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演堂選任辯護人 莊正律師
吳佳蓉律師彭亭燕律師被 告 呂芳賓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081號、103年度偵字第12418號、103年度偵字第12442號、103年度偵字第12874號、104年度偵字第8195號、104年度偵字第8198號、104年度偵字第1260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08號、104年度偵字第13460號、104年度偵字第13790號、104年度偵字第13869號、104年度偵字第14382號、104年度偵字第17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演堂、呂芳賓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等人均明知紅檜、扁柏等屬於臺灣特有珍貴一級樹種,合法取得管道極其有限,若有人販售該等木材而未有林務局之合法證明,均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詎張演堂、呂芳賓竟基於故買、寄藏贓物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由張演堂陸續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紅檜、扁柏等木材共208支(下稱本案木材),並寄藏在呂芳賓位於苗栗縣○○鄉○○村○○○○○號處所(下稱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嗣於101年7、8月間,曾忠信及楊登魁(已歿)前往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見本案木材價值不斐,雖明知本案木材應原屬林務局所有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及違反森林法之犯意,當場洽定以1022萬元向張演堂故買前開一級林木等贓物一批,並於101年8月31日匯款支付完成,且約定仍繼續寄藏在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至103年1月間,曾忠信承前開犯意,擬將本案木材製成家具、藝品以出售牟利,故邀約張演堂、楊欣勳於同年月15日13、14時許,共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檢視本案木材,並商討應如何搬運及裁製。同年月16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當面通報呂芳賓有『返木計畫』(即林務局配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之行動,係針對違法取得贓木,鑑定樹種、是否為盜伐或侵占等)即將執行,呂芳賓告知張演堂後,張演堂即於同日19時11分7秒以電話催促曾忠信,應盡快將本案木材搬離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張演堂、呂芳賓並隨即於翌(17)日安排車輛將本案木材其中12支價值較高者搬運到楊欣勳位於嘉義縣○○鄉○○村○○○○號倉庫(下稱楊欣勳嘉義竹崎倉庫)內先行藏放,楊欣勳並遣員工蔡有哲、謝東諺在嘉義地區尋找合適倉庫以藏放本案木材,終而於同年月21日洽定租用嘉義市○○路○○○○○號倉庫(下稱育人路倉庫)作為藏放地點,藏放地點既定,楊欣勳即與蔡有哲、謝東諺於同年月23日16、17時許,共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與呂芳賓進行點材並研討何時將本案木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方不致遭查獲,洽定後,楊欣勳再於同年月25、26日連續二日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材以車輛搬運之方式,陸續搬運回育人路倉庫內藏置,楊欣勳並於25日將原藏放在嘉義竹崎倉庫內之12支木材亦以車輛運送至育人路倉庫,搬運過程中,蔡有哲、謝東諺則在育人路倉庫協助卸貨、清點、分類及堆置。至103年2月9日,曾忠信指示楊欣勳開始以本案木材為原料,進行裁製、加工,楊欣勳即於同年月11、12日將其中4支木材委託不詳人進行裁製、加工,進而分製成聚寶盆、小豬、桌板等藝品及家具(詳見附表十九、二十)……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就犯罪事實十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起訴書誤載為第50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三、訊據被告張演堂及呂芳賓均矢口否認有前揭故買或寄藏贓物犯行。茲悉載被告張演堂及呂芳賓暨渠等辯護人所辯情詞如下:
㈠被告張演堂辯稱:「(本件這些木頭都是從宜蘭購買的嗎?
)對……我不是直接跟漁民購買,而是拿現金去向陳代表、溪泉和潘仔他們購買……(你在8月購買這批木頭時,宜蘭當地有哪一個颱風?)蘇拉颱風……我只是說那時候颱風過後,就如當初證人所述以及我和律師所提供的證據,那個時候我自己有搭船出去過,我是看過之後才決定購買的……(為何103年1月間會突然說要趕快將木頭搬到嘉義放置?)第一個是因為那塊土地賣掉了,呂芳賓跟我說原地主將土地賣掉,要點交給新買的人。第二個是因為我打電話跟曾忠信說出霧飯店的結構體已完成,可以使用到這批木頭,所以曾忠信就叫我跟呂芳賓說他會安排人載走……(103年的時候,你是否知悉有一個『返木計畫』?)我不知道。(呂芳賓也沒有跟你講有『返木計畫』嗎?)沒有」(見院卷7第113頁至第116頁)、「這個案件對我一生來講是受到非常莫名其妙且很大的冤屈,我只要簡單的講幾句話,在我看到曾忠信發生事情之後,我心裡上就非常的糾結,我一輩子清清白白的在做生意,合法的賺錢、合法的繳稅,我因為朋友的需要而自己去確認之後所購買的東西竟然會被檢方搜索,而且完全沒有傳訊我,其實在案發的一年多,我完全沒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我曾經問曾忠信,他說他在庭上有講他是向我購買木材的。我認識很多檢界、司法界、警界、調查界很多的朋友,他們都說司法一定會還我清白,那時候我都不敢講話,一直到我收到起訴書時,我拿給很多檢察長、檢察官、法官的朋友看,他們都笑笑的說我很委屈,但是相信我們臺灣的司法還是會還我清白的。誠如剛才公訴檢察官所講的第一件事情即我沒有拿合法的來源,事實上移送到苗栗地檢署所扣的木材比這批木材的價值多了太多,而且多了好幾倍……檢察官問我的時候就只有短短的幾十分鐘而已,我都把事情交代的清清楚楚,結果他轉給苗栗地檢署,如果我要拿當初的合法來源,我買了那麼多,我都沒有跟人家拿,但是我都知道他們,他們跟我講我跟他們買的木頭若有問題,他們絕對會出庭幫我作證。如果這批木頭是在宜蘭買的,我卻硬要說我是跟新竹哪一家製材所買的,那我就可以拿到來源證明,但那是假的。所以我那些司法界的朋友及律師都跟我說我就呈現事實給法院及檢察官,結果沒有想到檢察官根本沒有再傳我第二次就把我給起訴了。這段期間我身為三家公司的負責人,我在我的員工及司法界的朋友面前說不好意思,我現在還是森林法案件的被告,還在起訴當中,我真的很不好意思。其實有很多檢察界、司法界、警界、調查界的長官都有看到,他們都說我怎麼可能是山老鼠。今天如果我是拿假的來源證明,我二話不說,你們可以起訴我,但事實上檢察官完全沒有給我說明的機會就把我起訴,我覺得這對我來說太不公平了。如果我要作假,我可以去找我在苗栗跟數十個人購買的證人出來,他們都6、70歲了,每個人都跟我說我是好人,我這輩子從來沒有犯過任何罪,而且起訴書後面還說我違反了什麼法條,那都是莫須有的罪名,請法官還我一個公道。我還相信臺灣的司法,我相信經過檢察官的起訴,當然這是一個過程,希望經過法院正確的調查之後還原事實,我覺得我還是選擇相信臺灣的司法」(見院卷7第139頁)云云。被告張演堂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違反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與森林法第50條第1項,起訴被告張演堂知道這些臺灣一級木種若要販售,一定要有林務局的合法證明,否則就是屬於來路不明的贓物,所以被告張演堂基於故買的犯意從不詳時間起由被告張演堂陸續收購本案木材208支寄藏在呂芳賓廣盛村之處所。但是我們有將相關法令規定全部找出來,第一個,在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就已經明文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到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這是所有相關規定的母法。在98年莫拉克風災發生之前的『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7款第1目即所謂公告自由撿拾的清理,當時的規定是說清理時如果上面發現有國有、公有或私有之註記,或者是屬於一級木就不可以撿拾,誤撿者應該要自動歸還。但是那時候的莫拉克風災非常嚴重,立法院當時有通過一個重建的特別條例,特別條例裡面有做一個附帶決議,就是為了要加速風災後漂流木的清理,那時農委會有請相關有災情的縣市政府再次公告漂流木是自由撿拾清理,除了木材上面烙有梅花型查印並以紅漆編號者外,依照民法的規定係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我們從莫拉克風災的專屬網頁上找到一個新聞,其實在98年9月16日時,臺東縣政府就有撤銷前面的公告,後面的公告就是依照莫拉克風災的特別決議來重新公告,他就有說是開放民眾自由撿拾,包括一級木、不分大小尺寸、不分樹種,民眾都可以撿拾,這也跟上次陳志銀到庭證述時提到在一些風災特別的情況之下,民眾是可以撿拾貴重木的情況是相符的。關於『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裡面有關自由撿拾規定相關的修正歷程,這部分其實林務局在偵查中也有提供給檢察官,故辯護人此部分的資料是完全引用偵查中檢察官的卷宗。在99年5月29日時,當時的規定是說只要是有國有、公有註記或是屬於國家一級木就不得撿拾。在99年11月30日是修正為可以撿拾,但是是依照民法第810條之規定來辦理,也就是說必須去標售,標售之後部分的所得要分給拾得人。但是在100年6月27日時又做了一個很大幅的修正,那時候是規定只有在國有、公有或私有註記時才必須要通報林務局的相關主管機關,所以只要沒有國有、公有註記,既使是貴重物品也是可以撿拾的,這個部分修法的理由是為了要符合森林法第15條第5項的規定。本案相關證人都有證述是來自於海上漂流木,海上漂流木的部分在『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中是在99年5月20日時才訂定的,有歷經102年5月29日、104年5月20日的修正,但是三次的修正其實在本文上面幾乎是沒有做什麼大的變動,只有在附件四的表格上面有做一些錯字及直轄市相關文字的增加,這部分我們在書狀中亦有詳細的說明。但是海上漂流木從訂定以來到現在的規定都是說漁民打撈的海上漂流木只要上面是沒有烙有國、公有記號的木材,依照民法無主物先佔的規定,漁民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所以我們在後面的三頁有把每一個時期的附件四即海上漂流木處理流程相關處理流程援引出來,從該流程圖可發現漁民打撈上來的海上木材是由海巡署或港務局人員做第一次的辨識,看木材上面是否烙有國、公有之記號,如果沒有記號就歸漁民所有,若有記號就通知林管處帶回標售,再分錢給打撈的漁民。如果對於該標示記號有疑慮的話,就通知林管處或縣市政府派員來辨識,林管處或縣市政府人員辨識後只要是沒有記號的,還是歸漁民所有,有記號的時候則帶回標售,然後再分錢給漁民。本案被告張演堂在105年4月25日書狀中就有提出宜蘭縣政府開放撿拾之公告,日前法院也幫我們函詢宜蘭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於回函之主旨表示『當地民眾可以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查驗放行,但仍須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註記』,在注意事項第1項中就有表示可以自由撿拾漂流木,如果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之烙印是要交給林管處,然後再依照民法第810條漂流木之規定辦理標售分錢,如果是沒有註記的話,當然就屬於無主物先佔,誰取得就是誰的。在這邊要特別跟庭上說明,上次陳志銀到庭證述時,檢察官有特別詢問該公告主旨上所謂查驗放行指的是何意,陳志銀當時說該查驗放行指的是會蓋一個放行鋼印,所以開放自由公告等於是不需要蓋放行鋼印的動作,但是要接受林業主管機關的檢查註記,他也說這個檢查註記是一個隨機的攔查,不是全面性的檢查,所以也不會在木頭上面做任何的記號。在宜蘭縣政府所回函的內容中有指出宜蘭縣政府在公告開放自由撿拾之前都有依相關規定來辦理貴重木的標示、註記、檢尺與集運作業。另外針對101年蘇拉颱風當年度漁民打撈的海上無記號的漂流木木材,宜蘭縣政府也說是依據民法第802條之規定由漁民取得所有權。就本案木頭的來源,被告張演堂在101年8月到宜蘭地區跟陳石生等人購買後就出售給曾忠信及楊登魁,曾忠信是在同年8月31日即把這筆錢付清,木頭的來源就是風災之後漁民打撈的海上漂流木,另外有一部分是跟陳石生購買的莫拉克風災的漂流木,所以若依照前面的法令與縣政府的公告,被告張演堂取得本案木頭的來源完全合法,沒有事證可以證明他是違法的。我們有把本件做了一個相關的時序表,從該時序表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木頭從頭到尾的情況為何,第一個時間點就是101年8月初蘇拉颱風的發生,到101年8月31日曾忠信付了1022萬元之前,這段時間被告張演堂在宜蘭地區買了本案木頭,然後把本案木頭運回到他位於三義原木博物館的所在地來存放。101年8月31日曾忠信付款之後,如果依照證人的說法大概是在夏天還是很熱的時候,研判應該是在9月前後,那時候被告張演堂有請呂芳賓雇工來清洗木頭的表面,因為木頭的表面有一些臭味及沙石,一直到102年6月15日三義原木博物館開工之前,本案木頭就是放在博物館的預定地,為了博物館要動工的因素,在徵得呂芳賓的同意之後,本案的木頭移到了呂芳賓工廠旁邊的空地來存放,一直到103年1月曾忠信把木頭取回。一直到103年5月8日,地檢署從嘉義查扣本案木頭的這段期間,本案木頭是由曾忠信自行保管,當然他是請楊欣勳租倉庫來保管木材。103年5月8日案發之後,其實從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中可知,被告張演堂在103年5月12日就打電話請康建雄把陳代表、溪泉、潘仔等人的電話及資料給他,因為他需要這些人的資料,這件事情一直到104年6月25日臺南地檢署到苗栗查扣了被告張演堂個人的木頭。對於臺南地檢署所查扣的木頭,後來在8月的時候是移轉管轄給苗栗地檢署偵辦。苗栗地檢署訊問完相關證人,也到林務局大湖工作站勘查之後,最後在今年初的時候已經把這些木頭發還給被告張演堂自行保管了。我們要再說明104年6月25日的部分,我們要特別提出一個時間點請庭上留意,其實在檢察官傳訊被告張演堂、呂芳賓之前的104年5月18日,檢察官就已經同意給蔡有哲、謝東諺認罪緩起訴的處分了。楊欣勳的部分是在5月20日就違反森林法及虛開發票的部分也表示一併認罪,檢察官是在7月7日的時候給他緩起訴的處分。所以其實在檢察官詢問被告張演堂之前,檢察官就已經認為本案木材是贓物,但是被告張演堂在6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已經清楚交代本案木頭的來源了,同時在104年7月3日時就將康建雄、陳石生、鄭木泉及潘光騰等人之年籍資料及他於何時收到曾忠信1022萬元款項的書狀陳報給臺南地檢署,然後檢察官最後是在104年12月10日起訴本案。被告張演堂在104年6月26日本案偵查中唯一接受詢問時,他就已經有詳陳本案木頭的來源了,他說他跟太太在3、4年前有到宜蘭頭城附近的漁港,是康建雄跟他說那時候宜蘭下大雨,有木頭可以買,請他過去看,康建雄有帶他們去找陳代表,陳代表已經過世了,後來還有去找一個魚販及潘先生來購買木頭。陳代表後來還有跟他說他在莫拉克風災的時候還有一些木頭,問他要不要一起買,這個部分是有十來支左右。在7月3日時,被告張演堂就有把相關人的年籍資料陳報給檢察官。關於被告張演堂為何會購買本案木頭的原因,其實在曾忠信及被告張演堂的證述裡面都可以發現,其實是因為楊登魁跟曾忠信曾經到被告張演堂的南庄會館參觀,南庄會館都是用檜木做相關的室內裝潢,且那時候出霧飯店的溫泉旅館裝潢也需要檜木,原本曾忠信跟楊登魁是請被告張演堂直接賣木頭給他們,但是被告張演堂認為他的木頭是要自己使用及保存的,所以他並沒有想要出售,但是有答應會協助尋找合適的木頭。106年4月11日被告張演堂於審理時有證述:『為何曾忠信會跟我買這批木頭,是因為曾忠信他們知道我喜歡臺灣的木頭,我自己也有在苗栗南庄蓋檜木會館,曾忠信也知道,所以他就要跟我買,但我說我沒有在做這個買賣,那時候因為有颱風,康建雄叫我去看,所以我後來就打電話給曾忠信說曾老師,颱風後宜蘭這邊有木頭出來,曾老師說好,所以我才會去幫他買』,張演堂也證述:『因為我有投資曾忠信的悠活、牡丹灣這些飯店,他也知道,他也有去我的會館住過,他當時就跟楊登魁說他們的飯店也可以照我的會館這樣蓋,但我說我的木頭沒有在賣,我說以後如果有機會,有合法的我就幫你們找』、『我一輩子就唯一一次賣木頭,結果我就被移送了,就是這樣子而已』。曾忠信在106年4月11日同一天也說:『有一次我有帶楊登魁去張演堂的家看木頭,他裡面的木頭是不賣的,他也知道我們要蓋溫泉旅館,需要用到木材,我們就跟他講因為我們的溫泉旅館要用到的檜木是比較好的,如果有機會的話就請幫我們留意一下』。張演堂在101年8月到宜蘭購買木頭的經過,第一個部分,宜蘭當時確實是受到近年來最劇烈的風災即蘇拉颱風的侵襲,海岸及海上都有大量的漂流木。第二個,被告張演堂有在梗枋漁港親見漁船出海打撈民眾收購漂流木的事實。第三個,張演堂有從宜蘭河與蘭陽溪交會處的壯東第一大排水門處搭竹筏出海,有看到海面上有大量漂流木的事實。第四個,陳石生當時有提供宜蘭縣政府開放撿拾的公告。第五個,被告張演堂當時在電話中有通知曾忠信,取得他的同意之後,他才會去購買本案之木頭。就當時蘇拉颱風所造成宜蘭縣的災情,其實只要上網查詢相關新聞就可以發現,新聞內容表示蘇拉颱風為臺灣帶來大風跟狂雨,依照氣象局的顯示,太平山在兩天內就下了1192豪米的大雨了,且雨量還在累積當中,從7月31日至8月3日宜蘭縣恐降下1600豪米的總雨量,相當驚人。在蘇拉颱風災情相關網頁上可知,在林業災情漂流木的部分,在宜蘭縣蘭陽溪沿海及出海口的災害狀況是有漂流木約1000公噸,本案的木頭若依照林務局材積的計算方式是少於50公噸的,所以依照當時的災害情況,被告張演堂能夠購買到本案數量的木頭,其實還算是符合常理,並無違背常理的部分。而且加上蘭陽溪的上游就是林務局的羅東林區,羅東林區種植的向來都是檜木居多,因此從羅東林區所漂流下來的漂流木自然也會以檜木為多數。被告張演堂與康建雄都有證述他們當時有搭竹筏出海,我們有從Google地圖裡找出他們當是從何處搭竹筏出海的,其實這個地方就是壯東第一大排的水門,到現場看就會看到水門旁的灌溉溝渠是非常大的,灌溉溝渠上面就有停放了很多的竹筏,而該地剛好就是宜蘭河與蘭陽溪的交會處。就現在所提示之彩色地圖上面就有特別標注宜蘭河是在上方,蘭陽溪是在下方,宜蘭河左右兩邊有左岸堤防跟右岸堤防,而壯東第一大排就是在左岸堤防的地方。現在所提示左邊的照片是狀東第一大排水門,右邊的照片就是宜蘭河的左岸堤防,在遠方有一個貓里霧罕橋,依照鍾素真所述他們當時是在一個閘門即橋的附近等待被告張演堂跟康建雄出海去看,康建雄說他是從排水溝坐竹筏出海,當時審判長還有特別問康建雄是否從漁港出海去看這些漂流木,康建雄還有特別強調是排水溝,不是漁港,而他所指的排水溝地點其實就是在這邊,從這邊往橋的方向就是出海口的方向,若再往前開車大概5到10分鐘就是出海口了,所以確實是有辦法從這個地方搭竹筏出海的。現在所提示之照片係辯護人親自到現場所拍攝的,當時就有停放類似像這樣的竹筏,且在照片右邊的電線桿旁邊又有另外一種更為簡易的竹筏。依照康建雄106年3月7日審理時的證述,他說5、6年前很大的颱風時,他有帶著被告張演堂從壯東第一大排水門處坐竹筏出去看當時海上佈滿了漂流木的狀況,他當時表示那次颱風的漂流木太多了,因為颱風過境後有很多木材可以讓人撿拾,颱風過後有發一張公文,那一年颱風很大,好像有5、6年了,康建雄說他是從宜蘭的大橋下的宜蘭溪坐竹筏出去看木材的,並不是從漁港,而是直接從排水溝出去的。