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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4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4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茂水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9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茂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之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黃文憲間之合夥糾紛,即以恐嚇非法方式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不安,情緒管理欠佳,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被告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暨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 本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朱 烈 稽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