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盛烘選任辯護人 羅名威律師
李家鳳律師林正航律師被 告 杜建益選任辯護人 李慧千律師被 告 陳麗如選任辯護人 陳佩琪律師
王盛鐸律師裘佩恩律師被 告 蕭維均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
林浩傑律師曾錦源律師被 告 劉明軍
陳禎共 同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家豪律師被 告 李建慶選任辯護人 楊家瑋律師
鄭植元律師被 告 范毅凡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參 與 人 林順菊
王貴兒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105 年度偵字第10030 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3692 號),並經本院裁定命上列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曾盛烘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杜建益犯如附表甲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六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杜建益其餘被訴如附表乙編號一至四所示部分,均無罪。
陳麗如犯如附表甲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六至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劉明軍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陳禎犯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李建慶犯如附表甲編號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范毅凡犯如附表甲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
十二、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蕭維均無罪。
林順菊不予沒收之情形如附表丙編號一所示。
王貴兒不予沒收之情形如附表丙編號二所示。
事 實
一、緣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儒公司)於民國94年5 月
4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設立登記地址為臺南市○區○○里○○路00號1 樓,於95年12月4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臺南市○市區○○○路00號4 樓F 室,於96年2月6 日再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臺南市○市區○○路○段00號),主要經營業務為觸控面板設備製造、太陽能電池設備製造及LED 磊晶設備製造,曾盛烘係北儒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其間北儒公司曾於100 年7 月5 日變更負責人為吳清沂、100 年12月2 日變更負責人為曾政富、102年4 月29日又變更負責人為曾盛烘),為北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綜理北儒公司之營業核心事務,且得主導各項採購、財務業務之執行細節,並得全權指示相關部門主管配合辦理,具有北儒公司之最高決策權,亦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杜建益則為北儒公司之廠務工安課長,渠等均係為北儒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劉明軍係立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立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黃碧蓮,惟黃碧蓮完全未處理立徫公司任何事務),陳禎則係立徫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曾盛烘於99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劉明軍稱因北儒公司業務需要,要求劉明軍以立徫公司名義配合為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因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立徫公司之業務大多仰賴北儒公司而來,遂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細節而應允配合,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99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⒈虛假交易、⒉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⒈曾盛烘、劉明軍、陳禎均明知立徫公司並未實際向北儒公司
採購物品,曾盛烘為增加北儒公司之業績(動機不詳),竟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曾盛烘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先由曾盛烘通知劉明軍指示陳禎配合製作不實之立徫公司訂購單(訂單日期:99年4 月2 日),再由曾盛烘指示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於99年6 月25日開立未稅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
MU00000000號,含稅金額為2,940 萬元)與立徫公司。嗣於99年11月22日,劉明軍再指示陳禎以立徫公司名義將2,940萬元(資金並非來自立徫公司,應係由曾盛烘提供)存入北儒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銷貨收入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
⒉曾盛烘為能於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
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增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曾盛烘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先由曾盛烘通知劉明軍指示陳禎接續自99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於如附表一「採購單號」欄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案中虛增採購報價金額合計2,800 萬
220 元(未稅),再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依立徫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接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立徫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內。立徫公司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林順菊《林順菊現為曾盛烘之配偶,但二人先前曾離婚,於101 年7 月17日再結婚,故於99年間非為夫妻關係》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 、2 所示),使曾盛烘得以獲得資金使用,北儒公司則遭受損害。
㈡100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曾盛烘為能於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增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曾盛烘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先由曾盛烘於如附表二所載採單日期前某日,通知劉明軍或陳禎於100 年1 月至同年4 月間在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案中先後3 次各虛增採購金額691 萬2,000 元(合計2,073 萬6, 000元(未稅),再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吳怡聆依立徫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各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立徫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內。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林順菊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3 所示),使曾盛烘得以獲得資金使用,北儒公司則遭受損害。
二、北儒公司於100 年9 月9 日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並於同年12月29日經金管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已於105 年3 月25日終止登錄興櫃股票),另北儒公司自100年12月29日起亦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定之「發行人」,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年報);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即半年報)。而發行人依照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財務報告(內容有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此對於市場上之不特定投資人而言,亦為判斷投資標的、時機之重要依據,故財務報告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曾盛烘於北儒公司公開發行後雖非擔任董事長,惟仍擔任總經理,並自102 年4 月29日起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綜理北儒公司所有事務之決策及調度,為北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杜建益自100 年6 月22日起擔任北儒公司董事(於102 年4 月24日解任、103 年3 月1 日擔任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二人均係受北儒公司全體股東委任,代表全體股東實際經營與執行北儒公司事務之人,負有妥善為北儒公司處理事務、為全體股東謀求最大利益之義務;陳麗如係北儒公司之採購人員,曾盛烘、杜建益及陳麗如均係為北儒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李建慶係奕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奕崴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奕崴公司商業負責人;范毅凡係宏呈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宏呈公司)之負責人(宏呈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許惠婷,101 年10月4 日變更為范毅凡),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宏呈公司商業負責人。曾盛烘以北儒公司業務需要為由,分別向劉明軍、李建慶、范毅要求以立徫公司、奕崴公司、宏呈公司名義配合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或虛假交易,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均明知商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因立徫公司、奕崴公司、宏呈公司與北儒公司間有業務往來,且公司之業務大多仰賴北儒公司,且李建慶並有借款與曾盛烘作為北儒公司周轉之用,因恐北儒公司財務發生危機無法繼續經營影響奕崴公司,遂均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細節即應允配合,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101 至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如附表三至六(原起
訴書附表三,本判決按年度編排為附表三至六)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曾盛烘為能於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使用,竟單獨(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 部分)或與杜建益、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
五、附表六部分)共同基於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增金額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曾盛烘(附表三至六)、杜建益、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先由曾盛烘(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 至8 部分)或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於如附表三至六所載採單日期前某日,通知劉明軍或陳禎於101 年11月至104 年4 月間,在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案中各虛增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採購金額(各年度明細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再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楊友森(附表三除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外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8 )、薛忠森(附表三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部分)或由有犯意聯絡之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依立徫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各開立如附表三至附表六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如附表七證據出處所載之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立徫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內。嗣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曾盛烘、林順菊、杜建益、杜建益配偶王貴兒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4 至11、17至20所示),使曾盛烘得以獲得資金使用,北儒公司則遭受損害。且曾盛烘亦明知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交易有上開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事,仍基於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表之犯意,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使各期財務報告發生不實之結果,復分別於102 年4 月30日(101 年度)、102 年8 月14日(102 年度上半年)、103 年4 月28日(
102 年度)、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上半年)、104 年
4 月27日(103 年度)及104 年8 月12日(104 年度上半年)將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金管會申報,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北儒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㈡103 、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虛假交易部分:
曾盛烘、杜建益、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北儒公司並未實際向立徫公司採購,曾盛烘為能於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假交易方式獲取資金使用,竟與杜建益共同基於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要求劉明軍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遂與曾盛烘、杜建益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交易,而分別為以下行為:
⒈於103 年4 月14日前某日,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劉明軍
或陳禎於103 年4 月14日虛報採購未稅金額2,060 萬9,820元(含稅金額2,164 萬311 元),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立徫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單號:1220A-000000000 號,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據此分別於103 年4 月16日、103 年5 月20日及103 年6 月10日開立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V00000000、AQ00000000、AQ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立徫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浮報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2至16所示),使曾盛烘得以獲得資金使用,北儒公司則遭受損害。
⒉復於104 年2 月10日前某日,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劉明
軍或陳禎於104 年2 月10日(補單日期為104 年2 月21日)虛報採購未稅金額568 萬8,000 元(含稅金額597 萬2,400元),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立徫公司之報價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單號:1220B-00000000
0 號,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於104 年2 月10日開立前開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N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立徫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按年月編排之發票明細表及各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
⒊且曾盛烘亦明知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交易有上開不合營
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假交易之情事,仍基於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表之犯意,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使各期財務報告發生不實之結果,復分別於103 年4 月28日(102年度)、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上半年)、104 年4 月27日(103 年度)及104 年8 月12日(104 年度上半年)將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金管會申報,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北儒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㈢103 至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
⒈曾盛烘因經營北儒公司於103 年間發生債務危機,而對外借
貸金錢(含向李建慶借款)周轉,為能在北儒公司向奕崴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套取北儒公司資金,以償還上開債務,竟與杜建益共同基於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要求李建慶配合進行虛假交易。李建慶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北儒公司為奕崴公司之大客戶,且奕崴公司之業務大多仰賴北儒公司而來,因恐北儒公司財務發生危機無法繼續經營影響奕崴公司,遂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細節,而與曾盛烘、杜建益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而自103 年5 月至104 年4 月間,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李建慶於附表八編號1 至2 、附表九編號1 至3 所示北儒公司向奕崴公司採購案中虛增如附表八編號1 至2 、附表九編號1 至3 所示之採購金額(合計3,100 萬元),再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薛忠森依奕崴公司之報價而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李建慶則指示不知情之奕崴公司會計李惠美據此開立如附表八編號
1 至2 、附表九編號1 至3 所示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奕崴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按年月編排之發票明細表及各年度日記帳等帳簿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而奕崴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即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杜建益配偶王貴兒、李建慶帳戶,詳如附表十一所示),用以償還上開債務(含對李建慶借款)。
⒉且曾盛烘亦明知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之交易有上開不合營
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事,仍基於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表之犯意,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使各期財務報告發生不實之結果,復分別於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上半年)、104 年4 月27日(103 年度)及
104 年8 月12日(104 年度上半年)將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金管會申報,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北儒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㈣103 年間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間之虛假交易及曾盛烘詐欺退稅(范毅凡幫助詐欺退稅)部分:
⒈曾盛烘因經營北儒公司於103 年間發生債務危機,而對外借
貸金錢(含向廖雲竹借款)周轉,其與杜建益、范毅凡均明知北儒公司並未實際向宏呈公司採購「腔體加工」,曾盛烘為能於北儒公司向宏呈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假採購方式套取北儒公司資金,以償還上開債務,竟與杜建益共同基於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要求范毅凡配合進行虛假交易。范毅凡明知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因礙於前述之理由,而與曾盛烘、杜建益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應允配合進行虛假交易,於103 年1 月
2 日前某日,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范毅凡於103 年1 年
2 日虛報採購未稅金額2,800 萬元,含稅金額2,940 萬1 元(起訴書記載2940萬元,應予更正),再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宏呈公司之報價而不實填製北儒公司託外製令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范毅凡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 0000000 、ZA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託外應付憑單、轉帳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上並據以付款與宏呈公司及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內。而宏呈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即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林家顗現改名林芷萱《為債權人廖雲竹前配偶》帳戶,詳如附表十二所示),用以償還上開債務(含對廖雲竹借款)。
⒉又曾盛烘亦明知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間之交易有上開不合營
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事,仍基於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表之犯意,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使各期財務報告發生不實之結果,復分別於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上半年)、104 年4 月27日(103 年度)及10
4 年8 月12日(104 年度上半年)將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金管會申報,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北儒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⒊曾盛烘另意圖為北儒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明知北儒公司並無前述採購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宏呈公司所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3 張、銷售額計2,800 萬元、稅額1400萬1 元(起訴書記載1400萬元,應予更正)、發票金額2,940 萬1 元(起訴書記載2940萬元,應予更正),充當北儒公司進項憑證,並於103 年1-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致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於103 年4 月10日如數退稅,溢退稅額950,341 元。范毅凡則以此不正當之方式,幫助北儒公司詐欺退稅(併辦意旨書記載范毅凡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計320 萬7,501 元,應更正為范毅凡幫助北儒公司詐欺退稅950,341 元及如後㈤⒊所述幫助立徫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169 萬7,40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㈤102 年間北儒公司、宏呈公司及立徫公司間之虛偽循環交易
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逃漏稅捐及詐欺取財、幫助逃漏稅捐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⒈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均明知宏呈公司並無實際向北儒公
司採購「腔體」(CHAMBER )之事實;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劉明軍、陳禎均明知立徫公司並無實際向宏呈公司採購「腔體」(CHAMBER )之事實;曾盛烘、杜建益、劉明軍、陳禎均明知北儒公司並無實際向立徫公司採購「腔體」(CHAMBER )之事實,曾盛烘進行虛偽之循環交易(北儒公司→宏呈公司→立徫公司→北儒公司),竟與杜建益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要求劉明軍、范毅凡配合進行虛假交易。復分別與范毅凡,劉明軍及陳禎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先由曾盛烘或杜建益指示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於102 年7 月30日開立未稅金額合計3,300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3,465 萬元),交付與宏呈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復由范毅凡指示不知情之宏呈公司會計施慧鶯分別於102 年8 月21、23、25、28日,開立未稅金額合計為3,615 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8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
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合計3,795 萬7,500 元),交付與立徫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劉明軍則指示陳禎於102 年8 月6 日開立未稅金額3,341 萬6,25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3,508 萬7,062 萬元),交付與北儒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之出貨單、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傳票(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商業會計憑證中之原始憑證)及記入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等內。
⒉又曾盛烘亦明知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間之交易有上開不合營
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事,仍基於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表之犯意,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使各期財務報告發生不實之結果,復分別於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上半年)、104 年4 月27日(103 年度)及
104 年8 月12日(104 年度上半年)將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金管會申報,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對北儒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誤認及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⒊范毅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詐欺取財及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明知宏呈公司並無前揭向北儒公司採購進貨之事實,竟於取得北儒公司開立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3 張(銷售額3,300 萬元、稅額1,165 萬元、發票金額3,465 萬元)後,充當宏呈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102 年7-8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申報退稅,除逃漏1,624,658 元之營業稅外,並致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於102 年10月8日如數退稅,致溢退稅額25,342元;曾盛烘則以此不正當之方式,幫助宏呈公司逃漏營業稅及詐欺退稅(併辦意旨書記載幫助宏呈公司逃漏營業稅計165 萬元,應予更正),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⒋劉明軍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詐欺取財及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明知立徫公司並無前述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宏呈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8 張(銷售金額合計3,615 萬元、稅額180 萬7,500 元、發票金額3,795 萬7,500 元),充當立徫公司進項憑證,並於102 年7 至8 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169 萬7,400 元之營業稅;范毅凡則以此不正當之方式,幫助立徫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併辦意旨書記載范毅凡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計320 萬7,501 元,應予更正為幫助立徫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169 萬7,400 元及另如前㈣⒉所述幫助北儒公司詐欺退稅950,341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05 年2 月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北儒公司、宏呈公司、立徫公司、奕崴公司營業處所及曾盛烘、杜建益、李建慶住處等地點,並陸續傳喚相關人員及調取傳票、帳冊等資料,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處)移送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各被告及渠等選任辯護人之主張:㈠被告曾盛烘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
⒈共同被告杜建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李建慶、蕭維均
、范毅凡,證人吳敏菁、謝育伶、黃碧蓮、林順菊、薛忠森、吳明芳、吳怡聆、楊友森、張步青、曾雯姬、王貴兒、關仁樹、賴秀雯、張駿騰、李惠美、施慧鶯、蘇囿全、王庭君、朱峰典、楊昌龍、過慶玲、李傳麒於臺南市調處接受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下稱調詢陳述)及證人蘇囿全於檢察事務官處詢問時所為陳述(下稱檢詢陳述),及共同被告劉明軍、范毅凡於國稅局之談話筆錄,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⒉上開共同被告、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之陳述(下稱
未經具結偵訊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具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均無證據能力。
⒊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李建慶、范毅凡於檢察官
偵訊時經具結之證述(下稱經具結偵訊證述),未經被告詰問而不具證據能力。
⒋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於105 年5 月23日
未經具結偵訊陳述及經具結偵訊證述,內容與臺南市調處所作筆錄相同,分別長達9 頁、10頁、7 頁,臺南市調處製作時間分別長達5 時34分、7 時5 分、8 時38分,而偵查中卻僅費時20、27、10分鐘;共同被告蕭維均於105 年6 月2 日未經具結偵訊筆錄,內容與調查局相同,筆錄長達10頁,但於調查局時製作時間長達6 時59分,但於偵查中卻只用13分,時間上均顯不相當,此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2項「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無證據能力。
⒌證人薛忠森、吳怡聆、楊友森、張步青、關仁樹、賴秀雯、
張駿騰、王庭君、朱峰典經具結偵訊證述,未經被告詰問,且該等證人於105 年6 月2 日偵訊筆錄內容與調詢筆錄相同,但於調查局時製作時間分別長達3 時46分、2 時42分、5時2 分、1 時50分、2 時4 分、1 時22分、1 時49分、1 時20分、2 時20分,於偵查中卻僅費時13、20、8 、51、11、
16、10、8 、14分鐘,時間顯不相當,此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第2 項「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故無證據能力。
⒍本件臺南市調處製作之「曾盛烘、杜建益浮增配合廠商採購
一覽表」、「曾盛烘、杜建益虛偽銷貨予配合廠商一覽表」、「曾盛烘、杜建益收受回扣一覽表」及手寫帳冊資料、日曆記事、「曾盛烘、杜建益虛偽向配合廠商採購一覽表暨相關採購單及傳票影本」、被告陳禎於105 年4 月28日提出之「虛偽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均非屬刑事訴訟法159 條之4規定傳聞法則例外範圍內,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杜建益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
⒈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曾盛烘、李建慶、范毅凡,及證人
吳敏菁、張步青、施慧鶯之檢詢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⒉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曾盛烘、李建慶、范毅凡
之未經具結偵訊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有不可信之情形,無證據能力。
⒊「曾盛烘、杜建益浮增配合廠商採購一覽表」、「曾盛烘、
杜建益虛偽銷貨予配合廠商一覽表」、「曾盛烘、杜建益收受回扣一覽表」及手寫帳冊資料、日曆記事,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之文書,無證據能力。
㈢被告范毅凡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
⒈共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蕭維均、劉明軍、陳禎
,證人施慧鶯、吳明芳、謝育伶、楊友森、張俊騰、黃碧蓮、張步青、蘇囿全、王庭君、朱峰典、關仁樹、楊昌龍、過慶鈴之調詢陳述,及共同被告杜建益、蘇囿全之檢詢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⒉共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蕭維均、劉明軍、陳禎
未經具結偵訊陳述,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經具結偵訊證述,未經被告詰問,亦無證據能力。
⒊「曾盛烘、杜建益浮增配合廠商採購一覽表」、「曾盛烘、
杜建益虛偽銷貨予配合廠商一覽表」、「曾盛烘、杜建益收受回扣一覽表,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記錄文書,無證據能力。
二、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之傳聞例外,即英美法所稱之「自己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等情形屬之,與一般供述證據應具備之任意性要件有別。至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自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
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且所謂「不可信之情況」,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3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受訊問時,該共同被告就關於其他共同被告部分之陳述,不論其係以被告身分,抑或經轉換為證人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第2 項傳聞例外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70號、第66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於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3 、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惟按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渠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
159 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是以,共同被告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
159 條之2 規定,在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例外使該陳述具證據能力。
㈤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人於審判中為陳述,既增訂應予錄音或
錄影之規定(刑事訴訟法44條之1 第1 項),然於檢察官訊問證人,及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則無必須錄音或錄影之明文,此應屬立法上之疏漏,是以,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詢問證人時,倘遇有筆錄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相符者,宜解為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排除其證據能力,惟尚難僅因司法警察於詢問或檢察官於訊問證人時,未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即謂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為違背法定程序,或得逕認其為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22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600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65 號判決參照),故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於偵查時所為之證述,仍應由法院依法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㈥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
列文書亦得為證據:⑴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⑵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⑶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本條規定之「特信性文書」,乃基於對公務機關高度客觀性之信賴(如同條第1 款之公文書),或係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如同條第2 款之業務文書),或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如同條第3 款之其他具有可信性之文書),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而容許作為證據使用。亦即該條第1 、2 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 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 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乃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的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乃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的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是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的偽造動機,其虛偽的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的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這些文書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的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的必要。
三、本院之判斷㈠爭執證據能力之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部分:
⒈共同被告(相對於其他被告而言)曾盛烘、杜建益、劉明軍
、陳禎、陳麗如、蕭維均,證人吳敏菁、謝育伶、黃碧蓮、林順菊、薛忠森、吳明芳、吳怡聆、楊友森、張步青、曾雯姬、王貴兒、關仁樹、賴秀雯、張駿騰、李惠美、施慧鶯、蘇囿全、王庭君、朱峰典、楊昌龍、過慶玲、李傳麒於調詢時之陳述及證人蘇囿全於檢詢時所為證述,以及被告范毅凡、劉明軍之國稅局談話記錄,業經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及渠等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但不包括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本身之供述),已如前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之反面解釋,不得作為認定上開被告犯罪事實裁判基礎之證據資料。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李建慶、范毅凡於臺南市調處接受詢問時所
為之陳述(詳如後述),經核與渠等於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內容先後略有不同,且渠等在市調處人員詢問時之陳述,有未於本院審理時為證述之情,參以渠等前開所述,攸關於前開交易是否為不實交易,而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依相關卷證判斷,前開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更無法以其他證據替代,自需探究何者較為可信。而李建慶、范毅凡於臺南市調處接受詢問時,尚未經公訴人起訴,且范毅凡於接受詢問當時亦有律師到場陪同,是李建慶、范毅凡於接受詢問時,因不知起訴事實為何,亦無法確悉其本人是否為本案被告,亦不知何人為本案共同被告,則其以奕崴公司、宏呈公司負責人身分接受詢問時,對於前開問題之供述,自較無負擔而能為毫無保留之說明,是其於臺南市調處之供述,當係針對客觀經歷事實所為之回憶及說明,而無刻意偏頗任一被告之虞。反觀李建慶、范毅凡於本院審理接受交互詰問之時,均業經公訴人起訴而為本案被告之一,且渠等雖認罪,但對於公訴人起訴前開交易屬於不實交易之情均有所爭執,則渠等在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自會有所保留及忌諱,且易受自己及其他共同被告是否被判有罪之外力干擾。因此,李建慶、范毅凡於臺南市調處詢問時所為之前開證述,乃係依憑其個人知覺及記憶,且在較無負擔之情況下所為,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參酌市調處人員詢問前,均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訊問規定,筆錄係交閱覽無訛始簽名等各項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復無證據得以證明認定渠等陳述當時非係基於自由意志而為,或出於不正方法、違法取供之情形,是以各綜合前開人等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堪認渠等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渠等真意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切保障,且互核渠等記憶陳述之正確性,與本案卷證大致相符(詳後述),應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供述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證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前開證人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未經被告對質詰問,亦無證據能力云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均非足取。
⒊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相對於其他被告而言)杜建益、陳麗
如、劉明軍、陳禎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檢察官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至違法取供又偵訊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自渠等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其可信性極高,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復經本院分別傳喚共同被告杜建益於106 年3 月23日、共同被告陳麗如於106 年2月9 日、共同被告劉明軍於106 年1 月5 日、1 月19日、3月9 日、共同被告陳禎於106 年1 月5 日、1 月19日、3 月
9 日、106 年5 月25日,共同被告李建慶、范毅凡於106 年
2 月23日以證人身分出庭並於具結後經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之辯護人詰問完畢,已保障上開被告之詰問權,且上開共同被告於偵訊時皆有錄音錄影為憑,可認檢察官並未有不法取供之情形,渠等之證詞亦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當合於「特信性」、「必要性」之要求,故衡諸上開情形及決議意旨,應認上開共同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前所為之陳述仍具證據能力。至經勘驗結果,雖可認檢察官係逕以調查局詢問時調查筆錄之記載為基礎,複製並移植作為檢察官訊問時之訊問筆錄內容,此種作法是否妥適雖有待商榷,然此種偵訊方式並不違法,而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0日勘驗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范毅凡105 年5 月23日偵訊光碟,雖錄音狀況不佳難以辨識完整內容,但仍得辨識出檢察官有於訊問開始時有告知本次訊問是用以確認本案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范毅凡調查局詢問筆錄,以便將其作為證據,又實際訊問內容雖較偵訊筆錄記載為簡略,亦確有部分不符之情形,而無從直接將偵查卷附前開檢察官訊問時之訊問筆錄記載內容,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實際訊問內容自應以本院前開勘驗結果為準,但仍有經實質訊問,並非逕將原無證據能力之供述轉換為有證據能力之證述,又勘驗偵訊光碟雖因雜訊致完整內容不甚清楚,但就影像及可辨識之語調與內容,堪認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范毅凡係基於自己自由意思,立於證人身分經具結而為證述,檢察官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核無顯不可信之情事,故辯護人所言未經實質訊問故無證據能力云云,殊無可採(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75
0 號判決參照)。⒋證人吳敏菁、謝育伶、黃碧蓮、吳明芳、曾雯姬、王貴兒、
李惠美、施慧鶯於檢察官前之證述,有經合法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合於刑事訴訟法159 條之1 第2 項傳聞法則之例外,故此於檢察官前經具結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另證人薛忠森、楊友森、張步青、關仁樹、王庭君證述因曾經勘驗,其內容自應以106 年6 月22日本院勘驗之結果為準。是辯護人所言上開證人證述未經被告詰問,且有顯不可信之情事,故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可採。
⒌臺南市調處所製作之「曾盛烘、杜建益浮增配合廠商採購一
覽表」、「曾盛烘、杜建益虛偽銷貨予配合廠商一覽表」、「曾盛烘、杜建益收受回扣一覽表」、「曾盛烘、杜建益虛偽向配合廠商採購一覽表」,均非屬調查局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被告陳禎所提出「虛偽交易明細表」,亦非屬其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上開文書均係臨訟特意製作,亦不具有特別可信之例外情況,故以上證據皆無證據能力(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陳禎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有關提示上開「虛偽交易明細表」詰問證人陳禎部分,該部分證述因已成為本院審理中證述之一部分,自仍具有證據能力)。惟被告陳禎之手寫帳冊資料與日曆記事,雖經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及渠等辯護人主張非屬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故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該手寫帳冊資料與日曆記事應係被告陳禎在通常業務過程之紀載,具例行性及可信性,非為訴訟所刻意製作而來,故應屬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至少屬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傳聞法則之例外,依刑事訴訟法159 條之4 規定,當具證據能力。
⒍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除前述一、二經被
告及渠等辯護人爭執部分外,關於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各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均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亦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疪,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上開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自得採為證據。
⒎至其餘被告暨選任辯護人及檢察官所爭執證據能力之供述及
非供述證據,本院並未引用作為認定各被告犯罪之認定依據,自無庸論述有無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㈡不爭執證據能力之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李建慶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⒉查本件公訴人所提出及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其他各項具傳聞
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李建慶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前述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疪,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自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各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之答辯:㈠被告曾盛烘坦承前揭事實欄二㈠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
五、附表六所示部分行為,該部分為認罪之表示,其餘部分皆否認犯行,並辯稱:伊在102 年前並無與立徫公司為虛偽交易或虛增交易金額,102 年後,於被告陳麗如任職採購人員期間,為救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之部分交易有提高交易金額,以籌措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款項均用於北儒公司,伊並未掏空公司;另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奕崴公司之交易均屬真實,自無申報或公告不實財務報表,亦無逃漏稅捐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
㈡被告杜建益坦承前揭事實欄二㈠如附表四編號8 至11、附表
五、附表六所示部分行為,該部分為認罪之表示,其餘部分皆否認犯行,並辯稱:伊在99年、100 年間,並未接受指示協助北儒公司或被告曾盛烘個人財務調度情事,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交易是否不實或虛增金額不知情亦無參與;嗣後除曾向被告陳麗如轉達被告曾盛烘對立徫公司交易案件之成交金額外,其餘部分均未參與,也未掏空公司云云。
㈢被告陳麗如坦承前揭犯罪事實,惟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
陳麗如僅受雇為北儒公司採購人員,對於公司經營管理毫無任何決策之權利,被告陳麗如確實依照曾盛烘、杜建益指示虛增金額填製向立徫公司採購之訂單,此部分固然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刑法第
215 、216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惟虛增金額之目的為何,曾盛烘、杜建益是否利用此法掏空北儒公司資產,以被告陳麗如在本案之職務地位,顯難認主觀上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主觀犯意甚至與曾盛烘、杜建益有犯意聯絡。且被告陳麗如於102 年6 月始於北儒公司初次辦理採購業務,諸多職務內容均係依據杜建益經理指示交辦,依據起訴書附表所載,初次經指示為不實登載時為102 年8 月間,當時被告陳麗如甫任職2 個月,對於交辦職務,於客觀上實難以期待被告陳麗如能有拒絕承辦之空間。如認定被告陳麗如主觀上與曾盛烘、杜建益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共同犯意聯絡而成立犯罪,請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4 項自白減刑規定予以減刑。又被告陳麗如於本案並無任何不法所得,係基於雇傭關係必須服從遵守上級指示之命令,不得有所違逆,涉犯本案犯行實有顯可憫恕之情節,縱量處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最輕法定刑3 年,顯屬過重,有情輕法重之嫌,請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賜緩刑宣告。
㈣被告劉明軍坦承前揭犯罪事實,惟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
劉明軍在調查及偵查階段就已經認罪,也協助檢察官還有調查人員來釐清本件相關帳冊的一個問題,就此部分可認為犯後態度良好,請審酌其犯罪動機及目的,無非是配合其上游大客戶北儒公司的要求,事實上是完全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給予被告劉明軍從輕量刑,緩刑之機會。
㈤被告陳禎坦承前揭犯罪事實,惟其辯護人為其辯稱:同上被告劉明軍部分。
㈥被告李建慶坦承前揭犯罪事實,惟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
李建慶為起訴書附表四(本判決附表八)所示之行為,實係因北儒公司積欠奕崴公司許多貨款,奕崴公司因恐如北儒公司倒閉、破產,則奕崴公司亦遭受嚴重影響,方會在起訴書附表四之交易中增加獲利以減低借款之損失。又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交易,除七-27 、七-28 所示未全部交貨完成(此係因北儒公司突然刪單致未交貨)外,奕崴公司確實均有施作且交付予北儒公司,故附表四編號3 、4 、5 部分如扣除「虛增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應屬交易之貨款,而其中僅有2 筆有支付,未支付之貨款金額尚逾4,000 萬元。除北儒公司尚有上開貨款未給付外,如依本案調查之資料及被告李建慶之流水帳與交易明細可知,北儒公司先前之借款,迄今尚有逾4,000 萬元尚未清償。依上開可知,奕崴公司實際上亦係本案受害人之一,目前被告李建慶亦因北儒公司積欠上開款項,為繼續營運奕崴公司而積欠他人之款項,目前仍尚在處理債務中。如認被告李建慶有罪,請審酌其於本案中,自調查程序以來,就該部分之事實之經過均詳實陳述及自白犯罪,對於事實之調查與釐清應提供相當之助益,就犯後態度應屬良好;另被告李建慶為起訴書附表四交易之情境,僅係因如上述欲透過較高之利益藉以作為減輕借款及貨款之損失,而再借款予北儒公司,亦如上述如北儒公司因資金周轉而迫不能繼續營運,則奕崴公司所有之款項均無法取回,將成為最大之受害人,故被告李建慶所為僅係為了減少借款及貨款之損失。如依起訴書附表四之記載,應可清楚地發現北儒公司並未受有任何之損害,例如,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帳款編號00000-000000000 之款項雖有給付,然貨款僅3,150萬元,而編號3 之交易縱扣除所稱虛增金額後為3,500 萬元,顯然北儒公司就該交易仍積欠350 萬元未給付;編號4 證據編號七-24 帳款編號00000-000000000 ,亦同,顯然北儒公司就該交易仍積欠奕崴公司逾9,000 萬元未給付,亦即如參酌起訴書附表四之資料,北儒公司均已收受貨物卻未清償所有之貨款,足見目前仍未受有損害甚明。懇請從輕量刑,給予被告李建慶得易科罰金之徒刑,供被告李建慶得以奔走因積欠在外之借款,避免影響到家人。
㈦被告范毅凡坦承前揭犯罪事實,惟其辯護人為其辯稱:就犯
罪事實二㈣部分,當時腔體加工交易確屬真正,事後係因鉑陽公司暫緩交易,故無運送機台之事實;犯罪事實二㈤部分,係因被告范毅凡接受被告曾盛烘之建議,嘗試要去做轉型,才購買系爭機器,然因思慮不周,未考慮後續人員訓練、資金、廠房調度存有貸款壓力,才會事後取消交易,尤杜建益處理將機器轉售立徫公司,並非自始即為不實交易云云。
二、本院查:㈠有關下列⒈至⒏北儒公司之沿革、各被告之職稱、職務等節
,有「北儒公司」公司設立及變更資料(見併案㈢卷《以下所引卷宗詳細名稱如卷宗編號對照表所示》涉案證據二部分即第10至140 頁)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等人所不否認,皆堪認定為事實。
⒈北儒公司於94年5 月4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主要經營業
務為觸控面板設備製造、太陽能電池設備製造及LED 磊晶設備製造,於100 年9 月9 日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公開發行,並於同年12月29日經金管會及櫃買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已於105 年3 月25日終止登錄興櫃股票)。
⒉曾盛烘於北儒公司公開發行後,擔任北儒公司總經理,並自
102 年4 月29日起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為北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為北儒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
⒊杜建益為北儒公司之廠務工安課長,並自100 年6 月22 日
起擔任北儒公司董事,於102 年4 月24日解任,於103 年3月1 日起擔任北儒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資深經理。
⒋劉明軍係立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禎則係立徫公司之會計,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主辦會計人員。
⒌李建慶係奕崴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⒍范毅凡係宏呈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㈡又北儒公司於帳面上,與立徫公司、宏呈公司、奕崴公司間
有如附表一至六、八、九所示之交易,各次交易並填製如附表一至六、八、九所示會計憑證等情,為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等人所是認,並有附表七至十二示各次交易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會計憑證在卷可證,此部分之事實亦甚明確,同堪認定。
㈢犯罪事實一㈠⒈99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虛假交易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明軍、陳禎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此
部分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盛烘對於⑴99年6 月25日,北儒公司會計人員曾開立未稅金額2,800 萬元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MU00000000號,含稅金額2,940 萬元)與立徫公司;⑵99年11月22日,劉明軍有指示陳禎以立徫公司名義將2,940 萬元存入北儒公司設於彰化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並辯稱略以:立徫公司於99年4 月間向北儒公司訂購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4 組,北儒公司轉向訴外人精懋精密有限公司(下稱精懋公司)訂購,並於99年6 月25日交貨予立徫公司,立徫公司因此匯款予北儒公司,此有立徫公司訂購單、北儒公司銷貨單、精懋公司訂購單在卷可稽,足證系爭交易並無虛偽不實之情事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北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及立徫公司將款項存入北
儒公司帳戶之事實,有立徫公司訂購單、北儒公司銷貨單、北儒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各1 紙(見偵1 卷第191 至193 頁)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曾盛烘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上開99年間北儒公