另外我們將相關漁港之地理圖標示出來供庭上簡單參閱,照片最下方就是壯東第一大排的排水門,該排水門其實就是在蘭陽溪跟宜蘭河的交界處,鄰近著出海口,往上是烏石漁港、梗枋漁港,再來才是大溪漁港,所以當時康健雄說他會從大溪漁港或梗枋漁港坐船去龜山島釣魚。我們有在現場拍攝梗枋漁港之影片,影片中車子行進的地方就是北濱公路,從斜坡下來就是港口,船會從那裡面駛進來再到右邊停放,前面就是一處斜斜的沙灘邊坡。若從濱海公路經過,漁港是從最右邊的斜坡下去,在濱海公路與漁港中間有一個梗枋的地磅站,所有的車輛尤其是貨車無法走北宜公路或雪山隧道回到北部,僅能走濱海公路,所以走濱海公路往北就一定會經過地磅站接受相關的檢查。現在所提示的是漁港斜面沙灘的照片,我們在這邊有做一個『梗枋漁港漂流木入港示意圖』,其是依照證人相關說法及被告張演堂當天親自看到漁船拉木頭的示意圖。漁船在進港之後要轉彎進到停船處,但因為停船處會有很多漁船停放在那邊,所以是沒辦法在那邊下木頭的,在那邊下木頭很容易會去撞擊、損害到其他漁船,所以當時漁船進港後在轉彎之前,他們就會從該斜坡海灘上面的吊車、拖車把木頭拖上岸,木頭拖上岸的地方就有一個海巡署的檢查哨。該斜坡確實是一個沙灘,且我有拍攝該沙灘的影片。康建雄於審理時證述木材拖進來在港口,因為他半退休了,又住在海邊,所以吃飽就是釣魚而已,海巡署旁邊的地磅站有一個斜斜的地方才可以拖起來,不然拖不起來,漁船那麼多會撞壞,他說那個斜斜的地方就脫離海面,海巡署旁邊有一個斜斜的地方,就像漁船要下水的那個地方,就在港邊,用車子慢慢拖起來之後再用吊車吊起來。康建雄亦於審理時證述:『漁民從海上把木材拖回來時,海巡署跟警察都會來檢查,檢查之後才可以載走,我沒有看過林務局的人,但是有看到海巡署跟警察,既使有看過,也不知道那些是林務局的人』、『我有看到他們會用手電筒還有不知名的儀器繞一繞』。陳書苑在同一天審理時證稱:『我們撿拾回來以後,縣政府跟林務局都會看,如果證明木材不是林務局的,他們就不會管漁民要怎麼使用』、『那邊有一個港務所,我們跟阿兵哥講一下,他就會透過程序叫林務局、縣政府來看,如果確定木材不是他們的,就會讓我們吊回去,因為我們不能放回海上,怕別艘漁船會撞到,所以要先拖回去』、『進港的第一個程序就要跟阿兵哥報告我們入港且有撿拾到木材,他們就會聯絡縣政府跟林務局來檢查,沒有記號的話就不會管』,陳書苑證述他們就是把木頭拖到港口裡面,然後再用吊車把木材從港內吊起來。鄭木泉於審理時證述林務局跟縣政府都會來觀看跟鑑定,如果沒有林務局的記號就會叫漁民自行處理,木材如果有記號,林務局就會拖回去,木材拖進港時是停在哪裡,鄭木泉說是停在港口,受命法官再問鄭木泉說港口路邊有無很多的沙灘,鄭木泉回答說港口旁邊是沙灘,木材拖起來的地方應該也是有,多少有一點,跟沙灘有一點不一樣。另外鄭木泉提到他曾經跟漁會總幹事鄭讚福收購,那時他的漁船有吊了一些木頭上岸要載走,結果後來被警察攔下來,攔下來之後那天搞到晚上1點多,還要會同林務局跟縣政府來那邊,最後開了一張單子,之後他就將這張單子交給康建雄,康建雄把這張單子交給被告張演堂,由辯護人來呈報,該單子就是之前辯護人所陳報的會勘紀錄,從該會勘記錄中可以發現確實當時只要是沒有烙有國、公有記號的漂流木,民眾是可以合法撿拾並且取得所有權的。關於買賣木頭的過程,康建雄於審理時證述他有介紹被告張演堂向陳石生、鄭木泉、潘光騰購買本案之木頭,就金錢的部分是他們自己去接洽的,但他有看到他們都是拿現金,而且買完木材之後用卡車來載走,他有在旁邊幫忙疊、幫忙看,以及梗枋漁港旁邊就有一個地磅站,車子都要經過地磅站,車上都要放一個許可證,不然地磅站就無法通過。陳書苑亦於審理時證稱購買木材的事情他知道,因為康建雄有帶被告張演堂到他家購買。另外,陳書苑亦證稱曾經在現場看到被告張演堂從家中的菜園將父親陳石生的木頭搬走,木材吊回家以後都是放在菜園,據我們的瞭解,陳石生的菜園其實是種茭白筍,茭白筍是水根植物,所以該菜園上佈滿了許多的水,所以上面一定會有一些相關的淤泥。鄭木泉也於審理時證稱:『大約在5、6年前發生過一次很大的水災,流很多木材下來,導致很多漁船都有受害,我們這邊有一位代表叫陳石生,我們都是好朋友,陳石生就合夥將這些木材集中起來,康建雄知道我們這邊有木材之後,張演堂就叫康建雄來跟我們接洽木材買賣,所以我跟張演堂是因為購買木材而認識的』。鄭木泉是跟陳石生、潘光騰合資取得本案的木材,被告張演堂是用現金付款。就檢察官提出合法證明的部分,因為賣木頭給張演堂的這幾個人,只有鄭木泉是經營魚販的生意且是魚販的大盤,所以他能夠開出來的收據就是漁貨收據,所以他根本沒有合適的證明可以開給被告張演堂。潘光騰於審理時證稱是因為康建雄介紹被告張演堂來購買本案木頭而認識的,被告張演堂來看木頭時就知道這些是從海上拖回來的木材,鄭木泉有邀他合資買賣從漁船拖回來的木頭,陳石生也有木頭,另外在載運本案木材時,他有看過康健雄在那邊。被告張演堂的妻子鍾素真也有於審理時到庭證稱本案的木頭是從宜蘭買的,因為那時候剛好有颱風,他們在宜蘭有一個做防水的下包商知道被告張演堂很喜歡木頭,所以就有透過他介紹他們去宜蘭尋找買賣,當時賣木頭的人有一個年紀比較大的人是代表,另外還有叫潘仔與溪泉的魚販,當時辯護人問鍾素真說這些人有無跟她或被告張演堂說過這是合法的木頭,鍾素真說:『有,他們當初有拿一個縣政府的公告給我們看,我們也是要確定這個都是完全合法的,我們才會去購買』。從卷內資料裡面可知,曾忠信是在101年8月31日付款1022萬元。就此部分,曾忠信在106年4月11日審理時證稱付款的時候,被告張演堂已經有木頭可以賣給他了。另外從卷內交易明細表也可證實曾忠信確實是在101年8月31日匯款1022萬元到被告張演堂指定的富鼎投資帳戶。被告張演堂說曾忠信決定要付錢時,這批木頭已經載回來放在博物館的空地上了。從卷內資料可以發現蘇拉颱風侵襲臺灣的時間是在101年7月31日至8月3日,剛才曾忠信也有提到他是在匯款前幾天接到被告張演堂的通知說要付1022萬元,所以被告張演堂是在101年8月蘇拉颱風後從宜蘭買回本案木頭的事實應該是可以確認的。本案木頭從101年8月運回來之後是放在三義原木博物館的地方來存放,那時候協助載運相關木頭的司機是謝江圳,他住在臺中的豐原,當時是呂芳賓把謝江圳的資料給被告張演堂,讓被告張演堂打電話給貨車司機聯絡相關載運木頭事宜,呂芳賓也會協助聯絡。康建雄有在宜蘭地區親眼見聞本案木頭疊放上車,呂芳賓則是在原木博物館預定地幫忙卸貨。另外,楊登魁過世前,曾忠信也曾與楊登魁一起到原木博物館的預定地看過本案木頭,如果從Google街景圖來看,被告張演堂的原木博物館是在照片中類似橢圓型建築物之處,這是興建之後的,博物館的位置是在三義八股路與水美街中間,即三義木雕街附近。101年9月前後,被告張演堂確實有請人清洗本案木頭,這部分有證人林志雄、江明政、鍾素真與呂芳賓的證述可以證明,大家都說那時天氣很熱,有去清洗,時間大概是在木頭載回來的一個月左右,那時候林志雄是把呂芳賓工廠的高壓水柱機搬到原木博物館的預定地,用高壓水柱沖洗木頭的表面,吊車司機江明政是協助幫忙吊掛及搬移木頭,林志雄於審理時說木頭沖洗的時候有沙石及海蟑螂跑出來,且表面會有一些淤泥,當時審判長詢問他說這麼久了為何還會有海蟑螂,林志雄說當時木頭是放在草皮地上面,不是直接曝曬太陽,而且是有遮陰的,而且加上木頭又是堆疊的,所以並不會讓所有的海蟑螂都不見。三義博物館是在102年6月左右動工的,本案的木頭才移到呂芳賓旁邊的空地放,鍾素真於審理時證稱後來他們有再搬,因為那邊要興建,所以有請工人把木材搬到呂芳賓旁邊的空地去放,那時候是要新建一個會館,也是蓋原木的。林政雄於審理時證稱後來有吊回工廠去,放到呂芳賓的工廠。江明政於審理時亦稱有從原先清洗木頭的地方再載到呂芳賓的工廠下方,有再搬運這一次。呂芳賓於審理時稱那時木頭會放在他的工廠是因為上面要蓋會館,所以被告張演堂問他可否把木頭移到工廠的工地。曾忠信於審理時稱因為那麼一大堆,如果再一次搬運轉運是很麻煩的事情,所以那時候是有拜託呂芳賓,他有說兩個位置的話是博物館的位置放在先。現在所提示的照片是我們從Google的街景圖所找出來的,也就是原木博物館的空地其實就是從照片中的鐵柵門進去,鐵柵門旁邊有一個綠色的告示牌,若將該告示牌放大顯示就可看到其工程名稱為『張演堂辦公室興建工程』,開工日期為102年6月15日,所以確實那時真的是因為原木博物館要興建動工,才會把本案木頭移到呂芳賓工廠旁邊的弄地放。103年1月間,被告張演堂請曾忠信把本案木頭運走,主要的原因是因為該空地已出售,原本的地主要點交給新的地主,加上呂芳賓也沒有意願再協助保管,以及曾忠信有提到當初出霧飯店的主結構體已快要完成,要進行內部裝潢,所以就請楊欣勳運回來準備加工。剛才曾忠信也有提到本案木頭之所以會放在嘉義,是因為他的木作工程都是委託楊欣勳處理的,所以放在嘉義才會方便他加工。本案木頭在三義存放的兩個地點其實都是開闊式的場所,並非隱蔽的,且也沒有故意遮掩不讓他人發現,而且放在呂芳賓工廠旁邊時,有部分的木頭是用黑色的網布掩蓋,有的有蓋,有的沒有蓋,此部分有證人蔡有哲審理中的證述可證明,當時是為了要避免太陽的曝曬,並不是為了要掩蓋本案木頭的存在。本案木頭後來移到嘉義的過程及後續狀況,其實被告張演堂只有通知曾忠信取回本案木頭而已,他只知道他有請楊欣勳來搬走,至於楊欣勳怎麼搬運、存放以及木頭後續之使用,被告張演堂沒有參與也不知道。本案被告張演堂接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前,其實楊欣勳、蔡有哲及謝東諺已經認罪,且有取得緩起訴的處分或是同意。蔡有哲、謝東諺是在104年5月18日取得檢察官的同意給予緩起訴之處分,楊欣勳是在104年5月20日承認犯罪,當時辯護人就有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104年7月7月時,楊欣勳就全部的犯罪事實包含違反商會法的部分承認犯罪,檢察官就同意給予緩起訴,但是被告張演堂卻是在104年6月26日相關證人認罪後第一次且是唯一一次接受檢察官的詢問。可能大家會質疑,蔡有哲、謝東諺、楊欣勳等人都是在做木頭的,照理說會對相關規定非常的清楚,但是他們所任職的鈞準設計公司所使用的木頭主要是國外進口的實木,所謂的實木指的是製裁之後的木頭板材,並非尚未加工過的原始木頭。而且在詢問蔡有哲、謝東諺、楊欣勳的過程中,他們都說他們對於海上漂流木是不瞭解的,他們沒有比一般民眾有更多的認識與瞭解,加上他們沒有參與被告張演堂取得本案木頭跟出售給曾忠信的過程,他們是基於個人主觀的臆測,才會誤會或懷疑認為本案的木頭是非法而認罪。此部分我們有引用相關楊欣勳、蔡有哲、謝東諺等人於審理時之證述,其實他們大概都是說他們都是猜測,他們不知道這些東西是不合法的,甚至楊欣勳有說他根本不知道有『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且在他的認知上,八八水災以後所有的漂流木都要經過林務局,不能隨便撿拾,他的認知顯然與前述法令是完全違背的。蔡有哲與謝東諺也都說他們不知道這是贓物。因為本案木頭本來就不是贓物,所以被告張演堂對於贓物根本完全沒有認識,刑法故買贓物罪本來就要有贓物的存在,且是故意犯,所以他必須要對贓物具有認識而決定故買才會成罪。贓物罪的認識必須要知道該財物是他人因財產犯罪取得之物,但本案是蘇拉颱風之後,宜蘭縣政府公告開放自由撿拾,漁民所拾得的,上面並沒有任何記號可以證明是國家所有或公有的。所以主觀上本來就認為他價購本案木頭是合法的,應沒有成立故買贓物罪嫌之餘地。嘉義林管處陳志銀於106年3月28日審理時證稱民眾本來就可以合法撿拾,在一些比較大的風災之後有做一些寬鬆的規定,就宜蘭縣政府漂流木的撿拾公告,不需要蓋放行的鋼印,只需要隨機攔查有無違法,不是一個全面性的檢查。陳志銀亦稱徒手撿拾部分主要是限制在河川漂流木,海上漂流木就沒有這個規定,另外對於海上漂流木的撿拾,陳志銀說這並非他的業務職掌,所以他沒有辦法回答,而且他也不熟悉海上漂流木,他僅能夠從縫隙的沙石來臆測是否為海上漂流木。就木材鈉離子含量部分,卷內有林業試驗所的回函及鈉離子含量表格可證。就鈉離子含量表格所謂的「海邊自行取樣」,我們不知道到底是怎麼樣的自行取樣。另外,就嘉義林管處的抽樣試片是如何隨機抽樣、為何只抽樣20%、怎麼樣的抽樣、木頭會不會因為長時間離開水面或者長期置放於開放空間而受影響,我們亦不得而知,所以林業試驗所只是用表一、表二來證明鈉離子含量與一般海水試驗的有很大的不同,我們認為此部分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有很大的問題。本案起訴書所附通訊監察譯文有諸多不符事實之處,例如被告張演堂跟康建雄的通訊監察譯文中是記載『我弄一弄讓他整山倒』,其實康建雄的原話是『龜山島』,而不是『整山倒』,他是說他要去釣魚的意思。就呂芳賓與被告張演堂的通訊監察譯文裡面所提到的肖楠,其中有講到『砍一下』,其實康建雄是講『剖一片』的意思,是因為當時悠活渡假村要放一個擺飾品,下面如果放一個木頭會比較漂亮,所以被告張演堂才請呂芳賓到後面拿一個肖楠木切一塊來擺放,後來因為本案發生了,所以後來也沒有把這個東西送給曾忠信。另外關於羅美山與被告張演堂的通訊監察譯文部分是比較離譜的,因為羅美山當時通話的地址是在新竹湖口矽格電子的廠房工地,那時候是在做水泥灌漿及粉光作業,所以那時候講的內容都是在講水泥灌多少了,根本不是在指木材已經砍多少的意思。我們有將被告張演堂目前位於三義的原木博物館的照片呈給庭上,被告張演堂是因為個人對於木頭的熱愛,所以一直以來都有蒐集這些木頭,而且也把這些木頭保存的非常的好,本案是因為他跟曾忠信有長達十數年互相合作、投資及朋友的信賴關係,所以才會幫曾忠信從宜蘭購買這批木頭回來,現在所提示的照片都是被告張演堂目前放置在三義博物館的木頭現況。本案當時在苗栗所另外扣案的木頭,苗栗地檢署也已經發還給被告張演堂保管,現在也是放在被告張演堂的倉庫裡面,我們有把保管現狀的照片一併呈給檢察官及庭上參考。最後,我們還是要跟庭上再次重申,本案木頭係被告張演堂於101年8月從宜蘭合法購買的漂流木,當時他有看到公告且有乘坐竹筏出海,再加上梗枋漁港確實有很多漁民從海上拉回漂流木的情狀,且陳志銀及所有證人都證述本案木頭上面沒有烙有任何國有、公有的記號,被告張演堂主觀上認為他價購本案的木頭是合法的,因此並無違反故買贓物罪。希望鈞院能夠恪遵罪刑法定主義、證據原則及無罪推定,賜准被告張演堂無罪之判決」(見院卷7第130頁至第137頁)、「本案實在沒有任何的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扣案的木頭是他人財產犯罪而不法取得之贓物,我想這一點應該是本案核心的問題。另外,本案偵查過程就如同剛才吳佳蓉律師所述,偵查的方法是有一點粗糙的,在監聽譯文的解讀上認為被告張演堂是盜伐山材之人,但本案證據所呈現的完全都是漂流木,與起訴事實完全南轅北轍。當初檢察官只在傳喚被告張演堂一次之後就起訴,甚至在被告張演堂提出所有合法來源的證明之後,檢察官仍完全不予理會,而且也沒有做任何的調查。實務上就贓物罪最重要的是要被告張演堂提出相關來源,然後由檢察官做相關來源是否合法的偵查。但是檢察官僅傳喚被告張演堂一次,沒有做任何的調查,檢察官對於被告張演堂提出鄭木泉、陳石生、潘光騰等人之資料也沒有做任何的調查,完全沒有做任何的理會。另外,本案一再的傳喚相關證人楊欣勳、蔡有哲、謝東諺等人,他們完全沒有參與5、6年前被告張演堂在宜蘭價購漂流木的過程,他們根本無法知道被告張演堂買的到底是不是贓物,他們的證詞完全都是主觀的猜想與臆測,這個部分完全無法作為論以被告張演堂涉犯贓物罪的基礎。尤其請庭上考量他們面臨檢察官偵查時那種強大的心裡強制壓力,尤其當檢察官提出可以給他們緩起訴誘因的時候,他們是否有委屈自己的意思而做認罪的可能,此點請庭上務必詳細斟酌。剛才吳佳蓉律師辯護時有提到檢察官給楊欣勳、謝東諺、蔡有哲緩起訴的期間,竟然是在第一次訊問被告張演堂之前,換句話說,檢察官是否在偵查中就先設定被告張演堂是犯罪的,檢察官是先射箭再畫靶、先入為主,此部分在程序上有相當重大的瑕疵。這一點就跟當初檢察官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發搜索票到苗栗查扣了所有被告張演堂個人價購的木材,上面尚且有林務局合法的鋼印,是合法標售的山材,所以後來我們在苗栗地檢署提出了所有山材相關證明之後,檢察官就把相關的木材發還,但是該些木材放在烈日下曝曬了兩年多,現在已經幾乎快要變成廢材,檢察官這樣的偵查動作對於被告張演堂個人的權益是莫大的損害。辯護人在這邊也要特別跟庭上說明,那一批木頭本來是非常的油亮光滑,但經過兩年多風雨蹂躪後幾乎變成了廢材。辯護人一再的向當事人強調要相信司法,但面臨司法用這樣強大粗暴的處理方方式,我真的是無言以對。就鄭木泉及宜蘭賣木材給被告張演堂的相關證人,因時隔已5、6年,一般人都無法清楚記憶當時的情況細節,我想大家將心比心,這是非常符合常理的,若問我上禮拜吃什麼或上個月我做了什麼,我真的也記不得,更何況是要他們回憶5、6年前的那些細節。如果那些人到法庭上還能把細節講的一字不差,只有一個可能,就是串供,是事先講好的,他們所述縱使在細節上有一些不同,但事實上被告張演堂在101年8月確實有到宜蘭購買漂流木,而這些漂流木是他們在海上打撈的,這是基本核心的事實,是不會改變的。另外,如果該批木材真的是花了那麼多錢買回來的贓物,他們應該連遮掩都來不及了,會讓該批價值不斐的木材就放在路邊的空地上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多的是倉庫,為何不放在倉庫裡面,而是堆置在任何人都會看到的路邊地面上,這是一般的常理嗎?一般人有贓物認識時會去做這樣的動作嗎?我想請庭上務必要斟酌此點。辯護人是因為承接被告張演堂的案件後才認識他,他是一個白手起家、誠懇、勤勉、老實的生意人,他也是一個上市櫃公司的老闆,我能理解他的心理在這個過程中所承受的痛苦與壓力,請庭上務必明鏡高懸,嚴格證據主義與無罪推定,賜於被告張演堂無罪之判決」(見院卷7第137頁至第138頁)云云。
㈡被告呂芳賓辯稱:「(張演堂要你把本案木頭拉到你的地方
時,你是否曉得這批木頭是一級木?)我曉得……(既然本案木頭的數量不少且都是一級木,張演堂要求把本件木頭拉到你那裡放時,你有無要求他提供來源證明給你看?)沒有……(為何你沒有要求要看來源證明?)因為我跟張演堂也配合十來年了,他都是買一些合法的東西,基本上我不會懷疑他會去買贓物。(是因為你信任張演堂嗎?)對,我信任張演堂。之前我也曾經跟他去中台禪寺買過木頭,他也曾經在舊製材所買過木頭,這些我都有跟他去買,所以我信任他,他不會隨便跟人家購買贓物的。(張演堂從宜蘭把這些木頭拉回博物館的空地時,你有無去看過?)那個貨是我下的。(你有無去載木頭?)我沒有載,是卡車司機從宜蘭拉回來的。(木頭載回來時,你有無在現場?)對,我有在現場。(木頭載回來時,是你在現場張羅卸貨的嗎?)對。我叫吊車把木頭吊下來。(張羅完之後,你有派你的員工去清洗木頭,整個過程是否如此?)是……(你都有很近的目睹這些木頭,你覺得這批木頭看起來是從海裡撈上來的嗎?)是從海裡撈上來的。(你如何判斷的?)其實我們判斷河漂木和海漂木時,河漂木會有很多淤泥,從山上滾到河裡面是淤泥,那個就比較知道是河漂木。若是沖到海裡面的木頭,基本上那些淤泥都會掉了,但是木頭的縫隙裡面絕對會有小石頭、小沙粒卡在裡面……(你怎麼判斷並確定張演堂從宜蘭買回來的木頭是海裡的?)海裡的淤泥沒有那麼多……而且司機也說是從海邊載回來的……(司機有沒有說是哪裡的海邊?)司機有說是宜蘭,因為車資是我要付給司機的……張演堂都會先交代我,因為他沒有下來,卡車司機到我這邊卸貨,所以就由我先付錢給他們。(所以你付的是從宜蘭到三義的車資?)對……(當初從宜蘭把本案木材運到三義時,海上漂流木看起來是什麼樣子?)它不是像從河裡面撈起來的那麼髒」(見院卷7第118頁至第124頁)云云。被告呂芳賓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雖然肯定有莫拉克風災後的重建特別條例以及宜蘭縣政府的公告,但是公訴人仍認為這些公告與條例裡面都有講到民眾撿拾木頭之後,還是要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登記,所以主管機關對於木頭並沒有放棄所有權。但事實上所謂的檢查登記指的應該是查驗木頭本身有無國有、公有或私有的註記,若沒有註記就會放行,如果林務局對於可以開放民眾撿拾之後,還就木頭保有所有權的話,那這個開放撿拾的公告是一點意義都沒有,所以這一點應是公訴人有所誤認。就公訴人認為本案木頭並不是用徒手去撿拾,而是有使用機械,與公告或法令有所抵觸。但106年3月28日陳志銀於審理時證稱莫拉克風災之後是可以開放用機械去撿拾的,根據該法令規定是可以開放機械撿拾,不過要經過核准,因為機械進入河川會破壞河川,所以要經過核准,所以是可以用機械撿拾。縱使沒有經過核准,機械進入河川也是只有是否要裁罰的問題而已,跟贓物部分沒有關聯。公訴人認為本案木頭的數量很大,不合常情,也因為量大,所以楊欣勳就有所質疑。但是量大或不大本來就是主觀的認定,楊欣勳第一次接觸漂流木,他認為量大,可是就呂芳賓而言,他常常在三義看到漂流木,所以他並不認為量大。第二,量大就代表是贓物嗎?這個是我們所提出的質疑。公訴人認為張演堂購買這些木頭的陳述有違常情,譬如出售人並沒有提供合法來源的憑證,但是我們認為本案進行到現在,這一些出售人即證人在法院發傳票給他們時,他們願意到庭來作證具結,以偽證罪的風險來擔保自己所說的話是實在的,這樣子的擔保的憑證事實上是勝於價值,勝於他們所提出的書面憑證。最後,我們認為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本案木頭是贓物,所以當被告張演堂到宜蘭購買這些木頭並無故買贓物之意圖。被告呂芳賓係遭檢察官起訴有寄藏贓物之犯意,但被告呂芳賓並無寄藏贓物之行為,請庭上為無罪之諭知」(見院卷7第138頁)云云。
