭帳戶│東台南分行之ATM提領20000│ ││ │ │。 │元。 │ │├──┼────┼─────────┼────────────┼───────────┤│ 11 │林俐廷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5日21時07分在中│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之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ATM提領309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5日│ │ ││ │ │20時55分匯款29985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4175之人頭帳戶。 │ │ │├──┼────┼─────────┼────────────┼───────────┤│ 12 │劉育典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5日21時08分在中│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之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ATM提領30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5日│ │ ││ │ │21時許匯款29985元 │ │ ││ │ │至000-0000000000 │ │ ││ │ │4175之人頭帳戶。 │ │ │├──┼────┼─────────┼────────────┼───────────┤│ 13 │田錚儒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6日21時55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中華郵政台南友愛街郵局之│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ATM 提領27000元。 │年貳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②同日同時57分在上開地點│ ││ │ │20時55分後之某時匯│之ATM提領25000元。 │ ││ │ │款52187元至700-011│ │ ││ │ │00000000000之人頭 │ │ ││ │ │帳戶。 │ │ ││ │ │ │ │ │├──┼────┼─────────┼────────────┼───────────┤│ 14 │方嘉慧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6日22時08分在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家便利商店臺南康樂一店之│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ATM提領8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 │ ││ │ │21時30分後之某時匯│ │ ││ │ │款8001元至700-011 │ │ ││ │ │00000000000之人頭 │ │ ││ │ │帳戶。 │ │ │├──┼────┼─────────┼────────────┼───────────┤│ 15 │楊凱曄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6日23時02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台新銀行府城分行之ATM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領20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6日│②同日同時03分在上開地點│ ││ │ │22時59分匯款27125 │提領7000元。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4805之人頭帳戶。 │ │ │├──┼────┼─────────┼────────────┼───────────┤│ 16 │陳佩珊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2日20時58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兆豐銀行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之ATM提領20000元。 │年貳月。 ││ │ │因而於105年3月22日│②同日同時59分在上開地點│ ││ │ │20時51分至21時32分│提領10000元。 │ ││ │ │匯款59970元至700-0│③同日21時36分在上開地點│ ││ │ │0000000000000之人 │提領20000元。 │ ││ │ │頭帳戶。 │④同日21時37分在上開地點│ ││ │ │ │提領10000元。 │ ││ │ │ │ │ │├──┼────┼─────────┼────────────┼───────────┤│ 17 │宋婉婷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2日22時25分在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合作金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臺南分署之ATM提領11700元│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2日│。 │ ││ │ │21時56分後之某時匯│ │ ││ │ │款11699元至700-006│ │ ││ │ │00000000000之人頭 │ │ ││ │ │帳戶。 │ │ │├──┼────┼─────────┼────────────┼───────────┤│ 18 │高睿毅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①105年3月20日21時14分在│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玉山銀行郭綜合醫院之ATM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提領20000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0日│②同日同時15分在上開地點│ ││ │ │21時13分匯款29985 │提領20000元。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8642之人頭帳戶。 │ │ │├──┼────┼─────────┼────────────┼───────────┤│ 19 │庚○○○│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話予左列被害人,以│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假冒親友方式訛稱須│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錢週轉云云,致被害│105年3月25日13時37分後之│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某時許在臺南地區農會成功│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105年3月25日13 時 │辦事處之ATM提領50000元。│年貳月。 ││ │ │37分匯款50000元至 │ │ ││ │ │00000000000000之人│ │ ││ │ │頭帳戶。 │ │ │├──┼────┼─────────┼────────────┼───────────┤│ 20 │己○○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7日16時35分後之│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某時在陽信銀行臺南健康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行之ATM提領29985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 │ ││ │ │16時35分匯款29985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74之人頭帳戶。 │ │ ││ │ │ │ │ │├──┼────┼─────────┼────────────┼───────────┤│ 21 │吳亞珉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7日16時17分後之│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某時在陽信銀行臺南健康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行之ATM提領29985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 │ ││ │ │16時17分匯款29985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74之人頭帳戶。 │ │ ││ │ │ │ │ │├──┼────┼─────────┼────────────┼───────────┤│ 22 │丁○○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7日16時04分後之│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某時在陽信銀行臺南健康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行之ATM提領29985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 │ ││ │ │16時04分匯款29985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74之人頭帳戶。 │ │ ││ │ │ │ │ │├──┼────┼─────────┼────────────┼───────────┤│ 23 │戊○○ │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郭冠宏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郭冠宏成年人與少年共同││ │ │向左列被害人施以網│通知後,隨即指示甲○○持│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 │路購物付款程式有誤│左列人頭帳戶提款卡,於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之詐術,需再為匯款│105年3月27日14時37分後之│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至指定之帳戶云云,│某時在陽信銀行臺南健康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行之ATM提領29989元。 │年。 ││ │ │因而於105年3月27日│ │ ││ │ │14時37分匯款29989 │ │ ││ │ │元至000-0000000000│ │ ││ │ │74之人頭帳戶。 │ │ │├──┼────┼─────────┼────────────┼───────────┤│ 24 │趙彥鈞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微信帳號為「甲組」之男子│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話予左列被害人施以│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通知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網路購物付款有誤,│,隨即指示甲○○持左列人│年。 ││ │ │會重複付款,而依指│頭帳戶提款卡,於105年6月│ ││ │ │示操作云云,致被害│15日0時22分在上海商業銀 │ ││ │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行台南分行ATM提領其中之 │ ││ │ │105年6月14日20時1 │900元。 │ ││ │ │分許匯款23985元至 │ │ ││ │ │00000000000之人頭 │ │ ││ │ │帳戶。 │ │ ││ │ │ │ │ │├──┼────┼─────────┼────────────┼───────────┤│ 25 │曾錫章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微信帳號為「甲組」之男子│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 │ │話予左列被害人,以│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之通知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假冒親友方式訛稱須│,隨即指示甲○○持左列人│年貳月。 ││ │ │錢週轉云云,致被害│頭帳戶提款卡,於 │ ││ │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①105年6月16日11時32分在│ ││ │ │105年6月16日11時許│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建平店之│ ││ │ │匯款50000元至700-0│ATM提領20000元。 │ ││ │ │0000000000000之人 │②同日同時33分在上開地點│ ││ │ │頭帳戶。 │提領20000元。 │ ││ │ │ │③同日同時33分在上開地點│ ││ │ │ │提領10000元。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