司與立徫公司間虛假交易之事實,業據以下證人證述甚詳(為完整呈現證人證述內容及方便說明,故本判決以下引用證人證述部分以表格方式記載):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你是否是立徫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答:對。P18、P18反 │本院卷四││⒉(一直都是你擔任實際負責人?)答:對。P18反 │第18至20││⒊(你是否知道北儒公司的負責人是誰?)答:知道,是曾盛烘。P19 │頁反面、││ 反 │24至26頁││⒋(你們有業務往來以來,是否一直都是曾盛烘先生?)答:對。P19 │ ││ 反 │ ││⒌(立徫公司跟北儒公司之間有無需要跟北儒公司買東西這樣子的需求│ ││ ?)答:買東西是沒有,我純粹是做加工的。P20 │ ││⒍(所以你並不需要跟北儒公司買任何他們公司的東西?)答:沒有。│ ││ P20 │ ││⒎(北儒公司和立徫公司之間,這個交易往來有無曾經有過虛偽不實的│ ││ 情況?)答:我們是按圖報價而已,交易都很正常。P20 反 │ ││⒏(有無什麼不正常的地方?)答:這個怎麼講,就有發票的需求這樣│ ││ 而已。P20 反 │ ││⒐(是誰有發票的需求?)答:北儒公司,因為我們是他們下達,我們│ ││ 照業務做,因為北儒公司是我最重要的加工客戶,公司有指令,我就│ ││ 跟著做,詳細內部我真的不知道。P20 反 │ ││⒑(他們有什麼需求請你們配合,你們是否會配合?)答:只要有下達│ ││ ,我們就一定會配合。P20 反 │ ││⒒(你剛剛提到說北儒公司是你們立徫公司的大客戶,大概佔你們業務│ ││ 的幾成?)答:九成,因為我機械機台多,我加工快,品質也沒問題│ ││ 。P20 反 │ ││⒓(我現在想要一個一個跟你確認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的交易,你│ ││ 們公司在99年6 月25日是否有向北儒公司購買品名「五代濺鍍製程腔│ ││ 體模組」四組?這個情形你有無印象?)答:沒有。P24 │ ││⒔(你們公司到底有無向北儒公司實際買過任何的東西?)答:買東西│ ││ 沒有,只有買中古的刀具。P24 │ ││⒕(你是否知道什麼叫做「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答:不知道。│ ││ P24 │ ││⒖((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93 頁立徫公司訂購單)請你看一下你有無 │ ││ 看過這張你們公司的訂購單?)答:這一張我沒有看過,看陳禎有無│ ││ 看過這一張。P24 │ ││⒗(為什麼會有這個訂購單的存在,你是否瞭解?)答:我真的不瞭解│ ││ ,因為書面上我都沒有在看。P24 、P24 反 │ ││⒘(依照這個訂購的紀錄,以及北儒公司事後開給你們公司的發票,在│ ││ 99年間立徫公司有向北儒公司採購這個「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四│ ││ 組,而且總價是2800萬元之多,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答:這個│ ││ 東西有印象,可是實際這個交易流程怎麼樣,我真的不清楚,我有印│ ││ 象有這項東西,可是這個流程、過程怎麼樣,我真的不清楚。P24 反│ ││⒙(到底有無實際跟他們買這2800萬元的東西?)答:我們沒有買。 │ ││ P24反 │ ││⒚((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71 頁)這是105 年2 月25日你在調查局作 │ ││ 的筆錄,當時調查局的人員有提供這個契約書讓你檢視,然後確認,│ ││ 你是回答說該筆並不是實際交易,立徫公司的訂購單和國內的銷貨單│ ││ 都是北儒公司製作完成後傳真給你用印,立徫公司支付之貨款也是北│ ││ 儒公司先把款項交給你,你已經忘記是哪一種方式,你再將該筆貨款│ ││ 匯入北儒公司的帳戶內,是杜建益要求你配合辦理的,你那時候是這│ ││ 樣回答調查局的人,是否如此?)答:差不多,因為我知道有這樣子│ ││ ,實際什麼情形,書面上怎麼走,我真的不清楚。P24 反 │ ││⒛(書面上怎麼走你是不清楚,檢察官就很簡單的問你,這筆交易是真│ ││ 的還是假的?)答:我沒有做,可是好像有開發票。P24 反、P25 │ ││(你到底有無跟北儒公司買這些東西?)答:沒有,有開發票。P25 │ ││(為什麼那時候會做這樣,就是沒有買,卻有開發票,這是什麼樣的│ ││ 事情?)答:我剛才講的,因為配合公司的程序這樣做。P25 │ ││(請你們做這項假交易的人是否杜建益?還是還有其他的人?)答:│ ││ 說真的,我真的忘記是誰跟我講的,可是我就是說公司要我怎麼配合│ ││ ,我就配合,到底是誰跟我,這件事情99年太久的時間,我真的忘記│ ││ 是哪一位跟我提出要這樣做的,我真的忘記了,太久了。P25 │ ││(請你看一下193 頁的訂購單,這個訂購單的左上角有寫一句話「TE│ ││ LL至志文,曾董告知劉董年底營所稅增加部分由北儒公司負擔」,你│ ││ 是否知道這句話是誰寫的?)答:應該是陳禎寫的。P25 反 │ ││(你看一下171 頁調查局作的筆錄,你那時候有回答調查官說「這一│ ││ 筆不實交易是曾盛烘要求我配合辦理,因為當時立徫公司有配合北儒│ ││ 公司對開發票,年底營利事業所得稅會被多課稅,所以曾盛烘承諾會│ ││ 負擔立徫公司應虛開發票被額外課徵的營所稅」,是否如此?)答:│ ││ 那時候好像曾志文做總經理,應該也是有這回事,因為太久了,要完│ ││ 全把它整理起來很難。P25 反 │ ││(是否確實像你在調查局講的這樣?)答:坦承我是都很配合,那麼│ ││ 久了,起頭是什麼人跟什麼人,說真的很搞不清楚,我就是說事實我│ ││ 有做這個事情,我都全力配合,因為沒有配合就沒有工作做了。P25 │ ││ 反、P26 │ ││(所以這句話講的營所稅增加,是否就跟立徫公司配合北儒公司所做│ ││ 的事情有關?)答:這本來就是他們要負擔,不可能讓我負擔。P26 │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檢察官想要針對這個起訴書所載,就是今天的審理範圍來跟妳確認│本院卷四││ ,首先是關於在99年間立徫公司曾經跟北儒公司購買品名是「五代濺│第47頁反││ 鍍製程腔體模組」四組的這個交易,這個妳是否有印象?)答:這個│面至50頁││ 金額這麼大筆,第一個沒有買這個東西,至於這個金錢的流向,應該│ ││ 也是依他們的指示,至於說要怎麼交代的清楚,講不清楚,我也是老│ ││ 闆存摺、印章給我,我們有入這些錢,然後要匯多少錢回去,類似這│ ││ 樣子,他們會交代說我這次要匯多少,這次要匯多少,所以說妳說的│ ││ 這個什麼「五代」,這個要叫我現在唸,我都還唸不出來,沒有這個│ ││ 東西。P47 反 │ ││⒉(所以立徫公司確實沒有購買這四組機器?)答:對,沒有購買,這│ ││ 麼大筆的金額,我們公司目前的機器也都沒有這些東西。P47 反 │ ││⒊(如果你們公司要跟其它公司叫貨,可能是你們需要的機器或者是其│ ││ 它的原料什麼的,這個東西妳是否會清楚?)答:應該是OK,第一個│ ││ 我們公司如果叫貨的話,一般都是屬於消耗品,像什麼刀具、油料或│ ││ 者是什麼機械維修,除非老闆說他覺得產能,產能就是說需要再買個│ ││ 機器,所以有買那個機器,可是那個都會列入財產目錄,我記得印象│ ││ 中有再買一台、兩台。P47 反、P48 │ ││⒋(所以實際有買什麼東西,妳是否都清楚?)答:對,我們有再買幾│ ││ 台加工的設備,那是龍門銑床跟這個沒有關係。P48 │ ││⒌(確實是沒有價值2800萬這四套設備?)答:沒有。P48 │ ││⒍((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92 頁訂購單)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張你們│ ││ 立徫公司的訂購單,上面品名就是我講的這個腔體模組,數量四,妳│ ││ 有無看過這張訂購單?)答:有,這個我是依照他們的模式要求製作│ ││ 的。P48 │ ││⒎(妳說的他們是指誰?)答:我忘記了。P48 │ ││⒏(是否北儒公司的人?)答:是北儒公司的人。 │ ││⒐(在這個過程之中有無跟杜建益聯繫?)答:99年我覺得好像還沒有│ ││ ,我印象中是這樣子。P48 反 │ ││⒑(是什麼時候才開始跟杜建益聯繫的,妳還有無印象?)答:我沒有│ ││ 印象,一開始有時候都是我們老闆去北儒公司拿回來就交付說這個有│ ││ 要加多少東西,所以說我有跟杜建益說多少,這個我不知道說多久的│ ││ 事情。P48 反 │ ││⒒(這個訂購單是妳做,還是北儒公司的人做的?)答:這一張應該是│ ││ 他們給我格式,然後請我打,我電腦應該也有存檔。P48 反 │ ││⒓(你們老闆劉明軍在105 年2 月25日調查局問他的時候,他說訂購單│ ││ 是北儒公司做的,妳現在是否還記得?)答:不記得,我印象中這筆│ ││ 的話,我電腦裡面好像有存檔,有這張訂單的感覺。P48 反 │ ││⒔(但是不是你們自己自動自發做出來的?)答:不是,這個東西叫我│ ││ 唸都唸不清楚,我怎麼會製作得出來這個東西。P48 反 │ ││⒕(請妳看一下這一張訂購單的左上角,它有一個手寫的一些筆跡,那│ ││ 個內容應該是說「TELL志文,曾董告知劉董年底營所稅增加部分由北│ ││ 儒公司負擔」,這個是誰寫的?)答:這個應該是我備註的。P48 反│ ││ 、P49 │ ││⒖(為什麼會在這張訂購單上備註這樣的字樣?)答:因為跟他們買這│ ││ 個東西,可能會衍生出來一些稅賦的效應,所以說我們老闆怕這樣子│ ││ 的這些東西可能就是要跟他們索取。P49 │ ││⒗(所以是因為這筆交易衍生出來的?)答:對,我才會備註在這一張│ ││ 裡面。P49 │ ││⒘(上面提到的曾董是指誰?)答:那就是指曾盛烘,我的印象中曾盛│ ││ 烘都是屬於曾董,他掛總經理還是怎麼樣,因為他雖然是掛什麼頭 │ ││ 銜,不過我們都稱他曾董,我聽我們老闆都這麼稱呼。P49 │ ││⒙(這個劉董是指誰?)答:就是我們老闆。P49、P49反 │ ││⒚(請妳看一下191 頁,有一個彰化銀行的匯款回條聯,其中是妳在99│ ││ 年11月12日有代理立徫公司匯了2940萬給北儒公司,跟這個訂單的錢│ ││ 是相符的,有無印象這個錢是否妳匯的?)答:是。P49 反 │ ││⒛(為什麼會去匯這筆錢?)答:這個應該是剛剛那筆錢,這個流程我│ ││ 不知道他們是怎麼安排的。P49 反 │ ││(所以這筆2940萬是從哪裡來的?)答:要看存摺的紀錄,我不知道│ ││ 當初的流程是怎樣。P49 反 │ ││(妳看一下這個報價單,金額實際就是2800萬,是加了稅金之後才變│ ││ 成2940萬?)答:對,所以就是跟這一筆一模一樣。P49 反 │ ││(這個情形是怎麼樣?就是這個錢到底是哪裡來的,妳是否知道?)│ ││ 答我不知道,這個錢總之不在我們立徫公司的戶頭。P49 反 │ ││(所以原來應該不是你們的錢?)答:對,公司沒這麼多錢。P50 │ ││(有無可能是你們買下來之後馬上轉手賣給別人賺價差?)答:不可│ ││ 能,這筆錢的話這樣子會有印象,問題沒有那個價差的感覺。P50 │ │└───────────────────────────────┴────┘
③是依上開證人劉明軍前揭⒌、⒍、⒙至之證述及證人陳
禎前揭⒈、⒉、⒌之證述,立徫公司於99年4 月間並未向北儒公司購買「五代濺鍍製程腔體模組」4 組,且立徫公司並無採購上開模組之需求,而係因被告曾盛烘之要求,配合北儒公司為上開虛假交易,且依證人劉明軍上開⒐至⒒、、、之證述,因北儒公司為立徫公司之最大客戶,立徫公司約九成營收大多仰賴北儒公司,是以被告劉明軍對於被告曾盛烘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另依證人劉明軍上開⒚之證述,立徫公司的訂購單和國內的銷貨單都是北儒公司製作完成後傳真給立徫公司,立徫公司支付之貨款也是由北儒公司先把款項交付,立徫公司再將該筆貨款匯入北儒公司的帳戶內等語;再者,上開立徫公司訂購單上亦由被告陳禎記載增加稅金由北儒公司負擔之字句,亦顯見本件並非真實之交易,始會有衍生稅金負擔之問題,故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稱此部分交易係屬不實之情,應屬可採。至被告曾盛烘所辯係北儒公司轉向訴外人精懋公司訂購上開模組交付立徫公司,並舉上開訂購單為證,然北儒公司是否向精懋公司訂購上開模組與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是否有實質交易無涉,亦即縱使北儒公司確有向精懋公司訂購上開模組,亦無從證明立徫公司確有向北儒公司採購上開模組,且觀之上開北儒公司採購單,其採購單價與立徫公司之採購單價完全相同,北儒公司完全無利可圖,實無需為如此三角交易之代購行為,大可由立徫公司逕向精懋公司訂購即可,益徵被告曾盛烘辯稱上開交易並無虛偽不實云云,並無可採。
㈣犯罪事實一㈠⒉99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如附表一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28,000,200元)交易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明軍、陳禎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
開犯罪事實;被告曾盛烘對於⑴自99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一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北儒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有依立徫公司之報價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呈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背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並辯稱:依證人吳怡聆、楊友森、薛忠森之證述,系爭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件並無重新修改報價單而浮報虛增金額之情事,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之供述是否足採,洵非無疑,況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法勾稽系爭採購金額回流予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二人,系爭採購是否果有虛增金額之情事,洵非無疑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一所示北
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陳禎有開立附表一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有附表七證據出處所示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曾盛烘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上開99年間北儒公
司與立徫公司間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業據以下證人證述甚詳:
①證人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北儒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均如前述,另就此部分事實,其並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本件照起訴書所載這個犯罪事實一、就是我們今天審理範圍的事實│本院卷四││ ,是北儒公司在採購的時候虛增採購的金額,對這個事情是否確實是│第22頁反││ 有這樣的事情?)答:(點頭)。P22 反、P23 │面至24頁││⒉(那時候虛增整個過程,要虛增多少錢是由什麼人決定?是由你這邊│、26至28││ 決定,還是由北儒公司那邊決定?)答:沒有,不是我們這邊決定的│頁 ││ 。P23 │ ││⒊(你是否知道是由誰決定的?)答:因為之前這種事情都講一次而已│ ││ ,有時候都拿來問我們陳禎看她有無印象。P23 │ ││⒋(是否說你們後面就開始有默契不用特別這樣講?)答:對,沒有。│ ││ P23 │ ││⒌(到底要虛增多少錢,是跟你講,還是跟陳禎這邊講?)答:有時候│ ││ 我會口傳一下,他也會跟我們小姐講說要怎麼配合這樣。P23 │ ││⒍(你報價的時候是否會報比較高給他們議?)答:不會,正常,我報│ ││ 上去,最多5%給他議價而已,因為我都實在在報。P23 反 │ ││⒎(後續就是由誰來虛增這個價格上去,你是否知道?)答:我沒有去│ ││ 瞭解這一點。P24 │ ││⒏(是你們公司的人,還是北儒公司的人,你是否清楚?)答:陳禎比│ ││ 較清楚,因為我都是負責業務跟報價而已。P24 │ ││⒐(起訴書所載的,就是附表一、附表二,就是只針對其中幾筆,你對│ ││ 這個部分有無意見?)答:沒有。P26 │ ││⒑(這個詳細哪一筆採購有虛增、哪一筆採購虛增多少錢,這個部分是│ ││ 誰最清楚?)答:會計陳禎。P26 、P26 反 │ ││⒒((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正反面)請你看一下這裡有一份表格│ ││ 是陳禎在105 年4 月28日提出來的,依照她自己的供述「這就是立徫│ ││ 公司和北儒公司有不實採購的情形」,對她做的這個表,有無意見?│ ││ )答:會計做的,我沒有意見,因為我真的不知道她有做這個。P26 │ ││ 反 │ ││⒓(這個表格實際上就是起訴書的表格,我們今天的審理範圍就是99年│ ││ 、100 年間,就是起訴書的附表一和附表二,對於這個部分陳禎說這│ ││ 些都有虛增的情形,有無意見?)答:我沒意見。P26 反、P27 │ ││⒔(依照這個起訴書的附表,北儒公司在一些交易中有多付錢給你們,│ ││ 這個多付的錢最後會怎麼處理?)答:有的用匯款的,有的領現金。│ ││ P27 │ ││⒕(是你在處理,還是陳禎小姐在處理?)答:大部分她都跟我去銀行│ ││ 領。P27 │ ││⒖((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你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有提到說有│ ││ 一些金錢的流向,今日我們審理的99年到100 年間有三筆錢是在100 │ ││ 年1 月6 日、100 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5日分別是由陳禎小姐匯│ ││ 入林順菊的帳戶,你是否知道這三筆錢是什麼樣的情形?)答:說真│ ││ 的,我不知道。P27 反、P28 │ ││⒗(所以這些錢跟起訴書附表一、二的交易有無關係,你是否清楚?)│ ││ 答:不知道。P28 │ ││⒘(你們之間如果有立徫公司配合北儒公司這樣的情形,他們多匯的錢│ ││ 是否會全部還給北儒公司的人?還是說你們會留什麼部分的成本?)│ ││ 答:不會,就是留國稅局5%跟年底綜合的這樣。P28 │ ││⒙(你是否把8%左右的錢扣除之後,其它全部還給他們?)答:對。 │ ││ P28 │ │└───────────────────────────────┴────┘
依上開證人劉明軍前揭⒈、⒉、⒌、⒒、⒓之證述,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於99年間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之情形,然因證人劉明軍僅負責立徫公司之業務與報價,會計工作係由被告陳禎負責,是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各筆交易,究竟何筆部分有虛增之情形,虛增之金額為何,自仍應以時任立徫公司會計並實際製作相關會計紀錄者之證人陳禎之證述及所製作之相關帳務資料為準。
②證人陳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在妳任職的期間,立徫公司跟北儒公司之間的交易有無那個金額是│本院卷四││ 不實在,或者是整筆交易都不實在的情形?)答:講到這個,97年我│第45至47││ 這樣一路任職下來到99年的時候才有第一筆,接到這個第一筆的時候│、50至56││ ,我的心裡也是想說這可能只有一筆而已,然後就不會再有,我也知│頁、60頁││ 道這是不對的事情,99年我的印象中第一筆,老闆就是說要開多少,│反面至65││ 緣由我不會問,就是有虛開就是我作的那些報表那個內容。P45 │頁、163 ││⒉(是否從99年開始有虛開發票的情形?)答:對。P45反 │頁反面至││⒊(妳所指的虛開發票是說有交易可是虛增,還是說完全沒有交易,或│164 頁 ││ 者是這兩個都有?)答:兩者都有,不過以有我們加工,然後虛報的│ ││ 這種情況最多,妳講的說完全沒有交易的那個可能只有一、兩筆而已│ ││ ,比較少。P45 反 │ ││⒋(因為妳剛剛有詳細講那個報價,訂單這個過程,如果說今天這種要│ ││ 虛增的情形,這報價的過程會不會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答:剛剛│ ││ 講到我們報價完,就是假設這一筆訂單已經敲定是50萬了,一開始的│ ││ 時候老闆會跟我說北儒公司這方面他們有交代說假設這筆錢要加300 │ ││ 萬,我剛剛是否已經有50萬,所以我就把這300 萬攤提在那幾個ITEM│ ││ 上面,假設20個ITEM,還有數量,我們就要攤提在上面去,所以加起│ ││ 來的總金額就是350 萬,然後這樣子金額的時候,所以老闆知道加多│ ││ 少錢,可是他可能不知道哪一筆,這筆有加多少,這筆沒有加多少,│ ││ 不過如果認真講的話,這個金額如果大的話,應該是可以稍微可以辨│ ││ 認得出來,我是這麼覺得,然後我製作完之後,因為老闆已經知道這│ ││ 筆訂單要加,所以我們就把這個東西也是一樣用報價的方式傳給北儒│ ││ 公司的採購,因為一開始的議價50萬已經都OK了,只是300 萬是追加│ ││ 的部分,所以他們就會直接,如果簽核成功了,就是會傳真過來給我│ ││ ,我只要把那個回傳回去就好了。P45 反 │ ││⒌(所以妳的意思是說這個虛增的階段是在議價完後,然後到實際的訂│ ││ 單,就是確實的訂單出來之前?)答:這樣才能區分說立徫公司實際│ ││ 加工可以拿到的錢是多少,我們老闆在乎的就是這個錢這樣子。P45 │ ││ 反、P46 │ ││⒍(是否所有虛增的情況都是這樣?還是只有一部分,譬如說妳剛剛講│ ││ 的99年一開始?)答:所有虛增的情況幾乎都是這樣,我印象中好像│ ││ 沒有別的情況。P46 │ ││⒎(所以那個錢是妳加的,還是有時候會是北儒公司的採購人員加的?│ ││ )答:一開始他們都請我自己加,他們業務很繁忙,其實做這個工作│ ││ 我也覺得很繁鎖,後來我印象會深刻就是覺得說北儒公司的陳麗如她│ ││ 人很好,她就是說那這要加多少,因為我的年紀比較大,電腦的基礎│ ││ 也不是很好,她就說我幫妳製作好了,也有幾筆曾經是陳麗如幫我製│ ││ 作的。P46 │ ││⒏(所以除了陳麗如以外的採購人員是否都是妳這邊來加?)答:對。│ ││ P46 │ ││⒐(妳平常是怎麼記帳?就是你們公司的記帳是要記什麼東西?)答:│ ││ 其實我們公司算是小型的家庭企業,剛剛老闆說11個,有他的兒子三│ ││ 個在裡面工作,裡面的機台5 至6 台,每個月能衝的營業額以前一開│ ││ 始有做到兩班制,最高的營業額可能有2 、300 萬這樣子,所以帳記│ ││ 的就是比較沒有那麼詳細,有一些像這些資料我會有登錄在電腦,逐│ ││ 筆出貨,幾月幾日有出哪些貨、金額多少,就會跟他們的對帳單來核│ ││ 對,看這樣子跟我記載的是否相符。P46 反、P47 │ ││⒑(所以妳記帳的資料並不是很正式,但是妳剛剛講的那些項目是否都│ ││ 會記?)答:我會記在電腦裡面,就是每個月哪幾家,我開了多少發│ ││ 票請款,我記的那部分是真正請款的金額。P47 │ ││⒒(妳所謂真正請款的金額是指?)答:我們立徫公司加工的金額。 │ ││⒓(所以這個虛增後的金額和實際的金額,妳是否都會記下來?)答:│ ││ 應該是有,除非就是可能會有漏掉還是什麼,我不確定。P47 │ ││⒔((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請妳看一下這個是檢察官起│ ││ 訴你們和北儒公司之間有一些虛增交易的情形,對裡面內容的記載,│ ││ 有何意見?)答:這個是我提供的,所以沒有意見。P50 │ ││⒕(妳是怎麼特定說哪一筆採購是有虛增的情形?妳特定的方式是什麼│ ││ ?)答:第一個那個訂單的金額異常的大,還有它那個料號我們可以│ ││ 去判斷說這個我們之前有加工過,有的都只有幾百元,結果它後來有│ ││ 虛增的話,變成幾千元、幾萬元,你們剛剛看的那三筆訂單,如果一│ ││ 條線的話,我們立徫公司加工的話是50幾萬,如果說六條線也才300 │ ││ 多萬,那個會說衍生到1000萬的話,這樣照常理看就會覺得說這個有│ ││ 問題這樣子。P50 、P50 反 │ ││⒖(除了常理之外,妳有無什麼記帳的資料可以配合佐證?)答:我的│ ││ 電腦裡面也有歷史單價,歷史單價可以看出說這個料號原先單價是多│ ││ 少錢,所以他們如果單價說有問題的話,我說這個原先報價是多少,│ ││ 那你們的單價這樣子有問題。P50 反 │ ││⒗((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正反面)請妳看一下這一份表格,妳│ ││ 有無看過?)答:有,這個是我製作的。P50 反 │ ││⒘(是否妳在105 年4 月28日提出來給調查局的人員?)答:對。P50 │ ││ 反 │ ││⒙(妳這個表格製作的依據是什麼?)答:我從那時候他們有給我北儒│ ││ 公司的光碟,因為訂單的部分我那時候沒有存在電腦裡面,那個光碟│ ││ 裡面可以看出99年幾月份,9 月份的訂單、10月份的訂單、11 月 份│ ││ 的訂單,然後我逐筆逐筆去勾稽,然後一直看到104 年這樣子。P50 │ ││ 反、P51 │ ││⒚(有無提供給妳他們扣到的妳之前記帳的資料?)答:有,不然我的│ ││ 人腦沒辦法記得這麼清楚。P51 │ ││⒛(妳這個表格是否就根據這個明細表做出來的?就是妳在105 年4 月│ ││ 28日提供給調查局所謂你們之間有虛增金額的表格?)答:也有部分│ ││ 從這裡面參考。P51 反 │ ││(還有其它的部分是從什麼地方看出來的?)答:也有一些看他們的│ ││ 訂單,然後也有看我之前每個月會有一些請款的資料。P52 │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一的這個金額,妳剛剛說│ ││ 是根據妳自己做出來的資料,是否確實就是你們之間虛增採購價額的│ ││ 情形?)答:對。P52 │ ││(妳還記得這是否就是妳剛剛講的第一筆?)答:對,99年。P52 反│ ││(那時候妳是直接被你們老闆指示,還是說妳有在跟什麼人聯繫?)│ ││ 答:沒有,一開始完全是老闆指示。P52 反 │ ││(所以要虛增多少金額,這個都是照老闆的指示來處理?)答:對,│ ││ 因為它這次金額應該是2800萬,就是它的金額沒辦法抓到剛剛好,所│ ││ 以有一個零頭。P52 反 │ ││(為什麼會有一個零頭?)答:因為那個有數量,有單價,乘起來的│ ││ 話,不一定剛好會整數。P52 反 │ ││(這個採購人員是否上面所載的薛忠森?)答:應該是,因為那個時│ ││ 候是依光碟他們去看的。P52 反 │ ││(這個報價,還有就是增加虛增金額的部分的情形是否跟妳一開始跟│ ││ 我講的一樣?就是老闆先確認價格,議價之後,然後再報價?)答:│ ││ 對。P53 │ ││(所以照妳這樣講,薛忠森是否應該知道這個錢是有虛增過的?)答│ ││ :這一點我也不知道,我不能很肯定的講。P53 │ ││(再請妳看一下附表二,這個是100 年間虛增的情形,是否金額就如│ ││ 同上面所載的是00000000?)答:對,因為它這個東西都是一樣的東│ ││ 西,它這個金額為什麼都一樣,就是它加工的東西都一樣,所以很方│ ││ 便確認就是這三筆都是同樣的東西,同樣加工那些大陸的東西。P53 │ ││(照這上面所載的採購人員是否就是今天有來作證的吳怡聆?)答:│ ││ 對,沒有錯。P53 │ ││(吳怡聆她知不知道說你們這個報價單是加虛增金額之後再乘上去的│ ││ ?)答:這個跟薛忠森那個情況一樣,我就是不能肯定說他們知不知│ ││ 情。P53 、P53 反 │ ││(但是你們虛增的過程,確實是像妳講的在議價之後就是由妳這邊加│ ││ 上去?)答:對,因為打訂單一定要就是虛增的金額下來。P53 反 │ ││(99年、100 年間這些虛增,會不會是妳記錯了,確實是有做這麼多│ ││ 錢,有無這樣的可能性?)答:不太可能,因為每個月有多少,一個│ ││ 月假設兩班制,200 多萬,妳說一次剛剛那個2800萬,那可能是將近│ ││ 一年的訂單。P53 反 │ ││(所以實際上你們的營業額就是沒有這麼多?)答:對。P53 反 │ ││(這個虛增的錢,北儒公司他們是否會實際的付給你們?)答:會。│ ││ P53 反 │ ││(付款之後該怎麼處理?)答:假設這筆帳款2800萬的訂單,我們不│ ││ 會一次全部加完,他們東西進來的話,會分批進來,在這之間可能也│ ││ 要加工一、兩個月、兩、三個月,我們就是依我們加工好的去跟他們│ ││ 請款,假設他們有付款了,會針對說這邊有大約多少是虛增的,就是│ ││ 要領現金,就像剛剛老闆講的領現金或是匯款的方式。P53 反、P54 │ ││(所以是他們錢進來之後,你們再還給他們?)答:對。P54 │ ││(錢是要怎麼還給他們?)答:一開始那時候老闆會講說領多少現金│ ││ ,領現金出來這樣子,因為金額是屬於大筆的,他不放心我自己一個│ ││ 人去領,所以我們都會一起去領回來這樣。P54 │ ││(是誰去交的?譬如現金要面交是什麼人?)答:是我們老闆拿去,│ ││ 他有時候可能會跑北儒公司,他就拿出去,至於怎麼交,我不清楚,│ ││ 我只是跟他一起去領錢。P54 │ ││(我就是想要問我們今天審理範圍這幾筆,就是99年這三筆,這2800│ ││ 0220元是用什麼方式來拿回去給北儒公司的,妳有無印象?)答: │ ││ 這一點我不太有印象,好像你們那時候都有現金出入,還是匯款出 │ ││ 入的一些叫我看。P54 反 │ ││(這00000000元的錢,是一次,還是分好幾次才回去給他們的?)答│ ││ :應該一次不可能。P54 反 │ ││(因為他們付款是否也是分次付的?)答:對。P54反 │ ││(這五筆的採購是否同一次?)答:沒有,有分開來,這可能是這個│ ││ 專案的什麼大陸的腔體,假設是這麼講,還是什麼2200的,他們可能│ ││ 會講這有幾條線,12條線,這12條線我就是要加到2800萬,所以說就│ ││ 是分攤在那些裡面,所以不是一次,可能會分一、兩個月。P54 反、│ ││ P55 │ ││(99年都是現金的比較多?)答:後來才慢慢有用匯款的方式,後來│ ││ 也有匯款,也有領現金。P55 │ ││(所以妳印象中99年是否應該是用現金的?)答:應該是,可是我不│ ││ 確定,因為我記得我沒有去匯過款。P55 、P55 反 │ ││(這些虛增的錢是全部都還給北儒公司,還是你們有扣掉什麼樣的錢│ ││ ?)答:一開始我記得那時候可能第一次好像是沒有扣到,後來老闆│ ││ 就說這樣以後的稅賦會很可觀,所以有跟我交代說如果有再這種情況│ ││ 虛增的話,就是要加3.5%至4%的營所稅,營業稅5%這是一定固定的,│ ││ 營所稅的話,因為3.5%,會計師跟我說超過3000萬的話,好像稅率會│ ││ 比較高,所以老闆就說如果稅率高一點的話是否應該相對的要跟北儒│ ││ 公司他們要的營所稅的稅金要高一點,所以後來就是5%(應為3%)到│ ││ 4%。P55 反 │ ││(所以就是5%,加上不確定的營所稅,妳說大概3.5%到4%?)答: │ ││ 對。P55 反 │ ││(那是在你們領錢的時候就會先扣,還是說是什麼樣的時候來扣? │ ││ )答:都有,也有就是說假設這次領多少是屬於我們公司多少,他 │ ││ 虛增多少,我就先扣多少,假設這次1000萬裡面虛增的貨款已經到 │ ││ 了,我就先扣,他們有時候可能會說要用到一筆錢,等到下次再一 │ ││ 起扣,也有曾經這樣的狀況。P55 反 │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今天我們審理的部分 │ ││ 是99年、100 年間的部分,所以前五筆大概是100 年1 月6 日、100 │ ││ 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5日、102 年1 月8 日、102 年1 月28日是│ ││ 相對比較近的時間,檢察官想要跟妳確認一下,這些錢都是有交易付│ ││ 款資料,由妳提領之後,然後分別有這些流向,有無辦法確認它跟附│ ││ 表一、附表二之間交易的關係?)答:我不曉得這樣加起來勾稽不勾│ ││ 稽的上,這些就是依照他們的貨款,因為就像我講的,他出貨的次數│ ││ 不一定,還有我們那個訂單有時候會這個跨那個,A 會跨到B 的請款│ ││ ,所以金額要很符合的,可能會有,可是有的可能會不符合。P56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9 頁)剛才檢察官問妳的是說這個表格是│ ││ 否妳99年就做好了?)答:對。P60 反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這個表就不是妳當初做的?)答:│ ││ 不是。P60 反 │ ││ (妳可不可以說一下這個表妳是怎麼做出來的?)答:這個表第一 │ ││ 個我剛才有講過,依照檢察官他們提的北儒公司訂單的光碟,然後 │ ││ 去逐筆核對,然後再依照我自己電腦的資料,這樣子逐筆每個月去 │ ││ 核對那個訂單跟那個金額出來,還有發票的金額,跟發票請款的金 │ ││ 額,這樣子去勾稽出來的。P60 反 │ ││(為什麼妳會去寫所謂虛增金額?)答:這個其實我電腦上面就是有│ ││ 秀這些金額,所以勾稽出來。P60 反、P61 │ ││(我說這個名稱,這每個項目是否妳取的?名字是否妳取的?)答:│ ││ 這個是我取的,我是想說這不是屬於我們立徫公司加工的金額,所以│ ││ 我想說這是虛增的金額,所以我就直接填上去了。P61 │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這幾筆訂單的虛增金額,因│ ││ 為一共有八筆,是否一共有八筆訂單?)答:這五筆是一筆,這五筆│ ││ 是單獨的,另外那三筆是單獨的。P62 、P62 反 │ ││(所以這樣是否兩筆訂單而已?)答:不是兩筆訂單,訂單的話應該│ ││ 是好幾筆,只是他當初說要增加的時候就是要攤在這些上面這樣子。│ ││ P62 反 │ ││(是否附表二也是一樣?)答:附表二就是一筆一筆,就是單獨一筆│ ││ 一筆,所以說可以知道說那一筆就是690 幾萬。P62 反 │ ││(為什麼妳在附表二,妳可以就這三筆金額很確切的知道每一筆虛增│ ││ 的金額,但是在附表一妳卻沒有辦法去區分,妳不是說妳是逐筆逐筆│ ││ 對出來的?)答:我的意思是說第二筆跟第一筆的情形不一樣,那時│ ││ 候是他整筆說要加一個總TOTAL 多少,然後總TOTAL 多少,我已經把│ ││ 它分攤在那裡面去了,所以我沒有再去逐筆抓出來說這一張訂單我附│ ││ 加了多少,這張訂單我加了多少,如果要再用的話,我可能要在私底│ ││ 下再找時間做,可是那時候就是我沒有做這樣的動作,然後沒辦法勾│ ││ 稽出來說這一張我加了多少,這一張加了多少,沒辦法,所以只知道│ ││ 說這裡面是加了2800萬這樣子。P64 反 │ ││(可是這五筆訂單從第一筆是99年10月6 日到最後一筆是99年12月8 │ ││ 日,這中間相差兩個月?)答:對,他們那個東西就是有時候這有12│ ││ 條線的訂單,譬如我做這個東西,做這個A 產品,這個東西有12條線│ ││ ,它訂單可能2 條線、3 條線或是6 條線下,所以會分了六個月下,│ ││ 就是我在這條線裡面我就是要加多少錢,所以才會說這裡已經加了多│ ││ 少,然後剩下的要分攤在多少。P64 反 │ ││(他是否一次指示妳要虛增這麼多金額,還是說分次指示妳?)答:│ ││ 一次指示分批這麼多金額,他們訂單就是沒有逐筆下,所以沒辦法我│ ││ 去逐筆去抓出來多少。P64 反 │ ││(那是誰指示妳的?)答:我忘記了。P64反、P65 │ ││(是否是劉明軍?)答:一開始的時候,我那時候跟北儒公司他們裡│ ││ 面的主管我也不熟,所以我不確定說是老闆還是裡面的主管交代的。│ ││ P65 │ ││(但是妳是否可以確定99年不是杜建益先生?)答:一開始我知道好│ ││ 像印象中接觸的不是他,一開始我沒有接觸過他。P65 │ ││(我就問妳99年跟100 年,100 年是否杜建益先生?)答:我知道他│ ││ 是後面幾年,可是100 年,我不確定,到底他什麼時候開始有介入,│ ││ 我就不知道。P65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8 頁)這個上一次也問過妳,也特別問過│ ││ 說妳製作了很多發票明細表,這是否妳製作的?)答:對。P163反 │ ││(然後表格的框裡面都是剛才講的這些單號、發票金額這些,但是在│ ││ 框外的妳有特別記載這個是否就是你們當時實際加工的金額?)答:│ ││ 對。P163反 │ ││(所以妳在製作124 頁的表的時候,譬如說我現在問妳這個99年,妳│ ││ 在這個124 頁的表裡面關於99年的部分有列一個虛增金額2800,我想│ ││ 請教一下說妳在寫這個虛增金額的時候是否用發票金額去減你們的實│ ││ 作金額算出來是妳的虛增金額,是否用這樣減的方式?)答:對。 │ ││ P164 │ │├───────────────────────────────┼────┤│((提示調2 卷第27頁正反面(同調2 卷第124 頁正反面、偵3 卷第│本院卷六││ 68頁正反面)陳禎製作之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交易明細表1份 │第174 頁││ 及本院資料卷(一)第226 頁、第230 頁反面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反面至17││ (摘錄自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提供藍色光碟片內之名為「北儒│6 頁反面││ 日記帳99-104」資料夾)99年度:發票金額(未稅)合計40,804,520│、181 頁││ 元,核與北儒99年10-12 月份發票明細表及99年10-12 月份應收帳款│反面至18││ 金額相符,惟依北儒各年度會計日記帳顯示,該金額有包含立徫及立│2頁 ││ 仁公司所開立發票,北儒發票明細表及應收帳款金額是否包含立徫及│ ││ 立仁公司所開立發票?)答:我當初記的話,就是有記了三家即立徫│ ││ 、立仁及鈞閎,有可能包括立仁公司的。P174 反 │ ││(妳所製作的那一份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交易明細表,就是調查│ ││ 站那邊認為是虛偽採購的那個資料,裡面99年度的訂單合計金額是36│ ││ ,100,920元,這個部分是否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之採購金額?妳看一│ ││ 下未稅金額的最下面合計欄金額36,100,920元,這個是否北儒公司跟│ ││ 立徫公司99年度的採購金額?(提示調2 卷第27頁正反面)答:是。│ ││ P174反 │ ││(其中有無包含北儒向立仁公司採購金額?)答:這樣看起來是有包│ ││ 含北儒向立仁公司採購金額。P174反 │ ││(那個訂單合計金額36,100,920元,但是發票金額(未稅)金額照妳│ ││ 這邊的記載,請妳看倒數第三欄的最後面合計那裡是40,804,520 元 │ ││ ,為何會有4,703,600 元之差額?就是說訂單金額跟發票金額是有落│ ││ 差的,妳是否還記得?)答:這樣我不記得了,不曉得是否有跨年度│ ││ 的部分,這樣我沒有辦法記起來。P174反 │ ││(妳所列99年度虛增金額28,000,220元是否係以發票金額(未稅)40│ ││ ,804,520元,這個是加上面三個數字(10,274,100元+17,361,180元│ ││ +13,169,240 元)-實際施作金額12,804,300元,這邊是由三個金額│ ││ 加總起來的(3,786,400 元+5,307,100 元+3,710,800元)扣掉之後│ ││ 計算出來就是所謂的虛增金額?)答:對。P174反、P175 │ ││(就其中發票金額(未稅),妳看一下第一個金額10,274,100元、第│ ││ 二個金額17,361,180元、第三個金額13,169,240元其中是否有包括北│ ││ 儒公司向立仁公司採購,而以立仁公司名義開立的發票金額?)答:│ ││ 我忘記是什麼樣的情況了,因為太久了。P175 │ ││((提示本院資料卷㈠第226 頁、第230 頁反面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 ││ 帳(摘錄自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提供藍色光碟片內之名為「北│ ││ 儒日記帳99-104」資料夾)上開發票金額(未稅)10,274,100元是否│ ││ 為本院資料卷㈠第226 頁、第230 頁反面所載傳票日2010/10/31 立 │ ││ 仁公司帳款,這邊是用它的發票金額減掉稅金(2,632,560元-125, │ ││ 3 60元=2,507,200)+ 立徫公司帳款(8,155,245 元-388,345 元=7│ ││ ,766, 900 元)之合計?這兩個金額就是它的傳票是連續的,然後日│ ││ 期也是一樣的,加總起來就是妳所寫的10,274,100元?)答:這樣應│ ││ 該是,因為這是他們的內帳,我不曉得他們的作法是怎麼樣。P175 │ ││(可否跟我們說明一下妳那個10,274,100元是如何算出來的?妳做的│ ││ 這個表裡面第一個金額10,274,100元,是否這樣算出來的?)答:是│ ││ ,我這裡沒有寫明細說我開了幾筆發票,我沒有分開說我當初是開了│ ││ 幾筆的發票。P175 │ ││(因為我們其實並不知道妳的發票金額第一個數字是怎麼出來的,檢│ ││ 察官也沒有說明,但是我們看它兩個傳票是相接的,而且加起來的金│ ││ 額是一樣的,而且傳票是連續的?)答:對,同一天開的,所以就合│ ││ 併起來。P175、P175反 │ ││(請妳回想一下,妳是否這樣算出來的,如果不是,妳是怎麼算出來│ ││ 的?)答:我應該是這樣算出來的沒有錯,不然金額不會都一致。 │ ││ 我想補充一下剛您說差異400 多萬的那個金額,因為一個月的訂單 │ ││ 有時候可能有好幾筆,然後他們虛增的話沒有每一筆都虛增,有的 │ ││ 就是說是屬於立徫公司實際加工的部分,所以它那個發票金額有達 │ ││ 到40,804,520元這個金額比較大的原因就是說有的部分的訂單是沒 │ ││ 有虛增的,沒有虛增的我就沒有列上去。P175反 │ ││(我現在問妳的問題很簡單,就是發票金額為什麼跟妳前面的那個36│ ││ 00多萬元不一樣,就是多了400 多萬,可是妳開出來的發票確實有這│ ││ 麼多?)答:我說的意思是說有虛增的我有列上去。P175反 │ ││(所以我們才會問妳說是否因為有包含立仁公司的發票,才會發票金│ ││ 額會多餘實際採購的金額?)答:這個可能也是其中之一,還有一項│ ││ 就是像我講的有的一部分就是屬於沒有虛增的金額也在裡面這樣子。│ ││ P175反 │ ││((提示本院資料卷(一)第230 頁反面、第235 頁反面、第236 頁│ ││ 、240 頁北儒公司各年度日記帳(摘錄自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 ││ 提供藍色光碟片內之名為「北儒日記帳99-104」資料夾)請妳看一下│ ││ 發票金額(未稅)第二欄17,361,180元是否為本院資料卷(一)第23│ ││ 0 頁反面、第235 頁反面、第236 頁、240 頁所載傳票日2010/11/11│ ││ 立徫公司帳款有三筆(121,760 元+1,679,176元+60,880 元)+2010/│ ││ 11/ 30立徫公司帳款(7,331,789 元-349,133 元=6,982,656元)+ │ ││ (487,670 元-23,222元=464,448元)+ (8,230,740 元-391,940 │ ││ 元=7,838,880)+ 2010/11/30立仁公司帳款(224,175 元-10,675元│ ││ =213,500元)之合計?若不是,是如何計算出來?)答:應該是,因│ ││ 為金額一樣。P175反、P176 │ ││(妳這邊的實際施作金額12,804,300元是否就是北儒公司99年10-12 │ ││ 月份發票明細表(詳見出處)及99年10-12 月份應收帳款中合計欄右│ ││ 方欄位所載金額?)答:這就是我們公司實際施作的金額,所以我才│ ││ 這樣抓出來的。P176 │ ││(妳這邊的發票金額(未稅)與實際施作金額之差額是否即為99年度│ ││ 之虛增金額?)答:對。P176 │ ││((提示調2 卷第120 頁反面至122 頁正面(同偵3 卷第106 頁至 │ ││ 108 頁正面)陳禎105.4.28調查筆錄)這邊是妳在105 年4 月28日調│ ││ 查筆錄,妳當時回答(P .120):因每筆訂單中有多筆施作項目,我│ ││ 會依照劉明軍告知我的虛增總額,將虛增金額分別灌水在施作項目的│ ││ 單價,但並非每筆項目單價都有虛增,所以我也無法用一定的比例將│ ││ 虛增總額平均分配到品項單價上,加上施作項目數量很多,我無法一│ ││ 一指出哪些施作項目是有虛增的,為了將虛增總額還給北儒公司,我│ ││ 會依北儒公司採購訂單中的「製程序號」作為我製作北儒公司發票明│ ││ 細表中的「採購單號」內容來比對,每月我會記錄立徫公司實際施作│ ││ 的金額及發票金額,而發票未稅金額扣除實作金額就是虛增金額,是│ ││ 否真正?)答:對。P176、P176反 │ ││(妳當時回答(P .120正反):99年度北儒公司虛增金額共2800萬22│ ││ 0 元,分別以廠內編號「00000000-000」(專案代號C0 03-01~06)│ ││ 、「0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03-07~12)、「00000000-000」│ ││ (專案代號FC003-13~18)、「00000000-000」及「0000000-000」 │ ││ 訂單」(專案代號FC003-19~24),在該虛增明細表中,99年10至12│ ││ 月有虛增情形,其中10月發票金額為1027萬4100元、10月實作金額37│ ││ 8 萬6400元、11月發票金額1736萬1180元、11月實作金額530 萬7100│ ││ 元、12月發票金額1316萬9240元、12月實作金額3710萬800 元,99年│ ││ 度有虛增的部分發票金額總計為4080萬4520元(未稅),立徫公司實│ ││ 作金額總計為1280萬4300元,虛增金額為共2800萬220 元,是否真正│ ││ ?)答:對。P176反 │ ││(妳當時這個虛增金額表部分是有參照哪些資料所製作出來?是否跟│ ││ 我們今天提示給妳看的資料是一樣的,還是還有其它的資料我沒有提│ ││ 示到的?)答:我是參照立徫公司發票明細、應收帳款明細及核對北│ ││ 儒公司日記帳之資料所製作出來的。P176反 │ ││((提示北儒公司發票QU 00000000 (000000)(立徫99/2010/2016│ ││ 0000000000000/P.2 )、QU00000000(60880 )(立徫99/2010/2016│ ││ 0000000000000/P.2 )、QU00000000(000000)(立徫99/2010/2016│ ││ 0000000000000/P.9 )出處為臺南市調處106 年3 月20日所提供之白│ ││ 色光碟(立徫99)內資料)我剛才在問關於17,361,180元那個部分,│ ││ 我有三張發票要提示給證人看,這個發票是我們從卷內的光碟裡面 │ ││ copy出來的,妳看一下那三張發票是否立徫公司開出去的?這在卷內│ ││ 扣到的,我們這個要把它列為本案證據,它其實都在卷內,看一下這│ ││ 三張發票,它的出處就是那片白色光碟,一樣調查站提出來的,但是│ ││ 現在沒有找到立仁公司的發票?)答:這是我的字跡沒有錯。P181 │ ││ 反、P182 │ ││(那個就是我剛才給妳看的那個表格裡面第一筆、第三筆跟第五筆,│ ││ 請確認上開發票是否以剛才所提示之本院所製作,金額分別為99年 │ ││ 11月4 日121,760 元(未稅)、99年11月9 日,60,880元(未稅)、│ ││ 99年11月25日,464,448 元(未稅)同一筆交易所製作之發票?)答│ ││ :我這邊的金額是符合的。P182 │ │└───────────────────────────────┴────┘
③是依前揭證人劉明軍、陳禎所為證述,被告陳禎確有因被
告劉明軍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採購紀錄虛增採購金額合計2,800 萬220 元之事實,至上開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一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可與之相對應之付款單據(統一發票)部分,詳見附表一之補充說明。又因北儒公司為立徫公司之最大客戶,立徫公司營收大多仰賴北儒公司而來,是以被告劉明軍對於被告曾盛烘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被告劉明軍證述如前,故被告劉明軍、陳禎就此部分立徫公司與北儒公司虛增交易價格之陳述,洵堪採信。且依被告陳禎上開⒙至、、、之證述,其在調詢中所提出之虛偽交易明細表,係參考市調處詢問人員所提供之北儒公司訂單光碟,由公司各年度、月份之訂單及被告陳禎自己所製作之手寫札記、發票明細表、日曆記事等記帳資料加以勾稽後整理而出,而上開資料均為北儒公司會計人員或立徫公司會計陳禎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記錄文書,並非因本案接受調查始製作,應屬特性信文書,而具有高度可信性。又證人陳禎於其所製作之帳務資料有明確記載實際加工金額與發票金額,加以核對後即可得出虛增金額,且依陳禎前揭、至、至之證述,其係依相關北儒公司訂單資料、立徫公司電腦資料、發票金額等帳務資勾稽出虛增金額,故其證述實屬有據而屬可採。至被告曾盛烘雖辯稱證人吳怡聆、楊友森、薛忠森均證述渠等並無受指示調整價格之情事,且依證人陳禎、劉明軍所為證述,亦無從確定上開證人吳怡聆、楊友森、薛忠森對於虛增採購金額一事是否知情,是渠等是否知悉本件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雖無證據可資審認,然證人陳禎、劉明軍2 人始係對於虛增採購金額一事知悉且參與之人,相較於上開證人而言,其證述更為可採。又因上開證人是否參與此部分犯行,並非無疑,故渠等或因確實不知情,或因事涉本身利害關係而避重就輕,或因時隔已久而不復記憶,而為上開證述,是渠等證述之可信程度自不如確實參與其事之被告陳禎、劉明軍為高,自無從為被告曾盛烘有利之認定。綜上,被告劉明軍、陳禎就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曾盛烘辯稱並無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云云,則無可採。
⑶又立徫公司嗣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
(匯入林順菊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 、2 )。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
㈤犯罪事實一㈡100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20,736,000元)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明軍、陳禎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
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盛烘對於⑴自100 年1 月起至同年
4 月止,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二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北儒公司採購人員吳怡聆有依立徫公司之報價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呈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並辯稱:同前所述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二所示北
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陳禎有開立附表二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有附表七證據出處所示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曾盛烘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上開100 年間北儒
公司與立徫公司間如附表二所示虛增採購金額之事實,業據證人劉明軍、陳禎證述同前所述。是依證人劉明軍、陳禎所證,被告陳禎確有因被告劉明軍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採購紀錄虛增採購金額合計共20,736,000元(未稅)之事實,應可認定。至上開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二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可與之相對應之付款單據(統一發票)部分,詳見附表二之補充說明。又因北儒公司為立徫公司之最大客戶,立徫公司營收大多仰賴北儒公司,是以被告劉明軍對於被告曾盛烘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被告劉明軍證述同前,故被告劉明軍、陳禎就虛偽交易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曾盛烘辯稱並無虛增採購金額云云,則無可採。⑶又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
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林順菊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
3 )。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
㈥犯罪事實二㈠101 至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如附表
三至六所示虛增交易金額(未稅金額合計7,905 萬5,814 元)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明軍、陳禎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杜建益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有此部分經本院認定其有罪部分(即由被告陳麗如擔任採購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所示部分,其餘部分經本院認定其無罪,詳後述無罪部分之說明);訊據被告曾盛烘對於⑴101 至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北儒公司採購人員楊友森(附表三除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外部分、附表四編號1 至
8 )、薛忠森(附表三採單日期為101 年12月11日部分)、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有依立徫公司之報價製作如附表三至六所示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呈報曾盛烘核准後,陳禎即據此開立附表三至六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均不爭執,且坦承確有由陳麗如擔任採購部分(即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事實,然否認就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 部分有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申報及公告財報不實犯行,並辯稱:上開交易均無不實,則被告曾盛烘自無任何不實申報及公告財報之犯行云云。經查:
⑴有關前揭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三至六所
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陳禎有開立如附表三至六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有附表七證據出處所示之發票、入帳傳票、付款傳票、採購單(託外製令訂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曾盛烘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北儒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均如前述,且就此部分其另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前一次你有提到說立徫公司有配合北儒公司一些業務上的需要,這│本院卷四││ 個配合的時間點從101 年到104 年之間是否還有這樣的情形?就是我│第180 至││ 們今天審理的範圍101 年到104 年有無這樣的情形?)答:有。P180│183 頁反││ 、P180反 │面 ││⒉(一直配合到什麼時候,你是否還記得?)答:配合到104 年。P180│ ││ 反 │ ││⒊(在101 年到104 年所謂的配合是怎麼樣的情形?)答:模式也是以│ ││ 前,就是從一開始的模式走下來,就沒有再變了。P180反 │ ││⒋(你們有無就是實際交易的金額在上面虛增金額之後就是北儒公司實│ ││ 際付款的金額大於實際交易的金額這樣的情形?)答:有。P180反 │ ││⒌(這就是你所謂的配合的情形之一嗎?)答:對。P180反 │ ││⒍((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三)請你看一下這是起訴書檢察官認為說│ ││ 你們在101 年到104 年之間,立徫公司和北儒公司之間的交易就是有│ ││ 虛增採購金額,導致這個交易金額有虛增,你對於這些金額、這些交│ ││ 易以及這些表格內容有何意見?)答:我沒有意見,這些表格都是事│ ││ 情發生我才看到的,從前都沒有這個。P180反、P181 │ ││⒎(依照剛剛證人陳禎的說法,起訴書這些表格是依照她自己的記帳的│ ││ ,像是發票明細、應收帳款等等去整理出來的,你對於她整理出來這│ ││ 數字有何意見?)答:沒有,因為我從來沒有在看帳目的,我都看結│ ││ 果,一個月營業額,我多少工作進來,營業額多少,我就注意這個,│ ││ 剩下都陳禎在做,我沒有在過問。P181 │ ││⒏(所以公司的記帳還有相關的這些帳冊的管理是否都是由陳禎負責?│ ││ 是否跟你前一次講的一樣?)答:對,我從來沒有在看。P181 │ ││⒐(所以到底虛報了多少金額,這個你自己是否清楚?)答:不清楚,│ ││ 是知道有,可是不清楚。P181 │ ││⒑(你為什麼會知道有?我是說101 到104 年,前一次99年到100 年我│ ││ 就不問了?)答:因為有時候杜建益會跟我提,我會跟小姐講,小姐│ ││ 會去跟他們公司去確認是多少這樣,我知道有,我不會去管它多少,│ ││ 我注意的是我該做的加工多少,我只要你給我料,剩下我就沒有再注│ ││ 意這個,因為這數字東西我比較不習慣弄。P181 │ ││⒒(你是否說有時候杜建益會跟你講要虛增多少?)答:對。P181 │ ││⒓(有三位採購人員楊友森、薛忠森和今天有到庭的被告陳麗如,你是│ ││ 否跟這三位議價?)答:都議價而已。P181反 │ ││⒔(至於後續虛增的部分是否由你來處理?)答:不是,只是杜建益也│ ││ 會跟我講,詳細我會跟陳禎說妳去瞭解怎麼樣做。P181反 │ ││⒕(因為你前一次有提到說,就是我想要確認一下,杜建益到底是從什│ ││ 麼時候開始會跟你說就是要虛增金額的事情?)答:是他什麼時候開│ ││ 始進公司,他之前有好幾個來來去去都待半年多或多久,那不管,我│ ││ 也都忘記他的名字,從那時候就開始有,後面就由杜建益來接洽這個│ ││ ,之前99年還是什麼時候開始有類似,那時候他公司的人員走來走去│ ││ ,有的沒有待半年、幾個月走了,後面就杜建益待比較久這樣。P181│ ││ 反、P182 │ ││⒗(可是他什麼時候接,你不記得了?)答:我不記得了。P182 │ ││⒘(但是老闆是否一直是曾盛烘先生?)答:對。P182 │ ││⒙(所以你對今日陳禎證述的內容,你是否也都沒有意見?)答:是。│ ││ P183反 │ │└───────────────────────────────┴────┘
依上開證人劉明軍所為證述,其證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於101 年至104 年間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之情形,然因其僅負責立徫公司業務與報價,會計工作係由被告陳禎負責,是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各筆交易,究竟何筆部分有虛增之情形,虛增之金額為何,自仍以時任立徫公司會計並實際製作相關會計紀錄者之證人陳禎之證述及所製作之相關帳務資料為準。
②證人陳禎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除同前述共通部分均引用外,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其並證述: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正反面)上次也有跟妳確認過,請問│本院卷四││ 這個表格妳有無看過?)答:有。P144 │第144 至││⒉(這個表格是何人製作的?)答:我製作的。P144 │149 頁、││⒊(是否妳提出給調查局的人員?)答:對。P144 │152 頁正││⒋(妳前次作證的時候妳有提到說北儒公司跟立徫公司之間的交易會有│反面、16││ 浮報的情形,這個情形是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答:99年。P144│0 至178 ││ 、P144反 │頁反面 ││⒌(一直到什麼時候?)答:我離職的時候是104 年10月底,可是最後│ ││ 的一個CASE好像是104 年3 、4 月的樣子。P144反 │ ││⒍(上面有提到說在101 年到104 年間,立徫公司和北儒公司之間的交│ ││ 易有虛增金額的情形,是否如此?)答:對。P144反 │ ││⒎(這個內容是否也都是妳自己製作出來的?)答:對。P144反 │ ││⒏(就101 年到104 年間,妳這些表格製作的依據是什麼?)答:這個│ ││ 裡面有綜合到說我自己的電腦的作業,然後還有檢察官提供給我的北│ ││ 儒公司的訂單,因為有的採購單號那些的明細我比較沒有詳盡,所以│ ││ 有再兩者對照。P144反、P145 │ ││⒐(所以是綜合妳自己的記帳資料?)答:對。P145 │ ││⒑(那些記帳資料是否妳因為這件案子被調查才作的?)答:不是,我│ ││ 原本就有紀錄。P145 │ ││⒒(是否妳在當會計的期間記載的?)答:沒有錯。P145 │ ││⒓(妳是否可以說一下是什麼樣的記帳資料?)答:那時候我會歸類在│ ││ 每個月的出貨明細,那個檔案怎麼講,現在有一點忘記了。P145 │ ││⒔(妳看一下,這表格上面最後一欄有個來源依據?)答:對,就是那│ ││ 個發票明細,每個月。P145 │ ││⒕(這些是否就是妳根據製作的資料?)答:對。P145 │ ││⒖(妳是怎麼記載的,而會讓妳自己知道說哪一筆交易有不實的情形?│ ││ )答:因為如果說你有虛增的話,那我們就不用就是再有錢匯回的問│ ││ 題,所以我後面就不會備註,如果是屬於正常的話,譬如說這一筆50│ ││ 萬,然後完全沒有虛增的話,我就不會再另外備註,如果有說虛增多│ ││ 少,我會額外備註說這一筆的訂單有虛增多少金額這樣子。P145、P1│ ││ 45反 │ ││⒗(這些記帳的資料,當初是否有留在哪邊?)答:在立徫公司的電腦│ ││ 裡。P145反 │ ││⒘((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37-177 頁)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些標題是│ ││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從100 年5 月份開始的發票明細表,一直到│ ││ 161-177 頁也有一些類似的表格,最後一份我看到的是104 年5 月份│ ││ 的,這個發票明細表是否妳剛剛所謂的妳用來製作這些表格的依據?│ ││ )答:對。P145反 │ ││⒙(所以是否一開始記帳的時候就有每個月逐月在做?)答:對。P145│ ││ 反 │ ││⒚(這些表格我們要怎麼看才知道說哪一筆交易是有虛增的?)答:例│ ││ 如第138 頁這邊,因為它這個訂單如果一筆交多少錢的時候,有時候│ ││ 是會分好幾個月製作,然後等於說如果說100 年1 月我開了800 多萬│ ││ 的發票,這裡有一個0000000 ,最下面的總結,然後再來旁邊就是稅│ ││ 額,然後0000000 這就是含稅的金額,然後其中這個虛增的部分5321│ ││ 950 就是屬於虛增的,然後實際0000000 這就屬於立徫公司本身製作│ ││ 的這樣子。P146 │ ││⒛(所以都是同樣的道理?)答:對,我如果有備註的話,大部分都是│ ││ 依據這樣子,然後會去區分說我們實際立徫公司製作的部分是多少。│ ││ P146 │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213-227 頁反面)請妳看一下這邊有一些表│ ││ 格,它這個標題上面寫的是幾年幾月份的應收帳款,這些表格妳有無│ ││ 看過?)答:這是我製作的。P146 │ ││(這些表格是在什麼時候製作的?)答:每個月,我如果開完發票的│ ││ 時候就會製作上去每一家公司有需要請款多少我就會製作。P146 │ ││(所以並不是妳被調查之後妳才做的?)答:不是。P146 │ ││(這些表格有無辦法看得出來妳剛剛講的北儒公司和立徫公司之間交│ ││ 易有虛增的情形?)答:這裡的話我也有備註到一些,可是不曉得有│ ││ 沒有齊全,如果說要舉例的話,214 頁的102 年3 月北儒公司有一個│ ││ 141萬多的部分,後面我就有寫一個「回100 萬」。P146反 │ ││(所以這個「回100 萬」的意思是什麼?)答:就是回去給北儒公司│ ││ 。P146反 │ ││(之所以要回去給北儒公司的原因是因為什麼樣?)答:就是他們針│ ││ 對那個訂單有虛增的部分有回的部分。P146反 │ ││(所以前面的這個合計的帳款並不是實際應該要給你們的帳款,而是│ ││ 你們虛增之後多給你們的錢的總合,是否如此?)答:對,因為它這│ ││ 個是含訂單,要跟著訂單的金額走。P146反 │ ││(所以只要有寫「回」的這個情況就是妳剛剛所說的有虛增的情況?│ ││ )答:對。P146反 │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三)妳對起訴書附表三就你們101 年到 │ ││ 104 年間,立徫公司和北儒公司之間的交易有虛增的情況,就是妳對│ ││ 於這上面所記載的這個表格的內容、虛增的金額等等的,這些有無意│ ││ 見?起訴書附表三就是從101 年度到104 年度之間,把你們兩家公司│ ││ 有虛偽交易就是有虛增採購價額的情形列出來,對這個表格的內容有│ ││ 何意見?)答:這是我製作的,沒有。P146反、P147 │ ││(妳前一次也有提到說是怎麼去更改這個價額的,那個情形是否也都│ ││ 實在?)答:對。P147 │ ││(這幾筆採購,採購人員總共有三個,一個是楊友森,一個是薛忠森│ ││ ,有一個是陳麗如,在他們三個裡面,妳去更改這個採購價額的情況│ ││ 是否都一樣?還是說有什麼不同?)答:因為他們採購的人員也換了│ ││ 好幾個,就是說連同吳怡聆、薛忠森、楊友森、陳麗如,到陳麗如後│ ││ 面這一段,一開始的話,楊友森的階段好像就是我們接洽的月份不長│ ││ ,然後薛忠森他接洽的業務是他有變更,就是他本來是品管,後來又│ ││ 改成採購,後來又改成什麼噴砂的,所以接洽的業務不深,等於後來│ ││ 就是,原則上模式都是一樣,只是後來就是跟陳麗如這一段我記得比│ ││ 較清楚這樣子。P147、P147反 │ ││(妳在跟陳麗如接洽訂單這段期間,那個金額是由妳來負責更改,還│ ││ 是陳麗如?)答:一開始的話,那時候陳麗如跟我可能比較沒有那麼│ ││ 熟悉的時候,都我自己改,後來就比較熟悉,加上有時候工作多,然│ ││ 後她的電腦也比我好,那EXCEL 要改,她有時候會跟我說那我幫妳改│ ││ 一改,我幫妳直接攤上去就好這樣子。P147反 │ ││(所謂改價錢的情況是否跟妳前次所述相同?就是議價之後再平均分│ ││ 攤上去各個項目?)答:對。P147反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90 頁反面)請妳看一下,這個是陳麗如她│ ││ 在105 年4 月8 日在調查站作的筆錄,當天筆錄她有到說你們是怎麼│ ││ 虛增金額的情況,然後她是說有時候在立徫公司報價前,有時候在立│ ││ 徫公司報價後,杜建益會把虛增的灌水金額告訴她,通常立徫公司會│ ││ 把實際的報價單傳給她,然後她會依照杜建益的指示修改灌水的金額│ ││ ,分別分攤在立徫公司所送來的報價單上進行修改,再把修改後的報│ ││ 價單用電子郵件回傳給妳,請妳列印出來之後蓋公司的發票章,再回│ ││ 傳到北儒公司,另外她也會製作一份照杜建益需求灌水金額,再加上│ ││ 百分之10的報價單給妳,請妳一併蓋章傳給她,作為供她有議價的假│ ││ 象之用,她說那時候虛報的情形大概是這樣子,是否跟妳所知道的一│ ││ 樣?)答:是這樣子,可是那個10% 報價這個,好像沒有每次。P147│ ││ 反、P148 │ ││(好像沒有每次,就是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答:是,等於說沒│ ││ 有議價,就是好像講完價錢就直接傳那個模式,沒有再加上灌水這個│ ││ ,好像沒有每次都這樣子。P148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200-201 頁反面)這邊有二份估價單,這裡│ ││ 面的品名、材質、圖號、規格還有數量都一樣,只有單價和總價不一│ ││ 樣,在第一張估價單後面有一個備註,請妳翻到200 頁反面,有寫說│ ││ 「以上皆前價」,這個是誰的字?)答:這是我的字。P148 │ ││(這兩張估價單是怎麼樣的情形?)答:就是如同我上次講的,這應│ ││ 該是屬於我們的第一次報價,然後我就是先去核對它的那個料號,就│ ││ 它的價錢,就是都已經我們有施工過,就是有前價了,所以我就會寫│ ││ 上說「此批都是前價」,如果說有新的價錢,我會給我們老闆去核說│ ││ 這個是沒有加工過的,就不是屬於前價的範圍,那可能就我們報價,│ ││ 他們會再議價是這樣子。P148 │ ││(這兩張看起來是一樣內容的估價單,那價錢不同的原因是什麼?)│ ││ 答:這個它上面寫的專案代號FS002Y027 ,這是同一筆的東西,然後│ ││ 一樣的東西、一樣的數量,然後這一筆應該是屬於它就是有加100 萬│ ││ 。P148、P148反 │ ││(所以是否第一張是原始的價格,第二張是虛增之後的價格?)答:│ ││ 是。P148反 │ ││(所以北儒公司和立徫公司之間的交易,如果有虛增的情形,是否就│ ││ 是會有這樣子的情形?)答:就是這樣的模式。P148反 │ ││(你們跟北儒公司之間是否會有這種完全沒有交易,但是還是開發票│ ││ 給他們的情形?)答:就像剛剛那兩筆。P149 │ ││(剛剛有問妳的就是今天我們審理的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說101 年│ ││ 到104 年之間虛增金額,第二個就是說關於103 年、104 年分別有兩│ ││ 筆,就是沒有實際交易,但是卻有開發票這樣的情形,妳是否還記得│ ││ 這些交易,對方就北儒公司跟妳聯絡的人是誰?)答:103 年、104 │ ││ 年這邊應該是杜建益沒有錯,101 年這一塊有爭議,我就忘記是誰。│ ││ P152 │ ││(所以妳應該是確定說從103 年後是杜建益跟妳聯絡的,這妳可以確│ ││ 定?)答:對,然後再往前推的話,101 年我印象中可能是還沒有,│ ││ 可是我不確定是誰。P152 │ ││(所以說錢要虛增多少,然後錢要怎麼還給北儒公司,是否都是杜建│ ││ 益這邊跟妳聯絡的?)答:後面這邊是。P152 │ ││(就是妳剛剛所說的103 年後妳都可以確定?)答:對,實際的年期│ ││ 我是沒辦法敲定,不過我印象中是後面這2 、3 年就是杜建益,然後│ ││ 再往前的話,因為那時候好像比較沒有那個,有時候可能是老闆還是│ ││ 北儒公司的採購經理還是什麼的。P152 │ ││(妳說的老闆是否劉明軍跟他們那邊的人聯絡?)答:對,劉明軍他│ ││ 有時候去北儒公司回來就說這個東西可能要加多少。P152、P152反 │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245-248 頁與杜建益LINE對話紀錄)請妳看│ ││ 一下,這是跟一個杜建益LINE的對話紀錄,這些對話紀錄妳有無看過│ ││ ?)答:有,這我的手機裡面的。P160 │ ││(這是否妳跟杜建益的對話?)答:對。P160 │ ││(這個時間,因為檢察官只能看到時間是12月26日、12月31日或是2 │ ││ 月4 日等等,並沒有看到年份,妳是否還記得這是你們哪一年的?)│ ││ 104 年。P160 │ ││(是104年的對話?)答:103年底、104年初。P160、P160反 │ ││(為什麼會有這些對話,然後存摺、帳戶資料傳來傳去的?)答:因│ ││ 為他們就是我講的回的部分或者是說借貸的部分,杜建益他就是會說│ ││ 把錢匯到哪幾個帳號,然後那個帳號要多少錢,那個帳號要多少錢,│ ││ 然後分別匯回去這樣子。P160反 │ ││(所以那時候是杜建益跟妳直接聯繫的?)答:對。P160反 │ ││(因為妳剛才說妳在立徫公司是任職到104 年10月底,妳104 年有無│ ││ 做這樣的表?)答:後來104 年的話,我好像都是寫在像剛剛講的那│ ││ 個年曆裡面。P161 │ ││(妳99年到101年有無做這樣的表?)答:沒有。P161 │ ││(那時候為什麼不做?)答:那個時候因為一開始沒有想到,就是單│ ││ 純的說加多少回多少,只是現在後來就是有比較除了加回,還有不是│ ││ 分一次回,又分好幾次回,然後又有一些就是跟老闆之間的借貸,所│ ││ 以我就想說那我稍微記一下,方便自己的管理這樣子。P161、P161反│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200-201 頁二份估價單)這個也是剛才檢察│ ││ 官有提給妳看的,然後她請妳比較說第一份與第二份兩份因為品名相│ ││ 同,但是最後金額不同,所以妳認為比了兩份估價單之後它的差額就│ ││ 是虛增的金額?)答:對。P163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正反面)我跟妳確認一下,因為妳剛│ ││ 才說這個表是妳作的,然後有一欄是虛增金額,請問妳在這個表上面│ ││ 的虛增金額這一欄從上面一直看到最下面,看到第二頁,這些所有的│ ││ 虛增金額有哪一筆虛增金額是妳用比較二張採購單的方法比出來說有│ ││ 一個虛增金額,還是妳有別的依據?)答:像剛剛這一筆你講的那個│ ││ 200 頁、201 頁,你現在剛好講到這一筆,所以這樣子剛好可以看得│ ││ 出來它的訂單就是可以看得出來。P163 │ ││(不是,我的問題是妳當初在做這個表的時候,有哪一筆的虛增金額│ ││ 是用剛才那個方法比對出來的,還是妳有別的依據?因為我們剛才整│ ││ 個過程妳有很多依據,我現在只是要跟妳確認?)答:因為他們的訂│ ││ 單的製作,北儒公司訂單的製作,他們只有一份,就是已經是虛增後│ ││ 的,所以沒有虛增前的那種訂單,這是正式的。P163 │ ││(我只是要跟妳確認說妳當初在做這個表的時候,並沒有任何一個虛│ ││ 增金額是用比對兩個訂單去比出來的這種,這樣判斷出來是虛增金額│ ││ ,我只是要知道妳的方法而已?)答:訂單沒有。P163、P163反 │ ││(我接下來就要請教妳這個表,妳看124 頁這個表倒數第二欄是否有│ ││ 一欄叫做實際施作金額?)答:對。P163反 │ ││(然後這個實際施作金額妳製作的依據是什麼?)答:就是我們跟北│ ││ 儒公司請款的金額,就是我們自己加工的金額。P163反 │ ││(我現在只問妳實際施作金額?)答:我們立徫公司加工實際的金額│ ││ 。P163反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145 頁發票明細表)妳看一下145 頁│ ││ ,這個也是跟妳剛才的模式一樣,在框框外面也有列一系列的數字,│ ││ 請問這一系列的數字是否也是妳的實際施作金額?)答:對。P164 │ ││(妳的實際施作金額為何會跟這個表上面的發票金額欄一模一樣?妳│ ││ 的框框裡面第一個是375500元,然後妳框框外面的也是375500元,為│ ││ 什麼這兩個金額會一樣?)答:它只擷取這個部分,它這個應該還有│ ││ 上面的東西,我再解釋一下,因為它這個就是說,這個是差別差異在│ ││ 訂金的部分,這個訂單應該是指2000多萬,然後有一個訂金它就是多│ ││ 少,所以說6726就後面這三筆就是有不一樣,所以它這個發票明細表│ ││ 第一次給我請款的時候,我應該是開了多少金額,實際的那個,剛剛│ ││ 你講的那個,我們做的跟北儒公司加減的那個情況應該不在這一格。│ ││ P164、P164反 │ ││(妳看倒數下面那個,如果說框框外面是實際施作金額,妳的最後一│ ││ 筆,我知道妳講訂金,但是這個實際金額甚至比妳的發票金額還大?│ ││ )答:我說的意思是說他的訂金先開一部分,然後往後他還會再開,│ ││ 它這個有可能跨月份,12、1 、2 月份,我12月份開的發票明細就是│ ││ 1700多萬,可是它那個全部的訂單應該有2000多萬,他是先叫我開訂│ ││ 金67萬多,所以我這個是做備註這樣子,然後你講的那個加減的,應│ ││ 該不只這一欄,應該還有別張是這樣子。P164反 │ ││(我聽不懂妳的意思?)答:這個是1 月份我跟北儒公司請款的,然│ ││ 後他們就是依照他們的那個訂單的指示,我這一筆可以百分之百請款│ ││ ,然後其它的幾筆可能訂金只給你先百分之30的請款,所以我這次的│ ││ 請款只能1700多萬,可是他下的訂單有2000多萬的意思,我只請了部│ ││ 分,還有一部分還沒有請到是這個意思。P164反、P165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62 頁)請問162 頁這個框框外面的475 萬│ ││ 是什麼意思?)答:就是這四筆訂單總共加了475 萬。P165 │ ││(這是否妳的實際施作金額?)答:不是,這是增加的金額。P165 │ ││(妳如何判斷這個框框外面的475 是什麼意義?)答:這就是回北儒│ ││ 公司的意思,因為我下面還有註明人民幣的一些回去的匯率的換算,│ ││ 就是那個金額,還有一個框框,這筆的金額整個就是當初本來是要用│ ││ 美金,後來又改人民幣,改來改去,我忘了是哪一個幣別,那個也有│ ││ 水單。P165反 │ ││(我的問題是妳這邊沒有記載回,為什麼妳這邊可以判斷出來說這個│ ││ 就是回的金額?)答:我說的下面還有一個人民幣,當初就是有回這│ ││ 個人民幣。P165反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69 頁發票明細表)剛才檢察官異議,我現│ ││ 在還是找一個發票明細表給妳,這上面就有寫北儒,妳剛才那個475 │ ││ 萬沒有寫回北儒,這邊有寫回北儒,所以妳到底什麼時候會寫回北儒│ ││ ?什麼時候不會寫回北儒?)答:我沒有特定說一定都會寫,因為有│ ││ 增加的部分就是屬於回的部分,我們也沒有跟別家公司有這種情況,│ ││ 也沒有回到說別人的私人帳戶,所以我沒有一定都有寫回北儒這樣子│ ││ 。