四、檢察官雖以如起訴書證據清單犯罪事實十二部分所載證據為其論據,認被告張演堂與呂芳賓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罪嫌(起訴書第291頁第17行所載「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項」應係「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之誤載)。然查:
㈠漂流木依所在位置可概略分為河川漂流木(位於水庫或行水
區等與河川有關區域)及海上漂流木(位於海堤及海灘等與海洋有關區域)兩種。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於100年6月27日修正後(即102年5月29日修正前)規定,參以該注意事項附件二(即漂流木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圖)與附件四(即海上漂流木處理流程圖),可知河川漂流木及海上漂流木之處理流程有所不同。河川漂流木經辨識程序後認為具有標售價值者,應按註記、檢尺、集運、標售、查驗等程序處理,故人民於普通狀況下須透過標售程序才有可能取得大量河川漂流木,自然會持有相關文件而得證明其係合法取得大量河川漂流木,若大量河川漂流木無合法來源證明則應可推認係贓物。但海上漂流木依當時規定僅須經海巡署或港務局人員查看是否烙有記號即可,無記號者不用經過上開程序即可讓漁民逕自取得所有權,故漁民無庸透過標售程序便可取得大量海上漂流木,漁民除因遭攔檢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取得相關文件(例如:放行單)外,本無相關文件得證明其係合法取得大量海上漂流木,當漁民將海上漂流木販賣給其他人時也無來源證明得併同移轉,自不能僅因海上漂流木無合法來源證明即率然推認係贓物。
㈡觀諸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技正陳
志銀證稱:「我在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擔任技正……(103年5月8日是否要配合本署指揮調查局及玉井分局至嘉義市○○路○○○○○號的倉庫執行搜索?)有。(現場你見到木頭數量約有多少?)初步估計約有192枝,109立方公尺……(就現場木頭研判,你認為木頭何來?)應屬漂流木」(見偵7081卷16第1頁至第2頁)、「(你是否有經手處理過本案遭扣案的木頭?)是……(本件的木頭你有接觸過,從你專業上的判斷,木材有無可能是沒有經過你們做標記之後被沖刷到海面上?)那一些木頭一開始是我去處理的,就我所知道,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我當時是要去判斷那批木材是否為漂流木」(見院卷6第184頁至第192頁)等語,再參以鈞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漂流木加工提案建議內所附漂流木照片(見偵7081卷15第37頁及第42頁至第75頁),可知本案木材確有漂流之撞擊痕跡而堪認係漂流木無訛。準此,本案首要爭點應在於得否確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或海上漂流木。若有證據足認本案木材全部或部分係河川漂流木,則被告張演堂所辯關於取得來源部分即屬虛構而不可採。若無證據足認本案木材全部或部分係河川漂流木,則本案木材即有可能係被告張演堂合法收購之海上漂流木,縱使被告張演堂及呂芳賓所辯矛盾或不合理,本院仍難率認被告張演堂及呂芳賓有前揭犯行。
㈢證人陳志銀固於審理中證稱:「(你是否有經手處理過本案
遭扣案的木頭?)是……(本件的木頭你有接觸過,從你專業上的判斷,木材有無可能是沒有經過你們做標記之後被沖刷到海面上?)那一些木頭一開始是我去處理的,就我所知道,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至於木材是從海面或河川打撈上來的,我沒辦法做科學的一個論證,但是依照我的經驗,我認為那是從河川打撈上來的。(你的理由為何?)因為當時我看,那些木材的隙縫裡面還會有一些沙石,如果經過海漂的話,那些沙石會被海水沖洗掉了,所以我認為那些木材不是海上的漂流木……因為那些隙縫或木頭的角落裡面,我所看到的沙石不像是放在戶外有風沙吹進去的感覺。因為它存在有這樣的沙石,如果是海漂過的話,因為都被海水掏洗乾淨了,所以應該也不會有存在這樣的沙石了……因為我當時是要去判斷那批木材是否為漂流木,所以針對這一些我有去注意,以我當時看到的狀況,我說的是我的經驗法則,我覺得那是河川的漂流木,因為我在林務局十幾年了,海上漂流木跟河川漂流木,以我的經驗法則,我可以分辨得出來……我們經常去海邊,去海邊都會看到一些從海上漂上來留在沙灘上的木頭,因為我們是做這一行的,我們會去特別注意,所以我們都可以分辨出海漂和河漂的狀況。(所以就只是用縫隙的沙石來判斷?)我也只會這樣子」(見院卷6第184頁至第192頁)等語,認為本案木材依沙石殘留痕跡判斷應係河川漂流木。然證人林志雄及江明政卻也證述本案木材有曾於海上漂流之跡象,分別於審理中證稱:「呂芳賓是我的老闆……(是否知道張演堂在苗栗三義有蓋一間會館?)知道……(蓋三義旗艦會館之前都沒有擺放過木頭?)後面有,老闆有叫我們上去洗木頭……(是否知道這個木頭是從哪裡來的?)聽老闆呂芳賓說是從宜蘭那邊。(你是怎麼清洗這些木頭的?)用強力水壓機。(是你一個人清洗嗎?)對。(你如何清洗那些木頭?)因為已經都放在地上了,我們就爬上去一支一支清洗,沖洗得到的地方就沖,沖不到就沒辦法了。(你們有無找吊車司機幫忙?)有。(吊車司機做什麼事情?)後面是幫我們把木頭一批一批分開來。(是否記得你洗這些木頭花了多久的時間?兩、三天或一天就解決了?)兩、三天有。(你清洗木頭時有無聞到什麼臭味,或者木頭上面有無髒東西?)有,很多。石頭、沙石,海蟑螂也有。(海蟑螂要從哪裡出來?)海蟑螂是從木頭裡面爬出來的。在沖洗的時候,海蟑螂就會從木頭裡面鑽出來,因為木頭本身表面很爛。(你是說海蟑螂躲在木頭裡面嗎?)對。因為木頭有縫,海蟑螂會躲在裡面,所以沖洗時會沖出來。(是1、2隻還是很多隻海蟑螂?)我看到蠻多的」(見院卷6第52頁至第57頁)、「(你從事何種工作?)吊車工作,我自己有三台吊車……(是否認識在庭被告呂芳賓?)認識。(為何會認識呂芳賓?)因為朋友的介紹,我有幫呂芳賓工作過。(你有幫呂芳賓做過什麼工作?)吊木頭,藝品也有……(是否記得呂芳賓曾經請你到一個空地上吊木頭?)有。(吊木頭是要清洗木頭這件事情,你有無印象?)有……(當時你去空地吊木頭讓人家清洗時,是否知道是誰在那邊清洗木頭的?)知道,是林志雄。(是否知道林志雄怎麼清洗木頭?)用高壓清洗機。(是洗車用的那種水柱嗎?)對……(木材聞起來很臭嗎?)臭臭的,也有一些蟲,例如海邊的那種蟑螂或蟲類的」(見院卷6第57頁至第61頁)等語。再參以證人陳志銀於審理中亦證稱:「我看到的全部都是漂流木,至於木材是從海面或河川打撈上來的,我沒辦法做科學的一個論證……(所以就只是用縫隙的沙石來判斷?)我也只會這樣子」(見院卷6第184頁至第192頁)等語,足見證人陳志銀係依其個人經驗做以上判斷而已,但海上漂流木部分卻非其專業而僅係其於海邊觀察所得。從而,本案仍須仰賴其他專家(對海上漂流木有專業經驗者)或實驗鑑定才能核對其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本院尚難僅憑證人陳志銀所述即逕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
㈣檢察官雖另提出行政院農委會委員林業試驗所104年11
月4日農林試利字第1042251446號函為證,欲證明「扣案木材經隨機取樣20%……檢驗該等木材是否有曾在海上漂流之相關跡證,檢驗結果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均遠低於海邊自行取樣海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之事實,然比較海漂試材及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例如:編號C海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高達100PPM,編號2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則僅有1PPM而已),雖可用「海上漂流物因受海水影響而導致鈉離子濃度升高」之假說來解釋該現象,進而據以推論本案木材因鈉離子濃度低而非海上漂流木。但假說必須通過科學方法驗證並經實驗吻合才能被認為可信,該函所檢送檢測結果卻只粗略記載濃度數值而已,並無其他客觀資料可供檢查核對是否足以佐證假說(該函甚至未載明海漂試材係木材或其他材料),該函文內容也未記載本案木材非海上漂流木之檢測結論,本院自難依該函檢送檢測結果率認本案木材非海上漂流木。再者,物質從高濃度區移動到低濃度區乃係自然的擴散作用,即使本案木材因曾於海上漂流而導致鈉離子濃度升高,依然可能因自然擴散作用或其他因素影響而降低鈉離子濃度,其關聯性仍須透過科學方法驗證比對才能推知(例如:⒈檢測海上漂流木及河川漂流木之鈉離子濃度數據並做成統計資料,再根據該數據來判斷本案木材究竟係海上漂流木或河川漂流木;若海上漂流木及河川漂流木之鈉離子濃度顯然高低有差,鈉離子濃度高者〈例如:試材編號99抽樣試片高達57PPM〉即有可能係海上漂流木,鈉離子濃度低者〈例如:試材編號2抽樣試片僅有1PPM〉即有可能係河川漂流木。⒉先後於不同時間對相同海上漂流木檢測鈉離子濃度〈例如:再次或多次檢測試材編號99及編號15等抽樣試片之鈉離子濃度〉後加以比對,藉以獲知漂流木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情形;若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幅度小,則可進一步佐證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或海上漂流木;若鈉離子濃度在普通環境下隨時間變化之幅度大,縱抽樣試片測得鈉離子濃度低仍未必能逕認非海上漂流木)。從而,本院亦難憑上開函文逕認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
㈤檢察官固於審理中辯論稱:「本件被告等人雖辯解本件扣案
木材係經由蘇拉颱風後向漁民合法收購之海上漂流木,唯依照當時有效施行之『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第9點可知『民眾自由撿拾清理係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且在同一『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15條第5項附表之定義內容看來,所謂『自由撿拾清理』在備註說明中有提到『依常理應以徒手撿拾為原則』。但是本件扣案木材經證人即吊車司機江明政於106年3月14日審理中供稱扣案木材大部分無法以人力搬運,有的木材單一支就好幾噸重,故在此情形下,本件扣案木材顯然不可能為徒手撿拾之合法來源。另外,被告等人辯稱當時宜蘭縣政府有公告海上漂流木可撿拾的公告,該公告提到『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申請查驗放行,但仍須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所以從『仍需接受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綜合『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內容可知,所謂林業主管機關對於具有標售價值之木材並無放棄所有權之意思。觀以本件扣案木材數量與材積,不可能為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顯見本件木材應為贓物。在同一颱風侵襲後,國有林地經過侵襲後之一級木在河川段先行經過林務局過濾再漂流到海上的數量本來就有限,本件扣案木材材積與數量都不少,顯然在同一颱風侵襲下產生的一級海上漂流木根本不可能出現這麼大的數量,再對照證人楊欣勳於103年2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所述,他很明確的跟被告曾忠信表示『這不是市面上正常的量』,所以後端的楊欣勳都可以知道來源的取得顯然是非常有問題的。本案扣案木材,證人陳志銀於106年3月28日審理時供稱其為主管河川段之公務員,就他對於河漂木的判斷,由其經驗來看本案之木材,他認為是從河川打撈上來之木材,因為木材經過海漂所沾附的沙石會因為海水的沖刷而不見,且依照證人陳志銀當時之見聞,本批扣案木材上面仍夾雜相當多之石頭、沙石,故他認為該批木頭不可能為海漂木,而是河漂木。再佐證檢察官提出之林務局的鑑定報告,本批扣案木材經過送鑑後,其鈉離子含量遠低於海漂物之含量,故在兩者相互佐證之下,應可證明本件扣案木材並非為海上漂流木。被告呂芳賓今日有當庭陳稱其認為沒有淤泥即為海漂木,既然被告呂芳賓認為這批木材無淤泥應為海漂木,又何必請證人林志雄來清洗本件扣案木材,故被告呂芳賓之辯解顯不可採信,本件扣案木材在客觀上應為贓物。另被告張演堂收受這批贓物時並無向對方要求合法來源證明,僅是提出一張簡單的公告就要規避相關責任。從被告張演堂自行提出其向東宜木材購買的木材估價單及謝炳金原木等人所開立的證明書來看,其金額、數量都遠低於本件扣案之木材,被告張演堂竟然規避掉這樣保護自己的方式,顯見被告張演堂主觀上深知木材來源有問題,才會反於一般交易習慣而便宜行事。被告曾忠信從事建築業多年,其委任給被告張演堂的出霧飯店工程總價為3000多萬元,本身也簽訂了承攬契約,本件被告曾忠信辯稱本件扣案木材係要作為出霧飯店建材之用,但該批1000多萬元的建材竟無任何契約保證,從被告曾忠信之行為來看,其應深知木材來源有問題,才會反於其一般交易習慣而沒有簽訂買賣合約來保障自己。從楊欣勳與曾忠信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楊欣勳在電話中不止一次向曾忠信表示木材來源有問題,若非與曾忠信之交情,他也不會協助處理,甚至在於如何搬運木材、出車時間之控制上也要控制在一個安全時間內。對於這些辯稱確信有合法來源的曾忠信,從來沒有在電話中對楊欣勳的說法有過任何反對之意思,也沒有對楊欣勳該些規避性之作法產生質疑,也沒有針對合法性問題與楊欣勳做過爭辯,反而主動要求楊欣勳要趕快收集林務局之發票。另外被告曾忠信在偵查中從未提過蘇拉颱風,卻於前次結證中供稱曾聽聞被告張演堂說過本案木材係為蘇拉颱風後從海上所取得之漂流木,此顯為事後之辯解,不可採信。在常情之下,協助搬運的楊欣勳、謝東諺、蔡有哲等人具有木材之專業,他們都深知他們協助運送的物品是贓物,或者依他們的專業,他們認為極有可能是贓物。在常情之下只是運送的被告曾忠信協助收購寄藏、搬運的呂芳賓、出賣人張演堂等人就不可能對於扣案木材來源有合法的確信。因此被告等人主觀上應有故買、寄藏贓物之犯意」(見院卷7第124頁至第126頁)等語。然審判不能以被告所辯矛盾或不合理作為認定有罪之積極證據,另檢察官其餘所述係以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為其推論基礎,若本案木材無法確定係河川漂流木則其論述即失所附麗,而證人陳志銀所述及上開函文(即檢察官所稱林務局的鑑定報告)卻均不足以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詳如前揭論述),本院當無從認定被告張演堂及呂芳賓有前揭犯行。
五、綜上所述,證人陳志銀所述及上開函文均不足以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其餘證據經核亦均顯然不能證明本案木材係河川漂流木(參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及所載待證事實),自不能排除本案木材係被告張演堂所合法收購海上漂流木之可能。是以,本院尚無法形成確信被告張演堂及呂芳賓有前揭犯行之心證,當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渠等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陳谷鴻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起訴書附表十九】┌──┬───┬────┬────┬──────┬─────┐│編號│樹種 │材積 │ 重量 │ 體積 │價值(元)││ │ │ │(公斤)│(立方公尺)│ (註) │├──┼───┼────┼────┼──────┼─────┤│ 1 │杉木 │圓材 │ 508 │ -- │ --│├──┼───┼────┼────┼──────┼─────┤│ 2 │杉木 │圓材 │ 720 │ -- │ --│├──┼───┼────┼────┼──────┼─────┤│ 3 │杉木 │圓材 │ 288 │ -- │ --│├──┼───┼────┼────┼──────┼─────┤│ 4 │杉木 │圓材 │ 242 │ -- │ --│├──┼───┼────┼────┼──────┼─────┤│ 5 │杉木 │圓材 │ 728 │ -- │ --│├──┼───┼────┼────┼──────┼─────┤│ 6 │杉木 │圓材 │ 494 │ -- │ --│├──┼───┼────┼────┼──────┼─────┤│ 7 │杉木 │圓材 │ 110 │ -- │ --│├──┼───┼────┼────┼──────┼─────┤│ 8 │杉木 │圓材 │ 340 │ -- │ --│├──┼───┼────┼────┼──────┼─────┤│ 9 │杉木 │圓材 │ 286 │ -- │ --│├──┼───┼────┼────┼──────┼─────┤│ 10 │杉木 │圓材 │ 322 │ -- │ --│├──┼───┼────┼────┼──────┼─────┤│ 11 │肖楠 │圓材 │ 490 │ -- │ --│├──┼───┼────┼────┼──────┼─────┤│ 12 │肖楠 │圓材 │ 296 │ -- │ --│├──┼───┼────┼────┼──────┼─────┤│ 13 │杉木 │圓材 │ 321 │ -- │ --│├──┼───┼────┼────┼──────┼─────┤│ 14 │松 │圓材 │ 216 │ -- │ --│├──┼───┼────┼────┼──────┼─────┤│ 15 │肖楠 │圓材 │ 180 │ -- │ --│├──┼───┼────┼────┼──────┼─────┤│ 16 │松 │圓材 │ 138 │ -- │ --│├──┼───┼────┼────┼──────┼─────┤│ 17 │杉木 │圓材 │ 252 │ -- │ --│├──┼───┼────┼────┼──────┼─────┤│ 18 │杉木 │圓材 │ 224 │ -- │ --│├──┼───┼────┼────┼──────┼─────┤│ 19 │香杉 │圓材 │ 398 │ -- │ --│├──┼───┼────┼────┼──────┼─────┤│ 20 │杉木 │圓材 │ 108 │ -- │ --│├──┼───┼────┼────┼──────┼─────┤│ 21 │紅檜 │圓材 │ 160 │ -- │ --│├──┼───┼────┼────┼──────┼─────┤│ 22 │杉木 │圓材 │ 448 │ -- │ --│├──┼───┼────┼────┼──────┼─────┤│ 23 │紅檜 │圓材 │ 258 │ -- │ --│├──┼───┼────┼────┼──────┼─────┤│ 24 │紅檜 │圓材 │ 296 │ -- │ --│├──┼───┼────┼────┼──────┼─────┤│ 25 │紅檜 │圓材 │ 402 │ -- │ --│├──┼───┼────┼────┼──────┼─────┤│ 26 │杉木 │圓材 │ 340 │ -- │ --│├──┼───┼────┼────┼──────┼─────┤│ 