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凃文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凃文龍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陸拾參萬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凃文龍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000銀元(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三、核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及附表所示日期所為,各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均以佯稱:代告訴人申請專利權及商標權為由,向告訴人詐騙如附表所示共計新台幣558,700元,係以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應認係數個舉動接續為之,為評價上之一行為,應成立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被告所犯前揭2次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經本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2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竟對告訴人先佯稱:需繳交著作審查費云云,後再佯稱:代告訴人申請專利權及商標權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新台幣(下同)11萬元(被告實際拿得8萬元)、558,700元予被告後,被告即逃逸無蹤,至被告犯後雖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被告承諾分三期賠償告訴人共計60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然被告迄今分文未賠償告訴人,有本院詢問告訴人之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被告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未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犯罪所得之現金共計638,700元(80,000+558,700=638,700),並未扣案,且被告亦未賠償予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附錄《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日期 │ 收款名義 │金額(新臺幣)│├──┼─────┼───────────┼───────┤│ 1 │101.11.22 │專利審查費 │60,000元 │├──┼─────┼───────────┼───────┤│ 2 │101.11.30 │專利審查費 │30,000元 │├──┼─────┼───────────┼───────┤│ 3 │101.12.02 │申請專利規費 │6,000元 │├──┼─────┼───────────┼───────┤│ 4 │101.12.10 │申請專利規費 │15,000元 │├──┼─────┼───────────┼───────┤│ 5 │101.12.11 │申請專利規費 │27,000元 │├──┼─────┼───────────┼───────┤│ 6 │101.12.13 │申請專利規費 │20,000元 │├──┼─────┼───────────┼───────┤│ 7 │101.12.15 │申請專利規費 │4,000元 │├──┼─────┼───────────┼───────┤│ 8 │101.12.17 │申請專利規費 │50,000元 │├──┼─────┼───────────┼───────┤│ 9 │101.12.20 │申請專利規費 │22,000元 │├──┼─────┼───────────┼───────┤│10 │101.12.20 │申請專利規費 │26,000元 │├──┼─────┼───────────┼───────┤│11 │101.12.21 │商標審查費 │80,000元 │├──┼─────┼───────────┼───────┤│12 │101.12.23 │申請商標規費 │39,000元 │├──┼─────┼───────────┼───────┤│13 │101.12.28 │專利重新送件審查費 │30,000元 │├──┼─────┼───────────┼───────┤│14 │102.01.03 │申請商標規費 │17,000元 │├──┼─────┼───────────┼───────┤│15 │102.01.23 │申請商標規費 │16,000元 │├──┼─────┼───────────┼───────┤│16 │102.02.18 │專利年費 │34,000元 │├──┼─────┼───────────┼───────┤│17 │102.03.29 │申請商標規費 │11,000元 │├──┼─────┼───────────┼───────┤│18 │102.04.09 │申請商標規費 │15,000元 │├──┼─────┼───────────┼───────┤│19 │102.05.16 │申請商標規費 │16,000元 │├──┼─────┼───────────┼───────┤│20 │102.07.16 │商標重新送件審查費 │18,700元 │├──┼─────┼───────────┼───────┤│21 │102.07.17 │商標重新送件審查費 │22,000元 │├──┴─────┴───────────┴───────┤│ 共計 558,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