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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1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1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繪菱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84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郭繪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侵占他人之物,業已侵害被害人公司之財產權,被告所為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之財產價額(新臺幣3千元),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返還侵占款項予被害人公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4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9844號被 告 郭姵妍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路○

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姵妍原係廖沛禎所經營之「瑞麒月子料理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經理,職掌與客戶簽立月子餐之訂購合約、向客戶收取訂金並開立收據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6日13、14時許,在上開瑞麒月子料理餐公司內,於收受客戶王蓁妤訂購月子餐所繳付之訂金新臺幣5,000元後,竟因思及自身急需繳納健保費用,即將王蓁妤所繳納款項中之3,000元予以侵占入己挪作己用,並為圖掩飾,而於上開公司所留存之郭姵妍與王蓁妤所簽訂之訂購月子餐合約書上,不實記載「8/6已付2000元,8/15要付3000,妍去收款」等內容,並於上開公司所留存之編號000000號、000173號等2紙收據上,各登載其於105年8月6日收受王蓁妤訂金2000元、於105年10月21日收王蓁妤訂金3000元等不實內容,並另於瑞麒月子料理餐公司之客戶收款登記資料上,不實登載8月7日收受王蓁妤訂金2,000元(流水號0086)等內容,再將上開不實合約書與收據等資料持交上開公司行使,足以損害瑞麒月子料理餐公司管理客戶款項之正確性,其以此方式侵占上開3,000元款項。嗣經廖沛禎發現有異,始查知上情,郭姵妍並於105年10月21日將所侵占之3,000元繳還瑞麒月子料理餐公司。

二、案經廖沛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證據一:被告郭姵妍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待證事實一:被告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證據二:證人即告訴人廖沛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待證事實二:被告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證據三:王蓁妤訂購瑞麒月子料理餐之合約書(客戶留存版、公司留存版)、收據(客戶留存版、公司留存版)、瑞麒月子料理餐公司之客戶收款登記資料(警卷第20頁):

待證事實三:被告上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涉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聖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淑茹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裁判日期: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