27 │杉木 │圓材 │ 350 │ -- │ --│├──┼───┼────┼────┼──────┼─────┤│ 28 │紅檜 │圓材 │ 402 │ -- │ --│├──┼───┼────┼────┼──────┼─────┤│ 29 │肖楠 │圓材 │ 372 │ -- │ --│├──┼───┼────┼────┼──────┼─────┤│ 30 │紅檜 │圓材 │ 552 │ -- │ --│├──┼───┼────┼────┼──────┼─────┤│ 31 │肖楠 │圓材 │ 150 │ -- │ --│├──┼───┼────┼────┼──────┼─────┤│ 32 │紅檜 │圓材 │ 290 │ -- │ --│├──┼───┼────┼────┼──────┼─────┤│ 33 │紅檜 │圓材 │ 396 │ -- │ --│├──┼───┼────┼────┼──────┼─────┤│ 34 │紅檜 │圓材 │ 144 │ -- │ --│├──┼───┼────┼────┼──────┼─────┤│ 35 │肖楠 │圓材 │ 576 │ -- │ --│├──┼───┼────┼────┼──────┼─────┤│ 36 │紅檜 │圓材 │ 198 │ -- │ --│├──┼───┼────┼────┼──────┼─────┤│ 37 │肖楠 │圓材 │ 124 │ -- │ --│├──┼───┼────┼────┼──────┼─────┤│ 38 │紅檜 │圓材 │ 162 │ -- │ --│├──┼───┼────┼────┼──────┼─────┤│ 39 │紅檜 │圓材 │ 76 │ -- │ --│├──┼───┼────┼────┼──────┼─────┤│ 40 │肖楠 │圓材 │ 146 │ -- │ --│├──┼───┼────┼────┼──────┼─────┤│ 41 │扁柏 │圓材 │ 122 │ -- │ --│├──┼───┼────┼────┼──────┼─────┤│ 42 │扁柏 │圓材 │ 84 │ -- │ --│├──┼───┼────┼────┼──────┼─────┤│ 43 │紅檜 │圓材 │ 106 │ -- │ --│├──┼───┼────┼────┼──────┼─────┤│ 44 │紅檜 │圓材 │ 286 │ -- │ --│├──┼───┼────┼────┼──────┼─────┤│ 45 │紅檜 │圓材 │ 150 │ -- │ --│├──┼───┼────┼────┼──────┼─────┤│ 46 │紅檜 │圓材 │ 208 │ -- │ --│├──┼───┼────┼────┼──────┼─────┤│ 47 │扁柏 │圓材 │ 58 │ -- │ --│├──┼───┼────┼────┼──────┼─────┤│ 48 │紅檜 │圓材 │ 228 │ -- │ --│├──┼───┼────┼────┼──────┼─────┤│ 49 │扁柏 │圓材 │ 492 │ -- │ --│├──┼───┼────┼────┼──────┼─────┤│ 50 │杉木 │圓材 │ 72 │ -- │ --│├──┼───┼────┼────┼──────┼─────┤│ 51 │扁柏 │圓材 │ 166 │ -- │ --│├──┼───┼────┼────┼──────┼─────┤│ 52 │紅檜 │圓材 │ 522 │ -- │ --│├──┼───┼────┼────┼──────┼─────┤│ 53 │紅檜 │圓材 │ 130 │ -- │ --│├──┼───┼────┼────┼──────┼─────┤│ 54 │紅檜 │圓材 │ 360 │ -- │ --│├──┼───┼────┼────┼──────┼─────┤│ 55 │肖楠 │圓材 │ 178 │ -- │ --│├──┼───┼────┼────┼──────┼─────┤│ 56 │肖楠 │圓材 │ 324 │ -- │ --│├──┼───┼────┼────┼──────┼─────┤│ 57 │紅檜 │圓材 │ 166 │ -- │ --│├──┼───┼────┼────┼──────┼─────┤│ 58 │扁柏 │圓材 │ 260 │ -- │ --│├──┼───┼────┼────┼──────┼─────┤│ 59 │紅檜 │圓材 │ 210 │ -- │ --│├──┼───┼────┼────┼──────┼─────┤│ 60 │杉木 │圓材 │ 156 │ -- │ --│├──┼───┼────┼────┼──────┼─────┤│ 61 │紅檜 │圓材 │ 1,172 │ -- │ --│├──┼───┼────┼────┼──────┼─────┤│ 62 │紅檜 │圓材 │ 434 │ -- │ --│├──┼───┼────┼────┼──────┼─────┤│ 63 │紅檜 │圓材 │ 356 │ -- │ --│├──┼───┼────┼────┼──────┼─────┤│ 64 │紅檜 │圓材 │ 294 │ -- │ --│├──┼───┼────┼────┼──────┼─────┤│ 65 │紅檜 │圓材 │ 120 │ -- │ --│├──┼───┼────┼────┼──────┼─────┤│ 66 │肖楠 │圓材 │ 490 │ -- │ --│├──┼───┼────┼────┼──────┼─────┤│ 67 │台灣杉│圓材 │ 82 │ -- │ --│├──┼───┼────┼────┼──────┼─────┤│ 68 │肖楠 │圓材 │ 116 │ -- │ --│├──┼───┼────┼────┼──────┼─────┤│ 69 │扁柏 │圓材 │ 116 │ -- │ --│├──┼───┼────┼────┼──────┼─────┤│ 70 │扁柏 │圓材 │ 245 │ -- │ --│├──┼───┼────┼────┼──────┼─────┤│ 71 │扁柏 │圓材 │ 210 │ -- │ --│├──┼───┼────┼────┼──────┼─────┤│ 72 │松 │圓材 │ 140 │ -- │ --│├──┼───┼────┼────┼──────┼─────┤│ 73 │台灣杉│圓材 │ 82 │ -- │ --│├──┼───┼────┼────┼──────┼─────┤│ 74 │紅檜 │圓材 │ 116 │ -- │ --│├──┼───┼────┼────┼──────┼─────┤│ 75 │扁柏 │不規則 │ 620 │ -- │ --│├──┼───┼────┼────┼──────┼─────┤│ 6 │肖楠 │不規則 │ 110 │ -- │ --│├──┼───┼────┼────┼──────┼─────┤│ 77 │扁柏 │不規則 │ 140 │ -- │ --│├──┼───┼────┼────┼──────┼─────┤│ 78 │扁柏 │不規則 │ 170 │ -- │ --│├──┼───┼────┼────┼──────┼─────┤│ 79 │扁柏 │不規則 │ 360 │ -- │ --│├──┼───┼────┼────┼──────┼─────┤│ 80 │扁柏 │不規則 │ 408 │ -- │ --│├──┼───┼────┼────┼──────┼─────┤│ 81 │扁柏 │不規則 │ 190 │ -- │ --│├──┼───┼────┼────┼──────┼─────┤│ 82 │扁柏 │不規則 │ 366 │ -- │ --│├──┼───┼────┼────┼──────┼─────┤│ 83 │扁柏 │不規則 │ 280 │ -- │ --│├──┼───┼────┼────┼──────┼─────┤│ 84 │扁柏 │不規則 │ 396 │ -- │ --│├──┼───┼────┼────┼──────┼─────┤│ 85 │扁柏 │不規則 │ 334 │ -- │ --│├──┼───┼────┼────┼──────┼─────┤│ 86 │扁柏 │不規則 │ 104 │ -- │ --│├──┼───┼────┼────┼──────┼─────┤│ 87 │扁柏 │不規則 │ 44 │ -- │ --│├──┼───┼────┼────┼──────┼─────┤│ 88 │扁柏 │不規則 │ 8 │ -- │ --│├──┼───┼────┼────┼──────┼─────┤│ 89 │紅檜 │不規則 │ 94 │ -- │ --│├──┼───┼────┼────┼──────┼─────┤│ 90 │扁柏 │不規則 │ 354 │ -- │ --│├──┼───┼────┼────┼──────┼─────┤│ 91 │扁柏 │不規則 │ 412 │ -- │ --│├──┼───┼────┼────┼──────┼─────┤│ 92 │扁柏 │不規則 │ 88 │ -- │ --│├──┼───┼────┼────┼──────┼─────┤│ 93 │扁柏 │不規則 │ 24 │ -- │ --│├──┼───┼────┼────┼──────┼─────┤│ 94 │扁柏 │不規則 │ 61 │ -- │ --│├──┼───┼────┼────┼──────┼─────┤│ 95 │紅檜 │不規則 │ 20 │ -- │ --│├──┼───┼────┼────┼──────┼─────┤│ 96 │扁柏 │不規則 │ 82 │ -- │ --│├──┼───┼────┼────┼──────┼─────┤│ 97 │扁柏 │不規則 │ 58 │ -- │ --│├──┼───┼────┼────┼──────┼─────┤│ 98 │扁柏 │不規則 │ 40 │ -- │ --│├──┼───┼────┼────┼──────┼─────┤│ 99 │扁柏 │不規則 │ 48 │ -- │ --│├──┼───┼────┼────┼──────┼─────┤│100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101 │扁柏 │不規則 │ 160 │ -- │ --│├──┼───┼────┼────┼──────┼─────┤│102 │扁柏 │不規則 │ 124 │ -- │ --│├──┼───┼────┼────┼──────┼─────┤│103 │扁柏 │不規則 │ 130 │ -- │ --│├──┼───┼────┼────┼──────┼─────┤│104 │紅檜 │不規則 │ 350 │ -- │ --│├──┼───┼────┼────┼──────┼─────┤│105 │扁柏 │不規則 │ 22 │ -- │ --│├──┼───┼────┼────┼──────┼─────┤│106 │扁柏 │不規則 │ 26 │ -- │ --│├──┼───┼────┼────┼──────┼─────┤│107 │鐵杉 │不規則 │ 190 │ -- │ --│├──┼───┼────┼────┼──────┼─────┤│108 │扁柏 │不規則 │ 146 │ -- │ --│├──┼───┼────┼────┼──────┼─────┤│109 │扁柏 │不規則 │ 482 │ -- │ --│├──┼───┼────┼────┼──────┼─────┤│110 │松 │圓材 │ 198 │ -- │ --│├──┼───┼────┼────┼──────┼─────┤│111 │杉木 │圓材 │ 260 │ -- │ --│├──┼───┼────┼────┼──────┼─────┤│112 │杉木 │圓材 │ 58 │ -- │ --│├──┼───┼────┼────┼──────┼─────┤│113 │杉木 │圓材 │ 82 │ -- │ --│├──┼───┼────┼────┼──────┼─────┤│114 │扁柏 │圓材 │ 178 │ -- │ --│├──┼───┼────┼────┼──────┼─────┤│115 │扁柏 │圓材 │ 100 │ -- │ --│├──┼───┼────┼────┼──────┼─────┤│116 │香杉 │圓材 │ 370 │ -- │ --│├──┼───┼────┼────┼──────┼─────┤│117 │扁柏 │不規則 │ 258 │ -- │ --│├──┼───┼────┼────┼──────┼─────┤│118 │紅檜 │不規則 │ 205 │ -- │ --│├──┼───┼────┼────┼──────┼─────┤│119 │紅檜 │圓材 │ 116 │ -- │ --│├──┼───┼────┼────┼──────┼─────┤│120 │扁柏 │圓材 │ 180 │ -- │ --│├──┼───┼────┼────┼──────┼─────┤│121 │杉木 │圓材 │ 15 │ -- │ --│├──┼───┼────┼────┼──────┼─────┤│122 │扁柏 │不規則 │ 104 │ -- │ --│├──┼───┼────┼────┼──────┼─────┤│123 │扁柏 │不規則 │ 150 │ -- │ --│├──┼───┼────┼────┼──────┼─────┤│124 │肖楠 │不規則 │ 210 │ -- │ --│├──┼───┼────┼────┼──────┼─────┤│125 │扁柏 │不規則 │ 322 │ -- │ --│├──┼───┼────┼────┼──────┼─────┤│126 │香杉 │不規則 │ 320 │ -- │ --│├──┼───┼────┼────┼──────┼─────┤│127 │香杉 │不規則 │ 62 │ -- │ --│├──┼───┼────┼────┼──────┼─────┤│128 │扁柏 │圓材 │ 306 │ -- │ --│├──┼───┼────┼────┼──────┼─────┤│129 │扁柏 │不規則 │ 30 │ -- │ --│├──┼───┼────┼────┼──────┼─────┤│130 │扁柏 │不規則 │ 44 │ -- │ --│├──┼───┼────┼────┼──────┼─────┤│131 │扁柏 │圓材 │ 642 │ -- │ --│├──┼───┼────┼────┼──────┼─────┤│132 │扁柏 │圓材 │ 298 │ -- │ --│├──┼───┼────┼────┼──────┼─────┤│133 │紅檜 │不規則 │ 148 │ -- │ --│├──┼───┼────┼────┼──────┼─────┤│134 │扁柏 │圓材 │ 74 │ -- │ --│├──┼───┼────┼────┼──────┼─────┤│135 │紅檜 │不規則 │ 84 │ -- │ --│├──┼───┼────┼────┼──────┼─────┤│136 │扁柏 │不規則 │ 70 │ -- │ --│├──┼───┼────┼────┼──────┼─────┤│137 │牛樟 │圓材 │ 800 │ -- │ --│├──┼───┼────┼────┼──────┼─────┤│138 │肖楠 │圓材 │ 344 │ -- │ --│├──┼───┼────┼────┼──────┼─────┤│139 │肖楠 │圓材 │ 300 │ -- │ --│├──┼───┼────┼────┼──────┼─────┤│140 │扁柏 │不規則 │ 204 │ -- │ --│├──┼───┼────┼────┼──────┼─────┤│141 │紅檜 │圓材 │ 360 │ -- │ --│├──┼───┼────┼────┼──────┼─────┤│142 │雜木 │圓材 │ 210 │ -- │ --│├──┼───┼────┼────┼──────┼─────┤│143 │肖楠 │圓材 │ 335 │ -- │ --│├──┼───┼────┼────┼──────┼─────┤│144 │扁柏 │圓材 │ 62 │ -- │ --│├──┼───┼────┼────┼──────┼─────┤│145 │杉木 │圓材 │ 244 │ -- │ --│├──┼───┼────┼────┼──────┼─────┤│146 │杉木 │圓材 │ 148 │ -- │ --│├──┼───┼────┼────┼──────┼─────┤│147 │扁柏 │不規則 │ 318 │ -- │ --│├──┼───┼────┼────┼──────┼─────┤│148 │香杉 │圓材 │ 220 │ -- │ --│├──┼───┼────┼────┼──────┼─────┤│149 │紅檜 │不規則 │ 144 │ -- │ --│├──┼───┼────┼────┼──────┼─────┤│150 │肖楠 │圓材 │ 146 │ -- │ --│├──┼───┼────┼────┼──────┼─────┤│151 │杉木 │不規則 │ 376 │ -- │ --│├──┼───┼────┼────┼──────┼─────┤│152 │杉木 │不規則 │ 56 │ -- │ --│├──┼───┼────┼────┼──────┼─────┤│153 │肖楠 │不規則 │ 200 │ -- │ --│├──┼───┼────┼────┼──────┼─────┤│154 │香杉 │不規則 │ 82 │ -- │ --│├──┼───┼────┼────┼──────┼─────┤│155 │香杉 │不規則 │ 208 │ -- │ --│├──┼───┼────┼────┼──────┼─────┤│156 │肖楠 │不規則 │ 540 │ -- │ --│├──┼───┼────┼────┼──────┼─────┤│157 │紅檜 │不規則 │ 288 │ -- │ --│├──┼───┼────┼────┼──────┼─────┤│158 │紅檜 │不規則 │ 86 │ -- │ --│├──┼───┼────┼────┼──────┼─────┤│159 │杉木 │不規則 │ 280 │ -- │ --│├──┼───┼────┼────┼──────┼─────┤│160 │扁柏 │不規則 │ 108 │ -- │ --│├──┼───┼────┼────┼──────┼─────┤│161 │扁柏 │不規則 │ 710 │ -- │ --│├──┼───┼────┼────┼──────┼─────┤│162 │扁柏 │圓材 │ 170 │ -- │ --│├──┼───┼────┼────┼──────┼─────┤│163 │紅檜 │不規則 │ 164 │ -- │ --│├──┼───┼────┼────┼──────┼─────┤│164 │肖楠 │不規則 │ 130 │ -- │ --│├──┼───┼────┼────┼──────┼─────┤│165 │杉木 │不規則 │ 56 │ -- │ --│├──┼───┼────┼────┼──────┼─────┤│166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167 │扁柏 │不規則 │ 474 │ -- │ --│├──┼───┼────┼────┼──────┼─────┤│168 │紅檜 │不規則 │ 76 │ -- │ --│├──┼───┼────┼────┼──────┼─────┤│169 │扁柏 │不規則 │ 100 │ -- │ --│├──┼───┼────┼────┼──────┼─────┤│170 │杉木 │不規則 │ 230 │ -- │ --│├──┼───┼────┼────┼──────┼─────┤│171 │紅檜 │不規則 │ 150 │ -- │ --│├──┼───┼────┼────┼──────┼─────┤│172 │紅檜 │不規則 │ 88 │ -- │ --│├──┼───┼────┼────┼──────┼─────┤│173 │紅檜 │板材 │ │ │ │├──┼───┼────┤ │ │ ││174 │紅檜 │板材 │ │ │ │├──┼───┼────┤ 720 │ -- │ --││175 │紅檜 │板材 │ │ │ │├──┼───┼────┤ │ │ ││176 │紅檜 │板材 │ │ │ │├──┼───┼────┼────┼──────┼─────┤│177 │扁柏 │不規則 │ 126 │ -- │ --│├──┼───┼────┼────┼──────┼─────┤│178 │扁柏 │不規則 │ 392 │ -- │ --│├──┼───┼────┼────┼──────┼─────┤│179 │紅檜 │板材1束 │ 240 │ -- │ --│├──┼───┼────┼────┼──────┼─────┤│180 │紅檜 │板材 │ │ │ │├──┼───┼────┤ 305 │ -- │ --││181 │紅檜 │板材 │ │ │ │├──┼───┼────┼────┼──────┼─────┤│182 │肖楠 │不規則 │ 144 │ -- │ --│├──┼───┼────┼────┼──────┼─────┤│183 │紅檜 │不規則 │ 122 │ -- │ --│├──┼───┼────┼────┼──────┼─────┤│184 │扁柏 │不規則 │ 74 │ -- │ --│├──┼───┼────┼────┼──────┼─────┤│185 │扁柏 │不規則 │ 64 │ -- │ --│├──┼───┼────┼────┼──────┼─────┤│186 │扁柏 │不規則 │ 290 │ -- │ --│├──┼───┼────┼────┼──────┼─────┤│187 │扁柏 │不規則 │ 306 │ -- │ --│├──┼───┼────┼────┼──────┼─────┤│188 │杉木 │不規則 │ 276 │ -- │ --│├──┼───┼────┼────┼──────┼─────┤│189 │扁柏 │不規則 │ 212 │ -- │ --│├──┼───┼────┼────┼──────┼─────┤│190 │扁柏 │不規則 │ 165 │ -- │ --│├──┼───┼────┼────┼──────┼─────┤│191 │香杉 │不規則 │ 66 │ -- │ --│├──┼───┼────┼────┼──────┼─────┤│192 │香杉 │不規則 │ 320 │ -- │ --│├──┼───┼────┼────┼──────┼─────┤│193 │紅檜 │不規則 │ 82 │ -- │ --│├──┼───┼────┼────┼──────┼─────┤│194 │扁柏 │不規則 │ 58 │ -- │ --│├──┼───┼────┼────┼──────┼─────┤│195 │紅檜 │不規則 │ 254 │ -- │ --│├──┼───┼────┼────┼──────┼─────┤│196 │扁柏 │圓材 │ 98 │ -- │ --│├──┼───┼────┼────┼──────┼─────┤│197 │扁柏 │不規則 │ 74 │ -- │ --│├──┼───┼────┼────┼──────┼─────┤│198 │杉木 │不規則 │ 70 │ -- │ --│├──┼───┼────┼────┼──────┼─────┤│199 │紅檜 │不規則 │ 76 │ -- │ --│├──┼───┼────┼────┼──────┼─────┤│200 │扁柏 │圓材 │ 42 │ -- │ --│├──┼───┼────┼────┼──────┼─────┤│201 │杉木 │不規則 │ 38 │ -- │ --│├──┼───┼────┼────┼──────┼─────┤│202 │扁柏 │不規則 │ 20 │ -- │ --│├──┼───┼────┼────┼──────┼─────┤│203 │紅檜 │1袋 │ 194 │ -- │ --│├──┼───┼────┼────┼──────┼─────┤│204 │紅檜 │1袋 │ 116 │ -- │ --│├──┴───┴────┼────┼──────┼─────┤│紅檜總計56支/束/袋 │ 12,676 │ 14.42 │ 1,492,902│├───────────┼────┼──────┼─────┤│扁柏總計75支 │ 14,381 │ 17.88 │ 2,220,517│├───────────┼────┼──────┼─────┤│杉木總計33支 │ 8,498 │ 7.74 │ 40,031│├───────────┼────┼──────┼─────┤│牛樟總計1支 │ 800 │ 0.72 │ 96,986│├───────────┼────┼──────┼─────┤│台灣杉總計2支 │ 164 │ 0.14 │ 4,449│├───────────┼────┼──────┼─────┤│肖楠總計22支 │ 5,901 │ 0.58 │ 62,234│├───────────┼────┼──────┼─────┤│松(五葉松)總計4支 │ 692 │ 0.61 │ 2,678│├───────────┼────┼──────┼─────┤│香杉總計9支 │ 2,046 │ 2.51 │ 124,998│├───────────┼────┼──────┼─────┤│雜木總計1支 │ 210 │ 0.21 │ 689│├───────────┼────┼──────┼─────┤│鐵杉總計1支 │ 190 │ 0.17 │ 992│├───────────┼────┼──────┼─────┤│ 合 計 │ 45,558 │ 44.98 │ 4,046,476│└───────────┴────┴──────┴─────┘【起訴書附表二十】┌──┬─────┬──┬──┬────────────┐│編號│製品名稱 │數量│單位│ 備 註 │├──┼─────┼──┼──┼────────────┤│ 1 │檜木聚寶盆│ 1 │ 個 │103年5月8日在被告曾忠信 ││ │ │ │ │臺南住處查扣 │├──┼─────┼──┼──┼────────────┤│ 2 │檜木豬 │ 2 │ 個 │同上 │├──┼─────┼──┼──┼────────────┤│ 3 │檜木聚寶盆│ 20 │ 個 │103年9月25日在鈞準設計公││ │ │ │ │司查扣 │├──┼─────┼──┼──┼────────────┤│ 4 │檜木聚寶盆│ 20 │ 個 │同上 ││ │蓋子 │ │ │ │└──┴─────┴──┴──┴────────────┘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供述證據】┌──┬─────────┬────────────┬────────┐│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證 據 出 處 │├──┼─────────┼────────────┼────────┤│ 1 │被告曾忠信之供述 │1.坦承委託楊欣勳承租育人│103.5.9檢察官訊 ││ │ │ 路倉庫,並自苗栗縣三義│問筆錄第4、5頁(││ │ │ 鄉搬運本案木材藏放在前│103偵7081卷十五 ││ │ │ 開倉庫內,原推稱該等木│頁12背面、13)、││ │ │ 材是楊登魁生前購買的云│104.6.9檢察官訊 ││ │ │ 云,後又改口木材是伊與│問筆錄第3頁(103││ │ │ 楊登魁共同購買,伊一開│偵7081卷十六頁 ││ │ │ 始只打算購買一半,後來│146)。 ││ │ │ 楊登魁說要買就全部買,│ ││ │ │ 楊登魁過世後,伊有打電│ ││ │ │ 話問被告張演堂,是否可│ ││ │ │ 以不要買這麼多等語。 │ ││ │ │2.供述上開木材是以1,000 │103.5.9檢察官訊 ││ │ │ 多萬元向被告張演堂購買│問筆錄第4、5頁(││ │ │ 而得。 │103偵7081卷十五 ││ │ │ │頁12背面、13)、││ │ │ │104.6.9檢察官訊 ││ │ │ │問筆錄第3頁(103││ │ │ │偵7081卷十六頁 ││ │ │ │146)。 ││ │ │3.對於103年1月16日19時11│104.6.9檢察官訊 ││ │ │ 分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筆錄第3頁(103││ │ │ 否認知道「還木計畫」(│偵7081卷十六頁 ││ │ │ 應為返木計畫)為何意,│146)。 ││ │ │ 辯稱「我的解讀是要賣還│ ││ │ │ 給他們」、「阿賓我不知│ ││ │ │ 道名字,只是木頭是放在│ ││ │ │ 他工廠旁的空地」云云。│ ││ │ │4.對於103年1月17日12時46│104.6.9檢察官訊 ││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4頁(103││ │ │ 證人楊欣勳擔心會有風險│偵7081卷十六頁 ││ │ │ 問題乙節,辯稱「我叫楊│146背面)。 ││ │ │ 欣勳去處理時,楊欣勳有│ ││ │ │ 問我我有沒有發票,我說│ ││ │ │ 買這個漂流木沒有發票」│ ││ │ │ 、「楊欣勳有問我有沒有│ ││ │ │ 發票,我跟他說沒有,我│ ││ │ │ 覺得他可能因此擔心」云│ ││ │ │ 云。 │ ││ │ │5.對於103年1月22日16時30│104.6.9檢察官訊 ││ │ │ 分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筆錄第4、5頁(││ │ │ 證人楊欣勳擔心被攔檢,│103偵7081卷十六 ││ │ │ 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並│頁146背面-147) ││ │ │ 建議「大樣的只要製材起│。 ││ │ │ 來就都沒話講了」乙節,│ ││ │ │ 辯稱「我考慮到2個風險 │ ││ │ │ ,第一個是大支集中,怕│ ││ │ │ 被調包,有風險,第二個│ ││ │ │ 就是楊欣勳說希望不要節│ ││ │ │ 外生枝,怕被盤查」、「│ ││ │ │ 他是運送人的經驗,他覺│ ││ │ │ 得被盤查沒有好事」、「│ ││ │ │ 我的想法是人家要偷都偷│ ││ │ │ 大的」、「楊欣勳他對木│ ││ │ │ 頭的建議,讓我覺得我應│ ││ │ │ 該聽他的。他問我我也不│ ││ │ │ 懂」、「因為我怕大支的│ ││ │ │ 被調包」云云。 │ ││ │ │6.對於103年1月23日16時59│104.6.9檢察官訊 ││ │ │ 分3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5、6頁(││ │ │ 證人楊欣勳擔心被攔檢,│103偵7081卷十六 ││ │ │ 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乙節│頁147、147背面)││ │ │ ,辯稱「因為楊欣勳覺得│。 ││ │ │ 攔檢對整個作業有麻煩」│ ││ │ │ 、「因為他幫我工作,所│ ││ │ │ 以我尊重他的決定」云云│ ││ │ │ 。 │ ││ │ │7.對於103年1月25日0時11 │104.6.9檢察官訊 ││ │ │ 分1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6頁(103││ │ │ 證人楊欣勳告訴被告曾忠│偵7081卷十六頁 ││ │ │ 信會安排出車時間在晚上│147背面)。 ││ │ │ 以閃避酒測時間,並說「│ ││ │ │ 你放心,這我內行,我只│ ││ │ │ 是不做這種事情而已啦」│ ││ │ │ 乙節,辯稱「我跟楊欣勳│ ││ │ │ 認識很久了,他是個比較│ ││ │ │ 會講大話的人」云云。 │ ││ │ │8.對於103年1月26日21時21│104.6.9檢察官訊 ││ │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6、7頁(││ │ │ 證人楊欣勳認為被告曾忠│103偵7081卷十六 ││ │ │ 信在沒有颱風的季節這樣│頁147背面、148)││ │ │ 做很大膽乙節,辯稱「我│。 ││ │ │ 的木頭是2年前買的,那 │ ││ │ │ 時有颱風,現在沒有颱風│ ││ │ │ ,可能木頭會漲價,因為│ ││ │ │ 漂流木的數量少了」、「│ ││ │ │ 我是跟張演堂買的,我不│ ││ │ │ 相信他會賣我不合法的」│ ││ │ │ 云云。 │ ││ │ │9.對於103年2月9日22時27 │104.6.9檢察官訊 ││ │ │ 分3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問筆錄第7頁(103││ │ │ 被告曾忠信要求證人楊欣│偵7081卷十六頁 ││ │ │ 勳要先處理購買林務局標│148)。 ││ │ │ 售木頭的發票乙節,辯稱│ ││ │ │ 「因為楊欣勳說他在加工│ ││ │ │ 、賣掉,比較好處理,專│ ││ │ │ 業上我認為他比較好處理│ ││ │ │ 」、「楊欣勳說要的,他│ ││ │ │ 說這樣加工過程比較方便│ ││ │ │ 」、「楊欣勳的目的應該│ ││ │ │ 只是加工手續方便」云云│ ││ │ │ ,惟與證人楊欣勳證述及│ ││ │ │ 譯文內容均顯示係被告曾│ ││ │ │ 忠信主動要求證人楊欣勳│ ││ │ │ 購買發票之情不符。 │ ││ │ │10.供述木材自苗栗縣三義 │103.5.9檢察官訊 ││ │ │ 鄉搬運下來後,已經有 │問筆錄第5頁(103││ │ │ 部分試作成藝品。 │偵7081卷十五頁13││ │ │ │)。 ││ │ │11.否認知道市面上會出現 │103.5.9檢察官訊 ││ │ │ 整枝檜木又無林務局鋼 │問筆錄第5頁(103││ │ │ 印是一件不合理的事, │偵7081卷十五頁13││ │ │ 惟此與證人楊欣勳證稱 │)。 ││ │ │ 及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 │ ││ │ │ 告曾忠信係主動要求證 │ ││ │ │ 人楊欣勳購買林務局標 │ ││ │ │ 售檜木之統一發票之情 │ ││ │ │ 不符。 │ │├──┼─────────┼────────────┼────────┤│ 2 │被告張演堂之供述 │1.坦承本署於103年5月8日 │104.6.26檢察事務││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木材│官詢問筆錄(103 ││ │ │ 一批,係被告曾忠信自伊│偵7081卷十七頁 ││ │ │ 取得。 │111-114背面、同 ││ │ │2.否認前開木材來源不明,│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 │ 辯稱當初是被告曾忠信要│(103偵7081卷十 ││ │ │ 蓋飯店,委託伊幫忙尋找│七頁115-119背面 ││ │ │ 臺灣檜木,適宜蘭地區發│)。 ││ │ │ 生風災及水災,伊告知被│ ││ │ │ 告曾忠信後,被告曾忠信│ ││ │ │ 及楊登魁就委託伊前往尋│ ││ │ │ 找,後來就在宜蘭頭城附│ ││ │ │ 近的漁港分3批買得前開 │ ││ │ │ 木材,大部分是當次颱風│ ││ │ │ 從漁港撈起來的,少數10│ ││ │ │ 幾支是來自莫拉克颱風,│ ││ │ │ 伊是付現金,陸陸續續付│ ││ │ │ 了1千多萬元云云,所述 │ ││ │ │ 付現過程完全不合常理。│ ││ │ │3.供述被告曾忠信一開始就│ ││ │ │ 知道前開木材是從宜蘭地│ ││ │ │ 區取得,惟與被告曾忠信│ ││ │ │ 所辯不符。 │ ││ │ │4.辯稱前開木材是政府合法│ ││ │ │ 開放讓漁民打撈之木頭。│ ││ │ │5.供述前開木材是由被告呂│ ││ │ │ 芳賓幫忙聯絡,並叫車運│ ││ │ │ 回苗栗縣三義鄉,所述與│ ││ │ │ 被告呂芳賓不符。 │ ││ │ │6.供述前開木材自宜蘭運回│ ││ │ │ 苗栗縣三義鄉之時間大約│ ││ │ │ 1個多月,所述與被告呂 │ ││ │ │ 芳賓不符。 │ ││ │ │7.供述前開木材是在被告曾│ ││ │ │ 忠信匯款幾個月前買下來│ ││ │ │ 的,惟查被告曾忠信係於│ ││ │ │ 101年8月31日匯款,數月│ ││ │ │ 前宜蘭地區並無颱風來襲│ ││ │ │ 。 │ ││ │ │8.辯稱是因被告呂芳賓租地│ ││ │ │ 之地主想要賣地,催促被│ ││ │ │ 告呂芳賓盡速清理木頭,│ ││ │ │ 伊才通知被告曾忠信應盡│ ││ │ │ 快將木頭搬離,所述與譯│ ││ │ │ 文不符。 │ ││ │ │9.否認聽過「還木計畫」或│ ││ │ │ 「返木計畫」,所述與譯│ ││ │ │ 文不符。 │ ││ │ │10.坦承前開木材經本署查 │ ││ │ │ 扣後,有與被告曾忠信 │ ││ │ │ 見面討論過,本來叫被 │ ││ │ │ 告曾忠信辯稱是因莫拉 │ ││ │ │ 克風災而取得。 │ ││ │ │11.否認案發後曾經與被告 │ ││ │ │ 曾忠信、呂芳賓共同討 │ ││ │ │ 論或曾問過律師,所述 │ ││ │ │ 均與譯文不符。 │ │├──┼─────────┼────────────┼────────┤│ 3 │被告呂芳賓之供述 │1.坦承從事木雕加工業已經│104.6.25警詢筆錄││ │ │ 20餘年。 │(103偵7081卷十 ││ │ │2.證述被告曾忠信曾經向被│七頁100-101背面 ││ │ │ 告張演堂買過一批檜木,│)、同日檢察官訊││ │ │ 放在伊位於苗栗縣三義鄉│問筆錄(103偵708││ │ │ 廣盛村廣盛8之2號旁空地│1卷十七頁102-105││ │ │ ,後來運回南部。 │背面)、104.6.26││ │ │3.供述前開木材放在伊苗栗│檢察官訊問筆錄(││ │ │ 縣三義鄉上述地點至少5 │103偵7081卷十七 ││ │ │ 年,惟此與被告曾忠信係│頁122-123)。 ││ │ │ 於101年8月31日匯款予被│ ││ │ │ 告張演堂,而被告張演堂│ ││ │ │ 供稱取得木材不久後,被│ ││ │ │ 告曾忠信即予付款之情不│ ││ │ │ 符。 │ ││ │ │4.供述前開木材是由被告張│ ││ │ │ 叫人運到苗栗縣三義鄉,│ ││ │ │ 伊只是幫忙接貨,所述與│ ││ │ │ 被告張演堂不符。 │ ││ │ │5.供述被告張演堂將前開木│ ││ │ │ 材運到苗栗縣三義鄉之時│ ││ │ │ 間大約幾天,沒有差很多│ ││ │ │ 天,所述與被告張演堂不│ ││ │ │ 符。 │ ││ │ │6.對於前開木材其中12支為│ ││ │ │ 何急於運走,推稱不知道│ ││ │ │ ,辯稱「好像第一天只能│ ││ │ │ 載10幾棵,所以第二天再│ ││ │ │ 來載」、「他跟我說他要│ ││ │ │ 載走,他好像自己要剖來│ ││ │ │ 用」、「曾忠信叫他的經│ ││ │ │ 理叫車來運走,車應該是│ ││ │ │ 他們自己叫來的」、「不│ ││ │ │ 是我要求的,是張演堂說│ ││ │ │ 曾忠信要把木頭運走,所│ ││ │ │ 以曾忠信派人來我就讓他│ ││ │ │ 運走了」云云,與譯文顯│ ││ │ │ 示是某人當面通知被告呂│ ││ │ │ 芳賓有「返木計畫」,被│ ││ │ │ 告呂芳賓遂請被告張演堂│ ││ │ │ 通知被告曾忠信應盡快將│ ││ │ │ 木頭移走以免被查緝,第│ ││ │ │ 一次並自行叫車將12支檜│ ││ │ │ 木搬運到楊欣勳嘉義竹崎│ ││ │ │ 倉庫藏放之情不符。 │ ││ │ │7.否認木材運回南部後還有│ ││ │ │ 與被告曾忠信聯絡,與譯│ ││ │ │ 文內容顯示本署搜索後還│ ││ │ │ 有與被告張演堂一起到臺│ ││ │ │ 南找過被告曾忠信進行串│ ││ │ │ 證之情不符。 │ │├──┼─────────┼────────────┼────────┤│ 4 │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欣│1.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103.5.8檢察官訊 ││ │勳之證述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木材│問筆錄(103偵708││ │ │ 一批及103年9月25日在鈞│1卷十五頁19-24背││ │ │ 準設計公司所查扣之檜木│面)、103.5.9檢 ││ │ │ 聚寶盆均屬被告曾忠信所│察官訊問筆錄(10││ │ │ 有。 │3偵7081卷十五頁 ││ │ │2.證述被告曾忠信有告知前│25-27背面)、103││ │ │ 開木材是向被告張演堂購│.9.25調查筆錄(1││ │ │ 買,被告曾忠信於搜索後│03偵7081卷十六頁││ │ │ 原告知木材來源是莫拉克│41-44)、同日檢 ││ │ │ 風災,伊有一直向被告曾│察官訊問筆錄(10││ │ │ 忠信要求看來源證明,但│3偵7081卷十六頁 ││ │ │ 被告曾忠信一直沒有拿出│47-49)、104.5. ││ │ │ 來,伊本身專業是木材,│20檢察官訊問筆錄││ │ │ 前開木材量太大了,故對│(103偵7081卷十 ││ │ │ 被告曾忠信說詞是半信半│六頁119-123背面 ││ │ │ 疑。 │)、、104.7.7檢 ││ │ │3.證述前開木材原藏放在苗│察官訊問筆錄( ││ │ │ 栗縣三義鄉,被告曾忠信│103偵7081卷十七 ││ │ │ 委託伊在嘉義租用倉庫及│頁155-157背面) ││ │ │ 協助運回,其中12支由被│。 ││ │ │ 告呂芳賓直接搬運到嘉義│ ││ │ │ ,先藏放在伊位於嘉義竹│ ││ │ │ 崎倉庫內,其餘木材則待│ ││ │ │ 伊租得育人路倉庫後,再│ ││ │ │ 親自到苗栗縣三義鄉搬運│ ││ │ │ 下來藏放,倉庫租金由被│ ││ │ │ 告曾忠信支付。 │ ││ │ │4.