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邱秀琴
邱煌泰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錦玲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原 告 邱徐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錦玲被 告 許明宗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以原告所請求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