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劉義權特別代理人 劉黃千金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李政融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二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