證述在苗栗縣三義鄉是與│ ││ │ │ 被告呂芳賓清點前開木材│ ││ │ │ 。 │ ││ │ │5.證述第一次與被告曾忠信│ ││ │ │ 共同到苗栗縣三義鄉看木│ ││ │ │ 材時,被告曾忠信就有交│ ││ │ │ 待不要張揚、要避免風險│ ││ │ │ 。 │ ││ │ │6.證述被告曾忠信有要求伊│ ││ │ │ 要購買林務局標售木材的│ ││ │ │ 統一發票,有多少就買多│ ││ │ │ 少,伊建議只要買到50噸│ ││ │ │ 的發票就已經足夠了,因│ ││ │ │ 為同一張發票可以重覆使│ ││ │ │ 用。 │ ││ │ │7.證述前開木材其中幾支業│ ││ │ │ 經被告曾忠信指示進行裁│ ││ │ │ 切,製成桌板、聚寶盆、│ ││ │ │ 小豬等物品。 │ ││ │ │8.證述本署於103年9月25日│ ││ │ │ 在鈞準設計公司查扣之檜│ ││ │ │ 木聚寶盆,係受被告曾忠│ ││ │ │ 信之委託,將前開自苗栗│ ││ │ │ 縣○○鄉○○○○○路倉│ ││ │ │ 庫藏放之部分檜木裁製、│ ││ │ │ 加工而得。 │ │├──┼─────────┼────────────┼────────┤│ 5 │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有│1.證人前為鈞準設計公司之│103.5.8第一次調 ││ │哲之證述 │ 員工。 │查筆錄(103偵708││ │ │2.證述受證人楊欣勳指示,│1卷十五頁83-86)││ │ │ 為藏放被告曾忠信所有之│、同日第二次調查││ │ │ 本案木材,而租用育人路│筆錄(103偵7081 ││ │ │ 倉庫。 │卷十五頁87-87背 ││ │ │3.證述103年1月17日,證人│面)、104.5.8檢 ││ │ │ 楊欣勳有安排先將本案木│察官訊問筆錄( ││ │ │ 材其中12支藏放在楊欣勳│103偵7081卷十五 ││ │ │ 嘉義竹崎倉庫內,後來有│頁88-90背面)、 ││ │ │ 搬運到育人路倉庫。 │104.5.18檢察官訊││ │ │4.證述103年1月23日與證人│問筆錄(103偵708││ │ │ 楊欣勳、謝東諺一起到苗│1卷十六頁110-112││ │ │ 栗縣三義鄉察看本案木材│背面)。 ││ │ │ ,後來證人楊欣勳就安排│ ││ │ │ 車輛於同年月26、27日將│ ││ │ │ 該等木材全數運回,藏放│ ││ │ │ 在育人路倉庫內。 │ ││ │ │5.證述證人楊欣勳有特別交│ ││ │ │ 待將木材運回嘉義的時間│ ││ │ │ 要選在傍晚或晚上,比較│ ││ │ │ 不會被臨檢。 │ ││ │ │6.證述認為本案木材來源不│ ││ │ │ 明。 │ ││ │ │7.證述本案木材運回育人路│ ││ │ │ 倉庫後,有些已經加工處│ ││ │ │ 理。 │ │├──┼─────────┼────────────┼────────┤│ 6 │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東│1.證人前為鈞準設計公司之│103.5.8第一次調 ││ │諺之證述 │ 員工。 │查筆錄(103偵708││ │ │2.證述楊欣勳為藏放被告曾│1卷十五頁136-1 ││ │ │ 忠信所有之本案木材,有│38)、同日第二次││ │ │ 租用育人路倉庫。 │調查筆錄(103偵 ││ │ │3.證述103年1月17日,證人│7081卷十五頁139-││ │ │ 楊欣勳有安排先將本案木│140)、同日第三 ││ │ │ 材其中12支藏放在楊欣勳│次調查筆錄(103 ││ │ │ 嘉義竹崎倉庫內,後來搬│偵7081卷十五頁 ││ │ │ 運到育人路倉庫。 │141-141背面)、 ││ │ │4.證述曾經與證人楊欣勳、│104.5.8檢察官訊 ││ │ │ 蔡有哲一起到苗栗縣三義│問筆錄(103偵708││ │ │ 鄉察看本案木材。 │1卷十五頁142-144││ │ │5.證述證人楊欣勳係於103 │背面)、104.5.18││ │ │ 年1月25日、26日將前開 │檢察官訊問筆錄(││ │ │ 木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藏│103偵7081卷十六 ││ │ │ 放,伊有協助卸貨、點貨│頁115-116)。 ││ │ │ 及分區放置。 │ ││ │ │6.證述認為被告曾忠信及證│ ││ │ │ 人楊欣勳都很低調,覺得│ ││ │ │ 奇怪。 │ ││ │ │7.證述有懷疑本案木材來源│ ││ │ │ 有問題。 │ ││ │ │8.證述本案木材運回育人路│ ││ │ │ 倉庫後,其中4支係於103│ ││ │ │ 年2月11日開始裁製、加 │ ││ │ │ 工處理。 │ │├──┼─────────┼────────────┼────────┤│ 7 │證人陳志銀之證述 │1.證人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5.8檢察官訊 ││ │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技│問筆錄(103偵708││ │ │ 正。 │1卷十六頁1-2)、││ │ │2.證述「返木計畫」係林務│103.12.9檢察官訊││ │ │ 局配合各地檢署辦理之行│問筆錄(103偵708││ │ │ 動,係針對違法取得贓木│1卷十六頁105-105││ │ │ ,鑑定樹種、是否為盜伐│背面)。 ││ │ │ 或侵占等。 │ ││ │ │3.證述市面上合法取得檜木│ ││ │ │ 的途逕,需經林務局標售│ ││ │ │ ,程序為:經林務局上網│ ││ │ │ 公告,招商競標,待標得│ ││ │ │ 後,由林務局於木頭上打│ ││ │ │ 上鋼印放行,並提供搬運│ ││ │ │ 證明。 │ ││ │ │4.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 ││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檜木│ ││ │ │ 等木材一批,均無林務局│ ││ │ │ 放行鋼印,並非屬於林務│ ││ │ │ 局標售之木材。 │ ││ │ │5.證述依據處理天然災害漂│ ││ │ │ 流木應注意事項第2項第9│ ││ │ │ 點,漂流木雖會開放自由│ ││ │ │ 揀拾,惟應以揀拾梢材、│ ││ │ │ 殘材及不具價值之木材為│ ││ │ │ 限。 │ ││ │ │6.證述本署於103年5月8日 │ ││ │ │ 在育人路倉庫所查扣檜木│ ││ │ │ 等木材一批,應屬漂流木│ ││ │ │ ,樹種有紅檜、扁柏等一│ ││ │ │ 級木,一般民眾不得揀拾│ ││ │ │ ,且以大小來看,不可能│ ││ │ │ 是揀拾而得。 │ ││ │ │7.證述前開木材其中少數幾│ ││ │ │ 根切面完整,看得出有刀│ ││ │ │ 具切過。 │ ││ │ │8.證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 │ │ 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103 │ ││ │ │ 年5月16日嘉政字第10352│ ││ │ │ 10951號函所估查扣木材 │ ││ │ │ 一批之價值並未估列奇木│ ││ │ │ 之價值。 │ │└──┴─────────┴────────────┴────────┘
【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部分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證據出處 │├──┼────────┼───────────────┼──────┤│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本署於103年5月8日搜索被告 │103偵7081卷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曾忠信透過證人楊欣勳所租用之育│十六頁17-22 ││ │理處103年5月16日│人路倉庫,查扣紅檜、扁柏等一級│。 ││ │嘉政字第00000000│木材共計204支(下稱扣案木材) │ ││ │51號函及附件1030│,總重45,558公斤,換算材積為 │ ││ │508專案贓木明細 │44.98立方公尺,在未估列奇木之 │ ││ │表、扣押物品清單│價值下,估算價值為404萬6,476元│ ││ │ │之事實。 │ │├──┼────────┼───────────────┼──────┤│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扣案木材全屬臺灣本土樹種之│103偵7081卷 ││ │林務局嘉義林區管│事實。 │十七頁174。 ││ │理處104年8月4日 │ │ ││ │嘉政字第00000000│ │ ││ │18號函。 │ │ │├──┼────────┼───────────────┼──────┤│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扣案木材經隨機取樣20%,委 │103偵7081卷 ││ │林業試驗所104年 │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檢│十七頁176-17││ │11月4日農林試利 │驗該等木材是否有曾在海上漂流之│7。 ││ │字第1042251446號│相關跡證,檢驗結果抽樣試片之鈉│ ││ │函 │離子濃度均遠低於海邊自行取樣海│ ││ │ │漂試材之鈉離子濃度之事實。 │ │├──┼────────┼───────────────┼──────┤│ 4 │颱風總表0000-000│證明101年8月31日數個月前宜蘭地│103偵7081卷 ││ │3、2012年各颱風 │區並無颱風來襲之事實。 │十七頁178-19││ │路徑圖 │ │9。 │├──┼────────┼───────────────┼──────┤│ 5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證明被告曾忠信已將其呂芳賓苗栗│103偵7081卷 ││ │市調查處103年5月│縣三義鄉處所搬運回育人路倉庫藏│十六頁22-1至││ │8日搜索扣押筆錄 │放之部分檜木裁製、加工成聚寶盆│22-3、50-1至││ │、扣押物品目錄表│(含蓋)、小豬等藝品之事實。 │50-4。 ││ │、法務部調查局航│ │ ││ │業調查處高雄調查│ │ ││ │站103年9月25日搜│ │ ││ │索扣押筆錄、扣押│ │ ││ │物品目錄表 │ │ │├──┼────────┼───────────────┼──────┤│ 6 │內部簽條一紙 │證明被告曾忠信係於101年8月間以│103偵7081卷 ││ │ │1,022萬元向被告張演堂購買本案 │十六頁65。 ││ │ │木材之事實。 │ │├──┼────────┼───────────────┼──────┤│ 7 │富鼎臺企湖口帳戶│證明被告曾忠信有於101年8月31日│103偵7081卷 ││ │交易明細表 │匯款1,022萬元予被告張演堂,以 │十六頁75背面││ │ │支付本案木材購買價款之事實。 │。 │├──┼────────┼───────────────┼──────┤│ 8 │鈞準設計公司與賴│證明證人楊欣勳有以鈞準設計公司│103偵7081卷 ││ │玉珍簽訂之房屋契│名義承租嘉義市○○路○○○○○號倉│十五頁76-78 ││ │約書 │庫,以藏放本案木材之事實。 │。 │├──┼────────┼───────────────┼──────┤│ 9 │103年1月4日16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有於103年1月間開│卷附通訊監察││ │31分55秒、同年月│始邀約被告張演堂、證人楊欣勳共│譯文編號3、4││ │13日17時25分13秒│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察看│。 ││ │31分55秒之通訊監│本案木材之事實。 │ ││ │察譯文 │ │ │├──┼────────┼───────────────┼──────┤│ 10 │103年1月15日9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及證人楊│卷附通訊監察││ │16分17秒、同日13│欣勳有於103年1月15日13、14時許│譯文編號5、6││ │時37分13秒之通訊│共同到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察│。 ││ │監察譯文 │看本案木材之事實。 │ │├──┼────────┼───────────────┼──────┤│ 11 │103年1月16日19時│1.證明被告張演堂有於左列時間通│卷附通訊監察││ │11分7秒之通訊監 │ 知被告曾忠信,由於某人當面通│譯文編號9、1││ │察譯文、本署103 │ 報被告呂芳賓有「還木計畫」(│03偵7081卷十││ │年3月3日公務電話│ 應為返木計畫)要執行,而要求│五頁1。 ││ │記錄表 │ 被告曾忠信至少應盡快將幾十支│ ││ │ │ 檜木搬離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 ││ │ │ 所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張演堂(下稱張):「剛剛有人來│ ││ │ │ 講,講那邊的會來我們這邊看」│ ││ │ │ 、「我現在在這邊自己在煩惱,│ ││ │ │ 我實在頭抱著燒,人家剛剛親自│ ││ │ │ 跑過來,不敢用電話跟…跟阿賓│ ││ │ │ 講」、「你說我們全部想用掉是│ ││ │ │ 不可能嘛,最起碼那阿尼基那幾│ ││ │ │ 項候,絕對你要…不然真的可惜│ ││ │ │ ,那幾十支阿尼基我們…本錢都│ ││ │ │ 在那裡了,你聽得懂嗎?(可能│ ││ │ │ 誤將hinoki發音為阿尼基)」、│ ││ │ │ 「他現在講什麼「還木計劃」,│ ││ │ │ 你實在會氣死」。 │ ││ │ │2.證明「返木計畫」是林務局支援│ ││ │ │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緝非│ ││ │ │ 法盜伐林木行動之事實。 │ │├──┼────────┼───────────────┼──────┤│ 12 │103年1月16日19時│1.證明被告曾忠信接獲被告張演堂│卷附通訊監察││ │54分9秒、同年月 │ 通知後,旋即聯絡證人楊欣勳,│譯文編號13、││ │17日8時9分38秒、│ 要求盡快尋找藏放本案木材之場│14、15、16、││ │同日8時19分54秒 │ 所,至少將原藏放在呂芳賓苗栗│17、22。 ││ │8時22分41秒、12 │ 縣三義鄉處所之高價值奇木先運│ ││ │時46分33秒、15時│ 送下來藏放在證人楊欣勳現有場│ ││ │51分34秒之通訊監│ 所之事實。 │ ││ │察譯文 │2.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有安排│ ││ │ │ 車輛於103年1月17日搬運本案木│ ││ │ │ 材其中12支到證人楊欣勳所有倉│ ││ │ │ 庫內藏放之事實。 │ │├──┼────────┼───────────────┼──────┤│ 13 │103年1月17日12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 │46分33秒之通訊監│並非合法,故再三向被告曾忠信確│譯文編號17。││ │察譯文 │認所有權人為被告曾忠信本人,才│ ││ │ │願意為其處理。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如下: │ ││ │ │曾忠信(下稱曾):沒啦!100%都│ ││ │ │ 是我的。 │ ││ │ │楊欣勳(下稱楊):是要信得到,│ ││ │ │ 不然到時候又… │ ││ │ │曾:100%啦!那都我們的啦! │ ││ │ │楊:完全你的我才敢幫你保管,不│ ││ │ │ 然改天… │ ││ │ │曾:100、100、100%啦! │ ││ │ │楊:這是你的事我才有在處理,不│ ││ │ │ 然這種東西你知道… │ ││ │ │曾:本來跟又桑(楊先生)啦!但│ ││ │ │ 現在變成100都我。 │ ││ │ │楊:沒啦!如果你的事情我才要處│ ││ │ │ 理,如果別人的,這種東西你│ ││ │ │ 知道… │ │├──┼────────┼───────────────┼──────┤│ 14 │103年1月17日12時│證明被告曾忠信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 │57分21秒之通訊監│並非合法,故要求證人楊欣勳所尋│譯文編號18。││ │察譯文 │找之藏放地點不要太醒目之事實。│ ││ │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曾:…但工業區如果沒有人在做木│ ││ │ │ 材的,你用這樣… │ ││ │ │楊:有啦!工業區也是有人在做木│ ││ │ │ 材。 │ ││ │ │曾:喔,那你跟那個做木材看有沒│ ││ │ │ 有熟,在他們旁邊還是怎樣,│ ││ │ │ 好不好? │ │├──┼────────┼───────────────┼──────┤│ 15 │103年1月17日13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明知本案木材來源│卷附通訊監察││ │6分45秒、同日14 │並非合法,故建議被告曾忠信應盡│譯文編號19、││ │時39分15秒之通訊│快裁製為成品。重要譯文內容摘錄│20。 ││ │監察譯文 │:楊「我先放在倉庫,過年後我就│ ││ │ │先來處理那些小支的,看是車做筆│ ││ │ │還是…」、「那些簡單的,先處理│ ││ │ │掉」、「先都快剖一剖」、「趕快│ ││ │ │下去剖一剖」。 │ │├──┼────────┼───────────────┼──────┤│ 16 │103年1月22日16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30分2秒之通訊監 │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故討論│譯文編號32。││ │察譯文 │在搬運到嘉義的過程中應避免被查│ ││ │ │獲的風險、如先將較大支的檜木進│ ││ │ │行製材,就沒有風險之事實。重要│ ││ │ │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曾:現在我是怕萬一在搬運過程有│ ││ │ │ 失落,大支的損失會很大。 │ ││ │ │楊:沒啦,我有交代有哲,大家辛│ ││ │ │ 苦一點,就是在那邊點,都差│ ││ │ │ 不多4點多再出車,出車時, │ ││ │ │ 有辦法就作一次出,晚上約6 │ ││ │ │ 、7點來到嘉義,再一起載進 │ ││ │ │ 來,都在晚上卸,因為這陣子│ ││ │ │ 過年,ETC那麼亂,不太會去 │ ││ │ │ 查這個,帆布有蓋好就好了。│ ││ │ │曾:現在實在是風險的問題而已。│ ││ │ │楊:沒啦!我就是說晚上差不多4 │ ││ │ │ 、5點才從那邊出車出來,來 │ ││ │ │ 到嘉義6、7點,都是吃飯時間│ ││ │ │ 。 │ ││ │ │楊:…當然你那些大樣的,你若要│ ││ │ │ 避免風險,要趕快想要製什麼│ ││ │ │ 趕快下去製材,大樣的只要製│ ││ │ │ 材起來就都沒話講了,他又不│ ││ │ │ 是漂流木你也管他的,你知道│ ││ │ │ 嗎,最起碼…最壞的狀況就是│ ││ │ │ 那些邊都把它去掉。 │ ││ │ │曾:我現在就是說,他們如果有辦│ ││ │ │ 幫我們剖,我們大支的先把邊│ ││ │ │ 剖掉,屑仔那個,然後整支留│ ││ │ │ 著。 │ ││ │ │曾:…包括那個風險給它考慮一下│ ││ │ │ ,不要把大支的集中一車,你│ ││ │ │ 聽懂我說的意思嗎? │ ││ │ │楊:我知道,我聽得懂你的意思,│ ││ │ │ 就是一車內含個一、兩支。 │ ││ │ │曾:你在那邊他們若有時間幫我們│ ││ │ │ 寮,那些碎屑邊掃一掃,還是│ ││ │ │ 看你認為怎麼剖,看直覺,不│ ││ │ │ 要賭那麼大… │ │├──┼────────┼───────────────┼──────┤│ 17 │103年1月23日16時│1.證明被告曾忠信委託證人楊欣勳│卷附通訊監察││ │59分30秒、17時9 │ 於103年1月23日下午到被告呂芳│譯文編號35、││ │分34秒、17時33分│ 賓位於苗栗縣三義鄉之處所,處│36、38、42。