P165反、P166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77 頁發票明細表)這邊寫的3000萬是什麼│ ││ 意思?)答:就是這五筆訂單加了3000萬。P166 │ ││(剛才提示的調二卷字第177 、169 、162 頁,這三個發票明細表都│ ││ 沒有妳說的實際施作金額?)答:177 頁這一張應該是有。P166 │ ││(妳的實際施作金額在哪邊?)答:右手邊有一個5800,然後那個訂│ ││ 單的單價是3265。P166 │ ││(妳如何確定這邊就是實際施作的金額?)答:這個金額我看得懂,│ ││ 而且你用換算公式乘起來的話,我們實際的金額就是23200 ,5800乘│ ││ 於4 就是23200 ,這就是我們施工的單價。P166 │ ││(所以其實妳的發票明細表不見得每次都有記實際施作的金額?)答│ ││ :因為我忘記是有沒有每次,不過基本上我都會這樣子抓出來,這樣│ ││ 才能知道說這一筆是多少,一開始有的是只有說我這個東西只加了60│ ││ 萬,所以就可以回60萬,我不需要再去換算說這個多少多少,他們有│ ││ 的加的金額不一致。P166、P166反 │ ││(如果妳沒有記這個發票明細表(剛才提示的幾張),裡面如果沒有│ ││ 實際施作金額的話,會不會是在那個發票明細裡面不需要去區分實際│ ││ 施作金額跟沒有實際施作金額?)答:應該就是說我可以判斷出來那│ ││ 就是虛增的,所以不需要再去挑出來實際金額是多少。P166反 │ ││(妳的依據是什麼?)答:這個就是我講的,這個我們有一個單價,│ ││ 我的電腦裡面有一個歷史單價,歷史單價我可以知道說這個品號我們│ ││ 加工過是多少錢,不是屬於這個多少錢的,3 萬多元的這個根本不是│ ││ 我們可以請款到的金額,所以這稍微一看就可以看得懂,尤其你做帳│ ││ 做這麼久。P167 │ ││((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在124 頁裡面,因為妳有列了這個│ ││ 虛增金額,就102 年的這些虛增金額,從上面200 萬一直下來這幾筆│ ││ ,然後妳的來源依據都寫發票明細表,這些虛增金額其實都不是在發│ ││ 票明細表上直接寫虛增金額,而是妳用推算出來的,是否如此?)答│ ││ :應該有的上面會有寫。P167 │ ││(寫什麼?)答:發票明細表就是說有寫多少,就是增加或者是說像│ ││ 剛剛寫的回什麼的。P167 │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三)剛才妳說這個起訴書的附表三是根據│ ││ 妳提供的資料做的?)答:是。P167反 │ ││(最後一欄北儒公司付款與否,請問妳是依據什麼資料做判斷?)答│ ││ :我有每個月做那個應收帳款,剛剛有看到,我有時候在後面會寫說│ ││ 幾月幾日他們已經有匯款還是有收到支票這樣子。P167反 │ ││(所以妳是根據應收帳款的那個表做出來的?)答:對,每個月就是│ ││ 我開完發票有請款,請款在後面的備註會寫說幾月幾日有貨款金額多│ ││ 少,然後票期是多少,有備註上去。P167反 │ ││(妳有提到說妳跟杜建益至少在103 年到104 年這個期間,就是說妳│ ││ 跟他關於款項的部分有做聯繫,請問你們聯繫的內容是什麼?)答:│ ││ 聯繫的內容就包括說哪一筆的訂單可能再來要生產2200了,這筆訂單│ ││ 需要虛增多少,也有曾經電話這樣子聯絡過、交代過,然後也有我們│ ││ 老闆直接跟我講,再者就是說等到款項有入了說這筆錢有要匯回還是│ ││ 要領現金,還是要匯給什麼人的款項是多少,匯給什麼人的帳戶多少│ ││ 錢,然後分別匯這樣子。P168 │ ││(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妳跟杜建益聯繫的內容是杜建益會告訴妳哪一個│ ││ 訂單要虛增多少錢,這個部分是由杜建益直接跟妳說的?)答:會,│ ││ 他會說再來生產哪一條線,曾經有這樣交代過。P168 │ ││(所以妳所謂的曾經是不只是他講的,還是說也有其他人說的?)答│ ││ :不全部都是他講的,全部的訂單不全部都是他講的,有虛增的話,│ ││ 他會講,然後有時候我們老闆會講,然後包括好像麗如有時候她也會│ ││ 有跟我講說上面有交代說這一筆要加多少錢,就是我知道這個訊息之│ ││ 後,我會跟我們老闆講說,他如果不知道,透過杜建益跟我講的時候│ ││ ,我會跟他說哪一筆訂單有要加多少錢,我會再跟他講,然後他就會│ ││ 說就照他們講的這樣子做沒有錯,有這幾種情況。P168、P168反 │ ││(有沒有說就是杜建益只跟妳講錢的部分而已,就是跟妳說要借多少│ ││ 錢而已?)答:沒有講訂單虛增的部分,沒有,他有跟我講過要虛增│ ││ 多少金額,他知道。P168反 │ ││(他跟妳講過的那個時間點,妳是否可以知道?)答:後面這幾年,│ ││ 就是我剛剛講的103 到104 年這邊。P168反 │ ││(所以照妳剛剛的說法是杜建益曾經有聯繫過虛增的金額,但是他主│ ││ 要是跟妳聯繫有關於錢要怎麼樣去匯或者怎麼樣去拿?)答:對,因│ ││ 為我們老闆會說妳跟小杜聯絡這樣子。P169 │ ││(剛剛檢察官也有提示妳說你們是否有用LINE來做聯繫?)答:有。│ ││ P169 │ ││(那個LINE的時間點大概是103 年12月到104 年,還是104 年的下旬│ ││ ?)答:我那個應該是沒有消除,我不曉得能不能看手機。我跟他加│ ││ 的LINE是103 年4 月1 日,因為我的手機申請LINE是那時候買的,一│ ││ 開始我沒有LINE。P169 │ ││(是否大概是這個時間點,杜建益開始有跟妳做聯繫?)答:不是,│ ││ 一開始是公司電話聯絡或者是他會用他的手機打來我們公司,後來就│ ││ 是我的手機有LINE還是說我們老闆把我的電話給他,我們才有電話的│ ││ 聯絡,所以一開始就有電話聯絡業務上的往來。P169、P169反 │ ││(一開始是先電話聯絡,但是有LINE之後才改用LINE來做聯繫?)答│ ││ :對,因為帳號有時候你要電話聯絡不好聯絡,就用LINE比較方便。│ ││ P169反 │ ││(剛剛辯護人有問妳說為什麼有的有記實際施作的金額,有的沒有記│ ││ ,這個原因是怎麼樣?)答:我剛講的情況就是如果說可以知道這一│ ││ 整筆的,如果說100 萬多少,一個月我就可以做完了,那我這個月就│ ││ 是整個100 萬可以,就是說假設是200 萬,然後我們立徫公司是100 │ ││ 萬,虛增是100 萬,我這個訂單已經完全可以拿得回來100 萬,我不│ ││ 要再去區分說我這個月可以請款50萬,下個月可以請款50萬,我已經│ ││ 做了50,下個月又做50,所以如果能一個月全部結清的話,那個虛增│ ││ 的部分跟我們請款的部分,我就不用去抓出來,這是情況之一;再來│ ││ 情況二的話,有可能就是說像剛剛講的完全都是虛增的部分,沒有我│ ││ 們自己製作的部分,這個我也不會去做那個明細。P170 │ ││(妳自己看這個發票明細表,就是剛剛辯護人他提供給妳看的,妳有│ ││ 無辦法分得出來說妳在欄位外記的數字是實際施作的金額,還是是這│ ││ 一筆這個虛增金額,妳有無辦法分辨得出來?)答:應該可以。P170│ ││ 反 │ ││(剛剛辯護人一直問妳說有實際金額的,這個虛增的金額是否就是推│ ││ 出來的,那檢察官換個方式問妳,這個金額是否妳用實際施作金額計│ ││ 算出來的?)答:是這樣沒有錯。P170反 │ ││(所以並不是憑空去把它推論出來的?)答:不是憑空,就是依我們│ ││ 自己實際加工的費用是多少,然後去針對訂單的部分,我們可以請款│ ││ 多少,然後需要回的部分多少,是這樣子去做加減的,不是憑空。 │ ││ P170反 │ ││(所以妳每一筆所謂的虛增的金額是否都有依據?)答:我是這麼覺│ ││ 得。P170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三第1 頁101 年度虛增│ ││ 金額1895萬,妳為什麼在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到6 是很多筆的交易是│ ││ 屬於虛增金額,可是其它在起訴書附表三的102 年度開始,有一些妳│ ││ 可以逐筆去列出虛金額,這原因是怎麼樣?)答:這我就沒有一筆一│ ││ 筆抓出來,我只知道他們這些東西,類似一樣的東西要一次加到這麼│ ││ 多這樣子。P178 │ ││(他是一次指示妳,還是很多次指示?)答:他們有時候東西來說有│ ││ 六條線,六條線就是一次指示。P178反 │ ││101.(如果妳加起來是一個虛增金額,那就是一次的指示而已?)答:│ ││ 應該是這樣子,因為有六條線,它分批加在第一條多少錢,第二條│ ││ 多少錢,第三條多少錢。P178反 │ │├───────────────────────────────┼────┤│102.(妳當時回答(P .120反、121 ):101 年度北儒公司虛增金額共│本院卷六││ 1895萬元,分別以採購單號「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 │第177 至││ FC009Y007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08Y008)、「│182 頁反││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09Y009)、「1220A-000000000 │面 ││ 」(專案代號FC009Y010 )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 │ ││ FC009Y007)、「1220A-00000000 0」(專案代號FC009Y009 ~10) │ ││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FC 009Y008) ,在該虛增明細│ ││ 表中,101 年11及12月有虛增情形,(依據是102 年1 月發票明細│ ││ 表),前述採購單號的請款總金額就是24,999,7 00 元,實際施作│ ││ 金額我沒有各別紀錄所以無法逐一計算,但我在102 年1 月發票明│ ││ 細表有記載「回250,000+4,000,000+14,700,000=18,950 ,000」,│ ││ 即表示歸還給北儒公司的虛增金額為1895萬元,這邊妳講的是否真│ ││ 正?)答:對。P177、P177反 │ ││103.(所以妳這邊的計算方式跟妳之前的計算方式有無改變?就不是用│ ││ 扣的,是以妳實際計算說回回去多少認為是虛假?)答:那個可能│ ││ 是回的時間跟金額,我是事後再給它補上說跟虛增的金額有符合。│ ││ P177反 │ ││104.(這邊妳是否無法區分出來說在那一筆專案中虛增多少?因為妳在│ ││ 妳的整理就是一個虛增金額的總額?)答:我上面寫的應該是這樣│ ││ 。P177反 │ ││105.(是否沒辦法像妳100 年度那樣就是有逐筆的金額?)答:對。 │ ││ P177反 │ ││106.(那是因為妳計算方式有變還是為什麼沒辦法區分出來,還是說當│ ││ 時就是這些專案合在一起虛構一個金額,妳是否還記得當時是怎樣 │ ││ ?)答:這可能有好多筆加在一起,所以我就沒有逐筆去抓出來是 │ ││ 多少,實際的情形這樣子看我還是沒辦法想出來,只能依照我做的 │ ││ 那個。P177反、P178 │ ││107.(這邊虛增金額的加總,參照的資料就是妳所謂的102 年1 月份發│ ││ 票明細表的加總,是否就是上面由三個金額「250,000 +4,000,000│ ││ +14,700,000=18,950,000」加總起來?)答:對。P178 │ ││108.(因為當時北儒公司的採購人員分別是楊友森及薛忠森,他們二位│ ││ 有無像陳麗如一樣幫妳去分攤那些虛增金額?妳說因為陳麗如來的│ ││ 時候,妳說她人很好,她都會幫妳?)答:因為這好像不屬於他們│ ││ 的業務還是怎麼樣,他們可能就。P178 │ ││109.(所以他們二人有無幫妳做這些事?還是沒有?)答:印象中應該│ ││ 是沒有,不確定。P178 │ ││110.(當時妳那個虛增金額如何攤?是妳自己抓還是劉明軍講說怎麼抓│ ││ 還是誰跟你講的?)答:我自己抓的。P178 │ ││111.(妳當時回答(P .120反、121 ):102 年度虛增金額總共為5955│ ││ 萬6956元,分別為採購單號「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AR22│ ││ 00FS002Y018),採購金額為285 萬1322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 ││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PIVOTFS002Y019),採購金額189 │ ││ 萬4631元,虛增金額150 萬元、「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 ││ PIVOTFS002Y017)採購金額263 萬6107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 ││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PIVOTFS002Y020)採購金額259 萬│ ││ 2428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PI│ ││ VOTFS002Y021),採購金額189 萬4581元,虛增金額150 萬元、「│ ││ 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PIVOTFS002Y020) 採購金額18萬84│ ││ 0 元,虛增金額13萬元、「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PIVOTF│ ││ S002Y022)採購金額238 萬5077元,虛增金額187 萬元,「1220A-│ ││ 000000000 」(專案代號AR2200FS002Y024 )採購金額95萬7857元│ ││ ,虛增金額63萬1956元,「00000-000000000 」(專案代號BZ-99)│ ││ 採購金額3517萬5000元,虛增金額3517萬5000元,「1220A-13081 │ ││ 2001」(專案代號AR2200FS002Y027 )採購金額149 萬9350元,虛│ ││ 增金額100 萬元,「1220A-000000000 ~4 」(專案代號PIVOTFS0│ ││ 02Y028~30)3 張採購單號之採購金額846 萬9520元,虛增金額70│ ││ 0 萬元,「1220A-000000000 ~6 」(專案代號AR1800FS002Y033 │ ││ ~36)4 張採購單號之採購金額774 萬6210元,虛增金額475 萬元│ ││ ,當時杜建益有指示劉明軍要將該筆虛增金額還給北儒公司時需兌│ ││ 換成人民幣,我就將該款項至彰化銀行換成人民幣94萬500 元,後│ ││ 來杜建益又說要改成美金,劉明軍指示我先把人民幣款項存入鈞閎│ ││ 公司的彰化銀行帳戶,再從該帳戶兌換成美金12萬元,最後我才自│ ││ 該帳戶提出美金12萬元交給劉明軍,妳當時這樣講是否真正?)答│ ││ :對。P178反 │ ││112.(因為這個問題很龐雜其中有包括很多的金額,妳當時是怎麼能夠│ ││ 確認這些虛增的單號、採購金額、虛增金額,及後來款項如何去做│ ││ 處理妳都這麼清楚?)答:這個在我那個發票明細表裡面的下面我│ ││ 就有備註每一筆它有虛增多少,我是參照我做的發票明細表。P179│ ││113.(妳當時那個發票明細表的資料,妳是否都做的很仔細?)答: │ ││ 我如果有空的話,我都儘量把它做仔細一點,因為像每個月要回 │ ││ 多少還是怎麼樣的話要清楚。P179 │ ││114.(所以在這幾個專案的時候,杜建益先生是否已經有去跟劉明軍先│ ││ 生去商議說要如何去虛增金額,怎樣去把這個款項回到他們那裡就│ ││ 是回給他們?)答:對,沒有錯,我記得那個有幾次人民幣的部分│ ││ 。P179 │ ││115.(妳當時回答(P .121反):103 年度北儒公司虛增金額共2633萬│ ││ 3678元,分別以採購單號「1220A-0000000000」(專案代號FC003 │ ││ -01BZ-99) 採購金額2060萬9820元,虛增金額2060萬9820元、採購│ ││ 單號「1220A-000000000 ~3 」(專案代號AR2200FS002Y037 ~38│ ││ ) 採購金額320 萬5988元,虛增金額200 萬元、採購單號「1220A-│ ││ 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21Y001)採購金額284 萬3800元,虛增│ ││ 金額172 萬3858元,採購單號「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AR│ ││ 2200FS002Y040)採購金額174 萬9520元,虛增金額100 萬元,採購│ ││ 單號「1220A-000000000 」(專案代號AR1800FS002Y039)採購金額│ ││ 151 萬7160元,虛增金額100 萬元,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 ││ 答:對。P179 │ ││116.(妳的這個立徫公司發票明細表跟應收帳款,這些資料是妳平常工│ ││ 作時就做了,還是因為有發生這個案件才去做的?)答:我平時就│ ││ 做了。P179反 │ ││117.(妳當時回答(P .121反):104 年度北儒公司虛增金額共3568萬│ ││ 8000元,採購單號「1220B-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03-01FH00│ ││ 1Y003) ,採購金額568 萬8000元,虛增金額568 萬8000元,採購 │ ││ 單號「1220A-000000000 及1221A-000000000-0 」(專案代號FC00│ ││ 3-01FC003Y035-46),採購金額3647萬9408元,虛增金額3000萬元│ ││ ,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79反 │ ││118.((提示本院資料卷(一)第132 頁、146 頁反面、第152 頁(摘│ ││ 錄自北儒公司發票明細表(99年10月至104 年7 月)(扣押物編號│ ││ 8-23光碟內資料)北儒公司102 年6 月份發票明細表所示1220A-13│ ││ 0000000 (PIVOTI7-22)40390 (P .132),意義為何?)答:P │ ││ .132的0000000 這個應該就是我開的發票三筆,1870註解這個是屬│ ││ 於虛增的部分。P180、P180反 │ ││119.(這幾筆跟虛增的部分有無關係?)答:有。P180反 │ ││120.(102 年10月份發票明細表(P .146反)所示1220A-000000000 、│ ││ 1220A-000000000 、1220A-000000000 意義又為何?102 年12月份│ ││ 發票明細表(P .152)所示1220A-000000000 、1220A-000000000 │ ││ 意義又為何?)答:P .152的應該沒有問題。P180反 │ ││121.(因為這幾筆事實上是跟本件的採購單號是不一樣的,所以我才問│ ││ 妳說虛增的部分有無包括這幾筆?)答:P .132這兩個金額。P180│ ││ 反 │ ││122.(妳上面那樣寫是代表什麼意思?)答:我前面第一欄寫的是它訂│ ││ 單下來的金額,您畫粉紅色這個金額就是說這個月我實際有請款的│ ││ ,結果訂單是5 萬6 千多元,我才加工2 萬2628元,我就是往後還│ ││ 有3 萬多元還沒有請款,3 萬多還沒有做好,P .152這樣。P180反│ ││123.(妳是說譬如訂單金額是5 萬6 千多元?)答:56,808元,結果我│ ││ 們那個月才請款22,628元,因為我們才加工好2 萬多元可以請款,│ ││ 我這樣一看就可以看出來說我還有3 萬多元還沒有請款,有可能就│ ││ 是會在下一個月會請款,下一個月才會施工完,這個訂單我就是還│ ││ 有3 萬多元的餘額。P180反、P181 │ ││124.(立徫公司採購金額是否會因北儒公司採購變更而修正?)答: │ ││ 會,他們有時候會有設變就是他們的設計圖會有變更或者是說他 │ ││ 們的數量統計錯誤還是怎麼樣會有加減。P181 │ ││125.(立徫公司實際的發票金額是否會以修正之後或實際的出貨金額來│ ││ 入帳?就是立徫公司實際的發票金額會不會因為北儒公司已經辦了│ ││ 採購變更之後同時也修正或以實際出貨的金額來入帳?)答:如果│ ││ 不符合的話他們會退回來叫我發票重開,我就是依他們的請款明細│ ││ 下去開發票。P181 │ ││126.(這樣會不會影響那個虛增金額的計算?)答:所以我下面有時候│ ││ 都會做一些修改。P181 │ ││127.(證人先看一下起訴書附表?)答:幾個有修改的,剛P .132就有│ ││ 取消3 萬多元,可能就是這樣。P181 │ ││128.(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3、15、16的採單未稅金額都有變更│ ││ ,像編號13原本是2,385,077 →2,350,973 ,編號15原本是 │ ││ 1,499,350 →1,480,850 ,編號16原本是3,136,126 →3,129,210 │ ││ ,103 年度編號18原本是2,114,502 →2,106,672 ,1,091,486 →│ ││ 1,087,626 ,妳說是會調整,但是會不會影響妳虛增金額的計算?│ ││ )答:這個他們的金額不會很大,因為他們的金額改變的話,您看│ ││ 他的金額沒有很多,可能就1 、2 萬元,不是很大筆,如果很大筆│ ││ 的話,就會有要修正的情況。P181、P181反 │ ││129.((提示提示本院製作之調節表1-3 )因為從卷內資料看102-104 │ ││ 年度採單未稅合計金額與發票未稅合計金額是不相符的,經本院計│ ││ 算編制調節表1-3 ,請問如該調節表所示,是否各月份所開立發票│ ││ 金額有包含其他採購單號,請檢視確認這些明細是不是不屬於本案│ ││ 虛增的部分,就是我打勾的部分?因為詳細的話要精算,但是如果│ ││ 依照那個調節表然後配合那個採購變更的話,就是把採購變更原本│ ││ 的金額先扣掉再加變更後的金額,之後那個金額是可以吻合起來的│ ││ ,我那邊打勾的就是說那個開立的發票是否妳把其它的採購單號填│ ││ 進去,所以才會導致說發票未稅金額跟採單未稅金額合不起來?這│ ││ 裡面要扣除就是妳所做的調二卷那個表,要扣除其中檢察官已經單│ ││ 獨起訴出來的犯罪事實二到五的35,175,000元及檢察官起訴出來的│ ││ 20,609,820元,這二筆我們都把它扣掉,在調節表裡面把它扣掉?│ ││ )答:這樣應該是沒錯,你們扣掉的那個就是屬於沒有虛增的部分│ ││ 。P181反 │ ││130.(前面有一個加減,減的部分是變更前的,加的是變更後的,這三│ ││ 組,後面扣掉的那一組就是檢察官獨立起訴的,然後剩下的就是我│ ││ 們表列的這幾筆採購單號的部分,是否正確?)答:是。 P181反 │ ││131.((提示偵1 卷第203 頁至211 頁正面(同偵3 卷第106 頁至108 │ ││ 頁正面)陳禎105.4.28調查筆錄)妳當時回答(P .205):扣押物│ ││ 標號8-23光碟(臺南市調處於105 年2 月25日至立徫公司電腦中所│ ││ 扣押相關財務電子資料)裡面有關於立徫公司財務資料是我於97年│ ││ 至104 年10月任職期間所製作,至於104 年11月之後的內容就不是│ ││ 我登載的。光碟電子資料中「立徫發票明細表」記載立徫公司所有│ ││ 客戶每月的應收帳款、票據到期日或匯款日期,其中也有記載部分│ ││ 立徫公司和將北儒公司虛偽增列的交易而還回去給北儒公司的金額│ ││ ,譬如說102 年3 月份北儒公司的應收帳款為1,480,721 元,我在│ ││ 該欄位旁邊記載「回1,000,000 元」是指立徫公司將虛增的100 萬│ ││ 元還回去給北儒公司,至於當時是用匯款或是現金我就忘了等語,│ ││ 妳那時候這樣講是否真正?)答:對。P182、P182反 │ ││132.(請看P .214的部分,我今天所舉例的說102 年3 月份的這個例子│ ││ 是否就是在這頁裡面所記載的內容?)答:對。P182反 │ │└───────────────────────────────┴────┘③證人陳麗如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是否有實際進行交易過嗎?)答:有,據我所│本院卷四││ 知都有。P288 │第288 頁││⒉(你從第二階段102 年6 月開始進入北儒公司後,北儒公司與立徫公│至293 頁││ 司的採購是否由你負責?)答:是。P288 │、297 至││⒊(你那時候的前手是那一位?)答:之前採購交接的是楊友森。 │304頁 ││ P288 │ ││⒋(102 年6 月進入北儒公司以後公司的負責人是誰?)答:董事長是│ ││ 曾盛烘。P288、P288反 │ ││⒌(你的直屬主管有什麼人?)答:最直接的直屬是邢宇林經理,上面│ ││ 有一個外副總,最後決核都是董事長。P288反 │ ││⒍(杜建益在北儒公司裡面的職位是什麼?)答:那時候他也是經理,│ ││ 但他是行政管理部的經理。採購也是屬於他管的。P288反 │ ││⒎(所以你們採購也是屬於行政管理部之下嗎?)答:是。P288反 │ ││⒏(杜建益的工作內容為何?)答:主要是負責廠務端,跟採購發包有│ ││ 關。P288反 │ ││⒐(工作上杜建益是否會對你做一些指示?)答:如果有碰到採購的部│ ││ 分是會。P288反 │ ││⒑(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的採購是否有不正常的情況?是否有跟其他採│ ││ 購情形不一樣的情況?)答:就是它的金額會由主管去議價,他們會│ ││ 談定一個金額,然後再讓我轉單。P289 │ ││⒒(你所謂的主管是指誰?)答:杜建益。P289 │ ││⒓(這個是所謂的將議價的價錢虛增的情形嗎?)答:他當時是說廠商│ ││ 配合度很好,會依照我們的需求去做代工,所以他會做一些設變價格│ ││ 的調整。P289 │ ││⒔(這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答:我不太記得是從什麼時候,只是在我│ ││ 經手的時候有這樣的情況。P289 │ ││⒕(是你一開始接手就有這樣的情況呢?還是好幾筆正常的之後才有這│ ││ 樣金額需要調整的情況?)答:之前好像第一次就有遇到這樣的情況│ ││ 。P289 │ ││⒖(你如何得知立徫公司的價格要特別的調整?)答:第一次是陳禎告│ ││ 訴我的。P289 │ ││⒗(你有無看到他們的採購單有什麼特別的情況才發現?)答:跟系統│ ││ 上的價格上是有落差。P289、P289反 │ ││⒘(是有怎樣的落差?)答:價格的買的單價會不一樣。P289反 │ ││⒙(你是看到什麼東西發現與系統上的價格有落差?)答:看到廠商的│ ││ 報價單。P289反 │ ││⒚(你那時候是直接去詢問陳禎,還是有問其他人?)答:我一開始先│ ││ 問陳禎,因為我以為她報錯價。P289反 │ ││⒛(有無說這件事情要怎麼辦,或要你去諮詢誰?)答:她要我直接問│ ││ 杜經理。P289反 │ ││(杜建益是怎麼回答的?)答:他會告訴我要發包的金額,再讓我提│ ││ 出採單。P290 │ ││(所謂這次要發包的金額會比原本陳禎那邊報來的價格高嗎?)答:│ ││ 會。P290 │ ││(這是否就是我們所起訴的這些虛增交易的情形?)答:是。P290 │ ││(那金額如何調整在每筆採購上面?)答:他會說一個總金額,之後│ ││ 就把它分攤到每個ITEM裡面。P290 │ ││(是杜建益跟你說一個總金額還是立徫公司的人員?)答:一般都是│ ││ 杜建益杜經理。P290、P290反 │ ││(你如何把它分到採購的項目上面?)答:我會依據請購單位開出來│ ││ 的item跟數量去分攤。P290反 │ ││((提示調二卷第200-201 頁反面估價單二紙)這二份有聯絡人寫你│ ││ 的名字的估價單,日期應該都是102 年8 月12日,二份的品名、材質│ ││ 、符號、規格、數量都是一樣的,但最後單價及總價有不一樣,第一│ ││ 張的第二頁有寫「以上皆前價」,這二份估價單是否有看過?)答:│ ││ 應該是有。P290反 │ ││(為何二份估價單會有單價及總價不一樣的情形?是否瞭解?)答:│ ││ 金額有調整過。P290反 │ ││(這二批金額的調整還有以上皆前價,是誰寫的?是誰做的?)答:│ ││ 以上皆前價應該是陳禎寫的。P291 │ ││(請你看調二卷第193 頁反面中間,有提示這二份估價單給妳看,當│ ││ 時調查局人員有說「為何會有二份品項相同但金額不同的估價單,你│ ││ 那時候回答是說這二份估價單都是由陳禎製作,當時杜建益也向你提│ ││ 及說該次訂單要虛增金額,他有向陳禎提及,但當時你剛接任這個職│ ││ 務不久,還不知道如何調整灌水金額,所以陳禎先製作一張實際報價│ ││ 的估價單給妳,後來又製作一張調整、灌水之後的估價單給妳,所以│ ││ 二張估價單上的傳真時間不同,你在依此灌水後的金額進行採購,有│ ││ 可能因為你當時對業務沒有那麼熟悉,所以才把原始的估價單也一併│ ││ 掃瞄存檔,除此之外你沒有保留其他虛增金額的原始估價單」,你那│ ││ 時候的回答是否正確?)答:是。P291、P291反 │ ││(除了這二張估價單外,之後的估價單原則上是由你調整嗎?)答:│ ││ 對,如果看表格,因為是我調整的是用我的表格。P291反 │ ││(你用表格調整金額之後的後續流程為何?)答:調整完我就轉出採│ ││ 購單,就送簽給各個主管,最後等董事長核決下來後才會下單給廠商│ ││ 。P292 │ ││(我只詢問這個立徫公司,因為今日是針對立徫公司的部分,就是在│ ││ 金額調整之後,會不會需要你出示有經過議價的表項?)答:他不會│ ││ 強迫需要,我可能那時候印象中有做過一份。 P292、P292反 │ ││(那是怎麼做的?)答:我們再加五或十﹪。P292反 │ ││((提示調二卷第195-197 頁反面北儒公司詢價單)為何會有這二份│ ││ 詢價單?)答:應該就是要做議價前後的比對。P292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附表三表格內採購人員從編號15-22 都是寫│ ││ 你的名字,請你確認這些是否是你經手的立徫公司的採購?)答:應│ ││ 該是。P292反 │ ││(這也是你起訴的部分,請你確認一下,因起訴的意旨認為這幾筆訂│ ││ 單都有採購金額灌水即虛增金額的情形,你對此有何意見?)答:沒│ ││ 有。P292反 │ ││(表格裡有許多欄位,採單的日期、採單的編號、採購人員、採單未│ ││ 稅金額、虛增金額、採單含稅金額等,對於表單的內容,有無意見?│ ││ )答:沒有。P293 │ ││(所以確實這些採購都有這樣虛增金額的情況嗎?) 答:應該是。 │ ││ P293 │ ││(你剛才提到虛增金額的情況是由杜建益一開始跟你講的,後來這麼│ ││ 多筆採購裡面有無有其他人指示你的情況?答:沒有。P293 │ ││(所以都是由杜建益先生直接指示你?)答:是。P293 │ ││(你剛才有提到杜建益是行政管理部的經理,而你主要是負責委外加│ ││ 工採購的部分,杜建益也是管理這部分的嗎?)答:他並沒有專門管│ ││ 這個部分,但他有時候也會協助處理採購上面的議價,如果有比較大│ ││ 的金額或是有什麼情況。P297 │ ││(所以在工作上杜建益不是你的主管?)答:是,他也是算我的主管│ ││ 。P297 │ ││(你剛才有提到關於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22 關於虛增金額的部分都│ ││ 是杜建益指示的,那他在什麼情況下指示你?)答:他會到我坐位上│ ││ 來跟我說這個案子的成交價是多少,他只會大概講一下。P297反 │ ││(那這時候杜建益他怎麼知道來告訴你金額要怎麼處理?)答:有時│ ││ 候陳禎也會說她們跟杜經理談好了,我會再去跟他做確認。如果廠商│ ││ 有提到,我就會去跟他做確認。P298 │ ││(總共有哪幾種情形?因為你剛才有講二種?)答:一般是杜經理他│ ││ 會直接來講,有時候他可能很忙沒碰到面,而我已經在著手進行採購│ ││ 作業的時候,有時候陳禎會來跟我說,我就會再去跟杜經理做確認。│ ││ P298 │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請你再看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22 虛增金額│ ││ 欄,第一欄是100 萬,第二欄是700 萬,第三欄是475 萬,以下類推│ ││ ,除了編號19虛增金額0000000 元有零頭外,其他部分都是整數,是│ ││ 否是這樣的情況?)答:應該是這樣,我沒有辦法記得金額。P298反│ ││((提示調四卷第1002頁)這就是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這筆 │ ││ 1220A-000000000 採購單號採購訂單,是否可以請你回想此筆採購情│ ││ 形?)答:是有這個訂單,但沒有印象它虛增的金額是多少。P299 │ ││(陳禎上次有說到有些訂單是由她來調整金額的時候,因有單價的關│ ││ 係沒有辦法調到剛剛好的金額,所以有時會有不是整數的情況,對於│ ││ 陳禎這樣講,你有何意見?)答:有時候會是這樣,KEY 上去系統,│ ││ 要以系統上為主。P299 │ ││(就是你說設變的情況有二種,一種是廠商報錯價格或是廠內畫錯圖│ ││ ,廠商重新報價格,這樣的情況會跟杜建益來跟你說這筆的成交價是│ ││ 多少的情況會一樣嗎?)答:不太一樣。P299、P299反 │ ││(所以設變的情況與我所謂虛增灌水的情況有明顯的差異嗎?)答:│ ││ 是。P299反 │ ││(設變的情況,金額增加的幅度也是一樣是一個整數嗎?)答:一般│ ││ 也都會是整數。P299反 │ ││ ((提示調二卷第190 頁陳麗如於105 年4 月8 日臺南市調處筆錄 │ ││ )剛才辯護人有詢問到杜建益在公司的職務,我再跟你做一次確認 │ ││ ,你在調查局105 年4 月8 日做筆錄時提到說你們採購科是歸在公 │ ││ 司行政部底下,你當時提到行政部最高主管是杜建益經理,這是事 │ ││ 實嗎?)答:是。P299反 │ ││(所以杜建益算是你在行政部的大主管?)答:是。P299反 │ ││(所謂同一個專案是指什麼樣的情形?)答:同樣的設備一次例如客│ ││ 戶下六台,我們就會出有六個專案代號,會有六份一模一樣的採購單│ ││ ,就是做六套。P300 │ ││(像這樣同一專案的情形,杜建益告訴你成交價的時候,是一整個專│ ││ 案多少錢還是說每一筆訂單多少錢這樣來處理?)答:一般都是以專│ ││ 案下去做調整。P300、P300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這三個是否為同一專案?)答:這裡│ ││ 我看不到專案代號,但連號,所以應該是同一個案子。P301反 │ ││(它的採購單號是連號,所以應該是同一個採購專案?)答:對,我│ ││ 的判別就是同專案。P301反 │ ││(你在105 年4 月8 日調查站詢問時,你有提到三千萬部分是由你虛│ ││ 增表單,調查員有問你「為何都要由你來調整立徫公司的報價單,你│ ││ 那時候回答因為陳禎不會調整,我怕陳禎會把虛增之後的金額固定列│ ││ 在某些料件上,導致估價單看起來有問題,才由我來進行調整,將要│ ││ 虛增的金額平均分配在各個料件單價上,增加報價單的真實性」,你│ ││ 當時這樣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是。P302 │ ││((提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㈡及附表三予證人)這些由你進行價│ ││ 格調整的部分有哪些?就是有虛增交易金額的部分有哪些是由你這邊│ ││ 來主導的?)答:應該是有打我名字的部分就是我KEY 的廠單。P302│ ││(所以有打你的名字的部分就是由你來調整嗎?)答:對。P302反 │ ││(你在同日調查筆錄中有提到「你在102 年6 月進入北儒公司服務時│ ││ ,第一次處理與立徫公司採購案時,我請立徫公司陳禎報價,但陳禎│ ││ 報給我的價格與公司系統內同樣料件以往的價格低很多,我就問陳禎│ ││ 是否有報錯,陳禎當時也沒有明講,就說我有問題去問杜建益就知道│ ││ 了」,你當時這樣的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是。P302反 │ ││(你接著回答說「所以我隨即去問杜建益,杜建益才告訴虛增金額的│ ││ 事情,杜建益並告訴我日後要向立徫公司進行採購時,若要灌水虛增│ ││ 金額時,會告知我,我再依照他指示的灌水金額分攤在立徫公司的報│ ││ 價單上所列的各項料件單價上,所以自那次起,我在北儒公司服務期│ ││ 間,只要向立徫公司採購,除非是採購金額特別小無法進行虛增,否│ ││ 則幾乎每次都會有灌水虛增單價的情形,我都只是依照杜建益的指示│ ││ 辦理而已」,那時候的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是。P302反 │ ││(所以就你自己本身來說,你暸解杜建益這邊有指示或是有告訴你虛│ ││ 增是從102 年6 月開始嗎?)答:應該是這樣。P302反 │ ││(剛才辯護人也有問你說關於虛增金額部分,你是否有辦法確認附表│ ││ 三關於你的部分編號15-22 部分確實有虛增金額,你現在沒有辦法確│ ││ 定嗎?)答:我沒有辦法確定的是金額的部分。P303 │ ││(在調查站回答都是按照你自己的意思回答嗎?)答:是。P303 │ ││(當時有提示給妳看的資料是否確實都有提示給妳看?)答:有。 │ ││ P303 │ ││((提示調二卷第191 頁予證人)此頁筆錄當時有提示105 年2 月25│ ││ 日扣押光碟等資料,他問你說「據陳禎105 年3 月19日於本處供稱,│ ││ 104 年4 月間你以電子郵件方式寄12個號碼的詢價單給陳禎請立徫公│ ││ 司報價,陳禎先依實際金額報價後回傳給你,總金額共647 萬9400元│ ││ ,因北儒公司要在該專案中虛增3000萬元的交易金額,所以把它分成│ ││ 5 筆訂單,在這5 筆訂單中北儒公司在施作品名單價中虛增金額,數│ ││ 量不會變更再傳真給立徫公司,訂單上的總金額3647萬9408元,虛增│ ││ 金額為3000萬元,你當時回答說就如陳禎所說的,該次報價確實有虛│ ││ 增金額的情形,我也是依照指示辦理,因為這次報價剛好有12個專案│ ││ 需求,所以我就彙整在詢價單,請立徫公司報價,原本立徫公司實際│ ││ 報價647 萬9400元,因當時杜建益有指示我該次採購要灌水3000萬元│ ││ ,所以我才會依照杜建益指示將3000萬元分攤在各個料件單價內,並│ ││ 製作灌水後的報價單總金額3647萬9408元給陳禎,請陳禎蓋發票章回│ ││ 傳給我,這些採購單的金額都是虛增後的金額,之後立徫公司也都依│ ││ 照該些虛增後的金額開立發票給北儒公司」,你當時是這樣回答,你│ ││ 當時的回答是正確的嗎?)答:應該是。P303、P303反 │ ││(你當時是可以具體講出杜建益有指示你該次採購要灌水三千萬元,│ ││ 你當時是憑當時的印象做回答嗎?)答:當時他們好像有另外提供一│ ││ 個應該是陳禎的紀錄表給我看,可能那時候才有想起來吧。P303反 │ ││(就其他部分,因為沒有詳細的資料可以對造,所以你現在是沒有辦│ ││ 法確認各筆虛增的金額,但確實是有杜建益指示你虛增的情況?)答│ ││ :是。P303反 │ ││(就起訴書附表三關於你的編號15-22 部分,每個編號都是同一個採│ ││ 單日期,若是同一採單日期的話,若要虛增的話都是一次的虛增,分│ ││ 成不同的採單?)答:對。P304 │ ││(編號17以下也是一樣同一個日期就是一次的虛增,只是分成不同的│ ││ 採單?)答:對。P304 │ │└───────────────────────────────┴────┘
⑶是依證人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所證,被告杜建益對於事
實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交易確有指示同案被告陳麗如虛增採購金額,且參酌被告劉明軍明確證述先前是由被告曾盛烘通知,之後就均交由被告杜建益處理之情,足認前開虛增採購金額確係由曾盛烘(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 )或杜建益(附表四編號9 至
11、附表五、附表六)通知劉明軍或陳禎為之,而被告陳禎確有因上開通知而於如附表三至六所示採購紀錄虛增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採購金額,而使後續楊友森(附表三除採單日期101 年12月11日外、附表四編號1 至8 部分)、薛忠森(附表三採單日期101 年12月11日部分)、陳麗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製作之採購訂單及陳禎所開立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統一發票均有不實。至上開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三至六所示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及可與之相對應之付款單據(統一發票)部分,詳見附表三至六之補充說明。又因北儒公司為立徫公司之最大客戶,立徫公司營收大多仰賴北儒公司,是以被告劉明軍對於被告曾盛烘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被告劉明軍證述如前,故被告劉明軍、陳禎就此部分確有虛增採購金額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曾盛烘辯稱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8部分並未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云云,並無可採。
⒉又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方
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曾盛烘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4 至11、17至20)。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
㈦犯罪事實二㈡⒈⒉103 、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虛假交易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明軍、陳禎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上
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雖對於⑴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於103 年4 月14日有依立徫公司之報價(採購未稅金額2,060 萬9,820 元;含稅金額2,164 萬311 元)而製作採購訂單(單號:1220A-000000000 號),經層報曾盛烘核准。陳禎即據此分別於103 年4 月16日、103 年5 月20日及103 年6 月10日開立前揭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V00000000、AQ00000000、AQ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⑵於104 年2 月10日(補單日期為104 年2 月21日),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有依立徫公司之報價(採購未稅金額
568 萬8,000 元;含稅金額597 萬2,400 元)而製作採購訂單(單號:1220B-000000000 號),經層報曾盛烘核准。陳禎即據此於104 年2 月10日開立前開金額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N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均否認有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財報不實犯行,被告曾盛烘辯稱:上開交易並無不實;被告杜建益辯稱:其於102 年7 、8 月以後迄今,在北儒公司負責之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工廠之工務及環境安全等工作,同時亦接受曾盛烘指示協助北儒公司或曾盛烘個人之財務借貸與清償,但對於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採購案是否涉及採購物品有浮報價格情形,或有虛偽之情形,被告杜建益並沒有與曾盛烘、劉明軍、陳禎及、陳麗如等人有任何之犯意聯絡,也沒有行為分擔云云。
⒉經查:
⑴上開⒈⑴之事實,有北儒公司採購訂單1 份(見調3 卷第
1535至1540頁)、轉帳傳票及應付憑單列印- 進項發票、統一發票各3 份(見調3 卷第1541至1545頁反面、1546至1550頁反面、1551至1554頁反面)在卷可稽;上開⒈⑵之事實,有北儒公司採購訂單1 份(見調3 卷第1555至1557頁反面)、轉帳傳票及應付憑單列印- 預付各1 份(見調
3 卷第1558至1561頁)、應付憑單列印- 進項發票1 份(見調3 卷第1562至1563頁反面)等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上開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虛假交易之事實,業據以下證人證述甚詳:
①證人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北儒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均如前述,另就此部分事實,其並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1.(剛剛陳禎作證時,你也有聽到,除了提示給你看的起訴書附表三的│本院卷四││ 部分,另外有兩筆交易分別是在103 年間和104 年間是沒有實際施作│第182 頁││ 的,陳禎講的這個部分是否實在?)答:說真的這筆我也沒有很清楚│至183 頁││ 。我最清楚的事情就是說每條訂單有單子進來,有東西我可以報價,│反面 ││ 我一定會有印象,如果沒有報價的,我就沒有印象了,因為我沒有在│ ││ 做會計書面這個問題。P182 │ ││2.(就你所知,我沒有要叫你去猜測或者是講你不知道的東西,只是就│ ││ 你所知,有無立徫公司沒有實際幫北儒公司施作或者是出東西給他們│ ││ ,但是立徫公司卻開發票給北儒公司的情形?)答:有這種情形。 │ ││ P182、P182反 │ ││3.(只是具體是哪幾筆,你不知道?)答:具體的我真的不知道那是什│ ││ 麼流程,真的我不知道。P182反 │ ││4.(這個部分是誰才會知道?)答:有開發票就是陳禎會開,所以陳禎│ ││ 陳述的我不知道,我沒印象,因為都是她在紀錄,因為她比較清楚,│ ││ 妳問我,我真的不清楚。P182反 │ ││5.(如果提示給你看訂購的單據是採購單,這個你是否會比較有印象?│ ││ )答:有印象對,可是它是全部加起來,我的是我的單價歸我的單價│ ││ ,妳要我自己的單價給我,我就可以證實這是我的單價。P182 反 │ ││6.((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63 頁正反面)請你看一下,這是檢察官在│ ││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㈡起訴你們有虛偽的交易,就是沒有實際這筆交易│ ││ 的第一筆,這個單號:1220A-000000000 號,對這筆交易有無印象?│ ││ )答:這個我不可能有印象,我都會看這個圖號它的製令,一定要有│ ││ 圖面,我才可以正確,這個單價好像不是很對,要正確我一定要看圖│ ││ ,因為我都看圖面報價的。P182反 │ ││7.(剛剛陳禎她作證的時候說這一筆是北儒公司重覆下訂單,但是還是│ ││ 有付款和開發票,對她這個講法,你有何意見?)答:我沒有意見。│ ││ P182反、P183 │ ││8.(是否照陳禎說的為準?)答:對。P183 │ ││9.((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72 頁採購訂單)這是檢察官起訴你們另外│ ││ 一筆虛偽交易,就是犯罪事實二㈡的第二個部分,說這筆訂單也是虛│ ││ 偽的,對這筆訂單有無印象?)答:這個印象沒有,這個價格是有比│ ││ 較高,跟163 頁一樣意思,我負責的部分就是看圖報價、議價這樣,│ ││ 剩下的工作我就沒有在做了。P183 │ ││10.(剛剛陳禎說這個是噴砂成功的訂單,本來有說要重新噴砂,但是 │ ││ 後來取消之後,實際上沒有交易,但是仍然有開發票,你對她這個 │ ││ 說法有何意見?)答:沒有。P183 │ ││11.((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25反-26 頁105 年4 月28日在調查站的筆 │ ││ 錄)有一筆陳禎說就是噴砂成功,要重新噴砂取消的情形,你之前 │ ││ 在調查處也有回答,你有無印象?你看一下25頁反面最下面一行你 │ ││ 有提到說「單號:1220B-000000000 號這一筆,金額是568 萬8000 │ ││ 元,該筆有註記是噴砂成功,你印象中是杜建益或是陳禎向你表示 │ ││ 說該批腔體有需要重新噴砂,後來突然無故取消噴砂成功,所以實 │ ││ 際上沒有交易,如果立徫公司仍然有開發票給北儒公司,過程要問 │ ││ 陳禎才清楚」,你之前有這樣講,現在是否有印象?)答:有。 │ ││ P183、P183反 │ ││12.(所以確實有這件事?)答:有。P183反 │ ││13.(為什麼那時候取消了之後,後續還有發票的往來?)答:這我不 │ ││ 清楚。P183反 │ ││14.(因為依照陳禎的說法是有實際開發票的情形,這是否你們一種配 │ ││ 合的形態?)答:因為從頭到尾,因為他是我八、九成的大客戶, │ ││ 我都配合他,他怎麼做,我們就配合他,我有請教他們說為什麼要 │ ││ 這樣做,他們說業務上什麼什麼需要的,所以後面我就沒有問了, │ ││ 從頭到尾就是這樣配合下去。P183反 │ ││15.(所以你對今日陳禎證述的內容,你是否也都沒有意見?)答:是 │ ││ 。P183反 │ │└───────────────────────────────┴────┘
是證人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北儒公司為虛假交易之情,然因並非實際製作會計帳冊之人,故就各筆交易明細部分,仍以下列證人陳禎之證述及相關帳冊記錄為據。
②證人陳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24 頁正反面虛偽交易明細表)請妳看一下│本院卷四││ 在103 年、104 年間妳所提出的虛偽交易明細表,就103 年採購單號│第148 頁││ :1220A-000000000 的這一筆採購,以及104 年採購單號:1220B-15│反面至第││ 021001這一筆採購,妳這個未稅金額和虛增金額是相等的,也就是虛│152頁 ││ 增金額是百分之百,這兩筆交易是什麼樣的情形?)答:這兩筆我上│ ││ 面有備註,如果說我們有出貨的話,像之前虛增的模式的話,就是會│ ││ 有交貨,然後會有多少數量,然後會扣上說我們自己的施工金額是多│ ││ 少,然後再來才是北儒公司要回回去的,這兩筆比較特殊就是說當初│ ││ 我沒有KEY 那個出貨的明細,當初是整個他們用那個我上面寫的方式│ ││ ,他們就是沒有出貨單,直接就是有出貨的明細,然後他們就是剪貼│ ││ 給我說這樣子,讓我有可以就是讓出貨單貼在後面,把那個明細的項│ ││ 目哪些,譬如說有100 筆,他就列印出來,我就貼在出貨單,然後拿│ ││ 回去給他們簽收,等於說這兩筆我們是屬於完全沒有加工的。P148反│ ││⒉(所以這兩筆是否你們實際上根本沒有交易的情形?)答:沒有。 │ ││ P148反、P149 │ ││⒊(你們跟北儒公司之間是否會有這種完全沒有交易,但是還是開發票│ ││ 給他們的情形?)答:就像剛剛那兩筆。P149 │ ││⒋(會不會是妳在記帳的時候漏掉了相關的出貨紀錄?)答:不可能,│ ││ 那個每個月請款多少的話,而且這金額又這麼大。P149 │ ││⒌(所以妳可以確定是說你們確實沒有加工或者是賣這兩筆東西給北儒│ ││ 公司?)答:對。P149 │ ││⒍(這兩筆實際上就是我們今天審理的這個二㈡的範圍,就是有兩筆不│ ││ 實的交易,一筆未稅金額是00000000元,另外一筆是0000000 元,是│ ││ 否確實是如妳剛剛所述的都是不實交易?)答:這兩筆的情況,當初│ ││ 我的印象,我是想稍微再解釋一下,那兩筆當初是說一樣的東西大陸│ ││ 的線,我講的是2000萬的那一筆,一樣的東西大陸的線,然後好像我│ ││ 們已經交貨回去北儒公司,已經交貨請款一次了,結果後來他們說他│ ││ 們那邊的訂單是怎麼樣,怎麼延誤還是怎麼樣的,這個過程聯繫就不│ ││ 是屬於我聯繫,我知道的內容是這樣子,然後等於說後來說要再下一│ ││ 次訂單,等於有點是重覆下訂單的意思,2000萬的這筆是這樣子,後│ ││ 來等於說他又叫我們又開這個訂單,然後做這個請款的動作,可是我│ ││ 們是完全沒有施工的動作,這是第一筆的印象;第二筆的話是有一筆│ ││ 500 多萬的這一筆,是當初說要重新噴砂,因為我們還有一間公司有│ ││ 在做噴砂的動作,結果就是後來又說不用噴了,因為他那時候好像是│ ││ 品檢說不合格,結果就說要再重新退回來噴砂,然後訂單下了,結果│ ││ 後來說噴砂的動作也不用了,可是一樣是照請款是這樣子。P149、 │ ││ P149反 │ ││⒎(妳剛剛有提到說這第一筆就是重覆下訂單,就是說同樣的東西? │ ││ )答:就是說我以為是新的一筆,結果是後來那一筆是完全就是不 │ ││ 用再帶回來公司施工這樣子。P149反 │ ││⒏(前面那一次已經施工完成、付款完成的這相關的付款或者是發票,│ ││ 你們有無去撤銷?)答:沒有,那不一樣,那已經是請款過了,我說│ ││ 的是請款,已經請款,然後他們還沒有出貨,有點是他們又下第二次│ ││ ,讓我們請第二次款的意思。P149反 │ ││⒐(因為原則上有兩筆,有兩筆應該要把其中一筆弄掉,這才是正確的│ ││ ?)答:對,照理說如果那樣的話,那一筆應該做退回還是做什麼的│ ││ 。P149反 │ ││⒑(但是事實上都沒有去做這樣的動作?)答:沒有。P149反 │ ││⒒((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63 頁正反面北儒精密有限公司採購清單)│ ││ 這個就是我剛剛問妳的採購單號:1220A-000000000 號,是否就是妳│ ││ 剛剛所說的重覆下第二筆訂單的情形?)答:對。P149反、P150 │ ││⒓((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79 頁正反面出貨明細表)這個出貨明細妳│ ││ 有無看過?)答:對,這個就是他們傳給我,然後請我剪貼就是回傳│ ││ 回去的交貨明細。P150 │ ││⒔(所以這個是這一筆交易的交易明細?)答:對,這個賴秀雯就是屬│ ││ 於他們資材簽收的。P150 │ ││⒕(平常如果立徫公司要出貨給北儒公司,出貨明細是否會由北儒公司│ ││ 的人做了之後傳給妳,再請妳傳回去?正常交易的情況之下?)答:│ ││ 正常第一個情況,我上次好像有講過,如果是月底要請款的時候,只│ ││ 要逢20日、25日要請款的時候,他們會把他們北儒公司就是已經入庫│ ││ 的,是屬於我們這個月可以請款的金額,他會傳真或是MAIL給我們,│ ││ 然後讓我去核對,然後我會再去核對說我們是不是已經每一筆都有請│ ││ 到款項了,如果說我都請到款項了,就直接那個,如果沒有的話,我│ ││ 會做勾稽說這個是下個月要請款的,那出貨明細的模式不是這種表格│ ││ ,這是唯一的一次是這種表格。P150 │ ││⒖(所以這並不是你們平常交易會有的出貨明細?)答:不是。P150、│ ││ P150反 │ ││⒗((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63 頁)請妳看一下剛剛的訂單,它上面有│ ││ 提到這個付款條件,說是TT電匯預付訂金30% ,出貨款50% ,驗收款│ ││ 20% ,這個跟你們平常如果是正常交易的,這個付款條件有無什麼不│ ││ 一樣?)答:一般如果是比較正常一點的,好像都是會月結。P150反│ ││⒘(所以是否不會特別寫付款條件?)答:不是,付款條件也是會寫,│ ││ 會寫在右上的付款條件那邊,只是它這邊有寫即期電匯,然後再做備│ ││ 註,是寫的跟那個有時候不太一樣,不然他們一般都會寫月結,然後│ ││ 可能也有一些幾個特殊的例子,如果說需要買材料還是什麼的,可能│ ││ 我們老闆會先要求什麼,要一些訂金,可是這種少數,很少數。P150│ ││ 反 │ ││⒙(所以應該是說付款條件那個即期電匯跟平常的月結是不一樣的?)│ ││ 答:比較少有這種狀況。P150反 │ ││⒚((審判長提示調二卷第172 頁正反面採購訂單)請妳看一下這個是│ ││ 採購單號:1220B-000000000 號,是否就是妳剛剛所說的那個第二筆│ ││ 本來要重做,後來沒有重做的?)答:對,因為他們那個採購單號有│ ││ 一個模式可以辨認,1220B 的話,只要是B 的話,就是屬於修改的部│ ││ 分,如果是A 的話,就是屬於首次施工,像剛剛那個163 頁的1220A │ ││ ,他們那個AB,B 就是屬於重工的部分。P150反、P151 │ ││⒛(所以妳看到這個採購單,是否可以確認說確實這一筆是你們沒有實│ ││ 際施作的?)答:沒有。P151 │ ││(剛剛問的這兩筆確實都沒有實際施作,但是北儒公司有無付款給你│ ││ 們?)答:有。P151 │ ││(這個款項最後是做怎麼處理?)答:最後就是全部匯回去,我們會│ ││ 扣除稅額,就是5%的營業稅,還有年底的營所稅。P151 │ ││(同樣的是這兩筆雖然沒有實際的交易或者像妳講的施工,立徫公司│ ││ 是否還是有開發票給北儒公司?)答:有。P151 │ ││(關於這個金錢流向的問題,有一個中信西臺南分行,這個帳號是05│ ││ 0000000000,戶名是叫做王貴兒這個帳戶,妳有無聽過?)答:有,│ ││ 名字我知道,可是那個帳號我就沒有記住。P151反 │ ││(妳是怎麼會聽說有王貴兒這個帳戶的?)答:當初是杜建益給我這│ ││ 個帳戶的。P151反 │ ││(剛剛有問妳的就是今天我們審理的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說101 年│ ││ 到104 年之間虛增金額,第二個就是說關於103 年、104 年分別有兩│ ││ 筆,就是沒有實際交易,但是卻有開發票這樣的情形,妳是否還記得│ ││ 這些交易,對方就北儒公司跟妳聯絡的人是誰?)答:103 年、104 │ ││ 年這邊應該是杜建益沒有錯,101 年這一塊有爭議,我就忘記是誰。│ ││ P152 │ │└───────────────────────────────┴────┘③另證人陳麗如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所以每一筆你所經手的採購交易,到底貨品有無實際入庫,你有無│本院卷四││ 辦法確認?)答:只能憑單據跟系統。P293反 │第293 頁││⒉((提示調二卷第163 頁北儒公司採購訂單)這裡有壹份採購訂單,│反面至29││ 製表者是陳麗如,單號:1220A-000000000 號訂單,你對這筆訂單有│5 頁反面││ 無印象?)答:印象是指有沒有這筆訂單嗎。P294 │ ││⒊(就是對這筆訂單有無任何的印象?)答:有。P294 │ ││⒋(這筆訂單是否是你經手?)答:是。P294 │ ││⒌(這筆實際上是起訴書二、(二)的部分,就是檢察官認為立徫公司│ ││ 與北儒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就這筆交易到底事後是否有實際交│ ││ 易的情形,你是否清楚?)答:我不清楚。P294 │ ││⒍(前一次陳禎與劉明軍到庭作證的時候,你有在場,他們有提到說這│ ││ 筆訂單是北儒公司要噴砂重工,但實際上沒做,對於他們講的內容,│ ││ 有何意見?)答:我並沒有很清楚,因為我拿到單據,就純粹上作業│ ││ ,不瞭解實際上處理的情況。P295 │ ││⒎((提示調二卷第172 頁北儒公司採購訂單)這也是一份北儒公司的│ ││ 採購訂單,製表者也是你,單號:1220B-000000000 號訂單,對這筆│ ││ 採購的資料是否有印象?)答:有。P295 │ ││⒏(是否是你經手之採購?)答:是。P295 │ ││⒐(是否記得此筆採購情形?)答:不是很記得。P295 │ ││⒑((提示調二卷第193 頁)你在105 年4 月8 日所作之調查局筆錄,│ ││ 筆錄的下半段你有提到說這筆1220B-000000000 的交易,是北儒公司│ ││ 因某種因為無法向某家廠商採購,所以請立徫公司代為向該家廠商轉│ ││ 包採購,實際上並非由立徫公司提供,這個情形是你當初回答的內容│ ││ ,你現在是否還記得這樣的情形?)答:是。P295 │ ││⒒(檢察官剛剛詢問的內容可能有點錯誤,就是剛剛1220A-000000000 │ ││ 號這筆應該不是取消噴砂重工,而是這筆,就是劉明軍、陳禎前次作│ ││ 證有提到1220B-000000000 這筆,是本來要重新噴砂,但是後來取消│ ││ 噴砂,實際上沒有交易,你對於劉明軍、陳禎這樣講,你有何意見?│ ││ )答:如果他說取消,之後應該沒有進貨取款。P295反 │ │└───────────────────────────────┴────┘
⑶是依上開證人陳禎、陳麗如所證,足認上開交易確為虛假
交易,且確有虛報採購金額合計未稅2,060 萬9,820 元(含稅2,164 萬311 元)、未稅568 萬8,000 元(含稅597萬2,400 元),而使後續陳麗如所製作之採購訂單(單號:1220A- 000000000號)及被告陳禎於103 年4 月16日、
103 年5 月20日及103 年6 月10日開立前揭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V00000000、AQ00000000、AQ00000000號)及於104 年2 月10日開立前開金額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N00000000號)均有不實之事實,且參酌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明確證述先前是由被告曾盛烘指示,之後就均交由被告杜建益處理之情,足認前開虛增確係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劉明軍或陳禎為之。又依前說明,被告劉明軍因礙於北儒公司為其所經營之立徫公司之最大客戶,其公司營收大多均來自北儒公司,是以對於被告曾盛烘之要求均會加以配合,業據被告劉明軍供述如前,故被告劉明軍、陳禎就虛增交易金額之陳述應屬可採,被告曾盛烘辯稱此部分並無虛偽交易;被告杜建益辯稱並未通知被告劉明軍、陳禎為虛假交易云云,均無可採。
⑷又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
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曾盛烘帳戶內,詳如附表十編號12至16)。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
㈧犯罪事實二㈢103 至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如附表
八、九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5 次合計3,100 萬元)交易部分:
⒈訊據被告李建慶於調詢、偵訊中均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於
本院審理中雖為認罪之表示,然辯稱:起訴書附表四(本判決附表八、九)所示之交易均為真實之交易,奕崴公司均有完成每筆訂單之工作並交貨予北儒公司。起訴書附表四「虛增金額」欄位中所示之金額,當初約定之目的係為了清償對奕崴公司之借款,此可參被告李建慶個人所為之流水帳。然依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內容可知,北儒公司尚積欠奕崴公司高逾5000餘萬元之貨款,且以本案卷內之金流及被告李建慶個人流水帳之記載,亦尚有近3000萬元之借款未歸還,即因上述情事,致奕崴公司受有營運之困境,奕崴公司與被告李建慶實亦為本案之受害者之一。被告李建慶該時所以為上述之借款,實係因北儒公司該時已積欠奕崴公司貨款,被告李建慶僅係認為如北儒公司可營運順利,則所積欠之貨款亦可全數清償,而借貸之借款,亦可透過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交易獲得返還,故方為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行為云云;訊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對於⑴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於帳面上有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北儒公司向奕崴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附表八編號1 至2 、附表九編號1部分)、薛忠森(附表九編號2 、3 部分)有依奕崴公司之報價而製作如附表八、九所示之採購訂單,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李建慶即指示奕崴公司會計李惠美據此開立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與北儒公司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不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表等犯行,並辯稱:上開交易並無不實云云。
⒉經查:
⑴有關前揭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公司於帳面上有如附表八、
附表九所示北儒公司向奕崴公司採購之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證人施慧鶯有開立附表八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北儒公司等情節,有附表八採購單、發票出處所示之發票、採購單、轉帳傳票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⑵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上開103
、104 年間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虛增採購金額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建慶證述甚詳:
①證人李建慶就本件犯罪事實,於調詢中係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據查,杜建益於103 年1 月14日即自前述奕崴公司帳戶提領現金20│見偵2 卷││ 萬元,並另匯款1,680 萬元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帳戶,該些款│第5 至7 ││ 項用途為何?何以杜建益持有奕崴公司華南銀行博愛分行帳戶存摺及│頁 ││ 印鑑?)答:經我回想,在103 年1 月14日前幾天,我剛好人在北儒│ ││ 公司內跑業務,當時杜建益有跟我提到北儒公司積欠廠商不少貨款,│ ││ 因此想跟奕崴公司周轉,同時杜建益提到北儒公司將在1 月14日當天│ ││ 給奕崴公司一筆約3,295 萬9,414 元的貨款,故希望同一天能向奕崴│ ││ 公司取得1,800 萬元借款來幫北儒公司應急,我印象中有和他提希望│ ││ 借款1,500 萬元就好,但後來我還是有答應借出1,800 萬元這個請求│ ││ ,我並在1 月14日前一兩天依照杜建益的要求,由我親自把奕崴公司│ ││ 華南銀行存摺及奕崴公司大小章送到北儒公司交給他,但杜建益1 月│ ││ 14日當天是將該1,800 萬元如何使用我不清楚。P5 │ ││⒉(何以該筆奕崴公司借款北儒公司1,800 萬元不以直接匯款方式進行│ ││ ?有無簽立任何借據?)答:我猜測北儒公司杜建益顧慮奕崴公司在│ ││ 取得3 千多萬貨款後會反悔而不借錢,所以才要求我事先把奕崴公司│ ││ 華南銀行存摺及公司大小章先給他,當時沒有簽立任何借據。P5 │ ││⒊(何以奕崴公司會願意借款1,800 萬元給北儒公司,卻沒有簽立任何│ ││ 借據?) 答:因為北儒公司是奕崴公司的大客戶,且杜建益當時說很│ ││ 快就會還款,所以我才會讓北儒公司沒有簽立任何借據和約定利息下│ ││ 借款1,800 萬元。P5反 │ ││⒋(杜建益憑甚麼代表北儒公司向你借款1,800 萬元?)答:我記得當│ ││ 時北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有先跟我說要周轉1,500 萬元,並且交代小│ ││ 杜(即杜建益)會跟我接洽,但後來杜建益向我表示公司要應急,希│ ││ 望周轉1,800 萬元,我才會跟杜建益提希望借1,500 萬元就好,但最│ ││ 後我還是有答應借出1,800 萬元。P5反 │ ││⒌(奕崴公司無息借款北儒公司1,800 萬元,且沒有簽立任何借據,顯│ ││ 不合常理,奕崴公司如何確保債權?) 答:奕崴公司該次借款確實無│ ││ 法確保債權,但我是基於要確保維持住北儒這個大客戶和先前的情誼│ ││ ,才會同意無息借款給北儒公司,且沒有簽立借據。P5反 │ ││⒍(該筆北儒公司向奕崴公司之1 ,800 萬元借款,迄今北儒公司有無│ ││ 還款?還款過程為何?)答:北儒公司陸陸續續有還款,迄今約還款│ ││ 約1 千多萬元,北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有在後續幾個和奕崴公司的採│ ││ 購案中,我們有約定在採購金上再增加一成左右利潤給奕崴公司之方│ ││ 式還款,迄今確實還款金額我要參閱我的筆記型電腦才知道。P5反 │ ││⒎((提示:扣押物編號拾貳-2,筆電ASUS-X550J) 其中專案收支預估│ ││ 流水帳EXCEL 檔內經你登載「日期:105 年4 月5 日」,「廠商:北│ ││ 儒」,「事由: 還欠款1800萬-400萬-400萬-800萬=200 萬」,其意│ ││ 義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我登載的1800萬即前揭103 年初北│ ││ 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向我借款的1800萬元,因為北儒公司曾盛烘告訴│ ││ 我今年3 月間會拿到一筆新案訂金可以拿來還款,所以我預期北儒公│ ││ 司將會在105 年4 月5 日再還款800 萬元,加上先前的兩筆400 萬元│ ││ ,最後北儒公司只會欠我200 萬元。所以我就在該EXCEL 檔登記為10│ ││ 5 年4 月5 日,廠商北儒,事由:未開發票(12條線100 組*8萬=800│ ││ 萬還欠款) -1000 萬=200萬(尚欠) 。P5反 │ ││⒏(據你前述,北儒公司是以向奕崴公司採購時增加利潤給奕崴公司來│ ││ 還款,北儒公司係經由哪一個公司採購專案來還款給奕崴公司?)答│ ││ :經我檢視有關北儒公司對奕崴公司的採購訂單扣押物後,北儒公司│ ││ 是在其專案代碼「FC021Y001 」還款約400 萬元、「FC003Y035 」到│ ││ 「FC003Y040 」計6 個專案還款約400 萬元、「FC003Y041 」到「FC│ ││ 003Y046 」計6 個專案還款約400 萬元,還有另外6 個專案也從中還│ ││ 款400 萬元,但我目前找不到相關的專案代碼。我前述北儒公司將會│ ││ 在105 年4 月5 日再還款800 萬元,就是指「FC003Y035 」到「FC00│ ││ 3Y046」這12個北儒公司採購專案代碼會還的錢。P6 │ ││⒐(據奕崴公司會計李惠美供述,因為北儒公司要向奕崴公司借款1,80│ ││ 0 萬元,李惠美是拿已經蓋好公司大小章的奕崴公司華南銀行帳戶空│ ││ 白金額取款條2 張給你,其詳情如何?)答:經我回想,我不記得我│ ││ 姊姊李惠美有無交給我兩張奕崴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取款條,但我的確│ ││ 是有將公司大小章和存摺給杜進益。P6 │ ││⒑(北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在向奕崴公司採購案中的要求回扣若干?如│ ││ 何支付?公司如何記帳?)答:1 成到3 成都有,但不是每個案子都│ ││ 要求回扣,而且曾盛烘表示北儒公司要付廠商或客戶佣金,但北儒公│ ││ 司是興櫃公司,會計帳目無法核銷,因此在部分採購案,會要求我將│ ││ 採購金額增加1 到3 成,奕崴公司從北儒公司請款後,我再以現金支│ ││ 付予曾盛烘,我通常都會請我姐李惠美以交際費核列。P6 │ ││⒒((提示:立徫公司匯款單影本1 份)陳禎於103 年12月26日自立徫│ ││ 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 萬元至你名│ ││ 下在華南銀行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筆款項用途為何?│ ││ )答:(經檢視後作答)經我回想和檢視我電腦內的專案收支預估流│ ││ 水帳EXCE L標,該檔104 年1 月14日廠商北儒,事由BZ-99 (60% 訂│ ││ 金先匯一半)含向李建慶借款250 萬元,陳禎於103 年12月26日自立│ ││ 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50 萬元,應│ ││ 該就是北儒公司曾盛烘要還我的款項。P6反 │ ││⒓(為何該匯款單的聯絡電話留用杜建益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 ││ 」?你有無實際領取該筆250 萬元匯款?)答:留用杜建益使用之電│ ││ 話號碼「0000000000」,就是要告知我這筆250 萬元是北儒公司曾盛│ ││ 烘要還我的款項,我也有實際領取該筆匯款。P7 │ ││⒔「(你係於何時借款該250 萬元給北儒公司曾盛烘,你當初如何登載│ ││ ?) 答:我一時想不起來係何時以及如何登載借款給曾盛烘,但我印│ ││ 象中是借給他500 萬元。P7 │ ││⒕((提示:扣押物編號拾壹之11,奕崴公司電腦資料光碟片)其中「│ ││ 會計李小姐電腦資料」光碟片中,其奕崴公司會計李惠美製作的「專│ ││ 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 檔,當中在101 年12月25日部分,李惠美│ ││ 登載「廠商:交際費」、「事由:北儒」、「支出:3,000,000 」,│ ││ 其意義為何?)答:(經檢視後作答)如我前述,這是我和北儒公司│ ││ 董事長曾盛烘約定好要給他的回扣金,因為當年度奕崴公司銷售給北│ ││ 儒公司營業額達1 億元左右,算是很不錯的成效,當年曾盛烘有向我│ ││ 開口要求拿300 萬元,當時我印象是由我姊姊李惠美從奕崴公司華南│ ││ 銀行帳戶提領出來交給我的,我再拿現金到北儒公司外面附近給曾盛│ ││ 烘。P7 │ ││⒖(你前述依北儒公司曾盛烘要求虛增交易金額1 到3 成,作為給曾盛│ ││ 烘的回扣金,你有無從中獲取任何好處?)答:沒有,我都依曾盛烘│ ││ 的指示將回扣以現金交給他,或指定轉匯給其他如立徫、立仁公司,│ ││ 我沒有從中獲取任何好處。P7 │ │└───────────────────────────────┴────┘
是依證人李建慶前揭⒍至⒏於調詢時之證述可知:被告李建慶於103 年1 月14日前有將奕崴公司華南銀行存摺、印章交給被告杜建益,借給被告杜建益1,800 萬元(含現金
120 萬元、匯款1,680 萬元),之後與被告曾盛烘約定在北儒公司和奕崴公司的採購案中,加上利潤還款,被告曾盛烘曾告知北儒公司接到大陸漢能公司的大單,之後被告杜建益會跟伊談細節,有較大型的採購案,被告杜建益就會告訴伊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104 年1 月初,被告杜建益曾告訴伊北儒公司週轉不靈,需要款項急用,請伊在「BZ-99 專案」虛增採購金額1,500 萬元,伊扣除還伊先前借款的250 萬元,其餘款項全數匯給被告杜建益及王貴兒等語,就被告曾盛烘如何提議、被告杜建益如何具體指示、各該採購案件虛增之金額若干等細節,均為詳細陳述,也明確區分虛增的金額及借款與北儒公司之情形,並有扣案之奕崴公司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BZ-99 專案明細表(見偵三卷第43頁)在卷可證。
