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魏家治 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街○號(於法務被 告 舒寬斌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因原告已於106年6月9日死亡而停止,繼承人得依法向本院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雅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