││ │42秒、103年1月25│ 理將本案檜木等原木搬運回嘉義│ ││ │日0時11分12秒之 │ 事宜,終而洽定於同年月25日進│ ││ │通訊監察譯文 │ 行搬運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曾忠信、呂芳賓及證人│ ││ │ │ 楊欣勳均明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 ││ │ │ 合法,故討論在搬運過程中避免│ ││ │ │ 被查獲之作法之事實。重要譯文│ ││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 (1/23,16:59:30) │ ││ │ │ 楊:我現在在三義啦,從直的…│ ││ │ │ 你看一下,從直的這支開始│ ││ │ │ ,都是啦! │ ││ │ │ 楊:…阿賓來這裡,我在拜託阿│ ││ │ │ 賓,因為晚上7點多你知道 │ ││ │ │ 嗎?他說他7點多疊完才要 │ ││ │ │ 走,我說不要,寧願5點多 │ ││ │ │ 從這邊出車,我們多貼他2 │ ││ │ │ 、3千,現在都酒測。 │ ││ │ │ 曾:好。 │ ││ │ │ 楊:因為現在都酒測,酒測每輛│ ││ │ │ 車都攔的時候,我們寧願貼│ ││ │ │ 他2、3千元比較沒風險啦,│ ││ │ │ 剛好到嘉義6、7點。 │ ││ │ │ 曾:這個你處理。 │ ││ │ │ (1/23,17:09:34) │ ││ │ │ 楊:不過我有叫他時間點也是安│ ││ │ │ 排照我們的時間啦,多2、3│ ││ │ │ 千給他,這樣我們比較安全│ ││ │ │ 。 │ ││ │ │ (1/25,00:11:12) │ ││ │ │ 曾:你明天幾點要去三義? │ ││ │ │ 楊:他的車3點,我的車2點多到│ ││ │ │ 。他的車3點才有空,我也 │ ││ │ │ 覺得3點的時間比較適合, │ ││ │ │ 因為3點過後都在抓酒測, │ ││ │ │ 我們到嘉義大約5、6點或6 │ ││ │ │ 、7點,這個時間…(聽不 │ ││ │ │ 清),你放心,這我內行,│ ││ │ │ 我只是不做這種事情而已啦│ ││ │ │ ,(大笑…) │ │├──┼────────┼───────────────┼──────┤│ 18 │103年1月25日11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有受被告曾忠信之│卷附通訊監察││ │9分50秒、15時9分│委託,而於103年1月25、26日到呂│譯文編號43、││ │39秒、15時45分42│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所,將本案木│44、45、46、││ │秒、18時55分50秒│材搬運回育人路倉庫內藏放,並於│47、48、49、││ │、20時9分28秒、 │25日將先前已運回藏放在其嘉義竹│50、51、57、││ │21時48分52秒、21│崎倉庫內的12支木材也搬運到育人│58。 ││ │時54分19秒、同 │路倉庫內藏放之事實。 │ ││ │年月26日0時28分 │ │ ││ │10秒、9時1分20秒│ │ ││ │、12時12分26秒、│ │ ││ │14時48分55秒之通│ │ ││ │訊監察譯文 │ │ │├──┼────────┼───────────────┼──────┤│ 19 │103年1月26日14時│證明本案木材係被告曾忠信及楊登│卷附通訊監察││ │48分55秒之通訊監│魁共同向被告張演堂購買而得之事│譯文編號58。││ │察譯文 │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楊:…你當初是怎麼算的,有跟他│ ││ │ │ 喊價嗎?還是喊整堆的? │ ││ │ │曾:是用統包的。 │ ││ │ │楊:那就是沒算了。 │ ││ │ │曾:那是張演堂跟我用統包的,又│ ││ │ │ 桑(楊先生)…我本來要跟他│ ││ │ │ 買一半,又桑就說,幹你娘,│ ││ │ │ 我們二個人出面在東西哪有在│ ││ │ │ 買一半的。 │ ││ │ │楊:最後就整個掃下來?現在就等│ ││ │ │ 於是你和楊老闆的?現在都是│ ││ │ │ 你的?張董那裡沒有? │ ││ │ │曾:沒啦,他沒有。 │ │├──┼────────┼───────────────┼──────┤│ 20 │103年1月26日21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21分33秒之通訊監│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之事實。│譯文編號59。││ │察譯文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曾:算好東西啦,候? │ ││ │ │楊:這些喔?特選!特選啦,平均│ ││ │ │ 值。因為這兩年沒有颱風,你│ ││ │ │ 要搞這些,以目前要搞這個很│ ││ │ │ 難搞,沒人有這個膽啦,準備│ ││ │ │ 死的!所以我說我今天一定要│ ││ │ │ 搞…縱使多花一趟吊車錢,也│ ││ │ │ 要讓它全部都回來。 │ │├──┼────────┼───────────────┼──────┤│ 21 │103年2月8日11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有於103年2月9日 │卷附通訊監察││ │38分53秒、同年月│到育人路倉庫察看本案木材,並指│譯文編號80、││ │9日8時11分46秒、│示證人楊欣勳開始進行裁製、加工│81、82、85、││ │8時22分34秒、15 │成各類藝品之事實。 │86、87。 ││ │時35分54秒、22時│ │ ││ │27分37秒、同年月│ │ ││ │20時23分53秒之通│ │ ││ │訊監察譯文 │ │ │├──┼────────┼───────────────┼──────┤│ 22 │103年2月9日22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27分37秒之通訊監│知本案木材來源並非合法,被告曾│譯文編號86。││ │察譯文 │忠信因此要求證人楊欣勳,盡快購│ ││ │ │買有林務局合法標售來源的統一發│ ││ │ │票,以應付查緝之事實。重要譯文│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楊:這不是市面上正常的量耶,(│ ││ │ │ 笑…) │ ││ │ │曾:我跟你講,發票那個你明天就│ ││ │ │ 要先處理了。 │ ││ │ │楊:他那個不是馬上開馬上有,要│ ││ │ │ 林務局有放出來標他才有開給│ ││ │ │ 我們。 │ ││ │ │曾:沒啦!你就看能先多少… │ ││ │ │楊:15啦!他有告訴我先15,他那│ ││ │ │ 邊的range現在15而已。 │ ││ │ │曾:好。 │ ││ │ │楊:阿應該是收到50就有了。 │ ││ │ │曾:好,OK。 │ │├──┼────────┼───────────────┼──────┤│ 23 │103年2月11日18時│證明證人楊欣勳有受被告曾忠信之│卷附通訊監察││ │56分20秒、同年月│委託,於103年2月11、12日將本案│譯文編號88、││ │12日13時5分24秒 │木材其中4支委由不詳人進行裁製 │89、90、91。││ │、18時30分16秒、│、加工,而分製成聚寶盆、小豬、│ ││ │20時40分24秒之通│桌板等藝品及家具之事實。 │ ││ │訊監察譯文 │ │ │├──┼────────┼───────────────┼──────┤│ 24 │103年2月21日16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32分6秒之通訊監 │知本案檜木等原木來源並非合法,│譯文編號107 ││ │察譯文 │而擔心消息會洩漏之事實。重要譯│。 ││ │ │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楊:等一下去的那裡,他玩的等級│ ││ │ │ 比我們高,他都玩「山材」。│ ││ │ │曾:喔,好。 │ ││ │ │楊:我跟他說你是我很好的朋友,│ ││ │ │ 你知道候,因為他那裡不大喜│ ││ │ │ 歡人家去,就是怕我們如果到│ ││ │ │ 大宗的那裡載,會混到,他也│ ││ │ │ 不會隨便洩漏消息。 │ ││ │ │曾:好。 │ ││ │ │楊:跟你說一下。 │ ││ │ │曾:我就聽你的。 │ │├──┼────────┼───────────────┼──────┤│ 25 │103年2月24日20時│證明被告曾忠信、證人楊欣勳均明│卷附通訊監察││ │13分12秒、同年月│知本案檜木等原木來源並非合法,│譯文編號109 ││ │25日14時57分52秒│係以水流木方式取得之林木之事實│、110 ││ │之通訊監察譯文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2/24,20:13:12) │ ││ │ │楊:…那是木材本身的溼度又不是│ ││ │ │ 空氣中的溼度,因為水流仔,│ ││ │ │ 一定是…水在那邊沖,整棵都 │ ││ │ │ 在水裡面,他們山材會比較穩 │ ││ │ │ 定就是山材是現搞的。 │ ││ │ │(2/25,14:57:52) │ ││ │ │楊:…因為這是水流下來的,你要│ ││ │ │ 讓它的水分都弄乾,用速成、│ ││ │ │ 人工的方法都有一定的風險,│ ││ │ │ 它的製材率、可用率就很低。│ ││ │ │楊:那個沒有過一、二年都不算乾│ ││ │ │ ,風險都很高。…像我講的,│ ││ │ │ 山材,這2年抓的這麼緊,他 │ ││ │ │ 們專門玩山材的那天才告訴我│ ││ │ │ ,大約再4、5年後,就沒有山│ ││ │ │ 柴可以玩了,那個每一個都RF│ ││ │ │ ID,只要少一棵就知道了。 │ │├──┼────────┼───────────────┼──────┤│ 26 │103年5月9日14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所有之檜木等原木│卷附通訊監察││ │14分20秒、14時32│經本署於103年5月8日搜索扣押後 │譯文編號133 ││ │分35秒、16時36分│,有與被告張演堂、呂芳賓積極進│、134、135、││ │46秒、16時37分53│行串證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136、137、15││ │秒、21時49分5秒 │如下: │8、159、160 ││ │、23時6分29秒、 │(5/9,14:14:20) │、161、162、││ │同年月10日9時1分│呂:我剛才看那個電視,悠活董座│163、164、16││ │35秒、9時24分38 │ 說買賣檜木被人聲押。…就電│5、166、167 ││ │秒、9時35分48秒 │ 視我才看到我才想到怎麼會這│、168 ││ │、9時44分17秒、 │ 樣子,非法買賣檜木遭聲押,│ ││ │9時52分52秒、10 │ 我才趕快找你。 │ ││ │時14分53秒、10時│(5/9,16:36:46) │ ││ │20分0秒、10時28 │某男:我現在就叫阿賓來處理那些│ ││ │分56秒、10時49分│ ,我是問清楚,我們這電話不│ ││ │36秒、11時14分26│ 必講,我現在問說,你去給他│ ││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看,他確實是在哪裡,他現在│ ││ │ │ 交保出來,他確實人在哪裡,│ ││ │ │ 我要來下去一趟看看。 │ ││ │ │(5/9,21:49:05) │ ││ │ │張:你跟老師講我會傳一個資料給│ ││ │ │ 他看,好不好。 │ ││ │ │江淑美(下稱江):好。 │ ││ │ │張:這樣你就知道。 │ ││ │ │(5/9,23:06:29) │ ││ │ │張:明天早上,我們下去一趟台南│ ││ │ │ …整個情形他會跟我們講清楚│ ││ │ │ ,你了解嗎?…我本來想現在│ ││ │ │ 下去,他說不用這麼辛苦啦。│ ││ │ │ …我用另外一支電話講的啦。│ ││ │ │ …他整個情形要跟我們講清楚│ ││ │ │ ,他說應該會找我去問啦。…│ ││ │ │ 我們看怎麼樣那種的阿,怎麼│ ││ │ │ 樣答比較那種,你了解意思嗎│ ││ │ │ ?…問清楚來怎麼樣才那種的│ ││ │ │ 阿,知道嗎。 │ ││ │ │(5/10,09:01:35) │ ││ │ │張:我傳真給妳的資料… │ ││ │ │(5/10,09:24:38) │ ││ │ │張:妳到我桌上,妳下去把我車上│ ││ │ │ …賓士車的遮陽板上面,我那│ ││ │ │ 個行車執照上面有2份白色東 │ ││ │ │ 西,1個是中台禪寺寫的資料 │ ││ │ │ ,1份是那個農委會主委陳武 │ ││ │ │ 雄發的那個文,妳下去那個要│ ││ │ │ 點去拿,拿到東西妳打電話給│ ││ │ │ 我,好不好?…你不要用我的│ ││ │ │ 電話打,用公司的電話打。 │ ││ │ │(5/10,09:44:17) │ ││ │ │張:那3個人妳再叫來公司,我這 │ ││ │ │ 大約我瞭解清楚了,我在10多│ ││ │ │ 分鐘我要北上了。 │ ││ │ │(5/10,09:52:52) │ ││ │ │張:妳下午1點半到2點半,公司。│ ││ │ │ …因為這個…這個急事,因為│ ││ │ │ 曾老師的事情,好不好。 │ ││ │ │(5/10,10:20:20) │ ││ │ │張:這個當面我再跟妳講,我現在│ ││ │ │ 在臺南啊。…我要上去了,我│ ││ │ │ 要上去處理事情。 │ │├──┼────────┼───────────────┼──────┤│ 27 │103年5月9日21時 │證明被告曾忠信曾經向配偶江淑美│卷附通訊監察││ │49分5秒之通訊監 │謊稱本案檜木等原木是在苗栗縣三│譯文編號137 ││ │察譯文 │義鄉某公開市場購買而得,與被告│。 ││ │ │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所辯均非│ ││ │ │相符,益證被告曾忠信明知該等原│ ││ │ │木來源並非合法之事實。重要譯文│ ││ │ │內容摘錄如下: │ ││ │ │江:這個是在三義的公開那個木頭│ ││ │ │ 木頭市場買的。 │ ││ │ │張:而且那個東森電視好像什麼山│ ││ │ │ 老鼠買的狗屁,那明明就是漂│ ││ │ │ 流木,耶,奇怪怎麼講得這樣│ ││ │ │ 子。 │ ││ │ │江:我們是在一個三義的那個公開│ ││ │ │ 市場買的。 │ │├──┼────────┼───────────────┼──────┤│ 28 │103年5月10日14時│證明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卷附通訊監察││ │16分48秒、19時18│等人於103年5月10日上午在臺南市│譯文編號169 ││ │分17秒之通訊監察│見面商議後,原擬以本案檜木等原│、170。 ││ │譯文 │木係因98年8月間八八風災而取得 │ ││ │ │置辯,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因此積│ ││ │ │極聯絡林宗正,計畫向其取得農委│ ││ │ │會函文,被告張演堂並向林宗正聲│ ││ │ │稱前開原木係在高雄、屏東地區購│ ││ │ │得,與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呂芳│ ││ │ │賓在本署偵查中所辯均不相符之事│ ││ │ │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5/10,14:16:48) │ ││ │ │張:你之前跟我講,那個…那個八│ ││ │ │ 八水災那個,有沒有?因為之│ ││ │ │ 前我…後來我沒有上去…那個│ ││ │ │ 農委會確實之前有…有這個…│ ││ │ │ 有這個…這個…這個…這個文│ ││ │ │ 出來啊,你之前不是有給過我│ ││ │ │ …對不對? │ ││ │ │林宗正(下稱林):嗯嗯。 │ ││ │ │張:嗯,就是那…因為…那個那個│ ││ │ │ …那個…我朋友他們最近有…│ ││ │ │ 有1個…(語氣停頓),但是 │ ││ │ │ 他那個沒什麼,都是漂流木,│ ││ │ │ 就是那時候他們在…在那邊…│ ││ │ │ 屏東,那個高雄那邊買的,有│ ││ │ │ 沒有? │ ││ │ │林:我知道,等一下,我晚一點再│ ││ │ │ 過去,好不好? │ ││ │ │張:好,那你…你再過來這邊。 │ ││ │ │林:嗯,我知道。 │ ││ │ │張:那我們現在電話中就不講了。│ ││ │ │(5/10,19:18:17) │ ││ │ │呂:他…他有過來了,看你… │ ││ │ │林:好,我等一下過去。 │ │├──┼────────┼───────────────┼──────┤│ 29 │103年5月10日14時│證明被告曾忠信、張演堂、呂芳賓│卷附通訊監察││ │41分9秒、19時16 │等人於103年5月10日上午在臺南市│譯文編號138 ││ │分33秒之通訊監察│見面商議後,原擬以本案檜木等原│、139。 ││ │譯文 │木係因98年8月間八八風災而取得 │ ││ │ │置辯,被告張演堂因此向甘錫瀅聲│ ││ │ │稱前開原木係伊於八八風災後在南│ ││ │ │部地區購得,放在苗栗縣三義鄉,│ ││ │ │後來楊登魁於過世前一年(即100 │ ││ │ │年)向伊購買,與被告張演堂在本│ ││ │ │署偵查中辯稱前開原木係伊受被告│ ││ │ │曾忠信委託在宜蘭地區購得之情顯│ ││ │ │不相符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 ││ │ │如下: │ ││ │ │(5/10,14:41:09) │ ││ │ │張:…我早上有過去關心一下曾老│ ││ │ │ 師啦…我有親自跟他碰面,大│ ││ │ │ 概什麼情形,我當面再跟你回│ ││ │ │ 報。 │ ││ │ │甘錫瀅(下稱甘):我知道,我有│ ││ │ │ 看那個… │ ││ │ │張:…颱風八八水災那一次…全台│ ││ │ │ 灣一堆漂流木,好幾十萬噸,│ ││ │ │ 那時候造成警方很大的困擾…│ ││ │ │ 因為我起先就很喜歡這些東西│ ││ │ │ 了,那因為後來農委會主委陳│ ││ │ │ 武雄,因為立法院那個造成警│ ││ │ │ 方那個,他那時候納莉風災,│ ││ │ │ 特別條例有沒有,有通過一個│ ││ │ │ 法則,這個開放老百姓自由揀│ ││ │ │ 拾漂流木,不分樹種,不分大│ ││ │ │ 小,不分材質有沒有,老百姓│ ││ │ │ 可以揀拾可以自由買賣,除了│ ││ │ │ 它上面有做記號說是他們林務│ ││ │ │ 局的,因為那太多了,造成了│ ││ │ │ 國家很多的,因為在田裡面啊│ ││ │ │ 、河港都堵塞到了有沒有,所│ ││ │ │ 以我就…那時候買大部分啦!│ ││ │ │甘:喔,OK、OK,阿那個上面有記│ ││ │ │ 號喔? │ ││ │ │張:沒有,那個不可能,因為太多│ ││ │ │ 了,他開放老百姓… │ ││ │ │甘:喔,莫拉克颱風,莫拉克… │ ││ │ │張:對對對,就是八八水災那一次│ ││ │ │ …因為那次剛好我們公司在南│ ││ │ │ 部,在那邊施工…南部就很多│ ││ │ │ 漂流木,一堆那時候整個一車│ ││ │ │ 、一卡車多少錢,十萬五萬…│ ││ │ │ 這麼一回事…那錢是楊董,楊│ ││ │ │ 董說他要用嘛…我想買了擺那│ ││ │ │ 麼久,楊董就說那好吧,整堆│ ││ │ │ 一千萬,一千出頭萬,我忘記│ ││ │ │ 了。 │ ││ │ │甘:一千出頭萬賣你,曾老師有匯│ ││ │ │ 給你。 │ ││ │ │張:有有有,這都很清楚。 │ ││ │ │甘:…那他有可能喔有可能會找你│ ││ │ │ 喔。 │ ││ │ │張:那一定會找我啊,他一定會說│ ││ │ │ 我的東西是怎麼來的嘛,對不│ ││ │ │ 對?因為政府那個森林法規定│ ││ │ │ 很多,所以你看我平常在外面│ ││ │ │ ,我根本就不買這些東西,對│ ││ │ │ 對對,我就是那個…跟中台禈│ ││ │ │ 寺買了一批這個料,因為以前│ ││ │ │ 那個20幾,20幾歲喜歡這個東│ ││ │ │ 西,買了一支半支,以前那時│ ││ │ │ 候木材不值錢嘛! │ ││ │ │甘:對對對。 │ ││ │ │張:我那時候買太多了…那時候買│ ││ │ │ 200萬的話,現在要2000萬啦 │ ││ │ │ ! │ ││ │ │甘:…你應該有超過上千支就對了│ ││ │ │ ? │ ││ │ │張:那個幾百支有啦,因為大小支│ ││ │ │ !