②嗣證人李建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北儒公司或者是曾盛烘、杜建益他們之個人與你本人或者是奕崴公│本院卷五││ 司之間有無什麼借貸關係?)答:有。P24 │第24至42││⒉(這借貸關係是發生在什麼人和什麼人,還是公司之間?)答:這個│頁反面 ││ 我不確定,因為我從來沒有跟他們求證過或者確認過這個是誰借的,│ ││ 因為他們都是,因為公司對他們、對我來講就是同樣這些人,所以我│ ││ 認識的人就是這幾個,所以我也不確定到底是公司借,還是個人借,│ ││ 但是我的主觀認定應該是公司。P24 │ ││⒊(你主觀認為是北儒公司跟你借錢?)答:對,但是我沒有去確定。│ ││ P24 │ ││⒋(在什麼時候借錢,你是否還記得?借了多少?)答:借錢從103 年│ ││ 初陸陸續續。P24反 │ ││⒌(有無什麼比較大筆,你比較有印象的?)答:有一個1800萬。P24 │ ││ 反 │ ││⒍(1800萬借款的時間,你是否還記得?)答:103 年初。P24 反 │ ││⒎(是什麼人跟你開口借這1800萬?)答:剛開始是曾盛烘口頭跟我說│ ││ 想要週轉要向我借資金,然後幾天後杜建益來跟我談。P24反 │ ││⒏(你是否還記得你是怎麼把1800萬交給杜建益?)答:這個是他們把│ ││ 我的存摺還有公司大小章拿去自己提領、自己匯款。P24 反 │ ││⒐(他們是指誰?)答:就杜建益。P24反 │ ││⒑((提示起訴書附表五第2 頁)請你看一下,這上面就是關於奕崴公│ ││ 司的部分,你應該有看過,就是有一個華南高雄博愛分行0000000000│ ││ 4003這個帳戶,是否你們奕崴公司的帳戶?)答:對。P25 │ ││⒒(請你看一下這邊有兩筆分別是103 年1 月14日有一個120 萬元,由│ ││ 杜建益提款的,還有1680萬元,這是由杜建益匯款到他的中信臺南分│ ││ 行000000000000帳戶,加起來總共是1800萬,是否就是你所說的1800│ ││ 萬的借款?)答:對。P25 │ ││⒓(有無一筆500萬的借款?)答:有。P25 │ ││⒔(你是否還記得這500 萬是什麼時候借的?)答:我昨天查一下應該│ ││ 是103 年或104 年的8 月。P25 │ ││⒕(金額是否就是500萬?)答:對。P25反 │ ││⒖((提示偵三卷第33頁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你在 │ ││ 105 年4 月2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的臺南市調查處作筆錄,當天筆錄內│ ││ 容是否實在?有無不實在或是說謊、講的不對的地方?)答:應該是│ ││ 實在。P25反 │ ││⒗(你看一下這個是你在講500 萬借款的部分,33頁上面你有提到說是│ ││ 在103 年8 月27日從你個人的華南銀行帳戶匯了500 萬出去,是否正│ ││ 確?)答:沒錯。P25反 │ ││⒘(你是否還記得這筆500 萬是誰跟你借的?)答:當初是曾盛烘。 │ ││ P25反 │ ││⒙(剛剛檢察官提到這1800萬、500 萬這兩筆借款,就是不管是北儒公│ ││ 司、曾盛烘或杜建益有無還你?)答:到目前來講,500 萬算有還。│ ││ P26 │ ││⒚(那1800萬呢?)答:沒有。P26 │ ││⒛(你跟北儒公司之間的交易,就奕崴公司跟北儒公司之間的交易有無│ ││ 高於報價金額,就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這樣虛增的情形?)答:這個│ ││ 虛增,因為我不曉得你們用虛增這個名詞跟我的理解很不一樣,應該│ ││ 講我是增加我的利潤當作我要扣起來的還款,可是你們都用虛增把我│ ││ 用的好像罪大惡極。P26 反 │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交易之中有一些抬高售價的情形?)答:對。 │ ││ P26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四)請你看一下起訴書附表四是103 年到104 年│ ││ 之間,就是奕崴公司和北儒公司之間的採購有一些檢察官這邊認為說│ ││ 有虛增金額的情況,你剛剛所指的就是你們抬高這個利潤的部分是否│ ││ 就是指虛增金額的這個金額?)答:第四項跟第五大項,編號第四跟│ ││ 第五,是我把我的利潤抬高這樣子。P26 反 │ ││(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呢?)答:那個不算。P26反 │ ││(要不然那是什麼?)答:因為編號一、編號二當初我已經把設備完│ ││ 工裝箱好了,要交給他們,他們臨時通知叫我再重新拆解、重新做,│ ││ 所以我認為這是我要一些補償,等於是我依約已經結束了,結果你要│ ││ 在還沒有付款就再重拆掉。P27 │ ││(編號三呢?)答:編號三沒有,那是我的利潤。P27 │ ││(你說這1500萬是你的利潤?)答:對。P27 │ ││(編號四、五跟編號三有什麼不一樣?)答:這不同案子,編號四、│ ││ 五不同案子,編號四、五就是他跟我借1800萬的部分。P27 │ ││(就是要抬高利潤還你錢的部分?)答:對。P27 │ ││(編號三?)答:編號三沒有。P27 │ ││(1500萬這麼多的錢是什麼錢?)答:是我的利潤。P27反 │ ││(不就是因為你們有在你們的交易之中將本來應該是多少錢的金額提│ ││ 高,而讓這個金額變成不是應該本來議價的價錢?)答:就是我提高│ ││ 。P27 反 │ ││(為什麼跟你講的這個編號一、二是因為裝箱造成你的損失的情況不│ ││ 一樣?)答:裝箱啊,因為我之前沒有搞清楚那個編號一、二是什麼│ ││ ,我是提高我的金額,我認為這是我的利潤,我不曉得這樣提高利潤│ ││ 也不行。P27 反 │ ││「(提示偵二卷第5 頁證人李建慶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筆│ ││ 錄)請你看一下這是你在調查局第一次105 年2 月25日所作的筆錄,│ ││ 其中第5 頁的部分你有提到說借這1800萬元的細節,然後在第5 頁的│ ││ 反面你有提到說北儒公司有陸陸續續還款,北儒公司的曾盛烘有在後│ ││ 面和奕崴公司的採購案中約定在採購金上再增加一成利潤給奕崴公司│ ││ 還款,是否如此?)答:這個沒有事先約定。P27 反、P28 │ ││(為什麼你回答你是說北儒公司的董事長曾盛烘,你們有約定,為什│ ││ 麼你會這樣回答?)答:他是約定說以後加一些給你多賺一點。P28 │ ││(多賺一點的錢是指說你做這個生意賺的,還是說算還你的錢?)答│ ││ :他意思就是說多給你,他說你賺的,是我認為說不用不用,我自己│ ││ 來那個就好,因為原來的錢都不還,還怎麼補,所以我自己心裡就想│ ││ 那就算還我錢了。P28 │ ││((提示偵三卷第34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你│ ││ 在第一次調查筆錄105 年2 月25日有供述說杜建益在103 年1 月14日│ ││ 向你借款1800萬元,並與你約定在後續的採購單中虛增採購金額還款│ ││ ,是否你說在特定採購單中以虛增部分貨品金額還款給奕崴公司,你│ ││ 是回答說是的,當時杜建益向你借款1800萬元,並跟你約定在後續的│ ││ 採購案中以虛增採購金額方式還款,但因為北儒公司遲未具體提出償│ ││ 還方案,你有常常到北儒公司拜訪杜建益和曾盛烘,在103 年底、10│ ││ 4 年初某日,曾盛烘有親口告訴你北儒公司已接到大陸漢能公司的大│ ││ 單,後續杜建益會跟你洽談細節,往後每當有大型的採購案時,杜建│ ││ 益就會告訴我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用於還我之前的借款,│ ││ 你就請你公司人員製作灌水金額的報價單,再向北儒公司報價,這是│ ││ 否你當時的回答?)答:當時的回答沒錯。P28 、P28 反 │ ││(確實就是他們多加了這個採購的錢來還你之前的還款?)答:可是│ ││ 他們沒有跟我講說在這個案子,他們就是因為沒有跟我講,所以我自│ ││ 己再這樣加上去,因為之前就答應了,結果這個案子出來的時候,他│ ││ 們就沒有做,沒有照做,沒有跟我講你可以怎麼樣,所以我自己加那│ ││ 個利潤高一點。P28 反 │ ││(你自己加的,還是說,可是為什麼你這裡有提到說杜建益會告訴你│ ││ 該採購案可以虛增的金額若干?)答:對,之後就是沒有跟我講。 │ ││ P28 反 │ ││(但是照你這樣子說法是杜建益有告訴你,所以你才會請公司人員製│ ││ 作灌水金額的報價單向北儒公司報價,不是這樣?)答:不是,應該│ ││ 講是增加我的利潤,因為我一直在等他們,他們還不跟我講說要還我│ ││ 多少,我只好自己加利潤高一點。P28 反 │ ││((提示偵三卷第34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錄)下│ ││ 面調查局人員還有進一步問你說「北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及採購人 │ ││ 員是否知悉奕崴公司有在前述採購單虛增採購金額?」,你那時候 │ ││ 的回答是說「我認為曾盛烘知道奕崴公司有在前述採購單虛增採購 │ ││ 金額,但可能不知道所有細節,我都依照杜建益的指示將採購金額 │ ││ 虛增後將報價單交給北儒公司採購人員薛忠森及陳麗如,至於薛忠 │ ││ 森及陳麗如是否知情,我不清楚」,很明顯的表示說你都是依照杜 │ ││ 建益的指示來加錢的,為什麼今天又說是你自己加的?)答:我所 │ ││ 謂自己加是我在等他指示,可是已經他們要截止報價了還不跟我說 │ ││ ,所以錢我自己加。P29 、P29 反 │ ││((提示偵三卷第34頁至34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4 月26日調查筆│ ││ 錄)在4 月26日的筆錄,34頁下面你還有提到說經你統計杜建益確實│ ││ 和你協議在訂單號碼00000-000000000 的採購單的專案中增加的金額│ ││ 共計虛增了1600萬元,該採購單的金額都是北儒公司要做給奕崴公司│ ││ 的還款,你也很明確的說到是杜建益與你協議在這些採購單上虛增這│ ││ 些金額的,對此有何意見?)答:這個虛增的總金額是我加的,這個│ ││ 虛增的380 幾萬這個也是我編的,因為我在調查局,我是第二次調查│ ││ 局傳訊的時候,我再拿給他說這是,因為當初他們調查局一直要誣告│ ││ 我說我1800萬是怎麼掏空北儒公司的錢來的,我說這是我的錢,我的│ ││ 記帳就是有400 萬,所以我第二次在調查局傳訊的時候,我就編說為│ ││ 什麼是會400 萬,我就叫我們小姐這樣打,打一張給他這樣子,傳真│ ││ 過來給他們。P29 反 │ ││(所以說這內容全部都是你編的?)答:都是我編的,在調查局我也│ ││ 跟他們講說這是我自己編的,北儒公司的人都不知道,我在那邊也這│ ││ 樣講,就說為什麼會400 萬,我說我這樣編就是照比例,這是我第二│ ││ 次傳訊的時候才交給他們的。P29 反 │ ││(檢察官確認一下你編的是說這些不是,只是因為調查局叫你交一些│ ││ 東西出來你這樣交,還是說這是你在交易的時候,你在上面加錢,然│ ││ 後編這些錢,然後讓北儒公司多付你一些還款,是哪一種?)答:應│ ││ 該講好,我現在加了,譬如說400 萬,我知道400 萬,可是調查局問│ ││ 我要怎麼樣分配,我就自己編一個分配表給他們。P29 反、P30 │ ││(所以你的意思說這並不是交易的時候實際去增加的錢,而是你在被│ ││ 調查局的人員訊問之前你才編的?)答:應該是實際也有,因為坦白│ ││ 講其實妳事後跟我講400 萬編在哪裡,我也不知道,那個項目那麼多│ ││ ,我已經忘記,所以我就依照比例自己編一個給他們。P30 反 │ ││((提示偵二卷第8 頁至第14頁反面、偵三卷第36頁至第40頁)請你│ ││ 看一下,這兩份看起來是同樣的東西,是否就是你說的你們公司的流│ ││ 水帳?)答:對。P31 │ ││(請你看一下104 年2 月2 日的部分,有一個記帳的資料是寫北儒公│ ││ 司12月帳FCY021Y001、42組乘於91000 元等於0000000 元還借款,這│ ││ 個記載是什麼意思?)答:記載就是說依照我按照那個比例說我就認│ ││ 為這個還了這樣子。P31 │ ││(這是否那個時候就記了,並不是你在被調查局問的時候才記的? │ ││ )答:對。P31 │ ││(所以這應該事實就是增高價錢的情況?)答:對。P31 │ ││(編號一、二是否同一個專案?)答:同一個。P31反 │ ││(這兩個專案總共還你400 萬元,是否正確?)答:對,因為他們不│ ││ 跟我講,我就自己加,我就自己加我利潤當作還。P31 反 │ ││(但是在這之前,他們確實是有同意說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還你錢?│ ││ )答:他們說加給你。P31 反 │ ││(附表四編號四、五是否也是一樣的情形?就是也是你把錢加上去?│ ││ )答:對。P32 │ ││(加的錢就是加起來是扣掉這1500萬其它的錢都是,你的意思是否這│ ││ 樣?)答:對。P32 │ ││((提示偵三卷第32頁反面)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 年4 月26日同樣│ ││ 作調查站的筆錄,你有提到說104 年1 月初杜建益有告訴你北儒公司│ ││ 週轉不靈,需要款項急用,要你在「BZ-99 」專案虛增採購金額,你│ ││ 評估該專案奕崴公司成本需要3500萬元,所以杜建益指示你在該專案│ ││ 虛增1500萬元,總計是5000萬元,為什麼你當初這樣回答?)答:我│ ││ 的成本3500萬元,所以我加1500萬元虛增,對你們講是講虛增,我加│ ││ 1500萬元當利潤,我的成本是3500萬元。P32 、P32 反 │ ││(這一筆為什麼你之前在調查站說是北儒公司週轉不靈要款項急用,│ ││ 所以請你增加,就表示說1500萬不是要給你?)答:不是要給我,要│ ││ 增加說要增加多少,有討論這個,坦白講有討論。P32 反 │ ││(你是否說你要1500萬的利潤?)答:我說三成。P32反 │ ││(你再看下去,下面你有提到說你有製作採購單、報價單向北儒公司│ ││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流程,並立即開立發票向北儒公司請款,沒多久杜│ ││ 建益就通知你104 年1 月14日北儒公司有一筆1575萬的貨款可以先給│ ││ 奕崴公司,杜建益並且表示說該筆款項就是前述虛增的1500萬元,要│ ││ 你在奕崴公司收到該貨款後扣除還你的250 萬元,其餘1325萬元自奕│ ││ 崴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全數匯給杜建益及王貴兒,你認為這些款項的用│ ││ 途是北儒公司要還款給債主,你是基於幫助北儒公司償還債務以維穩│ ││ 其營運,所以才配合杜建益的要求,為什麼跟你今天講的1500萬都是│ ││ 要給你的是不一樣?)答:我再重新解釋,我3500萬我要換勝數,我│ ││ 加到5000萬的時候,我就有1500萬三成的利潤,因為他們就是說要還│ ││ 他的欠款廠商,而且他之前也有欠我錢還沒有還清,所以說我當然為│ ││ 了拿到以前的欠款,我當然要幫忙他們,所以他們要借這個錢,我當│ ││ 然是好,而且這個時候我很高興借給他們。P33 、P33 反 │ ││((提示偵二卷第2 頁反面證人李建慶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市調處│ ││ 調查筆錄)這是剛剛提示給你看過的流水帳,請你再看104 年1 月14│ ││ 日就有北儒公司剛剛匯給你1575萬的記載,下面有提到說就是匯給王│ ││ 貴兒、杜建益總共三筆,就是在104 年1 月15日,你自己有在1 月14│ ││ 日的地方有記一個「BZ-99 」60% 訂金先匯一半,含向李建慶借款 │ ││ 250 萬,這個記載是否就是你剛剛講的「BZ-99 」這一款訂單的情形│ ││ ?)答:對。P35 反、P36 │ ││(調查局的筆錄有無讓你看過之後再簽名?)答:有。P36 反 │ ││(照剛剛辯護人提示給你看的,就是編號一、編號二的部分確實都在│ ││ 流水帳裡面,跟你說你先給調查局的人的資料都是相符的,這樣你是│ ││ 否還覺得你編的?還是說是李小姐照你的指示去對這個流水帳做出來│ ││ 的?)答:是照我的流水帳對出來,然後我後面就依照這個比例這樣│ ││ 。P38 (所以是說一、二筆是有流水帳記載的,其它四、五的部分你│ ││ 是照比例出來的?)答:對。P38 │ ││(但是你在增加利潤的那個方式就是你的比例可能都差不多,就是你│ ││ 利潤該加多少趴數都差不多?)答:對,因為那時候那幾個案子幾乎│ ││ 是同時,數量一樣。P38 │ ││((提示偵二卷第7 頁)請你看一下第7 頁,你在105 年2 月25日調│ ││ 查筆錄中你曾經提到,當時調查員提示扣案物編號11-1奕崴公司電腦│ ││ 資料光碟片,其中會計李小姐電腦資料光碟片中奕崴公司會計李惠美│ ││ 製作之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EXCEL 檔案中,其中在101 年12月25日部│ ││ 分李惠美有登載廠商交際費,是由北儒支出300 萬,他問你什麼意思│ ││ ,你看過之後你回答說這是我跟北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約定好要給他│ ││ 的回扣金,因為當年度奕崴公司銷售給北儒公司營業額達1 億元左右│ ││ ,算是很不錯,當年曾盛烘有向我開口拿300 萬元,我的印象中是我│ ││ 姐姐李惠美從奕崴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提領出來交給我,我再拿現金到│ ││ 北儒公司外面附近給曾盛烘,你當時是這樣回答,跟你今天所講的說│ ││ 是要給北儒公司的某個客戶?)答:對,我就是要拿給他的。P39 、│ ││ P39 反 │ ││(當時你說的是你跟北儒公司董事長曾盛烘約定好要給他的回扣金,│ ││ 這是你講的,你當時有無照事實講?)答:我是要拿給他付回扣金沒│ ││ 錯。P39 反 │ ││((提示調二卷第46頁、第46頁反面)你先看一下問題,問題就是剛│ ││ 剛其實檢察官都已經有唸過了,就是有一些日期、有一些支出這樣的│ ││ 記載,你當時的回答是說104 年1 月初,杜建益告訴我北儒公司週轉│ ││ 不靈需要款項,要我在「BZ-99 」專案虛增採購金額,然後我評估該│ ││ 專案奕崴公司成本需要3500萬,所以杜建益指示我在專案虛增1500萬│ ││ 共計5000萬元,你當時這樣講是否正確?)答:應該是我沒有講虛增│ ││ ,應該增加。P41 │ ││(你在調查站是否有看過筆錄才簽名?)答:是。P41反 │ ││(再來你又繼續說沒多久杜建益你說在104 年1 月14日北儒公司有一│ ││ 筆1575萬可以先給奕崴公司,並且表示該筆款項就是前述的虛增1500│ ││ 萬,扣除還你的250 萬,其餘1325萬要匯給杜建益跟王貴兒,你這邊│ ││ 你都是講說因為這些款項的用途是北儒公司要償款給債主,你基於幫│ ││ 助北儒公司早日償債之後穩健營運才能夠償還積欠你的欠款才同意的│ ││ ,你並沒有提到說這個部分是屬於你的利潤?)答:這我沒提到,因│ ││ 為他也沒有問到那麼細,我們當然就是趕快回家比較好。P41 反 │ ││(你接下來再看46頁反面,既然北儒公司在104 年1 月初有1575萬的│ ││ 貨款可以對外支付,何以北儒公司不直接把貨款償還給債主,反而是│ ││ 要透過奕崴公司的帳戶來轉出進行償還?既然有這些錢了,這個部分│ ││ 你也沒有說明這是你的利潤?)答:我只說明說要問他們幹嘛還跟我│ ││ 借,所以我說我幫他們。P41 反 │ ││(1500萬,如果他真的有缺錢的話,他就還掉就好了,不用再匯來給│ ││ 你?)答:對,所以要問他們。P41 反 │ ││(所以你那虛增1500萬,就是說真的是你的利潤還是說是虛增的? │ ││ )答:應該增加的利潤。P41 反 │ ││(這樣對北儒公司有什麼幫助?他這樣做完全對他的債務沒有幫助,│ ││ 還是多欠了你錢?)答:他是把別人的帳掛在我身上,就這樣而已,│ ││ 對他來講他可能不用欠10個、20個,這是我的猜想,因為我是他的最│ ││ 大債主。P42 │ ││(但是如果說他今天只給你250 萬,其它你的利潤還是欠你的,他並│ ││ 沒有減少他的債務?)答:這我不知道,所以要問他們。P42 │ ││(提示偵二卷第14頁反面)請你看一下,這是剛剛你的,105 年4 月│ ││ 5 日你寫說北儒公司還欠款,那個1800萬寫成1 億8000萬,然後減 │ ││ 400 萬、減400 萬、減800 萬等於200 萬,你剛剛是說有請款的你就│ ││ 把它算進去,所以這個不是你實際拿到的錢,但是只要有請款的,有│ ││ 帳面上好像可以拿到錢的,你就把它寫上去,你剛剛提到說1500萬這│ ││ 個也算要還你的錢,扣掉250 萬,應該還有1250萬是要還你的錢,為│ ││ 什麼沒有記在這裡?)答:這我忘記了,我不清楚那個時候。P42 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四)為什麼這個數字這麼剛好就是起訴書附表 │ ││ 四編號一、二加起來400 萬,編號四加起來400 萬,編號五加起來 │ ││ 800 萬的這個錢?你看一下編號一、二加起來是400 萬,編號四加 │ ││ 起來是400 萬,編號五加起來是800 萬,剛好跟你的流水帳記載的 │ ││ 是一樣的?)答:對,我就是根據這樣去編的。P42 反 │ │└───────────────────────────────┴────┘
⑶綜觀證人李建慶於調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其先前於
調查站之陳述顯然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因其在調查中供述係因被告曾盛烘積欠其款項,故與其商議於日後交易中墊高交易價格以償還其借款,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卻改稱其在未與被告曾盛烘有任何商議之情況下任意調高價格作為利潤,事後被告曾盛烘也同意云云,然查:北儒公司為具有相當規模之興櫃公司,廠商報價有一定程序,縱使是經常性合作之廠商亦會經過議價程序由董事長曾盛烘核定價格,豈有由廠商任意決定利潤制訂價格之理,況且被告李建慶亦供述因北儒公司在103 年間之財務狀況不佳,有向其借款週轉之情,在此情況下,身為公司董事長之被告曾盛烘理應考量公司利益,而在廠商報價時核決合理之價格,豈有隨意廠商報價均照單全收之理?再者,依被告李建慶之供述,當時被告曾盛烘已向被告李建慶借貸1800萬元,在此情況下,顯然被告李建慶先前在調查中供述以墊高交易價格套取北儒公司現金以償還其借款之詞,較符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其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任意提高利潤,被告曾盛烘事後也隨意允諾,顯然有違常情;又其供稱其在調查中任意編製虛增金額,亦與一般當事人於涉訟時因自身利害關係,對於供述內容均會相當謹慎,若有不確定之處均通常會有所保留,甚至避重就輕之情況有違,其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任意編製虛增金額之詞,顯屬無稽。是被告李建慶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係伊提高售價作為利潤,被告曾盛烘說有要給伊多賺,伊說不用,自己增加利潤,因為他們沒有說要還伊多少,所以伊自己加利潤高一點,伊給調查局的分配表是伊編的,BZ -99專案的1,500 萬元單純是利潤,只是再借款給北儒公司云云,然上開奕崴公司會計李惠美於業務上記載之紀錄文書即專案收支預估流水帳中,就部分虛增採購價額之情形有所記載,可供參照,而BZ-99 專案明細表記載「還款李建慶」者於103 年度僅有
250 萬元,其餘部分均記載為「匯出金額」,核與被告李建慶於調詢時所述相符,被告李建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與其先前在調詢時證述之情節歧異,亦與相關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不足採信,而應認被告李建慶於調詢時所述與客觀事實較為相符,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確有由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與李建慶共同為起訴書所載之虛增採購價額交易情形。準此,應回復李建慶於調詢時之證據能力,可認此部分北儒公司向奕崴公司採購之訂單確有虛增採購金額合計3,100 萬元。另依本院勘驗筆錄之內容,被告李建益於偵查中確有證述本件虛增交易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均有參與(見本院卷三第225 頁反面),是以被告杜建益否認此部分犯行之辯解亦不可採。
⑷又奕崴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
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王貴兒、杜建益、李建慶帳戶內,詳如附表十一)。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
㈨犯罪事實二㈣⒈103 年間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間之虛偽採購
金額2,800 萬元部分(併辦犯罪事實一㈠㈡被告曾盛烘、范毅凡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詳如後之說明):
⒈訊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對於⑴103 年1 月2 日,
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間,於帳面上有北儒公司向宏呈公司採購未稅金額2,800 萬元(稅額140 萬1 元,含稅金額2,940萬1 元)之採購紀錄,並附有相關採購單據。⑵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有依宏呈公司之報價而製作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范毅凡即指示宏呈公司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北儒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有用以充當北儒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⑶北儒公司資材人員張駿騰有在宏呈公司銷貨單之收貨簽名處簽名(張駿騰之英文名「Dean」)等情節,固不爭執,且被告范毅凡於調詢、偵訊中均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亦為認罪之表示,然就相關事實有所爭執,並辯稱:北儒公司確實有於
102 年10月16日向宏呈公司提出腔體加工採購案,而宏呈公司予以報價,並獲得北儒公司同意,但北儒公司並未將加工件體送交宏呈公司,但宏呈公司已經有所備料花費相當成本,故被告范毅凡指示會計施慧鶯於103 年1 月2 日開立發票請款,北儒公司雖於103 年1 月14日匯款,但卻於匯款翌日稱交易暫停,並請被告范毅凡再將款項依指示匯入杜建益及林家顗帳戶內,上開交易是否為真實,法律上容有爭議,惟被告范毅凡於偵查程序中因鑒於並未有加工事實,故已表示為虛偽交易云云;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則否認有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等犯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均辯稱:該等交易為真實,只是在雙方完備採購及付款程序後,北儒公司大陸客戶取消訂單,只好喊停云云。
⒉經查:
⑴證人范毅凡於調查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1.((提示:105 年2 月25日扣押物編號:壹-20-1 ,扣押物名稱:轉│調2卷第 ││ 帳傳票及分類帳、扣押物編號壹-36 ,採購單光碟節錄影本1 份)你│1 頁反面││ 於105 年2 月25日於本處供稱,宏呈公司於103 年1 月2 日開立ZA32│至第2 頁││ 029903、ZA00000000、ZA00000000等3 張不實發票予北儒公司,經查│反面 ││ 北儒公司以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 」之採購單向宏呈公司虛偽採購,由宏呈公司│ ││ 開立該3 張發票向北儒公司請款,北儒公司採購人員是否知悉該3 筆│ ││ 採購皆為虛構?)答:(經檢視後作答)該3 筆採購確為虛偽不實之│ ││ 採購,當初是曾盛烘以電話方式向我表示宏呈公司必須虛開發票予北│ ││ 儒公司,細節部分他會交待杜建益與我聯繫,所以我當時是應杜建益│ ││ 之要求開立ZZ000000000 、ZA00000000、ZA0000 0000 等3 張不實發│ ││ 票予北儒公司,至於發票品項部分則是依照北儒公司陳麗如以Email │ ││ 或傳真方式寄給宏呈公司之採購訂單上所載,例如發票號碼ZA320299│ ││ 03係依照北儒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開立「品名:M6腔體加工,│ ││ 金額0000000(含稅)」、ZA00000000係依照北儒採購單號00000-0000│ ││ 16007 開立「品名:M8腔體加工,金額0000000(含稅)」、 ZA32029│ ││ 905係依照北儒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開立「品名:M4腔體加工 │ ││ ,金額0000000(含稅)」,開立不實發票之事,杜建益均知情,至於│ ││ 北儒公司採購人員是否知悉該3 筆採購皆為虛構,我不清楚。P1反. │ ││ P2 │ ││2.((提示:北儒公司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6007」、「00000-000000000」供應廠商宏呈公司銷貨單影本1份)該│ ││ 些銷貨單收貨簽名處:「Dean」係為何人?何以北儒公司人員在沒有│ ││ 取貨的情形,還能在收貨單上簽名?由何人授意?答:(經檢視後作│ ││ 答)該3張宏呈公司之銷貨單是由我製作後拿到北儒公司交給杜建益 │ ││ ,我不清楚「Dean」是誰,我也不清楚為何北儒公司在沒有收貨的情│ ││ 形下,為何還能在收貨單上簽名,我當時並沒有交付任何貨品,我不│ ││ 清楚北儒公司要如何製作收貨流程。P2 │ ││3.((提示:宏呈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傳票影本1 份)北儒公│ ││ 司於103 年1 月14日匯款2940萬1 元至宏呈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帳│ ││ 戶,以支付宏呈公司所開立前述ZA00000000、ZA00000000、ZA320299│ ││ 05 銷 項發票款項,流向為施慧鶯於103 年1 月15日自前述宏呈公司│ ││ 帳戶匯款671 萬7000元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 戶,另提領200 萬元存入宏呈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103 年1 月16日匯款2000萬元至林家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左營華夏路│ ││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何人授意?理由為何?)答:(經檢│ ││ 視後作答)北儒公司於103 年1 月14日前述ZA00000000、ZA00000000│ ││ 、ZA00000000等3 張發票金額匯入宏呈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 ││ 後,杜建益即到宏呈公司交待我要將該些款項匯入哪些帳戶內,我即│ ││ 依照杜建益之要求交待宏呈公司會計施慧鶯將款項匯至杜建益所要求│ ││ 之帳戶內,其中為何要匯到杜建益及林家顗之帳戶內,我並不清楚原│ ││ 因,至於為何其中會有200 萬元轉存至宏呈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2│ ││ 00000000000 號帳戶,我則不確定是杜建益或我自己的決定。 │ ││ P2. P2反 │ ││4.(據查,貴公司人員103年1月27日自宏呈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 ││ 3號帳戶提領現金567萬元,流向為何?)答:該筆款項是曾盛烘向我│ ││ 借錢,我即和施慧鶯前往玉山銀行永康分行自宏呈公司帳戶內提領現│ ││ 金567萬元,當日曾盛烘有請杜建益到宏呈公司向我拿取該567萬元。│ ││ P2反 │ ││5.(據查,北儒公司於103年1月27日匯款952萬3100元至宏呈公司玉山 │ ││ 銀行帳戶,以支付宏呈公司所開立ZA00000000、ZA00000000銷項發票│ ││ 款項,共計567萬元,何以貴公司人員於款項入帳後隨即提領一空? │ ││ 該些發票對應之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採購單是否為虛偽訂 │ ││ 單?)答:該訂單係確實由宏呈公司加工後送交北儒公司,並非是虛│ ││ 偽訂單,雖然款項存入宏呈公司之後隨即提領,但那是曾盛烘向我借│ ││ 錢,與虛偽訂單無關。P2反 │ │└───────────────────────────────┴────┘⑵證人范毅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1.(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在103 年初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之間有│本院卷五││ 價金未稅2800萬的三筆訂單,採購訂單的單號分別是:00000-000000│第46頁反││ 005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這三筆,這三筆的交易│面至53頁││ 情形是怎麼樣,你是否還記得?)答:那情形是說就是他們先下單給│ ││ 我們,後來是他們先付款下來,然後我們再依他們的原料進來,然後│ ││ 我們再加工,然後加工完成,我們再運回去。P46 反、P47 │ ││2.(所以是跟一般的交易情形都一模一樣?)答:這次比較特別是因為│ ││ 他的金額比較大,所以我們有要求說他們要先付款。P47 │ ││3.(所以還是一樣都是實際都完成交易?)答:沒有,他們在付款以後│ ││ ,他們有喊暫停,可是他們發票已經開了,他們有暫停的動作。P47 │ ││4.(什麼叫做他們的發票已經來了?)答:就是他們先付款以後,然後│ ││ 我們有開發票給他們,可是我們的加工是他們突然喊到一半,因為他│ ││ 們先付錢給我們,他們有要求我們要先開發票,後來他們在我們施作│ ││ 的時候,他們有要喊暫停。P47 │ ││5.(所以後來這個貨有無做好送去他們公司?)答:沒有,就暫停了。│ ││ P47 │ ││6.(除了這三筆就是合計2800萬的交易之外,其它的情形是否這樣先付│ ││ 款先開發票的?)答:比較少,因為這次金額比較大,比較少有這種│ ││ 情形。P47 │ ││7.(所以一般應該都等你們製作完成之後才開立發票並且請款?)答:│ ││ 對,也是有先過付款的動作。P47 、P47 反 │ ││8.(大概有幾筆?)答:大概有兩、三筆好像有這樣的情形。P47反 │ ││9.(就是除了這一筆之外,還有一、兩筆?)答:對。P47反 │ ││10.(所以你們施作完成的東西實際上是沒有拿去北儒公司的?)答: │ ││ 沒有,這個是我們還沒加工完,他就是喊暫停,所以是沒有。P47 │ ││ 反 │ ││11.(你之前在調查站還有地檢署都有作過筆錄,那筆錄內容是否實在 │ ││ ?)答:實在,只是我這邊補充一下,因為我當時候對金流有一些 │ ││ 不是很清楚。P47 反 │ ││12.(所以你今天會對金流的部分有查證過?)答:是,陳述可能會比 │ ││ 較完整。P47 反 │ ││13.((提示偵1 卷第108 頁反面證人范毅凡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調 │ ││ 處調查筆錄)請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 年2 月25日第一次到調查 │ ││ 處所作的筆錄,當天調查局的人員有提示就是檢察官所說的犯罪事 │ ││ 實二㈣的部分有三張發票給你看,問你這個交易的情形,你當時檢 │ ││ 視後是說這是北儒公司負責人曾盛烘要你開立三張不實的銷貨發票 │ ││ 給他,至於目的為何要問曾盛烘才知道,為什麼跟你今天講的是後 │ ││ 來他們取消加工不太一樣?)答:因為已經過一段時間,其實我在 │ ││ 那時候對這個不是很有印象。P47 反、P48 │ ││14.(所以你是隨便亂講的?)答:不是隨便亂講,是因為調查員在陳 │ ││ 述的時候,他有問我這一筆款項的流向或是什麼,可是我答不出來 │ ││ 。P48 │ ││15.(你答不出來的話,你應該是回答沒有印象,為什麼會直接說是曾 │ ││ 盛烘請你配合開假發票?)答:這部分我那時候是真的不是很清楚 │ ││ 。P48 │ ││16.(你在這一次就是調查局的筆錄作完到地檢署復訊之後,回家有無 │ ││ 再回想一下到底是怎麼樣的情形?在第一次作完筆錄之後,回去有 │ ││ 無再回想一下就是當時交易的情形到底是怎樣?)答:有回想,可 │ ││ 是對金流的部分,還是不是很清楚。P48 │ ││17.((提示偵三卷第6 頁正面范毅凡105 年4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查 │ ││ 筆錄)請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 年4 月25日第二次在調查處所作 │ ││ 的筆錄,當天有辯護人陪同,你關於這個部分,就是問你這三張發 │ ││ 票的情形,在上面第3 行的部分,你是回答說該三筆採購確為虛偽 │ ││ 不實之採購,當初是曾盛烘以電話方式向你表示必須虛開發票給北 │ ││ 儒公司,細節部分他會交待杜建益跟你聯繫,所以你是應杜建益之 │ ││ 要求開立ZA000 00000 、ZA00000000、ZA00000000等三張發票給北 │ ││ 儒公司,發票品項部分則是依照北儒公司陳麗如以E-mail或傳真方 │ ││ 式寄給宏呈公司之採購訂單上所載,開立不實發票之事,杜建益均 │ ││ 知情,為什麼你在第二次去作筆錄,而且在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之下 │ ││ ,還是講一樣的情形?)答:因為我對這個金額,那時候我真的把 │ ││ 之前那個錢都搞在一起,所以我真的不是很清楚那個細節。P48 、 │ ││ P48 反 │ ││18.(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有虛開發票,只是不是這三筆?)答:不是, │ ││ 虛開的話,我的認知是說因為我沒有真實的去加工,所以我認知說 │ ││ 這個是虛開的。P48 反 │ ││19.(但是請你仔細看你的回答,你還特別提到說是曾盛烘以電話方式 │ ││ 向你表示宏呈公司必須虛開發票予北儒公司,完全沒有提到說是因 │ ││ 為交易後來被北儒公司取消,有何意見?)答:我當時候因為案子 │ ││ 很多,所以我都會把它搞在一塊,所以有時候是杜建益跟我說,還 │ ││ 是曾盛烘跟我說,有時候我不能夠這麼確認。P48 反 │ ││20.(不管是誰跟你說的,有無人跟你說要虛開這三張發票?)答:虛 │ ││ 開是沒有說過要虛開。P48 反 │ ││21.(檢察官的問題就是說為什麼你在有辯護人陪同你的情況之下,你 │ ││ 還會這樣回答?)答:那是我對金流的部分可能還不知道怎麼去解 │ ││ 釋,沒有想清楚。P48 反、P49 │ ││22.(這跟金流的部分有無任何的關係?)答:(未答)。P49 │ ││23.(你剛剛有提到說這筆北儒公司是否有先付款?)答:對。P49 │ ││24.(後來沒有實際成交,這個款項的部分怎麼處理?)答:款項的部 │ ││ 分就是再還給北儒公司。P49 │ ││25.(我跟你確認一下,就是他們下訂單,之後馬上付款,然後你說應 │ ││ 他們北儒公司的要求就馬上開發票,那錢還給北儒公司是什麼時候 │ ││ 的事情?)答:錢還給北儒公司就是他們說開完發票以後。P49 │ ││26.(為什麼是開完發票以後,不是應該是取消訂單以後?)答:他們 │ ││ 沒有取消訂單,是暫停。P49 │ ││27.(所以應該是暫停訂單以後?)答:是。P49 │ ││28.(暫停訂單的時間跟開發票還有他們匯款過來給宏呈公司的時間大 │ ││ 概差了多久?)答:我沒有詳細去記。P49 、P49 反 │ ││29.(有無好幾天?還是說好幾個禮拜或者是更短的時間?)答:好像 │ ││ 是蠻短的時間。P49 反 │ ││30.(北儒公司這筆訂單是2800萬未稅,含稅是2940萬元,他們是匯多 │ ││ 少錢到宏呈公司,你是否知道?)答:詳細的金額我沒有記的很清 │ ││ 楚。P49 反 │ ││31.(是全部的款項,還是說有欠款?)答:不是全部的款項,因為有 │ ││ 一部分的錢就是訂單在接收,我們有先備料的錢。P49 反 │ ││32.(宏呈公司的銀行帳號是否如同今天施慧鶯所述?)答:對。P49 │ ││ 反33. (就是一個玉山銀行的帳號?)答:對。P49 反 │ ││34.(依據銀行的交易明細資料,在103 年1 月14日北儒公司有匯款25 │ ││ 萬7614元、2939萬9690元到宏呈公司玉山銀行的帳戶,這個錢跟這 │ ││ 三筆加起來2800萬的訂單有無關係?)答:25萬很像是沒有。P49 │ ││ 反 │ ││35.(那2939萬9690元呢?)答:可否給我看一下,這樣我會比較清楚 │ ││ 。P50 │ ││36.(提示偵三卷第21頁)請你看一下這是一個金流的整理,然後在103│ ││ 年1 月14日就是2014年1 月14日,有北儒公司的帳款,編號是16111│ ││ -000000000,也有發票號碼的對照,以及後面有一些發票票面帳款 │ ││ 的金額,然後有提到說是彰銀安南分行轉過來的,對這些錢有無印 │ ││ 象?)答:沒有什麼印象。P50 │ ││37.(這些錢跟2800萬的帳單有無關係?)答:沒有。P50 │ ││38.((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你看一下就是關於宏呈公司的部分,有 │ ││ 從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 這個帳戶,在103 年1 月15日 │ ││ 有提領671 萬7000元,由施慧鶯來匯入杜建益的帳戶,另外在103 │ ││ 年1 月16日有匯一筆2000萬,也是由施慧鶯來匯入一個叫林家顗的 │ ││ 人的帳戶,為什麼會有這兩筆施慧鶯的匯款紀錄,你是否清楚?) │ ││ 答:我清楚,這個就是還北儒公司的錢。P50 │ ││39.(所以北儒公司在103 年1 月14日匯進來,你們在103 年1 月15日 │ ││ 、1 月16日就馬上匯回給他們?)答:對,就還他們錢。P50 、P50│ ││ 反 │ ││40.(所以他們暫停的時間那麼快就對了?)答:對,就馬上又還錢。 │ ││ P50反 │ ││41.(你們當時是否已經有加工了?)答:當時還沒有加工,是有備料 │ ││ 部分。P50 反 │ ││42.(照這樣說來,就是匯款跟你們還錢的時間才1 、2 天,下單的時 │ ││ 間是大概多久之前?)答:我沒有詳細去記。P50 反 │ ││43.(有無來得及讓你們備料?)答:來得及備料。P50反 │ ││44.(他們匯給你們的錢,你們是否全數都還給北儒公司?)答:沒有 │ ││ ,備料的錢我們要把它扣起來。P50 反 │ ││45.(你所謂的錢是否就是指北儒公司匯給你的錢扣掉你們匯回去給他 │ ││ 們的錢那個差價?)答:對。P50 反 │ ││46.((提示偵1 卷第108 頁反面)請看倒數第4 行的地方,調查局人 │ ││ 員除了問你就是相關發票開立的情形之外,還有問你說曾盛烘如何 │ ││ 支付你開立發票的營業稅,你當初甚至還回答說曾盛烘有給你開前 │ ││ 述三張發票所需繳交之營業稅,但是你已經忘記他是以匯款還是以 │ ││ 現金方式支付給你,如果是照你所說的他是匯款給你之後,暫停訂 │ ││ 單,而且有付這中間備料的差額給你,為什麼你連稅的部分你都有 │ ││ 提到他有給你?)答:因為這個發票並沒有取消,所以還有稅金的 │ ││ 問題。P51 │ ││47.(所以他還有再額外再給你稅金?)答:沒有額外,就直接在裡面 │ ││ 扣。P51 │ ││48.(所以這個差額檢察官計算起來應該是268 萬2691元,這個錢到底 │ ││ 是備料的錢,還是說包含發票的稅金?)答:都有。P51 │ ││49.(為什麼交易已經暫停了,款項也都還回去了,不把這個發票撤銷 │ ││ ?)答:因為他是暫停,他不是取消。P51 │ ││50.(後來有無再完成這筆交易?)答:沒有。P51 │ ││51.(既然暫停了,又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回復,為什麼不直接把這個發 │ ││ 票取消?)答:因為是沒有取消,所以我覺得這不是很完整的交易 │ ││ ,所以我覺得這個很像就是這樣。P51 、P51 反 │ ││52.(這樣到年底的時候,你們公司不是還要付更多的營業收入稅?) │ ││ 答:對。P51 反 │ ││53.((提示偵四卷第137 頁至第138 頁反面銷貨單)請你看一下,這 │ ││ 邊有三張就是宏呈公司為抬頭的銷貨單,這是否你們公司銷貨單的 │ ││ 格式?)答:對。P51 反 │ ││54.(這三份銷貨單你有無看過?)答:有看過。P51反 │ ││55.((提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這個是否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㈣的這 │ ││ 三筆交易?)答:對。P51 反 │ ││56.(照你剛剛所說的,這三筆交易是完全沒有,就是最後是暫停的, │ ││ 你們東西也沒有交過去,為什麼會有這三份銷貨單?)答:這三份 │ ││ 銷貨單我是當確認單來用,就是確認他要給我加工。P51 反 │ ││57.(你看一下下面有收貨簽名處,寫了一個「Dean」,日期是1 月2 │ ││ 日,這個很明顯就是你們貨交過去之後,他們收貨確認的情形,為 │ ││ 什麼會當成什麼確認單?)答:因為我那時候交給杜建益。P51 反 │ ││ 、P52 │ ││58.(你把什麼東西交給杜建益?)答:就是這個銷貨單,我有跟他講 │ ││ 說這個是確認你們要給我們加工,因為我們沒有確認單那個格式, │ ││ 所以我就想說請他拿回去幫我們做一個確認。P52 │ ││59.(一般如果確認要加工,不是只要有採購訂單相關的採購單就可以 │ ││ 了?)答:因為它金額比較大,所以我要再確認說他到底有無真的 │ ││ 要給我們做。P52 │ ││60.(剛剛你說你們銷貨之後有無確認收貨,有什麼樣的單據,你就是 │ ││ 回答是銷貨單,這個銷貨單就是你剛剛講的這樣銷貨單的格式,為 │ ││ 什麼反而是用來做不同的用途?)答:因為他的金額比較大,我們 │ ││ 沒有確認單,所以我把這個銷貨單當一個確認單來用。P52 │ ││61.(如果你們給北儒公司簽的這種確認單,最後你們東西沒有送去, │ ││ 但是你們跟北儒公司說已經有收貨的簽名了,這樣子產生的消費糾 │ ││ 紛要怎麼處理?)答:我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P52 │ ││62.(正常的流程,銷貨單是要給什麼樣的人簽名?)答:就是資材、 │ ││ 收貨人員。P52 、P52 反 │ ││63.(你說你這三張是當成確認單來用,應該要給北儒公司的什麼人簽 │ ││ 名?)答:我是交給杜建益,請他幫我確認,至於誰要確認,我沒 │ ││ 有說限定要誰。P52 反 │ ││64.(實際簽名的證人張駿騰證述說當時是由採購資材部的主管蕭維均 │ ││ 經理將三張宏呈公司的出貨單交給他,他有口頭向蕭維均確認該三 │ ││ 張宏呈公司的銷貨單所載之品項是否有送到北儒公司,經蕭維均向 │ ││ 他表示該些品項有送到北儒公司,所以他即在這三張宏呈公司的銷 │ ││ 貨單上簽名,並沒有實際點收,該張銷貨單同樣是由驗收人員簽名 │ ││ 的,為什麼會如此?)答:這是他們內部的作業,我不知道。P52 │ ││ 反 │ ││65.(為什麼你這三張銷貨單是要拿給杜建益?)答:因為它是當確認 │ ││ 單來用,它不是當銷貨單來用。P52 反 │ ││66.(上面的名字是銷貨單,所以檢察官是稱它為銷貨單?)答:對, │ ││ 所以我才會把這個拿給他,因為它不是銷貨單,正常的話是我們交 │ ││ 進去,所以它不是正常,我是交給杜建益。P52 反 │ ││67.(一般的交易,你們是否會跟杜建益接觸?)答:會。P52反 │ ││68.(是什麼樣的情形跟杜建益接觸?)答:就是金額比較大的時候會 │ ││ 請他來做確認。P53 │ ││69.(一般的交易是否並不需要透過杜建益?)答:對。P53 │ ││70.(是否就是直接透過他們的採購人員?)答:對。P53 │ │└───────────────────────────────┴────┘⑶證人施慧鶯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提示偵一卷第133 頁反面證人施慧鶯調查筆錄)請妳看一下這是│本院卷五││ 妳在105 年2 月2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所作的筆錄,該次│第13頁至││ 筆錄的內容是否都實在?)答:實在。P13 │15頁反面││⒉(有無不實在的地方?)答:沒有。P13 │ ││⒊(請妳看一下133 頁反面最下面有提到說宏呈公司有二個帳戶,是玉│ ││ 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 的乙存帳戶,還有一個0000000000000 的│ ││ 甲存帳戶,是否為這二個帳戶?)答:應該是,我不記得帳號。P13 │ ││ 、P13 反 │ ││⒋((提示偵一卷第122 頁)請妳看一下122 頁這邊有三張發票的影本│ ││ ,都是宏呈公司開給北儒公司的,開立的日期都是103 年1 月2 日,│ ││ 「M6腔體加工」、「M8腔體加工」、「M4腔體加工」,這三張發票妳│ ││ 有無看過?)答:有。P13 反 │ ││⒌(是否由妳開的?)答:是我開的。P13反 │ ││⒍(對於這三張發票當時交易的情形,妳有無什麼印象?)答:不太記│ ││ 得了。P13 反 │ ││⒎((提示偵一卷第135 頁調查筆錄)在這一次調查局問妳的時候有提│ ││ 到這三張發票的部分,妳那時候回答說范毅凡交代要開立三張發票,│ ││ 發票號碼是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就是剛剛檢察官│ ││ 提示給妳看的三張發票,妳說要開這三張發票給北儒公司,北儒公司│ ││ 才會匯款2939萬9691元到宏呈公司,因為范毅凡有說這筆款項很快要│ ││ 再匯出去,所以當時妳是以暫收款登載記帳,妳當時這樣回答的,這│ ││ 個回答是否實在?)答:是。P13 反、P14 │ ││⒏(所以是否確實有這樣的情形是范毅凡交代妳開這三張發票的?)答│ ││ :對。P14 │ ││⒐(這三張發票實際交易的情況是怎麼樣,妳是否知道?)答:不知道│ ││ 。P14 │ ││⒑(到底有無賣這些「腔體加工」或者是幫忙加工這些商品,妳是否知│ ││ 道?)答:我不知道。P14 │ ││⒒(妳這個筆錄裡有提到說范毅凡有說這筆款項很快要再匯出去,所以│ ││ 妳是以暫收款登載記帳,這個情形是否正確?)答:我的認知是這樣│ ││ 。P14 │ ││⒓(這個不是你們公司的營業收入?)答:我不記得為什麼那時候記這│ ││ 個。P14、P14反 │ ││⒔(那是否像妳說的范毅凡有說這筆錢要很快再匯出去,所以妳才這樣│ ││ 記的?)答:是。P14 反 │ ││⒕(但是錢事後有無匯出去,妳是否還記得?)答:應該有。P14 反 │ ││⒖(依照銀行的交易明細,之前在103 年1 月4 日有匯款25萬7614 元 │ ││ 以及2939萬9691元,這是北儒公司先匯到你們玉山銀行的帳戶之後,│ ││ 之後短時間之內就有匯給杜建益以及一個叫做林家顗的人,新光銀行│ ││ 的帳戶和中信台南分行的帳戶,這個匯款的事情是否妳去處理的?)│ ││ 答:好像,因為不記得,應該是。P14 反 │ ││⒗(你們公司要去匯款的話是妳去匯還是范毅凡去匯?)答:看情況。│ ││ P14 反 │ ││⒘(妳如果要匯款出去,由妳匯的話,都是妳自己匯的,還是說是范毅│ ││ 凡指示妳的?)答:當然是老闆叫我匯。P14 反 │ ││⒙(所以妳並不會私自匯款出去給妳不知道的人?)答:不會。P14反 │ ││⒚((提示偵一卷第163頁證人施慧鶯偵訊筆錄)妳在同一天是否有到 │ ││ 地檢署那邊作筆錄?)答:對。P15 │ ││⒛(筆錄的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P15 │ ││(請妳看一下163 頁的地方,檢察官有問妳說「在102 年11月到103 │ ││ 年1 月間有開三張發票給北儒公司,是否妳開的?」妳說是,是范毅│ ││ 凡叫妳開的,然後妳說這筆交易的內容妳說妳不清楚,有無實際交易│ ││ ,妳說沒有吧,妳沒拿到訂單,對這個回答有無印象?)答:不太有│ ││ 印象。P15 │ ││(我的意思是說有無沒有看到訂單,老闆就請妳開發票的情形?)答│ ││ :不太記得,都老闆叫我開就開,他會給我資料看,就是說他要開什│ ││ 麼,他會給我資料,可能有單子什麼給我看,叫我開而已。 │ ││ P15、P15 反 │ │└───────────────────────────────┴────┘
⑷被告曾盛烘、范毅凡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或證稱:就犯罪
事實二㈣部分,當時腔體加工交易確屬真正,事後係因鉑陽公司暫緩交易,故無運送機台之事實,然查:依上開證人范毅凡、施慧鶯所為上開證述可知,宏呈公司實際上並未為北儒公司為「腔體加工」之事實甚明,且而衡之常情,一般公司若委請下游廠商加工,理應按照一般採購程序進行,亦即會先報價、議價確認後,再製作採購單,廠商施作後再按請款程序開立發票請款,之後才由公司付款,豈有在未進行任何加工之情形,即預先付款之理?再者,本件既無實際運送機台進行加工,當亦無加工完畢交貨之事實,然被告杜建益卻刻意製作銷貨單交由證人張駿騰在其上收貨簽名處簽名,顯然刻意製造有交貨之假象。再者,一般公司在因故必須取消交易之情形下,亦均有解除合約之相關約定可資處理,此由被告曾盛烘陳稱北儒公司大陸客戶取消訂單,即可知北儒公司於此正當理由下,當可循解除合約之方式辦理,況且被告曾盛烘為被告范毅凡之舅舅,二人關係密切,實難想像在北儒公司大陸客戶取消訂單之情況下,卻無任何與被告范毅凡磋商解除合約之舉,反而是無期限的延期,而未能說明此種作法之必要性何在,顯非合理,是以應以被告范毅凡於調詢之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自應回復其調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此部分交易顯然是僅僅紙上作業之虛假交易甚明。益徵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辯稱上開交易並無虛偽不實云云,並無可採。
⑸準此,北儒公司實際上應並未向宏呈公司採購「腔體加工
」,而係被告范毅凡在採購訂單上虛報北儒公司向宏呈公司採購「腔體加工」,而使後續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宏呈公司之報價而製作之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及宏呈公司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號)。且上開虛報係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范毅凡為之,目的在以虛假採購之方式套取資金清償對外借貸債務,宏呈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有將前開虛偽採購金額2,800 萬元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林家顗帳戶內),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之傳票及帳冊,北儒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等事實,均堪認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辯稱上開交易並非不實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至被告曾盛烘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該套設備仍存放在北儒公司倉庫內有進行後續加工之需求,並聲請本院至北儒公司勘驗及提出相關照片為證,然系爭設備是否有後續加工之需求,並不影響於此部分為虛假交易之認定,是被告曾盛烘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所提出之照片亦不足為被告曾盛烘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⑹又宏呈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再將前開虛增金額以匯款
方式回流與曾盛烘(匯入杜建益、林家顗帳戶內,詳如附表十二編號1 、2 )。此部分詳見後述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之說明。
㈩關於被告曾盛烘是否因上開犯罪事實獲得犯罪所得部分:
⒈關於此部分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及渠等之辯護人另辯稱:立
徫公司匯入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林順菊、王貴兒帳戶內之款項係屬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請劉明軍對外調借之款項,並非虛增交易之回流款項;奕崴公司匯入王貴兒、杜建益、李建慶帳戶內之款項及宏呈公司匯入杜建益、林家顗帳戶內之款項均屬清償借款云云,然關於該等款項究係虛增回流款項,或係劉明軍代曾盛烘調借款項,是否屬於犯罪所得一節,應審究以下證人之證述及資金來源、出處以資認定。
⒉經查: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依照這個起訴書的附表,北儒公司在一些交易中有多付錢給你們,│本院卷四││ 這個多付的錢最後會怎麼處理?)答:有的用匯款的,有的領現金。│第27至33││⒉(是你在處理,還是陳禎小姐在處理?)答:大部分她都跟我去銀行│頁、134 ││ 領。P27 │頁至137 ││⒊(領出來之後,錢怎麼處理?)答:由杜建益來公司拿。 │頁 ││⒋(有無拿去他們公司的情形?)答:有。P27 │ ││⒌(有無不是拿現金用匯款的情形?)答:有。P27 │ ││⒍(要怎麼交付這些錢是由誰決定的?)答:杜建益他們就是匯款帳號│ ││ 給我們。P27 │ ││⒎(匯都是匯到什麼帳戶,你是否清楚?)答:不知道。 │ ││⒏(有一個叫做林順菊的人,你是否認識?)答:不知道。P27 反 │ ││⒐((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你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有提到說有│ ││ 一些金錢的流向,今日我們審理的99年到100 年間有三筆錢是在100 │ ││ 年1 月6 日、100 年2 月10日、100 年3 月15日分別是由陳禎小姐匯│ ││ 入林順菊的帳戶,你是否知道這三筆錢是什麼樣的情形?)答:說真│ ││ 的,我不知道。P27 反、P28 │ ││⒑(所以這些錢跟起訴書附表一、二的交易有無關係,你是否清楚?)│ ││ 答:不知道。P28 │ ││⒒(你們之間如果有立徫公司配合北儒公司這樣的情形,他們多匯的錢│ ││ 是否會全部還給北儒公司的人?還是說你們會留什麼部分的成本?)│ ││ 答:不會,就是留國稅局5%跟年底綜合的這樣。P28 │ ││⒓(你是否把8%左右的錢扣除之後,其它全部還給他們?)答:對。 │ ││ P28 │ ││⒔((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191 頁)你看一下這邊有一張匯款回條聯, │ ││ 這個是否由你們立徫公司匯了2940萬元給北儒公司?)答:這個妳要│ ││ 問陳禎,因為匯款我沒有在匯。P28 │ ││⒕(如果沒有購買,為什麼要匯錢給北儒公司?)答:我不清楚,那麼│ ││ 久的事情,連有這筆東西,我都不知道,只是印象有這樣款項,來龍│ ││ 去脤真的不清楚。P29 反、P30 │ ││⒖(剛才前一個律師有請教說你跟曾盛烘錢有調來調去,你是否會借錢│ ││ 給曾盛烘?)答:有時候他會叫我幫他調,我沒有錢借他,我都幫他│ ││ 調的。P32 │ ││⒗(你幫他調是什麼意思?)答:幫他去跟別人借錢。P32 反 │ ││⒘(別人是否指銀行?)答:朋友。P32 反 │ ││⒙(朋友是什麼意思?)答:朋友也有,銀行票貼也有,只有朋友跟銀│ ││ 行這兩種而已。P32 反 │ ││⒚(所以你從本案涉及的99年到104 年是否都有幫他借錢、調錢?)答│ ││ :中間比較少,是去年到今年比較多。P33 │ ││⒛(你剛才講說你是幫他們調500 萬元,是什麼意思可否說明一下?)│ ││ 答:因為時間點,因為從102 年我就有跟梁春義,梁春義是我的好朋│ ││ 友,就有跟他第一筆最大的金額就是500 萬,我現在持有的票面是在│ ││ 103 年就有了,之前那個已經不見了,我這裡有那個存根都是幫北儒│ ││ 公司調的錢,因為102 年就有開始調了,所以我想說102 年,應該時│ ││ 間點差不多,我這裡有全部的,用過的有的有留,沒有留的都丟掉了│ ││ ,我這裡有貼起來的102 、104 、103 、105 年,就是有幫公司向外│ ││ 調進來的,有還有借,還借還借還借這樣從102 年到現在,我留置的│ ││ 都在這裡,我為什麼會講這筆,剛好是500 萬,我想說應該會是這一│ ││ 條。P134、P134反 │ ││(我剛才的問題是說因為你剛才講這500 萬是幫他們調錢,我的問題│ ││ 很簡單,這500 萬調來的錢是否跟今天檢察官一直問你和宏呈公司的│ ││ 交易有無關係?)答:我現在沒有確定,因為剛才檢察官在問的時候│ ││ ,我剛好想到這條102 年就開始了,我心裡想說會不會是這一條,剛│ ││ 好又500 萬,我是這樣想法,所以我才會拿這個東西出來。P134反、│ ││ P135 │ ││(但是如果你今天帶來這個支票頭上面有支票的就是你幫他調錢,這│ ││ 個是否確定的?)答:確定的。P135反 │ ││(你剛剛提到梁春義,就是你跟他調500 萬元,500 萬元調幾次?)│ ││ 答:好幾次,調到現在1450萬。P136反 │ ││(我說500 萬的,金額是500 萬的?)答:好幾次,都是三個月一次│ ││ ,三個月一次。P136反 │ ││(跟梁春義調的錢或者是跟其他金主調的錢,有無可能是用曾盛烘的│ ││ 名字匯進立徫公司?有無可能你跟人家調的錢結果是用曾盛烘的名字│ ││ 匯進來,然後你再匯回去?)答:我印象好像沒有,沒有這個印象說│ ││ 曾盛烘有匯錢來給我,沒有這個印象,那是有記是103 年,應該102 │ ││ 年就開始,這500 萬一直留,留到現在。P137、P137反 │ ││(但是檢察官是要問你說梁春義借給你的錢或是其他人借給你,要調│ ││ 給你的錢,有無可能是用曾盛烘的名字匯進來給你?)答:沒有。 │ ││ P137反 │ ││(提示併案㈢卷第274 頁立徫公司的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帳戶交易明│ ││ 細)麻煩你看一下,這是你們立徫公司在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的帳戶│ ││ ,在102 年8 月29日有一筆匯款進來的金額是1099萬9945元,後面有│ ││ 註明這是北儒公司匯入的,在102 年8 月30日就是隔天有匯款1900萬│ ││ ,後面有註明是曾盛烘匯入的,在同一天就是有提500 萬元的這個紀│ ││ 錄,日期、金額相同,就是剛剛檢察官還有大律師都有提示給你看的│ ││ 杜建益當代理人去領的那500 萬,照這樣的流程下來,這個500 萬有│ ││ 無可能是你幫杜建益調的錢?)答:我不敢確定,我剛才有講說500 │ ││ 萬,好幾次的輪盪輪盪輪盪,不知道哪一天是哪一天,所以要我確定│ ││ ,我真的沒辦法。 │ ││(你可否看一下,在102 年8 月29日也就是1099萬9945元匯款進來之│ ││ 前,你們公司的餘額只有304 萬0086元,這個有無500 萬元可以給杜│ ││ 建益?)答:這哪有辦法,沒有辦法。P137反 │ ││(所以本來餘額是不足500 萬元?)答:對。P137反 │ ││((提示偵1卷第243 頁手寫札記103 年度)你看一下,這個剛剛大 │ ││ 律師也有請審判長提示給你看過,在103 年10月15日,因為上面是寫│ ││ 103 年,下面寫10月15日,有一筆梁春義的500 萬元,入了之後,支│ ││ 出是200 萬和173 萬匯款的給杜建益,你如果跟梁春義調錢是否就是│ ││ 這個流程?就是說梁春義先匯錢進來,再看你們用什麼方式給杜建益│ ││ 這樣?)答:因為一筆錢,我剛才有講,有的用匯的,剩下領現金。│ ││ P137 │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是否梁春義會匯錢進來?)答:對。P137 │ ││(然後錢再出去,不管是用現金或是匯款給杜建益?)答:對。P137│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再來想要請教妳就是剛剛所說的那個金錢流向的部分,我想請問一│本院卷四││ 下,妳還記不記得如果錢這個回去北儒公司,我所謂的錢就是指說虛│第152 頁││ 增的錢或者是說像這樣子虛偽交易的錢回去北儒公司,妳這邊到底有│反面至16││ 無相關的紀錄?)答:因為他們一開始匯回去的那個方式,譬如說這│2 頁反面││ 個如果說加多少錢,然後我們如果沒有施工到那個程度的話,可能就│ ││ 沒有匯回這麼多,也有就是一次就匯回去的,所以就是情況有很多種│ ││ 。P152反 │ ││⒉(是否妳現在沒有辦法完全記憶?)答:我沒辦法完全記憶,有的是│ ││ 可能像我會有紀錄在一個好像像是年曆的那種本子,有的電腦裡面可│ ││ 能也有部分有載示,可能沒有很詳盡。P152反 │ ││⒊((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76-178 頁)請妳看一下,176 頁是一個扣│ ││ 押物的封條,扣押物的名稱是記載為手寫札記,然後右邊177-178 頁│ ││ 有一個表格,表格上面寫的日期是102 年,一直有記載到104 年,這│ ││ 個東西妳有無看過?)答:這是我寫的。P152反 │ ││⒋(這是妳什麼時候寫的?)答:這個我忘記什麼時候寫的,不過因為│ ││ 一開始我那時候是核對銀行的資料,我想說就是要有個紀錄,可能是│ ││ 在103 年寫的。 │ ││⒌(所以並不是妳因為這件案子就是被調查局的人或是檢察官調查所以│ ││ 才寫下來的?)答:不是,我沒有那些銀行的資料,所以我沒辦法那│ ││ 個,所以是當初就做好了。P153 │ ││⒍(就是妳在任職會計的時候寫的?)答:對。P153 │ ││⒎(妳寫這個東西是什麼樣的紀錄?)答:這個就是譬如他們可能177 │ ││ 頁這裡,如果說他們有入1400多萬這一筆的時候,然後就是有支出這│ ││ 筆給杜建益的現金。P153 │ ││⒏(為何會有入有出?就是為什麼需要北儒公司匯入之後,又再支出給│ ││ 他們,原因是什麼?)答:因為這裡面就是含有虛增,再加上我們的│ ││ 貨款部分,你要有入,我們才有錢支付返回給他們這樣子。P153 │ ││⒐(其中是否會包括你們提出來公司自己要用的錢?)答:這樣子的錢│ ││ 的話,可能是有,不過我應該會有備註。P153反 │ ││⒑(所以如果是沒有備註的話,原則上是否就是要還杜建益的?)答:│ ││ 對,都是整筆的。P153反 │ ││⒒(名稱這一欄是否指金錢的來源?)答:對。P153反 │ ││⒓(備註這一欄是否指現金或匯款的方式?)答:對。P153反 │ ││⒔(最後後面就是備註這一欄後面那個欄位是妳用來記載什麼事情的?│ ││ )答:就是這個錢我印象中是知道這個蠻大筆的錢是什麼用途的,我│ ││ 知道的話,我會秀上去這樣子。P153反 │ ││⒕(所以妳不確定的情況妳就不會寫?)答:對。P154 │ ││⒖(但是妳寫有杜建益的情況就是確定交給杜建益的情形?)答:是,│ ││ 就是這樣子。P154 │ ││⒗((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80 頁反面-183頁彰銀中華分行銀行存摺)│ ││ 請妳看一下,這是一本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是00000000000000│ ││ 存摺的封面以及內頁,這本存摺妳有無看過?)答:有。P154 │ ││⒘(這是什麼存摺?)答:立徫公司的公司活存的存摺。P154 │ ││⒙(請妳看存摺的內頁,在這個本子算是年月日、摘要這樣帳目之間會│ ││ 有一些用手寫的字,像181 頁有「匯款杜」?)答:這我寫的。P154│ ││ 、P154反 │ ││⒚(這是什麼樣的記載?)答:就是因為這筆金額比較大,我剛好有想│ ││ 到,我就把它紀錄上去這樣子。P154反 │ ││⒛(記這個說「匯款杜」是什麼意思?)答:就是匯給杜建益先生。 │ ││ P154反 │ ││(為什麼會匯錢給杜建益的原因,妳是否還記得?)答:這個103 年│ ││ 12月25日這裡的金額可能要再確認,在103 年可能8 月、9 月之前,│ ││ 如果有匯款或是領現的話,就是屬於虛增的部分回去。P154反 │ ││(妳說103 年?)答:103 年的9 月、10月,剛剛妳給我提示的那兩│ ││ 張,178頁那裡,這邊就是有一些可能跟我們老闆的借貸。P154反 │ ││(哪一筆妳可以看得出來是跟你們老闆的借貸?)答:這個卷的178 │ ││ 頁。P154反 │ ││(請問哪一筆是跟你們老闆的借貸?)答:像梁春義先生這邊往下的│ ││ 部分到1 月5 日,這幾筆我知道是跟我們老闆的借貸。P154反、P155│ ││(所以這些是否上一次你們老闆有提到說幫忙北儒公司借錢的情形?│ ││ )答:對。P155 │ ││(最後還有一個是北儒公司票貼,這個是什麼樣的情況?)答:北儒│ ││ 公司的票貼就是說我們跟北儒公司請款,然後他們的支票還沒有到期│ ││ ,然後我們先去跟銀行做票貼的動作,把錢就是說先做票貼出來用,│ ││ 然後要付利息錢給銀行,就是說其實這是屬於北儒公司的帳款,然後│ ││ 有多少要回回去給杜建益這樣子。P155 │ ││(如果是寫北儒票貼的情況,也是一樣就是要還他們虛增的金額,還│ ││ 是說這個不是?)答:這個104 年2 月這邊的話也是要再確認,因為│ ││ 有時候它變成是我們老闆就是說先用貨款的方式先借給他,也是用借│ ││ 的方式,還是說回的方式,這個區塊在這裡我還要再確認。P155 │ ││(所以像是票貼這種金額妳不確認?)答:不是,在我講的103 年10│ ││ 月開始,這個票貼的部分可能要再確認看看這樣子。P155 │ ││(但是103 年10月之前呢?)答:那時候我的印象中是沒有這種借款│ ││ 的那種票貼。P155 │ ││(所以只要就是北儒公司有錢進來,但是又出去的話,是否就是要還│ ││ 他們虛增的錢或是虛偽交易的錢?)答:對,我印象中大部分都是這│ ││ 樣。P155反 │ ││(所以103 年10月之後妳是否就沒辦法確認?)答:對。P155反 │ ││(請妳看一下就是剛剛提示184-187 頁的部分有包含有另外一本是玉│ ││ 山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這個存摺,這本存摺妳有無看過?)答│ ││ :有。P155反 │ ││(上面有一些手寫的字跡,這是誰寫的?)答:我寫的。P155反 │ ││(這個上面有寫到一個「杜」或是「小杜」,這個都是指誰?)答:│ ││ 杜建益。P155反、P156 │ ││(這本存摺是從102 年12月27日一直到104 年5 月18日,有無辦法分│ ││ 辨這些金額,就是如果是給杜建益或是北儒公司的人的用途?)答:│ ││ 103 年6 月26日那應該是回的,不是屬於借的部分,還有103 年5 月│ ││ 26日、6 月26日有兩筆,0000000 這個應該也是回的部分,可是因為│ ││ 只有這樣子看的話,我不能很確定。P156 │ ││(但是妳是用時間來區別就是妳印象中在103 年10月以後?)答:對│ ││ ,因為像那個在186 頁這一筆,這個匯款存入有一個900 萬,然後17│ ││ 日同天就提款900 多萬,有寫一個「杜」,所以這個就不是回的部分│ ││ ,這就屬於借的部分。P156 │ ││(所以103 年10月17日這筆,妳印象中並不是你們回他們錢的部分?│ ││ )答:不是回的部分,因為有個一入一出,等於是我們老闆跟人家調│ ││ 的。P156 │ ││(如果是要回他們錢是否就不會有當天一入一出這樣的情況?)答:│ ││ 不是,會有這樣的情況,一入一出如果是說北儒公司入,然後我們出│ ││ ,可是它那個不是北儒公司入,那個是我們老闆跟別的朋友調的錢,│ ││ 所以那不是北儒公司的,所以大約可以看得出來。P156 │ ││(就算是一入一出,只要是北儒公司入,又出給北儒公司的話,原則│ ││ 上應該是這樣子返回他們錢就是虛偽交易還有不實交易的部分?)答│ ││ :對。P156、P156反 │ ││((審判長提示偵1卷第206 頁陳禎筆錄)請妳看一下,這是妳在10 │ ││ 5 年2 月25日在調查局那邊作的筆錄,其中在調查局人員他有在妳休│ ││ 息之後詢問妳關於北儒公司以及立徫公司之間有一些金錢的流向,妳│ ││ 該次筆錄是否有照實說?)答:有。P156反 │ ││(因為這些錢跟起訴書附表五的錢有一些出處是從這邊來的,檢察官│ ││ 是想要請教妳,因為辯護人這邊否認妳這個證據能力,所以檢察官想│ ││ 要跟妳確認一下這些金錢的流向。206 頁,第一筆是在102 年1 月7 │ ││ 日、102 年1 月8 日,有北儒公司427 萬6384元的支票在立徫公司彰│ ││ 化銀行中華路分行的帳戶兌現,妳在隔日有提領400 萬元,這400 萬│ ││ 元妳是否還記得它的用途是什麼?)答:這就依我當初在調查局所講│ ││ 的情況是一樣的。P156反 │ ││(所以妳當初是否把這些錢交給劉明軍來處理,讓他還給北儒公司的│ ││ 人?)答:一開始大部分的情況都是這樣子,應該是。P156反 │ ││(所以是從99年間到妳剛剛所說的103 年10月間,是否大概都是這樣│ ││ 的情形?)答:是。P156反、P157 │ ││((審判長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麻煩妳從這個附表五的第1 頁,它第│ ││ 一筆是從100 年1 月6 日開始,是否可以請妳回憶一下這些錢的用途│ ││ ,有無是妳現在可以確認想得起來的?就是請妳看一下這些金額如果│ ││ 妳有印象就是講一下?)答:這些應該全部都是屬於匯回給北儒公司│ ││ 的部分,因為借貸的部分,我應該沒有秀在這裡面。P157 │ ││(所以妳是說附表五的這些金額,就妳所知都是虛增不實交易退回去│ ││ 的部分?)答:對,應該是這樣子,因為在後面有王貴兒還是什麼,│ ││ 那邊好像就是有好幾個人的帳戶,我知道有的好像是屬於借貸的部分│ ││ 。P157 │ ││(是哪一筆,請妳指出來?)答:沒有,可是這裡面沒有秀出來,所│ ││ 以這裡面應該都是屬於虛增的部分。P157 │ ││(妳看一下在104 年5 月14日有一筆是妳提領了0000000 元,之後匯│ ││ 入王貴兒的帳戶,這一筆到底是借貸,還是還給北儒公司錢?)答:│ ││ 在103 年過後的這個部分,我覺得這樣子看,我想不起來。P157、 │ ││ P157 反 │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76 頁以下手寫札記)如果跟這個比對,妳│ ││ 有無辦法比對出來?)答:103 年10月17日這筆應該不是,9085的玉│ ││ 山臺南的第二筆。P157反 │ ││(妳說103 年10月17日這一筆應該不是回給他們的錢?)答:對。P1│ ││ 57反 │ ││(那理由是什麼?)答:因為它的來源不是北儒公司入。P157反 │ ││(所以用這個妳記帳的資料可以對照,只要不是北儒公司入,就不會│ ││ 是回給他們的錢?)答:原則上是這樣子。還有一個1 月5 日,這邊│ ││ 有一個320 萬、300 萬,第四筆跟下面連續兩筆300 萬,有一個「現│ ││ 金杜建益」,還有「杜建益」,這筆也不是。P157反 │ ││(妳是說104 年1 月5 日總共有三筆,一筆是320 萬,一筆是300 萬│ ││ ,一筆是300 萬,這個也不是?)答:對,這個可以對照得出來,我│ ││ 的178 頁裡面。P157反 │ ││(還有無其它的部分可以對出來的?)答:還有一筆103 年12月26日│ ││ ,250 萬元,這一筆也不是,這樣子,其它的我沒辦法,大約是這樣│ ││ 子。P158 │ ││(妳剛才意思是說103 年10月之後才會有借款和回的錢,可能妳沒辦│ ││ 法辨認的情況?)答:是。P158 │ ││(在這個之前妳印象中大概都是回的錢?)答:對。 P158 │ ││(只是說並不是說103 年8 月之後就沒有要回他們的必要,是否還是│ ││ 有?)答:有,因為104 年還有一筆3000萬的虛增。P158 │ ││((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188-189 頁採購札記)左邊是扣押│ ││ 封條,右邊是一個手寫的一張單子,這張單子妳有無看過?)答:這│ ││ 個我寫的。P158反 │ ││(這上面是寫什麼東西?)答:這上面就是寫說,最左邊這個就是說│ ││ 我們實際立徫公司加工,然後還要跟北儒公司收多少的營業稅跟營所│ ││ 稅,然後我們開,右邊這一欄就是說1300多萬這個是實際開發票跟北│ ││ 儒公司請款,然後兩個相加相減之後扣掉我們自己的一個900 多萬,│ ││ 然後是屬於北儒公司的,就是1300多萬。P158反 │ ││(所以這個1300多萬是要匯回去北儒公司的?)答:對,就是往後如│ ││ 果說他們有再付款,哪一個月份有再付款,然後我再做減,然後就是│ ││ 說這樣子還欠北儒公司多少,他們只要有付他們的,我們開出去發票│ ││ 請款的部分,是類似做這樣子。P158反 │ ││(因為這張單子上面沒有寫年份,妳是否還記得是哪一年做的?)答│ ││ :這個應該103 年或104 年而已。P159 │ ││(審判長提示偵1 卷第231-240 頁收支簿)請妳看一下,這也是扣押│ ││ 物影印出來的,這是一份收支簿,這份收支簿妳有無看過?)答:有│ ││ ,這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年曆的本子。P159 │ ││(所以這個也是妳當初記帳所用的?)答:對。P159(這個上面有無│ ││ 辦法看得出來說立徫公司和北儒公司之間交易有虛增的情況,或者是│ ││ 說哪一筆是借款,哪一筆是回虛增的錢?)答:在231 頁那裡右邊最│ ││ 上側,那個都是備註的,寫前次1000,然後入800 ,又入多少。P159│ ││(入多少是什麼意思?)答:應該他們有入1000,北儒公司有入,所│ ││ 以就是說上限100 ,總共的貨款是1000萬,然後就是有入一個800 ,│ ││ 又一個100 ,12月30日又入一個100 ,尚欠1000,所以我上面可能類│ ││ 似有做一些說明。P159反 │ ││(可不可以請妳告訴我們,這本收支簿妳會記一些什麼東西在上面?│ ││ )答:記支票,開出去的支票。P159反 │ ││(立徫公司自己開出去的支票?)答:對,然後一些利息,然後在23│ ││ 2 頁這邊也有寫到一個杜先生,2 月4 日杜先生,500 、500 ,然後│ ││ 上面有支票號碼1000,領現、匯玉山曾盛烘,2 月4 日,可是這一筆│ ││ 我不確定是貨款還是帳款還是借款的部分。P159反 │ ││(這個妳是否照實際的時間去記的?這是104 年1 月開始的收支?)│ ││ 答:對,就是發生日,我會依發生日去記。P159反 │ ││(所以是否金錢的出入妳都是記在這個收支簿上面?)答:對。P160│ ││(這個是全部的,還是說有一些是有漏掉的?)答:因為跟杜建交易│ ││ 有的可能沒有記到那麼那個,他匯走多少,所以我沒有全部記在這裡│ ││ 面。P160 │ ││(是否記在上面都是確實有的,但是不一定是全部的?)答:對。 │ ││ P160 │ ││(妳看一下再下來有一個10月14日玉山杜建益,還有以下的梁春義、│ ││ 聯通、周俊松、聯通、金展輝,這些我只是再跟妳確認,妳剛才講的│ ││ ,因為這個都不是北儒,那這些是否應該都是妳老闆去調錢借給杜建│ ││ 益?)答:從10月15日開始。P162 │ ││(那10月14日的玉山呢?)答:玉山這一筆的話,因為有時候是我們│ ││ 從我們玉山立徫公司的戶頭,玉山立徫公司的戶頭如果有錢的話,就│ ││ 是從那邊就直接轉出去了。