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原 告 黃志強被 告 王善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蔡盈貞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