…因為大支的也是,小支的│ ││ │ │ 也是…樹頭也有,風災的時候│ ││ │ │ 那個跟菜市場一樣… │ ││ │ │張:…這就是漂流木,曾老師那個│ ││ │ │ ,是楊登魁,是楊董堅持要買│ ││ │ │ ,不是曾老師堅持要買…就這│ ││ │ │ 樣子,對。…我說楊董這是八│ ││ │ │ 八風災的時候政府的那個條例│ ││ │ │ ,我那時候買的… │ ││ │ │甘:好阿,那太好了,有你在,…│ ││ │ │ 曾老師就可以洗刷清白了。 │ ││ │ │張:…昨天我看到,今天一大早,│ ││ │ │ 我5點就出門,我就下來跟老 │ ││ │ │ 師那個怎麼樣怎麼樣… │ ││ │ │甘:…感謝感謝,這樣我放心了。│ ││ │ │張:…就八八水災那一次,莫拉克│ ││ │ │ 颱風那一次,你知道那整個河│ ││ │ │ 港像做菜市場一樣.沒人要,│ ││ │ │ 那個比人還高,比人還大、還│ ││ │ │ 粗。 │ ││ │ │甘:…你說楊登魁買了以後還繼續│ ││ │ │ 放在苗栗喔。 │ ││ │ │張:對阿,放到3月,還放在阿賓 │ ││ │ │ (呂芳賓)那。…今年一月的│ ││ │ │ 時候才拉到嘉義。 │ ││ │ │甘:動是今年才開始移動的。 │ ││ │ │張:那時候是楊董跟曾老師一起來│ ││ │ │ ,…他講說,這個…要賣我。│ ││ │ │甘:你說那是幾年,90幾年嗎? │ ││ │ │張:楊董過世前一年買的吧! │ ││ │ │甘:…反正八八風災以後那一年。│ ││ │ │張:不是八八風災以後啦,因為我│ ││ │ │ … │ ││ │ │甘:一定是八八風災以後啊! │ ││ │ │張:對對對,我買回來放很久了,│ ││ │ │ 我都放在那邊日曨雨淋嘛! │ ││ │ │甘:…好好,那這樣清楚了,這樣│ ││ │ │ 這一段根本不會有問題。 │ ││ │ │張:對阿,政府都已經讓老百姓去│ ││ │ │ …去買賣,但其他的時間確實│ ││ │ │ 是不行。…因為那時候漂流木│ ││ │ │ 太多了嘛,那我們因為剛好在│ ││ │ │ 南部施工,也正好自己喜歡…│ ││ │ │(5/10,19:16:33) │ ││ │ │甘:…我們有跟律師啊…有在討論│ ││ │ │ …就是說…如果是…法院當然│ ││ │ │ 有調你,你當然可以去講嘛。│ ││ │ │ …律師是這麼說,阿曾老師要│ ││ │ │ 我說如果真的是有這樣的話,│ ││ │ │ 可能就要我打一個電話給你,│ ││ │ │ 說能不能注意一下,萬一有的│ ││ │ │ 話,這樣你的資料就要準備一│ ││ │ │ 下。 │ ││ │ │張:好,嗯嗯嗯,這樣大概我知道│ ││ │ │ 。 │ ││ │ │甘:…我們律師在笑那個檢察官,│ ││ │ │ 莫拉克颱風有一個特殊的辦法│ ││ │ │ 喔,一個條例還是什麼東西喔│ ││ │ │ ,檢察官都沒有搞清楚,就在│ ││ │ │ 那邊辦案,真的是笑死人了。│ ││ │ │張:…他不了解嘛…那個是農委會│ ││ │ │ 主委,確實是農委會主委發出│ ││ │ │ 來的阿。 │ ││ │ │甘:…那時候你去買了這些對不對│ ││ │ │ ,有沒有一個什麼文件去報備│ ││ │ │ 說這批就是你哪裡買的? │ ││ │ │張:沒有,…在我們國內…這個就│ ││ │ │ 是生態,一般這東西老百姓撿│ ││ │ │ 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 ││ │ │ 也不用管我是誰… │ ││ │ │甘:…有什麼證明文件證明你有曾│ ││ │ │ 經做過這個事…怎麼證明你這│ ││ │ │ 批就是那批? │ ││ │ │張:我確實我就是在那邊買,那個│ ││ │ │ 時候有買而已阿。…那時候政│ ││ │ │ 府都已經開放老百姓自由買賣│ ││ │ │ 了,我為什麼要證明,我買來│ ││ │ │ 自己要用的嘛。 │ ││ │ │甘:不是問題是你跟誰買的,你要│ ││ │ │ 有某一個人嘛。 │ ││ │ │張:那不可能,他姓什麼我怎麼知│ ││ │ │ 道。…那到處撿…包括那個漁│ ││ │ │ 港…那個跟山一樣,那一支木│ ││ │ │ 頭都比我們人還高阿…我算比│ ││ │ │ 較晚買的,我還不是早買的捏│ ││ │ │ 。…那很多人買…不是一個人│ ││ │ │ ,那個搞不好是他撿個3支、5│ ││ │ │ 支,我們就去湊一湊…這樣湊│ ││ │ │ …那搞不好10支一堆,20支一│ ││ │ │ 堆…那時候大家就好像撿到錢│ ││ │ │ 一樣。 │ ││ │ │甘:…你這樣的思應該是人家3支5│ ││ │ │ 支,你就付錢給那3支、5支的│ ││ │ │ 人,然後又另外一批另外一批│ ││ │ │ 堆積起來。 │ ││ │ │張:對阿…有的搞不好10支,有的│ ││ │ │ 搞不好20支,有的搞不好1堆 │ ││ │ │ ,因為我們那是整堆看。 │ ││ │ │甘:我懂…顯然你就不是跟一個人│ ││ │ │ 收購的。 │ ││ │ │張:不是不是,那一個人怎麼行,│ ││ │ │ 因為大家都可以… │ │├──┼────────┼───────────────┼──────┤│ 30 │103年5月11日9時6│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有約林宗│卷附通訊監察││ │分29秒、11時2分 │正於103年5月11日中午在苗栗縣三│譯文編號171 ││ │49秒、11時31分59│義鄉被告呂芳賓處所內討論如何應│、172、173、││ │秒、12時4分17秒 │付本案偵查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174、175。 ││ │、12時33分57秒之│摘錄如下: │ ││ │通訊監察譯文 │(5/11,09:06:29) │ ││ │ │張:我跟你說,他們這樣看,我不│ ││ │ │ 能去你那邊討論事情,你瞭解│ ││ │ │ 嗎?因為你那是24小時東西看│ ││ │ │ 著(指監視器)…我們外面…│ ││ │ │ 不然那種的東西,這樣你瞭解│ ││ │ │ 嗎?…絕對不能去你那邊那種│ ││ │ │ 的。 │ ││ │ │(5/11,12:04:17) │ ││ │ │呂:你要先過來我這邊嗎? │ ││ │ │林:嗯,對對對。 │ ││ │ │(5/11,12:33:57) │ ││ │ │呂:林先生有來這裡啦,他說你可│ ││ │ │ 以下來嗎?他等一下講一講他│ ││ │ │ 有事情他要走。 │ ││ │ │張:這樣是嗎?那不要去你那裡可│ ││ │ │ 以嗎? │ ││ │ │呂:他說來這裡沒關係阿,我那個│ ││ │ │ 不要開就好了。 │ │├──┼────────┼───────────────┼──────┤│ 31 │103年5月12日19時│證明被告張演堂等人不知何故改變│卷附通訊監察││ │21分52秒之通訊監│辯解方向,改稱本案檜木等原木係│譯文編號140 ││ │察譯文 │透過康先生向陳代表等3人購得, │。 ││ │ │並開始準備資料以應付偵查之事實│ ││ │ │。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 │康先生(下稱康):我今天有問那│ ││ │ │ 林務局的,說那不用理他,沒│ ││ │ │ 啥要緊。 │ ││ │ │張:…人家一定會,我就照…你現│ ││ │ │ 在就要給我,你現在不要給我│ ││ │ │ 說,現在代表叫陳什麼代表,│ ││ │ │ 什麼名,你給我寫清楚,阿鐵│ ││ │ │ 泉(音譯)電話我有啊,我也│ ││ │ │ 打給他,阿攤(音譯)的電話│ ││ │ │ 我也都有,事實就是跟這三個│ ││ │ │ 人。 │ ││ │ │康:對阿,不然我們要哪裏拿? │ ││ │ │張:那確實也是他們三個去買的嘛│ ││ │ │ ! │ ││ │ │康:對阿,那不然我們要去哪裡拿│ ││ │ │ ? │ ││ │ │張:對阿,這叫我要交代清楚,對│ ││ │ │ 嗎?以前那個陳代表叫什麼名│ ││ │ │ ,他的電話,名片還有在嗎?│ ││ │ │ 這一定都要交代清楚啊!不然│ ││ │ │ 以為我去山上弄的耶,我說不│ ││ │ │ 是喔,是康仔帶我去山上,康│ ││ │ │ 仔拿給我的,你要信這嗎?對│ ││ │ │ 不對? │ ││ │ │康:那不要緊啦,那我這兩天會問│ ││ │ │ 啦,我是說我今天回去有問他│ ││ │ │ ,是啊! │ │├──┼────────┼───────────────┼──────┤│ 32 │103年5月13日12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等人原與│卷附通訊監察││ │4分23秒之通訊監 │林宗正達成協議,以10萬元取得某│譯文編號176 ││ │察譯文 │項文件,卻在與律師討論後改變辯│。 ││ │ │解方向而反悔,林宗正因此向被告│ ││ │ │呂芳賓抱怨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 ││ │ │摘錄如下: │ ││ │ │林:這件代誌怎麼會弄成這樣?…│ ││ │ │ 你給我們裝肖維咧,我們的王│ ││ │ │ 牌…什麼…都拿給他,給他去│ ││ │ │ 問律師,律師說有這些東西,│ ││ │ │ 一定會過,什麼的嘛,又來給│ ││ │ │ 我們弄這齣…。 │ ││ │ │呂:他就是…回去他們律師有跟他│ ││ │ │ 說,…說這個…唉…改天他會│ ││ │ │ 跟你解釋。 │ ││ │ │林:…這在社會上是講不過去的,│ ││ │ │ 對不對?我王牌盡出,我就跟│ ││ │ │ 你說,一定沒事,我王牌什麼│ ││ │ │ 都說,我開(價)你既閃,又│ ││ │ │ 給我殺(價),也都談到好,│ ││ │ │ 又給我來這套,我東西都弄給│ ││ │ │ 你,卻又給我們來這套… │ ││ │ │呂:…我也不知道他…他為什麼回│ ││ │ │ 來…本來都談好要那個啊,我│ ││ │ │ 也不知道。 │ ││ │ │林:…若是這樣…一開始就找律師│ ││ │ │ 好了找我們要幹什麼啦,對不│ ││ │ │ 對?…我們王牌一出來,律師│ ││ │ │ 拿到,也說這是一定會過,我│ ││ │ │ 怎麼不知道會過。 │ ││ │ │呂:沒有,…他現在意思是他…他│ ││ │ │ 沒有要拿這個出去,他要直接│ ││ │ │ 說他就是… │ ││ │ │林:若漂流木,不可能…沒這張不│ ││ │ │ 過啦,那都不用騙人的啦。 │ ││ │ │呂:…他現在意思是說,他直接要│ ││ │ │ 說,…就是那邊買的,他若沒│ ││ │ │ 收,就沒收了… │ ││ │ │林:不可能啦。…他若不要說是八│ ││ │ │ 八水災,我連十萬塊都還他。│ ││ │ │呂:…他現在是說那邊買的…他整│ ││ │ │ 個要說那邊,他不是要拿我們│ ││ │ │ 這個去用。 │ ││ │ │林:…我們神經病啊,阿賓,你想│ ││ │ │ 也知道,當初你們2個在台南 │ ││ │ │ 急的像是…又跑到花蓮,又跑│ ││ │ │ 到哪裡來找我,聽到我這麼一│ ││ │ │ 講,心涼…心安下來,然後大│ ││ │ │ 家再來想要怎麼幫忙處理,把│ ││ │ │ 它圓滿結束。 │ ││ │ │呂:我了解啦,因為…我沒辦法跟│ ││ │ │ 他說要怎麼做…因為要怎麼做│ ││ │ │ ,是他自己想說怎麼樣…怎麼│ ││ │ │ 那個,我哪知道他回去…我也│ ││ │ │ 是昨天早上他跟我說,我才知│ ││ │ │ 道。 │ ││ │ │林:世間是沒這種道理…當初他有│ ││ │ │ 困難…你引薦他,…現在弄這│ ││ │ │ 齣… │ │├──┼────────┼───────────────┼──────┤│ 33 │103年5月13日16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等人定調│卷附通訊監察││ │46分26秒、同年月│抗辯內容後,有進行串證之事實。│譯文編號177 ││ │14日10時40分37秒│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178、141、││ │、同年月19日20時│(5/13,16:46:26) │142、143、17││ │59分55秒、21時7 │張:…其實想這些東西,我邏輯,│9、144、145 ││ │分34秒、22時52分│ 我全部有想過,那沒問題啦。│、146。 ││ │10秒、同年月20日│ …不用煩惱這麼多。 │ ││ │8時57分19秒、11 │呂:沒阿,沒什麼好煩的。 │ ││ │時59分54秒、同年│(5/14,10:40:37) │ ││ │月23日17時29分19│張:…那天曾老師有說我的名字…│ ││ │秒、同年月25日9 │ 說他跟張演堂買的。 │ ││ │時36分12秒之通訊│呂:是喔? │ ││ │監察譯文 │張:…所以我現在…就還原真相,│ ││ │ │ 後,確實我10多年前這些東西│ ││ │ │ ,有加減自己要用的東西全部│ ││ │ │ 那種的,我不知道跟山老鼠弄│ ││ │ │ 得那些有的沒有的東西…海邊│ ││ │ │ 撿的,政府因為說開放撿,那│ ││ │ │ 88水災我也買了有這麼多,…│ ││ │ │ 我只是買沒有這麼多東西而已│ ││ │ │ ,…我現在認為說,那東西不│ ││ │ │ 要說想這麼多,我以為他那還│ ││ │ │ 想說「社會式」啦,…,你知│ ││ │ │ 道嗎賓董,那是明知社會式,│ ││ │ │ 大家講好,那明知那會死的東│ ││ │ │ 西,那我問你,我們怎可以跳│ ││ │ │ 下去?…這會害到,到時候會│ ││ │ │ 害到一堆人,不可以啦,不行│ ││ │ │ 這樣做。 │ ││ │ │呂:那天我也跟他講阿,拿給他我│ ││ │ │ 也跟他講,這會害到你們這些│ ││ │ │ 啦。…包括我也會那個啦,我│ ││ │ │ 說我們現在到後面,想一想我│ ││ │ │ 說不行這樣做啦。 │ ││ │ │(5/19,20:59:55) │ ││ │ │張:…這樣子如果事情下去,那就│ ││ │ │ 找莊律師,應該他們都認得他│ ││ │ │ 啦。…因為他特偵組下來的,│ ││ │ │ 他是原來台北,台北地檢署的│ ││ │ │ 主任檢察官嘛。 │ ││ │ │某男:…我有去整個瞭解後,它整│ ││ │ │ 個…根本都沒有,我說怎麼這│ ││ │ │ 個我木頭的什麼違反森林法啦│ ││ │ │ ,還有什麼那個購買贓物啦,│ ││ │ │ 我問幾個律師去,根本都,這│ ││ │ │ 根本都可以交待去… │ ││ │ │(討論律師鐘點費) │ ││ │ │張:不省那一點啦,是嗎?那樹頭│ ││ │ │ 比較重要啦,那個弄到是無價│ ││ │ │ 之寶,對不對? │ ││ │ │某男:你們到時候教我說怎麼樣講│ ││ │ │ 話啊! │ ││ │ │張:是,我聽得懂,沒問題啦,我│ ││ │ │ 陪你過去。 │ ││ │ │某男:我也把這邊主要的他哪幾個│ ││ │ │ 項目,跟你們講清楚來。 │ ││ │ │(5/20,08:57:19) │ ││ │ │張:…我上星期六又再下去那南部│ ││ │ │ 那裡,我現在全部瞭解整個情│ ││ │ │ 形了啦,到時後我們再見面跟│ ││ │ │ 你談一些事情。 │ ││ │ │呂:好。 │ ││ │ │(5/20,11:59:54) │ ││ │ │張:你有跟他講大概什麼事了吧?│ ││ │ │某男:沒有,電話不方便講。 │ ││ │ │張:好,了解。 │ ││ │ │某男:他大概知道木頭的事。 │ ││ │ │(5/25,09:36:12) │ ││ │ │張:…他們律師他要現場看過阿,│ ││ │ │ …這個東西弄得很周到…像這│ ││ │ │ 個東西交代清楚,他們那就很│ ││ │ │ 清楚交代,我這邊怎樣講法,│ ││ │ │ 那個東西那種的啦,你知道嗎│ ││ │ │ ?…所以不是林宗正講的那麼│ ││ │ │ 簡單啦,你知道嗎。 │ ││ │ │呂:說我要做公道人,…,你們兩│ ││ │ │ 個人答應他的,他說到後面什│ ││ │ │ 麼我介紹的喔… │ ││ │ │張:…他要是那天不要貪那個,…│ ││ │ │ ,你就是太貪阿,…,他上回│ ││ │ │ 以前載東西,那份資料有給我│ ││ │ │ 們,以前那份資料就拿來了阿│ ││ │ │ ,… │ ││ │ │呂:…大火你不用想這個啦,反正│ ││ │ │ 我們怎麼做,我們怎麼走,我│ ││ │ │ 們自己知道就好了,… │ ││ │ │張:…今天的事我跟你講嘛,他放│ ││ │ │ 出來,他幾時做什麼東西,他│ ││ │ │ 電話一攤出來,那監聽攤出來│ ││ │ │ 看,媽的,你根本就啞口無言│ ││ │ │ 阿,你知道嗎? │ ││ │ │呂:我知道阿。 │ │├──┼────────┼───────────────┼──────┤│ 34 │103年5月24日16時│證明被告曾忠信於103年5月24日下│卷附通訊監察││ │34分1秒、16時35 │午有到被告呂芳賓苗栗縣三義鄉處│譯文編號181 ││ │分18秒、16時35分│所之事實。 │、182、183、││ │33秒、16時40分37│ │184。 ││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 │├──┼────────┼───────────────┼──────┤│ 35 │103年4月28日21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曾因被告│卷附通訊監察││ │33分26秒之通訊監│曾忠信需要肖楠木,而討論要盜伐│譯文編號152 ││ │察譯文 │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 ││ │ │張:我有跟曾老師說,他說我們這│ ││ │ │ 樣做可以,但是他說可以用肖│ ││ │ │ 楠嗎? │ ││ │ │呂:肖楠喔? │ ││ │ │張:他說那板子這樣弄他認為OK啦│ ││ │ │ ,我跟他說這麼大枝的樹,我│ ││ │ │ 這裡沒有,我哪天再來選一塊│ ││ │ │ 那種的。 │ ││ │ │呂:肖楠沒有,我就來砍一下肖楠│ ││ │ │ 啊。 │ │├──┼────────┼───────────────┼──────┤│ 36 │103年4月23日17時│證明被告張演堂有其他盜伐林木行│卷附通訊監察││ │10分6秒之通訊監 │為之事實。重要譯文內容摘錄如下│譯文編號132 ││ │察譯文 │: │。 ││ │ │張:喂,警察有來嗎?沒有喔。 │ ││ │ │羅美山(下稱羅):有啊,他來我│ ││ │ │ 問他說長官什麼事,他說今天│ ││ │ │ 沒事,我抓超載的。 │ ││ │ │張:呵呵。 │ ││ │ │羅:被他抓3台去,那超載是他的 │ ││ │ │ 事情,他沒有擋我們就好了。│ ││ │ │張:是啦是啦,那他有交代啦! │ ││ │ │羅:是。 │ ││ │ │張:藏起來多少了? │ ││ │ │羅:藏1500多了。 │ ││ │ │張:那你要砍多少? │ ││ │ │羅:差不多1800多。 │ ││ │ │張:那差不多啦。 │ ││ │ │羅:到明天早上。 │ ││ │ │張:砍到7、8點差不多嘛。 │ ││ │ │羅:差不多,是。 │ ││ │ │張:好,辛苦辛苦。 │ │├──┼────────┼───────────────┼──────┤│ 37 │103年4月18日11時│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對於其他│卷附通訊監察││ │36分47秒、15時39│偵查案件有進行串證習慣之事實。│譯文編號130 ││ │分52秒、15時49分│ │、131、147、││ │12秒、103年4月23│ │148、149。 ││ │日8時53分11秒、 │ │ ││ │10時47分52秒通訊│ │ ││ │監察譯文之通訊監│ │ ││ │察譯文 │ │ │├──┼────────┼───────────────┼──────┤│ 38 │通訊監察書1份 │證明本案係合法監聽。 │卷附通訊監察││ │ │ │書。 │├──┼────────┼───────────────┼──────┤│ 39 │被告張演堂、呂芳│1.證明104年3月20日22時20分許,│104交查2831 ││ │賓之LINE通話記錄│ 被告呂芳賓有以LINE傳送處理天│卷。 ││ │照片2份 │ 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 │ │ 予被告張演堂,並說明「木頭都│ ││ │ │ 是海邊向漁民買的,絕對沒問題│ ││ │ │ 」、「海上沒標記的,林務局管│ ││ │ │ 不到」,與渠等抗辯內容互核一│ ││ │ │ 致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張演堂、呂芳賓均相當│ ││ │ │ 關心盜伐木材、寄藏銷贓相關報│ ││ │ │ 導及法規修正之事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