P162 │ ││(所以妳現在沒有辦法確認?)答:對。P162 │ ││(那下面其它的部分呢?)答:梁春義、聯通、周俊松、聯通、金展│ ││ 輝這幾筆就是老闆他們的借貸。P162 │ ││(譬如說聯通,後面12月25日這個聯通,後面有一個1 月23日還萬,│ ││ 這是什麼意思?)答:他們借了之後,就是說有入,在12月26日裡頭│ ││ 分別匯出三筆,所以他們在1 月23日北儒公司有還這1000萬,是這個│ ││ 意思。P162反 │ ││(所以後面有寫還的就是北儒公司有還錢?)答:對。P162 │ ││(包含上面的800 ,還有下面的1000?)答:對。P162反 │ ││(妳剛才也有被問到在177 頁第二筆以下,妳沒有寫杜建益,第二筆│ ││ 、第三筆,還有10月2 日、後面10月17日、11月1 日、11月8 日、11│ ││ 月18日,這後面都沒有寫,備註欄都是空的,那是否因為妳忘記錢到│ ││ 哪裡去了?)答:不是,這我忘記就是說錢是怎麼給北儒公司的,是│ ││ 我們老闆給他的,還是杜建益來領的,所以我如果知道的,我會寫上│ ││ 去,不確定的,我就沒有寫上去。P162反 │ ││(所以這個沒有寫的是否都是不確定的?)答:對。P162反 │ ││(所以178 頁第一筆是否也是不確定?)答:對。P162反 │ │├───────────────────────────────┼────┤│(妳當時回答(P .205):(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1 月7 日支票│本院卷六││ 兌現427 萬6,384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第182 頁││ 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翌(8)日自該帳戶提領400 萬元,│反面至19││ 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依據我│5 頁反面││ 之前所登載的「立徫發票明細表」及北儒「應收帳款」電子資料,該│ ││ 筆款項是北儒公司用來支付101 年12月及102 年1 月份的應收帳款,│ ││ 北儒公司101 年12月應收帳款為18,308,988元,102 年1 月應收帳款│ ││ 為10,763,904元(交易項目為機械零件加工),北儒公司分別以427 │ ││ 萬6,384 元的支票3,922,380 元的支票(到期日102 年2 月5 日)、│ ││ L/C 狀匯款20,799,829元(要再扣手續費1,050 元)及74,252元的支│ ││ 票(到期日102 年5 月5 日)來支付這2 個月的應收帳款,而這2 個│ ││ 月的應收款中,虛偽交易虛增的金額分別為10,950,000元及8,000,00│ ││ 0 元,因此我分別於102 年1 月8 日及102 年1 月28在劉明軍的陪同│ ││ 下提領400 萬及1475萬(共1,875 萬元),並交給劉明軍作為返還北│ ││ 儒公司之用,至於劉明軍把錢交給誰我就不清楚了等語,妳當時講的│ ││ 是否真正?)答:對。P182反、P183 │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個部分是否是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五所記載│ ││ 交易日期102 年1 月8 日、102 年1 月28日之該二筆款項?妳說在 │ ││ 102 年1 月8 日、1 月28日提領的,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所記載的│ ││ 這二筆款項?)答:應該是。P183 │ ││(這邊資金流向,起訴書附表五第一筆是說劉明軍給北儒公司人員,│ ││ 第二筆是說劉明軍全數交給杜建益,這個情形妳是否清楚?)答:這│ ││ 我忘記了。P183 │ ││(我的意思是說妳是否知道劉明軍錢給北儒公司的誰?還是說有無給│ ││ 北儒公司?)答:初期的話我不清楚,後面那兩年可能杜建益有曾經│ ││ 來我們公司拿過錢。P183 │ ││(所以這個錢是交給誰,是否劉明軍比較清楚?)答:對。P183 │ ││(妳當時回答(P .206正反):(依妳前述,101 年12月及102 年1 │ ││ 月份的應收帳款中,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虛偽交易虛增的金額分別為│ ││ 1,095 萬元及800 萬元,合計1,895 萬元,而妳僅提領1,875 萬元作│ ││ 為反(返)還北儒公司之用,兩者相差20萬,何以如此?)因為事情│ ││ 發生已久,我記的不是很清楚,有可能是我在這期間有提領過20萬元│ ││ 現金交給劉明軍,或者是這20萬的差額是北儒公司用來補償立徫公司│ ││ 的稅額等語,是否真正?)答:對。P183反 │ ││(妳當時回答(P .206反):(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1 月28日匯│ ││ 款2,079 萬8,779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 ││ 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同日隨即自該帳戶提領1,475 萬元,│ ││ 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 ││ 述,這筆款項也是前揭北儒公司101 年12月及102 年1 月份的應收帳│ ││ 款及虛偽交易虛增金額中的一部份,中間的過程也如我前述等語,妳│ ││ 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83反 │ ││(妳當時回答(P .206反):(提示:安泰銀行北儒公司匯款單影本│ ││ 1 份)為何北儒公司匯款2,079 萬8,779 元至立徫公司帳戶係由妳至│ ││ 安泰銀行辦理?何以妳持有北儒公司安泰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 ││ 號帳戶存摺及印鑑?)我比對我所製作的「應收帳款」電子資料,在│ ││ 101 年12月份北儒公司的應收帳款中,我在旁邊有註記「L/C20,799,│ ││ 829 元扣手續費1,050 元」,應該就是指這筆款項,但當時處理的情│ ││ 形我記不清楚了,有可能是北儒公司當時已把L/C 的相關程序跟銀行│ ││ 協調好了,由我去辦理後續將款項匯入立徫公司的帳戶內,我從未持│ ││ 有過北儒公司的帳戶存摺及印鑑等語,妳當時這樣回答是否真正?)│ ││ 答:對。P184 │ ││(所以妳當時記得的情形這筆可能是北儒公司已經把L/C 相關程序處│ ││ 理好了,然後妳去處理後續的款項匯入的情況,並不是妳自己去開發│ ││ 信用狀那些程序的?)答:那個我不會。P184 │ ││(妳當時回答(P .206反、207 ):(承上,該筆匯款係北儒公司出│ ││ 資,為何匯款單匯款人欄位載有「安泰銀行(立徫企業有限公司)」│ ││ 、匯款人ID為?)答:如我前述,這筆款項是我去辦理匯款的,所以│ ││ 我才把立徫公司的統一編號00000000填在匯款單上等語,妳那時候那│ ││ 樣講是否真正?)答:對。P184、P184反 │ ││(妳當時回答(P .207):(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2 月5 日票款│ ││ 392 萬2,380 元軋入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翌(6)日即自該帳戶提領140 萬現金│ ││ ,該筆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如│ ││ 我前述,這筆款項也是前揭北儒公司101 年12月及102 年1 月份的應│ ││ 收帳款及虛偽交易虛增金額中的一部份,中間的過程也如我前述。至│ ││ 於我在102 年2 月6 日提領140 萬元現金是用來沖哪一筆北儒公司的│ ││ 虛偽交易金額則不記得了,因為102 年間北儒公司和立徫公司之間的│ ││ 虛偽交易金額非常多,而且可能多筆訂單的金額會合為一筆或分為多│ ││ 筆匯款匯到立徫公司,我無法一一確認每筆款項等語,妳那時候這樣│ ││ 講是否真正?)答:對。P184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交易日期102 年2 月6 日是│ ││ 否就是妳所講的這一筆?)答:應該是。P184反 │ ││(妳這筆錢交給誰?)答:應該也是給我們老闆。P184反 │ ││(劉明軍交給誰,妳是否清楚?)答:我不知道。P184反 │ ││(妳當時回答(P .207):(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6 月5 日匯款│ ││ 1,046 萬1,598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 妳於同日即自該帳戶提領961 萬5,000 元│ ││ 現金,該筆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 ││ )北儒公司該筆匯款是102 年4 月部分尾款及5 月的應收帳款,交易│ ││ 項目也是機械零件加工,至於我領出來的961 萬5,000 元現金,如我│ ││ 前述,因為2 間公司的虛偽交易款項很多,我無法詳細確認,可能是│ ││ 用來沖3 至5 月份虛偽交易的款項,我無法記得當時是如何分配款項│ ││ 的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對。P185 │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筆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6 月5 日│ ││ 的這一筆款項?)答:對。P185 │ ││(這筆錢妳交給誰?)答:也是我們老闆。P185 │ ││(劉明軍先生交給誰,妳是否清楚?他後來有無跟妳提到這個部分?│ ││ )答:沒有。P185 │ ││(妳現在的記憶應該沒有比當時在調查站清楚,所以就這些款項當時│ ││ 到底是沖哪一筆虛偽交易的款項,妳現在是否可以說明?妳有無辦法│ ││ 陳述?)答:我是有印象曾經杜建益有跟我和老闆一起去銀行,他有│ ││ 一起在外面的銀行等,至於是哪幾筆或是哪一天我無法確認。P185、│ ││ P185反 │ ││(妳當時回答(P .207正反):(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7 月19日│ ││ 匯款97萬5,275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年月22日即自該帳戶提領83萬元現│ ││ 金,該筆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 ││ 北儒公司102 年7 月19日所匯97萬5,275 元是102 年6 月份的部份應│ ││ 收,至於我在同年月22日自該帳戶提領83萬元現金的部份,如我前述│ ││ ,我無法確認把該筆款項沖至哪個項目了等語,妳當時回答的是否真│ ││ 正?)答:對。P185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關於交易日期102 年│ ││ 7 月22日是否就是妳這邊講到的提領83萬元的部分?)答:沒有錯。│ ││ P185反 │ ││(起訴書附表五的記載,資金流向是杜建益,妳記得當時有無把錢交│ ││ 給杜建益?或是杜建益有無跟你們一起去銀行拿?妳是否記得當時錢│ ││ 是交給誰?)答:不記得。P185反、P186 │ ││(妳是否記得妳直接把錢交給杜建益的年度?)答:年度應該都是在│ ││ 比較後面的年度,104 年或103 年,102 年我不確定。P186 │ ││(妳當時回答(P .207反):(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9 月6 日匯│ ││ 款274 萬9,985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275 萬元,該款項│ ││ 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我無法確認該│ ││ 筆款項是列在哪個月份的應收帳款及沖銷何筆款項,因為102 年和10│ ││ 3 年間北儒公司和立徫公司之間的虛偽交易款項很多,其中北儒公司│ ││ 和立徫公司曾在102 年間有一筆2000多萬元的不實訂單(北儒公司專│ ││ 案名稱為FC003-6 條線),但在103 年5 、6 月間才列帳,所以很多│ ││ 的款項可能是用來沖這筆帳,而且時間久遠,我實在無法逐一確認等│ ││ 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對。P186、P186反 │ ││((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9 月6 日275 萬元,這│ ││ 筆款項是否就是妳剛講的275 萬?)答:應該是。P186反 │ ││ ( 這筆款項妳是否確定是用來沖銷虛偽交易的金額?當時立徫與北儒│ ││ 公司是否有借款關係存在?)答:因為它這裡有兩個275 萬,我現在│ ││ 看到那邊有一個9 月中租迪和,我們公司跟中租迪和貸600 多萬,這│ ││ 有一個275 萬。P186反 │ ││101.(這筆款項有無可能是中租迪和那邊的借款?)答:有可能其中一│ ││ 筆,因為這樣看出來的話,就有可能其中一筆275 萬是屬於。P186│ ││ 反 │ ││102.(是哪一筆?)答:這樣我不曉得是9 月2 日或9 月6 日。P186反│ ││ 、P187 │ ││103.(妳說是從哪裡看出來的?)答:P .207這邊有一個102 年9 月,│ ││ 我們這邊有跟中租迪和貸款。P187 │ ││104.(提示調偵卷第1584頁)是否可以核對出來這筆款項到底是妳之前│ ││ 在調查站所謂的沖銷虛偽交易或其它的用途?這裡是否看得出來?│ ││ )答:9 月2 日那筆我不確定,是從彰銀提領出來有無又存到玉山│ ││ 去,所以9 月2 日這筆我不確定,至於9 月6 月這筆應該是屬於我│ ││ 說的提領出來可能給杜建益什麼的。P187 │ ││105.(是中租迪和的,還是不是?)答:不是,9 月2 日中租迪和那筆│ ││ 我不確定,9 月6 日那筆是。P187 │ ││106.(是否提給杜建益的?)答:對。P187 │ ││107.(提領給杜建益的原因到底是沖銷不實交易還是借錢的?)答:不│ ││ 是,這應該是屬於不實交易。P187 │ ││108.(妳當時回答(P .207反):(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9 月13日│ ││ 匯款399 萬9,950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 ││ 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400 萬元,│ ││ 該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如我│ ││ 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 ││ 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 ││ ?)答:對。P187反 │ ││109.(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10月2 日匯│ ││ 款199 萬9,970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 ││ 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200 萬元,該│ ││ 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 ││ 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 ││ 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 ││ )答:對。P187反 │ ││110.(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11月1 日匯│ ││ 款239 萬9,985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 ││ 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240 萬元,該│ ││ 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答:如│ ││ 我前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 ││ 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 ││ 正?)答:對。P187反 │ ││111.(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11月8 日匯│ ││ 款74萬9,970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75萬元,該款項│ ││ 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答:如我前│ ││ 述,因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 ││ 應收帳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是否真正?│ ││ )答:對。P188 │ ││112.((提示起訴書附表五)妳在調查站就是我剛問妳的這幾筆,從10│ ││ 2 年9 月13日、102 年10月2 日、102 年11月1 日、102 年11月8 │ ││ 日這裡面有無跟起訴書附表五所列的?102 年9 月13日那一筆是否│ ││ 就是附表五交易日期102 年9 月13日的那一筆?妳現在講的這個是│ ││ 否附表五製作出來的那一筆陳禎提領,後面寫杜建益那一筆?)答│ ││ :是,他們這個都是有扣掉手續費。P188 │ ││113.(102年10月2日那筆是不是?)答:這也是。P188 │ ││114.(這個240 萬呢?是否是起訴書附表五所記載的102 年11月4 日24│ ││ 0 萬?還是不一樣,沒關係?)答:這也是。P188 │ ││115.((提示調三卷第1587頁反面)妳看一下這筆,當時筆錄是否打錯│ ││ 日期?是這一筆,還是沒有關係的?)答:應該是這一筆。 │ ││ P188、P188反 │ ││116.(妳當時有無看到提款的資料,因為妳是提240 萬出來?)答:對│ ││ 。P188反 │ ││117.(妳有提款的應該是11月4 日,不是11月1 日?)答:那是他們匯│ ││ 的,那應該不是同日。P188反 │ ││118.(所以調查站那個同日是記載錯,應該是11月4 日提領的,他11月│ ││ 1 日匯,妳11月4 日領,是否如此?)答:對。P188反 │ ││119.(妳有無交給杜建益?)答:沒有,102 年我應該還沒有直接交給│ ││ 他過。P188反 │ ││12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調三卷第208 頁)麻煩妳看一下起訴書附│ ││ 表五102 年11月11日的75萬,這邊調查站筆錄P .208也是有問妳說 │ ││ 「102 年11月8 日有匯款74萬9940元,妳有提領75萬」,妳能否確 │ ││ 認一下這個是否也是調查站把日期弄錯了,實際上是在11月11日就 │ ││ 是調三卷P .1588 上方的提款單?)答:對,11日。P188反、P189 │ ││121.(妳這筆錢有無交給杜建益?)答:沒有,應該不是,102 年我還│ ││ 沒有把錢交過給他。P189 │ ││122.(那個起訴書資金流向寫杜建益,妳是否知道原因?還是妳不知道│ ││ 為什麼要這樣寫?還是說劉明軍講的?)答:我不知道,當初我不│ ││ 曉得是怎麼講的。P189 │ ││123.(妳自己是否沒有這樣講過?妳自己沒有跟調查員講過,講說妳錢│ ││ 領出來是交給杜建益或是交給劉明軍?)答:我是說我有可能交給│ ││ 劉明軍,應該102 年還不是。P189 │ ││124.(妳當時回答(P .208):(據查,北儒公司於102 年11月18日匯│ ││ 款993 萬6,952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 ││ 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於102 年11月19 日 及翌(20) 日│ ││ 自該帳戶分別提領493 萬6,900 元及500 萬元,該些款項用途及流│ ││ 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這筆款項│ ││ 可能是用來沖銷我前述2000多萬那筆假交易的帳,但因為時間久遠│ ││ 且帳目混亂,我無法很肯定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 ││ 。P189 │ ││125.((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102 年11月19日、102 年11│ ││ 月20日這兩筆是否就是妳這邊調查員問妳的4,936,900 元、500 萬│ ││ 元?)答:對。P189反 │ ││126.(這邊都是記載說妳提領之後是交給劉明軍,妳當時是否交給劉明│ ││ 軍?)答:對。P189反 │ ││127.(劉明軍有無交給杜建益,妳知不知道?)答:不知道。P189反 │ ││128.(妳為何會推斷說可能是用來沖銷我前述2000多萬元那一筆假交易│ ││ 的帳,這邊妳的依據為何?)答:因為這邊比較大筆。P189反 │ ││129.(妳為何不是說沖銷其它的帳,妳當時的依據為何?還是說妳只是│ ││ 推測?)答:這是推測的。P189反 │ ││130.(妳當時回答(P .208反):(據查,北儒公司於103 年4 月29日│ ││ 匯款324 萬6,047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 ││ 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同日即自該帳戶匯款204 萬6,07│ ││ 7 元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用│ ││ 途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如我前述,因為年代│ ││ 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 ││ 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 ││ :對。P189反、P190 │ ││131.((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4 月29 │ ││ 日2,046,077 元,然後這邊有記載匯到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的│ ││ 帳戶,這個是否同一筆?)答:對。P190 │ ││132.((提示調三卷第1592頁領款條及匯款單)是否就是這筆交易?)│ ││ 答:對。P190 │ ││133.(妳是否記得這些款項匯到杜先生的帳戶是因為要還他們有關於虛│ ││ 偽交易的金額還是說是借款?)答:借款的話應該是103 年9 月、 │ ││ 10月那邊,這個時間點我印象中還沒有借,而且他們有先匯300 多 │ ││ 萬,應該是屬於貨款的部分,然後扣掉我們的。P190 │ ││134.(借款應該是在103 年11月之後?)答:我印象中是可能9 月、10│ ││ 月那邊開始,103 年的下半年度,這一筆北儒他們又有匯款給我們 │ ││ ,應該是屬於貨款。P190 │ ││135.(是否103 年4 月29日這個時候還沒有開始借款?)答:對,這個│ ││ 300 多萬他們又有匯款給我們,應該是屬於貨款的部分,然後扣除 │ ││ 我們,然後剩下的部分我就是才又匯回去給北儒公司。P190、P190 │ ││ 反 │ ││136.(妳當時回答(P .208反、209 ):(據查,北儒公司於103 年5 │ ││ 月9 日匯款59萬9,970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 │ ││ 0000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同日即自該帳戶提領62萬5, │ ││ 000 元,並匯款60萬元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 │ ││ 帳戶,該些款項用途及2 萬5,000 元差額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 │ ││ 立徫公司如何登帳? )如我前述,關於這60萬元款項,因為年代久 │ ││ 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款以及我 │ ││ 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而2 萬5,000 元應該是作為立徫 │ ││ 公司的零用金使用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有時候 │ ││ 我們老闆叫我去銀行就順便做什麼就一起。P190反 │ ││137.((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個部分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5 │ ││ 月9 日那一筆62萬5 千元,然後妳匯到杜建益的帳戶是匯了60萬元 │ ││ ?)答:對。P190反 │ ││138.((提示調3 卷1593頁正面上方、反面上方)是否就是這個提款單│ ││ ?有一個提款62萬5 千元,後面有一個匯款?)答:對。P190反 │ ││139.(妳當時回答(P .209):(據查,北儒公司於103 年6 月5 日匯│ ││ 款264 萬6,009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 ││ 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妳翌(6 )日自該帳戶匯款204 萬6,│ ││ 040 元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 ││ 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答:如我前述,因│ ││ 為年代久遠且帳目混亂,我無法確認該筆款項是屬於哪一筆應收帳│ ││ 款以及我領出來的錢是用來沖銷哪筆款項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 ││ 正?)答:對。P190反、P191 │ ││14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交易日期103 年│ ││ 6 月6 日2,046,040 元,是否就是這筆?)答:對。P191 │ ││141.((提示調三卷第1596頁反面匯款資料、取款條)這筆款項確實是│ ││ 沖銷北儒公司多付的款項還是說是借款?)答:這應該不是借款。 │ ││ P191 │ ││142.(6 月份的時候是否借款?)答:而且他們有匯260 幾萬,然後我│ ││ 們才又匯回。P191 │ ││143.(所以有北儒公司匯進來,你們才匯出去,這個不是借款,是確實│ ││ 要還他們的錢?)答:對。P191 │ ││144.(妳當時回答(P .209正反):(據查,北儒公司於103 年9 月26│ ││ 日匯款160 萬9,561 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 │ ││ 7800號帳戶,該些交易項目為何? 妳於103 年9 月29日自該帳戶匯 │ ││ 款169 萬9,311 元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該些款項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北儒公 │ ││ 司於103 年9 月26日匯款160 萬9,561 元是北儒公司103 年9 月應 │ ││ 收帳款,而我匯至杜建益帳戶的款項應該也是用來返還北儒公司虛 │ ││ 偽交易所增加的金額,但我無法確認是用來沖銷哪一筆虛偽交易款 │ ││ 項了等語,妳那時候回答是否真正?)答:對。P191、P191反 │ ││145.((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9 月29日│ ││ 這一筆1,699,311 元,這個是否就是妳剛才講的這筆款項?)答:│ ││ 對。P191反 │ ││146.((提示調三卷第1599頁正面)是否就是這一筆匯款?)答:對。│ ││ P191反 │ ││147.(這個款項因為妳剛才有講到說北儒公司在103 年9 、10月開始就│ ││ 有跟立徫公司開始借款,這筆款項妳是否可以確認是借款或者是沖 │ ││ 銷虛偽交易的金額?原因是怎樣?)答:因為這一筆的金額又有零 │ ││ 頭,因為他們借款的話,我記得應該沒有零頭。P191反 │ ││148.(是否一樣北儒公司先匯給立徫公司,立徫公司再匯出去?這一筆│ ││ 就是他先匯1,609,561 元,然後妳再回1,699,311 元,但是為什麼│ ││ 這一筆妳匯回去給他的錢是比他匯給妳的錢還要多?)答:有可能│ ││ 是到最後他要求我們匯的金額,還是就是應該要返回他的比較多,│ ││ 剛好到一個結尾還是怎麼樣,這個我就忘記了。P192 │ ││149.(妳當時回答(P .209反):(據查,妳自立徫公司玉山銀行臺南│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3 年10月14日提領100 萬元,該些 │ ││ 款項用途及流向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 答:我 │ ││ 記得我提領出來後是交給劉明軍,然後劉明軍再拿給杜建益的,至 │ ││ 於用途為何我就不清楚了等語,妳當時回答是否真正?)答:對。 │ ││ P192 │ ││15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筆款項妳完全不記得用途,它有無可能│ ││ 是你們回給立徫公司(應為北儒公司)的虛增交易金額,還是說是 │ ││ 借款,還是說是其它情形,妳現在是否可以確定?同時請妳看一下 │ ││ 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10月14日這一筆,是否就是這一筆?因為這個 │ ││ 沒有再匯出去的情形?)答:這樣的情況我不確定。P192 │ ││151.(但是否為起訴書附表五103 年10月14日那一筆沒錯?)答:是,│ ││ 沒有錯。P192 │ ││152.(妳當時回答(P .209反):(據查,妳於103 年12月25日自立徫│ ││ 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00 萬元至杜 │ ││ 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翌(26) 日自前 │ ││ 述立徫公司帳戶分別匯款400 萬元及437 萬6,000 元至杜建益前述 │ ││ 中信銀行帳戶及臺灣銀行南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些款項 │ ││ 用途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這3 筆款項我記得 │ ││ 是北儒公司請劉明軍向民間業者貸來的,但都是把款項匯給杜建益 │ ││ ,跟虛偽交易的款項沒有關係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正?)答: │ ││ 應該是,當初我好像有寫在那個單子裡面的樣子。P192反 │ ││153.(為何這一筆款項妳可以很確定是民間借貸,有些款項妳又搞不清│ ││ 楚?)答:因為他們開始有借貸,我記得開始就是有寫借貸的一些 │ ││ 資料,因為我有聽我們老闆講說北儒公司他們說有陸續的訂單下來 │ ││ ,可是可能沒辦法調度的過來,所以就是會要跟他調錢,然後他有 │ ││ 跟我講,我就有記下來。然後我剛才講不瞭解的情況是我不知道這 │ ││ 是虛增要還哪一筆哪一筆。P192反 │ ││154.(但是借款跟虛增妳是否可以分的清楚?)答:印象中102 年那時│ ││ 候是沒有借款,是在103 年底那邊才有借款。P192反 │ ││155.(妳當時回答(P .209反):(據查,妳於104 年2 月13日自立徫│ ││ 公司玉山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446 萬7,658 元│ ││ 至杜建益中信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於同年月16日│ ││ 自立徫公司玉山銀行帳戶分別提領95萬元及50萬現金,該些款項用│ ││ 途為何?係何人指示?立徫公司如何登帳?)答:該筆446 萬7,65│ ││ 8 元款項是北儒公司支付給立徫公司104 年2 月份的應收帳款支票│ ││ ,至於是用來返還北儒公司哪一筆虛偽交易款項我忘了。而95萬元│ ││ 及50萬元現金我也不記得了等語,妳那時候回答是否真正?)答:│ ││ 對。P192反、P193 │ ││156.((提示起訴書附表五)請妳看一下這個是否就是起訴書附表五10│ ││ 4 年2 月13日的那一筆4,467,658 元?)答:對。P192反 │ ││157.(這個部分妳是否可以區分是借款或者是償還的錢?這筆就不是從│ ││ 北儒公司匯進來的?)答:這我忘記了。P192反 │ ││158.(妳當時為何可以回答該筆4,467,658 元是北儒公司支付給立徫公│ ││ 司104 年2 月份的應收帳款支票?)答:我那時候應該是有看到這│ ││ 些紀錄。P192反 │ ││159.(妳當時回答(P .210):(據查,北儒公司於104 年5 月14日匯│ ││ 款999 萬9950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帳戶,以支付立徫│ ││ 公司所開立銷項發票款項,該些交易項目為何?立徫公司如何登帳│ ││ ?)104 年北儒公司和立徫公司虛偽交易的金額共3,000 萬,北儒│ ││ 公司匯款該筆款項給立徫公司就是用來製造假交易的表象,我於10│ ││ 4 年5 月14日分別匯200 萬及300 萬至杜建益及王貴兒的個人帳戶│ ││ ,當日又提領了100 萬現金交給劉明軍,同年5 月15日我又匯款 │ ││ 200 萬給杜建益個人帳戶,並提領200 萬現金再交給劉明軍,劉明│ ││ 軍應該把我交給他的共300 萬現金都轉交給杜建益了,所以北儒公│ ││ 司1,000 萬的匯款立徫公司都全部返還了等語,妳當時講的是否真│ ││ 正?)答:對。我印象中3,000 萬裡面我經手的有1,000 萬是有返│ ││ 回,然後往後後續的,因為他的帳款也還沒有支付完畢,所以就後│ ││ 續返回的情況是怎麼樣,我就不知道,其中1,000 萬是返回,再來│ ││ 的部分裡面有部分是1,000 萬的,那就是屬於借款。P193反 │ ││160.((提示起訴書附表五)這個部分是否屬於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五10│ ││ 4 年5 月14日所記載的金額?5 月14日有好幾筆,妳是否確定是這│ ││ 個部分的金額?那時候這些不會是借款嗎?)答:不是,其中借款│ ││ 的話,我應該沒有講的這麼詳細。P194 │ ││161.(妳這筆為何會這麼有印象?還講了這麼多,妳是看了哪些資料可│ ││ 以講那麼多?)答:那時候我匯款的資料,應該匯款單我有留存,│ ││ 就是杜先生會給我說誰要匯給誰,要匯給誰多少,要匯給誰多少,│ ││ 所以我才會記得這麼清楚,我也有匯款的單據,銀行匯款完會有一│ ││ 張單據給我留存。P194 │ ││162.((提示調三卷第1607頁正反面)這邊有一些5 月14日的匯款資料│ ││ 是否就是妳講的這幾筆?)答:對。P194 │ ││163.(那時候這個有無可能記錯?因為這個時候都有一些跟北儒公司的│ ││ 借款了?)答:我知道借款有一筆是2 月4 日那一筆。P194 │ ││164.(2月4日那一筆是借款?)答:是。P194反 │ ││165.(這一筆是借款妳怎麼記得的?)答:我印象中就是說有一筆單獨│ ││ 1,000 萬的,那時候北儒公司跟我們老闆的借款就是都屬於比較大 │ ││ 額的、大筆的。P194反 │ ││166.((提示偵1 卷第243 頁證人陳禎手寫札記及起訴書附表五)跟妳│ ││ 確認一下,因為剛才有一筆錢,就是妳的時候,妳好像就是一直沒│ ││ 有辦法確定,就是104 年2 月13日那一筆4,467,658 元這個金額,│ ││ 請妳對照一下,這是否妳手寫札記就是在偵1 卷第243 頁最後一筆│ ││ 北儒公司票貼這一筆?)答:對,是這一筆沒有錯。P194反、P195│ ││167.(北儒票貼是什麼意思?)答:北儒公司他開票出來,他就是開了│ ││ 二張支票,一筆是5 月5 日到期,一筆是5 月3 日到期,分別是29│ ││ 8 萬的樣子,他們可能沒有辦法全部額度貸給我們,最後貸的額度│ ││ 是4,467,598 元,所以就是入在玉山銀行,那是我們跟銀行申請的│ ││ 票貼金額。P195 │ ││168.(所以你們是幫北儒公司拿票去借錢?)答:等於是他開給我們的│ ││ 貨款,然後我們就是拿去借錢,後來又匯給他們這樣子。P195 │ ││169.(所以這個到底是他們用票來付貨款,你們再回這些錢給他,還是│ ││ 說你們幫他拿票去借款,是哪一種?)答:這筆我忘記了,因為有 │ ││ 一筆噴砂的,不曉得是否跟這一筆金額符合,現在這樣子我沒有印 │ ││ 象。P195 │ ││170.(所以如果說有他們的訂單跟這筆金額符合的話,這一筆就是你們│ ││ 回給他們的錢?)答:對。P195 │ ││171.(但是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是你們幫他們借錢的?)答:對,這一│ ││ 筆的話不曉得是否虛增的其中一筆噴砂的金額,這樣子我沒有其它│ ││ 的可以看,所以我不確定。P195、P195反 │ │└───────────────────────────────┴────┘
⑶本件被告曾盛烘係為能於北儒公司之採購案中,以虛假交
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資金使用或清償借款,而要求其下游廠商立徫公司、奕崴公司、宏呈公司配合為虛假交易、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已如前述。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五所列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收取回扣一覽表,主要係依證人陳禎、李建慶、范毅凡於調詢中所述及相關提、匯款資料整理而來,然檢察官既認起訴書附表五所列係屬回扣(然因被告曾盛烘之辯護人對此部分認「收取回扣」或以「浮報價額之方式進行掏空」應有區隔,故本判決定義為回流款項),則自必須能有可與之對應之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亦即檢察官應舉證與該回流匯款相互對應之犯罪事實為何,係因何筆虛假或虛增交易而產生,始能認定係屬回流款項,而能與起訴書相關犯罪事實(含附表一至六、八、九)相互呼應,而不能僅以有該筆匯款即認定係屬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收受之回扣。否則僅有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但無證據可資認定有資金回流,或僅有提款或匯款資料,但無法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可資對應,均無從認定兩者係屬相關。再者,縱證人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均曾證稱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後,會依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之指示,以現金或匯款至林順菊、曾盛烘、杜建益、王貴兒等帳戶內之方式以返還虛假交易或虛增交易款項,但實際上卻無法一一由相關立徫、奕崴、宏呈公司匯款資料中核對出自何筆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參以被告曾盛烘因經營北儒公司所需,確曾指示被告杜建益負責對外借貸,包括央請被告劉明軍對外借款及向被告李建慶借款,此等事實業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劉明軍、陳禎、李建慶等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業如前述,其間繁雜之債權債務關係難以釐清。且因被告劉明軍並未過問被告曾盛烘借款之詳細原因,且並未實際負責立徫公司會計帳務,故其對於何筆款項係回流或借款並無法確定;至證人陳禎亦就103 年10月之後款項是否為回給北儒公司或係被告劉明軍代為向外借款,亦有無法確認之情形,均如前述。是以就此部分自應以證人陳禎、李建慶、范毅凡之證述參照立徫公司、奕崴公司相關帳冊資料相互勾稽而為判斷,倘是否為虛假交易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回流款項,或是否已交付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尚有疑義,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仍不能認定係屬不法所得而應加以剔除,合先敘明。
⑷經查:
①北儒公司、奕崴公司、宏呈公司因本件各虛假或虛增採
購金額交易,由各該採購訂單所對應之發票及入帳傳票、付款傳票均整理如前揭各事實部分及附表一至六、八、九、十一、十二所示,而關於附表一至六之證據出處亦均整理如附表七所示。再就上開各虛假或虛增採購金額交易(其間含有真實交易)北儒公司付款資料中勾稽出交易資料與付款資料可以相互呼應部分如附表十、十
一、十二,由附表十、十一、十二之來源帳款、付款日期、付款金額參照證人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前開證述再整理出該筆款項之處置日期、處置方式、處置金額及流向依據。
②關於犯罪事實一㈠⒉及附表一部分:
附表一付款日期欄其中付款日期為100 年1 月7 日、2月9 日部分,北儒公司於100 年1 月7 日付款16,050,199元至立徫公司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立徫公司彰銀帳戶),而被告陳禎於100 年
1 月6 日已自立徫公司彰銀帳戶提款1,500 萬元存入第三人即參與人林順菊合作金庫南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順菊合庫帳戶);另北儒公司於100 年2月9 日付款13,827,702元存入立徫公司彰銀帳戶,而被告陳禎於100 年2 月10日即自立徫公司彰銀帳戶提款1,
150 萬元存入林順菊合庫帳戶內。②關於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編號1部分:
由附表二編號1 部分,北儒公司於100 年3 月7 日付款8,271,165 元存入立徫公司彰銀帳戶內,而被告陳禎於
100 年3 月15日即自立徫公司彰銀帳戶提款400 萬元存入林順菊合庫帳戶內。
③關於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三至附表六部分:
附表三部分,北儒公司於102 年1 月7 日、1 月29日、
2 月5 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4,276,384 元、20,798,779元、3,922,380 元,存入立徫公司彰銀帳戶,而被告陳禎於102 年1 月8 日、1 月28日、2 月6日分別提款400 萬元、1475萬元、140 萬元,再於102年1 月8 日、1 月28至31日、2 月6 日存入曾盛烘臺銀南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盛烘臺銀帳戶)或林順菊合庫帳戶或交給北儒公司人員;另附表四編號
2 至6 、8 、9 、11部分,北儒公司於102 年6 月5 日、7 月19日、103 年1 月6 日、1 月14日、5 月5 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10,461,653元、975, 305元、2,441,221 元、4,880,053 元、3,527,370 元存入立徫公司彰銀帳戶內,而被告陳禎於102 年6 月5 日、
7 月22日、103 年1 月9 日、1 月13日、5 月6 日即提款9,615,000 元、83萬元、70萬元、4,749,525 元、985,000 元;另附表五編號3 、1 、2 、附表六部分,北儒公司於103 年9 月26日、11月7 日、104 年1 月7 日、5 月15日分別以活期存款、支票存款付款1,609, 591元、839,475 元、4,304,618 元、1 千萬元存入立徫公司彰銀帳戶內,而被告陳禎於103 年9 月29日、10月14日、10月15日及16日、104 年5 月14日(3 筆)及5 月15日(2 筆) 即提款1,699,311 元、100 萬元、200 萬元、173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以現金交付杜建益或存入杜建益臺灣銀行南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建益臺銀帳戶)或杜建益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建益中信帳戶)或第三人即參與人王貴兒中國信託銀行西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貴兒中信帳戶)。
④關於犯罪事實二㈡⒈部分,北儒公司於103 年4 月30日
、5 月9 日、5 月26日、6 月5 日、9 月7 日分別付款3,246,047 元、60萬元、2,612,656 元、2,646,046 元、5,656,124 元存入立徫公司彰銀帳戶內,而被告陳禎於103 年4 月29日、5 月9 日、6 月6 日、5 月26日、
9 月17及18日即將其中2,046,047 元、60萬元、220 萬元、2,046,040 元、100 萬元及50萬元存入被告杜建益中信臺南帳戶、被告曾盛烘臺銀帳戶內。
⑤關於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間確有上開事實二㈢及如附表八、九所示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形,已如前述,而附表九編號1 部分,被告李建慶亦自承被告曾盛烘有因經營北儒公司向其借款之故,而於附表九編號1 部分虛增採購金額1,500 萬元以清償其借款,又如附表九編號1 付款日期、付款金額欄所示,北儒公司於104 年1 月14日匯款1575萬元至奕崴公司帳戶,而如附表十一所示,奕崴公司於獲付款後,旋即將上開款項於104 年1 月15日匯款350 萬元至王貴兒中信帳戶(第一筆)及於104 年
1 月15日、19日分別匯款350 萬元(第二筆)、300 萬元(第三筆)、325 萬元(第四筆)至杜建益帳戶借給被告曾盛烘資金周轉使用;另外於104 年1 月22日則將
250 萬元存入李建慶帳戶以清償李建慶之借款(相關卷證出處見附表十一流向依據欄之記載)。
⑥關於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間有如上開犯罪事實二㈣所述之虛增採購金額交易之情形,已如前述,而如附表十二所示,宏呈公司103 年1 月15日、16日獲付款後,旋即於同日分別將上開款項6,717,000 元匯入杜建益中信帳戶(第一筆)及將上開款項2 千萬元匯入債務人廖雲竹帳戶(第二筆)以清償被告曾盛烘對外借款(相關卷證出處見附表十二流向依據欄之記載)。
⑦上開①、②部分,北儒公司付款與立徫公司匯款至林順
菊帳戶內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且衡以被告陳禎、劉明軍均證稱立徫公司並無向北儒公司採購之需求,且於99至100 年間,被告劉明軍與北儒公司或被告曾盛烘間並無私人借貸關係,上開款項自無可能係屬立徫公司應給付給北儒公司之貨款或借款,自可認定上開各筆款項係因立徫公司配合北儒公司為虛偽交易而應返還北儒公司之款項,然該筆款項係匯入被告曾盛烘配偶林順菊名下,被告曾盛烘復未能舉證上開係因其他理由而存入其配偶林順菊帳戶內,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資金。上開
③、④部分,北儒公司付款與立徫公司匯款至林順菊帳戶內之日期、金額均相當接近,衡之被告陳禎、劉明軍均證稱立徫公司並無向北儒公司採購之需求,且於103年10月前,被告劉明軍與北儒公司或被告曾盛烘間並無私人借貸關係,上開款項自無可能係屬立徫公司應給付給北儒公司之貨款或借款,自可認定該筆款項係因立徫公司配合北儒公司為虛偽交易而應返還北儒公司之款項,然該筆款項係匯入被告曾盛烘名下,被告曾盛烘復未能舉證上開係因其他理由而存入其帳戶內,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而應認定係屬不法之回流。足認立徫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確有將前開虛增金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之傳票及帳冊,以此方式相互沖銷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之不實應收帳款。至其餘經核對無法認定係屬因上犯罪事實而回流部分,則另見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上開⑤、⑥部分,亦均係因虛增採購金額而回流,業據證人李建慶、范毅凡證述如前。
⑧又被告曾盛烘自承被告杜建益係受其指示為相關資金籌
措,且本件以不法方式套取北儒公司資金使用之人亦為被告曾盛烘,被告杜建益係因被告曾盛烘之指示而指定被告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將回流款項匯入林順菊、曾盛烘、杜建益、王貴兒之帳戶內,實際上使用該等款項之人應為被告曾盛烘,至林順菊、王貴兒二人,本件並無證據足認渠等對於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之犯罪事實知悉並有參與,且渠等之帳戶實際上是提供給被告曾盛烘、杜建益相關資金周轉調度所用,此由林順菊帳戶內除上開由立徫公司陳禎匯入之款項外,另有被告李建慶匯入之多筆款項,且金額均相當龐大,且於陳禎匯款後不久,林順菊帳戶即陸續轉出多筆款項,其金額遠超出上開陳禎之匯款,此有林順菊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見調3 卷第1580頁反面)。即可證上開帳戶實係被告曾盛烘因對外借款或與下游廠商立徫公司、奕崴公司交易而使用,是本件相關犯罪所得應認實際歸屬被告曾盛烘所有,被告杜建益、林順菊、王貴兒並無取得本件犯罪所得。
⑸被告曾盛烘雖辯稱:其係以虛增交易的方式償還對外借支
供北儒公司周轉之款項,然依被告曾盛烘所為供述:北儒公司係在102 年第4 季才有因經濟狀況不佳對外借款之情形,此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陳禎所述被告曾盛烘請劉明軍代為對外借款之情節亦屬相符,另參以劉明軍所提出之支票存根(此部分詳見本院卷五第155 至159 頁,已整理如附表十三:劉明軍提供之支票存根明細表)、被告杜建益所提出之開票及匯款記錄資料整理(見本院卷五第
213 至216 頁),時間點亦均在102 年下半年,應可認北儒公司對外借款之時間係在102 年下半年,則在102 年6月之前,北儒公司應尚未發生因財務狀況不佳需對外借款之情形甚明。是以在102 年之前,若有相關資金由立徫公司回流至曾盛烘、林順菊、杜建益、王貴兒之情形,自無從認定係與對外借款有關,除非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能證明上開款項回流之正當理由,否則自無從排除係屬不法之資金回流。且被告杜建益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觀之,是否每筆都與被告曾盛烘或北儒公司有關,仍有可疑。再者,由被告曾盛烘所提出之北儒公司償還銀行貸款明細、曾盛烘向親友借款及自身與配偶之房地抵押借款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322 至323 頁)及相關證明資料(見本院卷六第13至130 頁),雖可認被告曾盛烘或因經營北儒公司而個人籌款挹注公司資金,亦即被告曾盛烘所辯稱:
向外借款之動機及目的就是為了北儒公司一節,雖非全然不可相信,惟該等債務之法律上性質就是被告曾盛烘個人積欠其他人之債務,被告曾盛烘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之,乃當然之理,竟因身為北儒公司董事長,以其職權,藉由北儒公司採購以下游廠商墊高採購價格為不實交易,或根本為虛假交易,致使北儒公司多支付以上買賣價金或加工款項,被告曾盛烘個人取得該等款項後用以償還其個人對外積欠金錢債務,所為或係非常規交易使北儒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或有違背北儒公司全體股東所託而違背其任務,使北儒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已該當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罪之構成要件。至被告曾盛烘所辯稱其虛增交易金額之目的是為公司經營,以不實交易自公司取得款項還錢是因為當時財務長建議不能以股東往來,否則會有被銀行抽銀根之風險一節。惟如前述,不論被告曾盛烘對外借款之動機、目的為何,此係曾盛烘之個人債務,縱然實際上確用以北儒公司經營所需,被告曾盛烘理應待北儒公司獲利後,以其個人所得償還個人債務,乃當然之理,且北儒公司於當時係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之興櫃公司,有向社會大眾籌募資金,被告曾盛烘身為北儒公司董事長且為實際經營者,自應知悉利害,公司帳目不可公私不分,更不可便宜行事導致公司帳務混亂,猶藉由上述事實一㈠⒉、一㈡、二㈠、二㈡⒈、二㈢、二㈣⒈等不實交易取得資金償還個人債務,即有不該,應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被告曾盛烘以此為由否認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等罪之主觀上犯意,自不足採。
至證人即共同被告杜建益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被告曾盛烘確有要其對外籌借資金供北儒公司使用等語。惟證人杜建益所言縱為真實,然被告曾盛烘所為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已經本院論述如上,不論公司其他股東是否認同,並無解於被告曾盛烘應負之刑事責任甚明。是證人杜建益於本院所證,並不足為被告曾盛烘有利之認定。
犯罪事實二㈤102 年間北儒公司、宏呈公司及立徫公司間之
虛偽循環交易(併辦犯罪事實一㈠㈡㈢被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詳如後之說明)⒈訊據被告劉明軍、陳禎均坦承事實二㈤部分事實,被告劉
明軍並坦承併辦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事實;訊據被告范毅凡於調詢、偵訊中均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雖為認罪之表示,然就相關事實有所爭執,並辯稱:同案被告曾盛烘確實與伊討論宏呈公司轉型之事,倘若轉型則有購買「腔體」(CHAMBER)之必要,但伊認為此攸關宏呈公司之發展,故未立即表示同意與否,嗣同案被告杜建益再次提起此事,伊提起資金及廠房的顧慮,杜建益即稱會協助處理云云,伊遂同意此交易案件,希望宏呈公司可以轉型,於102 年4 月18日與北儒公司簽立訂購合約書,但事後伊仍認為有資金壓力,故向杜建益表示取消合約,杜建益則稱希望買賣關係可以維持,但可以協助找買家方式處理,伊認為此種方式與解約實際效果相同,而予以答應,故杜建益於102 年8 月1 日籌得購買資金,伊則配合匯款,然本件被告范毅凡確實曾希望宏呈公司轉型而購買系爭腔體,事後要出售亦為屬實,故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云云;訊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雖對於⑴102 年7 月30日,北儒公司會計人員有開立未稅金額合計3,300 萬元之統一發票
3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稅額165 萬元,含稅金額3,465 萬元)與宏呈公司。
經宏呈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⑵102年8 月21、23、25日,范毅凡有指示宏呈公司會計施惠鶯開立未稅金額合計為3,615 萬元之統一發票8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稅額180 萬7,500 元,含稅金額合計3,795 萬7,500 元)與立徫公司。經立徫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⑶於102 年8 月6 日,劉明軍有指示陳禎開立未稅金額3,341 萬6,250 元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號,稅額為167 萬0,812 元,含稅金額3,508 萬7,062 萬元)與北儒公司,北儒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有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之出貨單、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傳票及帳冊內。北儒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有用以充當北儒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事實,固均不爭執,然均否認此部分犯行,並辯稱:該筆交易確為真交易,係宏呈公司為拓展業務向北儒公司購買腔體,然評估後將腔體賣給立徫公司云云。
⒉經查:
⑴證人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確有配合北儒公司為不實交易之情,均如前述,另其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 頁次 │├───────────────────────────────┼────┤│1.(你有無聽過一家公司叫宏呈精密有限公司?)答:有。P128 │本院卷五││2.(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是誰?)答:范毅凡。P128 │第128 頁││3.(立徫公司跟宏呈公司有無什麼業務往來?)答:大致沒有,因為我│至134 頁││ 有做噴砂,他有幾次給我噴砂。P128 │ ││4.(是否請你幫忙代工?)答:對。P128 │ ││5.(這個次數是否多?)答:沒有多。P128 │ ││6.(除了說你幫宏呈公司代工之外,有無你們跟宏呈公司買過什麼東西│ ││ ?)答:沒有。P128、P128反 │ ││7.((提示偵1 卷第117 至118 頁統一發票8 張)請你看一下,這個是│ ││ 宏呈公司在102 年8 月間開給立徫公司的發票,然後品名是關於低真│ ││ 空製程的腔體、高真空製程的腔體還有一些附件,這個發票你有無看│ ││ 過?)答:這發票我沒有看過,確實有這個事情我知道,可是這個業│ ││ 務上數字這個我都沒有在參與的,我只知道有這件事,大致問陳禎講│ ││ 的就是這樣。P128反 │ ││8.(你們到底有無跟宏呈公司買這些腔體還有這些附件?)答:簡單說│ ││ 就是說公司叫我要配合這個流程,我就照流程做,剩下紙上作業都是│ ││ 會計他們在做,就這麼簡單。P128反 │ ││9.(你說的公司是指什麼公司?)答:北儒公司,他說是要配合走這個│ ││ 流程,我就配合他,因為我九成都是做他的工作,我要配合他。 │ ││ P128反 │ ││10.(是北儒公司的誰跟你講的?)答:大致應該是杜建益跟我提的。 │ ││ P128反 │ ││11.(我們就講這一件?)答:對,這件。P128反 │ ││12.(他是說有一個流程要走請你配合?)答:對。P129 │ ││13.(是要走什麼流程,你是否清楚?)答:他說是公司需要一個流程 │ ││ 這樣做,他們要做什麼報帳或什麼的,我大致是知道這樣,我就叫 │ ││ 陳禎說有這個流程要走,要幫忙走一下這樣。P129 │ ││14.(所以是請你們要跟宏呈公司買這些機器,他有無講到這麼細?) │ ││ 答:沒有。P129 │ ││15.(所以你們立徫公司有無要跟宏呈公司買這些腔體的意思?)答: │ ││ 大致我不清楚。P129 │ ││16.(我是說你自己,你是老闆,你要買什麼東西你應該自己清楚?) │ ││ 答:這個東西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做這個東西,我知道有這個腔 │ ││ 體,可是我沒有做過。P129 │ ││17.(這個東西你們立徫公司買來是否有作用?)答:沒有。P129 │ ││18.(立徫公司有無想要說買進來之後賣給別人賺一些差價來讓公司賺 │ ││ 錢?)答:沒有。P129、P129反 │ ││19.(你在這個過程之中有無跟范毅凡接洽?)答:沒有。P129反 │ ││20.(前一次范毅凡作證的時候說你有打電話跟范毅凡說要買,有無此 │ ││ 事?)答:有無打電話,我不確定,我真的忘記了,我知道的事情 │ ││ 就是從一開始到最後回來跟陳禎講說有這個流程要走,有無打電話 │ ││ 過去給他,妳說要跟他買什麼,要買什麼我確定我沒有,有無打給 │ ││ 他應該有,可是這個買賣,我沒有,因為我不知道這個東西是我沒 │ ││ 有看到,我怎麼跟他講。P129反 │ ││21.(所以在電話裡,你有無跟范毅凡說我們公司要跟你們公司買東西 │ ││ 這樣的話?)答:沒有。P129反 │ ││22.(因為這一筆交易合計的價格是未稅3615萬元,含稅是3795萬7500 │ ││ 元,這些錢你們有無付給宏呈公司?)答:這些錢我就不知道,要 │ ││ 陳禎看她有無交代清楚,多少錢我真的不知道,可是好像為了這一 │ ││ 筆3000多萬的,105 年國稅局還好像有強調說這個要我再繳付那個 │ ││ 稅額,就是好像就虛開,也不是虛開,就多開,好像是多開還是怎 │ ││ 樣,他還有罰我13萬多,我也繳了,所以這件事情後來我比較有印 │ ││ 象,多少錢我真的,分做幾次提領或轉帳,我不清楚。P129反 │ ││23.(你們公司那時候是否有3795萬7500元可以付給宏呈公司?)答: │ ││ 我不知道,因為有時候錢進來就出去,我沒有在管。P130 │ ││24.(我問說你們公司自己有無自己準備了這筆錢要匯給宏呈公司?) │ ││ 答:沒有。P130 │ ││25.(有匯給宏呈公司的金額是哪裡來的?)答:一定是要北儒公司, │ ││ 如果照流程走,他下單給我們,他們要跟我們請款,我們要開發票 │ ││ 去北儒公司,北儒公司要付這個帳款下來,如果有這個交易才可以 │ ││ 付給下游的。P130 │ ││26.(所以錢是從北儒公司那邊來的?)答:對。P130 │ ││27.((提示偵1 卷第172 頁證人劉明軍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調處調 │ ││ 查筆錄、調二卷第24頁證人劉明軍105 年4 月28日臺南市調處調查 │ ││ 筆錄)請你看一下,這個是你兩次在調查局作筆錄的時候有詢問到 │ ││ 關於你這個機器的問題,你第一次在2 月25日的時候你是說「是曾 │ ││ 盛烘要求你配合開發票和支付貨款,你支付給宏呈公司的2500萬元 │ ││ ,就是北儒公司和曾盛烘匯給你的,你再依曾盛烘的指示匯款2500 │ ││ 萬元給宏呈公司,曾盛烘向你表示這些往來發票均以加工名義開立 │ ││ ,事實上立徫公司和宏呈公司以及北儒公司之間均無實際交易,你 │ ││ 不知道北儒公司和宏呈公司有無實際交易」,但是在第二次的筆錄 │ ││ 你是提到說「你仔細回想,是杜建益跟你接洽,不是曾盛烘,杜建 │ ││ 益表示北儒公司有一套設備需要走交易流程,請你配合製作轉包的 │ ││ 過程,以立徫公司的名義向宏呈公司採購後再出貨給北儒公司,但 │ ││ 實際上宏呈公司也沒有出貨給立徫公司,立徫公司也沒有出貨給北 │ ││ 儒公司,只是配合北儒公司製作交易流程」,你這兩次的回答哪一 │ ││ 次實在?還是說有什麼不實在的地方?)答:後面這個比較實在, │ ││ 印象應該後面這裡。P130、P130反 │ ││28.(所以是否杜建益跟你說有一套設備需要走交易流程?)答:對, │ ││ 第一個印象就是從杜建益那裡開始的。P130反 │ ││29.(這個交易流程的意思是否就是要先向宏呈公司採購之後,再出貨 │ ││ 給北儒公司?)答:大約,不是很仔細,可是就是我剛也講說有這 │ ││ 個流程,回來就跟小姐講,她再跑這個流程就對了。P130反 │ ││30.(你們公司自己有無做腔體,那個英文是CHAMBER 或者是SOLARCHAM│ ││ BER就是太陽能的腔體這樣的東西?)答:我們是做粗加工,可是那│ ││ 個是細加工,我們沒有在做,我們做粗加工。P130反 │ ││31.(所以我是說這個腔體或是太陽能腔體,你們公司有無出產?)答 │ ││ :沒有。P130反 │ ││32.(有無在做這種貿易買賣?)答:沒有。P130反、P131 │ ││33.(你剛剛是說後續付款的情形你是否不清楚?)答:真的不清楚。 │ ││ P131 │ ││34.((提示併辦三卷第275頁反面詢問單、領款憑條)請你看一下,這│ ││ 裡有一個詢問單,代理人的名字是杜建益,下面有一個500萬的提款│ ││ 單,然後是從立徫公司的帳戶提出來的,這兩張你有無看過?)答 │ ││ :沒有印象。P131 │ ││35.(下面那一張的那些數字還有「500萬元整」這個國字是否你寫的?│ ││ )答:好像是,可是我忘記了,可是這個筆跡好像是我的。P131 │ ││36.((提示併辦三卷第276頁正反面彰化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 請你看一下,這個取款憑條還有一頁是匯款申請書,這個你有無看 │ ││ 過?)答:這是什麼。P131 │ ││37.(就是一個是在102年8月30日從你們的帳戶提出2500萬元,第二張 │ ││ 是在同一天就用你們公司的名義匯入宏呈公司2500萬元?)答:這 │ ││ 個字跡應該也是我的。P131、P131反 │ ││38.(這個字跡也是你的?)答:應該是。P131反 │ ││39.(是否你去匯錢的?)答:那麼久,我不會匯錢,我會領錢,我不 │ ││ 會匯錢。P131反 │ ││40.(為什麼會有你寫單子的情形?)答:對啊,因為這個筆跡。P131 │ ││ 反 │ ││41.(是兩張的筆跡都是你的,還是第一張是,第二張不是?)答:這 │ ││ 張不是,第276頁背面不是。P131反 │ ││42.(第276頁正面那張字是不是?)答:只有這張500萬我確定是我的 │ ││ 字跡,剩下這個我真的沒有印象,只有這個500萬的字跡是我的。 │ ││ P131反 │ ││43.(雖然你不知道是誰匯的,但是為什麼立徫公司會匯2500萬給宏呈 │ ││ 公司?)答:真的沒有印象,因為那麼久了,我沒有印象。P131反 │ ││44.(是否因為這筆機器交易流程有需要?)答:就是他們要跑這個流 │ ││ 程,他們跑這個流程一定要有金錢來往,不然就是人家說是做假, │ ││ 就是虛開發票,可是我們公司是他們下單,我們報價,報價他們是 │ ││ 真是假不管,一定要跑這個流程,要有錢出入,這才算生意。P131 │ ││ 反、P132 │ ││45.(你們公司還有無其它的必要會匯2500萬給宏呈公司?)答:沒有 │ ││ 。P132 │ ││46.(你剛剛說他們下單,你有報價,是否指機器的報價?)答:這200│ ││ 0多萬我沒有報過價,是他們自己來的。P132 │ ││47.(價格是否由立徫公司這邊決定?)答:不是。P132 │ ││48.(那是誰跟你們說價錢是這樣的?) 答:應該是北儒公司,杜建 │ ││ 益跟我接洽,他們應該也是聽從上面的指示,不然他是否可以自作 │ ││ 主張做這麼大的金額。P132 │ ││49.(檢察官再跟你確認一下,這筆交易的金額不是由你們公司決定的 │ ││ ?)答:不是,只要是有真的,我的訂單,我有工件要進來,那個 │ ││ 我一定會報價。P132 │ ││50.(後來北儒公司有另外向立徫公司下訂單,下一筆未稅的金額是 │ ││ 3517萬5000元,含稅的金額是3693萬3750元的這個訂單,是跟你們 │ ││ 買那個SOLARCHAMBER太陽能的腔體,這個交易是否實在的?)答: │ ││ 不知道,因為我沒有運輸或看到這個東西。P132、P132反 │ ││51.(是否像你剛剛說的也是杜建益跟你說的要走機器的流程所需要? │ ││ )答:應該是這樣。P132反 │ ││52.(所以你們公司在做這個走機器的流程,不管是買進來或是賣出去 │ ││ ,有無自己出錢?)答:我們沒有買賣怎麼出錢。P132反 │ ││53.(剛剛陳禎說這個買賣是虛的,是否如此?)答:對。我有印象這 │ ││ 個500萬的應該是我跟人家調的,幫忙他們公司調的。P132反 │ ││54.(你說你幫誰的公司調的?)答:幫北儒公司。P132反 │ ││55.((提示偵1卷第172頁正反面證人劉明軍105年2月25日臺南市調處 │ ││ 調查筆錄)你看一下,這是你第一次調查筆錄有詢問到這一筆交易 │ ││ 的情形,最下面一個問題調查官有問你說「北儒公司在102年8月29 │ ││ 日匯款1099萬9945元給立徫公司,曾盛烘在102年8月30日匯款1900 │ ││ 萬元給立徫公司,立徫公司收到該兩筆近3000萬元的款項於同日就 │ ││ 匯款2500萬元給宏呈公司,是否即為上述之不實交易?」你當時回 │ ││ 答是說「是的」,是否如此?)答:是。P132反、P133 │ ││56.(你再看一下,「立徫公司在102 年8 月30日收到該兩筆近3000萬 │ ││ 元的匯款,除了在當日就匯款2500萬元給宏呈公司外,另由杜建益 │ ││ 自立徫公司帳戶提領現金500 萬元,原因為何?」你那時候的回答 │ ││ 是說「這是曾盛烘要求提現500 萬元,至於是你或是陳禎陪同杜建 │ ││ 益前往銀行提款,你已經忘記了」,當時是這樣子回答的,這樣是 │ ││ 否實在?)答:應該是,可是我不記得,我也沒印象說為什麼他可 │ ││ 以去銀行提這筆錢,如果我沒有陪同他或沒有拿存摺給他,他不可 │ ││ 能可以提,如果是杜建益去提領的,就應該是我拿給他的或是我陪 │ ││ 同他去領的。P133 │ ││57.(因為北儒公司還有曾盛烘這兩個名義人是在102 年8 月29日和8 │ ││ 月30 日 有匯入近3000萬到立徫公司的帳戶,之後立徫公司就在同 │ ││ 日匯了2500萬給宏呈公司,剛好差價是500 萬元,這500 萬元到底 │ ││ 為什麼會當天提領出去,你現在有無辦法依照這個脈絡來確認?) │ ││ 答:沒有辦法。P133 │ ││58.(是否他們匯了3000萬元給你,付了2500萬之後還有500 萬元的差 │ ││ 價,北儒公司的人員要拿回去?)答:應該是這樣,因為有時候一 │ ││ 筆錢一筆錢,有的用匯的,北儒公司杜建益說要我匯哪裡剛才那個 │ ││ 帳款,剩下的就用領現金出來交給他。P133 │ ││59.(就是有時候會有剩下的,他直接拿回去的情形?)答:有時候隔 │ ││ 天再領,先匯款,有時候是,大部分都先匯款,然後剩下的就領現 │ ││ 金,他再拿回去這樣。P133反 │ ││60.(如果是曾盛烘或者是曾盛烘透過杜建益要跟你調錢,這個錢的來 │ ││ 源是否會是他們自己?)答:我不知道,因為為什麼我會幫他調, │ ││ 我今天有帶那個之前的存根聯,因為他公司都有訂單給我做,他們 │ ││ 如果要調錢,他們公司一定會開票出來,杜建益可以代表公司,這 │ ││ 個流程我有講過說配合他們,因為我做他工作,為什麼我會從102 │ ││ 年就開始幫他調到現在,因為杜建益他也很誠意的說他有拿他的房 │ ││ 子,要跟人家借錢要有個抵押品要設定,他有拿他的房子出來做這 │ ││ 個動作,所以我相信說他既然為公司,表示公司有在經營,只是這 │ ││ 個公司資金比較缺,他幫我,工作給我做、訂單給我做,我幫他週 │ ││ 轉,我的名義向外開我的支票也是做抵押,去跟人家借錢來給公司 │ ││ 用,這個流程就一直走,走到現在。P133反 │ ││61.(檢察官是想要請教你,你幫北儒公司或者是曾盛烘他們調錢,應 │ ││ 該是跟別人調了之後給他們,不是他們給你的錢你又還給他們,不 │ ││ 是這樣,是否如此?)答:對,不是這樣。P133反 │ ││62.((提示偵1卷第172頁正面證人劉明軍105年2月25日調查筆錄)你 │ ││ 剛剛有說到是第二次在調查局作的筆錄,就是說是杜建益指示你的 │ ││ 比較實在,可是你在第一次有提到說「這些往來發票你會以加工的 │ ││ 名義開立,但是事實上立徫公司和宏呈公司和北儒公司就這個調查 │ ││ 官問你的這個部分是沒有實際交易的,沒有實際交易的交易,你那 │ ││ 時候是說發票會用加工的名義開立」,這樣是否正確的?)答:本 │ ││ 來就用這個,因為我們加工就是這個項目,從做1、20年都是,因為│ ││ 我們是加工。P133反、P134 │ ││63.(如果只是配合虛開發票的話,是否也是會開加工?)答:對,除 │ ││ 了說他們公司這發票加工項目報不夠,他們會交代我們說我們要開 │ ││ 立什麼項目的加工或是買賣,我們才會配合,不然都開加工。P134 │ ││64.(所以原則上是否先開加工,他們有問題你再改?)答:是。P134 │ │└───────────────────────────────┴────┘⑵證人陳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1.(所以有無需要就是立徫公司幫宏呈公司購買什麼東西?或者是跟他│本院卷五││ 們下訂單的情況?)答:沒有。P107、P107反 │第107 至││2.((提示偵1卷第117-118頁統一發票8紙)請妳看一下,這是起訴書 │114頁 ││ 犯罪事實二㈤所載的8張發票,是宏呈公司開立給立徫公司的,這8 │ ││ 張發票妳有無看過?)答:有。P107反 │ ││3.(這是在102年8月間所開立的發票,上面所載品名是關於低真空製程│ ││ 腔體以及高真空製程腔體,還有一些附件,妳是否還記得這8張發票 │ ││ 實際的交易情形是怎麼樣?)答:這個是我們的沒有交易,然後就是│ ││ 好像有點是對開的樣子。P107反 │ ││4.(所以是說實際上這8張發票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而是發票對開而已 │ ││ ?)答:是。P107反 │ ││5.(為什麼會對開這8張發票,妳是否還記得?)答:來龍去脈,我那 │ ││ 個時候經手的,我忘記是誰了,就是他們有傳什麼MAIL還是什麼的,│ ││ 叫我們報價給北儒公司,然後好像宏呈公司那邊也有這樣子。P107反│ ││6.(妳說的他們是指北儒公司還是指宏呈公司?)答:我忘記是誰了,│ ││ 因為那有一個格式,訂購單的格式,不曉得是由北儒公司或是宏呈公│ ││ 司他們傳給我的,因為那個格式我不會製作,然後他們就是傳給我說│ ││ 用這樣的格式下去改,改那個立徫公司或者是宏呈公司這樣子,那時│ ││ 候是北儒公司下訂單給我們,然後我們又下訂單給宏呈公司,所以那│ ││ 個訂購單的那個格式不是屬於我們立徫公司在用的就對了,不曉得是│ ││ 北儒公司傳給我,還是宏呈公司傳給我,我就忘記了。P107反、P108│ ││7.(所以就是有人傳了訂購單給你們,妳印象中是北儒公司下訂單給你│ ││ 們?)答:對。P108 │ ││8.(為什麼會需要這樣子的流程,妳是否清楚?)答:我不知道。 │ ││ P108 │ ││9.(是誰交代妳要去做這樣的事情,就是有需要這樣的流程?)答: │ ││ 當初不曉得是老闆還是北儒公司那邊的,我也忘記了。P108 │ ││10.(不知道是劉明軍還是北儒公司那邊的人跟妳講的?)答:對。 │ ││ P108 │ ││11.((提示調二卷121頁反面至122頁陳禎調查筆錄)妳105年4月28日 │ ││ 在調查局作筆錄的時候,有提到「102年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 │ ││ 是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太能陽SOLARCHAMBER1組,立徫公司再向│ ││ 宏呈公司購買,但立徫公司及宏呈公司根本就沒有生產太陽能機具 │ ││ ,所以妳可以確認該採購案是完全沒有交易」,妳當時的回答是否 │ ││ 正確的?)答:對。P108、P108反 │ ││12.(所以妳說北儒公司所下的訂單是否就是這個採購單號 │ ││ 00000-000000000?)答:應該是這個沒有錯,因為他們那個英文字│ ││ 母CHAMBER1組,他們曾經就是1組跟6組在那邊有改過,所以有點印 │ ││ 象說這一筆是完全沒有。P108反 │ ││13.(是1組改成6組,還是6組改成1組,妳是否還記得?)答:我忘記 │ ││ 了。P108反 │ ││14.(是否就是同一件事情?)答:對。P108反 │ ││15.(妳是否還記得那時候是北儒公司先下訂單,還是你們先向宏呈公 │ ││ 司下訂單?)答:如果照流程的話,應該是要北儒公司先下,後稱 │ ││ :我忘記了,因為這樣子,那個順序點。P108反 │ ││16.(所以實際上你們公司是並沒有這個腔體,就是太陽能腔體這個東 │ ││ 西可以有買進來,也沒有賣出去,有無這樣的情形?)答:沒有, │ ││ 我們公司是粗加工,也沒有那種機台可以生產這樣的東西出來。 │ ││ P108反 │ ││17.(有無說為了賺取這個差價來去買賣這個機器的情形?)答:沒有 │ ││ 。P109 │ ││18.(妳是否還記得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這8張統一發票,就是│ ││ 宏呈公司開給立徫公司的,有無實際按照上面的金額去付款?)答 │ ││ :應該是要照那樣子付款,可是那一筆的訂單,我記得好像有尾款 │ ││ 沒有付完,至於多少的話,我就忘記了。P109 │ ││19.(妳的意思是否只付了一部分的款項?)答:他們如果說要付多少 │ ││ ,就是會通知,然後就匯多少,所以有無付清,我沒有特別記得, │ ││ 因為這個老實講就是屬於不實在的,所以我不會去特別說這個不會 │ ││ 跟立徫公司的帳有牽扯,它就是屬於虛的,所以我沒有去記說到底 │ ││ 有無付清還是怎麼樣,他們都要多少、要多少,進來多少,我們就 │ ││ 匯出去多少,我的印象中是這樣子。P109 │ ││20.(妳剛剛一直講他們,檢察官想要確認一下他們是指立徫公司還是 │ ││ 宏呈公司還是北儒公司或是其他人?)答:北儒公司跟宏呈公司, │ ││ 他們會聯繫說這次要匯進來多少,可能要匯多少出去這樣子。P109 │ ││21.(所以你們公司用來付給宏呈公司的錢是否別人匯進來的?)答: │ ││ 對。P109 │ ││22.(所以並不是立徫公司自己的錢?)答:不是。P109、P109反 │ ││23.(妳是否還記得是什麼人匯給你們,要你們去匯給宏呈公司?)答 │ ││ :這個也是要照流程,因為我們也是要透過發票請款,應該也是由 │ ││ 他們那邊,北儒公司那邊的財務部門,至於是誰,我們那時候沒有 │ ││ 聯絡到那麼細,可能我們的對外窗口就只有採購這樣子。P109反 │ ││24.(這8張發票合計未稅的金額是3615萬元,含稅的金額是3795萬 │ ││ 7500元,妳是說只付了一部分,還有尾款還沒有付,是否如此?) │ ││ 答:好像還有沒有付,沒有全部付。P109反 │ ││25.((提示偵1卷第242頁手寫札記)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份就是依 │ ││ 照妳之前歷次在法庭上的證述,妳說是由妳所記的這個立徫公司的 │ ││ 帳,在102年8月30日由北儒公司匯入1099萬9945元,還有寫一個曾 │ ││ 盛烘是匯入1900萬元,然後在支出的地方有寫一個500萬元,還有一│ ││ 個2500萬元是匯款,後面有寫一個Q,妳是否還記得這兩筆就是金額│ ││ 的匯入和匯出是什麼樣的情形?)答:我忘記了,不過來源的話, │ ││ 就是一入一出,它就是那個手續費扣掉而已,所以說完全沒有跟立 │ ││ 徫公司的帳有關係這樣子。P109反 │ ││26.(所以並不是你們立徫公司自己的帳款?)答:不是。P109反、 │ ││ P110 │ ││27.(會是什麼樣的錢,妳是否知道?)答:這可能要再細看,這樣子 │ ││ 看,我忘記是哪一筆,如果要對照剛剛那一筆的話,我要看那個時 │ ││ 間點,這樣看,我看不出來是否那一筆。P110 │ ││28.((提示併案卷涉案證據一第186、187頁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 ││ 請妳看一下,這個在186頁是在102年8月30日,你們有在立徫公司的│ ││ 帳戶提款出2500萬元,在187頁也就是同日,你們有將2500萬元匯款│ ││ 到宏呈公司,對這個款項的提款和匯出有無什麼印象?)答:這個 │ ││ 字跡不是我寫的。P110 │ ││29.(所以不是由妳去提、匯款的?)答:這字跡不是我提、匯款的。 │ ││ P110 │ ││30.(可否請妳對照一下,剛剛檢察官請庭上提示給妳看的手寫札記, │ ││ 就是在102年8月30日這個2500萬跟這個匯款申請書,匯給宏呈公司 │ ││ 的日期和金額是一樣的,所以這筆2500萬是否就是匯款給宏呈公司 │ ││ 這一筆?)答:對,應該是這樣子沒有錯,因為金額跟日期相符合 │ ││ 的。P110 │ ││31.(為什麼立徫公司會匯2500萬元給宏呈公司,妳現在有無辦法確認 │ ││ ?)答:這樣應該就是剛剛那一筆,因為我們跟他交易的話,大額 │ ││ 的交易虛開的發票就只有那一次而已。P110、P110反 │ ││32.(所以妳的意思是說除了買賣腔體這筆交易之外,其它是否不會有 │ ││ 這麼大額的金額出入?)答:沒有過。P110反 │ ││33.(所以這2500萬應該就是用來付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8張發│ ││ 票的金額?)答:應該是,我不知道那邊的金額是多少,應該是屬 │ ││ 於其中的一筆。P110反 │ ││34.((提示調二卷第151頁正反面北儒公司採購訂單)再請妳看一下,│ ││ 這邊有一份採購單號是00000-000000000的採購單,採購的標的是太│ ││ 陽能SOLARCHAMBER,金額含稅總共是00000000元,這個採購訂單妳 │ ││ 有無看過?)答:有。P110反 │ ││35.(這份採購訂單交易的情形是怎麼樣?)答:就是剛剛我講的跟宏 │ ││ 呈公司採購的那個,北儒公司下給我們,我們又下個宏呈公司的那 │ ││ 一筆是同一筆,因為他們後面還有一筆採購變更單,就是從原本的 │ ││ 6PCS改為1PCS,改為1座這樣子,這整個都是同樣的東西。P110反 │ ││36.(所以這就是妳剛剛所說的北儒公司先跟你們下訂單,你們再向宏 │ ││ 呈公司下訂單的訂單?)答:不曉得是宏呈公司先下,還是北儒公 │ ││ 司先下,這個優先順序我不知道。P110反、P111 │ ││37.(順序妳不記得了,但這確實是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下的訂單?) │ ││ 答:對。P111 │ ││38.(立徫公司有無實際跟北儒公司買賣太陽能SOLARCHAMBER?)答: │ ││ 沒有。P111 │ ││39.(這些東西是否都只是紙上作業,對開發票?)答:對。P111 │ ││40.((提示調二卷第124頁正反面陳禎提出之虛偽交易明細表)請妳看│ ││ 一下,這之前也提示給妳看過,是妳在105年4月28日提出給調查局 │ ││ 的虛偽交易明細表,其中在102年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的這一 │ ││ 筆交易,就是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採購訂單,妳是將這個虛增 │ ││ 金額列為百分之百,表示說並不是真實的交易,是否確實如此?) │ ││ 答:對。P111 │ ││41.(妳確認這一筆並不是真實交易的依據是什麼?)答:這一筆就是 │ ││ 東西也沒有進來我們這邊,然後它的金額也就是說一入就出來,完 │ ││ 全沒有就是入立徫公司的帳戶這樣子。P111、P111反 │ ││42.(請妳看一下這張表格上面,妳後面有提到就是備註欄有提到說6月│ ││ 的發票明細表上有備註,妳當時有無確認一下6月發票明細表上是否│ ││ 確實有這樣子的註記?)答:好像是有,不然我不會這麼寫。 │ ││ P111反 │ ││43.((提示調二卷第160頁102年6月份發票明細表)請妳看一下,這是│ ││ 102年6月份發票明細表,上面有無妳所提到的註記?)答:就是102│ ││ 年8-10月那邊有一個黑框3517萬5000元未稅,然後中間一個175 萬 │ ││ 8750元,5%稅金,然後含稅的話就是3693萬3750元,這是北儒公司 │ ││ 下的訂單,宏呈公司可能他們的訂單就是屬於3795萬7500元,他們 │ ││ 就是金額有多一點點。P111反 │ ││44.(所以妳把它寫在一起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就是同樣的一個情形?答 │ ││ :對。P111反 │ ││45.((提示調三卷第1528頁北儒公司的轉帳傳票、發票)再麻煩妳看 │ ││ 一下,這裡有一份轉帳傳票,下面是一個立徫公司開的發票,這個 │ ││ 採購單號00000-000000000,跟剛剛檢察官問妳的那一筆交易的單號│ ││ 一樣,這張發票妳有無看過?)答:有,這是我開的。P111反、 │ ││ P112 │ ││46.(這是否就是剛剛那一筆00000-000000000採購單號的交易?)答:│ ││ 對,因為它的採購單號都是一模一樣。P112 │ ││47.(為什麼它品名不是寫採購單上的太陽能SOLARCHAMBER或者是類似 │ ││ 的腔體等等的字眼,而是寫機械加工訂金,妳還有無印象?)答: │ ││ 我不知道,因為我們開發票出去的大部分都是寫機械加工。P112 │ ││48.(所以你們是否不會特別去寫不一樣的品名?)答:除非就是他們 │ ││ 採購,就是說他們發票如果說品名的話,他們如果寫錯還是寫的不 │ ││ 一樣,不符合他們記帳的需求的話,他們會退回來請我們重寫,所 │ ││ 以這個有時候就是說這次要付多少訂金,然後多少金額,包括品項 │ ││ ,就是他們會核對過,所以這不是說我要怎麼寫就怎麼寫。P112 │ ││49.(有無可能是另外一筆交易?)答:不是,因為採購單號都一模一 │ ││ 樣。P112 │ ││50.(採購單號是不會錯的?)答:不會,這個錯的話,他們會退回來 │ ││ 給我重改。P112 │ ││51.(再請妳看一下,前面剛好有剛剛提示給妳看的1527頁,剛有提示 │ ││ 給妳看的採購訂單,妳是否可以確認一下這一筆,因為製表日期是 │ ││ 寫103年8月2日,檢察官想要確認一下,妳還記得北儒公司跟你們下│ ││ 這一筆訂單的時間,是否就是上面這個製表日期?還是更早或更晚 │ ││ ?妳有無辦法看出來?)答:妳說103年,這是102年的,哪裡103年│ ││ 。P112、P112反 │ ││52.(講錯了,是2013年8月2日,這個是否就是下訂單的日期?還是說 │ ││ 有無什麼其它方式可以確認的?)答:一般都會他們先下訂單,所 │ ││ 以日期會訂單比較早,發票會比較慢。P112反 │ ││53.(我的意思是說妳還記得北儒公司跟你們下這筆訂單是否就是上面 │ ││ 這個日期?還是說更早或更晚或者是妳沒有辦法確認?)答:這個 │ ││ 我沒有辦法確認。P112反 │ ││54.(但是這個發票的日期是開102年8月6日,這是否就是開發票的時間│ ││ 沒有錯?)答:對,他們就是說這個下的訂單如果說可以請款了, │ ││ 他們就會跟我講,日期就是說大概幾號之前,一般他們的請款日好 │ ││ 像原先是25日,後來改在20日,所以我都會儘量就是押在20日之前 │ ││ 這樣子。P112反 │ ││55.(我想跟妳確認一下,妳是否還記得這一筆訂單,就是這筆3000多 │ ││ 萬的訂單,就是有無實際去付款或是把錢還給他們?)答:有,他 │ ││ 們如果匯多少錢進來,我們就是匯多少錢出去,我記得印象中就是 │ ││ 因為我那個款項如果有結清的話,我訂單會拿到旁邊去,就是另外 │ ││ 收起來,我印象中這一筆的款項好像一直都有尾款,因為這個不是 │ ││ 入我們公司的款項,所以我不會去跟他們催說這筆錢還沒有結清怎 │ ││ 麼樣,所以我印象中這筆好像有尾款沒有清除這樣子。P112反、 │ ││ P113 │ ││56.(檢察官剛有提示給妳看那個2500萬的匯款單,在妳的手寫札記裡 │ ││ 面也有提到說這個是北儒公司和曾盛烘有先匯進來,就是1000多萬 │ ││ 、1000多萬的金額,在幾乎是同一天就轉帳,這個北儒公司匯進來 │ ││ 的錢是否要清償這一筆北儒公司跟你們下訂單的錢?還是說是其它 │ ││ 的情形?)答:102年應該就是下訂單的錢,沒有其它的情形。P113│ ││57.(檢察官想要確認一下,是否下這一筆採購單號是 │ ││ 00000-000000000,含稅金額是3693萬3750元的金額?還是說是其它│ ││ 的錢?妳是否要再看一下妳的手寫札記?還是妳想要看他們原始的 │ ││ ?)答:金額那麼大就是說應該是,可是我現在不曉得剛剛的日期 │ ││ 是幾月幾日。P113 │ ││58.((提示偵1卷第242頁手寫札記)請妳看一下,因為這是妳自己的 │ ││ 記帳資料,還是說妳需要檢察官請求庭上提示原始你們的帳戶資料 │ ││ 給你們看?就是你們立徫公司的明細、對方匯款?)答:這樣可以 │ ││ 嗎。P113 │ ││59.((提示本院之併案三卷第274頁)請妳看一下,這是你們立徫公司│ ││ 在彰化銀行中華路分行帳戶的交易明細,在102年8月29日有匯款, │ ││ 匯款人是北儒公司,匯款的金額是1099萬9945元,在隔日102年8 月│ ││ 30日有曾盛烘的名義匯款1900萬,請妳比對一下,是否可以確認一 │ ││ 下這兩筆匯款的目的是什麼?)答:應該是那筆,因為8月6日開了 │ ││ 發票請款,然後我剛看前面的金額,也沒有這麼大的金額,這兩筆 │ ││ 應該是屬於就是這筆的金額。P113、P113反 │ ││60.(在同日就有提領出500萬元,以及剛剛檢察官提示給妳看的就是有│ ││ 用匯款的方式匯款2500萬到宏呈公司的帳戶,這兩筆金額妳剛剛是 │ ││ 否說不是妳去處理的?)答:我剛看那個字跡不是我的字跡。 │ ││ P113反 │ ││61.(妳是否認得出來上面的字跡是誰的?)答:那個應該不是我們公 │ ││ 司的人員處理的,因為那時候就我一個會計,這個我不知道是誰處 │ ││ 理的。P113反 │ ││62.(妳是否認識杜建益的字?)答:杜建益的字我不認得。P113反 │ ││63.(北儒公司跟你們立徫公司的這筆,以及立徫公司跟宏呈公司的這 │ ││ 筆交易,妳有無親自跟北儒公司或者是宏呈公司的人員接觸過?) │ ││ 答:接觸可能應該是會有,就是可能訂單怎麼下、金額多少,他們 │ ││ 會跟我講,不然這個金額我不會憑空出來。P113反 │ ││64.(妳是否還記得那時候跟北儒公司接洽的人員是誰?)答:我剛沒 │ ││ 有注意看,要看北儒公司那時候的採購人員是誰、製表人員是誰, │ ││ 應該就是他了。P113反、P114 │ ││65.(所以這個也是跟採購人員、製表人員來接觸?)答:對。P114 │ ││66.(宏呈公司妳有無印象?)答:宏呈公司那時候他們是否有一個什 │ ││ 麼惠英(音同),可是我很少跟她聯絡,聯絡有時候是找范先生。 │ ││ P114 │ │└───────────────────────────────┴────┘⑶證人范毅凡於調查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⒈(宏呈公司之主要進銷貨對象為何?)答:宏呈公司主要銷貨對象為│偵1卷第 ││ 北儒公司,本公司主要是幫北儒公司代工。P104反 │104 頁反││⒉(宏呈公司資金收入來源及支出項目為何?)答:如我前述,宏呈公│面至109 ││ 司80% 至90% 都是替北儒公司代工,極少部分是替其他公司代工,因│頁 ││ 此宏呈公司資金收入主要是賺取北儒公司的代工費,另外宏呈公司的│ ││ 支出項目主要為購買代工材料、耗材,少部分會將代工業務外包給其│ ││ 他廠商。P105 │ ││⒊(宏呈公司每年營業額若干?)答:宏呈公司每年營業額約1 千萬元│ ││ 至2 千萬元不等。P105 │ ││⒋(一般公司向宏呈公司下單訂貨之流程為何?交貨過程?)答:一般│ ││ 公司向宏呈公司下單訂貨前,均會以電子郵件寄送加工圖給我,經我│ ││ 與公司師傅討論後,認為有能力可以加工製作,就會向對方報價,若│ ││ 無法加工便會婉拒,經與對方廢商議價談妥後,就由對方採購以傳真│ ││ 或電子郵件下訂單,宏呈公司再依訂單加工,若加工之零件屬高單價│ ││ 之產品,對方廠商會提供材料給宏呈公司加工,完工後,宏呈公司再│ ││ 將該等貨品送交對方廠商指定之處所,如我前述,宏呈公司主要是替│ ││ 北儒公司代工,因此須將加工後之貨品運送至北儒公司,經北儒公司│ ││ 品管驗收後,才算完成交貨,我記得101 、102 年期間,北儒公司營│ ││ 運正常,貨款係以開票方式支付,103 年起,因北儒公司營運開始出│ ││ 現狀況,便改以匯款方式支付,常有欠款情形。P105.105反 │ ││⒌(北儒公司積欠宏呈公司貨款若干?)答:據我初估,應該有500 、│ ││ 600 萬元。P105反 │ ││⒍(宏呈公司何人負責開立發票?)答:由會計人員施慧鶯開立發票,│ ││ 她開立發票時需先請示我。P105反 │ ││⒎(宏呈公司收取貨款後,流向為何?存入何帳戶?何人負責製作收入│ ││ 傳票?)答:宏呈公司收取貨款都是請對方匯到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宏│ ││ 呈精密有限公司帳戶內,另對方若是開立支票,本公司也是將其存入│ ││ 前述帳戶內,本公司係由施慧鶯製作收入傳票。P105反.106 │ ││⒏(宏呈公司何人負責提領款項?何人負責製作支出傳票?程序為何?│ ││ 需經何人審核?)答:宏呈公司主要以開立支票的方式支付貨款,小│ ││ 額款項則是由施慧鶯提領零用金支付,我授權施慧鶯保管及使用宏呈│ ││ 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之存摺及印章,並由施慧鶯依據相關支出憑證│ ││ 製作支出傳票,前述開立支票及製作支出傳票前,施慧鶯都會先告訴│ ││ 我,並由我核章後才能辦理。P106 │ ││⒐(宏呈公司內部會計憑證及帳冊由何人製作?簽核程序為何?你有無│ ││ 經手參與?)答:宏呈公司內部會計憑證及帳冊都是由施慧鶯製作,│ ││ 經我核章後才能辦理。P106 │ ││⒑(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立徫公司業務交易往來之內容為何?你是否│ ││ 認識該公司相關人員?)答:宏呈公司主要係幫北儒公司代工,立徫│ ││ 公司主要係以板材毛胚料初加工及噴砂等為營業項目,宏呈公司曾委│ ││ 託立徫公司代工噴砂,北儒公司亦曾委託立徫公司噴砂,如我前述,│ ││ 北儒公司負責人曾盛烘係我舅舅,至於立徫公司都是由劉明軍與我接│ ││ 洽業務。P106反 │ ││⒒((提示:北儒公司、宏呈公司及立徫公司於102 年間發票開立流程│ ││ 圖1 張)為何北儒公司、宏呈公司及立徫公司於102 年7 、8 月間會│ ││ 有金額高達3,000 餘萬元之循環交易?該等發票及交易內容為何?是│ ││ 否有開立不實發票進行假交易之情形?)答:(經檢視後作答)我記│ ││ 得102 年間,我舅舅曾盛烘曾找我到北儒公司看機臺,他要我購買該│ ││ 等機臺,到時候就會有人出面向我購買,我向他表示我沒有錢,曾盛│ ││ 烘告訴我可以借我錢,當時我心裡想,我根本不需要這些機臺,我的│ ││ 公司也擺不下,但他仍希望我幫忙他這件事,我基於親情關係,且宏│ ││ 呈公司之所以能夠成立,也是靠北儒公司的訂單,所以仍答應他,不│ ││ 久後,立徫公司劉明軍打電話給我,告訴我立徫公司要買該等機臺,│ ││ 這時我就覺得這件事情有些問題,但我已經答應幫曾盛烘的忙,只好│ ││ 配合他的指示,於102 年7 月間先由北儒公司開立銷售機臺之發票3 │ ││ 張,金額為3,465 萬元,接著宏呈公司於102 年8 月間再開立銷售機│ ││ 臺之發票8 張給立徫公司,金額為3,795 萬7,500 元,至於立徫公司│ ││ 與北儒公司之間的交易我並不清楚要問曾盛烘及劉明軍才知道。我確│ ││ 實有開立上述銷售機臺之不實發票8 張給立徫公司,該等交易係屬假│ ││ 交易。P106反.107 │ ││⒓(北儒公司負責人曾盛烘係如何指示你辦理資金匯款之流程?)答:│ ││ 曾盛烘當時向我表示會有人把錢匯到宏呈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 之帳戶內,等到款項匯入後,再依他的指示把錢轉匯回北儒公司設於│ ││ 彰銀安南分行之帳戶內,我當時有交代會計人員施慧鶯要依前述方式│ ││ 辦理匯款。P107 │ ││⒔(據查,立徫公司僅匯款金額2,500 萬元至宏呈公司,而與宏呈公司│ ││ 開立之銷項發票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 ││ 、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款項總額3,79│ ││ 5萬7,500 元(含稅)差額達1,295 萬7,500 元?宏呈公司如何登帳 │ ││ ?) 答:如我前述,宏呈公司與立徫公司之間之機臺買賣交易係屬假│ ││ 交易,至於資金流向部份就是配合曾盛烘指示辦理,有關宏呈公司登│ ││ 帳部分我忘記如何處理,要問施慧鶯才清楚。P107 │ ││⒕(據查,前述宏呈公司匯款3,450 萬元至北儒公司之資金,係由邱琮│ ││ 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於102 年8 月1日匯入宏呈公司帳戶共 │ ││ 3,387 萬3,000 元,其款項分別來自合庫銀行劉紋瑜、新光銀行孫文│ ││ 凱、陽信銀行張竣和、華南銀行紀鋂鈴及郭峻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林寶珊等帳戶,且皆係以「宏呈公司」之名義匯入,你安排如此資金│ ││ 交易之目的為何?你與前述邱琮媖等匯款人及劉紋瑜等帳戶所有人之│ ││ 關係及金錢往來情形為何?宏呈公司如何登帳?) 答:當時曾盛烘告│ ││ 訴我會有人匯款到宏呈公司的帳戶,因此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 ││ 曾貴貞、劉紋瑜、孫文凱、張竣和、紀鋂鈴、郭峻宏、林寶珊等人與│ ││ 我都沒有任何關係,我不清楚為何他們要用宏呈公司的名義匯入,我│ ││ 已經忘記宏呈公司如何登帳,這要問施慧鶯才清楚。P107 │ ││⒖(前揭北儒公司與宏呈公司之交易,何以曾盛烘於102 年8 月13日匯│ ││ 款1,127 萬5,500 元至宏呈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 號│ ││ 帳戶,該筆款項用途為何?款項來源為何?)答:該筆1,127 萬5,50│ ││ 0 元的款項與前述循環交易無關,經我回想,應該是曾盛烘有向民間│ ││ 人士借款,由他先匯款給我,我再匯款給對方,至於目的為何我不知│ ││ 道,要問曾盛烘才清楚。P107反 │ ││⒗(承上,宏呈公司受款後,即於翌(14) 日將前述1,127 萬5,500 元│ ││ 全數匯至郭峻宏華南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該筆款項用│ ││ 途為何?你是否認識郭峻宏?)答:我不認識郭峻宏,如我前述,應│ ││ 該是曾盛烘有向民間人士借款,由他先匯款給我,我再匯款給對方。│ ││ P107反 │ ││⒘(據查,立徫公司於102 年8 月30日匯款2,500 萬元至宏呈公司帳戶│ ││ 後,宏呈公司同日即分別匯款1,214 萬元至郭峻宏華南銀行桂林分行│ ││ 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286 萬元至王宣又新光銀行臺南分行06│ ││ 00000000000 號帳戶,該些款項用途為何?宏呈公司如何登帳?你是│ ││ 否認識王宣又?)答:我不認識王宣又,施慧鶯當時會這樣匯款,應│ ││ 該是我依曾盛烘的指示辦理,其目的為何我不清楚,宏呈公司如何記│ ││ 帳我已經忘記了,要問施慧鶯才清楚。P107反 │ ││⒙(經查,宏呈公司於102 年8 月1 日向劉紋瑜等人借款3,387 萬3,00│ ││ 0 元,而自102 年8 月14日至同年月30日共償還3,627 萬5,500 元,│ ││ 為何有240 萬2,500 元差額?該差額是否為宏呈公司向劉紋瑜等人借│ ││ 款之利息?)答:宏呈公司沒有向劉紋瑜等民間業者借款,亦不曾支│ ││ 付利息給前述業者。P107反 │ ││⒚(前述北儒公司、宏呈公司及立徫公司之循環交易,過程中你有無獲│ ││ 取任何好處?該循環交易目的為何?)答:我並沒有獲得任何好處,│ ││ 我是基於親情關係才幫曾盛烘的忙,做此循環交易目的為何要問曾盛│ ││ 烘才知道。P108 │ ││⒛((提示:扣押物編號:柒-3,扣押物名稱:宏呈公司大額轉帳傳票│ ││ (102 年8 月))依該份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編號:NG00000000、│ ││ 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 ││ NG00000000、NG00000000) 顯示,宏呈公司係開立前述8 張發票給立│ ││ 徫公司,銷售品名為「低真空製程腔體」、「高真空製程腔GV閥」及│ ││ 「真空製程腔體機架」等,宏呈公司有無確實銷售上開產品給立徫公│ ││ 司?)答:(經檢視後作答)沒有,如我前述,我是配合曾盛烘的指│ ││ 示開立上述不實發票給立徫公司,至於曾盛烘如何與立徫公司協議我│ ││ 不清楚。P108反 │ ││(據施慧鶯向本處人員供述,宏呈公司因為做帳關係所以才向互祥公│ ││ 司購買不實交易發票,有無此事?對此你作何解釋?)答:因為前述│ ││ 北儒公司、宏呈公司及立徫公司的循環交易中,立徫公司僅匯款金額│ ││ 2,500 萬元至宏呈公司,而與宏呈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款項總額3,79│ ││ 5 萬7,500 元(含稅),差額達1,295 萬7,500 元,為了要補足差額│ ││ ,我才會向互祥公司買發票,另外我也曾經向巨頂公司購買不實發票│ ││ 以補足差額,但詳細金額我已經忘記了。P109 │ │└───────────────────────────────┴────┘⑷證人范毅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 筆錄內容 │卷證出處│├───────────────────────────────┼────┤│1.(檢察官再來跟你確認犯罪事實二㈤的部分,就是購買腔體的交易情│本院卷五││ 形為何,你是否還記得?)答:我知道。P53 │第10頁至││2.(當初為什麼會有這筆交易,你可否說明一下這個緣起是什麼?)答│67頁反面││ :緣起就是我舅舅剛開始他是有想要請我轉型,可是他有跟我說一筆│ ││ 金額,我聽了以後,我覺得我沒有辦法去負擔,所以我當下是沒有承│ ││ 諾說我要買,後來杜建益有說他可以幫我籌措到這一筆資金,我當然│ ││ 是很高興,可以去做一個轉型的動作。P53 │ ││3.(所以是要做什麼樣的轉型的動作,可否講的具體一點,要轉什麼樣│ ││ 的型?要增加什麼樣的業務?)答:這個腔體的加工出來,轉型就是│ ││ 新的東西,它是水平式濺鍍的設備,它是可以用在那個玻璃濺鍍就是│ ││ 鍍膜射,就是那個觸控面板,轉型的話,它可以應用在那個手機跟電│ ││ 腦上面跟電視之類的,做觸控的動作。P53、P53反 │ ││4.(這個腔體算是設備還是什麼樣的東西?)答:設備,它是有兩套。│ ││ P53反 │ ││5.(這兩套設備是否可以用來加工的?)答:對,加工在玻璃上面。 │ ││ P53反 │ ││6.(所以是加工的設備?)答:是,它可以做一些濺鍍。P53反 │ ││7.(你們公司總共有幾個人員?)答:這個是一個新的,是跨領域的。│ ││ P53反 │ ││8.(你就是你們公司總共有幾個人員?)答:七位。P53反 │ ││9.(當初的人員裡面有無會使用你說這一套設備的人員?)答:沒有。│ ││ P53反 │ ││10.(曾盛烘是什麼時候跟你說要請你轉型?)答:他是時間有一個間 │ ││ 隔,我沒有詳細去記時間點。P53反 │ ││11.(他有無詳細跟你說要怎麼轉型、有什麼計畫、相關的人才、相關 │ ││ 的設備要怎麼樣齊備,這些他有無跟你講?)答:他口頭上有跟我 │ ││ 提。P54 │ ││12.(剛剛檢察官提到這些細節是否都有?)答:沒有全部。P54 │ ││13.(杜建益有無說他會怎麼幫你籌到這筆資金?)答:資金的部分沒 │ ││ 有,他沒有說他以什麼方式幫我籌措到這筆資金。P54 │ ││14.(你是否知道在102年以後,北儒公司就有資金困難的情況?)答:│ ││ 有瞭解。P54 │ ││15.(你有無想說杜建益要用什麼方式來幫你籌措到這筆資金?)答: │ ││ 沒有,沒有想那麼多。P54 │ ││16.(這個資金總共是多少錢?)答:我有看到是3380幾萬。P54 │ ││17.(這個只是購買這個腔體的價格,除了這個之外應該還有相對的人 │ ││ 才等等的配合,曾盛烘或杜建益有無跟你說總共是多少錢?我說除 │ ││ 了購買這個器材的3000多萬之外,其它這些整體的配備有無跟你說 │ ││ 需要多少錢?)答:沒有,他就請我要自己去規畫。P54、P54反 │ ││18.(你當時是否連購買設備的3000多萬都沒有辦法自己準備?)答: │ ││ 對。P54反 │ ││19.(這樣杜建益說他要幫你就是籌劃資金,是籌劃全部的資金,還是 │ ││ 說只有購買設備的資金?)答:設備的資金。P54反 │ ││20.(所以其它的資金並沒有任何人幫你處理?)答:他是說要叫我去 │ ││ 籌措這筆資金。P54反 │ ││21.(叫你自己去籌措?)答:對。P54反 │ ││22.(所以只要你有買機器的資金之外,其它的資金你是否就有辦法自 │ ││ 己籌措?)答:他就是說這個後面的貸款部分跟人才的這個部分要 │ ││ 叫我處理。P54反 │ ││23.(你那時候有無辦法自己處理?)答:我當初是想說我要去試看看 │ ││ 是說這個行業,因為它我覺得未來遠景不錯,所以我想要試看看。 │ ││ P54反 │ ││24.(所以你那時候是否覺得你自己可以處理?)答:對。P54反、P55 │ ││25.(實際上有無跟北儒公司購買這些腔體設備?)答:有。P55 │ ││26.(這個資金是哪裡來的?)答:這個資金就是杜建益幫我籌措的。 │ ││ P55 │ ││27.(到底是買了多少錢,你是否還記得?)答:總金額好像3400多萬 │ ││ 。P55 │ ││28.(所以3400多萬是否宏呈公司一毛都沒有出?)答:有,有出。 │ ││ P55 │ ││29.(出多少?)答:有78萬是我們自己出的。P55 │ ││30.(為什麼他都幫你籌3000多萬,要你們自己出78萬?)答:可能他 │ ││ 籌措不到這麼多金額。P55 │ ││31.(杜建益幫你籌的錢是哪裡來的,你是否知道?)答:我不清楚。 │ ││ P55 │ ││32.(後來這些腔體有無實際運到你們宏呈公司?)答:沒有,因為那 │ ││ 腔體太大,我們廠裡面沒有辦法擺。P55反 │ ││33.(所以你們連擺這些腔體設備的空間都沒有?)答:所以這個地方 │ ││ 就是我們要先去找場地。P55反 │ ││34.(後來有無找到場地?)答:就是因為沒有找到場地,還有資金的 │ ││ 問題,所以後面才沒有實際去後面的運作。P55反 │ ││35.(你當時實際找了幾個場地,有無相關的單據或者是你們看房子、 │ ││ 看廠房這些相關的資料可以提供?)答:沒有這樣子留。P55反 │ ││36.(後來這些腔體設備是做什麼樣的處理?)答:這個我有跟杜建益 │ ││ 做討論,因為我沒有辦法再繼續承擔後面的費用,所以我請他幫我 │ ││ 把這個腔體賣掉。P55反 │ ││37.(後來這個是賣給什麼人或什麼公司,你是否知道?)答:剛開始 │ ││ 我不知道,事後他有跟我說,說要賣給立徫公司。P55反 │ ││38.(立徫公司跟你在這之前有無任何的交易往來?)答:有,表面處 │ ││ 理的方面。P55反 │ ││39.(是你幫立徫公司加工,還是立徫公司幫你們加工?)答:立徫公 │ ││ 司幫我們加工。P56 │ ││40.(所以你在賣的時候是否也不知道是賣給什麼人?)答:不知道。 │ ││ P56 │ ││41.(這個資金的情況,因為你們賣東西給對方,是否對方要付錢給你 │ ││ 們?)答:對。P56 │ ││42.(是誰付錢給你們,這個你是否也不知道?)答:這個部分是因為 │ ││ 杜建益幫我處理的,所以正確的金流我沒有去問,我也不是很清楚 │ ││ 。P56 │ ││43.(你大概是買進腔體之後大概隔了多久之後發現你們公司沒有辦法 │ ││ 做?)答:我沒有詳細去估那個時間。P56 │ ││44.(大概是多久?幾天?幾個月?幾個禮拜?)答:應該是三個禮拜 │ ││ 。P56 │ ││45.(曾盛烘一開始跟你講請你做產業轉型,大概跟實際上你去買那個 │ ││ 機器是大概隔了多久?)答:隔了一段時間,可是我沒有詳細去記 │ ││ ,因為有一段時間。P56 │ ││46.(我是否可以跟你確認一下,杜建益說他要幫你籌措資金,一直到 │ ││ 你實際去買,這中間隔了多久?)答:沒有記。P56反 │ ││47.(有一個月,還是好幾個禮拜?)答:應該是幾個禮拜。P56反 │ ││48.(為什麼這幾個禮拜你都沒有評估出來,買了三個禮拜之後你就評 │ ││ 估出來說你做不出來?)答:因為當他買完以後,我有看到那個金 │ ││ 額跟我們找不到廠房,所以我覺得這個我後面可能會負擔愈來愈大 │ ││ ,所以我才會覺得說沒有辦法做。P56反 │ ││49.((提示偵1卷第106頁反面到107頁)你看一下這是你在105年2月 │ ││ 25日在調查站作的筆錄,調查官有問到你關於機器買賣的情形,你 │ ││ 是說102年間,你舅舅曾盛烘曾找你到北儒公司看機台,他要你購買│ ││ 該等機台,到時就會有人出面跟你購買,你向他表示說你沒有錢, │ ││ 曾盛烘表示說可以借你錢,當時你心裡想你根本不需要這些機台, │ ││ 你的公司也擺不下,但是他仍希望你幫忙他這件事情,你基於親情 │ ││ 關係,而且有一些就是宏呈公司能夠成立是靠北儒公司的原因,所 │ ││ 以就答應他了,不久之後,立徫公司的劉明軍打電話給你,告訴你 │ ││ 立徫公司要買該等機台,這時候你就覺得這些事情有點問題,但是 │ ││ 你已經答應幫曾盛烘的忙,只好配合他的指示,於102年7月間先由 │ ││ 北儒公司開立銷售機台之發票三張,金額為3465萬,接著宏呈公司 │ ││ 在102年8月間再開立銷售機台之發票八張給立徫公司,金額是3795 │ ││ 萬7500元,最後你有提到說該等交易係屬假交易,為什麼你之前是 │ ││ 這樣講的?)答:因為調查員跟我說這個交易不是很完整,然後當 │ ││ 初那個金流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他有說那個機台沒有買進來,他 │ ││ 認為這個不是真的交易,我就順著調查員的語意,因為我也不是很 │ ││ 清楚這樣到底有無問題。P56反、P57 │ ││50.(你大可以把這個相關的情形是怎麼樣詳細的跟調查局的人員說, │ ││ 為什麼你完全都沒有提到,而是直接就說你覺得這個有點問題,你 │ ││ 這個是假交易?)答:這個是我自己評估的,因為我不是法律人, │ ││ 所以我也不知道這樣子有無問題。P57 │ ││51.((提示偵三卷第5頁反面證人范毅凡105年4月25日台南市調處調查│ ││ 筆錄)這是你在105年4月25日就是有律師陪同當次的筆錄,你是提 │ ││ 到說雖然剛開始向你提議的是曾盛烘,但後續流程及接洽均是由杜 │ ││ 建益跟你聯絡,三份合約書及宏呈公司採購單是杜建益拿到宏呈公 │ ││ 司給你簽名蓋章的,至於是否是同時簽立的,你沒有印象,是否如 │ ││ 此?)答:對。P57 │ ││52.(所以這個腔體買賣的合約書和採購單完全都不是宏呈公司自己做 │ ││ 的?)答:對。P57 │ ││53.(是否都是杜建益拿來給你的?)答:對。P57 │ ││54.(這個機器賣給立徫公司賣了多少錢,你是否知道?)答:好像 │ ││ 3700多萬。P57 │ ││55.(但是否也不是由你出面跟立徫公司簽約的?)答:對。P57 │ ││56.(是否也是杜建益或曾盛烘那邊幫你處理的?)答:是,是杜建益 │ ││ 幫我處理的。P57 │ ││57.(你們要賣一個東西給別的公司,不需要你們公司自己核章或是做 │ ││ 任何的經手?)答:有要確認核章。P57 │ ││58.(是否也是杜建益那邊拿來給你就是讓你簽名一樣的道理?)答: │ ││ 對,是他拿過來給我確認。P57 │ ││59.(立徫公司之後那個錢有無全數付給你們公司?)答:我看金額有 │ ││ 符合。P57 │ ││60.(他們是用什麼名義來匯款的?)答:我沒有記的很清楚,我只知 │ ││ 道那個金額是對的。P57反、P58 │ ││61.(你是否知道立徫公司的錢從哪裡來的?)答:我不清楚。P58 │ ││62.(為什麼根據金流查證的結果,立徫公司的錢也是北儒公司這邊匯 │ ││ 過去給他們的?)答:這個我不清楚。P58 │ ││63.(賣機器的差價是多少?)答:這個我也不是很清楚。P58 │ ││64.(差價是歸你們宏呈公司所有,還是歸北儒公司所有?)答:差價 │ ││ 部分的話應該是歸我們這邊。P58 │ ││65.(應該是歸你們這邊,實際是歸誰?)答:實際應該是我們這邊。 │ ││ P58 │ ││66.(錢不是你們出的,為什麼你們買空賣空還能夠賺一筆?)答:沒 │ ││ 有買空賣空。P58 │ ││67.(錢不是你們出的,為什麼你們都沒有出錢還能夠賺中間的價差? │ ││ )答:我們也有出錢。P58、P58反 │ ││68.(是否78萬?)答:對。P58反 │ ││69.(有無照比例分給北儒公司除了78萬以外的錢?)答:因為這個價 │ ││ 差的部分是要還那個利息的錢。P58反 │ ││70.(還什麼利息?)答:應該是要還給跟人家借錢的利息。P58反 │ ││71.(跟誰?)答:這個我不是很清楚,這個是杜建益在處理。P58反 │ ││72.(所以利息也不是歸你們宏呈公司所有,而是交給北儒公司去還他 │ ││ 們籌措資金的利息,是否如此?)答:是。P58反 │ ││73.(你是否知道北儒公司借給你們,就是你說杜建益借給你們公司的 │ ││ 錢是從哪裡來的?)答:我不是很清楚。P58反 │ ││74.(邱琮媖、葉宛宜、洪慧菁、曾貴貞這些人你有無聽過?)答:沒 │ ││ 有。P58反 │ ││75.(劉紋瑜、孫文凱、張竣和、紀鋂鈴、郭峻宏、林寶珊這些人有無 │ ││ 聽過?)答:沒有。P59 │ ││76.(你跟北儒公司買機器,不但合約採購單照你所說是北儒公司那邊 │ ││ 做好,由杜建益拿來給你的,錢也是北儒公司的人去找人來匯進去 │ ││ 的,連下游的買家立徫公司以及相關的單據都是北儒公司找的還有 │ ││ 北儒公司製作的,機台也沒有實際運到你們公司,立徫公司跟宏呈 │ ││ 公司購買的資金也是從北儒公司來的,這樣是否還能主張是真的交 │ ││ 易?)答:可以。P59 │ ││77.(你是否覺得很合理?)答:因為有付錢。P59 │ ││78.(為什麼在105年4月25日就是在調查站作筆錄的時候,當時有律師 │ ││ 陪同,你還是沒有把這個細節都講出來,讓調查站的人員去查證? │ ││ )答:因為我那時候還是一樣有一些金流不是很清楚。P59 │ ││79.(這個跟金流沒有關係,是否虛偽交易跟金流是從哪裡來的沒有關 │ ││ 係?)答:可否給我看一下筆錄。P59 │ ││80.((提示偵三卷第5頁至第7頁)檢察官敘述的是說在105年4月25日 │ ││ 你有在律師陪同之下作筆錄,為什麼你當時還是沒有把這個機台買 │ ││ 賣就是腔體買賣詳細的情形跟調查官講,讓調查官查證?)答:因 │ ││ 為我那時候可能有時候表達沒有辦法表達的很完全,有時候沒有想 │ ││ 到,是事後回想才有記得。P59反 │ ││81.(機台是真買賣還是假買賣,這個事情是否會繁複到你沒有辦法回 │ ││ 想起來?)答:真假不是我能夠判斷的。P59反 │ ││82.(可是你現在就可以判斷,你覺得是真的,不是嗎?)答:我現在 │ ││ 覺得,因為我有跟律師去問,然後閱卷以後,他有跟我討論,我當 │ ││ 下就覺得這是真的。P59反 │ ││83.(所以你在105年4月25日去受詢問之前,是否沒有跟律師討論過? │ ││ )答:沒有。P59反 │ ││84.((提示偵1卷第123頁反面至第124頁證人范毅凡檢察官偵訊筆錄 │ ││ )這次是你在地檢署的偵訊筆錄,但你這一次好像沒有律師陪,所 │ ││ 以我要跟你確認一下,你從左邊的筆錄下面有看到說北儒公司開 │ ││ 3465萬的發票給你,然後到右邊,你們又開了3795萬7500元的發票 │ ││ 給立徫公司,這個發票金額是否正確?)答:對。P61反 │ ││85.(所以當時你在地檢署你說你跟北儒公司買,然後又賣給立徫公司 │ ││ ,你中間有330萬7500元的價差,這個也是剛才你的價差,我要跟你│ ││ 確認一下,這個價差你剛才說是拿去付利息,是你自己拿去還利息 │ ││ ,還是幫你調錢的人幫你還利息?)答:幫我調錢的人。P61反 │ ││86.(這330萬扣掉利息以後,還要扣掉什麼錢?)答:扣掉78萬我自己│ ││ 支付的。P61反 │ ││87.(如果扣掉利息又扣掉你自己墊的78萬的錢,你當時為什麼還有回 │ ││ 答說,你看第6行的回答,你說也是稅率,這個稅率是什麼意思?)│ ││ 答:其實在問這的時候,因為這個過程中是杜建益幫我處理的,所 │ ││ 以真正金流其實在當下我不是真的很瞭解。P61反、P62 │ ││88.(當時你為什麼會回答說還有5%、4%要給我的回扣?)答:因為我 │ ││ 可能沒有辦法去回答說這個金流,就是說這330萬的價差,那時候我│ ││ 還回想不出來,我只能想到就是說要繳稅而已。P62 │ ││89.(可是你當初的回答是回扣,我現在跟你確認,你在做這個交易的 │ ││ 過程中,最後不管是買了又賣給別人,你自己有無因為這個交易賺 │ ││ 到錢?)答:沒有。P62 │ ││90.(你當初講回扣是什麼意思?)答:是因為我看到這330萬,可是我│ ││ 那時候沒有辦法去回答這個金流的來源。P62 │ ││91.(你當時其實已經是一個公司的負責人,你自己在筆錄上寫你有拿 │ ││ 回扣,這個事情如果以我們一般人來看是犯法的,為什麼筆錄這樣 │ ││ 記你有拿回扣,你沒有要求要改筆錄?)答:我覺得有些部分是調 │ ││ 查員他有引導我。P62 │ ││92.(這是檢察官,這是在檢察官,所以我要很嚴正的跟你釐清,為什 │ ││ 麼你當時會在地檢署的時候說你有拿回扣,然後檢察官的筆錄你有 │ ││ 看,你為什麼不跟檢察官釐清說這個是什麼意思?)答:因為我當 │ ││ 下是不清楚。P62、P62反 │ ││93.(你有無拿回扣這件事情,你是否當下也不清楚?)答:應該是我 │ ││ 沒有去確認這個金額到底有無這個問題。P62反 │ ││94.(你既然在這個交易沒有賺到錢,你為什麼還要去確認你有無回扣 │ ││ ?)答:沒有想那麼多。P62反 │ ││95.(剛才檢察官一開始有問到你有一個加工的交易,為什麼北儒公司 │ ││ 叫你停,你就停,然後你不直接把交易取消?)答:因為他是暫停 │ ││ ,有可能還會再做。P62反 │ ││96.(你為什麼確信那時候還會再做?)答:因為他是暫停,他只說是 │ ││ 暫停。P62反 │ ││97.(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說你憑什麼相信他會暫停到有一天會恢 │ ││ 復再做,你是因為北儒公司的業務還是什麼原因讓你有這個相信, │ ││ 還是人家叫你停你就停?)答:當然客戶那邊說要暫停,我當然就 │ ││ 是跟客戶去確認就停,假如我再繼續施工會增加我的費用。P62反 │ ││98.(你當時有無跟他討論過你要把交易取消這個選項?)答:我當時 │ ││ 沒有想那麼多,因為他是講說暫停,我覺得有可能還會繼續做。P62│ ││ 反、P63 │ ││99.(你的公司有無其他的幹部可以跟你討論怎麼處理訂單、怎麼處理 │ ││ 業務的人?)答:沒有。P63 │ ││100.(你們公司除了你跟會計之外,有無別的副總經理、財務長、任何│ ││ 經營方面的人可以跟你討論怎麼樣經營一個公司?)答:沒有。 │ ││ P63 │ ││101.((提示偵1卷第124頁反面這是剛剛辯護人提示給你看你的偵訊 │ ││ 筆錄,是在檢察官面前作的,當時檢察官有問你說關於機台的部分│ ││ ,你根本沒買這東西就開發票給你,你說他有帶我去看機台,說這│ ││ 機台要賣給我,我有看到機台,但我們公司不需要,他說他會找買│ ││ 主買他賣給我的設備,為什麼你那時候這樣講?跟今天講的都不一│ ││ 樣?)答:沒有不一樣,只是我把它簡略而已,沒有講的全部,把│ ││ 它全部都兜起來。P63 │ ││102.(所以你的意思是否說你中間省略好大一段?)答:對,沒有講清│ ││ 楚。P63 │ ││103.(為什麼下面還有提到說你獲利有到150萬,還是100萬多一點,你│ ││ 說100萬多一點,當初回扣是給你趴數還是講金額,你講的很清楚 │ ││ 說是趴數?)答:因為我有說金額,我金額那時候兜不起來,然後│ ││ 我就順著那個調查員給我的提示。P63反 │ ││104.(這個調查員沒有問你,是檢察官直接問你的?)答:那就是檢察│ ││ 官。P63反 │ ││105.(你是說檢察官誘導你,你講好幾次趴數?)答:因為我想的趴數│ ││ 就是我一直想說就是要扣發票那些之類的,然後真實的金額,我不│ ││ 是很清楚。P63反 │ ││106.(如果是真實的買賣,你買進來多少,賣出去多少,這個差價就是│ ││ 利潤是非常清楚的,為什麼會有趴數的問題?)答:這個過程中,│ ││ 這個金流其實都是杜建益在處理,我不是真正參與,所以真正金流│ ││ 我不是這麼清楚。P63反 │ ││107.(你再看一下123頁反面,有提到說為何他們會在102年8月1日匯款│ ││ 3387萬給你,你是說你舅舅曾盛烘說會匯錢給你,讓你有錢買這些│ ││ 機台,北儒公司為何開3465萬發票給你,你說這是機台的發票,為│ ││ 何金額不對,你當時的回答是說剩下應該是稅,你不是說剩下的錢│ ││ 是他們籌不夠要請你幫忙出的?)答:我剛剛有說,因為當下我有│ ││ 些金流其實我是自己不是兜出來,因為金流的部分是杜建益幫我處│ ││ 理的。P63反 │ ││108.(請看一下126頁,有問你,曾盛烘他叫你做這些事情是否用電話 │ ││ 講,你說是請杜建益跟你說或是用電話說的,基本上杜建益會先跟│ ││ 你說,跟你講趴數的人是誰,你很明確的說是曾盛烘,為什麼會這│ ││ 樣回答?)答:因為我們在調查的時候,那個調查員他有說就是說│ ││ 不要講到其他的人。P64 │ ││109.(但是你裡面一直講到杜建益,你沒有照他們講的不講其他人? │ ││ )答:沒有,他不是叫我不要講杜建益,他是叫我不要講杜建益,│ ││ 要叫我講曾盛烘。P64 │ ││110.(但是你還是很多地方都有講到杜建益,檢察官不理解,為什麼會│ ││ 這樣?)答:因為其實主要聯絡人都是杜建益。P64 │ ││111.(你的問題是問你說跟你講趴數的人是誰,你很明確的說是曾盛烘│ ││ ,不是像你今天講的你不清楚,所以沒有講的很清楚,為何會這樣│ ││ ?)答:因為關於那個金額方面都不是我在處理,所以我只能依我│ ││ 之前的印象。P64 │ ││112.(你一家資本額只有600萬的公司,為什麼需要買到一台3300萬的 │ ││ 機器?超過資本額幾乎是五倍,就是幾乎是你資本額的五倍,你是│ ││ 否有這麼多錢來買這台機器?)答:應該是說我101年到103年的後│ ││ 期應該不只是600萬而已。P65 │ ││113.(如果你自己有錢的話,為什麼你又跟曾盛烘說你沒有錢,由他來│ ││ 幫你籌措資金?)答:因為我在公司還要運作,我不可能把我的錢│ ││ 全部抽掉,那我沒辦法正常運作。P65 │ ││114.(剛才檢察官問你這台機器的時候,你當時有無很詳細的評估過公│ ││ 司有無這樣的資金、有無需要這樣的設備、有無這樣相關的人員可│ ││ 以配套去使用這套機器,你是否真心想要買這台機器?)答:有。│ ││ P65 │ ││115.(你那時候有多少錢可以付?3300萬,你大概自備款是多少?這個│ ││ 3300萬是沒有含稅的,含稅還不止,含稅就是3465萬,你當時打算│ ││ 自己拿多少錢出來買這台機器?)答:因為當初杜建益有說他要先│ ││ 幫我籌措,後面的話就是付貸款這樣子。P65、P65反 │ ││116.(你有無問過杜建益說一個月大概貸款要付多少錢、然後分幾年去│ ││ 攤還這些錢?)答:他沒有詳細的跟我說,事後的話我有看就是覺│ ││ 得那個應該金額會很大。P65反 │ ││117.(你應該是要先評估說因為3000多萬的貸款利息不可能很少,是否│ ││ 在你公司營運的狀況下,你可以每個月再去多增加這筆的貸款清償│ ││ ,不管是清償本金或是先清償利息,你當時有無詳細的去評估過這│ ││ 部分?)答:我當時候是想說我要先去找金流,就是去找其他人幫│ ││ 我投資就是籌措這個資金。P65反 │ ││118.(你自己有無去瞭解就是說你投資了這一筆3000多萬的資金下去,│ ││ 你大概在多少年之後可以回收回來?)答:我當下是沒有規畫這麼│ ││ 長遠,我是想說先把它建立起來,沒有想到這麼長遠。P65反 │ ││119.(你是在多久的時間之後,覺得說自己的能力實在不夠,不應該去│ ││ 買這台機器?)答:應該是三週左右,因為我當時候就找不到那個│ ││ 場地,一開始找不到場地,再加上要付稅,還有就是金額籌措不足│ ││ ,所以那時候我就想說我可能沒有辦法再短時間之內把它做起來。│ ││ P65反 │ ││120.(你去看過機器之後是否就知道說你這個機器的體積你們公司是放│ ││ 不下?)答:因為本身我們公司不是很大,所以就是放不下去。 │ ││ P65反、P66 │ ││121.(為什麼不是先去找到適合放置機器的場地之後再來決定要不要購│ ││ 買?)答:因為我當下是想說應該要找廠房應該不會很困難,因為│ ││ 我對找廠房經驗不夠。P66 │ ││122.(你後來決定說能力不夠我不買了,場地也找不到,我不買了,為│ ││ 什麼不直接取消交易就好?)答:因為我有跟杜建益有討論過,他│ ││ 是說他可以幫我去找買主。P66 │ ││123.(你是否知道他後來找到哪一個買主?)答:他後面有跟我說。 │ ││ P66 │ ││124.(這個買主是否有需要這套機器?)答:這個部分都是杜建益幫我│ ││ 處理的。P66 │ ││125.(所以你沒有跟買主接洽過?)答:接洽部分就是只有後面在金流│ ││ 的部分。P66 │ ││126.(你有無跟那個買主有見過面?)答:只有在電話上有溝通過。 │ ││ P66 │ ││127.(你跟誰通電話?)答:劉明軍。P66反 │ ││128.(你有無問他說他確實有需要這套機器,然後想要用多少錢跟你買│ ││ ?)答:他有講金額,可是詳細他要怎麼去處理機台,我沒有過問│ ││ 。P66反 │ ││129.(價金是你開的還是劉明軍他開的、還是杜建益開的?)答:杜建│ ││ 益幫我開的。P66反 │ ││130.(所以當時你是否不在意說價錢賣多少錢,只要賣得出去就好了?│ ││ )答:對,因為當下我真的沒有能力處理。P66反 │ ││131.(你們公司一般就是人家來跟你們交易的時候,交易的流程為何?│ ││ 你也可以以北儒公司來舉例?)答:就是他們會先拿圖跟我詢價,│ ││ 詢價以後議價,議價完以後,然後他們下訂單,然後我們施作,施│ ││ 作完成以後我會交回北儒公司。P66反 │ ││132.(什麼時候開發票?)答:就是完成的時候。P66反 │ ││133.(所謂完成是施作完成還是付款完成?)答:做完成。P66反、P67│ ││134.(是否會有本件像你講的就是說都還沒有施作的情況下就先開發 │ ││ 票?)答:因為我沒有遇過他整個案子暫停的情況,可能是第一次│ ││ 遇到。P67 │ ││135.(這一筆為什麼要先開發票的理由,對方有無說明?)答:因為他│ ││ 有先付款給我,我就開發票給他,他有叫我先開發票。P67 │ ││136.(為什麼要先付款?這不是跟一般交易的常情不符?)答:因為這│ ││ 個金額比較大,然後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先去有這麼大的金額先去做│ ││ 前置作業。P67 │ ││137.(那也可以先付訂金,不是全部付完?)答:當時候我們是想說這│ ││ 個東西,那時候我們就要求說請他先給我們這個資金,他們有同意│ ││ 。P67 │ ││138.(剛才檢察官也有問到你關於銷貨單的部分,你說你們公司沒有確│ ││ 認單,所以用銷貨單?)答:對。P67 │ ││139.(就把銷貨單的抬頭改成確認單就好了?)答:那時候沒有想那麼│ ││ 多。P67 │ ││140.(你說是銷貨單,你一般銷貨在其它交易時是否會做確認的動作?│ ││ )答:比較少,因為這是比較特別,因為金額比較大。P67反 │ ││141.(是否在議價完成的時候不是就已經確認有要施作的意思?)答:│ ││ 因為他金額比較大,所以要正式去確認。P67反 │ ││142.(為什麼確認單只有給一個英文名叫「Dean」的人簽名,他是否可│ ││ 以做整個交易的確認,他又不是董事長?)答:那個不是我拿過去│ ││ 的,我是拿給杜建益,因為那不是正常的流程,所以我是交給杜建│ ││ 益請他拿。P67反 │ ││143.(張駿騰確認之後,是否這個交易就可以成立?)答:這個是他們│ ││ 內部,我不清楚他們的作業程序。P67反 │ ││144.(是誰希望你做這樣確認的?)答:這是我自己希望他們可以幫我│ ││ 們做一個確認動作。P67反 │ ││145.(北儒公司曾盛烘是你的舅舅,而且給你公司百分之8、90的工作 │ ││ ,你還是沒辦法信得過,還要再做這樣子確認?)答:因為這個金│ ││ 額很大。P67反 │ │└───────────────────────────────┴────┘
⑸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犯罪事實二㈤部分確為虛假
之循環交易無誤。而被告曾盛烘、范毅凡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或證稱:就犯罪事實二㈤部分,係因被告范毅凡是嘗試要去做轉型,而接受被告曾盛烘之建議購買機器設備,然因思慮不周,未考慮後續人員訓練、資金、廠房調度存有貸款壓力,才會取消交易,並非不實交易云云。惟查:
被告劉明軍、陳禎均始終坦承此部分犯行,並明確證稱該筆交易係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要求配合走交易流程,款項均為北儒公司所籌備,匯入後再返還北儒公司,立徫公司與北儒公司、宏呈公司未有該筆實際交易等語,渠等證言之可信度甚高,業如前述,而被告范毅凡於審理中雖否認犯行,然其於調詢、偵查之初均陳稱:102 年被告曾盛烘要伊購買該等機臺,說到時候就會有人出面向伊購買,伊心裡想伊根本不需要這些機臺,基於親情答應,該等交易屬假交易、被告曾盛烘表示會有人把錢匯到宏呈公司帳戶,等款項匯入後,再把款項轉匯回北儒公司,伊有交代施慧鶯依照辦理、一開始提議的是被告曾盛烘,後續流程及接洽均是被告杜建益跟伊聯繫,被告杜建益有跟伊講發票金額、匯款金額、匯款對象、如何開發票給立徫公司,合約書及採購單都是被告杜建益拿到宏呈公司交給伊簽名蓋章,由北儒公司製作等語,核與被告劉明軍、陳禎證述情節相符,衡以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本案犯罪事實之抗辯,北儒公司於102 年間,即發生資金上之困難,焉有可能尚有代宏呈公司籌劃開拓新業務範圍並代為籌措鉅額資金之能力、亦自始未就宏呈公司借款後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利息等細節為具體討論?且於宏呈公司表示無力拓展該項業務後,又何需再代立徫公司籌措資金,向宏呈公司購買?又該筆買賣標的「腔體」,並非立徫公司業務所需之事實,業經劉明軍、陳禎證述在卷,實難想像立徫公司有需要由北儒公司代為籌措款項並向宏呈公司購買腔體之必要,再者,被告曾盛烘亦坦承該等腔體自始均在北儒公司之中,該部分綜合金流、交易情形,確屬北儒公司、宏呈公司與立徫公司之循環虛偽交易,犯罪事實應堪認定。又宏呈公司給付立徫公司之貨款,實係來自北儒公司,且立徫公司取得款項後,又將相近數額之款項匯回北儒公司,有上開帳目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詳見附表十四:循環交易明細表),見所謂宏呈公司給付立徫公司之貨款,實係來自北儒公司,又立徫公司取得款項後,又將相近數額之款項匯回北儒公司,此等資金循環,自難認宏呈確有實際付款予立徫公司。且被告范毅凡、劉明軍及證人陳禎均陳稱:宏呈公司、立徫公司並無任何購置如此高價機器之必要。即宏呈公司先向北儒公司購買貨品後,立即再將同一貨品出售予立徫公司,再由立徫公司賣回給北儒公司,而上開金流亦顯見北儒公司身為宏呈公司之供貨商,其供貨予宏呈公司所收取之貨款,卻全數為北儒公司向外籌借而來,再提供資金予立徫公司向宏呈公司購買同批貨物,此等資金往來,顯不合理,難認屬正常交易之金流。且無法解釋前述北儒公司在自身已極度欠缺資金之情況下,身為北儒公司負責人之被告曾盛烘竟不去尋覓一個具有資力且有意願買受機器之廠商,以讓公司因而獲利而獲取公司所需之資金,卻去建議一位原無買受機器之意願,且欠缺資金之被告范毅凡購買其公司無迫切需要之機器,且為提供宏呈公司購買機器之資金,卻必須對外向民間借貸,及為何被告范毅凡所經營之公司為一資本額僅有600 萬元之公司,卻在事先未周詳考量公司資金、人員、場地均有欠缺之情況下,即貿然接受被告曾盛烘之建議購買金額高達3千多萬之鉅額機器?購買之後卻隨即發現資金、場地均有欠缺,而立即轉手賣給亦無購買意願而由配合被告曾盛烘進行買賣流程之立徫公司?此部分未有合理解釋,況犯罪行為人為掩飾虛偽交易,透過其他法律關係包裝資金回流,本屬常情,本案宏呈公司支付予北儒公司價金,雖混雜在前開複雜交易中,於短短數日間多次轉手,仍清楚可見宏呈公司給付與北儒公司之款項,最終是透過以上輾轉方式回到被告曾盛烘手中,此部分亦未見被告等提出宏呈公司或范毅凡事後還款之證明。據上,被告曾盛烘、范毅凡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據為認定前開宏呈公司確有就本件交易實際付款予北儒公司之證據,反而是在一連串資金轉匯之過程中,得以彰顯此部分確為不實之循環交易。足認北儒公司代宏呈公司向外籌借,使宏呈得以充作為支付北儒公司貨款所匯之款項,最終仍流回北儒公司負責人被告曾盛烘本人,被告曾盛烘個人又無法提出對宏呈公司公司具有債權之確定證明,其竟逕行收取並加以處分原應支付予北儒公司之貨款,顯屬虛偽買賣無疑,難認北儒公司、宏呈公司、立徫公司間確有買賣上開貨物,上開交易應屬不實之循環交易無誤。是以,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辯稱上開交易係因其所辯解之原因而取消,並非不實交易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併辦意旨逃漏營業稅部分:
⒈訊據被告劉明軍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被告曾盛烘、范毅凡
對於⑴102 年7 月30日,北儒公司會計人員有開立未稅金額合計3,300 萬元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稅額165 萬元,含稅金額3,46
5 萬元)與宏呈公司。經宏呈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⑵102 年8 月21、23、25日,范毅凡有指示宏呈公司會計施惠鶯開立未稅金額合計為3,615 萬元之統一發票8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NG00000000號,稅額180 萬7,500 元,含稅金額合計3,795 萬7,500 元)與立徫公司。經立徫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⑶於102 年8 月6 日,劉明軍有指示陳禎開立未稅金額3,341 萬6,250 元之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
NG00000000號,稅額為167 萬0,812 元,含稅金額3,508 萬7,062 萬元)與北儒公司,北儒公司採購、會計、出納人員有將上開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之出貨單、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號)、傳票及帳冊內。北儒公司取得上開統一發票後,有用以充當北儒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事實,固不爭執,且被告范毅凡於本院審理中雖為認罪之表示,然就相關事實有所爭執,其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被告范毅凡並無逃漏稅或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云云;被告曾盛烘則否認此部分犯行,並辯稱:上開交易均無不實云云。
⒉經查:
⑴稅捐稽徵法第41條為結果犯: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486
號判決要旨:「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⑵營業稅之申報及計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3 項、第39條之規定,申報結果:
①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前期留抵稅額:差額部分為應納稅
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前期留抵稅額:差額部分為溢付稅額(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同法第39條第2 項)②溢付稅額之處理(營業稅法第39條):
無營業稅法第7 條零稅率之銷售,亦無固定資產之進項
:溢付稅額全數為留抵稅額,可留待後期扣抵銷項稅額(第2 項)。
有營業稅法第7 條零稅率之銷售,或有固定資產之進項
:溢付稅額可申請退稅(第1 項);如溢付稅額大於退稅金額,未退稅部分為留抵稅額。
③如申報結果為留抵稅額或應退稅額(進項稅額加前期留抵
稅額之結果大於銷項稅額),但有以不實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是否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視留抵稅額與不實進項稅額之大小而定:
不實進項稅額>留抵稅額:留抵稅額扣除不實進項稅額
後為負數,如未申報假發票,會有應納稅額,此種情況會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不實進項稅額>應退稅額:應退稅額扣除不實進項稅額
後為負數,如未申報假發票,非但不能退稅,且會有應納稅額,此種情況除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依實務見解亦構成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不實進項稅額<留抵稅額:留抵稅額扣除不實進項稅額
後仍有剩餘,而未產生應納稅額,此種情況未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稅捐稽徵法第41、47條不處罰未遂)。
⑶營業人以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且申報結果為應退稅額,如
國稅局核定後按申報書如數退稅,應成立詐欺罪;如國稅局核定未准退稅,應成立詐欺未遂(臺中高分院98年度重上更
(二)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參照)⒊併辦意旨各公司/被告將其取得不實發票用以申報營業稅,有無產生逃漏(減少)應納稅額或退稅之結果:
⑴北儒公司於102 年8 月及103 年1 月間分別取得立徫公司
開立統一發票1 張及宏呈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 張,並以上開4 張發票辦理營業稅申報,此有上開發票明細表及北儒公司(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併案㈢卷第159 至161 頁)。
①就取得立徫公司之發票部分:依北儒公司102 年8 月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併案㈢卷第146 頁),「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2,605,447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及「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之合計金額為13,006,508元,申報結果為「本期(月)應退稅額」5,749,740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651,321 元;如認定此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北儒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及「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應為11,335,696元(=13,006,508-1,670,812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本期(月)應退稅額」5,749,740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2,890,
509 元(=11,335,696-2,605,447 -5,749,740 ),亦即北儒公司102 年8 月之營業稅申報,並未有因申報取得立徫公司發票而造成逃漏稅之結果(應退稅額之金額係按外銷金額計算,似與申報立徫公司該張發票計算上並無因果關係)。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北儒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北儒公司取得立徫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2年7-8 月申報得扣抵稅額5,165,785 元,扣除不得扣抵之1,670,812 元,正確得扣抵稅額為3,494,973 元,因當期銷項稅額2,605,447 元小於得扣抵進項稅額3,494,973 元,致減少應納稅額為0 元(即北儒公司102 年7-8 月取得依法不得扣抵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僅虛增進項稅額,實際上未造成逃漏營業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月6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03 至107 頁)。
②就取得宏呈公司之3 張發票,依北儒公司103 年2 月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併案㈢卷第147 頁),「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3,142,725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為6,041,090 元,申報結果為「本期(月)應退稅額」2,448,705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49,660 元;如認定此3 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北儒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應為4,641,089 元(=6,041,090 -1,400,001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本期(月)應退稅額」1,498,364 元(=4,641,089 -3,142,725 ),亦即北儒公司103 年2月之營業稅申報,因申報宏呈公司之3 張發票而溢退950,
341 元(=2,448,705 -1,498,364 )及溢增後期可用之留抵稅額449,660 元。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北儒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北儒公司取得宏呈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3 年1-2 月申報得扣抵稅額6,041,090 元,扣除不得扣抵1,400,001 元,正確得扣抵稅額為4,641,089 元,因當期銷項稅額3,142,725 元小於得扣抵進項稅額4,641,089 元,致減少應納稅額為0 元。惟當期申報應退稅額2,448,705 元,已於103 年4 月10日如數退稅,致造成溢退稅額950,341 元,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 月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03 至107 頁)。
⑵宏呈公司於102 年7 月間取得北儒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
張,並以上開3 張發票辦理營業稅申報,此有上開發票明細表及宏呈公司(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併案㈢卷第159 、165 頁)。而依宏呈公司該期營業稅申報書(見併案㈢卷第151 頁),「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1,824,633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為1,849,975 元,申報結果為「留抵稅額」25,342元(=1,849,975 -1,824,633 );如認定此3 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宏呈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應為199,975 元(=1,849,975 -1,650,00
0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應納稅額1,624,658 元(=1,824,633 -199,975 ),亦即宏呈公司除溢退25,342元外,並逃漏1,624,658 元之營業稅,如國稅局有依申報結果退稅,則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宏呈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宏呈公司取得北儒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2 年7-8 月申報營業稅應退稅額25,342元,已於102 年10月8 日全數核退,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 月6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03 至107 頁)。
⑶立徫公司於102 年8 月間取得宏呈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8
張,並以上開8 張發票辦理營業稅申報,此有上開發票明細表及立徫公司(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併案㈢卷第159 、168 頁),而依立徫公司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併案㈢卷第156 頁),「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2,208,495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為2,318,595 元,申報結果為「留抵稅額」110,100 元(=2,318,595 -2,208,495 );如認定此8 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立徫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應為511,095 元(=2,318,595 -1,807,
500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應納稅額1,697,400 元(=2,208,495 -511,095 ),此即為立徫公司逃漏稅之金額。
⒋被告曾盛烘、范毅凡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北儒公司與
宏呈公司間確有如前事實欄二㈣所示不實交易(虛偽交易)及北儒、宏呈、立徫公司間確有如前事實欄二所示之不實循環交易(虛偽交易)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以被告曾盛烘辯稱前揭交易並無不實云云,自無可採。另被告范毅凡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其並無逃漏稅(詐欺取財)、幫助他人逃漏稅(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然北儒公司、立徫取得宏呈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若用以申報折抵進項稅額或申報退稅,將產生逃漏營業稅(或詐欺取財)之結果;宏呈公司取北儒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若用以申報折抵進項稅額或申報退稅,將產生逃漏營業稅(或詐欺取財)之結果,此均為被告范毅凡所明知或得預見,其仍容任其結果發生,自具有違犯上開罪名之犯意甚明,被告范毅凡之辯護人所為辯護意旨,並無可採。
犯罪事實二㈠至㈤其中關於被告曾盛烘財報不實部分:
⒈訊據被告曾盛烘對於⑴北儒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定之
「發行人」,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年報);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即半年報)。⑵北儒公司於102 年4 月30日(101 年度)、102 年8 月14日(102 年度上半年)、103年4 月28日(102 年度)、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上半年)、104 年4 月27日(103 年度)及104 年8 月12日(10
4 年度上半年)有將財務報表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金管會申報等情節,固不爭執,然否認有何發行人行為負責人虛偽申報或公告財務報告罪犯行,並辯稱:除起訴書附表三所列第15項以下之交易之外,起訴書所指涉之各筆交易均無不實,自不致使各該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而無不法可言。至於附表三所列第15項以下之交易部分,該等交易之金額雖有經調整之情形,惟如前所述,被告均係為維持北儒公司之營運而為之,而非有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
⒉經查:
⑴按證券交易法於93年4 月28日修正之後,將違反該法第20條
行為之處罰改訂於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並配合未修正之同法第179 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本於特別關係優先於普通關係之法律適用原則,就證券交易法第20條所定之財務報告有隱匿、虛偽情事者,為其行為之負責人即應依修法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 條之規定處罰,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則應僅限於同法第20條所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以外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記載之情形,始有適用,本案起訴書中論及財務報表不實之範圍為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
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該等財報皆屬證券交易法第20條所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20條第2 項論處。⑵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0條第2 項、第174
條第1 項第4 款乃至第5 款之罪,其規範之行為客體均為行為人記載、散布虛偽訊息,各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有價證券市場之誠信,其保護法益均係市場上一般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亦即有價證券市場上各別投資人財產法益之多數集合,此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特定財產法益,亦即所保護者乃各別投資人之個人特定財產者,有所不同。又參以上開各罪法定刑均較排斥適用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第72條(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5 條(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為重,以此而言,實有必要合理限縮上開各罪之適用範圍,並使上開各罪之構成要件正確且恰如其分地與前述保護法益相呼應,以免過度處罰。故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174 條第1 項第4 款乃至第5款之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散布或記載之不實資訊具有重要性(即重要事實、重要資訊,或稱重要性)為要件,具體而言,行為人登載或記載之詐偽資訊必須係與投資判斷形成過程相關之重要事實,亦即係與一般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形成過程具有重要關聯之事項,而足以影響投資判斷之形成過程之事實,即該項詐偽資訊必須具有重要性或重大性,而屬「重要事實」。在會計實務上,重要性的觀念普遍存在於資訊的表達、查核時的抽樣標準等事項,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公告或申報的財務業務文件所採用;而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考量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及刑法謙抑性,應以「目的性限縮」來限制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74 條第1項第5 款的處罰範圍,也就是財務資訊不實的刑事責任,須以「重要性」作為客觀要件上的限縮。證券交易法公開制度的規範目的,在於達成「充分且公平的揭露」,亦即完整公開各項資訊,使大眾有平等取得投資資訊的機會,並防止市場詐欺事件,藉以保護投資大眾,故就一定資訊課予公開的義務。然而,如對不具「重要性」內容的不實行為,一律課以第174 條的重罪,必將造成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恐慌,徒然將細微末節之事全部記載於公司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中,如此將可能造成投資人接受太多不必要的資訊,而有陷於「資訊洪流」的疑慮。是以,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的罪責,必須發行人的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具有虛偽記載,且其不實內容必須具備重要性,方有可能。(參照劉連煜,內部人持股未揭露屬資訊不實的刑事責任?或僅係行政責任?臺灣法學雜誌第225 期,102 年8月,第158-159 頁)⑶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違反第20條第2 項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之罪,其法定刑與同款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的「證券詐欺罪」相同,而此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罪,所保護之法益亦應與證券詐欺罪相同,即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之集合」,亦可謂「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法益」,性質上屬於「個人法益之集合」的「超個人法益」。而其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乃是因為此等行為對於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法益,具有普遍、典型之危險性,立法者為了保護此等法益,所特別確立之標準行為模式,亦可謂其屬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的特別例示規定。透過如此之解釋,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方能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4 、5、6 等款之罪,有合理之區隔。而本款所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因為依其性質,必然會經法定方式為多數不特定之投資大眾所周知,因而有將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置於受侵害風險之下,故在此「特定行為模式」下,行為人必然具有「造成不特定投資人財產實害之(未必)故意」,此部分立法當亦屬合理。但所謂「虛偽或隱匿」則仍應為適當之限縮解釋,而應認為該等虛偽或隱匿之資訊具有「重要性」(即「重要事實」、「重要資訊」,或稱「重要性」),方屬相當。亦即指行為人作為或不作為傳遞之資訊必須是對於「不特定多數投資人」或「一般投資人」而言,在投資判斷有重要關係的事項,蓋此時對於不特定多數投資人的財產法益也才具有普遍之危險性(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第790 頁參照)。
