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馮塏方被 告 楊麗君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39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法 官 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