⒊資訊重要性之判斷基準
對以投資有價證券獲利為目的之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會影響其投資判斷之資訊,無非係與該有價證券市場價格起伏漲跌有關之事項,此即對理性投資人而言具有重要性之資訊。關於公司過去已發生且已確知之事件或資訊,若以一般理性投資人之立場觀之,在其形成投資判斷過程中,將有實質可能性會認為該項資訊係屬重要者,亦即該資訊係有實質可能性將會使一般理性投資人就其可得利用整體資訊之判讀發生顯著改變者,該資訊即具重要性(實質可能性)。
⑴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第36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且倘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1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5 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第1 款);更正稅後損益金額未達前款標準者,則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第2 款)。此係證券交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授權,針對內容有誤而應予更正之財務報告,判斷在何種條件下可能會對報告之整體允當表達且對報告使用者之判斷決策產生負面影響,並針對情節較為重大者(即更正之稅後損益金額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 %或實收資本額5 %以上)令其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至於情節未達此預設之重要性者,則得不重編財務報告而僅揭露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此等關於財務報告內容誤述之重要性量性指標,既係金管會藉其長期管理證券交易市場累積實務經驗所得之結晶,自得作為法院認定某項不實表達是否具有重要性之量性指標判斷參考因子。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關於應重編財務報表之量性指標門檻,應可作為重要性判斷之參考標準。
⑵就審計上查核財報之重要性
審計之重要功能之一即在對財務報告執行查核。查核目的則在對財務報表免於重大不實表達獲取合理確信。審計查核人員並不會保證或確信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蓋基於審計成本之考量,要求執行查核工作之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上之所有表達(包括不重大之細節表達)均擔保確認絕無不實,實際上並不可行。換言之,就查核工作而言,審計上係承認有一定之查核風險存在。而在查核風險容許之範圍內,審計學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均容忍一定程度範圍之不實表達。只要在該程度範圍內之誤述,均被容忍為不具重要性之誤述,而認為不會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 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要性」規範了審計上之重要性之判斷準據,該公報第2 條規定:1.如不實表達(包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要性。2.對於重要性所作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即量性指標)或性質(即質性指標)或二者之影響。3.某一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而言是否屬重大之判斷,係以一般使用者對財務資訊之需求為考量依據,而無須考量不實表達對特定個別使用者(其需求可能非常不同)之可能影響。其中關於量性指標,現今一般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查核工作,實務上常用之量性指標則有常見以下諸項:1.稅前淨利之5 %至10%(淨利較少時使用10%,淨利較高時使用5 %)。2.總資產之0.5 %至1 %。3.股東權益之1 %。4.總(銷貨)收入之0.5 %至
1 %。查核人員會先以上開比例為基準建立「整體財務報表之整體重要性」門檻,再依照查核人員自身之專業判斷,將該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門檻數額,分配至報表之各項目內,得出各科目重要性門檻數額。之後再分析各科目所查知之誤述數額是否超過該重要性門檻數額,以決定該科目之誤述是否重大,以判斷該科目表達是否允當。就質性指標而言,查核人員判斷重要性時,可能僅重視前述量性指標,而忽略、輕視其他同等重要之質性指標。因此,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除於第2 條第2 款明示:重要性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外,另於第6 條第2 項規定: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要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要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至於質性指標之內涵,我國審計實務目前仍缺乏清楚具體之指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State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mission ,簡稱SEC )所屬幕僚成員(Staff )於西元1999年發布之幕僚會計公告(StaffAccou ntingBulletin ,簡稱SAB)第99號(SABNo .99 ),正係針對公司經營階層及審計查核人員長期以來在備置財務報告及執行財務報告查核工作時,僅呆板、僵化地仰賴不實表達數額大小等特定量性指標以評估重要性,明示此為不適當且不為任何會計及審計理論支持之行為,且可能造成公司經營階層濫用量性指標之惡果(即將自己的舞弊或不法行為造成之誤述控制在前揭各量性指標門檻之下,即可逸脫重要性誤述之捕捉網),同時要求審計查核人員必須特別考量該公告所列示之質性指標,以全面性地進行重要性分析。其列示之質性指標包括:①該項誤述是否掩飾了營收趨勢之改變。②該項誤述是否掩蓋了公司未能達到分析師預期的事實。③該項誤述是否將一項損失轉化為利得,或將利得轉化為損失。④該項誤述是否涉及到對公司營運或獲利能力而言扮演重要角色之部門。⑤該項誤述是否影響公司之法規遵循。⑥該項誤述是否影響公司之履約或償債能力。⑦該項誤述是否導致公司經營階層薪酬提昇,例如藉由滿足紅利或其他激勵薪酬之要件,來達到增加薪酬的效果。⑧該項誤述是否涉及某項非法活動之掩飾。⑨該項誤述是否公司經營階層故意所為等,均得作為我國法院判斷重要性之質性指標參考(美國聯邦法院近年來亦有將此作為判斷某項不實陳述是否符合該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條及SE
C 制定之第10b-5 規則所定重要不實資訊之依據,參見Gani
nov .Citizens Utilities Co . ,228F3d .154,2ndCir .2000 )。
⑶重要性之判斷應綜合考量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在判斷某項不
實表達是否重大時,上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應重編財務報告之量性指標門檻、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第2條及前述現行審計查核實務常見之量性指標,及前述美國
SEC 之SAB 第99號公告所揭示之質性指標等,均可作為法院判斷之參考。然無論如何,均應以前述重要性之基本定義為基礎,即以一般理性投資人之立場觀之,在其形成投資判斷過程中,將有實質可能性會認為該項資訊係屬重要者。
⒋本案之重要性判斷⑴101 年度至104 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不實揭露事項與金額
北儒公司自101 年11月起至104 年4 月止與立徫公司、宏呈公司及奕崴公司間之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增價格、虛偽採購交易或虛增銷貨收入等情事,其對10
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及104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不實揭露影響金額如下表所示:
┌──────┬──────┬──────┬──────┬─────┬─────┬──────┐│ │101 年度財務│102 年度上半│102 年度財務│103 年度上│103 年度財│104 年度上半││ │報表 │年財務報表 │報表 │半年財務報│務報表 │年財務報表 ││ │ │ │ │表 │ │ │├──────┼──────┼──────┼──────┼─────┼─────┼──────┤│二、(一)北│18,950,000 │11,631,956 │24,381,956 │2,000,000 │5,723,858 │30,000,000 ││儒公司向立徫│ │ │ │ │ │ ││公司虛增採購│ │ │ │ │ │ ││金額(負債高│ │ │ │ │ │ ││估,損益低估│ │ │ │ │ │ ││) │ │ │ │ │ │ │├──────┼──────┼──────┼──────┼─────┼─────┼──────┤│二、(二)北│ │ │ │20,609,820│20,609,820│5,688,000 ││儒公司向立徫│ │ │ │ │ │ ││公司虛偽採購│ │ │ │ │ │ ││金額(負債高│ │ │ │ │ │ ││估,損益低估│ │ │ │ │ │ ││) │ │ │ │ │ │ │├──────┼──────┼──────┼──────┼─────┼─────┼──────┤│二、(三)北│ │ │ │178,000 │4,000,000 │27,000,000 ││儒公司向奕崴│ │ │ │ │ │ ││公司虛增採購│ │ │ │ │ │ ││金額(負債高│ │ │ │ │ │ ││估,損益低估│ │ │ │ │ │ ││) │ │ │ │ │ │ │├──────┼──────┼──────┼──────┼─────┼─────┼──────┤│二、(四)北│ │ │ │28,000,000│28,000,000│ ││儒公司向宏呈│ │ │ │ │ │ ││公司虛偽採購│ │ │ │ │ │ ││金額(負債高│ │ │ │ │ │ ││估,損益低估│ │ │ │ │ │ ││) │ │ │ │ │ │ │├──────┼──────┼──────┼──────┼─────┼─────┼──────┤│二、(五)北│ │ │33,000,000 │ │ │ ││儒公司、宏呈│ │ │ │ │ │ ││公司及立徫公│ │ │ │ │ │ ││司間之虛偽循│ │ │ │ │ │ ││環交易金額 │ │ │ │ │ │ ││(資產高估,│ │ │ │ │ │ ││損益高估) │ │ │ │ │ │ │├──────┼──────┼──────┼──────┼─────┼─────┼──────┤│財務報表不實│18,950,000 │11,631,956 │-8,618,044 │50,787,820│58,333,678│62,688,000 ││揭露合計金額│ │ │ │ │ │ ││(負債高估,│ │ │ │ │ │ ││損益低估) │ │ │ │ │ │ │└──────┴──────┴──────┴──────┴─────┴─────┴──────┘
⑵本案相關財務資訊┌─────┬──────┬───────────────────────────────┐│ │不實金額 │ 北儒公司 ││ │ │ ││ │ ├───────┬───────┬───────┬───────┤│ │ │總資產 │股東權益 │營業收入淨額 │稅前淨利 ││ │ │ │ │ │ │├─────┼──────┼───────┼───────┼───────┼───────┤│101 年度財│18,950,000 │3,544,779,000 │2,174,126,000 │1,972,234,000 │6,127,000 ││務報表 │ │ │ │ │ │├─────┼──────┼───────┼───────┼───────┼───────┤│102 年度上│11,631,956 │3,668,401,000 │1,979,436,000 │749,912,000 │-194,198,000 ││半年財務報│ │ │ │ │ ││表 │ │ │ │ │ │├─────┼──────┼───────┼───────┼───────┼───────┤│102 年度財│-8,618,044 │3,019,170,000 │1,509,422,000 │1,000,946,000 │-664,603,000 ││務報表 │ │ │ │ │ │├─────┼──────┼───────┼───────┼───────┼───────┤│103 年度上│50,787,820 │2,710,088,000 │1,330,146,000 │421,371,000 │-179,027,000 ││半年財務報│ │ │ │ │ ││表 │ │ │ │ │ │├─────┼──────┼───────┼───────┼───────┼───────┤│103 年度財│58,333,678 │2,399,772,000 │1,080,785,000 │986,826,000 │-553,812,000 ││務報表 │ │ │ │ │ ││ │ │ │ │ │ │├─────┼──────┼───────┼───────┼───────┼───────┤│104 年度上│62,688,000 │2,273,767,000 │884,197,000 │201,278,000 │-196,460,000 ││半年財務報│ │ │ │ │ ││表 │ │ │ │ │ ││ │ │ │ │ │ │└─────┴──────┴───────┴───────┴───────┴───────┘
⑶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之1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5 以上者┌────┬─────┬───────┬──────┬───────┬──────┬─────────┬──────────┐│ │不實金額 │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5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收入淨額│重要性標準 │ ││ │ │ │ │ │1% │ │(A)>(F)→重要 ││ ├─────┼───────┼──────┼───────┼──────┼─────────┤ ││ │(A ) │ (B) │ (C) │ (D) │ (E) │(F)= │(A)<(F)→不重要││ │ │ │ │ │ │(C )與(E )取小│ │├────┼─────┼───────┼──────┼───────┼──────┼─────────┼──────────┤│101 年度│18,950,000│2,174,126,000 │108,706,300 │1,972,234,000 │19,722,340 │19,722,34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102 年度│11,631,956│1,979,436,000 │98,971,800 │749,912,000 │7,499,120 │7,499,12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 │ │ ││務報表 │ │ │ │ │ │ │ │├────┼─────┼───────┼──────┼───────┼──────┼─────────┼──────────┤│102 年度│8,618,044 │1,509,422,000 │75,471,100 │1,000,946,000 │10,009,460 │10,009,46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 │ │ │ │ │ │├────┼─────┼───────┼──────┼───────┼──────┼─────────┼──────────┤│103 年度│50,787,820│1,330,146,000 │66,507,300 │421,371,000 │4,213,710 │4,213,71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 │ │ ││務報表 │ │ │ │ │ │ │ │├────┼─────┼───────┼──────┼───────┼──────┼─────────┼──────────┤│103 年度│58,333,678│1,080,785,000 │54,039,250 │986,826,000 │9,868,260 │9,868,260 │ 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 │ │ │ │ │ │├────┼─────┼───────┼──────┼───────┼──────┼─────────┼──────────┤│104 年度│62,688,000│884,197,000 │44,209,850 │201,278,000 │2,012,780 │2,012,78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 │ │ ││務報表 │ │ │ │ │ │ │ │└────┴─────┴───────┴──────┴───────┴──────┴─────────┴──────────┘
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第36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應照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自行更正,且倘更正稅後損益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1 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5 以上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第1 款),故北儒公司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因情節較為重大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⑷審計查核之重要性量性指標
①稅前淨利之5%至10%┌────┬───────┬───────┬────────┬───────────┐│ │不實金額 │稅前淨利 │稅前淨利5% │ ││ │ │ │(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 ├───────┼───────┼────────┤ ││ │(A ) │ (B) │ (C) │ ││ │ │ │ │(A)<(C )→不重要 ││ │ │ │ │ │├────┼───────┼───────┼────────┼───────────┤│101 年度│18,950,000 │ 6,127,000 │306,350 │ 重要 ││財務報表│ │ │ │ │├────┼───────┼───────┼────────┼───────────┤│102 年度│11,631,956 │-194,198,000 │-9,709,90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2 年度│8,618,044 │-664,603,000 │-33,230,15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3 年度│50,787,820 │-179,027,000 │-8,951,35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3 年度│58,333,678 │-553,812,000 │-27,690,600 │ 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4 年度│62,688,000 │-196,460,000 │-9,823,00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
②總資產之0.5%至1%┌────┬───────┬───────┬────────┬───────────┐│ │不實金額 │總資產 │總資產0.5% │ ││ │ │ │(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 ├───────┼───────┼────────┤ ││ │(A ) │ (B) │ (C) │(A)<(C )→不重要 │├────┼───────┼───────┼────────┼───────────┤│101 年度│18,950,000 │3,544,779,000 │17,723,895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102 年度│11,631,956 │3,668,401,000 │18,342,005 │ 不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2 年度│8,618,044 │3,019,170,000 │15,095,85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3 年度│50,787,820 │2,710,088,000 │13,550,44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3 年度│58,333,678 │ 2,399,772,000│11,998,860 │ 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4 年度│62,688,000 │ 2,273,767,000│11,368,835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
③股東權益之1%┌────┬───────┬───────┬────────┬───────────┐│ │不實金額 │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1 % │(A)>(C)→重要 ││ │ │ │(重要性標準) │ ││ ├───────┼───────┼────────┤(A)<(C )→不重要 ││ │(A ) │ (B) │ (C) │ │├────┼───────┼───────┼────────┼───────────┤│101 年度│ 18,950,000 │2,174,126,000 │21,741,26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102 年度│11,631,956 │1,979,436,000 │19,794,360 │ 不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2 年度│8,618,044 │1,509,422,000 │15,094,22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3 年度│ 50,787,820 │1,330,146,000 │13,301,46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3 年度│58,333,678 │1,080,785,000 │ 10,807,850 │ 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4 年度│62,688,000 │884,197,000 │ 8,841,97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
④總(銷貨)收入之0.5%至1%┌────┬───────┬───────┬────────┬───────────┐│ │不實金額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收入淨額1 %│ ││ │ │ │(重要性標準) │(A)>(C)→重要 ││ ├───────┼───────┼────────┤ ││ │(A ) │ (B) │ (C) │(A)<(C )→不重要 │├────┼───────┼───────┼────────┼───────────┤│101 年度│18,950,000 │1,972,234,000 │19,722,34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102 年度│11,631,956 │749,912,000 │7,499,12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2 年度│8,618,044 │1,000,946,000 │10,009,460 │ 不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3 年度│50,787,820 │421,371,000 │4,213,71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103 年度│58,333,678 │986,826,000 │9,868,260 │ 重要 ││財務報表│ │ │ │ ││ │ │ │ │ │├────┼───────┼───────┼────────┼───────────┤│104 年度│62,688,000 │ 201,278,000 │2,012,780 │ 重要 ││上半年財│ │ │ │ ││務報表 │ │ │ │ │└────┴───────┴───────┴────────┴───────────┘
⑤依審計查核之重要性量性指標為判斷,可知北儒公司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在前揭四項重要性量性指標測試均達重要,故可以不必考量財報揭露不實金額之質性指標。另北儒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依審計查核之重要性量性指標為專業判斷,僅於損益表部分重要性量性指標測試達重要性門檻數額,唯依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規定:「重要性之判斷受查核人員所面對之情況影響,亦受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或二者之影響外,查核人員不宜將金額低於所設定重要性之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其彙總數)均評估為不重大。某些不實表達之金額雖低於重要性,但經查核人員考量相關情況後,仍可能將其評估為重大。」故若考量該財報揭露不實金額係有「公司經營階層故意所為且涉及某項非法活動之掩飾」性質,參酌美國SEC 之SAB 第99號公告所揭示之質性指標等,符合一般理性投資人之立場觀之,在其形成投資判斷過程中,將有實質可能性會認為該項資訊係屬重要者,故北儒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102 年度財務報表亦應認為該等虛偽或隱匿之不實資訊具有「重要性」。
⑸本案財報不實內容具備重要性
本案北儒公司101 年度財務報表、102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2 年度財務報表103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103 年度財務報表、104 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中,關於北儒公司自101年11月起至104 年4 月止與立徫公司、宏呈公司及奕崴公司間之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於北儒公司之虛增價格、虛偽採購交易或虛增銷貨收入等情事為不實揭露,其財報揭露不實金額具備重要性。
伍、綜上所述,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部分否認犯罪之辯解;被告李建慶、范毅凡之辯護人為渠等提出之辯護意旨,均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范毅凡、李建慶等七人之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陸、論罪科刑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
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而分別適用個別有利之條文。本案被告曾盛烘行為後,刑法、證券交易法等部分條文業經修正施行,有關本案之新舊法比較應適用如下。
㈡刑法部分:
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規定業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1日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額度由修正前之「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罰金」,對被告曾盛烘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
㈢證券交易法部分:
查被告曾盛烘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101 年1 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條第1 項於101 年1 月4 日部分修正,惟係於該條第1 項第3 款增訂須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00 萬元之要件,並配合增訂該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5 項之規定。同條第1 項第2 款則未修正(修法理由參照),亦即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構成要件與刑度俱未變更,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新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㈣稅捐稽徵法部分:
被告曾盛烘、范毅凡、劉明軍為本案併辦部分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然該次修正僅單純係項次變更,其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法律之適用㈠共同正犯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
、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第3067號判例意旨)。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 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
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4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商業會計法第16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又「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二、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㈠原始憑證……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⑴外來憑證: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⑵對外憑證: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⑶內部憑證: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㈡記帳憑證……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⑴收入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收入傳票。⑵支出傳票: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支出傳票。⑶轉帳傳票: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105 年2 月1 日廢止前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第三章第一節第二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 條第1 項第1 款復有明訂。
㈢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
種(偶然文書),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然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係為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而設,其處罰雖分別偽造與登載不實而異其規定,但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與本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並無此項規定之情形並不相同,自應優先適用本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發行人於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為不實登載罪,均以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包括會計憑證)之不實登載為其犯罪成立之要件,係以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一個社會法益,因法規之錯綜競合,致同時有前揭二種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資適用,屬於法規之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或新法優於舊法等關係擇一處斷,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間,係具有法規競合之擇一關係,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斷。
㈣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
,本即含有背信之本質,為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其立法目的,係以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等相關人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行為且不合營業常規,嚴重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有詐欺及背信之嫌,因受害對象包括廣大之社會投資大眾,犯罪惡性重大,實有必要嚴以懲處,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果。因此,在適用上自應參酌其立法目的,以求得法規範之真義。所謂「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只要形式上具有交易行為之外觀,實質上對公司不利益,而與一般常規交易顯不相當,其犯罪即屬成立。以交易行為為手段之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等行為,固屬之,在以行詐欺及背信為目的,徒具交易形式,實質並無交易之虛假行為,因其惡性尤甚於有實際交易而不合營業常規之犯罪,自亦屬不合營業常規之範疇。不因立法者為期法律適用之明確,另於93年4 月28日修正時明文增訂本條項第3 款之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背信、侵占罪,即認虛假交易行為非屬本條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及104 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判決參照)。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係同條第3 款之特別規定,屬法規競合,應優先適用。雖同法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時,增訂該條項第3 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之刑罰規定(此即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特別背信罪),然此款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說明已載明:「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或利用職權掏空公司資產,將嚴重影響企業經營及金融秩序,並損及廣大投資人權益,實有必要加以懲處,以收嚇阻之效果,爰增訂第1 項第3 款,將該等人員違背職務之執行或侵占公司資產等涉及刑法侵占、背信等罪責加重其刑責。」該款特別背信罪,嗣於10 1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 百萬元」之要件,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復以該罪屬刑法第336 條侵占罪及第342 條背信罪之特別規定等由,於同條第3 項增訂:「有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 百萬元者,依刑法第
336 條及第342 條規定處罰。」是依上揭立法意旨、立法過程及上開2 款規定之文義觀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與同條項第3 款之特別背信罪間,應係狹義法與廣義法之關係,後者乃前者之補充性規定,且二者均同為刑法背信罪、侵占罪、詐欺罪等罪之特別規定。若行為人所為成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縱其行為亦符合上開特別背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依狹義法優於廣義法之法規競合原則,即應擇一論以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不能再論以特別背信罪,此乃因法規競合法理所使然。但特別背信罪既為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之補充規定,是縱行為人所為經評價不符合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亦仍有成立特別背信罪之可能,此端視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而定,其間之關係,即類同於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與刑法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內容之其他特別刑罰規定(如強盜、強制性交、略誘、擄人勒贖等罪)間之關係(最高法院10
6 年度台上字第205 號判決意旨參照)。㈤又公司經營者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公
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然時有公司經營者或有決策權之人,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法或不正當之手段,將公司資產或利益移轉、輸送給特定人,或為損害公司利益之交易行為,損害公司、股東、員工、債權人、一般投資大眾之權益,甚至掏空公司資產,影響證券市場之穩定或社會金融秩序。有鑑於此,立法院於89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構成要件所稱之「不合營業常規」,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因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資產之手段不斷翻新,所謂「營業常規」之意涵,自應本於立法初衷,參酌時空環境變遷及社會發展情況而定,不能拘泥於立法前社會上已知之犯罪模式,或常見之利益輸送、掏空公司資產等行為態樣。該規範之目的既在保障已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股東、債權人及社會金融秩序,則除有法令依據外,舉凡公司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交易之發生,交易之實質或形式,交易之處理程序等一切與交易有關之事項,從客觀上觀察,倘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顯欠合理、顯不符商業判斷者,即不合營業常規,如因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或致生不利益,自與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此與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規定之「不合營業常規」,目的在防堵關係企業逃漏應納稅捐,破壞租稅公平等流弊,稅捐機關得將交易價格調整,據以課稅;公司法第369 條之4 、第369條之7 規定之「不合營業常規」,重在防止控制公司不當運用其控制力,損害從屬公司之利益,控制公司應補償從屬公司者,迥不相同,自毋庸為一致之解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2 款之罪,所稱「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通常雖指金錢等財物損失,且以損失金額與公司規模等衡量損失是否重大,然法無明文限於金錢等有形之財物損失,如對公司之商業信譽、營運、智慧財產等造成重大傷害者,雖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應屬對公司之損害(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
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參照);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一時間、地點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數行為,而數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倘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應論以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全部或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再行為人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
㈦按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
,增列違反第20條第2 項之處罰規定(第20條第2 項原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嗣修正為「發行人依本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已將上開行為列為「重大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雖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仍有「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之規定,均係對財務報告及相關業務文件為虛偽記載之處罰規定。然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係屬法律競合,應擇一適用新修正之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判決參照)。
三、論罪部分:㈠事實一㈠⒈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至起訴犯罪事實認此部分被告曾盛烘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罪部分,此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另被告劉明軍及陳禎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又被告劉明軍、陳禎既有配合曾盛烘製作不實之立徫公司北儒公司訂購單,故就此部分亦與被告曾盛烘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此部分事實,雖為檢察官於起訴書所漏論,惟本院認此與上開起訴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且依前揭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劉明軍因非立徫公司登記負責人,雖不具立徫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的身分,但其與具該身分之被告陳禎共犯,故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與被告劉明軍、陳禎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為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事實一㈠⒉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至起訴犯罪事實認此部分被告曾盛烘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罪部分,此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另核被告劉明軍及陳禎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又被告曾盛烘既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虛增採購金額之方式獲取北儒公司之資金使用,則就此部分亦成立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此部分事實,雖為檢察官於起訴書所漏論,惟本院認此與上開起訴論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且依前揭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劉明軍因非立徫公司登記負責人,雖不具立徫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的身分,但其與具該身分之被告陳禎共犯,故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與被告劉明軍、陳禎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為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盛烘係以該虛增採購金額交易而達其個人套取北儒公司資金之目的,而犯以上各罪,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為,於刑法上予一評價對被告較為公平合理,故就被告曾盛烘所犯以上各罪,認係一行為同時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至起訴犯罪事實認此部分被告曾盛烘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罪部分,此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另被告劉明軍及陳禎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
且依前揭說明,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乃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劉明軍因非立徫公司登記負責人,雖不具立徫公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的身分,但其與具該身分之被告陳禎共犯,故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與被告劉明軍、陳禎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為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所犯上開等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被告曾盛烘、劉明軍、陳禎就附表二所示3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及陳麗如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曾盛烘因同時有申報及公告財報不實犯行,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條第1 項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另核被告劉明軍及陳禎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且依前揭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且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4 條第
1 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係屬法律競合,應擇一適用新修正之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被告曾盛烘同時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前揭不實交易內容登載於各該記帳憑證並記入北儒公司帳冊內,因而使北儒公司各該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分,雖同時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第5款、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
1 項第5 款等罪之構成要件,惟應為各該年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不實部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利用不知情之北儒公司員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被告曾盛烘利用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務報告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及申報、公告,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盛烘與杜建益、陳麗如就附表四編號
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填製記入不實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及陳麗如(僅就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與被告劉明軍、陳禎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為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所犯上開等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被告曾盛烘就附表三至六所示共17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犯行;被告杜建益、陳麗如就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所示8 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犯行,暨被告劉明軍、陳禎就附表三所示共17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再按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麗如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查無證據足資認定其有犯罪所得,應依法減輕其刑。
㈤犯罪事實二、㈡⒈⒉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
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曾盛烘因同時有申報及公告財報不實犯行,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 條第1 項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另核被告劉明軍及陳禎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且依前揭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且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係屬法律競合,應擇一適用新修正之第17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被告曾盛烘同時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前揭不實交易內容登載於各該記帳憑證並記入北儒公司帳冊內,因而使北儒公司各該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分,雖同時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第5 款、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款等罪之構成要件,惟應為各該年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不實部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員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被告曾盛烘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務報告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及申報、公告,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附表六部分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填製記入不實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此部分犯罪與被告劉明軍、陳禎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為虛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犯上開等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犯罪事實二、㈡⒈⒉共
2 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犯行暨被告劉明軍、陳禎就犯罪事實二、㈡⒈⒉共2 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
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曾盛烘因同時有申報及公告財報不實犯行,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 條第1 項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另核被告李建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且依前揭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且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係屬法律競合,應擇一適用新修正之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被告曾盛烘同時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前揭不實交易內容登載於各該記帳憑證並記入北儒公司帳冊內,因而使北儒公司各該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分,雖同時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第5 款、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等罪之構成要件,惟應為各該年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不實部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利用不知情之北儒公司員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被告曾盛烘利用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務報告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及申報、公告;被告李建慶利用不知情之奕崴公司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填製記入不實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與被告李建慶就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犯上開等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附表八所示5 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犯行,暨被告李建慶就附表八所示5 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㈦犯罪事實二、㈣及併辦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9 條第1 項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杜建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另核被告范毅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且依前揭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且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係屬法律競合,應擇一適用新修正之第17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處罰。被告曾盛烘同時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前揭不實交易內容登載於各該記帳憑證並記入北儒公司帳冊內,因而使北儒公司各該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分,雖同時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第5 款、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等罪之構成要件,惟應為各該年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不實部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員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被告曾盛烘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務報告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填製記入不實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填製記入不實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與被告范毅凡就北儒公司與奕崴公司為虛增採購金額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范毅凡所犯上開等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被告范毅凡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范毅凡前揭使不知情知會計施慧鶯虛開統一發票交付北儒公司扣抵進項稅額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范毅凡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及記入帳冊而幫助他人詐欺退稅,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又被告范毅凡使不知情之會計施慧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北儒公司;曾盛烘以所取得宏呈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用以折抵進項稅額,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退稅給北儒公司,就被告曾盛烘而言,應係成立詐欺取財罪;就被告范毅凡而言,應係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曾盛烘、范毅凡分別成立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而審理之,附此敘明。
㈧犯罪事實二、㈤及併辦部分:
核被告曾盛烘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杜建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曾盛烘因同時有申報及公告財報不實犯行,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179 條第1 項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另核被告范毅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另核劉明軍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另核被告陳禎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且依前揭說明,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填製記入不實罪。且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者,同時符合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構成要件,係屬法律競合,應擇一適用新修正之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罰。被告曾盛烘同時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前揭不實交易內容登載於各該記帳憑證並記入北儒公司帳冊內,因而使北儒公司各該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分,雖同時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第5 款、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1 項第5 款等罪之構成要件,惟應為各該年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不實部分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利用不知情之北儒公司員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被告曾盛烘利用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務報告文書為不實之登載及申報、公告;被告范毅凡利用不知情之宏呈公司公司會計人員施慧鶯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員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就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填製記入不實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與分別與被告范毅凡、劉明軍就虛假交易部分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劉明軍、范毅凡所犯上開等罪,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曾盛烘部分應擇一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杜建益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劉明軍、范毅凡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范毅凡前揭使不知情知會計施慧鶯虛開統一發票交付北儒公司扣抵進項稅額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范毅凡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及記入帳冊而幫助他人詐欺退稅,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又被告范毅凡使不知情之會計施慧鶯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北儒公司;曾盛烘以所取得宏呈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用以折抵進項稅額,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退稅給北儒公司,就被告曾盛烘而言,應係成立詐欺取財罪;就被告范毅凡而言,應係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曾盛烘、范毅凡分別成立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而審理之,附此敘明。
三、罪數部分:㈠接續犯部分:
⒈按刑法所謂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
⒉被告曾盛烘如上揭事實欄一㈠⒈如附表一所載不實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如上揭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三所載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如上揭事實欄二㈠其中附表四編號10、11所載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犯行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犯行;被告劉明軍、陳禎如上揭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分別均係持續反覆為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就上揭罪名,應分別各論以包括一罪。㈡想像競合犯部分:
1.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因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涉犯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刑法背信、業務登載不實、詐欺、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犯行;被告杜建益所涉犯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刑法背信、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涉犯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刑法背信、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涉犯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刑法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其間實行之行為均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各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從一重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論處。
三、被告曾盛烘係北儒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范毅凡為宏呈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劉明軍為立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三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曾盛烘、范毅凡、劉明軍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㈠曾盛烘、㈡范毅凡、㈢劉明軍各自於上開擔任負責人期間,自行或與被告杜建益共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各自交付㈠宏呈公司、㈡立徫公司與北儒公司、㈢北儒公司,藉此分別幫助上開公司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且每次偽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稅捐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的法益,雖渠等行為持續相當期間,然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認被告曾盛烘、被告范毅凡、被告劉明軍均出於一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被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既以開立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則渠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為幫助逃漏稅之前階段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捐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部分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被告曾盛烘與被告范毅凡、被告范毅凡與被告劉明軍、被告劉明軍與被告曾盛烘間分別就事實欄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罪之減輕部分:㈠按「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前項定有明文。另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與協商程序中一併為法律評價之認罪,並不相同。被告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上開規定,意指犯該法第171 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若無犯罪所得者,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麗如於偵查中均已自白上開犯行,且無卷內事證足認被告陳麗如因犯上開罪名而有屬於個人所有之犯罪所得或財產上利益,應依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 項規定,就其所犯各罪均減輕其刑。
㈡又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規定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
38 年 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
899 號判例意旨可參)。本件被告陳麗如係因受雇於北儒公司,因職務關係受被告杜建益指示始為本案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犯行,且並未圖一己私利;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
1 項第2 款之犯行之最輕本刑均為3 年以上,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當足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堪予憫恕之處。本院因認被告陳麗如所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縱然科以法定最低或減刑後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量刑及緩刑宣告部分: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
麗如、劉明軍、陳禎、范毅凡、李建慶等7 人之品行,及被告曾盛烘身為北儒公司董事長,被告杜建益則係管理部經理,亦曾任北儒公司董事,竟不思以正當、合法方法執行職務,強化公司經營策略、充實公司資本、健全公司財務,並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北儒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竟藉由虛增採購金額或虛偽採購方式,使北儒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致北儒公司及股東、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害,且被告曾盛烘為掩飾北儒公司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竟編造而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表,亦有損公司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渠等犯行侵害北儒公司、股東、投資人之法益嚴重,亦無視於櫃買中心以及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所為之規範,恣意為之,又被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為公司負責人,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逃漏營業稅額如前所述,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並因幫助逃漏稅捐,直接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渠等所為實值非難,嚴重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兼衡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且被告曾盛烘、杜建益為結構性共犯,渠等對於公司法人格化、公司資本獨立、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與義務,應甚為知悉,竟為本案犯行,又均僅坦承部分犯行,其餘部分犯行均否認,矯詞卸責,相互推諉,避重就輕,難認已真心悔改;至被告李建慶、范毅凡雖為認罪之表示,但對犯罪事實仍有爭執,其餘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等人則均坦認犯罪事實,態度良好;而被告劉明軍、范毅凡、李建慶均為配合被告曾盛烘而為前揭犯行,衡量渠等為謀北儒公司後續商業合作才配合犯罪之動機,及被告陳禎、陳麗如等人僅係受僱,因配合公司執行職務而犯本案,渠等犯罪情節則尚非重大,深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參以被告陳麗如僅係北儒公司之基層員工,因聽命於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而為上開犯行,並未因此獲有犯罪所得,暨被告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均係為配合大客戶北儒公司始為前開犯行,被告劉明軍為求立徫公司順利運作,配合大客戶北儒公司為本案犯行,且未取得何等龐大之經濟上利益,而被告陳禎、陳麗如分別為公司基層員工,為求溫飽,依上層指示行事,實屬無奈,三人於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並就他人犯罪事實為詳盡證述,犯後態度良好,暨分別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參與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家庭狀況、素行、年紀及被告曾盛烘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北儒公司負責人,月薪約20萬左右,已婚,育有二男一女,均已成年,目前與太太、女兒同住,需扶養88歲之母親;被告杜建益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北儒公司廠務,月薪約5 萬5 千元,已婚,育有一對兒女,分別為10歲、8 歲,就讀國小,目前與太太、子女同住,需扶養太太及小孩及給父母親家用;被告陳麗如為大學畢業,目前在中興電工擔任生管,月薪約3 萬7 千元,已婚,無子女,目前與父母親同住,需扶養父母親;被告劉明軍為國中畢業,目前為立徫公司負責人,立徫公司月營收約幾十萬,已婚,太太為家管,需扶養父母親、3 個兒子、3個孫子;被告陳禎為專科畢業,目前在幼稚園擔任廚師,月薪約2 萬多,已婚,育有一子成年已婚,目前跟先生、兒子、媳婦、孫子同住,需與先生、小姑共同負擔婆婆安養費用,並與妹妹共同扶養母親;被告被告李建慶為專科畢業,目前為奕崴公司負責人,月薪5 萬元,已婚,有17歲之女兒,就讀高一,目前與女兒、母親同住,需扶養女兒及80歲之母親;被告范毅凡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品管,宏呈公司已停業,月薪約3 萬8 千元,已婚,育有1 名4 歲女兒,目前與太太同住,女兒跟父母親同住,需扶養父母親及女兒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至七項所示之刑(被告等人所涉各犯罪事實暨所涉犯罪名、所處之刑等,均見主文附表甲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其中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所處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范毅凡、李建慶等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至七項所示(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係就所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被告劉明軍、陳禎、陳麗如就所處易科罰金之刑所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被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范毅凡、李建慶等5 人均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堪稱良好,渠等偶因一時失察,致罹刑章,且被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極配合供出本案全部分細節,使得本案事實得以清楚瞭解,及被告陳麗如、陳禎二人僅係受僱人,被告劉明軍、范毅凡、李建慶為圖獲得大客戶北儒公司之業務而配合,犯罪情節實屬較輕,被告范毅凡、李建慶雖就犯罪事實避重就輕,然考量渠等二人均為認罪之表示,且均係因北儒公司為其公司大客戶而為配合,復未從中獲利,本院因認被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范毅凡、李建慶經此偵審程序及處刑,日後應有所警惕,均諒無再犯之虞,因認渠等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另斟酌被告劉明軍、李建慶、范毅凡違反上開犯行之犯罪情節,仍屬相當之惡害,為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就被告劉明軍、李建慶、范毅凡部分仍以命渠等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斟酌渠等犯罪情節、資力等情形,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命渠等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另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之規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㈠沒收相關規定:
⒈關於證券交易法部分,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麗如等人行
為後,刑法以下關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已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①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第38條之1條文,其中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另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③「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
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④綜上,刑法對於沒收部分雖有所修正,然揆諸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無需為新舊法之比較。
⒉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部分於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6 項規定
:「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93年4 月28日修正;101年1 月4 日修正時內容未變,調至同條第7 項);該規定係於93年4 月28日新增公布施行,且未因應此次刑法沒收修正而修正,審酌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及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回歸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是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回歸刑法沒收章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且因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意旨,原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6項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追繳之規定,不再適用,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⒊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105 年
5 月27日修正刑法第38條之3 第1 項規定:「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第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3 項規定:「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而參諸刑法第38條之3 立法理由說明:「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因此,犯罪所得之沒收,不影響被害人行使其債權之權利,在沒收裁判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保全效果。易言之,依新法沒收違法行為所得、變得財物等情形下,不影響被害人求償權利。
⒋又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
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且「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㈡不法所得部分:
⒈被告曾盛烘因本件犯罪所取得之如附表十至十二所示自立徫
公司、奕崴公司、宏呈回流之款項,係屬被告曾盛烘之犯罪所得。至被告杜建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等人雖分別與同案被告曾盛烘就前述事實欄所示各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渠等所為本件犯行,均係依同案被告曾盛烘之指示而與之共犯,相關因犯罪所取得之款項均遭同案被告曾盛烘挪供己用,或供作完成虛偽循環交易而應償還他人之借款使用,業如前述,故相關犯罪所得應均歸於被告曾盛烘所有,是以被告曾盛烘如附表十至十二所示之不法所得,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規定,分別於附表甲編號二至九、十一、十二之主文欄中,諭知沒收前揭不法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 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被告曾盛烘諭知沒收前揭犯罪所得部分,均併執行之。但依前述說明,因被告曾盛烘主張其因經營北儒公司之需,除向外借款並向親友及以自身與配偶房地向銀行抵押貸款以紓北儒公司資金之困,並提出相關證明為據,是以被告曾盛烘雖有取得上開不法回流款項,但同時其或親友亦對北儒公司有鉅額之借款債權存在,是以本院認並無扣押被告曾盛烘財產之必要,併此敘明。
⒉又被告杜建益、陳麗如均僅支領北儒公司受領薪資,為渠等
受僱北儒公司工作之對價,被告劉明軍、李建慶、范毅凡均係配合同案被告曾盛烘而為本件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所虛領或溢領之款項除因此增加之稅捐外應均已返還(然部分無證據證明如何回流款項部分,仍無從認定為被告曾盛烘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被告陳禎則受僱於立徫公司支領薪資,為其受僱立徫公司工作之對價,尚乏事證足認與本案犯罪行為有關,此外,復無證據證明上開除被告曾盛烘以外之被告有因本件犯行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或報酬或對上開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杜建益、陳麗如、劉明軍、陳禎、李建慶、范毅凡等人諭知沒收或追徵,以符個人責任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
⒊另本件匯入李建慶、林家顗(現改名林芷萱)帳戶之款項,
分別係被告曾盛烘返還同案被告李建慶、證人廖雲竹而匯入(證人廖雲竹使用林芷萱帳戶作為與被告曾盛烘借款交易使用),業如前述。堪認證人林芷萱均未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且同案被告李建慶、證人廖雲竹均因被告曾盛烘清償借款而取得上開款項,亦不符合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要件,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參與人部分:
另本件第三人即沒收程序參與人林順菊、王貴兒如附表丙所示帳戶,雖分別由立徫公司、奕崴公司匯入溢付款項,但上開款項實係被告曾盛烘因前開犯行而分別取得立徫公司、奕崴公司回流之款項,且實際上均由被告曾盛烘使用,僅係使用參與人林順菊、王貴兒之帳戶進行交易而已,業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陳述明確。堪認參與人林順菊、王貴兒均未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且亦不符合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要件,揆諸上揭說明,自無法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沒收之。是對參與人林順菊、王貴兒,爰為不予沒收之諭知如主文第十、十一項所示。
㈣租稅犯罪所保護之法益是確保國家稅捐請求權,亦即確保及
時且完整的國家稅捐收入,保護國家「國庫利益」,但即便稅捐請求權外觀上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同時發生,稅捐請求權仍是基於稅捐構成要件而成立,而不是由於犯罪構成要件所生,亦即犯罪行為人之所為,並不會改變國家稅捐債權之存在事由。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是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亦即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茍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以避免被沒收人受到雙重給付內容之負擔。從而,被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雖以上開不正當方法逃漏北儒公司、立徫公司、宏呈公司於102 年度、103 年度之營業稅,然北儒公司、立徫公司、宏呈公司既為納稅義務人,則被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於受本案判決確定後,上開公司仍然負有補繳上開逃漏稅捐之法律上義務,不會因此獲得無庸繳納稅金之利益。倘本案再對上開公司宣告追徵上開節省稅捐利益之價額(關於犯罪所得為節省稅捐利益之情形,依其利得客體型態本身不能沒收,須直接宣告該價額數額之追徵),將使上開公司遭受雙重負擔(即一方面對之宣告追徵等同於稅捐債權金額之不法利得,但另一方面仍對國家國庫之稅捐給付義務仍繼續存在),況此項公法上應補繳納之稅捐義務,性質上要與刑法上犯罪所得係基於犯罪所產生之概念不同。是依上開說明,上開公司因被告曾盛烘、劉明軍、范毅凡之違法行為所逃漏或詐得之稅額,因稅捐機關就此部分,依法仍應對納稅義務人核課補徵,甚至進行裁罰,是上開公司均未因本案犯罪行為獲得無庸繳納上揭稅金之利益或因而取得其他財產上不法利益或所得,則本院並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幫助逃漏稅犯,類似幫助犯而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即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以外之行為,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共同犯罪原則,對於正犯(即逃漏稅部分),並無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均附此敘明。
㈤搜索扣押物品部分: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參照),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間接使用者,即不含在內。本件扣案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物,或非被告等人所有;或雖分屬渠等各自所有,但均僅係證據資料,且經核與渠等所涉各自犯行均不具有直接關連性,復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起訴事實認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起訴犯罪事實一㈠、㈡、二㈠、㈡、㈢、㈣、㈤就被告曾盛烘、杜建益部分認渠等另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另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見起訴書第3至8頁犯罪事實欄及第26至31頁所犯法條之記載)。
㈡起訴書第8 頁犯罪事實欄二㈥部分:
曾盛烘及杜建益自100 年1 月起至104 年4 月止,以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宏呈公司、奕崴公司間虛增採購價格或虛偽採購之方式掏空北儒公司之資產,其虛增及虛偽採購之金額合計高達【1 億8,508 萬9,634 元】(收取回扣款項之回流方式詳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因認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此部分收取回扣之行為,亦涉犯證據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
2 項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嫌,並於沒收部分記載: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6 項規定於判決理由敘明應發還北儒公司等語(見起訴書第34頁沒收欄之記載)。
㈢併辦部分:
曾盛烘於102 年7 月間,明知北儒公司並無進貨事實,竟取得立徫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 張(未稅金額3,341 萬6,
25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字軌號碼:NG00000000號,含稅金額3,508 萬7062萬元),充當北儒公司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劉明軍於102 年7 、8 月間,明知明知立徫公司並無銷貨事實,虛偽開立統一發票1張、銷售額計3,341 萬6,250 元,交付北儒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經北儒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67 萬812 元。因認被告曾盛烘、劉明軍分別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等語。
二、經查: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另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嫌,惟綜觀起訴書並未就此部分在犯罪事實欄具體敘明被告曾盛烘、杜建益究竟在何等業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又有何對外行使之行為?而僅在起訴書第25頁第5 至7 行提及「惟就非屬統一發票之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內部傳票等文件,仍屬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規定之業務上之文書」等語,是就此部分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另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似指被告曾盛烘、杜建益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財會人員製作不實之內部傳票而言,然依前說明,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類,而記帳憑證又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而公訴意旨並未指明所謂其他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內部傳票等文件之具體內容,然就本件卷證資料,本件北儒公司財會人員所製作者不外乎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等,自無其他非屬會計憑證之業務文書,自並無從認定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曾盛烘因前述經本院認定事實一、二有罪部分之行為而
獲取立徫、奕崴、宏呈公司回流款項部分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附表十所示(上開部分因除有證人陳禎之前揭證述外,並有如附表十所示之流向依據可資佐證,故可認定確有回流至被告曾盛烘)。至其餘部分,即如附表十五部分,經本院認定依卷內證據不足證明係因上開犯罪事實回流,故被告曾盛烘、杜建益該部分罪嫌尚有不足,均已詳如前述,是公訴意旨與本院認定之事實不同或超逾本院所認定之數額部分,均難認有據,均非可採。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及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就該部分起訴事實本均應為被告曾盛烘、杜建益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所載超逾本院所認定之數額,及該等被告曾盛烘、杜建益所涉此部分罪嫌,既均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或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為敘明。
㈢北儒公司於102 年7 月取得立徫公司所開立之上開發票1 張
,雖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依北儒公司
102 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併案㈢卷第146頁),「本期(月)銷項稅額合計」為2,605,447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及「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之合計金額為13,006,508元,申報結果為「本期(月)應退稅額」5,749,740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651, 321元;如認定此張發票為不實發票,應不能持以申報扣除,則北儒公司申報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及「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應為11,335,696元(=13,006,508-1,670,
812 ),該期營業稅申報結果應為「本期(月)應退稅額」5,749,740 元及「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2,890,509 元(=11,335,696-2,605,447 -5,749,740 ),亦即北儒公司102 年8 月之營業稅申報,並未有因申報取得立徫公司發票而造成逃漏稅之結果(應退稅額之金額係按外銷金額計算,似與申報立徫公司該張發票計算上並無因果關係)。經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詢北儒公司因前揭取得之統一發票,有無溢退稅款或減少應納稅額之情形,經該局函覆:北儒公司取得立徫公司之統一發票於102 年7-8 月申報得扣抵稅額5,165,785 元,扣除不得扣抵1,670,812 元,正確得扣抵稅額為3,494,973 元,因當期銷項稅額2,605,447 元小於得扣抵進項稅額3,494,973 元,致減少應納稅額為0 元(即北儒公司102 年7-8 月取得依法不得扣抵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僅虛增進項稅額,實際上未造成逃漏營業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 年1 月6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1000116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四第103 至107 頁),是尚難遽認被告劉明軍所為確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依前揭說明,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行為自不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惟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詳如前開有罪部分所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可佐,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杜建益部分(前揭事實一㈠⒈⒉、一㈡、二㈠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 至8所示部分):
杜建益為北儒公司之廠務工安課長,自103 年1 月1 日起擔任北儒公司管理部之經理,係為北儒公司處理事務及從事業務之人,與前述被告曾盛烘為美化北儒公司之財務報表,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且與前述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劉明軍、陳禎均明知立徫公司並未實際向北儒公司採購物品,且北儒公司向立徫公司採購物品有虛增價格情形,竟與前述被告曾盛烘共同基於不實記入帳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復與前述被告劉明軍及陳禎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為前述被告曾盛烘、劉明軍、陳禎有罪部分之事實一㈠⒈⒉、一㈡、二㈠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8 所示部分之不法行為。因認被告杜建益與前述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被告曾盛烘就上開事實一㈠⒈⒉部分:係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就上開事實一㈡部分:係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罪嫌;就上開事實二㈠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 至8所示部分:係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暨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另與被告劉明軍、陳禎就上開各事實均係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被告蕭維均部分(前揭事實二㈣部分):蕭維均係北儒公司採購資材部之經理,明知北儒公司並未實際向宏呈公司採購「腔體加工」,竟與前述被告曾盛烘、杜建益共同基於使公司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不實記入帳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復與范毅凡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1 月2日,由曾盛烘指示杜建益通知范毅凡虛報採購未稅金額2,80
0 萬元(含稅金額2,940 萬元),由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採購人員陳麗如依宏呈公司之報價而製作不實之採購訂單(單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 號),經層報曾盛烘核准後,范毅凡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施慧鶯於同日開立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3 紙(字軌號碼:ZA00000000、ZA00000000、ZA00000000號)與北儒公司,而蕭維均為掩飾此筆虛偽交易之進行,竟指示不知情之北儒公司資材人員張駿騰在宏呈公司銷貨單之收貨簽名處簽名(張駿騰之英文名「Dean」),表示北儒公司已收受採購物品。又宏呈公司於北儒公司付款後,即將前開虛偽採購金額2,800 萬元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回流與曾盛烘、杜建益,使不知情之北儒公司會計、出納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內容記載於北儒公司之傳票及帳冊,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且以此方式掏空北儒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因認被告蕭維均與曾盛烘、杜建益係共同涉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是以本院係認定被告杜建益、蕭維均經檢察官起訴之前揭事實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 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準此,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觀見聞一定事實之第三人地位,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本院查:
一、被告杜建益部分:㈠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杜建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
同案被告曾盛烘、劉明軍、陳禎、陳麗如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杜建益否認上開犯行,並辯稱:伊在99年、100 年
間,並未接受指示協助北儒公司或被告曾盛烘個人財務調度情事,就北儒公司與立徫公司間交易是否不實或虛增金額不知情亦無參與;嗣後除曾向被告陳麗如轉達被告曾盛烘對立徫公司交易案件之成交金額外,其餘部分均未參與;另伊於本案中,僅有協助借貸及清償之行為,並無如起訴書附表五所載收受立徫公司、宏呈公司、奕崴公司回扣之情事等語。
㈢經查: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曾盛烘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照你說的你們
在101 年上半年之前公司的狀況都很好,在101 年上半年之前,有無跟劉明軍借過錢?)那時候他都跟我借錢比較多。(所以原則上那時候你跟他借錢的需求比較小?)也不是小,因為幾乎是沒有,這個我記不起來了。(想要跟你確認,就是說你自己有記憶,開始跟劉明軍借錢,大概是什麼時候的事?)借錢的話應該是最近這一、兩年。(今年是106 年,現在是2 月,可否請你特定一下年份或是月份?)應該是最近兩、三年前。(所以大概是103 年間開始?)差不多就是102 年或者102 年的下半年度開始,就是第四季開始到
104 年左右。(想要請問你是說跟劉明軍借錢是跟他個人借,還是算跟立徫公司借?)因為這個借錢都是,說實在,我是知道主要是杜建益他去調度資金的,我的認知認為是說都有,他個人也有,公司也有,然後杜建益他不光是跟供應商借錢,他也時常借錢給供應商週轉。(借錢都是杜建益去處理,還是說你自己也會跟劉明軍開口?)沒有,都是杜建益他幫我處理這個。(剛剛你有提到說杜建益去籌很多錢,他是用私人名義借的?還是說是用北儒公司的名義去借的?或者是用你的名義?)用我的名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09 頁反面至310 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明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否還記得請
你配合的人是杜建益還是曾盛烘?)杜建益應該是配合公司的指令下去做的,應該是這樣,我大概瞭解大概也是這樣,至於說是誰決定做的,我真的不知道,因為不知道的事情,我不會講。(請你們做這項假交易的人是否杜建益?還是還有其他的人?)說真的,我真的忘記是誰跟我講的,可是我就是說公司要我怎麼配合,我就配合,到底是誰跟我,這件事情99年太久的時間,我真的忘記是哪一位跟我提出要這樣做的,我真的忘記了,太久了。(你那時候在調查局的時候,為什麼會回答說是杜建益?)因為之前剛去的時候,大概接觸的差不多都是杜建益。(他們公司除了杜建益或是曾盛烘之外,有無其他的人會請你做這樣配合的事情?)有點印象,可是不知道到底是有哪一位,我真的忘記了,從我有跟杜建益接觸的時候,差不多大部分都是杜建益跟我接觸的。(一剛開始的最初,可能中間這邊你不是很清楚,一開始跟你說哪一筆交易可能要虛增金額這件事情,一開始是否就都是杜建益?還是一開始並不是杜建益,這個你是否可以分辨?)我想一下,太久了,可以說應該嗎?最早之前應該是曾盛烘叫我配合的,最早以前應該是。(最早是曾盛烘,你是否可以分辨說什麼時候杜建益開始進來?就是可能變成杜建益來跟你講這樣子?)忘記了,因為這個過程太多筆了,太多次了,妳要叫我從哪裡、什麼時候,我真的忘記了,又沒有錄音怎麼知道,又沒有寫簽收單怎麼知道。(所以時間上你沒辦法區分?)是,因為那時候,我有印象就是說公司有需要配合這個作業,叫我配合,我就知道,後面我就一直配合下去,就沒有再問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5頁正反面、第35頁正反面)。
⒊證人陳禎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提示偵1卷第192 頁訂購
單》請妳看一下這裡有一張你們立徫公司的訂購單,上面品名就是我講的這個腔體模組,數量四,妳有無看過這張訂購單?)有,這個我是依照他們的模式要求製作的。(妳說的他們是指誰?)我忘記了。(是否北儒公司的人?)是北儒公司的人。(有可能是什麼人,妳有無辦法確認?)它這邊寫陳小姐,我忘記這個,因為照理說應該是跟這個聯絡人有關係才對,可是妳現在問說是誰,我不確定。(在這個過程之中有無跟杜建益聯繫?)99年我覺得好像還沒有,我印象中是這樣子。(是什麼時候才開始跟杜建益聯繫的,妳還有無印象?)我沒有印象,一開始有時候都是我們老闆去北儒公司拿回來就交付說這個有要加多少東西,所以說我有跟杜建益說多少,這個我不知道說多久的事情。(妳剛剛在檢察官跟妳詢問的過程中,妳有提到說有關於虛增金額這件事情,就是劉明軍有跟妳講過,小杜有跟妳講過,還有之前的一些採購人員有跟妳講過,我想要請教一下,妳有無辦法釐清就是說什麼時候小杜開始會跟妳講虛增金額的事情?)確切的日期我不是很確定,不過我知道是後面幾年,前面一開始不是杜建益。(妳可以確定的,99年是否有?)99年那時候他可能沒有,可能,可是我現在不是說很肯定。(妳比較肯定是後面,前面這邊妳印象中是沒有?)印象中有時候可能是北儒公司的採購人員還是採購經理還是什麼的,我忘記了。(妳是否不敢肯定是杜建益?)對;(剛剛有問妳的就是今天我們審理的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說101 年到104 年之間虛增金額,第二個就是說關於103 年、104 年分別有兩筆,就是沒有實際交易,但是卻有開發票這樣的情形,妳是否還記得這些交易,對方就北儒公司跟妳聯絡的人是誰?)
103 年、104 年這邊應該是杜建益沒有錯,101 年這一塊有爭議,我就忘記是誰。(所以妳應該是確定說從103 年後是杜建益跟妳聯絡的,這妳可以確定?)對,然後再往前推的話,101 年我印象中可能是還沒有,可是我不確定是誰。(所以說錢要虛增多少,然後錢要怎麼還給北儒公司,是否都是杜建益這邊跟妳聯絡的?)後面這邊是。(就是妳剛剛所說的103 年後妳都可以確定?)對,實際的年期我是沒辦法敲定,不過我印象中是後面這2 、3 年就是杜建益,然後再往前的話,因為那時候好像比較沒有那個,有時候可能是老闆還是北儒公司的採購經理還是什麼的。(妳說的老闆是否劉明軍跟他們那邊的人聯絡?)對,劉明軍他有時候去北儒公司回來就說這個東西可能要加多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8頁正反面、63頁正反面、152 頁正反面)。
⒋又被告杜建益坦承有事實二㈠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附表五
、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至22)部分之犯行,且證人陳麗如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你在同日調查筆錄中有提到「你在102 年6 月進入北儒公司服務時,第一次處理與立徫公司採購案時,我請立徫公司陳禎報價,但陳禎報給我的價格與公司系統內同樣料件以往的價格低很多,我就問陳禎是否有報錯,陳禎當時也沒有明講,就說我有問題去問杜建益就知道了」,你當時這樣的回答是正確的嗎?)是。(你接著回答說「所以我隨即去問杜建益,杜建益才告訴虛增金額的事情,杜建益並告訴我日後要向立徫公司進行採購時,若要灌水虛增金額時,會告知我,我再依照他指示的灌水金額分攤在立徫公司的報價單上所列的各項料件單價上,所以自那次起,我在北儒公司服務期間,只要向立徫公司採購,除非是採購金額特別小無法進行虛增,否則幾乎每次都會有灌水虛增單價的情形,我都只是依照杜建益的指示辦理而已」,那時候的回答是正確的嗎?)是。(所以就你自己本身來說,你暸解杜建益這邊有指示或是有告訴你虛增是從102年6 月開始嗎?)應該是這樣。(在102 年6 月之前,杜建益是否有這部分的指示?是否清楚?是否有聽同事或陳禎提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02 頁反面至303 頁)。
⒌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杜建益於102 年6 月之前,是否已開始
協助被告曾盛烘處理資金週轉與相關不實交易事宜,尚非無疑。是就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杜建益之前揭事實一㈠、一㈡⒈⒉、二㈠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 至7 所示之犯行,除共同被告劉明軍、陳禎尚有疑義之證述外,卷內其他現存證據均不足為補強證據。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杜建益有利之認定。而認被告杜建益對被告曾盛烘、劉明軍、陳禎就起訴書所指之前揭事實一㈠、一㈡⒈⒉、二㈠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 至7 所示部分),並無共犯關係。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杜建益有檢察官所指之以上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杜建益犯罪,應為被告杜建益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蕭維均部分:㈠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蕭維均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張駿騰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蕭維均否認上開犯行,並辯稱:伊時任採購資材部
主管,但在當時伊只負責採購市購件部分,本案係屬採購加工件部分,伊並無接觸或參與,就張駿騰有無收貨、有無在宏呈公司銷貨單上簽名,伊均不知情,證人張駿騰稱伊有交付其出貨單之情並不實在等語。
㈢經查:證人張駿騰自市調處迄偵查時,雖均稱被告蕭維有交
付其收貨單,然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查起訴書所指被告蕭維均之犯行,除上開證人張駿騰之單一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蕭維均就上揭採購「腔體加工」一事知情,依上揭規定,即不能認定被告蕭維均有上揭犯行。卷內其他現存證據均不足為證人張駿騰證言之補強證據,自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蕭維均有利之認定,而為被告蕭維均無罪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前開所載關於前揭一、被告杜建益所涉犯罪事實一㈠、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犯罪事實二㈠關於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8 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部分;前揭二、被告蕭維均所涉核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均不足為前開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上述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前揭被告確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犯行。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及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應對上開被告此部分犯罪均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項前段、第174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款、第179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1條第1 項、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項、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坤城、黃麗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高俊珊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謝明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93條、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二、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三、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項第6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項第2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1項第2款至第9款規定,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2條規定,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主文附表】附表甲:有罪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 主文 │ 說明 │├──┼─────┼─────────────┼──────────┤│一 │事實一㈠⒈│曾盛烘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虛假交易(立徫公司並││ │ │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未向北儒公司採購物品││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事實一㈠⒉│曾盛烘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額),溢付款項以匯款││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至林順菊帳戶方式回流││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詳見附表十編號1 、││ │ │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2 ),由曾盛烘實際取││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得,北儒公司受有重大││ │ │,追徵其價額。 │損害。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 │事實一㈡ │曾盛烘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二)│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額),溢付款項以匯款││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至林順菊帳戶方式回流││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萬│(詳見附表十編號3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由曾盛烘實際取得,││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北儒公司受有重大損害││ │ │價額。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 ││ │ │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四 │事實二㈠ │曾盛烘犯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三)│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額),溢付款項以現金││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壹│或匯款至曾盛烘、林順││ │ │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菊帳戶方式回流(詳見││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附表十編號4 至6 ),││ │ │追徵其價額。 │由曾盛烘實際取得,北││ │ │ │儒公司受有重大損害。││ │ │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五 │事實二㈠ │曾盛烘犯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四 │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額),附表四編號2 至││ │編號1至8)│年拾月。 │至6 、8 部分溢付款項││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以現金回流(詳見附表││ │ │肆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十編號7 、8 ),由曾││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盛烘實際取得,北儒公││ │ │收時,追徵其價額。 │司受有重大損害。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 ││ │ │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六 │事實二㈠ │曾盛烘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四編│交易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額),附表四編號9 、││ │號9至11) │刑參年陸月。 │11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 │ │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沒收│9 至11),由曾盛烘實││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際取得,北儒公司受有││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重大損害。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 ││ │ │刑參年貳月。 │ ││ │ ├─────────────┼──────────┤│ │ │陳麗如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 ││ │ │刑壹年。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 ││ │ │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七 │事實二㈠ │曾盛烘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五)│交易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額),附表五編號1 至││ │ │刑參年陸月。 │3 部分溢付款項以現金││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或匯款至杜建益帳戶方││ │ │拾貳萬玖仟參佰壹拾壹元沒收│式回流(詳見附表十編││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號17至19),由曾盛烘││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實際取得,北儒公司受││ │ │ │有重大損害。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 ││ │ │刑參年貳月。 │ ││ │ ├─────────────┼──────────┤│ │ │陳麗如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 ││ │ │刑壹年。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 ││ │ │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八 │事實二㈠ │曾盛烘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真實交易(虛增交易金││ │(附表六)│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額),附表六部分溢付││ │ │。 │款項以現金或匯款至杜││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建益、王貴兒帳戶方式││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回流(詳見附表十編號││ │ │收時,追徵其價額。 │20),由曾盛烘實際取││ │ │ │得,北儒公司受有重大││ │ │ │損害。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 ││ │ ├─────────────┼──────────┤│ │ │陳麗如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九 │事實二㈡⒈│曾盛烘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額),溢付款項以匯款││ │ │。 │方式回流至被告杜建益││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曾盛烘(詳見附表十││ │ │拾玖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沒收,│編號12至16),北儒公││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司受有重大損害。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 │ │。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 │事實二㈡⒉│曾盛烘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額) ││ │ │。 │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 │。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一│事實二㈢ │曾盛烘犯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真實交易(虛增採購金││ │(附表八、│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額),溢付款項以匯款││ │附表九) │年。 │至王貴兒、杜建益帳戶││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李建慶方式回流(詳││ │ │佰柒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見附表十一),實際由││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曾盛烘取得或返還李建││ │ │時,追徵其價額。 │慶,北儒公司受有重大││ │ │ │損害。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 ││ │ │刑參年肆月。 │ ││ │ ├─────────────┼──────────┤│ │ │李建慶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十二│事實二㈣ │曾盛烘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虛假交易(北儒公司並││ │及併辦被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未向宏呈公司採購「腔││ │曾盛烘、范│。 │體加工」),虛付款項││ │毅凡逃漏稅│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以匯款至杜建益、林家││ │部分 │佰柒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顗帳戶方式回流(詳見││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附表十二),實際由曾││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盛烘取得或返還廖雲竹││ │ │ │,北儒公司受有重大損││ │ │ │害。 ││ │ ├─────────────┼──────────┤│ │ │杜建益共同犯使公司為不利益│同上 ││ │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 │ │。 │ ││ │ ├─────────────┼──────────┤│ │ │范毅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三│事實二㈤及│曾盛烘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虛假交易(宏呈公司並││ │併辦被告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虛偽記│未向北儒公司採購物品││ │盛烘、劉明│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立徫公司亦未向宏呈││ │軍、范毅凡│ │公司採購物品、北儒公││ │逃漏稅部分│ │司亦未向立徫公司採購││ │ │ │物品) ││ │ ├─────────────┼──────────┤│ │ │杜建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同上 ││ │ │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虛│ ││ │ │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 ││ │ │月。 │ ││ │ ├─────────────┼──────────┤│ │ │劉明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陳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同上 ││ │ │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范毅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同上 ││ │ │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乙:杜建益無罪部分┌──┬────────────┬─────────────────┐│編號│原起訴事實 │說明 ││ ├────────────┤ ││ │本判決事實 │ │├──┼────────────┼─────────────────┤│一 │一㈠ │案發時間在99年間,依公訴人所舉證據││ ├────────────┤不能證明被告杜建益確有參與。 ││ │即本判決事實一㈠⒈ │ │├──┼────────────┼─────────────────┤│二 │一㈠ 附表一 │案發時間在100 年間,依公訴人所舉證││ ├────────────┤據不能證明被告杜建益確有參與。 ││ │即本判決事實一㈠⒉附表一│ ││ │ │ │├──┼────────────┼─────────────────┤│三 │一㈡ 附表二 │案發時間在100 年間,依公訴人所舉證││ ├────────────┤據不能證明被告杜建益確有參與。 ││ │即本判決事實一㈡附表二 │ ││ │ │ │├──┼────────────┼─────────────────┤│四 │二㈠附表三編號1 至14 │案發時間在102 年6 月前,依公訴人所││ │ │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杜建益確有參與。││ ├────────────┤ ││ │即本判決事實二㈠附表三、│ ││ │附表四編號1 至8 │ │└──┴────────────┴─────────────────┘附表丙:參與人不予沒收部分┌──┬───┬─────┬────┬──────┬─────┐│編號│姓名 │來源帳戶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 │受款帳戶 ││ │ │ │ │(新臺幣/ 元)│ │├──┼───┼─────┼────┼──────┼─────┤│一 │林順菊│(立徫) │100 年1 │15,000,000 │林順菊 ││ │ │彰銀中華路│月6 日 │ │合庫南興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7800 │100 年2 │11,500,000 │270 ││ │ │ │月10日 │ │ ││ │ │ ├────┼──────┤ ││ │ │ │100 年3 │4,000,000 │ ││ │ │ │月15日 │ │ ││ │ │ ├────┼──────┤ ││ │ │ │102 年1 │2,000,000 │ ││ │ │ │月29 日 │ │ │├──┼───┼─────┼────┼──────┼─────┤│二 │王貴兒│(立徫) │104 年5 │3,000,000 │王貴兒 ││ │ │彰銀中華路│月14日 │ │中信西台南││ │ │0000000000│ │ │0000000000││ │ │7800 │ │ │21 ││ │ ├─────┼────┼──────┤ ││ │ │(奕崴) │104 年1 │3,500,000 │ ││ │ │華南高雄博│月15日 │ │ ││ │ │愛00000000│ │ │ ││ │ │64003 │ │ │ │└──┴───┴─────┴────┴──────┴─────┘【理由附表】附表一:99年度立徫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附
於後)附表二:100 年度立徫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三:101 年度立徫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四:102 年度立徫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五:103 年度立徫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六:104 年度立徫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七:附表一至附表六證據出處(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八:103 年度奕崴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九:104 年度奕崴公司虛增採購金額明細表(Excel 檔,另
附於後)附表十:立徫公司回流款項一覽表(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一:奕崴公司回流款項一覽表(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二:宏呈公司回流款項一覽表(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三:劉明軍提供之支票存根明細表(純文字檔,另附於後
)附表十四:北儒公司、宏呈公司、立徫公司循環交易發明細表(
Excel 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五:起訴書附表五不認定係犯罪所得明細表。(Excel 檔
,另附於後)附表十六:搜索扣押物品清單(純文字檔,另附於後)附表十七:卷宗編號對照表┌─────────────────────────────────────┐│一、調查局卷: ││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22120 號】卷即調1 卷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即調2 卷 ││㈢【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即調3 卷 ││㈣【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三上即調4 卷上 ││㈤【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10566531720 號】卷三下即調4 卷下 ││㈥【法務部調查局㈠】卷1宗,即調5卷 ││㈦【法務部調查局㈡】卷1宗,即調6卷 ││㈧【調查局調查筆錄南市機法字第10566522120 號】卷即調7 卷 ││ ││二、偵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㈠】卷即偵1 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㈡】卷即偵2 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㈢】卷即偵3 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878號偵查卷宗㈣】卷即偵4 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4276號偵查卷宗】卷即偵5 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㈠】卷即偵6 卷 ││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㈡】卷即偵7 卷 ││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㈢】卷即偵8 卷 ││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核交字6367號偵查卷宗㈣】卷即偵9 卷 ││ ││三、併案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3607號偵查卷宗】卷即併案㈠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3692 號偵查卷宗】卷即併案㈡卷 ││㈢【涉案證據】卷1宗,即併案㈢卷 ││ ││四、院卷: ││㈠【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35號】卷即聲羈卷 ││㈡【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49號】卷即偵聲卷 ││㈢【本院105年度偵抗字第59號】卷即偵抗1卷 ││㈣【本院105年度偵抗字第93號】卷即偵抗2卷 ││㈤【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㈠】卷即本院卷一 ││㈥【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㈡】卷即本院卷二 ││㈦【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㈢】卷即本院卷三 ││㈧【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㈣】卷即本院卷四 ││㈨【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㈤】卷即本院卷五 ││㈩【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㈥】卷即本院卷六 ││【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㈦】卷即本院卷七 ││【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㈧】卷即本院卷八 ││【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㈨】卷即本院卷九 ││【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㈩】卷即本院卷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